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汉初的军制、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及其区分和构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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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续汉书·舆服志》及徐广注。
③④《续汉书·舆服志》。
⑤《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上注。
⑥《汉书》卷四十《张陈王周传》及注。
⑦《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0页、第137页等简文。
戈船也是主要战船之一,“船上建戈矛,四角悉垂幡旄葆麾,盖照烛涯涘”①。汉代专设“戈船将军”指挥戈船作战。
下濑也是一种战船,较为轻便,可在水流湍急与有碛石的河流航行。汉代也专设有“下濑将军”,以指挥作战。
此外,汉代水军装备中,还有用于突袭敌船用的“冒突”、“先登”、“朦冲”和“赤马舟”等,其特点是船小,行进速度快,如快马驰于陆地。或以牛皮蒙船覆背,两厢开孔穴,由弩窗外射敌,易守能攻。另有一种专用于侦察敌情之船,名曰“斥候”,也装备于西汉水军。
西汉造船的专门机构,在京兆尹有“船司空”③,水衡都尉之下设船官“辑濯令丞”③;南方庐江郡有“楼船官”④,负责军民船,只的制造。船上的构造有帆、舵、橹等,操纵灵活,其水平在当时世界上首屈一指。尤其东南吴地造出的大船,“一船之载,当中国数十辆车”⑤。西汉高超的造船技术,为水军的发展提供了先进的军事装备,提高了水军的作战能力。
战船仅服于水军使用。相比之下,在广大的汉军中,大型的军事装备——战马,具有更广泛的应用性。用战马武装起来的西汉骑兵,不仅广布于汉军之中,而且也是最强的战斗力量。骑兵离不开战马,战车兵也须借战马之威。因此,西汉军制中十分重视对马匹的收养、征集和使用、管理。
西汉之初,社会经济残破,马匹奇缺,匹至百金,难以组编强大的骑兵。从汉文帝时起,开始大力鼓励养马,完善马政,加强管理,充实骑兵队伍。西汉的军马管理十分严格,所有军马都必须一一登记造册,马身烙印标记,盗马者要被处死刑。军马的饲料配给,皆有一定的标准。军马伤亡,须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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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辅黄图·池沼》引《三辅旧事》。
②④《汉书》卷二十八上《地理志》上。
③《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⑤《史记》卷一百一十八《淮南衡山列传》。
由于西汉初年建立了一整套军队武器装备的管理制度,不仅对一般士兵的武器装备有明文规定,对特殊的军事装备又有特殊的管理办法,甚至对于军中的传令征鼓、烽燧的积薪都配备得当,用之有则,因此使汉军的素质逐步提高,总体战斗力日益加强。
与军队建设相适应,西汉还建立了一套后勤保障体系。包括军费的筹集、使用,士兵衣食和军用粮草、物资的供给、转输等。
汉初,一度令“兵罢归家”,减少了兵员,降低了军费的开支。但政府仍必须每年支付日常养兵、武装设备、边防工程和战时费用及军功赏赐、安葬抚恤等费用。
汉初军费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征收的丁口赋税:汉初规定:“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①。算赋主要用于军费开支。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汉简记载,地方上征收的算赋,主要用于“转费”和“缮兵”②,与《汉书·食货志》所载用途一致。此外,7至14岁未成年人要交纳口钱,每人每年20钱。成年人每人每年要交纳“戍边三日”的代役钱,名之为“更赋”,每人每年300钱,这部分财政收入也常被用于军事费用。
有了足够的军费,才可能维持汉军的生命力和战斗力,保证其平时与战时的后勤供应。从汉初军队的后勤供应来看,士兵衣食主要由国家供给,自家可以补给“私衣”,弥补不足。不仅正常服役的士兵衣食“仰给县官”,戍边的“刑徒兵”衣食也由国家供应③。士兵的衣服有袍、禅衣、袭、绔等。袍为夹服。禅衣为单衣。袭也称褶,是一种短袍,便于骑射。绔即后来之裤子。
士兵衣服的供给办法是分夏、冬两季发给。夏衣在四至六月发放,冬衣在九至十一月禀受。发授的数量因军士身份不同而有多少之别。一般士兵只有一套,戍卒及田卒各只有一袭一绔一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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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旧仪》、《汉仪注》。
