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的军事领导体制,是在统一前秦国军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统一后的新情况修改制定而形成的。它的基本特点同秦王朝政治上的高度中央集权相致,将一切军事大权,诸如军队调动、作战指挥,部队管理、国防建设等等,都高度集中在皇帝个人的手中。
一、兵权高度集中
秦代征调军队的大权完全操在皇帝的手中,其他任何级政府、官员或将领都无权擅自征调军队,凡是征发军队或调动军队,必须执行玺、符、节三位一体的严格制度。征调文书必须盖有御玺作为依据,否则无效。符(即虎符,铜制的虎形兵符)是专门用于发兵的凭证,征调文书上虽然盖有御玺,但使者若无虎符作
验证,命令仍然无效。节为通行凭证,被征调的部队必须持节才能通过各处关隘要道,否则不得放行。这一制度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虎符。虎符开始流行于战国,用铜制做,呈卧虎形,背有铭文,分为两半,右半由国君保存,左半发给地方军政长官或统一兵之将,征调某处军队时必须有国君的右半符来合验。现在存世的秦虎符有阳陵虎符(见《秦金石刻辞》)、新郪虎符(见《历代牌符录》)、秦杜虎符(见《文物) 1979年第9期)、秦甲兵虎符及秦王命虎符(见《历代牌符录》)等。其中既有统一前之虎符,也有统一后之虎符。例如,新郪虎符载,“甲兵之符,右才(在)王,左才新郪”,即明显为秦王政二十六年以前之物,系战国末期秦攻取魏地新郪(今安徽太和北)后所造;而阳陵虎符载,“甲兵之符,右在皇帝,左在阳陵”,则明显为秦始皇二十六年以后之物。新郪虎符的铭文规定:“凡兴士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会王符,乃敢行之;燔燧事,虽母(毋)会符,行殹(也)。”秦杜虎符的规定与此相同,唯个别文字稍异。这规定表明,不论统一前或统一后,秦的大军唯有国王或皇帝才能调动,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支配。这是确保中央集权——皇帝个人专权的关键,对于维护秦朝的统一具有重大的意义。例如,《史记·秦始皇本纪》关于长信侯嫪毐作乱的记载,就很能说明问题。领导这一叛乱的是嫪毐,并有太后作后盾。他们长期以来就掌握秦国的大权,“事无大小皆决于寡”。参加这叛乱的还有“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等高级军政官员。他们事先伪造了秦王政的御玺,并握有太后玺,准备以此“发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翟君公、舍人,将欲攻蕲年宫为乱”。而当时年仅22岁的秦王政正在雍的蕲年宫举行加冕典礼,尚未正式亲政;他听说够毒作乱后,即派人发兵攻寡,战于咸阳城中,仅“斩首数百”人即顺利平灭了叛乱。这一过程说明,尽管太后和嫪毐的权力极大,又假造了御玺,但手中没有虎符,结果还是发兵未成,仅有少数亲信随其参战;而秦王政既有御玺又有虎符,虽身在外地,却能顺利地发兵平叛。从秦二世时赵高发动政变的经过,也可看出大致类似的情形。赵高专权,指鹿为马,说一不二,但他却难以调动军队。政变前他首先策反了其弟郎中令赵成,这是极为重要的,因为郎中令负责指挥宫内皇帝身边的警卫——郎卫,有赵成作内应,即使不能使郎卫人人叛变,但也可使郎卫失去统一指挥和战斗能力。然后赵高又策反了其女婿咸阳令闫乐,令闫乐以“诈为有大贼”作借口,“召吏发卒”①,率千余人至望夷宫(在今陕西泾阳县东南),缴了守卫宫门的卫士、卫令、仆射的械,并杀了卫令,遂在赵成的配合下,得以进入宫中,逼迫秦二世自杀。为什么要“诈为有大贼”?因为无论赵高或闫乐,皆无皇帝的虎符,没有发兵之权;但虎符铭文中有规定,有“燔燧事”等紧急情况例外,只有诈称有“大贼”,作为咸阳令的闰乐,才能临时召集起千余人的队伍。所以,我们从虎符铭文、嫪毐作乱和赵高政变等事实中,可以判定,秦代除皇帝之外,任何权臣都无征调军队之权,这个权力仅仅属于皇帝。
二、临战任将
