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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列国的社会与政治变革

作者:吴如嵩 当前章节:12955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9:50

一、社会关系的嬗变与士阶层的崛起

(一)新型剥削关系的确立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使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春秋以前,阶级关系主要表现为“国”与“野”的对立,即贵族阶级、平民阶级及奴隶阶级三者之间的对立与联系。其中贵族阶级是统治阶级,平民阶级和奴隶阶级则是创造物质财富的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的基本成员是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他们用宗法制沟通和调整彼此的关系,实施对被统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基本成员是自由民、庶人(野人)、奴隶等。他们从事生产,创造财富,这就是所谓的“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①。他们也没有随便变换身份的自由,《左传·襄公九年》云“其庶人力于农穑,工商皂隶不知迁业”,就是明证。

但是,到了春秋晚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旧有宗法世族统治的动摇,也由于平民、奴隶的反抗,使得西周以来的“国”、“野”对立制度及其经济基础——“井田制”逐步走向瓦解,阶级关系也随之发生较大的调整。许多奴隶主贵族在政治斗争失败后沦落为普通人,而一些过去经济、政治地位低下的人则由于军功等原因而恢复人身自由,甚至跻身于上层社会。同时,由于原先的国家井田制遭到破坏,土地开垦的增多,隶农、小农等社会新阶层也开始出现了。这样,到战国初期,所谓“五口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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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语·晋语》。

“八口之家”的小农就普遍存在于社会之中了。

历史进入战国时期后,阶级关系的变化更以一日千里之势向前发展。当时,西周以来的井田制基本瓦解,各个阶级、各个阶层都在社会变化新形势下重新组合,并调整统治与被统治的方式。

阶级对立也由原来的奴隶主贵族与平民阶级、奴隶阶级的对立,奴隶主阶级与新兴封建地主阶级对立,转化为主要是地主阶级与广大农民阶级的对立。开始时,主要的封建国家实行“制土分民”①的措施,组织农民进行生产,同时通过国家机器向劳动人民征收各种赋税和征派各种徭役。赋税包括“布缕之征、粟米之征”、“什一之税”以及“口赋”等等。徭役即“力役之征”,包括服兵役、修筑官室台榭等等。到了战国中后期,国家所授予的土地已逐渐不再定期分配,成为地主和小农的私有土地。而地主阶级则通过兼并等手段,造成小农大批破产,遂进一步强化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被迫耕种地主的土地,交纳很重的租税,“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②,结果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局面。至此,新型的剥削关系终于完全确立了起来。即社会划分为地主和农民两大阶级,地主阶级凭借国家专政机器的力量,建立起地主土地所有制,通过征收封建地租的方式,剥削榨取广大农民的劳动成果。同时,封建国家则依靠征收赋税的途径分割劳动果实,维持政权机器的运转。这种封建剥削方式曾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延续,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本质特征。

(二)战国社会各个阶层

战国社会主要由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组成,同时存在着从事经营手工业和商业的商人,独立的手工业者和被官府、商人雇用的手工业者,另外还有数量可观的公、私奴隶。

战国地主阶级主要由三部分人所组成。一种是从原来的贵族阵营中分化出来的贵族地主,他们占有大量的私田,著名的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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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商君书·徕民篇》。

②《汉书·食货志》。

四公子(齐国孟尝君、魏国信陵君、楚国春申君、赵国平原君)就是他们中间的典型代表。一种是耕战政策实施下所造就的军功地主和担任封建官职的官僚地主,这在商鞅变法后的秦国特别众多。再一种就是部分平民因开垦土地、盘剥他人而上升的普通地主,他们人数最多,但政治势力相对比较薄弱。

与地主阶级相对立的是广大的农民阶级。在农民阶级中,依附于封建国家的农民占主体。他们从封建国家那里领取一定数量的份地,从事耕作,向封建国家交纳赋税,承担沉重的徭役,实质上是变相的农奴。除依附于封建国家的农民外,还有相当数量的自耕农和依附于地主的庶子、佃农和雇农。像《墨子·鲁问篇》所记载的鲁国“鄙人”吴虑,“冬陶夏耕,自比于舜”,就显然是位自耕小农。而“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以及“市佣”、“庸保”这些人,则显然分别是依附于大地主的佃农和雇农。

