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室武装力量分为东西两大集团军,即以丰镐为指挥中心的“西六师”和以成周为大本营的“成周八师”(又称“殷八师”)。这些部队是以“师”为最高建制单位,师以下各级建制和周代特有的“乡遂”兵役错度又有着紧密竹内在关系。
一、各级军事建制
从殷墟甲骨文中总结出的商代军队建制有:行、大行、旅、师,这四级建制分别为百人、三百人、三千人和万人,由“三进制”和“十进制”编制而成。周人早期寓兵于农的军事组织逐渐发展变化,到文王时期因国土扩大,与商王国往来频繁,把寓兵于农的军事组织扩编为“六师”,周人灭商后又组建“殷八师”(或曰“成周八师”)。这些都在《诗经·大雅·棫朴》、《诗经·大雅·常武》、《诗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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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员卣,载《三代》13·37·1。
②参见X鼎,载《三代》4·18·1。
③参见X鼎,载《陕汇》上151。
雅·瞻彼洛矣》、《尚书·康诰》、《国语·周语下》和金文中有明确记载。像商代一样,“师”是最高的军队建制单位,师以下的建制名称和编制形式对商代军制既有继承又有发展,军队编制除“三进制”和“十进制”外,还有“四进制”和“五进制”。
有关周人军队编制的史料,最早见于《逸周书·武顺》:
五五二十五曰元卒。一卒居前曰开,一卒居后曰敦。左右一
卒曰闾,四卒成卫曰伯。三伯一长曰佐,三佐一长曰右。三右一
长曰正,三正一长曰卿,三卿一长曰辟。
注家指出文中的辟是指国君,即诸侯;“敦”犹“殿”。如果这篇文献像有的学者评价《世俘》那样可信的话①,那么这个“辟”很可能就是殷墟卜辞中所称的周侯,因而可以将这段文字看作是周人还没有将军队扩编为“六师”时的军制。这种军制的低级编制起于五和四,再逐级成“三三”建制。而《尚书·牧誓》里师氏之下有“千夫长、百夫长”称谓,两相对照,显示出周人早期军队是以“士进制”和“三进制”为主进行编制,与商代的军队编制没有显著差别。
周人组建“六师”以后,正式将军队的最高建制命名为“师”,直到西周晚期这一名称未变,如宣王时“整我六师”伐徐戎②,或伐荆楚“丧南国之师”③。作为军队建制的师,夷厉时期的金文仍称“西六师、殷八师。”④所以整个西周时期军队的最高建制是师。古人一般也是这样认为的,《公羊传·隐公五年》何休《解诂》、《白虎通·三军篇》都说“天子六师”就是证明。近年有学者进一步将金文和文献对比考证,指出有关记载西周“王六军”,实际上就是“六师”⑤。也就是说西周自始至终都以师作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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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李学勤:《世俘篇研究》,《史学月刊》 1988年2期。
②《诗经·大雅·常武》。
③《国语·周语上》。
④禹鼎,载《集成》2833。
⑤参见李学勤;《论西周金文中的“六师”、“八师”》,《华夏考古》1987年2期。
队的最高建制单位。
《周礼·夏官》载有师以下的建制:
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
这套军队编制与《武顺》所载的建制有显著不同,不仅建制名称有别,而且由原来的“三进制”为主演变成“五进制”。“五师为军”之军,孙诒让据文献推证“师”和“军”散见可以并用①。这样理解《周礼·夏官》里的“军”,也许更符合西周时的实际。之所以《周礼》中有“军”这一级建制,很可能与“厉王革典”有渊源关系,但追宗文武的宣王并没有延续下去。金文中未见旅的建制,但却和文献一样有“亚旅”的名称,而且参与军事活动,如铭文有一“臣谏以 亚旅处于辄”②。《尚书·牧誓》和《左传·文公十五年》及《左传·成公三年》都有“亚旅”之名。对于“亚旅”,自古就有两种认识:郑康成说它是“旅帅”⑨,近人杨伯峻进一步主张是“官名”①;孔安国则说:“亚,次。旅,众大夫也,其位次卿:”⑤两说相较,以郑、杨说为优,因为“亚旅”在《牧誓》里列在司徒、司马、司空之后,师氏、千夫长、百夫长之前,诸并列者均为具体的官名,唯独“亚旅”仅以“众大夫”作解,显然有悖于金文和文献的语言逻辑。“卒、两”同《武顺》的“伯、元卒”相当,只是名称有别;“伍”也仅仅是“卒”向下的延伸。二者明显地存在着继承关系。
