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西华门 街门牌
房主 金祥麟 九号
房主 朱元鑫 十九号
房主 关振远 十五号(现住大行宫)
房主 赵培杰 二十二号
房主 梅兰生 十八号(现住明瓦廊六号)
房主 马茂兴 十一号
住户 王崇茂 十七号
房主 蔡生文 三号
房主 邱玉田 五号
房主 蔡家福 二号
房主 金龚泉 八号
房主 宋清山 二十八号
房主 吴长兴 六号
姓名 西华苑 门牌
房主 苏洪泰 八号(现住五老桥三十六号)
房主 杨世钦 二号(现住英威街五十一号、天津桥湾七号之二号)
房主 郑宪宁 九号(现住四条巷一百三十号)
住户 张大南 九号
房主 舒宜之 十号(现住陶谷新村五号)
房主 王长源 二十三号
住户 杨世杰 二号
房主 董文山 三十五号
房主 张振叶 一号
房主 李新荣 三十四号
房主 索井平 二十号之一
房主 张施名 三十五号
房主 王王氏 三十三号之一
房主 徐殿臣 二十二号
房主 申福聚 三十号
房主 王之 二号(天津桥湾)
共二十九户民人等 同叩呈
民国二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2—2/956]
3.蓝承森呈
(1944年3月)
呈为即发抚恤金,以慰死者而安家属事。窃维家祖昌照公自在本届市府任职以来,瞬已五载,平素廉洁,自矢不惮辛劳,奉公守法,有目共睹。去秋忽染沈疴,溘然长逝,家无积蓄,一贫如洗,草率殡殓。罗掘俱穷值,兹米珠薪桂,百物高涨之时,家祖母年事已高,风烛残年,奄奄欲绝。况当事变初起,家严猝然失踪,生死存亡迄今莫卜。
承森年幼无知,不独菽水无资,抑且饔餮[飧]难济,数口嗷嗷将一任其饿莩以填沟壑耶。伏维上苍有好生之德,人类以胞兴为怀,而况家祖昌照公从政有年,矢勤矢忠即祈从优抚,以慰英灵而安垂毙。则风声所播,顽廉懦立,而受其实惠者又岂昌照公之遗嗣耶,迫切陈词不胜待命之至。谨呈
南京市市政府市长
蓝承森谨呈
本京洪武路二七三号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三月 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2—4/657]
(二)各级机关机构慈善团体呈文
1.中国红十字会南京分会关于救济下关难民事致伪自治委员会函
(1938年1月4日)
查南京发生战事以来,受祸最烈者当首推下关,房屋被焚毁者几占全埠十分之八九,而无法迁出之难民至今尚逗留和记洋行及三岔河、八卦洲、七里洲一带者至少当有二万人。昔日繁华场所,如今变成一片瓦砾,白画几为鬼市,荒凉满目不忍卒睹。昔日安居乐业之良民,而今无分贫富,不拘老小,一律成为丧家之犬。以视难民区内之攘来熙往者,其苦乐大不相同。敝分会曾将以上情形报告南京难民区国际委员会,请求设法救济,以免此辈难民尽成饿殍。乃该会藉口下关非难民区域,且又因日军不许国际委员会之西人出城,拒绝救济。查下关难民之急需救济其情形迫切,实较难民区域内远出万倍,若长此坐视,不加救济,恐未死于锋(烽)火之余生,亦必为饥寒所杀毙。故敝分会拟请贵会向南京难民区国际委员会婉商,如该会西人不愿冒危险直接救济下关难民,不妨拨款若干交由贵会办理,则敝分会及其他慈善团体,自当从旁协助竭力服务。总期此辈难民能早日得救济,免除若干死亡,则不但挽浩劫于沉沦,亦所以显示贵会能务其所急,将来感戴之同胞必永志于勒铭矣。除备函代为请求外,兹再派敝分会总干事郭子章君趋前接洽,即祈查照,见复为荷。
此致
南京市自治委员会
中国红十字会南京分会启
一月四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2—19/44]
2.第二区区长邓邦采等为日军强占叶征麟房屋事呈文
(1938年2月8日)
案据中华门沙湾二十五号民人叶征麟报称:自奉自治委员会催嘱难民归家后,民即携眷返家。讵家中驻有日本军队,民未便擅入,拟请贵会转请日本军迁让,俾返家安居。等情;据此。理合备文呈报,仰祈鉴核,转请日军迁让,实为德便。谨呈
南京市自治委员会
第二区区公所区长邓邦采
副区长杨欣甫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二月八日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3.南京市警察厅为刘志才母被害事致督办南京市政公署呈文