有关战争问题,战略决策权属于皇帝,战场指挥权属于将军。这一制度在史料中几乎没有什么明文规定,但秦代的战争史证明无不如此。例如,在秦灭六国的统一战争中,不仅对六国作战的总体战略由秦王政做出决定,对其中每国的战略决策也是由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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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王政做出决定。政府中的高级官员,如李斯、尉缭、王翦等等,他们可以提出各自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但绝无干预军事行动之权,战争和战略的决策只能由国君做出决定。对统一兵将领的任命也是这样,由国君临时做出选择和任命,如灭韩的指挥者是内史腾,灭赵的指挥者是王翦,灭魏的指挥者是王贲,等等,都是秦王政临时指派的。王翦在完成对燕作战的基本任务后,已经退休在家,也没有在政府中担任官职,但灭楚时秦王政又委以重任,让他统率60万大军去作战。再如秦末镇压农民起义军的秦将章邯,他本是政府中九卿之一的少府,与军队无关,但被秦二世任命为统兵将领后,担任秦军统帅达3年之久,直至最后战败投降,秦朝灭亡。将军一旦接受统一军作战的任务,便拥有战场指挥的全权。怎样部署,采取什么样的作战方法,包括具有战略性的战役行动,如大规模的攻、守、进、退等等,一切都由主将独立自主地做出决定。将军只向皇帝负责保证作战的胜利,否则受军法的惩处;怎样取得胜利则由将领独断指挥,临敌制宜。例如王翦灭楚,率军达60万之众,几乎“空秦国甲士”①而委于一人,事关战争的全局和国家的命运,而王翦采取的先进攻、后防御、再追击等系列重大行动,既非事先与秦王政协商议定,亦非临时向秦王政报告请示,征得同意或批准,秦王政也不从中掣肘,遥控干涉,而是听凭王翦临机制敌,从而保证了灭楚作战的胜利。再比如章邯,长期任将在外,打了一些胜仗,也打了不少败仗,秦二世和赵高对他并不满意,但也没有发生干预章邯军事行动的事件。当然,这并不是说皇帝无权干预将军,皇帝一旦发现任将不当,随时可以撤换将军,如灭楚作战时,就曾撤换李信,改任王翦,但皇帝不任意干预将军的指挥行动,这几乎是定制。将军独立自主的作战指挥权,仅仅限于作战期间,作战任务一结束,便立即交出兵权,脱离部队。至于将军以下的各级指挥官,他们也当然都有各自相应的指挥权,但他们的独立性较小,必须在行动上绝对接受主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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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指挥和节制。如果客观上需要有几个不同方向的独立作战时,则由皇帝分别任命不同的将军来指挥,在灭赵作战过程中就曾多次如此。除作战指挥外,其他如执行屯卫、戍边任务的部队,其指挥体系也是如此。这一制度是战国时代逐步形成的。春秋以前,战争规模较小,作战时间较短,战争、战役、战斗往往不甚区分;朝廷高官也往往是出将入相,文武不分,没有常设的专职将军,打仗时多由国君亲自统帅军队。战国以后则不同,战争规模扩大,时间较长,战场指挥越来越复杂,战争、战役、战斗已有所区分,战略指导和战场指挥已有明显的分工,专职将军已经出现,国君很少再亲自率兵打仗,但又深恐兵权旁落,因而逐渐形成了临战命将制。这样做是符合当时历史条件的。在冷兵器时代,大部队集团作战,指挥、交通、通信手段都简单落后,皇帝委任将军负责战场指挥,既有利于维护皇帝对战争和军队的最高领导权,也有利于将军在战场上临机决策,灵活指挥,因敌制胜。
三、军务管理与政权体制相结合
秦王朝平时对军事工作的管理体制,同政权组织相适应,从中央到地方,层层设置军事机构,领导和管理日常军事工作。这管理体制,分为四级:
(一)在中央政府中,主管全国日常军事工作的是太尉,其地位次于丞相,后来和丞相、御史大夫并称为三公。《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载,秦昭王十四年(前293年),白起大败韩、魏联军于伊阙,斩首24万,“起迁为国尉”,《正义》曰:“言太尉”。《史记·秦始皇本纪》十年(前23 7年)载,以尉缭“为秦国尉”,《正义》曰:“若汉太尉、大将军之比也”。郑玄注《礼记·月令篇》说:“太尉,秦官”。《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太尉,秦官,金印紫绶,掌武事”。《通考·职官考一》说:太尉“主五兵”。《通典》和《汉官序》也指出:“太尉,秦官,汉因之”;“汉承秦曰太尉”。这些资料表明,秦代有太尉官,统一前叫国尉,统一后更名为太尉。太尉的职责是“掌武事”、“主五兵”,即日常备项军事工作,诸如兵役、训练、供应、武器装备、国防施工等等,都在太尉的管辖范围之内。