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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宪文 当前章节:14970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5:56

限于篇幅,本篇选取若干份有关公私财产损失、人口伤亡等方面的调查表和市民呈文,供读者阅读。

一、敌人罪行调查表(1945年11月——1946年8月)

敌人罪行调查表

调查者及填表人须先阅填表须知

调查者 浦口镇镇长 刘宝恒[印] 调查员 刘炎明[印]

调查日期 三十四年十一月七日

结文(乙)附件四

余谨将亲见敌人罪行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于民国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有敌人治骨、铃木二部队纵火将浦口小河西中华圣公会全部房屋及公私物件焚毁,详细数字另开所具是实。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廖士淦[印]性别:男 年龄:五十九 籍贯:东海 职业:校长、教士 永久住址: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刘宝恒[印] 性别:男 年龄:四十三 籍贯:河北 职衔:浦口镇镇长 住址:浦口小河南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具结

敌人罪行调查表

调查者及填表人须先阅填表须知

调查者 黄自安[印] 调查日期 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结文(甲)附件三

余谨将被敌人罪行侵害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长乐路一七三号原为被害人张宗仁营业处所有三开间,楼房三进,平房三间,披厦共六间,内存白糖七十余件,油五十余担,盐一百八十余担,杂货一百四十余担,茶食部米面等等亦有数十担,酒四十余担,酱货八十一缸,生财行李全部及二二六号为堆栈,有白铁房三大间,披房五间,存油四佰捌拾余担,酒七十余坛,坯货一百二十余缸,碱一百三十余担,火油八十听。以上二处房屋货物悉被敌军中岛部队入城肆意放火焚毁,损失尽尽。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张宗仁[印]性别:男 年龄:三十一岁 籍贯:南京 职业:杂货 住址:长乐路一七三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黄自安[印] 性别:男 年龄:二十八 籍贯:云南 职衔:所长 住址:瞻园路分驻所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具结

敌人罪行调查表

调查者及填表人须先阅填表须知

调查者 季秀琳[印] 调查日期 34年12月29日

结文(甲)附件三

余谨将被敌人罪行侵害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日寇进攻南京时,全家逃出,家中七架梁草房三间以及床厨桌椅水车农具家中用物具已化为灰尽(烬),日寇故意焚烧。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朱顺兴[印] 性别:男 年龄:62 籍贯:南京 职业:商 住址:海新乡七桥甕12号

查朱顺兴房屋以及家财均被日寇故意焚烧,并无虚伪,系属实情。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季秀琳[印] 性别:男 年龄:41 籍贯:南京 职衔:乡长 住址:海西乡桥西里4号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具结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24]

敌人罪行调查表

调查者及填表人须先阅填表须知

调查者 陈颂扬[印] 调查日期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结文(甲)(附件三)

余谨将被敌人罪行侵害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兹于民国二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午后突来二名逆敌之兵直进民家视察一周,民避匿不及对之形势凶涌喝令,强索妇女及时表等物一时慌伏不已及之不明言语。稍近时间该逆兵非常凶悍,对被害者氏子亡子谈志明始则用足一脚继而拨出刺刀用暴力向小腹刺进,即时肠脏随刀而出血流满地,尤异二三时命绝。此种无人道之兽行无故被其屠杀与加害,其形状惨不忍睹,所具是实。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谈宗氏[印] 性别:女 年龄:五十八 籍贯:江宁 职业:家务 住址: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陈颂扬[印] 性别:男 年龄:三十一 籍贯:浙江天台 职衔:警察分驻所所长 住址:集庆路分驻所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具结结文(乙)(附件四)

余谨将亲见敌人罪行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兹因邻人谈志明被加害屠杀时(乙)知所在困邻人之关系同匿家中,(乙)年岁稍大先向被害者寻事而被被加害屠杀所幸而去。此种凶暴用刺刀屠杀是属惨不能闻加害之行为,(乙)之所见所具是实。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姓名:(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叶宗山[印] 性别:男 年龄:五十一 籍贯:江北 职业:皮匠 永久住址: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姓名:(签名盖章)陈颂扬[印] 性别:男 年龄:三十一 籍贯:浙江天台 职衔:警察分驻所所长 住址:集庆路分驻所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具结

敌人罪行调查表

调查者及填表人须先阅填表须知

调查者 张凤梧[印] 调查日期 三十五年五月二日

结文(甲)(附件三)