②考古报告见《文物》1974年第7期。
③参见《居延汉简甲乙编》498.14A;509.26。
而已。
汉初士兵的口粮大体上以黍、粟、麦、菽、稻为主,月口粮大约为二石①左右。士兵领受口粮的标准因地区或时间不同而不一致,因军士所承担的任务不同,口粮数量也不一样。一般情况下,“田卒剧作”,口粮较高,平时训练或一般士卒,则按正常标准。士兵口粮一月一给,上月领下月粮,发放办法是由士兵自取或发到戍所,统一食用。粮食之外,通常每个士兵每月发给食盐三升②,又有肉、菜等副食品配给。
军士需要衣食,军马需要粮草,汉代军马之需同样由国家禀支。汉初征收的藁税,主要是用于军马及牛的饲料。具体支出由大司农负责,按月支付。
军队的后勤供应,平时较易保障,战时则难于转输。楚汉战争时,“萧何转漕关中,给食不乏”③,及时供应前线粮草,为汉军取胜提供了条件。西汉建国后,进一步完善了后勤供应体制,由大司农负责军需物资储备、调运的协调指挥。一般军队都设有大型辎重部队,以备战时急需之用。各郡也都设置仓库,储备粮食和武器,以供就近调用。大规模战争发生前夕,大司农便预调物资,储存在大军集结地的附近,以备动用。大军出征后,沿途郡县如无力供应充足的粮饷物资,则由大司农调拨物资,组织人力,陆续运至前沿。边郡部队所需的粮饷物资,也由大司农主管,从内地调拨供应。但内地郡国的部队,其军需补给则由该郡国的长官自行解决。
远距离的军饷物资调拨,需要动用大量的运输力量。为此,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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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代有大、小石之分,此处指大石,汉简中所载汉卒口粮为月三石以上者,均为小石。
②《居延汉简甲乙编》266. 12、254. 24、203. 14简载:“鄣卒□□,盐
三升,十一月庚申自取”。“鄣卒张竟,盐三升,十二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月庚申自取。”“鄣卒李就,盐三升,十二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月庚申自取。”
③《汉书》卷三十九《萧何曹参传》。
汉政府经常大规模征调“更卒”输运军资。汉制规定,成年人每年须于所在郡县从事一个月的徭役,其主要任务之一便是漕运委输。除了组织服役者供应军队军资之外,西汉也组织士兵或雇佣民力进行水陆运输,以解决运力不足的问题。被雇佣的民力被称为“僦”,由国家支付其“僦钱”①,标准大体是“车载二十五斛,与僦钱一里一钱”②。
为了保证军需供应,西汉逐步在全国设立了配套的仓储系统,从京师到边疆,建立了众多大大小小的粮仓。“兵马未到,粮草先行”,汉初统治者深知军队后勤供应的重要,始终不忘发展生产,积谷供军,这是汉军由弱变强的物质基础。
四、军事法规
汉初的军法由皇帝制定,汉高祖曾明令“韩信申军法”。“军法在《九章律》之外,韩信所定者,《汉书》注多引,《军法》乃其书也。”③,西汉《军法》已侠,现从史籍中仍可窥见其信赏厉罚的内容。在有关奖赏方面的军事法规中,汉初承袭秦制,刘邦打败项羽后,按军功赐爵,便是明显的例证。“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④这是对全体有功官兵大规模的奖赏,其中的大夫、七大夫就是因军功而定的。西汉建国之初,战争减少,军功奖赏赐爵不太突出,主要实行赐民爵的制度。在西汉,凡战功显著,获高爵者,皆得封侯,赐给食邑。不少功臣因此而获封赏,食邑多者至万余户。从西汉中期的史料看,因战功封侯的条件是领兵将领不能损失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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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索隐》引服虔曰:“雇载云僦”。
②《九章算术均输》。
③沈家本:《汉律摭遗》。
④《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
之三以上的兵力,否则,杀敌再多,也不得封赏。
对军功除赐爵封侯食邑之外,西汉军法还规定对立功者赏赐金钱和实物。立大功者可受赏黄金千斤,少者也达百斤。
西汉军法的另一类主要内容,是对违犯军令者的惩处。汉初规定,当皇帝下令兴兵征伐时,“敢有议诏及不如诏者,皆要(腰)斩”①。汉简中也有对军人违抗命令、不该行而行的将领处斩的记录②。西汉军法还规定,军队不得“干行”,“干行”则斩。所谓“干行”,即破坏了编队的严整。此外,行军逗留、逃亡畏懦都将处以死刑。“《军法》,行逗留,畏懦者,腰斩”③。可见西汉军法之严。
