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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军制与国防(下)第一节 兵役制度

作者:吴如嵩 当前章节:4664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9:50

一、以郡县征兵制为主体的兵役制度

在奴隶制时代,军队主要由奴隶主贵族及其宗室成员所组成,并征发居住在各诸侯国国都及其近郊的国人作为车战的主力,普通平民充当随车的徒卒,而奴隶则担任后勤厮役人员。自春秋末期以后,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国野畛域的泯灭,世卿、世禄制度的废除,奴隶主贵族军队逐渐被新兴地主阶级军队所取代,士兵的主要成分由过去的“国人”一改为农奴或“编户齐民”的农民;军官的主要来源则由过去的奴隶主贵族改变为立下战功的地主阶级的军功贵族。这一重大变化,反映在当时的兵役制度上,主要表现为原来等级征兵制转变,开普遍征兵制和募兵制的滥觞。

战国时期的兵役制度,有的方面仍与春秋时相同,如寓兵于农,劳武结合。但不同的是,在当时随着奴隶制与奴隶主贵族的没落和瓦解,农民多是编户齐民,一律按照郡、县、乡、里等地方行政体系征兵。具体地说,随着君权的逐渐集中和战争的需要,到了战国中期,随着郡县制在各国得到普遍的推行,封建国家就全面实行以郡县为单位的征兵制度。当时,除了齐国设置类似于郡的“都”外,各国都在边地设郡,并逐渐向内地延伸。至于县的设置则遍及城市和乡村,县之下便是乡、里、聚或连、闾等基层行政组织。

这一套严密的郡县组织,为诸侯各国推行普遍征兵制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为这种征兵制,既可根据战争需要从局部征发某些郡县的兵力,也可以从所有郡县征发兵力。但这种郡县征兵制,在性质上依然是临战征聚,每逢大战,全面征兵,像著名的秦赵长平之战中,秦国就征发河内一带“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战争结束后,绝大部分征卒返归田里,从事耕作生产。

据文献记载,当时一些大国郡县所拥有的兵源是相当可观的。例如齐国国都临淄有7万户人家,如平均每户征兵3人,则有卒21万人。韩国的大县宜阳,也有“材士十万”①。信陵君窃符救赵,曾在军中宣布:“父子俱在军中,父归;兄弟俱在军中,兄归;独子无兄弟,归养。"②在当时,父子兄弟乃至独子都同时被征调从军的现象比比皆是。正因为郡县可以征发兵力,公元前240年赵将庆舍率“东阳、河西师”守河桥,足以抵敌。公元前235年秦王嬴政曾征四郡兵助魏攻楚。倘若遇到大的战争,就可从各郡县征调兵力。秦在灭楚之战中,“空秦国甲士”③,征集60万人,由名将王翦率领伐楚。

在郡县征兵制为主要方式的普遍兵役制条件下,不仅丁壮要入伍从征,普通妇女老幼也可被征入伍。秦国“据崤函之险,拥雍州之地,带甲百万”,于七国中实力最强,但是老弱和妇女也要登入军籍,编入行伍,以备不预之虞;“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④。他们一般担任守城、修筑工事、转运粮秣的任务。《商君书·兵守》云:“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壮男之军,使盛食厉兵,阵而待敌;壮女之军,使盛食负垒,阵而待令,客至而作土以为险阻及耕格阱,发梁撤屋,给徙,徙之,不洽而熯之,使客无得以助攻备。老弱之军,使牧牛马羊彘,草(木)之可食者,收而食之,以获其壮男女之食。”由此可见,在守城作战中,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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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战国策·东周》。

②《史记·魏公子列传》。

③《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④《商君书·境内》。

之军是壮男之军的辅助力量,主要从事构筑工事及军中劳役;老弱之军主要从事后勤工作,负责供给军队粮饷。在《墨子》的《备城门》、《备穴》、《号令》诸篇中也有有关征发妇女、老弱从军的类似记载。如《备城门》云:“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计之,五十步四十人。”又如《号令》云:“女子到大军。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无并行,皆就其守,不从令者斩。”

在当时的实际生活中,妇女、老弱从征入伍的具体事例也不少见。如在公元前248年燕军连克齐城七十余座,齐将田单孤守即墨时,就曾把“妻妾编于行伍之间”,“使老弱女子乘城”①。又据《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记载,公元前259年,赵国在抵御秦军进围邯郸时,平原君赵胜也“令夫人编于士卒之间,分功而作”。田单、赵胜是贵族,他们的夫人、妻妾尚编入行伍之间,更何况一般平民家庭的妇女老弱了。

战国时期妇女从军,这与秦汉以后军中不允许有妇女的情况,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它反映了当时各国间兼并战争进入了异常激烈的阶段,也表明当时郡县普遍征兵制已深入到社会日常生活各个方面。当然,征发妇女、老弱从军,通常仅限于守城作战这样的特殊情况,不能视为当时兵役制度的通例。

战国郡县征兵制固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其实际推行,却给人民带来沉重的负担。如果说春秋以前的兵役制度是国人权利与义务的结合,“执干戈以卫社稷”曾被引为一种光荣,那么,战国的兵役却早已无权利可言,而变成了一种单纯的义务。为了确保它的推行,当时统治者采取了非常严厉的手段。据秦律规定:行政官吏啬夫、佐等爵位在“上造”以上的人,若在征兵时,不听上级命令,要被罚缴兵甲二具。县若将应服兵役的兵卒收藏为“子弟”,逃避兵役者,县尉要被罚二甲,并免去官职,作为主官县令也要被罚二甲。凡是隐瞒服役年龄,虚报残疾或提前“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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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田单列传》。

