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汉初70年间,随着休养生息政策的实行,社会经济不断得到恢复和发展,为西汉统治者进一步解决各种内忧外患问题奠定了基础。汉武帝即位之后,西汉地主阶级要求以更积极有为的姿态,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来排除内忧外患,加强和巩固西汉王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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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上。
统治。主张“无为而治”的黄老之学,此时已不能适应地主阶级的需要。汉武帝于是采取措施,积极提倡儒家思想,以之取代黄老之学作为西汉王朝的指导思想。
汉武帝虽从小生长在盛行黄老之学的宫廷之中,但他的老师、太子太傅卫绾却是一位儒生,他就从卫绾那里接受了儒家思想的影响。即位之后,汉武帝觉得主张“主唱臣和”、“主先臣随”、倡导“大一统”、“尊王攘夷”的儒家思想,更适合自己的性格,更有利于巩固西汉王朝的统治。建元元年(前140年)冬十月,汉武帝“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大臣们荐举了一批贤良之士。已出任丞相的卫绾奏报说:“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①奏书所说的申即申不害,“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②,他建议罢黜的“乱国政”之言就包括了黄老之学在内。汉武帝当即表示赞同,“奏可”③。笃信黄老之学的窦太后这时正以太皇太后身份干政,她规定凡是呈送皇帝的奏章必须同时向她禀奏,卫绾这道奏章送到她的手里不仅未能得到批准,而且卫绾本人不久也被扣上“景帝病时诸官囚多坐不辜者而君不任职”④的罪名被免职。卫绾免相后,汉武帝以魏其侯窦婴为相、武安侯田蚡为太尉。窦、田上任后,又推赵绾为御史大夫、王臧为郎中令。“太后好黄老言,而婴、蚡、赵绾等务隆推儒术,贬道家言,是以窦太后滋不说”。第二年,赵绾又“请毋奏事东宫”,窦太后大怒,乃罢逐赵绾、王臧,并免去丞相窦婴、太尉田蚡的官职,“婴、蚡以侯家居”⑤。但是,汉武帝仍不气馁。建元五年(前136年)春,又公开下令在京师设太学,“置五经博士”⑥,将《诗》、《书》、《礼》、《易》、《春秋》五种儒家经典列为官学的必读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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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③⑥《汉书》卷六《武帝纪》。
②《史记》卷六十三《老子韩非列传》。
④《汉书》卷四十六《万石卫直周张传》。
⑤《汉书》卷五十二《窦田灌韩传》。
第二年,窦太后死去,黄老学派失去了最后一个靠山,汉武帝即重新任命田蚡为丞相,“黜黄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学儒者以百数”,使“天下学士靡然乡风矣”①,从而初步实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主张。
接着,在元光元年(前134年)汉武帝又诏策贤良。今文经儒学大师董仲舒在其《天人三策》中,从天人感应学说中引申出君权神授的理论,将自然界的“天”塑造成有意志的人格神,说成是宇宙间的最高主宰。皇帝既是“天”的代表,代“天”治民,同时又受着“天”的制约,不能滥施权威,否则就要受到“天”的惩罚。根据这一理论,他认为:“天令之谓命,命非圣人不行;质朴之谓性,性非教化不成;人欲之谓情,情非度制不节。是故王者上谨于承天意,以顺命也;下务明教化民,以成性也;正法度之宜,别上下之序,以防欲也;修此三者,而大本举矣”。最后,董仲舒强调以儒家思想统一全国思想的必要性:“《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僻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②董仲舒在《天人三策》中提出的这些思想主张,实际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融合了儒、法、道、阴阳五行等各家学说而形成的新儒家学说。他在《春秋繁露》的著作中,还对这种学说进一步作了系统的阐述和发挥,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从而为汉武帝巩固封建统治提供了理论依据。
为了鼓吹儒学,并把全国的思想统一到儒家思想上来,汉武帝还大力兴办儒学教育。除在建元五年兴办太学,设置五经博士,元光元年诏策贤良之后,又采纳丞相公孙弘、太常孔臧等人的建议,为博士官置弟子50人,免其役。令太常择民年18以上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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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八十八《儒林传》。
②《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
端正者,补博士弟子。又令郡守、诸王相及县令举荐郡国县令之好文学者,经二千石官考察认可后,可与计吏俱至京师,“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博士弟子经过一年学习后进行考试,能通一艺以上,可补文学掌故之缺,成绩优异的还可为郎中。“自此以来,公卿大夫士吏彬彬多文学之士矣”①。元朔以后,博士弟子员额不断增加,天下郡国皆立学官。学而优则仕,尊孔读经、学习儒学的风气日盛一日,人们的思想逐渐被统一到儒家思想上来。