据《夏官·叙官》六级军队建制的长官名为命卿、师帅、旅帅、卒长、两司马和伍长,自师帅至两司马的爵位是中大夫、下大夫、上士和中士。《叙官》又载“二千五百人为师”,“五百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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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礼正义·夏官》。
②马承源:《铭文选》82。
③《尚书·牧誓》注引郑康成语。
④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文公十五年》。
⑤《史记·周本纪》集解引孔安国语。
旅”,“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两”,“五人为伍”。对于各级建制士兵数量,更是众说纷纭。若按这个数量计算,“六师”只有1.5万人,“成周八师”也仅有2万人。诺大的周王朝,王室直接控制的军队仅仅3.5万人,这样两支军事力量显然应付不了来自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异族的挑衅和入侵。康王时期的小盂鼎铭文载有盂伐鬼方的战绩,一次战斗就“执兽三人,获馘四千八百(又)十二馘,俘人万三千八十一人。”①敌人被斩杀俘获近1.8万人,可以想见鬼方出动的兵力当在2万以上。若要战胜这样一支游牧族劲旅,盂所率部队的数量至少应与之相等,依《周礼》规定的“六师”人数只有1.5万人,即使“西六师”全部出动也仅有敌人3/4稍强的兵力,是难于战胜善于奇袭的鬼方入侵者。《诗经·小雅·采芑》为我们探知“六师”人数提供线索,宣王命方叔南征荆蛮的兵力是“其车三千”。清人征引文献考证这是“六军”的车数,每乘有甲士、徒兵25人,共7.5万人③。据此,有人推断宣王时已完成厉王提出的军制改革,天子拥有六军③。然而前面已论述直到西周晚期军队最高建制仍称师,而且金文中也未见“军”字
出现,战国时金文里才使用军字,因此这个车数还不能遽定为六军的数额,也不能排除是“六师”的可能性。以此类推“成周八师”的兵力为10万人,东西两大集团军近18万兵力,这在三千多年前确实是无比强大的军事实力。按我们从金文和文献资料实际分析,尽管军制已经改革,西周晚期还未出现军一级建制,可能在原有建制基础上扩大编制,因而师、旅的人数可能为12500和2500人。至于旅和百人卒之间所辖兵员悬殊太大,从作战指挥角度考虑,西周时应像商代万人旅之下有千人“大行”那样一类建制,在大规模的车战中准确传达师、旅长官的作战号令,达到全军协调一致,进退有序,方能在交战中控制战局。这一点,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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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小盂鼎,载《三代》4·44~45。
②参见《周礼正义》疏引金鹗说。
③参见陈恩林:《先秦军事制度研究》,80~81页。
春秋时楚国战车部队中有“偏两”编制得到启示,即“一偏十五乘,两偏三十乘。”①正是介于旅和卒之间的一种建制。今后当从金文和文献史料进一步探讨这种编制,尽可能恢复西周时军队建制的全貌。
二、车徒编制的演变
西周时期车战成为主要作战形式,因而围绕战车组建的部队分为车兵(甲士)、步兵(徒卒)和杂役人员。文献中往往不是三种兵并举,而只提其一二种,如《孟子》言武王伐纣“革车三百两,虎贲三千人。”②《韩非子》只说“武王将素甲三千”伐纣③。“齐侯使公子无亏帅车三百乘,甲士三千人以戍曹。"④这些材料说明西周至春秋前期一乘战车有十名甲士。战车和徒兵的关系,文献和金文都有零星的记载,如成王流放伙同武庚一起叛周的蔡叔时,“以车七乘,徒七十人。"⑤这种车徒比例也载于禹鼎铭文,“武公乃遣禹率公车百乘,斯驭二百,徒千”伐鄂⑥。均是每乘徒兵十人。鼎铭中的“斯驭”与班簋铭中的“士(徒)驭”之“驭”相同,与“御”相通。学者或将“斯驭”解释为战车部队里的服贱役者⑦,或把“驭”说成是御车者⑧,都未看作是甲士。大体而言,围绕战车编组的甲士和徒兵不相混杂,各自十名,分别进行编组,另外还有负责后勤的几名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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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左传会笺·宣公十二年》、《成公七年笺》。