老”者,都要受罚;凡与其同伍者则罚一盾,并流放;里典、伍老等要判“赎耐”之刑。对被募选的人,未到满役的期限而提前回家者,要罚戍边四个月①。

二、 募兵制的滥觞

战国时代,由于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战争时间的相对延长,各种战术的迅速变化,武器装备的逐步改良,对士兵的素质、作战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各国在按郡县推行征兵制的同时,也开始初步实行募兵制度。

当时,有的诸侯国通过训练、考核、招募,选拔了一批精锐士卒,被称为“选练之士”。这实际上就是《荀子·议兵》所说的:“招近(当作延)募选,隆势诈,尚功利之兵。”它成为各国组建军队的一种方式。这样的部队,在齐国叫做“技击”,在魏国称之为“武卒”,在秦国则称作“锐士”。有的国家,还把一些负辱、逃罪的亡命之徒“相聚为一卒”②,组成近似于“敢死队”一类的部队。

对这类部队的考核,其标准是十分严格的,如魏国武卒的考选要求是:“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菔)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轴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③

正因为标准严格,入选不易,所以这些士兵一经选取,就得到优待和奖赏,或免除其家庭的赋役,或“利其田宅”,分给好的田宅。如果在作战中立功,则颁赐以“锱金”,“五甲首而隶五家”。这实际上是将社会上“庸徒鬻卖之道”现象引入军队建设。这样招募而来的“百金之士”具有相当优良的素质条件,乃是技艺较高的职业军人,成为各诸侯国军队中的主力,人数虽然不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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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

②《吴子·图国》,《六韬·犬韬·练士》。

③《荀子·议兵》。

多,但却在作战中发挥主力作用。齐宣王攻打燕国时,就是以著名的“技击”连同征发来的“北地之众”一道出征的。

这种通过招募途径所组成的部队,与郡县征兵制下的士卒不同,已不再可能从事农业生产,而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常备军。秦国商鞅变法,设法招徕三晋地区的农民在秦从事耕作,供给“刍粮”,而秦民则专力习武。这也是军、民分开的一种制度。①

当然,战国时期招募兵员的方法,仍然是建立在普遍兵役制基础上的,所谓的“武卒”、“技击”、“锐士”等兵员,有很大一部分是从业已服役的兵卒中遴选拔擢,并不完全是面向社会广泛招募。这与后世严格意义上的募兵制尚有一定的差别。从这个角度而言,战国时期那种招募兵员的方法,只能视之为募兵制的滥觞。

三、傅籍制度

所谓“傅籍”,就是指男子在到达一定服役年龄后,必须将姓名登记在公家的适役名册上,并按照诸侯国的需要,服一定期限的徭役和兵役。

据战史材料和新发现的文献考察,早在战国初期,列国即开始推行以征发兵役为中心内容的“傅籍”制度。如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就与征发兵役和徭役有直接的关系。至于当时服兵役的年龄的实际情况,大体是从15岁到60岁之间,约相当于《周礼·地官·乡大夫》中载的

服役期限:“国中自七尺至六十,野自六尺以上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这里的六尺,指十五岁。例如长平之战中,秦昭王“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有时甚至连十五岁以下的少年也要被征发。如《战国策·楚二》记载,楚大司马昭常防守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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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商君书·徕民篇》。

国东部地区时,曾对齐国使者说:“我典主东地,且与死生,悉五尺之六十,三十余万弊甲钝兵,愿承下尘。”这里所谓的“五尺”就包括小于十五岁的少年。

出土的秦简材料更能够说明当时民众服兵役的实际情况。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编年记》表明,秦国凡是爵自不更以下,十五岁以上的男子都有被征调服兵役的义务①。《编年记》明确记载:有一位名叫“喜”的男子,出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前261年)十二月甲子日,而到秦王政(始皇帝)元年

(前246年),十五岁时“始傅”②,“今元年,喜傅”,即“喜”正式登记服役。由此可知,像长平之战中“发年十五以上”的做法,并不是国有大故时的偶然现象,而是当时国家在征发军队时所实际执行的政策。因为查稽有关文献史料,在秦王政元年(前246年)这一年当中,秦国并无大的战事活动发生。

其次,当时民众服兵役的时间和性质,并不像《汉书·食货志》等文献所载的那样,一年“正卒”,一年“戍卒”,一月“更卒”那么整齐、统一。据秦简《秦律杂抄》记载:凡是训练驾马的,四年没有能教会马驾车,就要补服四年的戍边徭役。这说明戍边徭役不是一定以一年为期限,而有多至四年的。由此可推测一般兵役也大多在一年以上。又如《编年记》载,喜本人在傅籍之后,曾于秦王政三年、四年、十三年三次从军,这也表明当时民众服兵役的时间长短以及次数多少是根据战争的需要来确定的。

喜三次应征从军,其中后两次都是在他担任小吏之后,这与《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说的“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的有关记载相吻合,表明服兵役不仅限于庶人。按秦爵,必须上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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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文物》1976年第6期。

②栗劲《秦律通论》认为喜傅的根据是身高标准。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仓律》规定:“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可备一说。

更”的爵位,才可以不为更卒,不服兵役。

正是由于实行了这样普遍而严格的傅籍制度,才有力保证了当时诸侯列国均有源源不绝的兵源,使得一些国家的可征兵额高达“带甲百万”、“带甲五十万”不等,从而为列国从事激烈的兼并战争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同时也为秦代和西汉时期的“傅籍”征兵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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