(1938年5月11日)
呈为呈报事。窃据第四警察局呈称:本月九日上午六时,据东门街十五号之二居民刘志才报称:于八日午十二时有一日兵穿白衬衫制服裤,闯入民披房内,意图强奸,幸民嫂外出未归,该日兵遂去。至夜十时,复来由窗迳入民嫂居室,因未寻获复出,由后门入民母卧室,肆行殴打民母,畏而逃避,该日兵仍尾追不置。民因深夜未敢外出,迄今晨民母仍未见归,当出寻找,行至本街十二号旁,见民母僵卧草地,血污满身,气绝多时,所带钞洋百余元亦竟一无所有。请求申雪缉凶等情,前来当即率同官警一面报告颐和路宪兵分所,一面驰赴出事地点,查勘查得死者面胸两处各有刀伤,惟胸部伤口约长三寸宽寸半。旋宪兵亦到场,并由新街口宪兵队派来官兵三人,通译一人,会同查勘。当查出凶手系田上部队佐波队兵士,并在该兵身上搜出钞洋五十四元及长约七寸之尖刀一把,除人赃由宪兵带该队讯办,并饬刘志才候讯外,理合将本案经过备文呈报,仰祈鉴核。等情;据此。除指令外,理合备文转呈钧署鉴核。谨呈督办南京市政公署
南京市警察厅厅长王春生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五月十一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2—1/602]
四、南京大屠杀案市民呈文
(一)人口伤亡索赔呈文
1.张少轩呈
(1945年9月24日)
为呈报事变日军烧毁房屋,仰祈鉴核备查事。窃民子婿张少轩代表呈报,坐落本京西华门英威街第一百一十七号门牌后进新屋两间,于南京事变日军入城时,民国二十六年阴历十二月二十九,日军在屋内烘火,余烬将该房烧毁,幸前进三间尚未着火,今尚存在。民婿张少轩前避难入川,将本产图状带去。本月初接其由川来信云,派定第三期回京,不久当可到达。又其弟张少峰于南京事变后二十六年冬月十四日下午四时,在避乱难民区上海路被日军拖出,同时四百余人均被枪杀。时少峰年三十九岁,妻王氏今年四十五岁,有子三人,名张立忠,年十八岁,张立信年十六岁,张立义年十四岁,女秀英年尚幼,似此家毁人亡,无非惨受日军战祸,情极可怜。今幸逢我市长返京,掌理市政,应蒙恩恤,准予将英威街第一百一十七号后进新屋两间,及张少峰被日军枪杀各情备案,恳乞汇办,实为德便。谨呈
南京市政府市长马
具呈人:张少轩
代理人:林正元
年七十六岁,南京人,住珠江路花红园四十九号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月
[南京市档案馆31—1615]
2.同和煤炭号史风宪呈
(1945年9月25日)
呈之一
窃民住皇城光华门内标营五号,早年脱除军籍耕种为生又兼营煤业于大光路,二十六年秋季中日战事发生南京危急,蒋主席迁都西去时留唐将军生智为卫戍司令,民同学佘念慈为参谋长,同学柯廷轩当副官,办事需人甚急,特屡约民管理各军来往交涉及编发军队口号,轮船信号,终日不得归家。其时家内住守城兵被日方飞机屡肆轰炸,房屋周围炸弹纷纷落下,以致屋顶、窗户、墙壁、树木均被毁坏及日兵到民家逢人便杀。
民妻年五十七,躲在地洞被日兵寻获用刀刺死,有苞芦米七、八担被日兵喂马,其余衣被服约损失四十余件,城将破,司令部被迫解散,民即入难民区躲避一星期,回家察看又被日兵拖作苦力,三十二年春有地四亩,被日兵占毁修造滑走路,损失三年之生产,此次遭乱精神物资人命均受巨创,刻国军凯旋还都,恳请救济,限敌赔偿,特此报告,伏祈鉴核体恤下情,派员调查,准予救济,实为德便。谨呈南京市市长马
证件有:
一、墙壁弹痕及损坏原形斑斑可考。
二、查部四邻证实。
三、修造滑走路仍在。
具报告人:史风宪
住皇城光华门内标营五号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3—17—27]
呈之二
收文府总字 第356号