作为奴隶制的残余,战国时期的官私奴隶的数目仍是比较大的。官府的奴隶主要来源是罪犯以及罪犯的妻子儿女。他们主要从事官府手工业生产,亦被用于农业耕作。私人奴隶主要由地主和大工商业主占有,以家庭劳作为主,也有用于农业生产和工商业活动的。官私奴隶处于被统治阶级中的最底层,但在当时,他们的劳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并不占据重要的比重。

战国时期工商业发达,因此有一定数量的个体手工业者,同时还形成了大工商主阶层,白圭、吕不韦等人就是他们的代表。他们“富埒王侯”,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势力,是统治阶级中的重要成员。

(三)士的崛起及其影响

战国社会关系大变革过程中,士的崛起及其所发挥的作用,是当时政治生活中一个重要的现象,值得重视。

在西周和春秋时期,士作为一个社会阶层,首先是受宗法制支配的。当时的士多为武士,所谓“赳赳武夫,公侯干城”,就是对当时士的身份和作用的形象写照。同时士能仕进,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也能受封得到土地。但是由于士处于贵族阶级中的最底层,社会变化就最易对他们产生影响,即他们的身份变化无常,他们的观念也易于转变。

到了春秋战国之际,随着井田制的逐渐瓦解,“国”、“野”畛域的消失,阶级关系的变动,宗法制度的动摇,再加上学术下移和私学的兴起,士阶层的成分、地位和作用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表现为:首先,除了原先存在的一批士外,还出现了一批新“士”,他们不受宗法支配,建立了一种“策名委质”的新型君臣隶属关系,为后来社会的君臣关系开了先河。其次,由于私学的兴起,士队伍中分化出来一批专门从文的文士,他们为当时君主专制制度的逐步形成起了理论论证者的作用。第三,士的地位崛起,变为士大夫阶层。

进入战国时期后,士的人数剧增,政治影响力日益扩大,成为当时社会政治生活中一支很重要的力量。

士的人数和类别增多。战国时,士的数量很大。他们中间第一类是名相,李悝、卫鞅、吴起、申不害等人是这一类士人的代表,他们在政治上有较大的建树,为封建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充当了开路先锋。第二类士人是名将,乐毅、白起、王翦等人是他们中间的佼佼者。游说之士构成当时士的第三类,他们以利口巧辩取卿相之位,苏秦、张仪、陈轸、公孙衍、苏代、苏厉、范雎、蔡泽都属于这一类。第四类士人是学士,他们广聚徒众,著书立说,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孟子、庄子、惠施、公孙龙、荀子、韩非子以及齐稷下学士均属此类。第五类士人是所谓的“高士”,段干木、颜用、鲁仲连等人为代表。第六类士人即“义侠之士”,聂政、田光、荆轲等人是他们中的著名者,他们政治地位不高,但轻死生,讲义气,敢于赴汤蹈火,在政治舞台上常常有出色的表现。另外还有一些重情义的“鸡鸣狗盗”之徒,也属于士的范围。

战国时期士的地位颇受尊崇,有所谓“士贵耳,王者不贵”①的说法。他们是各国君主争取拉拢的对象,被视为决定国家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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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战国策·齐四》。

的重要因素,在政治舞台上叱咤风云,出尽风头,“横则秦帝,从(纵)则楚王;所在国重,所去国轻”①,“入楚楚重,出齐齐轻,为赵赵完,畔(叛)魏魏伤”③。正因为如此,战国时期各国养士之风大盛。如齐宣王“喜文学游说之士,自如驺衍、淳于髡、田骈、接予、慎到、环渊之徒七十六人,皆赐列第,为上大夫,不治而议论。是以齐稷下学士复盛,且数百千人”③。一些著名的贵族、大官僚,如平原君赵胜、信陵君无忌、春申君黄歇、孟尝君田文、秦相吕不韦等人,也纷纷招致士人,加以蓄养,食客竟多达数千人。士的地位之崇高,于此可见一斑。

士的崛起,对于我国历史的发展,意义重大。第一,它使得战国以君主集权为核心的新的国家政体的形成和巩固具备了人员组织上的充分保证,从而使旧的宗法血缘为基础的制度彻底失去了存在或复辟的组织基础。第二,广大士人通过不同的方式投身于政治,大显身手,做出了一件件惊天动地的伟业,有力地推动了战国社会的进步。第三,许多学士著书立说,设计政治蓝图,互相辩诘,直接促成了“百家争鸣”的出现,使战国学术文化事业呈现出空前的繁荣局面,其中当然也包括兵家的辈出和兵学理论的发达。第四,士在战国的崛起,使春秋以来士人独立意识的觉醒趋势步入新的阶段,他们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孜孜渴望于建功立业。所有这些,从多方面展示了士的风貌和才华,成为中华文化传统中的积极因素。