②《孟子·尽心下》。
③《韩非子·初见秦》。
④《左传·闵公二年》。
⑤《左传·定公四年》。
⑥禹鼎,载《集成》2833。
⑦参见徐中舒:《禹鼎的年代及其相关问题》,《考古学报》1959年3期。
⑧参见唐兰:《史征》,351页。
自汉代以来注疏大家郑玄、服虔、杜预、贾公彦等,在对《诗经》、《周礼》、《论语》、《春秋》、《左传》等书作注时,引用《司马法》关于战车、甲士、徒兵编制定额有两种不同的佚文,其一是《郑诗笺》云:“《司马法》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其二是《周礼·小司徒》郑氏注引《司马法》说:“三百家出革车一乘,甲士十人,徒卒二十人。”郑氏以后的注疏家都沿袭其说,直到清代才有人全面考评这两种不同说法与古籍的异同。在众多经学大师中,以金鹗对这一问题的分析研究最精辟,他在《求古录礼说·军制车乘士卒考》中广征博引先秦典籍均无一乘七十五人之制,并批评“贾《疏》及《春秋》孔《疏》皆以七十五人为畿外邦国法,三十人为畿内采地法”,是把本来易于解决的问题复杂化。进而论证车乘士卒关系说:“夫车乘士卒,经典有明文,读者不察耳。《周官》言五伍为两,两者车一乘也,是明言二十五人为一乘矣。盖兵车一乘甲士十人,步卒十五人,甲士二伍,步卒三伍,士卒不相杂也。凡用兵选其强壮者为甲士,又选其尤者使居车上,左人持弓矢主射,右人持矛主击刺,中人主御,是为甲首。”接着阐述甲士和步卒围绕战车的队列形式,甲士三人主车,余下“七人,盖在车之左右,步卒十五人,盖在车之后也。以二十五人为一乘,按之诸书皆合。”孙诒让认为“金说尤核”,并补充说:“厩养等五人虽亦通称之徒,而不在正卒之数”①,即不是随车作战的徒兵,而是战时征调的厩养守车之人,也就是一乘三十人,其中包括五名后勤人员。
当然,金鹗对于战车和甲士、徒兵定额的论断,不应看作整个西周时期固定不变的制度,前引西周中期的金文都不言甲士,只说每乘车“徒十人”,或加“斯驭”二人,而载有西周晚期至春前期部分兵制内容的《周礼》,每乘车有二十五名战士,外加后勤五人,这或许反映出为适应战争规模的扩大,统治者对兵制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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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周礼正义·夏官·叙官》疏。
部分改革,有学者指出这当与“厉始革典”有关①。但这种编制上的变化并未影响甲士和徒兵各自编队的特点,前人遍观《左传》记载的大小战争,发现书中“虽云车驰卒奔,而车上甲士被伤”,从未提车下有人相救,甚至“遇险犹待御者下而推车”,分明是“车徒各自为战”②,自然车徒编队也就不能互相混杂。看来这个特点始终是战车部队确守的原则。
三、兵役制度
西周时期的兵役制度,同当时划分地域范围和居民管理办法的“国”、“野”制度密切相关,即《周礼》所载的“乡遂”制度决定的。文献记载西周至春秋时期通行“乡遂”制度,学者研究认为,天子的“西六师”和“成周八师”的战士来自王畿之内,即居住在东西二都郊区的“国人”。天子直辖的王畿以王城为中心,连同外郭城叫做“国中”,距国一定距离的地区名为“郊”,在四郊内分设行政区域“六乡”,有时“六乡”以内统称为“国”,居住在这一地域的居民名曰“国人”。自“郊”界至边陲的广大地区叫“野”,划分为六个行政区,称为“六遂”。“六遂”的居民被蔑称作“甿”、“氓”,或呼为“野人”、“野民”。从“六乡”和“六遂”居民名称的差异,显现出两者的社会身份大不相同。前者是国家的公民,后者为奴隶主贵族剥削和奴役的对象。这种区别,从他们所在的社会组织和应当享受的权利与义务,看得很清楚。《周礼·大司徒》载国人所在的乡党组织是: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五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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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恩林:《先秦军事制度研究》,80页。