窃民于二十三年创设风记同和煤炭号于大光路一八五号,经营煤炭木炭生意,数年以来营业尚称发达,谁知二十六年冬季日兵进据南京,其时民有子号世忠,年二十五岁,伙计戈长发,年二十七岁,均在人民训练之内,日兵到达城外时尚奉卫戍司令部命令协同兵士在通济门任守卫工作,城将破时逃入店内改装便服,后被日兵将两人捆绑带走伤毙,一家哀痛无地伸[申]诉,店内所存之烟白煤炭约有陆拾余吨多被日兵用汽车装走,木炭约三百余担多被地方难民强[抢]去,小车陆辆被中央兵征用,其他一切生财捣毁净尽,人命货物损失一空,以致迄今八年仍行停业。刻国军凯旋,亟欲谋求复业,但亏损甚巨,不得已特具呈报,恳予救济,伏乞市长□[恫]瘝在抱俯察下情派员调查明白,准予救济。谨呈南京市市长马鉴
证件有三:
一、店面及煤场仍在。
二、账簿图记仍在。
三、访问四邻证实。
具报人:史风宪
现年六十二岁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3—17—16]
3.华泰广货店臧仲卿呈
(1945年9月27日)
具呈报人臧仲卿,年五十八岁,住朱雀路润德里二号之一。窃因民国二十六年南京沦陷,胞兄凤之被害情形呈报:原住汉西门大街四眼井口,开设华泰广货店,历有四十余年,又另创华泰人力车行,设柏果树三十二号住宅之前进。是年沦陷时,未及避出市区,率同妻及子女、店内学生二人同避难民区,于十二月十四日,被日人烧杀;暴兵创[闯]至难民区搜掠,当将长子永年(十八岁)、学生陈光汉(二十岁),又学生张相公(十八岁),三青年一并缚束,连同该难民区大批青年人民数千人,齐集花牌楼三十四标内大屠杀,用机枪打死,惨不忍言。加之华泰店及车行均被敌抢掠一空,生命财产损害重大。受此千心万急,凤之不久患神精病,卧床数年,今又不幸,本年六月十日病重身亡,得年六十岁,遗留妻一人,幼女三人,幼子(三岁)一人。
身后生活惨不尽言,笔墨难宣。兹值我国抗战胜利,重见天日,人民得救,今蒙我市长大恩,道德为怀,救济市民,于十六日颁发布告,令市民受危害生命财产重大者,准许报告。商民仲卿代表申冤,将胞兄被害情形具实呈报钧府,明察真情,核准查明,限敌赔偿损失,抚恤救济生存者孀妇、幼女、幼子五口生计,振[赈]恤死者,实为德便,永远不忘大恩。谨呈
南京市政府市长马
损失总清单粘列于后[缺]
附呈证件死者遗像两张[缺]
死者臧凤之,六十岁,
被杀死者臧永年,死时十八岁,此遗像十五岁。
具呈人:臧仲卿[印]
代表华泰广货店、华泰人力包车行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档案馆31—1615]
4.王裴氏为其夫王紫南等被日军集体屠杀致南京市政府呈文
(1945年9月28日)
窃氏夫王紫南,年三十六岁(二十六年),浙江绍兴人,职业银楼,向居住南京,安分守己。不意中日事变未及脱离险境,是时炮火连天,不得已乃携眷避居难民区(南京鼓楼三条巷十三号楼上)。未几首都沦陷,敌人入城。岂知在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时许,突来日军四人,不问情由竟将氏夫掳去,不知所终,哀求无效。后闻敌人将我同胞用卡车满载至下关江边,命令向江中前进,敌人在后面用机关枪扫射,在此进退俱死之际,其状之惨亘古未有,同罹斯难者京市一隅何止万千!我辈无辜良民惨遭日军任意屠杀,处在铁蹄压迫之下,只有忍气含冤,无处申雪。欣喜最高领袖抗战胜利,河山光复,还我自由,八年积愤得以申雪。
自氏夫被掳去后,家中遗下七旬老母暨十龄幼女,生活艰窘,笔难尽述,全赖氏缝纫度日,盼夫不能归,终日以泪洗面,内心痛苦尤难现露。恳祈钧长俯念下情,准予依法提出交涉,予以应得之罪,并乞赐予救济,则存殁均感大德无已矣。沥陈实情,不胜惶悚待命之至。谨呈
南京市政府市长马
副市长马
具呈人王裴氏
住本京中正路(马巷)四八四号后进保长李德生
甲长裴少亭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南京市档案馆合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11月]
5.徐嘉禄为日军在大方巷广场
大屠杀事致南京市政府呈文
(1945年10月14日)
事由:为呈报敌寇无故掳捕民子徐静森情形,并恳中央责令敌国查明释放,祈鉴核示遵由。
