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后的秦代军事法规,基本上承袭了商鞅变法时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即以军功爵制为核心,实施严格的赏罚。按《汉书·百官公卿表》的记载,秦代军功爵共分20个等级,其名称是:一、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
在一般作战中,普通士兵能斩得敌人一个首级,即赐爵一级,田地顷,住宅地九亩,并可役使人为自己的农奴(即“除庶子一人”),愿意做官的可做五十石俸禄之官。战斗中退缩不前的人,当场处以刺面、割鼻等刑罚。军官阵亡,就加刑于他的卫兵,卫兵中只有斩得敌人首级的才能免罪。作战中完成任务好的评为“最启”,不好的评为“最殿”,两次评为“最殿”的就开除军籍。一伍之中有一人临阵脱逃,其余四人都要连坐,只有斩得敌首才能免罪。一支百人的队伍,次作战中如能斩敌首33个,百将和屯长皆赐爵级;如果未能斩得敌首,百将和屯长都要处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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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④⑥《史记·秦始皇本纪》。
⑤《史记·陈涉世家》。
将率领大部队作战,在攻城围邑中斩敌8000以上,或在野战中斩敌2000以上,各级军官都在原爵位的基础上晋升一级,其中大将、车御、参乘晋升三级;原来是地方小吏的晋升为县尉,并赏赐六个俘虏做奴隶,外加赏5600个钱;原来是客卿而做军佐的,晋升为正卿。落实爵赏也极为严肃认真,首先陈列敌军的首级三天,检查三天,然后由将军提出准确无误的战功和应得的爵赏;如果县衙门在落实爵赏时超过三天或发生差错,那就撒去该县的四个尉官。应得爵赏的人如已战死,就由其家里的人来继承爵位。爵位越高,特权和待遇就越多:爵至七级公大夫可与县令伉礼;九级五大夫可税邑300家;十级左庶长以上可税邑600家;二十级彻侯则大者食县,小者食乡亭,并得臣其所食吏民。有爵位的人犯罪,可以以爵抵罪,还可以用爵为亲属中有奴隶身分的人求得赎免。
这就是秦军以军功爵制为核心的赏罚制度。其基本精神就是以法从严治军,把厚赏与严刑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贯彻执行,从而高度发扬了秦人固有的尚武传统,是构成秦军强大战斗力的重要精神要素。正如《荀子·议兵》说:“秦人其生民也陿阸(土地狭隘贫瘠),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阸,忸之以庆赏,?(凌逼)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阸而用之,得而后功之,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众强长久,多地以正。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
但是,军功爵制的贯彻执行,在全国统一之后,较统一之前逐渐发生两点变化。第一个变化是官与爵的关系发生了分离的趋势。原来“尚武功”的精神主导切,军功、赐爵和授官三者致,只有斩敌首、赐爵“乃得人(入)兵官之吏”①。“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②。也就是说,当官为吏,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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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商君书·境内》。
②《韩非子·定法》。
先必须有爵。这制度曾受到《韩非子》的指责。《韩非子·定法》篇说:“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秦始皇十分崇拜《韩非子》一书,很可能受到上述思想的影响。加之统一前后对各方面人才的需要,遂致官、爵逐渐分离。例如,秦始皇时李斯先为廷尉后为丞相,尉缭由“布衣”当上国尉,隗状、王绾也都做过丞相,秦二世时冯去疾为右丞相,等等。这些人在历史上既未曾见其带兵打仗,有斩首之功,也未曾见其有任何爵位的记载。云梦秦简《置吏律》中有条规定说:“官啬夫节(即)不存(在),令君子(指有爵位的人)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为什么官啬夫不在时要叫有爵的君子代理?而不让官府中的佐、史等小吏来代理呢?因为有秦代始终把爵看得重于官,而佐、史小吏中很多人没有爵,所以要找个有爵的、办事谨慎的(“毋害者”)君子来代理。由此可知,在统一前后,官爵分离的变化已十分明显而普遍,远非从前那样:为官者必先取爵,取爵者必先斩敌首而立军功。