②[日]竹添光鸿:《左传会笺·成公元年》。
这段记载把在“六乡”生活的国人社会组织,分为比、闾、族、党、州、乡六级,而且具有浓厚聚族而居的特征。这与周人利用氏族组织团结本族、统治异族的国家形式是一致的,因而国人在“六乡”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周礼·小司徒》、《大司马》、《乡大夫》等明确规定国人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享有定期分配的耕地(“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是“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积极参加者(“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余子。”),国家发生重大事故,他们可以参政议政(“大询、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等),有接受教育和被选拔为“贤者”、“能者”的权利,充实“六乡”的各级官吏。与权利相应的是他们对国家的义务,要负担军赋、服兵役等。相对“六遂”的“野人”没有军队编制而言,服兵役既是“国人”一种义务,也是体现公民身份的权利。
“国人”的军队编制完全和“六乡”的行政组织相结合。《周礼·小司徒》规定:“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这是说征召青壮年入伍(按:服现役,名曰“正卒”。)或服劳役,每家不超过一人,其余青壮年作为“羡卒”(按;预备役),但举行狩猎(按:带有军事演习性质)和追逐寇贼时,“正卒”和“羡卒”都要参加。此项规定表明“国人”都要进行军事训练,其中每家只有一人编入部队服现役。“六乡”行政组织和军队建制一一对应:“五家为比”,对应“五人为伍”;“五比为闾”,对应“五伍为两”;“四闾为族”,对应“四两为卒”;“五族为党”,对应“五卒为旅”;“五党为州”,对应“五旅为师”;“五州为乡”,对应“五师为军”①。这就将军事组织寓于政权机构之中,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军事长官一般都由地方行政官吏兼任,五长、两司马、卒长、旅帅、师帅都由原来的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担任,从而使政令和军令都集于一人之身,既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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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周礼》中的“乡遂”制度问题,参见杨宽:《试论西周春秋间的乡遂制度和社会结构》,载《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年版。
军政官吏的员额,又可以使军、政命令迅速下传上达,提高各级官员对周王命令快速执行和对各种事务快速决断与处理的效率。
四、军政合一的管理方式
关于西周时期军、政合一的管理方式,金文记载与《周礼》相呼应,如师酉簋铭文云:
王乎(呼)史墙册命师酉:“X(司)乃祖啻官邑人、虎臣、西门夷……敬夙夜勿废朕令。”①
类似的铭文还见于询簋(他器称师询)②。师酉和询都是师氏级别的高级军官,他们领导着虎臣和由各种夷人组成的保卫周王的警卫部队。与这些武职人员平列的“邑人”,显然不单是邑里的长官,而是带有军职的身份。其他行政官员参与管理“六师”和“八师”事务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盏尊和方彝记有周王册命盏的铭文:
曰:“用X(司)六师王行、叁有X(司):X土(司徒)、X(司)马、X工(司空)。王令盠曰:“XX(司)六师X八师X(X)。”③
“三有司”里的长官只有司马在《周礼》中专职军务,司徒、司空是行政官员,兼主军事,但在铭文中“三司”都参与“六师”军务。曶壶铭文载周王令留“更乃祖考作冢X土(司徒)于成周八师。”④这是曶继承祖、父两代职务作成周八师的大司徒,参加“八师”的管理工作,金文中的司马也不单主军务,往往同司徒、司空一起处理行政事务,如“三司”长官共同解决土地纠纷和土地交换事宜⑤。盠尊中的盏不仅官阶高于“三有司”,而且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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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师酉簋,载《三代》9·21·2。