窃民世居本京经商为业,民国二十六年首都告急之际,乃率同家室走避难民区中,居住于鼓楼五条巷四号。不久首都沦陷,民等匿避家中,讵料是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突来敌兵四名,臂套“中岛”字样之臂章,其势汹汹。入门之后,专事搜捕一般青年为对象,顷刻之间,同居十数青年一一被驱室外(其时民子徐静森正立室内,卒未幸免),经由敌兵各别检查之后,即行掳带而去。当时民睹小儿无故被捕,乃夺门以察究竟,只见敌兵把守要道,断绝行人,成群青年俱为敌人蜂拥押来,置集于大方巷一广场上。迨至黄昏,仅该广场一处之地,计有青年数【千上】万之众(事后金陵女大美人华群小姐有真确统计)。
敌除在此青年中择其衣履不周者约四五百名,以机枪惨杀于附近池塘者外,其余悉为掳带而去。一时为母为妻哭子唤夫者有之,奋不顾身尾追于后而为敌兵枪杀者有之,厥状之惨,空前绝后。今幸抗战胜利,大地重光,民除将小儿被掳情形报祈登记备查外,至恳于中央者有二:
(一)速令敌国政府查明此辈无故被掳青年之所在,立予释放。
(二)此辈青年如已惨遭屠戮,则除要求敌国从优给恤外,应责令交出在南京屠杀之凶手,以便引渡来京处以极刑。盖非如此,实不足以泄众愤,而慰冤魂。所请是否有当,理合列具民子徐静森被掳情形表一份,备文呈报,仰祈鉴核示遵。谨呈
南京市市长马
附呈送民徐静森被掳情形表一份(略)民徐嘉禄
现住本京周必由巷十六号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四日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南京市档案馆合编:《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档案》,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11月]
6.裕工布厂宋仲友呈
(1945年10月17日)
窃民于民国十五年与友合资创设裕工布厂于升州路油市大街,至二十二年股东拆散,由民独资经营,后因拆屋让路,原址不敷应用,遂迁至建康路东段淮清桥四百四十二号继续营业(现房主将该屋重建,门牌改为四百四十四号),迨至二十六年冬敌倭入寇,局势危迫,民始将货物约一半移至民之住宅密藏(地址南京水西门外一五七号),余一半乃密藏于店内布橱后墙壁间分散处置,即将店门封锁,遂住于城外以观究竟。未几首都旋告沦陷,民所有货物生财家具不及携带,仅率眷属仓皇出亡。民店乃为敌寇占驻,不料居未数日,于开走时放火烧屋,是时民紧邻房东有一司夫守门,因救火而遭屠杀,厥状至惨,致无人营救,任其燃烧,以故民之货物生财家具尽成灰烬。
同时民之住宅内家具及移存货物亦为敌伪搜掳一空。统计两处损失约值当时法币不下十万元之巨,民一生辛勤所得悉遭损失,五中如焚,恨之刺[入]骨,是以决心约束二子不做顺民,不履敌区,死守穷乡,艰苦备尝,贫病缠绵,几陷绝境,然能苟延迄今者,全赖二子教读所得勉渡难关。今幸抗战胜利,天日重见,复履故土,欣喜如狂,但一思及赤手空空,无资复业,一家十余口生活无依,不禁泪为之下。顷阅钧府布告第八条内开“凡人民受敌伪压迫以致危害生命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得据实呈报听候转呈中央限敌赔偿”等因,足见钧长关怀民瘼无微不至,为此迫切据实呈报,仰祈鉴核俯赐迅予派员调查,早获赐准,俾营业可期早复,十余口生活有依,实为德便。谨呈
南京市政府市长马
具呈人:宋仲友[手印]
籍贯:合肥年龄:六十九岁
住址:南京水西门外门牌一五七号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柒日
证明书
兹证明宋仲友确在建康路淮清桥四百四十二号(现房主将该屋重建,门牌改为四百四十四号)开设裕工布厂有年,于民二十六年冬首都沦陷时,该店所有货物生财房屋为敌寇纵火焚毁净尽,特具此证明书是实。
证明人:王国桢[印]
住址:建康路四四四号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具
[南京市档案馆1003—17—19]
7.三元堂参药号王课亭呈
(1945年11月3日)
窃民开设本京太平桥北八号三元堂参药号兼设三元旅社,前清迄今已历多年,均经前老市政府登记有案。查民二十六年日军攻陷南京时,民等全家逃难回湘,仅留亲戚彭凤林等三人守店,乃日军入驻店内凶暴成性,除将守店三人杀死外,并将店内所存药材全部毁坏,共约值国币洋肆佰一十七万四千七百七十六元,并器物搬运一空,又三元旅社器具等项损失约值国币洋八万余元,以上两项总计损失国币洋四佰二十五万六千九佰七十六元,现在左近贴邻有未移动者可查询证实,兹除遵令具报损失附单呈请察核,并将被杀者姓名列表附呈,伏恳钧鉴乞转令日军赔偿及抚恤,实为恩便。谨呈