为了提倡儒学,汉武帝还采取了其他许多相应的措施。一是行封禅礼。,在春秋战国时代,人们认为人间的帝王应该到泰山去祭上帝,以示受命于“天”。在泰山上祭称为“封”,在泰山下祭谓之“禅”,故称为“封禅”。封禅本非儒家学说所专有,秦始皇奉行法家之言,但他就行过封禅。自汉武帝提倡儒学之后,许多儒生就把封禅说编织到儒家学说之内,进一步神化儒学。自汉高祖建国到汉武帝元封之初,已近百年,其间一直没有行过封禅。许多儒生于是不断鼓吹封禅,借以神化皇权。元鼎四年(前113年,汾阴(今山西万荣县西南)方士出土一宝鼎,齐人公孙卿乘机献“札书”,其书云“汉之圣者在高祖之孙且曾孙也。宝鼎出而与神通,封禅……”公孙卿又假借已死的齐人申公曾言“汉主亦当上封,上封则能仙登天矣”②。元封元年(前110年),汉武帝便勒兵10余万,北巡朔方,耀威匈奴,尔后东巡海上,至泰山行封禅礼,为自己涂上受命于“天”的神圣光圈,同时也给儒学披上一层神秘的外衣,使其更接近于宗教,从而对人民具有更大的欺骗麻醉作用。二是改订礼制、历法。汉代的儒学理论揉合了阴阳五行学说,鼓吹每个朝代帝王的权力授命于不同的“天命”,属于不同的“德”。按照金木水火土五德相始终之说来推断,“始秦得水德,今汉受之,推终始传,则汉当土德”③,必须实行与土德相适应的一套服饰颜色与礼制、历法。汉武帝于是在太初元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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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八十八《儒林传》。
②③《史记》卷二十八《封禅书》。
104年)夏五月宣布改订礼制与历法:“夏,汉改历,以正月为岁首,而色上黄,官名更印章以五字,为太初元年”①。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儒家思想逐步渗透到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取代黄老之学而成为西汉的统治思想。它不仅对西汉中央集权的强化起到了前所未有的作用,并对后世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二、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治措施
随着西汉经济的恢复发展以及统治阶级指导思想的转变,汉武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加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
首先,削弱相权,宠用近侍,设置十三部刺史,改革用人制度,以加强中央的集权。
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在中央政权中,除皇帝之外,掌握实权的是丞相。丞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②,“入则参对而议政事,出则监察而董是非”③,直接统领百官,处理政务,掌握着朝廷的实权。在西汉前期,尤其是汉武帝之前,丞相多由功臣列侯选任,地位尊崇。丞相有所请求,皇帝无不允从。皇帝虽说是大政方针的最后决策者,但他提出的主张也只有通过丞相才能贯彻执行。丞相如与皇帝意见不合,不仅可以廷争,而且还可拒绝执行。比如吕后想封吕氏兄弟为王,丞相王陵即当面抵制,争论不已。汉景帝与窦太后欲立后兄王信为侯,因丞相周亚夫的反对“默然而沮”。汉武帝即位之初,田蚡为相,荐人任官由处士至二千石,汉武帝说:“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④这样,相权有时不免要和君权发生矛盾。而汉武帝又是一个雄才大略的君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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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卷二十八《封禅书》。
②《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③《后汉书》卷四十六《郭陈列传》。
④《汉书》卷五十二《窦田灌韩传》。
愿事事都倚仗于丞相,他遇事常喜欢独断专行,亲自进行处理。因此,他便选择一些侍从或心腹之臣,加上侍中、散骑、常侍、将军、给事中等头衔,随侍左右,以备顾问应对,参与谋议。由于当时“征伐四夷,开置边郡,军旅数发,内改制度,朝廷多事,①,奏章数量急剧增加,汉武帝又参用宦官为中书,掌尚书之职,负责保管、传递这些奏章。这些随侍皇帝左右的尚书、侍从之臣与心腹之臣,直接秉承皇帝旨意,共议军国大事,后来便逐渐形成为一个宫内决策集团,称为“中朝”,而以丞相为首的政务机关则变成了“外朝”。中外朝的形成,意味着丞相的地位和职权的削弱,使统治大权进一步集中到皇帝的手里。
汉武帝还大力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督。汉武帝之前对地方的监察,只是由丞相不定期地遣使到各郡国进行巡察,并无专任的地方监察官吏。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直接控制,以确保皇帝的旨意能在地方得到贯彻执行,汉武帝在元封五年(前106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②,正式建立了刺史制度。此时,全国划分为13个州,称13部,即冀、幽、并、兖、徐、青、扬、荆、豫、益、凉、交趾、朔方,每州为一监察区,各派部刺史一人,负责监视州部内之郡国。刺史在每年秋天八月出巡监察,岁终向皇帝汇报。监察的对象和内容包括:“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③。监察的重点是郡国相和二千石郡守的不法行为及地方豪强胡作非为。刺史虽秩仅六百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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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六十四上《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上。