军功爵制的另个变化,就是赐爵的范围和标准都不断扩大,已经不仅仅限于“斩首”之功。据《秦会要》的统计,在秦王朝统一前后,非因军功而赐民爵共有五次。即:“昭襄王二十一年,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昭襄王四十七年,王之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始皇二十七年,是岁,赐爵一级。始皇二十八年,赐户三十,爵一级。始皇三十六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这就是说,原先专门用于奖励作战的军功爵,已经逐渐开始向民爵转化。尽管发生这两点变化,但总的来说,秦代军队还是严格贯彻执行二十等军功爵制的,军功爵制仍然是秦代军队中最重要的制度。
除军功爵制外,其他军事法规在统一前后也进步完备起来。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律,有很多关于军律方面的内容。其中,仅仅在《秦律杂抄》中就有以下一些比较重要的规定:
“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这是关于战场纪律方面的法规。意谓在战争中的不屈而死,要把爵位授予其子。如果后来察明该人没有战死,就要夺去其子的爵位,并惩治其同伍的人;那个没有战死的人回来后,要罚作官奴隶。
“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未到战所,告曰战围以折亡,(假)者,耐;敦(屯)长、什伍智(知)弗告,赀一甲;伍二甲。”这也是关于战场纪律方面的法规。意谓军中就最近攻城的功绩论赏,如果有人在城池陷落时还迟到没有进入战场,却报告说在围城战斗中死亡而弄虚作假,应处以耐刑;屯长及同什的人知情不举,罚一甲;同伍的人罚二甲。
“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长、仆射不告,赀各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赀二甲。”这是关于宿卫方面的军事法规。意谓士卒不到岗位值宿警卫,署君子、屯长、仆射不报告,各罚一盾。宿卫者已上殿阶警卫,擅自下岗,每人罚二甲。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殹(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军人买(卖)禀(于)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军人禀所、所过县百姓买其禀,赀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赀各一甲。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各赀二甲,法(废)。”这是关于军粮和武器方面的军事法规。意谓不应自军中领粮而领取的,是官吏者皆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不是官吏者罚戍边二年。同属一车一起吃军粮的军人、屯长和仆射不报告,罚戍边年;县令、县尉、士吏没有察觉,罚一甲。军人在领粮地方和路经的县出卖军粮,罚戍边二年;同属车起吃军粮的军人、屯长和仆射不报告,罚戍边一年;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监率者没有察觉,罚一甲;邦司空罚盾。军人领粮地及其所过县的百姓买了军粮,罚二甲,粮食没收;该管的官吏没有察觉,和县令、丞各罚一甲。发给军卒兵器,质量不好,丞及库的啬夫和吏均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
“蓦马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絷)不如令,县司马赀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赋蓦马,马备,乃遴从军者,到军课之,马殿,令、丞二甲;司马赀二甲,法(废)。”这是关于训练军马方面的军事法规。所谓“蓦马”,就是供骑乘的军马。全文意谓,蓦马体高要在五尺八寸以上,如不堪使用,在奔驰和羁系时不听指挥,县司马罚二甲,县令、丞各罚一甲。首先征取蓦马,马数已足,即在从军人员中选取骑士。到达军队后进行考核,马被评为下等,县令、丞罚二甲;司马罚二甲,革职永不叙用。
“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驾驺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繇(徭)戍。”这是用人和训练方面的军事法规。意谓任用低级士吏和发弩啬夫等,如不合军律的要求,以及发弩射不中目标,县尉应罚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目标,应罚二甲,免职,由县啬夫另行保举。驾驺已任用四年,仍不能驾车,罚负责教练的人一盾;驾驺本人应免职,并补服四年内应服的徭戍。
类似的条文还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这些条文表明,秦代的军事法规是相当严密而完备的,它对作战、训练、后勤保障等各个方面,几乎都有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但可惜出土的秦律非秦法的全貌,不能充分反映秦代军事法规的有关内容,只能从中窥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