南京市政府市长马
附杀死者三人姓名表
附呈土地局公告牌壹张[略]
具呈人:王课亭
住址:本京太平桥北八号三元堂参药号
保长:王渭川
甲长:代王渭川
证明人:代王渭川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三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3—17—28]
8.何索氏呈
(1945年12月30日)
南京市政府社会局
收文社字第2058号
34年12月6日5时
为呈报事由。窃何索氏,因先夫何书成于民国二十六年日军侵占首都,先夫被拉伕损[殒]命至今八载未能雪恨,敞[敝]氏携带幼女小贩为生,日食难度,嗷嗷待哺。呈报钧座要日人政府倍[赔]偿,并恳求钧座设法救济,实感德便。谨呈
南京市政府鉴核
呈报人:何索氏呈[印]
住址:止马村止马坊十保三甲门牌一四二号
卅四.十二.三〇日①
[南京市档案馆1003—3—250]
(①原档如此。根据档案内容推断应为“十一”月。)
9.国光通讯总社戴友柏呈
(1946年8月30日)
案奉钧局通知社叁字第六一九三号内开:“案奉市政府府总秘二(卅五)字第八一七号训令内开案准行政院秘书处三十五年七月十一日札京六字第一七九号交办案件通知单,为准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函转国民参政会第四届第二次大会建议,对于收复区因抗战损失之报纸予以扶植案奉院长谕:原建议第□项交各省市政府酌办等因。抄附原函及原建议案各一件。准此;合行抄发原件,令仰遵照。对于原办法第二项救济殉难报人遗族一节酌办具报此令等因抄发原函及原建议案各一件,奉此;
除分行外合行检发南京市殉难报人遗族调查表乙[一]份,仰于文至七日内,将该项死难人员遗族查填一式贰份具报以凭核办为要”等因。附发调查表乙[一]份,奉此;查死难报人张国珍、卓炳衡二人,均在前新中华报社服务,而张国珍流亡在外,因病死亡。卓炳衡被日寇俘虏杀死。该二人遗族均系贫苦无依,生活维艰,合于抚恤条例第二项。兹奉前因。
理合遵即填报南京市死难报人遗族调查表乙[一]份。备文呈送。仰祈鉴核俯赐核转,实为公德两便。谨呈
南京市政府社会局局长陈
附呈南京市死难报人遗族调查表乙[一]份
国光通讯社南京总社社长戴友柏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八月卅日
南京市死难报人遗族调查表 三十五年八月 日
填报者 张永顺 卓金生
[南京市档案馆1003—3—248(2)]
(二)工商业损失呈文
1.大华大戏院股份有限公司李治隆等呈
(1945年9月27日)
呈为呈请发还产权以便早日恢复营业事。窃敝公司系于民国廿四年由创办人李治隆、夏光宇、司徒英铨、顾祖荣等组织大华大戏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正路自购基地建立大华大戏院一所,于开业时曾呈准实业部注册在案,直至民国廿六年八月十五日起因中日战争爆发,敌机轰炸南京时即告停业,迨我军西移,南京沦陷敌手,敝院乃在民国廿六年十二月廿八日为敌人放火烧火燎焚毁,内院及屋面上盖于三十年十一月间,由敌人池村照信、本国人萧一诚及中华电影公司三方面强占后,合资修理出租与[于]中华电影公司经营。及至民国三十二年五月该中华电影公司合并于中华电影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该院营业权自亦一并归由中华电影联合公司所经管,敝公司当时财产被占,营业被夺,拆移机件恣意蹂躏,负责人等避难各方,隐忍退避所受痛苦八年于兹。今赖我贤明政府及蒋委员长领导抗战卒获最后胜利,际此河山重光,主权收复,敝公司庆欣之余,深以南京系首都所在,电影事业亟宜恢复,以壮市容。敝公司在兹八年之中,惨遭蹂躏,损失甚巨,非大加整理,难复以往规模,理合沥情呈请钧府迅将敝公司大华大戏院俯赐发还,俾得重整残破,以从事于中央国策文化之宣扬,并副本京市民享受正当娱乐之渴望,不胜感戴待命之至。谨呈