(四)战国社会生产关系变革的意义

战国时代阶级关系的剧烈变化,统治和被统治方式的重大调整,社会阶层的重新组合,是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的。它打破了对生产力发展的种种束缚,有利于调动广大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物质财富的积极性。这既是社会文明进步带来的新气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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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向:《战国策·书录》。

②《论衡·效力》。

③《史记·田敬仲完世家》。

时也为社会文明向更高层次的进步提供了条件。

战国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对于当时军事的发展也是很有影响的。这首先是促成了兵役制度的演变。广大农民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成为封建国家军队的主要来源,这样就使得郡县制下的普遍兵役制的推行具备了可能。其次,大量农民涌入军队,使得军队人数剧增,为封建国家扩大战争规模,延长战争时间创造了条件。其三,大批农民参加军队,也使得封建国家军队内部的兵种结构发生重大的变化,即步兵数量增多,成为军队的主要兵种,车兵的地位进一步降低了。其四,由于建立军功可改变身份地位,挤入地主阶级或“官”的行列,因此,人人勇敢杀敌,争取立功,这也就大大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二、各国的变法运动

战国变法是当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它根源于当时社会基本矛盾的变化,是社会历史进程中内在的一般规律发展的必然结果。

春秋晚期卿大夫专权局面的发展,最后顺理成章地夺取了诸侯国的统治权。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下,在全面总结了以往的政治统治的经验教训后,战国各国统治者逻辑地要对今后国家政治的发展做出决定性的选择。于是,变法问题就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希望通过变法改革,实现富国强兵,达到对内加强地主阶级专政,对外争取封建兼并战争胜利的目的。

(一)魏、赵、韩三国的变法

魏、赵、韩所在的三晋地区,较早地完成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为了争夺中原霸权,遂先后推行变法。其大致情况分述如下:

魏国 战国的变法运动首先发生在魏国。公元前445年,年轻的魏文侯即位后,为实现富国强兵、图存谋霸的宏图大业,任用翟璜、李悝、吴起等人进行变法。魏国变法的根本原则是废除世袭禄位制度,以法治国,即所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①。具体措施有:1、“尽地力之教”。即封建国家制定正确的农业政策,发展个体小农生产,繁荣农业经济,以巩固和加强新政权的经济基础。2、推行“平籴法”,兼顾士农工商四民的利益,稳定城乡人民的生活,促进经济发展,以求富国强兵。3、制定《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文字可考、较为系统的刑法法典,它的颁布大大加强了封建国家机器的专政职能,对后世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 4、尊贤任能。魏文侯求贤如渴,“师卜子夏,友田子方,礼段干木”②,并重用翟璜、李悝、吴起、西门豹、乐羊等文武革新家,形成一个坚强的改革集团,从而保证了变法的顺利进行。5、将改革推向地方基层。这主要表现为吴起治西河、西门豹治邺、李悝治上郡等政绩。改革在地方基层的推行,改变了陋习,发展了经济,并有力地支持了中央的改革。

魏国的变法,为战国变法运动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先例。通过这次改革,魏国各方面都呈现出新的面貌,成为战国初年七雄中率先强盛的国家。

赵国 继魏国后进行变法的是赵国。赵国的变法有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始于春秋末年,内容是改革亩制。到了公元前408年赵烈侯即位后,又在相国公孙连的辅佐下推行过一些改革措施,主要的内容是任用士阶层出身的贤才主持具体政务,任命牛畜为“师”,荀欣为“中尉”,徐越为“内史”。赵国后一个阶段变法的标志是赵武灵主时推行“胡服骑射”。这既是军事改革,同时也是思想观念上的更新,影响所及,有力地推动了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通过这一改革,赵国的军事实力迅速增强,封建制度在赵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韩国 韩昭侯登基后,起用法家人物申不害为相,在韩国实行社会改革。申不害的变法,原则也是“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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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说苑·政理》。