②《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
③《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注引《汉官典职仪》。
但以位卑临尊,却可督察二千石的郡守和王国相,稍后还可督察诸侯王,因此,可以无所顾忌地履行职责,忠于职守,起到充当朝廷耳目的作用。这种对皇帝直接负责的监察制度,大大地加强了皇帝对各地官僚机构的控制。
为了加强统一国家的中央集权制,汉武帝又对用人制度作了改革。西汉前期,官吏的选用大体上不出二途:一是来自军功,二是由郎官入仕。军功之吏多不谙政务,越来越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政治的需要。郎官之选,或者是通过纳赀为郎即以财得官,或者以任子为郎即高级官吏保任其子弟为官,又“未必贤”,不利于封建统治的巩固。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汉武帝将以前偶尔实行的察举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正式制度确定下来,开辟“孝廉”、“茂才”、“贤良方正”、“贤良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等科目,令卅郡官保举人才。如元光元年(前134年)冬,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①。不久,又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②。此外,汉武帝还经常采用征召的办法,任用有治国之术的人为官。如元光五年(前130年)“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③,元狩六年(前117年)“遣博士大等六人分循行天下”,“举独行之君子”④。所征之人,不拘一格,皇帝亲自召见后,如认为确有专长,即可授予官职。吏民还可上书“自衒鬻”,他们的上书经汉武帝审阅后,认为确实贤能,亦可诏拜为官。通过上述的改革,汉武帝网罗到了大批优秀的地主阶级人才,班固曾列举汉武帝时期的一批杰出人才说:“汉之得人,于兹为盛,儒雅则公孙弘、董仲舒、兒宽,笃行则石建、石庆,质直则汲黯、卜式,推贤则韩安国、郑当时,定令则赵禹、张汤,文章则司马迁、相如,滑稽则东方朔、枚皋,应对则严助、朱买臣,历数则唐都、洛下闳,协律则李延年,运筹则桑弘羊,奉使则张骞、苏武,将率则卫青、霍去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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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③④《汉书》卷六《武帝纪》。
②《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
遗则霍光、金日磾,其余不可胜纪。是以兴造功业,制度遗文,后世莫及。”①汉武帝利用这些人才充实西汉的封建官僚机构,从而强化统一国家的中央集权制度,巩固了西汉王朝的统治。
第二,颁布“推恩令”,制订“左官律”和“附益阿党之法”,打击诸侯王的割据势力。
吴、楚七国之乱被平定后,汉景帝对王国制度作了一些改革,大大缩小了诸侯王的政治权力,但诸侯王仍据有较大的疆土,有的甚至“连城数十,地方千里,缓则骄奢易为淫乱,急则阻其强而合从以逆京师”②,威胁着西汉中央政权。元朔二年(前127年)春,中大夫主父偃建议对诸侯王实行“推恩”之策:“愿陛下令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彼人人喜得所愿,上以德施,实分其国,必稍自销弱矣。”③汉武帝采纳了这个建议。当年正月,梁王、城阳王提出愿以部分封土分给他们的弟弟,武帝即下令“许之”,并下诏曰:“诸侯王请与子弟邑者,朕将亲览,使有列位焉”④。具体的推恩办法是:诸侯王除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诸子均可在王国范围内分到封地,作为侯国,侯国的名号由皇帝制定,其地位与县相当,隶属于郡而不再隶属于原来的诸侯王国。此诏一下,诸侯王纷请分邑子弟,先后共分封侯国达一百七八十个之多。推恩的结果,“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⑤,不仅使王国的辖地变小,同时也扩大了朝廷直接管辖的土地,“诸侯稍微,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数十里,……而汉郡八九十,形错诸侯间,犬牙相临,秉其随塞地利,强本干,弱枝叶之势,尊卑明而万事各得其所矣”⑥。
汉武帝还“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以抑制诸侯王的势力。汉代尚右,以右为尊,汉武帝将诸侯王之官称为“左官”以示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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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五十八《公孙弘卜式兒宽传》。
②③《汉书》卷六十四上《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上。
④《汉书》卷六《武帝纪》。
⑤《汉书》卷十四《诸侯王表》。
⑥《史记》卷十七《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
抑。“左官之律”规定,凡在诸侯王国任职的官吏即“左官”,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吏,不得进入中央任官。“附益之法”又称“附益阿党之法”,规定凡有朝中大臣交结诸侯王,帮助诸侯王获取法外利益者,或是诸侯王的官吏与诸侯王结为死党,诸侯王有罪而不举报,都将给予严厉的惩处。
