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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宪文 当前章节:15215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05:56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廿五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3—21—170]

3.钱学仁呈

(1945年9月25日)

窃查学仁所有本京城内市一区八九五段之二即在中央大学原址前面坐落榛巷地方计基地叁分九厘六毫一丝,金山所有同段之一基地柒分一厘八毫二丝,两地毗连均于民国二十年间鸠工建筑西式房屋,计学仁名下前埭三开间,楼房一幢及下房三间,金山名下后埭五开间楼房一幢,又下房五间,命名金学里,即原榛巷九号门牌,嗣于民国二十四年三月分别呈经钧府颁发一区七〇五及一区七〇四号土地所有权状各一纸(二十五年三月给领)存执营业在案。迨至民国二十六年日寇黩武侵略,京市沦陷。民等所有上项居屋悉遭敌军侵占,流离颠沛苦痛万状,所蒙损害尤为重大。今幸抗战胜利国土重光,民等八载流浪深庆从此可以还我旧居,重整家业,奈何该产业侵占者日军加藤部队迄未撤离,但外观民等所有该处房屋之大门及前后墙围等建筑物尽被擅自拆毁,已属面目全非,虽内部是否完整暂难悬揣,其必遭毁损破坏了无疑义,诚目睹而心伤者也。按民等倒悬多年,苦难饱尝,亟待携眷迁回稍安喘息,幸蒙钧长关怀民瘼无微不至,业经以京府字第一二八号布告揭示,凡私人房产受日伪侵占者应向本府申请,听候处理,发回等因。爰敢沥陈缘由,陈损害部分,容俟收回房屋详细查明后,再行报请要求赔偿外,理合呈请钧长鉴核,俯赐转饬该侵占部队迅将民等所有上开坐落本市榛巷九号金学里全部房产返还赉业,以维产权而苏民困,实为德便。再该榛巷九号门牌现查已改为七一八号,合并陈明。谨呈南京市政府市长马

具呈人:钱学仁

五五岁,南京人,业厨房

住尖角营镇修里三号

徐金山

七七岁,南京人,业农

住小九华山九号之一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3—21—170]

4.叶春荣等呈

(1945年9月25日)

呈为敌强占房地,联名具文恳求开放,俯准住民入内看守房屋而免偷折[拆]损失事。窃民等世居观音巷,各人皆有房屋地土,耕种园地为生,不意事变,敌军入城,将民等全家老小赶出,所有房屋、家伙、物件、树木、鱼塘、竹园、青苗等项由敌用铁丝网箍圈在内,毁的毁,折[拆]的折[拆],七八年来毁折[拆]损失不堪目睹,悽[凄]惨已极。忍痛迄今,恙喜交加,恙者国家人民生命损失不计其数;喜者敌寇无条件投降,我国山河恢复。我国幸甚,人民幸甚,顷得钧长仁厚贤明,回住首都维护治安。民等伏思受敌凌辱忍痛到今,得见天日,所有房屋未被折[拆]毁,仍在圈内,若不呈请开放入内看守,定被莠民偷折[拆]重加损失,民等惟有不揣畏渎联名具文仰乞钧长电鉴恩予俯准,开放观音巷铁丝网路一条,而便民等入内,各人看守各人房屋,免至莠民偷折[拆]。但民等房屋以及住宅均有二十六年前图状户口为证,请求验给证章,而便出入能行,是为公德两便。谨呈

南京市市长马

具呈人:叶春荣等[印]均住观音巷三十五号黄文俊[印]王培栋[印]李得和[印]陈文炳[印]徐子喜[印]王培山[印]岳维华[印]王保龙[印]仇根豹[印]储文思[印]杨益太[印]高美如[印]许站林[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3—21—174]

5.李给圣呈

(1945年9月31日)

收文府总字第982号

事由呈为呈请揭封发还房屋事附件拟办送请地政局核办。日人遗留物件着妥慎保管,另候处理。卅四.十.