②参见《陕汇》上420。
③《陕汇》上561,623。
④曶壶,载《三代》12·29·2。
⑤参见散氏盘和五祀卫鼎,分别载《三代》17·20·2~22·1;《陕汇》上170。
六师X八师蓺”。这里“孰”与《诗经·小雅·楚茨》“我蓺黍稷”之“蓺”意思相当,即种植。那么“司六师X八师蓺”,表明盠还负责指挥“六师”和“八师”的农业生产。另有行政官员“柳司六师牧”和“佃事”①。这些金文证明西周时期军事和行政官员尽管职司有分工,但又不截然分开,因而为我们正确理解当时军事编制和行政组织的关系提供了最直接可信的史料。对于这种军、政交错的历史实际,学者提出了种种解释,有人认为“六师”和“八师”里有管理生产的官员,乃是“西周的屯田制”的证明②;另一位学者主张这种事实“当与乡遂制度中分配耕地和调拨民力的制度有关”③,并进一步指出“西周时代的‘六师,和‘八师’,既是国家的军事组织,又是自由公民的地域组织。统率这些军队的长官‘师氏”既是高级的军事长官,又具有地方行政长官的性质,其直属的主要官员就有乡邑的长官‘邑人’。”④这一观点近年得到研究金文学者的支持,申论“西周金文的‘六师’、‘八师’只能以当时军事制度与行政制度的合一来解释。‘六师’、‘八师’不仅指军队,也通指出军的乡,乃是释读有关金文的关键。”⑤看来,金文中有关“六师”和“八师”的各种材料,是西周实行军、政合一制度的见证。这一发现可以更好地解释和利用《周礼》中“乡遂”制度的资料,剔除那些较西周时期超前的制度内容,再现较系统、真实的西周军事制度的概貌。
王畿实行的“乡遂”制度,周初已在新分封的诸侯国内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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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南宫柳鼎,载《陕汇》上162。
②于省吾:《略论西周金文中的“六自”和“八自”及其屯田制》,《考古》1964年3期。
③杨宽:《再论西周金文中“六师”和“八师押的性质》,《考古》 1965年10期。
④杨宽:《试论西周春秋间乡遂制度和社会结构》,《古史新探》,159页。
⑤李学勤:《论西周金文的“六师”、“八师”》,《华夏考古》1987年2期。
贯彻执行“周礼”的典范鲁国是“三郊三遂”①。前文已说明“郊”就是“乡”,鲁国采用三乡三遂制度,故有三师兵力。这是鲁国得以在商奄立国并不断开拓疆土的重要原因。其他诸侯国实行的乡遂制度可在《国语》和《左传》等书中看到。如春秋时宋国有四乡②;管仲助齐桓公推行“参(三)其国而伍(五)其鄙”
的政策,是将西周时齐国的“乡遂”制度加以调整,把“国”分为二十一乡,其中士乡十五,类似《周礼》的“六乡”③;西周晚期立国于中原的郑国,春秋中后期仍保留着“乡遂”制度④。这些例证告诉我们,王畿和诸侯国都采用同样的制度治理所辖地区。所以西周时普遍实行“乡遂”制度,征兵制度自然也是一样的,都是居住乡内的国人当兵。
军、政合一的制度,是与小邦周迅速发展并成为统治中原的王朝现实相适应的。因为周人建国后仍残存着浓厚的氏族血缘关系,统治者利用这种关系加强周族及同盟者的内部团结,使这部分国人耕种着大体平均的土地和享受基本平等的公民权利,从而使他们成为支持王权的基础。让国人享有当兵的权利,接着军、政合一的组织进行编制,既提高国人的公民意识,又便于平时管理和进行军事训练,战时可以迅速动员,而官吏熟悉部下,更有利于战场指挥,调动士兵保卫共同利益而战的积极性。正如有的史学家分析的那样,国人“平时肆力於耕耘,有事则执干戈以卫社稷者也。”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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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尚书·费誓》。
②《左传·襄公九年》。
③《国语·齐语》;《管子·小匡》。
④《左传·昭公十八年》。
⑤吕思勉:《先秦史》,开明书店194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