南京市政府
市长马
大华大戏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李治隆
常务董事:夏迪华
董事兼经理:司徒英铨
通讯处:南京太平路一五五号
新民大药房转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3—21—173]
2.盐业银行南京分行代理人李绥之呈(1945年9月)
具呈人:盐业银行南京分行代理人李绥之
住址:本京管家桥四十三号
呈为呈请发还房屋以便复业事。窃因本行原有坐落本市中正路第二号门牌房屋一所,该产系属本行南京分行,行址自民国二十六年国军西撤,本分行亦于其时随军西迁,该产自京市沦陷后即为日人强占,其中一切家具亦均被占用八载于兹,损失颇巨。现时日人已无条件屈服投降,各地日军亦均次第缴械,日商已经停业,所有本分行行址原住之日人系属日军井上部队井上少佐占住,现时日军既经缴械并经指挥地点集中,以待遣回本国,而京地前被日人所占用之房屋,由钧府办理发还。是故本分行除关于内部损失俟后另行造册,呈请钧府转呈向日人交涉赔偿外,理合具文请求先行将本分行行址房屋发还,以便复业,实为公便。谨呈
南京市政府
具呈人:李绥之呈[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3—21—169]
3.上海永丰呢绒南京分号张志衡等呈
(1945年10月1日)
(①张志衡等呈)
申请人:张志衡 年四十三岁 籍贯宁波 住上海棋盘街 通讯处本京太平路一九七号
张开运 年三十七岁 籍贯宁波 住永丰呢绒号 通讯处哈罗洋副服号
窃民与张开运之父张久福在上海开设永丰呢号,于民国十九年间在本京租定碑亭巷现时新编门牌十号创设永丰呢绒分号,忽于廿六年中日事变日寇进城,民等冒战火仓皇逃往江北乡间,所有店中其时同人全部弃店离城,只顾逃命致将店中一切于不闻。当时店中尚存有毛货呢绒约计一万余码,其时约值五万元之谱。因本店系分号性质,因未经上海总号股东处置,店中同人未敢擅自移往他处,即使想欲取出其时亦无法搬运,致将店中全部货物生财及重要文据租约合同等件全部损失。事变后该屋即被日人江南洋行占住,并将该屋铺面重行改建,民等亦无力向之理楚,忍痛八年,幸我抗战胜利重见天日,顷奉钧会布告晓谕,人民迅速将日伪占住房屋呈报政府核办。民等问讯之下故迅即赶来南京料理复业,办理此项手续,理合据实陈明申请。民等所开设之永丰呢绒分号历有年所在,本京同业皆知,素有声望,及现时同业之中亦可证明。在日军投降时民曾派人往该处察看调查,发现江南洋行日人所占用家具尚有数件存在,民所有之物如桌椅橱窗尚存在,确系民有之物,理合将占住情形陈明并开具失单请求鉴核办理,俯准赐予查明发还,以便领回复业。实为公德两便。谨呈
南京市政府市长马
附损失单一纸[缺]
具呈人:张志衡张开运
南京永丰呢绒号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一日
(②张志衡等呈铺保)
窃志衡与开运之父张久福原在上海合股开设永丰呢绒号嗣,于民国十九年见租赁本京碑亭巷市房一所(现为新编门牌十号)开设永丰呢绒分号,突于二十六年抗战期间日寇进犯首都志衡等及阁店同人于战火中冒死奔避仓皇逃命,致将店内全部货物生财及重要文据租约合同等件完全损失,该屋旋被日商江南洋行占住,彼时寇焰正方,张志衡等亦无法与之理论,只得返回上海总店忍痛八年。兹幸抗战胜利,天日重光,阅报欣悉市政府布告人民迅将日人占住房屋所受损失呈报核办,志衡等遵即由沪来京筹备复业,该屋虽经日人将铺面略加修改,而内部装修如橱窗及柜台等件,因仍旧贯尚可于临街玻璃窗口一目了然,惟业奉市政府查封无从入内详细查考,拟恳钧会俯念商艰准予启封入内居住,俾得早日复业以壮市容而安生理,兹谨检同原开业纪念照片一页,并誊具损失清单一份,一面觅取同业铺保具文呈请鉴核施行,实为公德两便。谨呈南京市区接收委员会
俯呈原开业纪念照片一页损失清单一纸[缺]
具呈人:张志衡张开运
通讯处:中华路二百八十六号
铺保:福美服装商店
地址:南京太平路门牌八十一号
[南京市档案馆1003—21—178]
4.南京上新河湘鄂木业商人团体代表郭晋卿等呈
(1945年10月30日)