西汉的军法还规定,军人失期、不至期即不按时到达目的地者,也一律杀之。此外,军人逃亡、奔北、沮败及领兵而失兵过多及谎报军情者,军法的处罚也极严厉,一般都要处以死刑。此外,军法还规定,军人出征,不得迷失道路,否则也将处斩刑。军人擅离职守、擅自退却,以及后行者皆将被杀。在作战中,即使失利,也不得擅自退却;更不可擅自停止战斗,否则均将依法严惩。
除这些与作战直接相关的军事法规之外,西汉还有关于对违反兵役制度、擅自发兵,虚报军功、军人争功、损害后勤保障设施、违犯军营制度等行为的惩罚规定。西汉依法征兵,到了服役年龄,即可征为军士,“孤、独、盲、侏儒,不属律人,吏毋得擅征召”④,如违制,则将受军法惩罚。西汉军队调发,须持皇帝虎符,“未赐虎符而擅发兵,此弄兵也,厥罪乏兴”⑤,要依法治罪。虚报军功以邀赏及军人争功者,罪皆弃市。偷盗武库兵器者,弃市。武器装备保管不善有损害者,根据损坏程度的轻重分别处以一算或三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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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三十五《荆燕吴传》。
②《大通上孙家寨汉简释文》037、098、123,《文物》1981年第2期。
③《汉书》卷六《武帝纪》注引如淳曰。
④《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转引自《汉简研究文集》第53页。
⑤《汉书》卷九十九下《王莽传》下颜师古注:“擅发之罪,与乏军兴同科也。”
盗用军粮及军资,以违犯军人职责论罪,依法处治。
西汉军法对行军、宿营,都有严格的规定量如“军中闻将军令,不闻天子之诏”①,“将任兵在外,便宜有守”②,“介胄之上不拜,请以军礼见”③,“父子俱从军,有死事,得与丧归”④等等,对违者均有相应的刑罚惩治,轻者斥免,重者斩杀。
西汉军法还规定,边境举烽火违制,要送县狱治罪。军营之中,不得驰驱。军士宿营,他人不得擅入。即使是天子劳军,也需在营中按辔徐行。军中不得喧哗,军士不得取民家之物,违者一律治罪。
西汉军法的执法者是军中的军正⑤。西汉中央南北军和将军幕府中皆设军正。军正以熟悉军法的军官为之,具有司法审议之权,权力极大。军正身在幕府,却不属将军所辖,将军违犯军法,军正亦可上报皇帝裁决,二千石以下官吏违犯军法,军正可直接处罪罚刑。军正的设置,保证军法的执行,维护了军队的法律秩序,有利于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五、兵役制度
西汉初年,主要的兵役制度是征兵,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兵源,均靠征集来补充。楚汉战争中,汉王刘邦曾“征九江兵”⑥。西汉建国后,“陈豨反代地,高帝自往击之,至邯郸,征兵梁”⑦,汉高祖说:“吾以羽檄征天下兵”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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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③《史记》卷五十七《绛侯周勃世家》。
②《汉书》卷六十九《赵充国辛庆忌传》。
④《史记》卷一百七《魏其武安侯列传》引军法。
⑤《补汉兵志》:“军正,正、丞,掌军法。”
⑥《史记》卷九十一《黥布列传》。
⑦《汉书》卷三十四《韩彭英卢吴传》。
⑧《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
汉初的征兵制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义务兵役制,其原则是凡国家的编户齐民,在适龄期内,都必须承担一定期限的军事任务。征兵的范围相当广泛,“凡民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①。这里的民,是指所有到了始傅年龄、且不在免役之内的人民。
以个体小农为基础的户籍、什伍制度,是征兵制得以实现的前提。汉初征兵的起征年龄为15岁,即“始傅”的年龄。在战争状态下,也有时征发未傅者。如楚汉战争期间,“汉王屯荥阳,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②。西汉建国后,征兵年龄正式从15岁开始。到汉景帝前元二年(前155年),朝廷对“始傅”年龄做了调整,“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③。西汉中期以后,征兵年龄再次调整,昭帝时改为23岁始傅④。
汉初征兵制的止役年龄一仍秦朝旧制,有爵位者56岁免老,无爵位者60岁免老,后来一律改为56岁止役。征兵的条件除年龄外,还有相应的身体标准,汉律规定:“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⑤。“孤、独、盲、侏儒,不属律人,吏不得擅征召,狱讼毋得觳,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⑥这是对征召一般士兵的要求,对于骑士、材官等兵种,又必须选择“年四十以下”,身高“七尺五寸以上”、“材力武猛者”充任。⑦