余谨将被敌人罪行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吾子王宗福媳王金氏于民国廿六年冬月十一日被中岛部队由雨花门进来日兵三人进入转龙巷南首草房内,遂将吾子媳用步枪击毙后由万字会掩埋,请祈调查。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王万氏[印] 性别:女 年龄:七十三 籍贯:南京 职业: 住址:门东八间房十八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 性别: 年龄: 籍贯: 职衔: 住址: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四月日具结人王万氏[印]

结文(乙)(附件四)

余谨将亲见敌人罪行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系吾子王宗福媳王金氏于廿六年冬月十一日被日兵枪杀,时余眼目向不看见,闻日兵口音完全不懂,后闻枪声两响,我子媳遂即倒毙,该日兵就走出了,大概见吾年老虽未用枪杀我余吓得搬到八间房来住,遗尸后由万字会掩埋。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王万氏[印] 性别:女 年龄:七十三 籍贯: 职业: 永久住址:门东八间房十八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 性别: 年龄: 籍贯: 职衔: 住址: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四月日具结人王万氏[印]

南京市临时参议会

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表

调查者 调查日期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并盖章或捺指印)车余氏[印] 性别:女 年龄:六十 籍贯:南京市 职业: 住家住址:鹰殷府街五十八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范春涛[印] 性别: 年龄:48 籍贯: 南京职衔:第十二保保长 住址:膺福待92号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八月九日具结

南京市临时参议会

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表

调查者 调查日期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并盖章或捺指印)陈岳佩如[印] 性别:女 年龄:38 籍贯:南京 职业: 住址: 城内秤砣巷五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 性别: 年龄: 籍贯: 职衔: 住址: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月日具结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28]

敌人罪行调查表

调查者及填表人须先阅填表须知

调查者 陈乃治[印] 调查日期 三四年十一月二八日

结文(乙)(附件四)

余谨将亲见敌人罪行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于民国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有日人两三名来家搜索姑娘并逼令田兴道引领寻姑娘,田回称没有即射击二枪,田即时毙命死于大门口。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田宜山[印]/田金龙[印] 性别:男 年龄:四九/一八 籍贯:安徽 职业:农 永久住址:后宰门142号/同右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陈乃治[印] 性别:男 年龄:二五 籍贯:浙江 职衔:学习员 住址:中山门警察所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具结

敌人罪行调查表

调查者及填表人须先阅填表须知

调查者 王耀[印] 调查日期 民国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结文(乙)(附件四)

余谨将亲见敌人罪行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余之亲家陈天才,于被害时年令为50岁,战前系服务于镇江电报局。直至战争发生后解散归家同住一门内。在南京国军西撤后敌军即出现于京市,于民二六年冬月十一日上午八时许该陈天才为保全生命安全起见臂缠红十字袖章至金寿公所后门洗菜完毕向后转回时,忽有日军官一名(名不详)经此见该陈天才疑为中央军随抽出手枪向陈天才头部右侧轰击子弹在头部左侧穿出遂即毕[毙]命,然两腿抽动。适该陈天才之父在后门见之当即上前向该日军官要求免再射击,讵料被日军官推入河中几遭淹毙。该日军官复至其家中又指该陈天才之子为中央军,幸仍由其祖父跪求,一方面有其经营表业许多证件为各种钟表取出给敌人察看,结果虽免该陈天才之子之死,然所较优良之表皆被敌人强行取去,计损失手挂表约二十只之多。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黄伯咸[印] 性别:男 年龄:六二 籍贯:镇江 职业:商 永久住址:现住镇江万古一人廿八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王耀[印] 性别:男 年龄:32 籍贯:镇江 职衔:京区西分区主任 住址:京小饷银巷108号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六日具结

敌人罪行调查表

调查者及填表人须先阅填表须知

调查者 陆昌期[印] 调查日期 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结文(乙)[缺]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30]

敌人罪行调查表

调查者及填表人须先阅填表须知

调查者陈光敬[印] 调查日期 民国卅四年十二月五日

结文(甲)(附件三)