批示

备考

谨呈者:窃民系美洲华侨,于民国二十三年回国,在京置有游府西街六十三号及六十五号内二三四六共五号房屋。事变后即被日商占住,经过七八年之压迫,无时不盼望抗战胜利,俾得解除痛苦。兹者日寇投降,还我山河,民所有之房屋亦得归还,于九月廿八日经钧府派员及警士宪兵新六军协同前来,勒令日人迁出,民上列房屋惟留下共有小桌五个、小橱壹个、木架壹个、火表壹个、银箱壹个、电话壹个,是用特别市府封条封闭,民之土地所有权图状现保存在上海中国信托公司,惟有四邻及司法院朱秘书子规证明该房屋是民自置产业。兹因民生活无着,急需将该房屋出租,为此恳请钧府俯察下情,早日将该五号房屋揭封发还,实为德便。谨呈

南京特别市政府马

附呈民国二十五度二期地价税执照壹纸(游府西街六十五号)[略]土地登记费收据壹纸[略]

土地权书状费收据壹纸[略]

具呈人:李给圣[印]

中华民国卅四年九月卅一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3—1—1076]

6.谢春生呈

(1945年10月2日)

呈为日寇攻破首都,房屋家俱被毁,列具被毁清单,恳求代向日寇清算赔偿,藉免损失而维残生事。窃民谢春生,于战前领有市产,坐落第三区一七八段锦绣坊八号,坐北朝南,旗地一方,面积三分五厘四毫一丝,建有房屋多年在卷。二十六年秋,战争开始,迨及初冬,南京告危,我政府下令西迁,通知市民疏散,民遵命离京,避居江北扬州乡间,年终又遭匪徒强掠,生活无着。于翌年春只得重返京市,藉以设法谋生。奈甫抵家门,原有家屋则成一片焦土,昔日房舍尽为瓦砾。当据留京邻人告之系于日寇入京时,与隔壁凌姓屋同时纵火焚毁。民于迫不得已之下只得赁屋居住,所有家俱细软亦属付之乌有。民于此八年水深火热之中,铁蹄蹂躏之下谋求生活备尝艰苦,痛难言罄。今幸抗战胜利,日寇投降,国府复都,全国人民得庆更生,普天同庆。复蒙我市长爱民如子,返任以来,即行书告于民,凡曾日寇损失财物均可登记求偿。该书八条细则已详为披露,民为该条所受损失份子之一用,敢根据市座指示,请求赔偿,意旨(另抄附损失房屋及家具细则表)备文声[申]请,恳祈俯允列为向日寇清算赔偿名册,藉救劫后余生,实感德便。谨呈第三区公所区长转呈

南京特别市政府市长马

附呈损失房屋及家具细则清单乙[一]张[缺]民谢春生呈

临时通信处:王府园贰号

前进房客:王柏林[印]

王德义[印]

后进住户:谢春生[印]

田镇泰[印]

证明人:慧园坊第五保保长[印]

四邻证明:郑夏氏[印] 戴戡武[印] 凌淑记[印] 代理人刘春生[印]

中华民国卅四年十月二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3—17—18]

7.丁万选呈

(1945年10月29日)

具呈人丁万选,五十五岁,江宁人,住长乐街十五号,曾充萨家湾电报局看管。

为住宅全部被敌焚毁,损失甚惨,刻下衣食不周,具呈报明财产上之损失,请求查明,限敌赔偿事。缘民在抗战前祖居本京南门长乐街廿三等号屋内,该处廿一、廿三、廿五、廿七号四个门牌之住宅,每号计一开间三进,内计房屋十二间三披厢,除廿一号、廿二号二进四间现已卖与他人,现为金姓所有外,其余六间二披厢全部于民国廿六年十二月,不记日期,日军进占南京城时第二日被日军放火烧去,而同街同时被烧之家不一而足。该住宅曾在南京市政府土地局四区登记,有案可稽,且当被烧后有盟邦美国人柏、贝二君查询知悉,自住宅被烧后,民八口之家流落难民区筹处,或小贩糊口,经过八年来之挣扎,所受痛苦不堪言状。兹幸最后胜利,伏读马市长告民众书第八项:凡市民因敌人暴行所受财产上之损失,应填明送区公所转呈,以便汇报中央,限敌赔偿。阅悉之余,感奋万状,爰特具呈报明民家所受财产之损失约值近百万元,仰祈转呈汇报,限敌赔偿,再该产他项权利早已了结清楚,合并声明。又刻下民家赤贫无告,万分困苦,伏乞鸿施大恩,先予查明赈恤,则有生之日皆戴德之年也。谨呈