窃民等籍隶湘鄂,素务木商,曾由湘黔产木各地区陆续采办木料运至南京,在上新河建筑木棚住宅一百余座,旅居营业历有年所。查同业商人共计一百三十五户,除各将运京之木料销售外,居常积存大小木料多寡不一。不幸于民国二十六年冬间日寇沦陷南京时烧杀掳掠无所不为,上新河为木商荟萃之区,遭劫尤甚。当时民等惟恐逃亡不及,所遗财产更无法保护。查民等木棚住宅一百余座,共计七百六十间,悉被日寇焚毁,各户所存木料事后调查清楚共有大小木料一千六百三十万零一千九百四十八根,亦被日寇强夺净尽。溯自民国二十六年冬至二十七年秋之间日寇将该项木料海运回国为数不赀,并在南京随时擅用搬运一空,无人敢与抵抗。民等被日寇焚毁棚房七百六十间,内包括什物器具等价值法币九十万零八千元。又被日寇强夺木料一千六百三十万零一千九百四十八根,价值法币六千八百一十一万零四百十元。统计以上各项合共法币六千九百零一万八千四百一十元。民等遭此浩劫,无不宣告破产,相与失业,以致八年以来民等或流落京城或乞食他方,所受痛苦不堪言状,欲复业财力没有,住宅全无。兹幸我国民众在蒋主席领导之下抗战胜利,卒将惨无人道之日寇屈服投降,使国家永奠和平,民众出水火而登衽席,无任庆幸快慰之至。最近仰奉钧命赐予民众查明所有财产之损失报请登记,俾使限敌赔偿以苏民困尤为感戴无既,恩同再造,理合呈请鉴赐核准,实为德便。谨呈
南京市政府市长马
南京上新河湘鄂木业商人团体代表列后:郭晋卿[印]
崔镜秋[印]
昌开运[印]
龚先明[印]
谢炎生[印]
陈福秋[印]
廖亭益[印]
徐寿保[印]
刘荣榜[印]
徐用发[印]
盛世征[印]
曾德邻[印]谨呈
地址:南京钓鱼台湖南会馆内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三十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3—17—19]
5.侨商黄衮生等呈
(1946年1月18日)
呈为敌国军民人等霸占房地产,强将已近筑成之建筑工事及建筑材料以及营造厂之料房工具焚掠净尽,请追令敌国军民人等如数赔偿,以解穷困而维民生事。
窃商民等有房地产一处,坐落首都中山东路二段原名胪政牌楼,东至蔡家花园、南至财政部、西至财政部、北至中山东路,面积共计一三一五九点六二平方市尺,合二亩一分九厘三毫三丝,沿中山东路一面曾建有三层楼钢筋水泥市房四间半,于民国二十三年间竣工告成后,又在后身空地计划建筑三层楼市房十六间,但因当时商民等所集股本未曾筹足,乃即减少八间,就所定八间开始由新华营造厂承包建筑,包价为法币洋叁万捌千肆百捌拾叁元正。经由市政府工务局发给执照后即付给新华营造厂第一期建筑费法币洋壹万伍千元正。迨砖墙砌至第二层楼面又付第二期建筑费法币洋壹万贰千零拾柒元正。迨砖墙砌至第三层楼面时应付第三期建筑费未果,当因商民等股本未收齐,乃致经济拮据,但新华营造厂已将全部房料如樑架、桁条、搁栅、椽子、板条、屋顶、板楼、地板、洋门、洋窗、洋瓦、楼梯、钢筋、水泥、黄沙、石灰一切材料应有尽有应备尽备,需款孔急刻不容缓,商民等迫不得已乃先后电信美国华侨各股东集款应付工程。然因当时世界战潮风起云涌,日趋紧张,所有旅美侨商莫不戒慎恐惧,吝于出资,而且多置电信于不顾。商民等不得不兼程前往美国办理措款事宜,于是乃陷京市工程于停顿中,满拟抵美后于短期内凑集成数以应京市工程之用,奈势[事]与愿违,久措不敷。迨至七七卢沟桥事变传美后,所拟计划竟成画饼,辗转至八一三沪战爆发,则一切图谋皆如泡影矣。此后经友好传知多为不幸之事,且知倭寇占据首都后敌军恶行暴露,奸淫、抢掠、杀人、放火,敌军所至遍地为墟,商民等所营造房屋之全部材料以及新华营造厂之工料房二十七间以及堆集之旧房料三十五间,以及生财器具等等一律化为灰烬。至民国二十七年又经敌商杉浦洋行出张所、敌商中山食堂、敌商平石洗衣商行先后占据商民等之房地产,拆倒营造将成之砖墙作为洗衣场所,截取门窗框子及搁栅当柴烧,敌军更将做成之水泥楼板运走以作防空地窟之用,种种破坏无微不至,而今视之一遍荒地蔓草耳。商民等自幼侨居美国经商为业,现因年迈返归首都集股购买房地产以为休养生息之用,今被敌人毁坏净尽,茫茫前途,岂何能堪。商民等实逼处此不得不据实呈报,附以战时工程损失估价单全份,合计损失为法币伍千叁百伍十柒万伍千伍百贰十元正,请钧府追令敌国军民人等如数赔偿一切之损失,以解穷困而维民生,实为德便。谨呈
首都市政府
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