余谨将被敌人罪行侵害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民国廿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民等正匿避家中,讵料突来敌兵四名,臂套“中岛”字样之臂章,入门之后专事搜捕青年。顷刻间,同居十数青年一一被驱室外;其时民子徐静森正立室内,卒未幸免。敌将彼等驱出室外,先经个别检查之后即行掳捕而去。当时民见小儿无故被掳,乃夺门以察究竟。只见敌兵把守要道,断绝行人,成群青年,具为敌人蜂拥押来,置集于大方巷一广场上。时至黄昏,仅该广场一处之地,计有青年数万之众。敌除在此青年中择其衣履不周者约数百人以机枪惨杀于附近池塘外,其余悉被掳捕而去。至此今日迄无音讯,惟数日之后据一逃回青年谓:“敌于是晚将彼等押至下关煤炭港地方,用绳绑后即以机枪惨杀,推入扬子江中,彼当时系应声而倒,故仅足部负伤。”综观敌人举动,证之当日无故掳捕数十万青年,迄无下落事实,可知暴敌纯系有计划之南京大屠杀。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徐嘉禄[印] 性别:男 年龄:五十四岁 籍贯:南京市 职业:商 住址:南京周必由巷16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陈光敬[印] 性别:男 年龄:卅 籍贯:宣城 职衔: 住址:首都地院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具结

结文(乙)(附件四)

余谨将亲见敌人罪行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民国廿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民等正匿避家中,讵料突来敌兵四名,臂套“中岛”字样之臂章,入门之后专事搜捕青年。顷刻间,同居十数青年一一被驱室外,当时民弟徐静森正立室内,卒未幸免。敌将彼等驱出室外,先经个别检查之後,即行掳捕而去。置集于大方巷一广场上。

时至黄昏,仅该广场一处之地,计有青年数万之众。敌除在此青年中择其衣履不周者约数百人以机枪惨杀于附近池塘外,其余悉被掳捕而去,时迄今日,迄无音讯。惟数日后据一逃回青年谓:“敌于是晚将彼等押至下关煤炭港地方,用绳绑起即以机枪惨杀后,推入扬子江中,彼当时系应声而倒,故仅足部负伤”等语。综观敌人举动,证之当日无故被掳数十万青年,迄无下落事实可知暴敌纯系有计划之南京大屠杀。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徐琦[印] 性别:男 年龄:二十八岁 籍贯:南京市 职业:警 永久住址:南京周必由巷16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陈光敬[印] 性别:男 年龄:卅 籍贯:宣城 职衔: 住址:首都地院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具结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22]

南京市临时参议会

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表

调查者 汪占鳌[印] 调查日期 35.7.27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并盖章或捺指印)陈福生[印] 性别:男 年龄:26 籍贯:南京 职业:水炉 住址:西待221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汪占鳌[印] 性别:男 年龄:30 籍贯:安徽 职衔:珍所警长 住址:珍珠巷276号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具结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27]

南京市临时参议会

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表

调查者 金德瑞[印] 调查日期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并盖章或捺指印)聂燮卿[印] 性别:男 年龄:四十四岁 籍贯:江宁 职业:麻绳业 住址:中华东门贵人坊九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 性别: 年龄: 籍贯: 职衔: 住址: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八月二日具结

南京市临时参议会

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表

调查者金德瑞[印]调查日期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并盖章或捺指印)聂燮卿[印] 性别:男 年龄:四十四岁 籍贯:江宁 职业:麻绳业 住址:中华东门贵人坊九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金德瑞[印] 性别: 年龄: 籍贯: 职衔: 住址: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八月二日具结

南京市临时参议会

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表

调查者 调查日期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并盖章或捺指印)聂燮卿[印] 性别:男 年龄:四十四岁 籍贯:江宁 职业:麻绳业 住址:中华东门贵人坊九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 性别: 年龄: 籍贯: 职衔: 住址: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八月二日具结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27]

敌人罪行调查表

调查者及填表人须先阅填表须知

调查者高永益[印] 调查日期 三四年十二月二日

(①和奸:意即轮奸。)

结文(乙)[缺]

敌人罪行调查表

调查者及填表人须先阅填表须知

调查者 秦家麟[印] 调查日期 34年12月4日

日结文(乙)

余谨将亲见敌人罪行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余与王张氏系邻居,并亲见敌人烧毁房屋,并杀死乃母是实。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张学富[印] 性别:男年龄:56岁 籍贯:南京 职业:小贩兼保长 永久住址:尖角营52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 秦家麟[印] 性别:男 年龄:四五 籍贯:南京 职衔:区长 住址:南京市区公所珠江路二六三号

中华民国34年12月4日具结

敌人罪行调查表

调查者及填表人须先阅填表须知

调查者 胡嘉谋[印] 调查日期 卅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结文(甲)(附件三)