②《吕氏春秋·察贤》。

官”①,但重点却主要放在讲求君主统治之“术”上。提倡“治不逾官”、“循名责实”、“挟知而问”等做法。韩国的这一改革,在短时间里扭转了国家外遭强敌侵凌、内部法纪混乱的局面,初步收到了富国强兵的效果:“申不害相韩,修术行道,国内以治,诸侯不来侵伐”②。但韩国的改革有一个根本性的局限,即不大重视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各个方面进行彻底性的变革,因而效果受到影响。变法主持人韩昭侯、申不害一死,改革就不能继续下去,终战国之世,韩国一直积弱积贫,无太大的作为。

(二)楚国的变法

楚国自春秋以来一直是南方大国。战国初年,楚在同三晋的战争中接连失利。于是楚悼王在位期间,任用吴起为令尹,在楚国实行变法。

吴起变法的基本宗旨是“将衰楚国之爵而平其制禄,损其有余而绥其不足,砥砺甲兵,时争利于天下”③。即打破宗法血缘贵族的统治,调整社会关系,富国强兵,争霸天下。具体措施是“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其爵禄,裁减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④;“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⑤;“塞私门之请”⑥;“壹楚国之俗”⑦等等。意思是说,规定收回封君子孙三代以上者的爵禄,对于疏远的公族,一律革除其公族属籍,裁免无能官吏,削减官吏俸禄,并将节余下来的财力用于扩充和训练军队。同时强令旧贵族移居到地广人稀的地区,变相没收他们的土地,削弱他们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势力。整顿吏治,秉公执法,革新习俗,改良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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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②《史记·韩世家》。

③《淮南子·道应训》。

④《韩非子·和氏》。

⑤《吕氏春秋·贵卒》。

⑥《史记·孙子吴起列传》。

⑦《战国策·秦三》。

吴起在楚国的变法,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诸侯患楚之强”①。但是楚国旧贵族势力非常强大,变法集团势单力薄,变法遭到旧贵族的疯狂抵制,待支持变法的楚悼王一死,旧贵族们就乘机反扑,发动政变,杀死了吴起,使起步不久的封建改革受到严重的挫折。从此,楚国的封建生产关系的成长受到严重的阻碍,发展缓慢,国家实力日趋下降,终于一蹶不振,为秦所灭。这就是韩非所总结的“楚不用吴起而削乱”②,教训十分深刻。

(三)齐、燕的改革

齐国 齐国自西周初年吕尚开国以来,一直雄踞东方,世为强国。春秋战国之际的“田氏代齐”事件,又使齐国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战国期间,齐国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田氏的势力不断得到发展,终于在周安王十六年(前386年)被正式承认为诸侯。齐威王在位时,任用稷下先生邹忌为相,实行社会改革。内容包括厉行法治、申明奖惩、督核官吏、整饬吏治、广开言路、提倡纳谏、选擢人才、贬斥无能、开辟田野、整治军旅等诸多方面。通过这次改革,齐国的政治面貌发生了积极的变化,有力地加强了集权,促使齐国的封建经济得到新的发展,军事力量也有很大的增强,先后取得桂陵、马陵等大战的胜利,成为战国中期最具实力的国家之一:“齐国大治”③,“诸侯振惊,皆还齐侵地。威行三十六年”④。

燕国 燕国地处中原北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社会改革在燕国开展较晚,时间已在战国中期,而且一波三折,演出了一幕历史的悲喜剧。燕王哙即位后,很希望干出一番事业,富国强兵。但改革的方式却大有问题,即燕王哙效法尧、舜“禅让”故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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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孙子吴起列传》。

②《韩非子·问田》。

③《史记·田敬仲完世家》。

④《史记·滑稽列传》。

“让国”于相国子之。这显然是政治上的一场闹剧,它使得刚刚开始的燕国改革因此步入歧途,导致国内大乱,强齐入侵,给燕国带来深重的灾难。

这场大乱过去后,燕昭王即位,他痛恨齐国的入侵,决心励精图治,一雪先君之耻。为此他礼贤下士,招揽人才,重用乐毅、邹衍、苏秦、屈景等人,“修法令,慎庶孽,施及乎萌隶”①,推行一些富国强兵的改革措施,使燕国获得一定的发展,并取得攻破齐国70余城的重大军事胜利。

(四)秦国商鞅变法

秦国商鞅变法,是战国各国变法中最为全面、最为彻底的一次变法。它对秦国本身的发展,对战国整个历史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

