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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兵役制度

作者:霍印章 当前章节:1815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9:59

 统一后的秦代兵役制度,主要是把原来秦国的郡县征兵制进一步推广到了全国。这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耕战结合,寓兵于农,以及兵役与徭役的密切结合。其实质就是根据国家和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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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太平御览》卷七七○,引《越绝书》。

的需要,按郡县行政组织统一征发居民入伍、参战。

例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纪》中的主人公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前262年),于秦王政元年(前246年)傅籍,即向政府登记年龄、籍贯、身体等情况,开始向国家服劳役和兵役,接受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应征作战。喜后来于秦王政三年、四年、十三年、十五年共四次从军作战;除从军作战外,这期间又先后任过史、御史、令史、狱掾等县令所属的地方小吏。这些情况表明,当时服兵役的主要对象是一般成年男子,一般男子到17岁(即16周岁,我国历史习惯,皆不称周岁,下同)开始傅籍,傅籍者,既是民,又是兵,既在乡从事生产或其他工作,又要随时应征入伍,什么时间入伍服役以及服役的期限和次数,都根据战争的情况和国家的需要而定。同时还表明,征兵对象不仅仅限于普通居民,政府的小吏也是服役的对象。《史记·秦始皇本纪》也有过类似的记载,即秦王政十一年(前236年),大将王翦攻赵,命令“军归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斗食”即俸禄在百石以下的小吏,可见小吏是要服役的。上述秦简的材料虽然表明17岁是法定的傅籍年龄,但《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记载说,长平之战时,秦军把赵军分割包围后,秦昭王亲临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这一史料表明,当时服兵役的最小年龄并不是严格限于17岁,至少在战争需要时可以提前到15岁。此外,《商君书·兵守》篇还记载说,守城作战时要把男、女、老弱分别各编军,即“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这条史料虽然反映的是守城作战的特殊情况,在时间上属于战国中期,但它说明了秦国兵役制度的重要特点,在紧急情况下一切人都必须服从战争的需要,没有什么年龄、性别的区分,凡是能够在战争中做事的人,都要编组到军队中来,近乎一种全民皆兵的作法。这一作法是秦国长期厉行耕战政策的体现,其基本原则就是兵农结合,寓兵于民,根据需要随时调发,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充足的兵源。

古代兵役和徭役无明确区分,只有“小役”和“大役”的不同。小役即一般力役,大役即战伐,因此,兵役和徭役紧密联系在一起,“兵役就是广义的力役”①。凡是服役的人皆称为卒,卒就是身穿赤衣而供役使的人。服役者既参加各种徭役劳作,又参加军事训练和捕盗、宿卫、守边、作战等行动,因不同时期参加服役的种类不同,卒的名称和种类也不同,其军事化的程度和性质也不同。按照秦代的法律规定,凡成年男子除残疾者和国家特许“复除”者外,到17岁便要“傅籍”开始服役,一般到60岁止役,有爵的人到56岁止役。这期间每个人的服役种类有三,即更卒、正卒和戍卒。这三种卒,恰恰是徭役和兵役的紧密结合,同时又是兵役制度中预备役和现役的紧密结合。

所谓更卒,即轮番服役的士卒。凡成年男子“傅籍”之后,首先服的就是更卒之役,每年一次,一次一个月。因为服役者每月一更,所以叫做更卒。更卒服役的内容十分广泛,据云梦秦简和其他史料所载,有修筑和维修城垣、道路、河渠、宫苑、帝王陵寝、官府第舍以及漕运委输、马匹保养等等。对服役的质量要求极严,不合要求时不仅更卒本身要受惩罚,主管更卒的官吏也要受到处分。如云梦秦简的《徭律》中规定,更卒所筑的城垣必须保用一年,不足一年而损坏的,主管工程的官吏要治罪,原来筑城的更卒要重新补修,补修时间不计入服役时间之内。这些情况表明,更卒还远不是武装部队,几乎没有什么军事训练和作战任务。但是,更卒并非一般民众,他们已经“傅籍”在册,有了一定的组织形式、纪律约束和指挥体系。他们不仅每年服更卒之役一月,还必须随时听从国家的征调,什么时候战争需要,就什么时候应征参战,参战时间无法定期限,决定于作战时间的长短,一般不中途更换。他们的成员不仅仅有刚刚“傅籍”的青年,也包括已经服过兵役、打过仗但退出了现役的士兵,这些人有相当的军事素养和丰富的作战经验,直到止役年龄之前,仍然属于服更卒之役的更卒。因此,更卒就是秦代的预备役士兵,更卒制度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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