余谨将被敌人罪行侵害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缘被日寇中岛部队枪杀殒命之赵汝煝系,余妹夫赵子九之长子,因其父母双亡,随余避难难民区内,经证人介绍,在本京上海路永庆寺世界红万字会内充任施粥事务。于民国二十六年古历冬月十四日,被日寇中岛部队武装军队抓上卡车,运往本京汉西门外空地枪杀殒命。氏闻讯驰往营救,斯时日寇已驰往,虽呼号奔走已无济于事,用敢据实作证。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张王氏[印] 性别:女 年龄:五十五岁 籍贯:南京市 职业:家务 住址:本京大光路一七二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 胡嘉谋[印] 性别:男 年龄:四一 籍贯: 职衔:第二区区长 住址: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具结

结文(乙)(附件四)

余谨将亲见敌人罪行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缘胞兄汝煝,生前充交通兵第二团卡车司机,活跃淞沪,倍极辛劳。

所以国军西撤,即避居本京难民区内,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首都沦陷胞,兄经人绍介入本京上海路永庆寺内世界红万字会担任施粥事务。斯时日寇肆意杀戮,区内壮丁蒙其难者不知几凡。古历冬月十四日胞兄正在施粥厂内服役时,而日寇中岛部队□乘卡车数辆,满载武装日寇前往永庆寺内搜捕壮士,胞兄并为所执,拖往本京汉西门外空地上,于午后用机枪枪杀殒命。除另呈市政府请求救济抚恤外,理合缮具结文,恳乞恩准交涉,以慰胞兄九泉之下,实为德仪。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赵秀英[印] 性别:女 年龄:现年十九岁 籍贯:南京市 职业:女工 永久住址:本京大光路一七二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胡嘉谋[印] 性别:男 年龄:四一 籍贯: 职衔:第二区区长 住址: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具结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29]

敌人罪行调查表

调查者及填表人须先阅填表须知

调查者 胡嘉谋[印] 调查日期 卅四年十二月三日

结文(甲)(附件三)

余谨将被敌人罪行侵害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具报事由:日寇中岛部队暴兵于民国二十六年冬月十七日拥至民家,将嫂孙陈氏(年三十一岁)轮奸当夜身死。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孙宝庆[印] 性别:男 年龄:二四 籍贯:山东 职业:农 住址:李府街二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程松林[印] 性别:男 年龄:四八 籍贯:安庆 职衔:京市二区光华门联保 住址:大光路一七五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日具结

结文(乙)(附件四)

余谨将亲见敌人罪行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具证明事由:日寇中岛部队暴兵于民国二十六年冬月十七日拥至李府街二号,将孙陈氏(年三十一岁)轮奸身亡。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金储氏[印] 性别:女 年龄:五三 籍贯:安庆 职业:农 永久住址:李府街十一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程松林[印] 性别:男 年龄:四八 籍贯:安庆 职衔:京市二区光华门联保 住址:大光路一七五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日具结

敌人罪行调查表

调查者及填表人须先阅填表须知

调查者 秦家麟[印] 调查日期 三十四年十二月三日

结文(乙)(附件四)

余谨将亲见敌人罪行之事实据实陈述如下:陈吴氏,女,年龄五十八岁,住佛心桥二十号门前。于二十六年冬月十二日,被日军中岛部队士兵三名(姓名不详)被强奸伤害而死,遗有孙一人,家境清苦。

以上所述全系事实,并无虚伪。如上项敌人罪行将来可受法庭审判时,余愿居于告发人或证人之地位。倘有虚伪,愿受诬告或伪证之处罚。此结。

具结人 姓名:(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陈云龙[印] 性别:男 年龄:45 籍贯:南京市 职业:商 永久住址:御史廊十九号

陈述前,已告以具结之意义及诬告、伪证之处罚。陈述后,又令具结人阅览并向其朗读,经承认无异。

调查人 姓名:(签名盖章)秦家麟[印] 性别:男 年龄:四五 籍贯:南京 职衔:区长 住址:珠江路二六三号南京市第一区区公所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三日具结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47]

二、人口伤亡调查表、财产损失调查表(1945年9月——1947年9月)

南京市(县)人口伤亡调查表(表式1)

(1946年1月—3月)

事件:被敌大野部队拖去现在杳无音信生死不明

日期:民国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地点:难民区随园拉去

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2)