附注一:首都市政府工务局建筑执照乙[一]份(A)(B)八间市房蓝图正面样子,以及承揽建筑之合同,以及各项账单簿据,皆为敌倭焚毁净尽,故未能一一附在本呈内作证。
附注二:关于京市财政局所发勘丈单及蓝图勘字四六二九号、土地局所发建字一九七号及蓝图勘字二四三四号,现在皆存在地政局内以为启封之用,请调验。
具呈人:黄衮生[印]
代表人:陈权衡[印]
林雨亭[印]
代表人:孙铁海[印]
新华建设公司[印]经理孙铁海[印]通讯处:上海东新桥永寿街三星里三号首都国府路田吉营六号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元月十八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3—17—29]
(三)房产财物损失呈文
1.阮宝燮呈
(1945年9月24日)
呈为敌强占房地请求收回交民耕种而维生命事。窃民世居本京钟阜门即小北门童家巷二十六号,素来耕种园地为生。不意二十六年事变,冬令日军入城,对民众百般欺压虐待,无所不为,均敢怨不敢言。迨至三十七年春,民等全家老小六口由赤手空权[拳]随身衣服赶出,两手空空无住无食苦难言状。民等所有房屋、果木、树园、青苗等全被敌用铁丝圈围在内,毁的毁、折[拆]的折[拆],变成一遍[片]荒地。民等八年抗战在沦陷区中度过,具生活颇难支持。迨今敌人全面受降,我国山河恢复,民等闻悉雀跃。昨缘阅悉钧府晓谕布告,对于人强占房屋者提出证明文件具呈钧府备案,而便向敌交涉赔偿,但民等所有房屋地产园地在二十六年事变前领到钧府聆发图状保存为证,为此具文仰乞钧府鉴核,恩予俯准备案,请求向敌侵占民等房屋园地收回民耕种而维生命,生活房屋被折[拆],地上树木、果园、青苗等一切损失仰祈向敌交涉赔偿而维主权以为生活,是为公德两便。谨呈南京特别市市长马
附呈民等图状号数证件于后,产业均在钟阜门童家巷及红庙一、所有桑园树木园地一丘,登字一七二五三六区五七七段,所有权六区四六六四号,计柒分零贰毫四丝;二、三牌楼狗耳巷五号之四房屋正屋三间下屋三间装修全登记,登字一八四六零号分段图,六区2326段,所有权六字一四零六【号】,计贰分六厘七毫三丝;
三、三牌楼街三十二号登字17256号分段图,六区2406号所有权六区2544号,计贰厘八毫九丝;
四、石先竹果木园地房屋正房三间下房三间,厨房一间,登记条号数看不明白,图状在案未领,坐落石先竹,东至傅姓地,西至王姓地南北,计七分作余;
五、广东山边青苗地一丘,登记条号数看不明白,图状在案未领,坐落广东山庄边。东至张姓地,西至歹姓地,南至陈姓地,北至歹姓地,计一亩余;
六、红庙地方果木园地一丘,登记条号数看不明白,图状在案未领,坐落红庙地方。东至万年会地,西至陈王二地塘,南至民众教育馆,北至陈解二姓地,计七亩余;
七、福建路近靠路边的坟墓地一丘,登记条出卖图状在案未领,坐落福建路边。
具呈人:阮宝燮
共大小六口
现住通讯地址:三牌楼狗耳巷五号之四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3—21—175]
2.程国明等呈
(1945年9月25日)
呈为民房被拆及农地被没收,请求救济并祈令其赔偿以发还而维生计事。窃民业户程国明等情,因祖遗自有坐落本市洪庙等处房地产,计农地、水塘三十余亩,于民国二十七年间被日军田中友部队后改涡川部队无故强占没收以作日军仓库,即将该地一带圈围逐出人民,不许入内,民所种植果木竹园农作物品及鱼类土产同时均被砍伐没收殆尽,寸草不留,毫无分文之赔偿。同年并将民之住所,该地名洪庙第三号门牌瓦房计三间、草房计六间均被日军用武力拆去,一空如洗,又未赔偿分文。顿时致以民等五户有地无可耕种,无家可归,痛心疾首,在恶势力之压迫下无路可申,并将民家东逃西散,辗转迄今已届七年,万分无法。现值政府接收,光明临头,理合具此实情恳求,伏乞钧府恩准为民解放,给予有效之急救,并祈令其赔偿房屋及发还农地,以救五户之生计,实为恩德两便。
南京市政府市长马
具呈人:程国明[印],住虹桥三号程菊朋[印],字国新,住三牌楼十五号程国发[印],住三牌楼廿七号
程国顺[印],住三牌楼廿九号
程国柱,住三牌楼十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