南京第一区公所转呈

南京市政府市长公鉴

计附呈本产登记收据一纸[略]

具呈人:丁万选押[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廿九日

申请文件收据

南京市财政局

兹收到申请人□□□申请书一纸(列第号)契据弍件依本局审查完竣确定登记通知后,即持此据来局领取土地书状勿误,此据。

计开

印契件官契件租照件新契件白契件字契弍件验契件执照件

右给申请人:丁万选

中华民国年月日收件员

(注意)此收据须妥为保存,如有遗失应呈请市财政局核办。

[南京市档案馆1003—17—18]

8.黄辉凤诉徐秀英凭藉日商强占房产等情呈(1945年11月—12月)

①黄辉凤诉呈

收文府总字第3777号

事由为徐秀英凭藉敌势甘为汉奸强占欠租捏证词污控陈述经过情形,请求依法彻究以雪冤诬而申国纪由。附件拟办请洪康伦速核办。代十一.十一批示

备考

具呈诉人:黄辉凤,男,年二十三岁,南京人,业商,住下关商埠街一四七号,现在病中。

代理人:朱鹏,男,年三十六岁,籍业住址同上。

被诉人:徐秀英,女,年籍不明(25岁江都),住下关商埠街(公共路七号)。

呈为凭藉敌势甘为汉奸,始而强占、继又欠租、返遭捏情诬控、详陈经过情形,请求依法拘究,以雪冤诬而申国纪事。缘民祖居南京下关商埠街经营商业,先父黄梓卿生前建有三层洋式楼房一所,于民国二十六年七七事变后日寇侵陷全家逃出,讵有日商延吉秀吉随敌军陷京时,将民楼房及家具全部侵占开设日华会馆,内附妓院,即(日本慰安妇),被诉人徐秀英与该日商姘识,迨至民全家归来,以法益所在暨生活趋促,向该日商交涉,始而强占不理,经一再交涉,方允以每月日金三拾元作租,立有收租据本,交民收执,其一切强占不让勒逼之行为,概系被诉人徐秀英所指使。惟有忍气吞声,付诸无可如何而已。其租金仅付至二十七年七月止,此后竟不照付。不意该日商情知彼国侵华之举为国际所不许,战事转危之象逐渐明朗,事先预为诡谲技俩,假借华人顾某名义,在民楼房附近复敢侵占董姓等空基上建造房屋,建筑完成后始行迁让。除付过三个月租金日币共九拾元外,又最近一次付交伪币五百万元(折合法币仅二万五千元),核与市上现时租价,民房上下十余间,须两万余法币一月,今七年来仅付此数不符颇巨,民抱宽大为怀息事宁人之者不与计较。而该日商在日军投降消息尚未证实前即行迁让,民因系属租赁性质,未经呈报。又查该日商所存屋内破旧铁床椅凳十余件暨电表、电话,均经下关宪兵队、电灯厂、电话局、分别依法悉数取去,概不难调查证实。今该被诉人徐秀英作敌伪之爪牙,认贼为父,依虎作伥,自行出面指民侵占家具吓诈伪币等情,捏词朦控,遵奉票传于本月六日投案,当庭呈验租据无讹,已蒙首都警察厅质讯说明确在案。综上论结,该日商延吉秀吉所存家具,悉经各机关提取,与民何涉?岂能指为侵占。付与应得租金数额相差颇巨,尚且不愿追偿,又何得指谓吓诈?事实俱在,均可彻查。唯民所不甘者,该被诉人徐秀英姘识敌侨凭藉权势为虎作伥,迹近汉奸之一流,无故诬告善良,不知居心何在?所有被污经过情形,除分呈首都警察厅声辩外,理合具文呈请钧府鉴核,俯予迅将被诉人徐秀英拘案彻究,以申国纪而惩刁顽,不胜迫切待命之至。谨呈首都市政府

商民:黄辉凤[印]

代理人:朱鹏[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

②签呈

签呈

窃查市民黄辉凤呈控徐秀英捏词诬控陈述经过情形,请求依法彻究以雪冤诬而申国纪一案,遂时详查经过情形陈述于左:一、黄辉凤有房屋一幢,坐落下关商埠街公共路口,于南京发生战事时被日寇延吉秀吉占住设立慰安所供敌军欲乐。