汉代规定征兵的种类和服役期限为:正卒,在地方上服役一年。《汉书·食货志》载:“秦用商鞅之法……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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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傅良:《历代兵制》。
②《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
③《汉书》卷五《景帝纪》。
④《盐铁论·未通》。
⑤《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注引如淳曰。
⑥《武威新出上王杖诏令册》,《汉简研究文集》第35页。
⑦参见《六韬》卷六《犬韬·武骑士》及《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
注引《汉官仪》。
改”。这里的“为正”即正卒。《汉旧仪》云:“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材官、骑士皆为正卒,服役期为一年。
戍卒和卫士指屯戍的兵役,在边防者称戍卒,在京师者称卫士。戍卒和卫士通常是从内地已经当过一年正卒或复员者中征调,兵役期均为一年。在内郡,二役不可并输,屯卫京师者不再戍边,戍边者不再屯卫京师,故曰:“屯戊一岁”,或“为卫士一岁”。边郡则往往正卒、戍卒合一,兵役主要分“骑士”和“戍卒”两种,因战争需要,边民多在边地服役,与内郡略有不同。
西汉建国之初,承秦之弊,还未对戍卒的戍守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到高后五年(前183年)才明诏“令戍卒岁更”①,使戍卒一岁而更成为定制。
汉初具体的征兵办法,是由中央下达各郡应征兵员的名额。原则是大郡名额多于小郡,边郡多于内地。征调的兵种因地制宜,大抵金城、天水、陇西、安定、北地、河东、上党、上郡多征骑士;三河、颍川、沛郡、淮阳、汝南、巴蜀多征材官;江淮以南多征楼船士②。征兵时,“近地调发,无远征之劳”③。此外,通常以身体、财力和丁口优者先征。
征兵的主管部门是都尉、县尉及乡里基层组织。为了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源,西汉从中央到地方始终注重整理户籍,加强对户籍的控制和管理,每年仲秋之月都要定期实行“算民”和“案比”,登记户口,以为征兵的依据。
汉初还制定了一系列免征兵役的规定,汉高祖二年(前205年),以“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复者,除其赋役也”④,其中也包括免除兵役。汉高祖五年(前202年)诏:“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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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卷二十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②钱文子:《补汉兵志》。
③《补汉兵志》序。
④《汉书》卷一上《高帝纪》上及注。
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十二年(前1 95年)又诏:“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①。汉文帝时下令:“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②。汉惠帝曾规定:“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③。这些官吏的家属除纳军赋外,一切免除,不在服兵役之限。
其次,享有一定爵位者,可免除兵役。汉承秦制设2 0等爵,“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四爵曰‘不更’。不更者,为车右,不复与凡‘更卒’同也。”④七大夫以上特别是五大夫以上者,可免“戍卒”之役。
再有“老”、博士弟子及能通一经者,民有车骑马及入奴婢、入粟者,皆可免除兵役。汉高祖七年(前200年)又令民生子者免二岁,以鼓励人口增殖。此外,汉高祖家乡人民亦可免征兵役。
汉初之所以有如此之多的免征兵役的措施,皆由于汉初战争减少,统治者致力休养生息,发展生产所致。
除了征兵制之外,由于局部战争的需要,汉初也偶有募兵之举,并曾联络和使用少数民族士兵。但这种情况在兵役制度中并不常见,未有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