秦国位处西方,秦穆公时“遂霸西戎”,跃入春秋强国的行列。进入战国后,在秦献公在位期间,开始实行某些改革,包括“止从死”(正式废除人殉制度)、“迁都栎阳”、“为户籍相伍"(制定户籍制度)等措施。秦孝公继位后,任用卫国人公孙鞅,实行彻底的变法。

商鞅的变法,前后共有两次,第一次是在公元前356年,主要的内容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有:1、“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即建立严密的户籍制,制定连坐法。2、“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即重农抑商,奖励耕织。3、“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即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以军功赏赐为中心的二十等爵制度。4、“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即废除世卿世禄制度,重新调整阶级关系。5、“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即强制性地推行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制度。

公元前350年,秦迁都咸阳,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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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乐毅列传》。

第二次变法。其措施主要是:1、“为田开阡陌封疆”,即废除奴隶制的井田制,正式承认土地的私有和买卖。2、“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即统一度量衡。3、“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即在秦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县制。4、“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即改变带有旧的氏族血缘残余特色的习俗。

除此之外,商鞅在秦国的变法还包括有以下诸多措施:颁布《垦草令》,鼓励农耕;“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①,整顿吏治;“日绳秦之贵公子”②,乱化之民“尽迁之于边城”③,惩治旧贵族,削弱其势力;“刑弃灰于道者”④,轻罪重罚;“燔《诗》、《书》而明法令”⑤,推行文化专制。

商鞅变法是秦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一场比较彻底的改革运动。其措施全面配套,历时较久,商鞅本人又有理论上的论证。因此变法收效大,成功多。就是商鞅本人被杀之后,其所制定的变法措施也始终保留了下来。这使得奴隶主残余势力遭到毁灭性的沉重打击,为封建制在秦国更大的发展扫清了道路,促使秦国走上富国强兵的遭路,内部整治,对外战争节节胜利,为秦国最后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用古人的话说,便是“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兵革大强,诸侯畏惧”⑥,“秦遂以强,六世而并诸侯”⑦。

(五)战国变法运动的意义

战国变法运动的意义是非常巨大的。它有力地荡涤了旧的奴隶制残余,巩固和发展了新型封建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推动了历史的发展。通过变法,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地位更加牢固了,封建国家机器的职能更加健全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集团内部的关系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理顺。通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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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⑤《韩非子·和氏》。

②③《史记·商君列传》。

④《史记·李斯列传》。

⑥《战国策·秦一》。

⑦刘向:《新序》。

法,各国经济实力都有增长,军事力量也有相应的发展,不同程度地实现了富国强兵。可见,战国变法运动的确是中华文明演进历程中的一座丰碑。

战国变法运动的巨大意义也得到了当时史实的证明。战国七雄中,哪个国家变法主动和彻底,措施有力,哪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的增强就迅速,在当时兼并战争中就占有主动的地位。反之,就落后被动,最终为强国所吞噬兼并,成为历史竞争中的失败者。秦、楚两国原来起点不同,楚稍强于秦,然而就因为楚国的变法是浅尝辄止,而秦国的变法则是全面深刻,结果遂造成两国地位的互置转换,历史的辩证法就是这样无情。

战国变法终究是剥削制度条件下的政治机制更新现象,虽是历史的进步,但它的全部措施都是建立在对广大被统治者实行残暴的专制剥削压迫的基础之上的。同时,当时的变法也并未与旧的制度、文化、习俗彻底划清界限,即使最彻底者如商鞅变法,也复如此。如它曾明确规定按爵位等级占有田宅和奴隶,这就是公开承认占有奴隶的合法性。

战国变法与战国军事发展之间自然具有密切的联系。“富国强兵”即是纲领性的口号。首先,变法的实质是封建制度的革新与完善,军事制度作为封建制度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本身就是变法的对象之一。像兵役制度的变革、将帅选拔与任用制度的革新等等,都是变法运动中的具体内容。其次,变法改革的基本精神;势必强有力地渗透到军事领域的各个方面,由此而推动了战术的创新、军队建设的发展。第三,各国变法程度不同地清除了奴隶制的残余,调整了阶级关系,促进了生产力的解放,这就使得普通民众有较大积极性参与战争活动,从而有力地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三、列国集权政治制度的形成

(一)封建集权官僚政治体制的全面建立

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实行变法,逐步削弱了旧贵族的势力。在这一基础上,采取见功与赏、因能授官的办法委任职官;并设置爵位,以招徕四方贤能,终于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官僚制度,开创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新局面。