二、徐秀英系江都人,原随伊母住于该屋后进,因生活困难帮佣敌寇延吉秀吉任招待职。

三、延吉秀吉之妻因事返国后病故,该延吉秀吉遂与佣妇徐秀英姘奸,至今已生孩二名。

四、延吉秀吉营业后展遂于二十六年间在黄姓房屋右边占用董姓地(业主在渝现尚未返京)搭盖房屋八间扩充营业。

五、本年八月初该延吉秀吉鉴于时局变化,自动结算黄姓积欠租金,亦向黄姓回让房屋。

六、延吉秀吉返让黄姓房屋并将一切完好之家具搬回自建之屋,其原装电话电表及破旧床椅等仍放黄姓房屋内。

七、日寇投降后该延吉秀吉离开己屋,所有延吉秀吉之家具等被下关治安机关没收。

八、延吉秀吉余留黄姓屋内之电话等物,黄姓于我国抗战胜利后即向下关宪兵队报告,被该宪兵队及电话局电灯厂分别派员前来没收,亦制据为证。

九、该徐秀英见所有屋内家具具被没收,遂往黄姓处取破旧家具不获,认为黄姓私吞延吉秀吉物件,遂呈控来府,经本府秘三科刘秋远君查明情形后函请警厅传讯明白,徐秀英控诉黄辉凤私吞物件罪不成立。

十、黄辉凤因无故受徐秀英控告颇为不满,遂将前后情形具报本府备查用申冤誉。

十一、徐秀英现仍居延吉秀吉所建之屋,其余六间已分别租与各户居住(该屋徐秀英不承认系日寇所建但无图状可证)。

以上调查经过情形,为求至该具呈人黄辉凤请示依法彻究一节,经询及原告,谓可以免究等语。查本案前后纠纷案经各机关核办完竣,原告原请彻究一节,既经不愿深究,似可毋庸置议。为该延吉秀吉所建之公共路七号房屋八间,现由徐秀英居住,虽经往查该徐秀英认为已建而毫无证据,拟移送接受委员会按照查封日人财产办法查明办理。当否?

乞夺。

③刘孟伟报告

报告十一月二十三日

奉谕派往下关公共路二十六号左邻之中新旅馆(原为日商吉延所开之慰安所)查封该馆擅自接受之该项房屋以及该所所有之一切家具、电话、电灯、电表等因。遵经前往,据该中新旅馆经理朱鹏声称,前日商延吉所开之慰安所所用房屋系向房主租用,立有契约租折等件(现存警察厅)。此屋已于敌人投降以前(八月一日)退租,当时除破旧家具计十一件及电话电表外,其余所有物品均经搬去,该屋即由原主收回,开设中新旅馆(附呈日人延吉经手人徐秀英(即吉延之妻)退租日期证明书一件)。

不久敌人全面投降,下关宪兵队因此屋系于敌人投降前收回,并无擅自接收情事,故免予查封。仅将该所存留破旧家具十一件饬同日人延吉秀吉①查点后,由该宪兵队取去保存(附呈下关宪兵队收条壹件)。电话壹具亦由交通部派人邱玉彬拆者去(附呈邱玉彬收条壹件)。又电表壹只亦以经电灯厂拆回,现重装电表号码为五一二七〇,有电厂临时收据为证(可向电厂查询)。至于电灯等系该屋原物云云。查具所称以上情形尚属确实。为安定民生体念商艰计,似可免于查封,故特具文呈报,如何之处?仰祈鉴核示遵。谨呈

科长李

秘书长陈

市长马

职:刘孟伟[印]谨呈

④李维明签呈

签呈十一月廿六日于第三科

奉交下查封本市下关公共路二十六号左邻中新旅馆一案。遵派科员刘孟伟前往办理。兹据报告据该中新旅馆经理朱鹏声称:前日商延吉所开之慰安所所用房屋系向房主租用,立有契约租折等件(现存警察厅),此屋已于敌人投降以前(八月一日)退租。当时除破旧家具计十一件及电话电表外,其余所有物品均经搬去,该屋即由原主收回开设中新旅馆(附呈日人延吉经手人徐秀英(即吉延之妻)退租日期证明书乙件)。