此外,遇到诸侯王违法,汉武帝还常乘机削爵、夺地与除国,以消除他们的势力。刘长之子刘安在汉文帝前元十六年(前164年)被封为淮南王后,即怀有异心,在封国内招纳宾客,图谋反叛。元朔五年(前124年),他开始治战具,积金钱,暗中进行叛乱的准备。其弟衡山王刘畅听说淮南王准备谋反,“亦心结宾客以应之”①。元狩元年(前122年)冬,就在他们即将举兵反叛之时,为淮南王的宾客伍被所告发,汉武帝下令逮捕淮南王刘安,刘安畏罪自杀,衡山王刘畅闻讯也自杀。汉武帝趁机彻底消灭了淮南、衡山两王的势力。此外,汉武帝还以各种罪名削夺其他一些诸王国的封国。整个汉武帝时期,因罪而国绝、国除者,除淮南、衡山两王之外,尚有济川王刘明、燕王刘定国、济东王刘彭离、常山王刘勃、济北王刘宽等。
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诸侯王的封地或被剥夺或被分割,所剩的一些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②,已不再对中央政权构成威胁了。
第三,用严刑诛杀与迁徙关中的办法,打击地方的豪强势力。
汉初实行“无为而治”,禁网疏阔。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各地的豪强势力也日益膨胀。他们利用自己的政治、经济或宗族势力,“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③,有的甚至公然与地方官府分庭对抗。对于这股与中央政权背道而驰的离心力量,汉武帝除在元封五年(前106年)设13部刺史时,规定其巡视地方的一项内容是督察“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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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四十四《淮南衡山济北王传》。
②《汉书》卷十四《诸侯王表》。
③《史记》卷三十《平准书》。
弱,以众暴寡”①之事外,还任用一批以廉洁著称而又执法严酷的所谓“酷吏”,以严厉的手段加以惩治。如义纵任长陵及长安令,“直法行治,不避贵戚,以捕桉太后外孙修成子中,上以为能,迁为河内都尉,至则族灭其豪穰氏之属,河内道不拾遗,②。王温舒为河内太守,“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臧。奏行不过二日,得可,事论报,至流血十余里”③。与此同时;汉武帝还采纳主父偃的建议,于元朔二年(前127年)“徙郡国豪杰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太始元年(前96年)“徙郡国吏民豪杰于茂陵、云陵”④,以达到“内实京师,外销奸猾”,“不诛而害除”⑤的目的。这些措施的旅行,使地方豪强势力受到一定的打击,从而加强了中央政权对地方的控制。
三、强化中央集权的财政改革
西汉初年,实行“无为而治”的宽松政策,允许民间私营盐铁酒,允许郡国自由铸钱,特别是汉文帝时更采取放任政策,“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⑥,一些工商业主“专巨海之富,擅鱼盐之利”⑦而致巨富,有的则“以铸钱财过王者”⑧,他们不仅与国家争利,“不佐国家之急”⑨,影响中央政府的财政,而且还“连车骑,游诸侯”⑩,勾结地方割据势力,破坏国家统一。为了巩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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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颜注。
②③《汉书》卷九十《酷吏传》。
④《汉书》卷六《武帝纪》。
⑤《汉书》卷六十四《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上。
⑥《盐铁论·错币》。
⑦《盐铁论·刺权》。
⑧《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下。
⑨《史记》卷三十《平准书》。
⑩《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
央集权,汉武帝适时地调整经济政策,进行财政改革,对富商巨贾进行限制和打击。
元狩四年(前119年),“领盐铁事”的大农丞东郭咸阳、孔仅以及侍中桑弘羊,通过大司农颜异向汉武帝建议实行盐铁官营:“山海,天地之藏,宜属少府,陛下弗私,以属大农佐赋。愿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鬻盐,官与牢盆。……敢私铸铁器鬻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使属在所县”①。汉武帝采纳这个建议,在元狩六年(前117年)派孔仅与东郭咸阳到各盐铁产地,聘请家产富裕又有经营盐铁经验的人担任盐铁官,建立48个盐铁机构②,专门负责盐铁的产销经营。这样,就将盐铁的产销控制在官府手里,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又打击了大盐铁商人的嚣张气焰。
天汉三年(前98年),汉武帝又推行酒类的专酿专卖政策,令“县官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③,予酒商以沉重的打击。
汉武帝在财政改革上的另一项重大举措,是实行币制改革。汉初的货币有铜钱和黄金两种,金币之形承袭秦制,变化不大,而铜钱却屡有改铸。西汉建国后,“以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荚钱”④,小如榆荚,每钱重三铢,文曰:“汉兴”⑤;又有小荚钱,重一铢半,径五分⑥。吕后时改铸八铢钱⑦,但五行钱即榆荚钱仍有流通。文帝时铸四分钱,文曰:“半两”,同时“除盗铸钱令”⑧即“除钱律,民得铸钱”⑨,“令民纵得自铸钱”⑩。此禁一开,私铸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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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④《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下。