但是,太尉只要没有被皇帝赋予领兵作战的任务,就没有军事指挥权,不是个兵权在握的人物,而是皇帝在领导全国军事工作方面设置的高级武官。由于秦王朝的寿命很短,统一后只存在15年,各项新制度都处于草创建设之中,还很不完善,因此,统一后有关太尉的活动以及太尉的属官等等,均未见于史书记载,以致使后人觉得秦代是否存在太尉还是个疑问。其实,空前庞大、统一并拥有百万大军的秦王朝,对全国日常军事工作的管理和领导任务是大量而复杂的,在它的地方各级政府中都设有相应的军事机构,在它的中央政府中当然也必须设有相应的职官和机构,这个职官和机构只能是太尉和逐步发展形成起来的太尉府。应邵注《汉书·百官公卿表》说:“自上安下曰尉,武官悉以为称。"既然武官悉称为尉,那么国尉或太尉,应是一国之中或中央政府中最高的武职官员。
(二)在郡政府中管理日常军事工作的是郡尉。《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六年明确记载说:“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汉书·百官公卿表》说:“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有丞,秩皆六百石。”《后汉书·桓帝纪》注引《汉官仪》说:“秦郡有尉一人,典兵禁,捕盗贼。”郡尉的地位是很高的,仅次于郡守,不论平时或战时,都负责全郡的军事工作。平时管理日常军务,诸如兵役、供应、武器和郡的治安等等;战时则率领应征的郡兵,随军参战。《资治通鉴》卷七秦始皇二十二年载,项燕大败李信军。“入两壁,杀七都尉”,胡三省注曰:“此郡都尉将兵从伐楚者也。”这说明郡尉也叫郡都尉,是战时郡兵从征作战的主要统率者和指挥者。但是,郡尉和郡守的关系是副将和主将的关系,不论在统一战争中或后来镇压农民起义的战争中,都有郡守直接率兵作战的大量事实,而且在边郡的郡守佐吏中还专门设有“长史,掌兵马”①,可见郡守是全面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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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一郡军政大权的,郡尉是在郡守的领导和节制之下主管郡军事工作的。平时,郡守主政,郡尉主兵,二者又有定的相互制约的作用。和中央政府中的丞相、太尉等一样,郡守和郡尉都没有自行征兵或调动部队的权力,只有接到皇帝的命令和以虎符为凭,才能征调军队,统一兵作战。
(三)在县政府中主管日常军事工作的是县尉。《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干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对于这段史料中“皆有丞、尉”语是否属于秦制,学术界颇多疑问①,有些人认为秦代不存在县尉。其实,在《商君书·境内》篇中就曾多次提到县尉,如“爵吏而为县尉”、“其县四尉”、“訾由丞尉”等等,这说明早在战国中期秦国的各县都普遍设置了县尉,而且不止一个。再从《史记·陈涉世家》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情况:“将尉醉,广故数言欲亡,忿恚尉,令辱之,以激怒其众。尉果笞广。尉剑挺,广起,夺而杀尉。陈胜佐之,并杀两尉。”这里的两尉只带戍卒900人,其地位比郡尉显然要小得多,和《后汉书·百官志》所说“尉,大县二人”等情况是颇为符合的。(汉书·樊哙传》也讲到“攻圉都尉”(事在秦二世三年十月)的作战,颜师古注曰:“圉即陈留圉县。”那么圉都尉,则显然即是圉县的县尉。此外,还有睡虎地秦简更是多次提到有关县尉的事。如《效律》中规定:“尉计(县尉
的会计)及尉官吏节(即)有劾(意谓有罪),其令(指县令)、丞坐之,如它官然。”《秦律杂抄》中载有:“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又说在戍者筑城或补城的时候,“县尉时循视其攻(功)及所为,敢令为它事,使者赀二甲”。以上这些史料都表明,在秦代设有县尉官,不仅有县尉,而且有相当的工作人员,从而构成县政府的一个军事部门。其职责大体与郡尉相似,平时管理兵役、治安、国防建设等方面的日常军务,战时则率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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