(①原文如此。)

不久敌人全面投降,下关宪兵队因此屋系已于敌人投降前收回并无擅自接收情事,故免予查封,仅将该所存留破旧家具十一件饬同日人吉延秀吉查点后由该宪兵队取去保存(附呈下关宪兵队收条乙件)。电话壹具亦由交通部派人邱玉彬拆去(附呈邱玉彬收条乙件)。又电表壹只亦经电灯厂拆回,现新装电表号码为五一二七〇,有电厂临时收据为证(可向电厂查询)。至于电灯等系该屋原物云云。查具所称以上情形尚属确实,为体念商艰计,似可免于查封等情,前来。奉饬前因。理合签请鉴核示遵。谨呈

秘书长陈转呈

市长马

副市长马

拟交稽查室复查并函询警厅办理情形。

超俊[印]元启[印]祖平十一、廿八。

第三科科长李维明[印]

⑤南京市政府公函稿

南京市政府公函稿

卅四年十一月卅日下午时拟稿

查本市下关公共路二十六号左邻中新旅馆房屋,原为敌商延吉开设慰安所。本府前据密报该中新旅馆有擅自接收嫌疑,业经派员前往查封在案。兹据报告:据该中新旅馆经理朱鹏声称:是项房屋敌商延吉在抗战时期系向房主租用,立有契约租折等件(现存警察厅)。此屋已于敌人投降前退租,而由原主收回开设旅馆,并无擅自接收,请求免予查封祈鉴核等情。据此查所称烦情当初办理该案情形,敌商延吉立有契约租折等件,现存贵厅,其经过情形如何?相应函请查明见复为核。此致首都警察厅

⑥首都警察厅公函

首都警察厅公函发文复法字第号附送手册一本名片一纸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发案准贵府府总秘字二三一三号公函:以下关公共路中新旅馆房屋为敌商开设慰安所,经派员前往查封,兹据中新旅馆经理朱鹏声称,以该房屋敌商延吉在抗战时系向房主租用立有契约租折等件(现在警厅),于敌人投降前退租,即由原主收回开设旅馆,并无擅自接收,请免予查封等情。查所称敌商延吉立有契约租折等件,现存贵厅,起经过情形如何函请查明见复等由。准此;查此案前准贵府府总秘字一三零六号公函,以朱鹏吓诈日商延吉伪币五百万元请查照办理见复等由。业将该朱鹏等传案讯明各予交保并函复在案。惟该朱鹏于庭讯时仅呈验手册一本及日人和田名片一纸,并无契约租折呈案各件,饬其领回,尚未投领。兹准前由,相应将该原件检送即希查收见复为荷。此致南京市政府

随附手册一本名片一纸[略]

拟办:查案核办。

厅长韩文焕

[南京市档案馆1003—21—186]

(四)宗教公益慈善团体呈文

1.观音庵住持尼演德呈

(1945年11月10日)

呈为日军部队焚毁庵宇恳予恤情请求事。窃尼庵住本市金川门外四所村清修有年,会丁丑冬间事变勃起,演德率徒众往仪征避难,翌春回京。日军部队侵住未久开拔时又焚毁前进草房八间、后面大殿瓦房六间、六角钟亭一间,苦弱尼僧八年以来无法呼号。幸我最高领袖蒋委员长领导暨明邦援助,抗战胜利,全国民众情绪欢腾溢于言表,出家虽属世外之人,但爱国热忱并不自甘落后。兹阅报端,钧府布告周知民间陈报财产损失情形,爰特具文仰恳钧长仁慈派员调查焚毁庵宇,准予恤情不胜待命之至,实为德便。谨呈

南京市政府市长马

附呈证明书乙[一]件

具呈人:本市金川门外四所村观音庵住持尼演德[印]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十日

证明书

兹证明金川门外四所观音庵前进草房八间,后面大殿瓦房六间,六角亭一间,因战事发生,南京沦陷时均遭日寇焚毁,特此证明。

证明人:坊长戴华亭

保长张玉棠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十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3—17—22]

2.祖灯禅林僧释惟法呈

(1946年10月11日)