填送日期 民国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人口伤亡调查表

事件:南京大屠杀

日期:二十五年十二月廿日

地点:中华门外西河沿义仓内

三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填报

南京市人口伤亡调查表

事件:日军进攻时杀害

日期:廿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地点:南京

卅六年八月卅日填报

[台北国史馆 301—853~855]

南京市人口伤亡调查表

事件:为凶[酗]酒杀害

日期:民国二十七年冬月十二日

地点:安徽路拾八号本宅

南京市人口伤亡调查表

事件:南京大屠杀案

日期:

地点:

卅六年八月卅日填报

[台北国史馆 301—853~855]

财产损失报告单

填送日期 民国三十五年元月十四日

三十五年一月十四日填报

[台北国史馆 301—826(1)]

财产损失报告单

填送日期 三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卅五年一月廿三日填报

[台北国史馆 301—826(1)]

财产损失报告单

填送日期 卅五年一月廿四日

卅五年一月二四日填报

[台北国史馆 301—826(1)]

财产损失报告单

填送日期 三十五年一月三十日

附:

玄武湖环洲三号损失说明

民国二十五年十二月本人在玄武湖环洲八十八师阵亡将士纪念塔东侧购入土地五亩余,领有地政局陆字第七六二三号所有权状及六区第五〇七七(二)分段图。于二十六年二月中建新式平房壹座,前建凉亭一所,后建厨房杂屋各一所,植树三百余株,计耗资一万弍千五百元。自日军入京,前亭及后身平屋均毁,中间新式平房虽存,但门窗及各项装修均已捣毁殊难恢复。内部家具衣物箱笼因仓促北退全部损失当时计值九千五百元。该屋战前月租至少六十元,八年来损失房租五千七百六十元,合共损失旧币弍万七千七百六十元,应请责令日政府照现时物价倍数计算赔偿。

受损失者:张元良[印]

新街口糖坊桥房屋损失说明

民国二十四年四月用内人吴懿辉名义在新街口糖坊桥购土地建筑物计一亩三分余,领有地政局一字第二四五五号所有权状及壹区第五四六分段图。二十六年七月由罗平建筑事务所开工建筑吉祥大楼,下椿打成七层基础,先造五层日后再加弍层。其第一层钢骨悉已竖齐,所有五层建筑材料及水汀等设备均采办齐全,堆于竹墙内,因日寇入京工程停顿,各项材料均被没收。其后日寇缩小范围粗造低矮三层楼一座,该案已检具各种证件呈地政局姑准暂予收管在案。惟二十六年本人为吉祥大楼已化[花]工程材料费计叁拾七万元,设非日寇入京,五层大厦早经完成,而今仅以粗滥低矮三层楼作底,吃亏甚大。我五层大楼完成后下层店面多至十余间,上四层大小间不下百余个,此有缴呈地政局之建筑图样为证。在战前若此五层大楼,每月租金至少可入四千元,八年损失房租旧币计叁拾捌万肆仟元,连前建筑费合共旧币柒拾伍万肆仟元,应请责令日政府依照现时物价指数计算赔偿,方称公允。

受损失者:孙元良[印]

民国卅五年一月廿九日

中山东路248、252号损失说明

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以本人之别名孙泽远,购入中山东路248、252号新式钢骨水泥三开间三层楼房前后弍座。领有地政局所发壹字第三七七八号土地所有权状及壹区第二七〇五分段图。自日寇入京,即为日商上海无线电公司及吴服洋品杂货占用。内部装修因战火全部损失,建筑物中天棚过街楼均毁,电灯浴盆卫生设备亦经破坏。该日商仅将下层店面略形布置应用。后进为日商福江产院占用,内部原装修尽拆,改成不伦不类之隔间,恢复殊不易。现经呈准收管,因修理费用需一千余万元(现价),至今尚无力修理,依照二十六年底沦陷时物价计算损失如左:

一、建筑物损失一部九千元

二、全部装修设备壹万九千元

三、八年房租损失四万八年元(战前月租作五百元计算)以上损失合共旧币柒万陆千元,应请责令日方照现时物价指数计算赔偿。

受损失者:张元良[印]