②马元材:《桑弘羊传》第71,75页,中州书画社1981年版。
③《汉书》卷六《武帝纪》应劭注。
⑤《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索隐》。
⑥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二。
⑦《汉书》卷三《高后纪》。
⑧《汉书》卷四《文帝纪》。
⑨《史记》卷二十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⑩《史记》卷三十《平准书》。
钱日多,“市肆异用,钱文大乱”。私铸钱者偷工减料,铜钱分量不足,造成“钱益轻薄而物贵”①,引起通货膨胀。更为严重的是,放铸之后,民间铸钱者蜂拥而起,竟至“农事弃捐,而采铜者日蕃,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影响了农业生产。而私铸者却大获奸利,成为巨富,有的甚至“富捋天子”②。面对如此严重的情况,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年)下令禁止民间私铸,“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③,只准郡国铸钱。但民间私铸的钱币仍然继续流通,未加禁止。
汉武帝即位后,在景帝时中央控制铸钱的基础上,先废止四铢钱,改行三铢钱。不久,又废三铢钱,恢复四铢钱④。元狩四年(前119年)下诏“造白金(银币)及皮币(以白鹿皮为币)以足用”⑤,同时令更铸三铢钱,并重申“盗铸诸金钱罪皆死”⑥。但这次改币并未能解决伪币问题,反而增加了币制的混乱。于是,汉武帝决定将铸币权收归中央,在元鼎四年(前113年)下令“悉禁郡国毋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⑦。根据这一诏令,钱币统由中央主管诸池与上林苑的水衡都尉的属官均输、钟官、辩铜三官铸造,为五铢钱,非上林三窖钱不得流通。郡国所铸钱从此废除不用,一律销毁而输其铜于上林三官。铸币权收归中央后,钱币统一,质量较高,稳定了流通秩序,打击了不法盗铸的商人。
为了进一步从经济上摧抑商人,削弱富商势力,汉武帝还建立“均输、平准”制度,实行算缗告缗政策。均输、平准之法是根据大司农桑弘羊的建议,于元封元年(前110年)开始推行的。所谓“均输”,是将地方上的主要农产品输于官府,政府再将农产品运往他处出卖,获取差价之利,既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起到调剂有无的作用。所谓“平准”,即在京师设立平准官,以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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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⑦《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下。
③《汉书》卷五《景帝纪》。
④李祖德:《论西汉的货币改革》,《历史研究》1 965年第3期。
⑤《汉书》卷六《武帝纪》。
⑥《史记》卷三十《平准书》。
输送的物品及大农工官所产的东西为资本,进行交换和买卖,“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①,以平抑物价,打击商人的投机活动。算缗和告缗之法颁布于元狩四年(前119年),规定:“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贮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算一。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算一。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货。”②这项法令包括了算缗与告缗两个内容。所谓“算缗”,就是向工商业者征税,规定无市籍商人必须自报财货,每二千钱交税一算,即120钱;手工业生产者,每四千钱交税一算;非吏而可比吏者、三老、北边骑士的轺车,每车交税一算;商贾轺车每车交税二算;船长五丈以上者交纳一算。隐匿财产不报或报而不实,要罚戍边一年,并没收其全部财产。有市籍的商人及家属不许拥有土地,违令者“没入田货”。所谓“告缗”就是鼓励知情者揭发工商业者隐瞒不报财货或自报不实的行为,规定揭发属实者,将被告财货的一半奖给告发者。此令颁布后,元狩六年(前117年)令杨可专掌。“告缗”之事。元鼎三年(前114年)十一月,再次重申告缗令,“令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③于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而县官有盐钱缗钱之故,用益饶矣”④。算缗与告缗令的推行,使商人地主受到重大打击,官府获得巨大的财富,国家的财政得到充实,达到了巩固中央集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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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④《史记》卷三十《平准书》。
②《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下。《史记》卷三十《平准书》“没入田货”作“没入田僮”。
③《汉书》卷六《武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