各诸侯国国君是集权官僚体制中的核心。他们作为地主阶级的最高代表,拥有最高军政大权,是国家的主宰。在国王以下建立了以丞相和将军为文武百官之长的集权的官僚机构。

在丞相和将军以下,各国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官制,以发挥集权政治的作用。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发展程度存在着差异,各国的官制既具有共性,又各有特点。大体而言,三晋为一个系统,齐、燕为一个系统,楚、秦又各自为系统。

三晋官制。魏、赵、韩三国官制大体相同。相以下重要职官有掌记事、典籍的御史;主议论谋划或出使的大夫;掌谏议的左、右司过;掌土地与征发徒役的司徒;掌工程营建的司空;掌军赋的司马;掌刑狱的司寇;掌选举的中尉;以及廷尉、内史、少府、田部吏、柱国、禀吏、虞人等等。

齐国官制。以相为最高官职,其下有大田,掌农田垦殖;大行,主礼仪;大谏,掌谏议;大司马,掌军旅;大理,掌刑狱司法。其他较重要的职官还有太史、掌书、太傅、右师、士尉、博士、士师、工师、谒者等等。

楚国官制。基本沿袭春秋旧制,主要职官有:相当于三晋、齐之“相”的令尹,另外重要的职官还有左尹、左徒、莫敖、司马、典令、太宰、上柱国(最高军事行政长官)等等。

秦国官制。秦国设有丞相、大良造、左更、中更、左庶长、庶长、博士、内史、侍医、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少府、宗祝等职官。

各国官制中的职官,有些是沿袭春秋以前的职名,如司马、司空、司寇等等。但是,名虽未变,实则大异。它们再也不是世官制下贵族把握的官职,而是已成为君主集权制下政治机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了。担任这些官职的人,是些普通的官僚(楚国的情况有所不同),而不是那些享有世族特权的旧贵族了。

(二)地方郡县制的普遍推行

郡、县行政制,自春秋中后期起开始出现。到了战国时代,许多国家都普遍推行郡县制,将它作为一种强化诸侯国君集权专制统治的有效措旋。

当时郡的设置,主要是考虑军事上巩固边防的需要,开始时多设置在边地,后逐渐在内地设置,地位有超越“县"的趋势,个别地区出现了郡辖县的现象,初步形成了郡、县两级行政体制。

战国时期“县”的设置较春秋时更为普遍。当时一般有城市的都邑均已建有县。县的行政长官为县令(各国分别有“县长”、“大啬夫”、“县尹”、“大夫”等不同称呼),其下有县丞、县尉以及御史、司寇等属官,各国情况不尽一样。

郡、县的主官郡守和县令,均由国君直接委任,并按时接受考核。郡、县的行政和军事权力,实际上最终控制在国君的手中。这样一来,国君就建立起自上至下逐级统治的秩序,从而为君主专制集权提供了行政组织体系上的保障。

郡县制度在战国时期的普遍推行,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它彻底摧毁了旧贵族势力赖以抗衡君权的基础,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点。后世的地方行政制度,虽然每朝每代都曾有所增减损益,但是在基本框架方面,则再也不曾超越战国郡、县制的格局。

(三)保证君主集权制贯彻的几项措施

君主专制集权制的确立,是历史上的新鲜事物。其核心,是官僚政治的确立和巩固。为了巩固和发展这一新建立的制度,各国都进行了一整套的配套制度的建设,其中较为重要的,有以下几项:

推行俸禄制。战国时代,各国君主对于任职官吏的报酬,一般都不再采取赏赐采邑的方式,而是普遍采用了支付俸禄的做法。当时各国俸禄计算单位有所不同,但性质却完全一样,即采取雇佣的方式任用官吏,于是国君就有效地掌握了用人支配权,对各级官吏可以随时任免和选拔。战国时期,官吏的俸禄支付的形式,是根据官职大小、职责轻重而给予一定数额的粮食。这在齐、魏,是用“锺”来计算,如“訾养千锺”、“食禄千锺”等等。在卫国,是用“盆”为计算单位,如千盆、五百盆等等。在燕、秦等国,俸禄的计算单位是“石”、“斗”。在楚国,则以“担”为单位,如“禄万担”。