超俊市长钧鉴:窃僧素一区寒僧,查本庵前主持恩师宏亮,不幸身染重恙,于农历八月三十日亡故,寒庵自始至今。且先祖诸乃抱慈悲尊善为人,因七七抗战事变,本庵惨逢日寇焚毁,陷为一片焦土,以致江北田产等被人勒占,均无收获,数载于兹。前恩师宏亮,在各种困难情形之下,用尽心思,灾遇日寇以往百端痛苦,故心灵受刺激过多,所以一病难医。小僧每忆恩师,深思夜度,难安席枕之累。现恩师虽亡故,奈手中拮据,只得仍停柩本庵,无法安葬。素仰钧座大恩如天,为民父母,解除痛苦,以慈悲救世为怀。伏乞钧座降甘露查案,即日赐发损失费,免小庵数口坐饿待毙,则死者亦含笑于九泉。惟恩师在世之时,按政府规定呈请钧座发给损失费在案,但该项损失费,迄今未蒙赐发,目下如眉急之须,故迫不得已冒昧前来呈渎钧座清听,乞即颁一切手续,僧以便前来钧府具领,则感恩无尽矣。临□迫切不胜待命之至,专肃谨叩钧安!并乞恩旨即颁。

金陵城北镇江路晚市祖灯禅林僧惟法丧叩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3—13—44]

3.南京大药房郑信懋呈

(1945年12月28日)

呈为呈报抗战期间财产遭受损失请求转呈中央责令日寇赔偿事。

窃市民郑信懋于战前在本京太平路二〇三号开设南京大药房历有二十余年,迄民国二十六年八一三日寇发动侵略,首都情势日形紧迫,市民纷纷避难,斯时交通拥塞货物无从疏散,风声鹤唳越见危急,市民迫不得已乃将店门封闭,空身率同店伙挥泪告别南京,所有全店货物生财店员衣李悉数封存店内毫无带走,至十二月十三日获悉南京沦陷经辗转探听,至次年春始知日寇进城之后烧杀拐抢十室九空,市民数十年之心血结精被日寇毁于一旦,痛心曷极,而八年以来所受精神痛苦生活压迫更是笔楮难穷,今我贤明政府乃有详查抗战损失要求日寇赔偿之举,市民闻之不胜感激,爰特开具损失单备文呈请钧府垂鉴,伏乞转呈中央责令日寇赔偿以申冤愤而苏民困,不生感恩之至。谨呈南京市政府市长马钧鉴

附损失单一份[缺]

损失报告单一份[缺]

市民郑信懋[印]敬上

通讯处:朱雀路四七之七号转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卅一日

[南京市档案馆1003—17—21]

4.广东医院总院程立钧呈

(1946年2月12日)

窃南京中山东路广东医院总院成立于民国十八年,医务日见发展,即筹设分院于中华路并置院基于淮海路,购备建筑材料准备建筑新院,扩充业务。适抗战军兴,京致遭空袭,马市长组织救护团指定该院为是区负伤人员收容所,民奉派为该区分团团长,指挥开业医师从事救护工作,以天职所在,谨守岗位。民二十六年九月日机大举空袭,该院中弹被炸,祗[只]余院前局部,院内药品仪器用具遭毁迨[殆]尽,是役死伤甚众,民亦身负重伤,被炸情形有当日中央日报记载可考,及首都濒危,民迫不得已遣散员工率眷退汉,院中职员宿舍什物用具及分院药品仪器等物,于沦陷时尽被抢掠,宿舍复被焚烧总院残余部分亦被日商强占开设商店使用……(略)因日寇暴行尽受损失,在当时中央日报记载可稽,日下炸毁部分尚未修复,事实俱在。理合遵照中央明令开列损失清单具文呈请鉴核,伏乞准予赔偿,俾能复院,实感公德两便。谨呈苏浙皖宣慰使钮

附呈:损失清单一份

具呈人:广东医院院长程立钧[印]

住址:南京中华路六十三号广东医院分院[印]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十二日

南京广东医院院长程立钧遭日寇暴行在京所受损失清单

[南京市档案馆1003—17—10]

第六篇

南京审判

一、南京审判日本战犯的国际法和中国法

(一)同盟国促令日本投降并审判其战犯

1.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

(1943年12月1日签字)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诸方面加诸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

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身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

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我三大盟国轸念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期间,使朝鲜自由独立。