晓庄和平新村损失说明

民国二十五年六月内人吴懿辉购入晓庄和平新村土地六亩七分二厘,即在该地建造第三号新式二层楼房壹座,内部电灯、浴盆、卫生器具、水汀设备均全,与大画家张书旂寓所为邻。植树二百余株计耗资弍万五千元,内部家具衣物字画计值壹万五千元。自日寇入京晓庄整个被毁,建筑物树木荡然无存。该屋战前月租至少八十元,八年来损失租金达七千六百八十元,合共损失旧币四万七千六百八十元。应请责令日政府照现时物价倍数计算赔偿。今特检附和平新村建设委员会收据及通知信五纸,籍资证明。

受损失者:张元良[印]

[台北国史馆301—826(1)]

财产损失报告单

填送日期 卅五年一月卅一日

[南京市档案馆 1003—17—42]

财产损失报告单

填送日期 年 月 日

[南京市档案馆 1003—17—42]

中国合作学社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

事件:民国二十六年敌人进攻南京

日期: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至民国三十四年八月

地点:南京中央路560号

填报者 中国合作学社理事长陈果夫[印] 填报日期 三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国合作学社财产间接损失调查表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

填报者 中国合作学社理事长陈果夫[印] 填报日期 三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档案馆 1003—17—34]

司法院战时财产损失报告表

填送日期 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填报者姓名:居正 职别:院长 通信地点:本院 盖章:

说明:表列房屋损失一项因本院迁渝以后被敌占驻,现查有一部分被毁,但非全部损失。

司法院财产间接损失报告表

填送日期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报告者院长:居正

最高法院战时财产损失报告表

填送日期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填报者姓名:夏 勤 职别:院长 通信地点:本院 盖章:

说明:

1.表列房屋损失一项因本院迁渝以后被敌占驻,现查有一部分被毁,但非全部损失。

2.本院所属浙赣闽分庭及湘粤分庭因敌军进攻与敌机轰炸损失均重,惟详细数目尚未呈报到院,容后补报。

3.上项损失均系依据三十年二月五日呈报,有案之数字列报合并注明。

最高法院财产间接损失报告表

填送日期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报告者院长:夏勤

说明:

1.表列各项损失数本院及本院所海分庭损失数

2.损失时期自二十六年七月起至三十三年十二月止合并证明

[台北国史馆301—905~906]

三、日伪时期市民呈文

(一)市民呈文

1.俞陈氏呈

(1937年10月17日)

呈为请求救济灾黎以维民生事。窃民妇夫妇率子女四人计六口之家,居身于京市中华门外窑湾街二十六号后进内,端赖氏夫帮工度日。

虽粗食布衣,尚可勉强维持,得以周全冻馁。不幸氏命途多舛,祸起萧墙。缘上月二十日,氏夫歇闲家中,适值敌机来京市肆虐,俄而轰然一响,后进房屋悉被炸毁。氏夫乃遭不策[测],氏子女五人幸未受其波及,事后恳得邻友鼎力向本坊宁郡义仓赊有薄材一具,得免氏夫露尸。哀痛死者之余,又须顾及未死者食住问题,此情此景又岂我弱女子能可胜力,半月来求食邻侣,辄无相当解决食住办法,转瞬严冬将届,棉衣悉被炸毁,子女皆属稚龄,诚有冻僵饿毙之于颤栗,再再惟有斗胆上呈钧局恳予救济,俾得苟延生命教抚子女。有生之日,皆是钧局厚赐之年。伏乞矜恤,得沾角露,是属感戴无涯矣。谨呈南京市社会局局长陈

难民:俞陈氏跪呈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十月十七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1—1/858]

2.苏洪泰等二十九户呈

(1938年12月12日)

具呈:民人苏洪泰、杨世钦、金祥麟、朱元鑫等,年不一岁。

为呈请被拆去房屋,恳恩体恤民艰,怜悯下情,抚恤救济事。窃民等祖遗房产,历代居住西华门街西华苑地方,大家安居乐业。去岁中日战争,民等避难游离在外,受尽千般万苦,无衣无食。今岁南京恢复治安,民等均返回原处家中居住,总想复业维持生计。不料飞机场扩充放宽,要此地方,俾民等房屋一概即速拆让迁移,民等去岁房屋被炸修理损失,现拆让又遭损失。民等无法设想遵行拆让,现近寒冬之际,生计全无,苦难不堪。民等不揣冒昧,肃此呈请,伏乞督办台前钧鉴,恳恩体恤民艰,怜悯下情,饬员即速查复,抚恤救济,以全民等生计,实为德便。上呈附呈:房主住户名单开列在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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