健全官吏选拔制度。战国时期,世官制度日趋衰落,与之相反,国家机构的组织却迅速庞大,人才的需求非常迫切,官吏选拔制度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国君都掺入了自己的主观意愿,使这种变化向着有利于巩固自己专制集权的方向发展,从而起到了稳定和巩固集权统治的作用。

战国官吏选拔的途径主要有五条:一是从侍从的郎官中选拔,如李斯先是当吕不韦的舍人,经由吕不韦推荐为郎,后因才干出色而获得秦王的信任,逐级提升为大臣。二是按据军功选拔,各国所起用的指挥作战的将领,许多是通过立军功而得以拔擢起来的。所以韩非子说,“猛将必发于卒伍”。三是政府各部门主官以及地方政府长官,根据在一定范围内有选拔任用下级官吏权力的规定,叙次拔擢属官。四是通过荐举任官。战国时代,百官卿大夫以及国王的近侍,均可直接向国君荐举贤能之士。如商鞅就是因景监荐举而得以为官。五是通过游说与上书以取官。战国政局动荡,君主为了在兼并战争中赢得胜利,思贤若渴,故而有很多人直接上书或进行游说,阐述自己的主张和计谋,取得国君的信任,被擢用为大臣。这方面的事例很多,如苏秦、张仪、范雎等,布衣而为卿相;孙膑、乐毅、廉颇等,白身而为将军。

制定玺、符制与赏金措施。战国时代建立了公文用“玺”和发兵用“符”的制度。在职官管理上,也采取以“玺”、“符”为信物的做法。即对于官吏的任免,以玺为凭;给予将帅的命令,以符为凭。这时各国对于功臣的赏赐,也逐渐改变用大量田地赏赐酬劳的旧做法,而采用黄金赏赐功臣。赏赐黄金有百镒、千镒、百斤、千斤、百金、千金等。“玺”、“符”制的建立,使调动军队、任免官吏的大权集中于国君一身。黄金赏赐措旅的推行,使得功臣不再容易转化为世族,以成尾大不掉之势,从而有力地促进了集权制的巩固和发展。

确立官吏考核制度。为了使新的政权机器正常运转,当时在行政管理上已比较系统地建立了官吏年终考核制度。《荀子·王霸》说:“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反映的就是这一情况。这种考核制度,在当时叫做“上计”。所谓“上计”,指的是呈上统计的簿册。上计的主要内容,涉及仓库存粮数

字、垦田和赋税数目、户口统计、所在地治安情况等等。“上计”制度规定,每年年终之前,诸侯国各部门的主官和地方行政首长,必须把第二年各种预算数字呈报给国君,次年年终臣下必须拿着这一年的实绩去国君处报核,看第二年实绩是否与第一年呈报的预算相符合。如果相合或超额完成,则算合格;如果实绩不及预算标准,则属成绩不佳,就可能被免职。上计考核由国君或受国君委托的相、令尹主持。高级官吏对下级官吏的考核;基本上也采取类似的办法。官吏岁终考核制度的实施,使得国君能够有效地督促其臣下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他所赋予的任务,加强对官吏的管理和使用,保证统治机器有序地运转,巩固和强化专制集权统治。当然,“上计”这种考核方式,毕竟是比较原始的管理手段,作为臣下,总是想方设法来应付上面,遮掩搪塞,伐功诿过。这也是当时社会“人治”性质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颁行爵制。爵制作为调节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在商周时代即已实行。战国时代,各国统治者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也利用命爵这一方式,来体现强化专制集权的意志。

战国爵秩制的具体内容,将在“战国军事制度”的有关章节中予以介绍,兹不赘述。这里仅对颁行爵制的意义作些分析。爵秩制度虽然是一种旧形式,但在当时,它的性质和作用已有了很大的改变。在殷周社会,爵秩不过是用来表现不同层次贵族的身份,提高他们的地位,有时甚至是一种王权的离心力量。相反,战国的爵秩制,则主要用来酬谢为新统治秩序建设出力的人的功勋,它对受爵者的身份已基本没有大的限制。通过爵秩制的施行,统治者笼络网罗了许多有用之材,为集权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积极保障。

战国集权制的完备,对于战国军事发展的意义,在于造就了军权高度集中的局面;在于促使列国军事机构及其职官设置的系统健全;在于确保郡县普遍征兵制以及训练、赏罚诸措施的落实,意义重大,影响广泛,实为我们今天了解和把握战国军事发展大势的一把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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