我三大盟国抱定上述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家目标一致,将坚持进行。为获得日本无条件投降所必要之重大的长期作战。

罗斯福蒋中正丘吉尔(签名)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十八/2598]

2.中美英三国《波茨坦公告》

(1945年7月26日)

(一)余等美国总统、中国国民政府主席及英国首相代表余等亿万国民,业经会商并同意对日本提出劝告,予以一机会,以向三国无条件投降,免日本全体人民遭受战争之惨祸。

(二)三国陆海空部队已增强多倍,其由西方调来之军队及空军,即将予日本以最后之打击,彼等之武力受所有联合国之决心之支持,对日本全面作战,不至其停止抵抗不止。

(三)德国无效果及无意识抵抗全世界自由人民之力量所得之结果,彰彰在前,可为日本人民之殷鉴。此种力量,当其对付抵抗纳粹时,不得不将德国人民全体之土地、工业,及其生活方式摧残殆尽。但现在集中对付日本之力量,则较之更为庞大不可衡量。吾等之军力加以吾人之坚决意志为后盾,若予以全部使用,必将使日本军队完全毁灭,无可逃避,而日本之本土亦终必全部残毁。

(四)时机业已到来,日本必须决定一途:其将继续受其一意孤行、计算错误而将日本帝国陷于完全毁灭之境之军人统制?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许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

(六)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权威及势力,必须永久铲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建立。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到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而有确实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须经盟国之军队予以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可以领有之小岛在内。

(九)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其返乡,得以和平从事生产、生活之机会。

(十)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须将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趋势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必须成立。

(十一)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赔款所需要之工业,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不在其内。为此目的,可准其获得原料(别于统制原料),日本最后参加国际贸易关系,当可准许。

(十二)上述目的达到时,日本得依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保障和平及负责之政府,届时三国占领之军队即撤退。

(十三)吾人劝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对此种行动诚意实行予以适当之各项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

杜鲁门丘吉尔蒋中正签字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十八/2598]

(二)日本向中国投降的降书

1.国民政府中央社转发瑞士政府转达日本投降建议致美国政府的照会

(1945年8月11日)

(重庆十一日中央社电):据美新闻处华盛顿十一日电:瑞士代办葛拉斯理,十日转美国关于日本投降建议文照会原文如次:“鄙人谨通知阁下,日本驻瑞士公使,奉其本国政府之命,已要求瑞士政府,以下列诸事通知美国政府。(中间一段与十日东京广播之投降建议相同)日本公使,在致送上述电文时,并曰:其本国政府,要求美国政府经由瑞士致送答复日本。并经由瑞典向英、苏两国政府;经瑞士政府向中国政府,提出同样要求,中国驻瑞士公使,亦已经由瑞士政府获得上项通知。鄙人已准备随时接收美国政府之复文,并转致敝国政府。谨向阁下表示最高敬意。葛拉斯理瑞士暂行代办使事。”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七八七/50]

2.《贵州日报》转发中美英苏四国接受日本投降的复文

(1945年8月12日)

(重庆十一日中央社电):据美新闻处华盛顿十一日电: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送交瑞士公使馆代办葛拉斯理,托其转达美国政府之对日本投降建议复文。全文如下:

“代办阁下:八月十日之照会奉悉。兹复者,美国大总统,已嘱鄙人代表美英苏中四国政府致函阁下,俾经由贵国政府转达日本政府。关于日本政府来电接受波茨坦宣言之条款,然有下列一点,附以一项谅解曰:上项宣言,并不包含任何要求有损天皇陛下为至高统治者之皇权。吾人所采立场如下:自投降之时刻起,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统治国家之权力,即须听从盟国最高统帅之命令。最高统帅将采取其认为适当之权力,实施投降条款。日本天皇,必须授权并保证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能签字于必须之投降条款,按波茨坦宣言之规定,能获实施,且须对日本一切陆海空军当局,以及彼等控制下之一切部队(不论其在何处)发施号令,停止积极活动,交出武器。此外,并须发布盟国最高统帅在实施投降条款时所需之其他命令。日本政府在投降之后,应立即将战俘及所扣侨民,运至指定之安全地点,俾能迅速登同盟国之运输船只。按照波茨坦宣告,日本政府之最后形式,将依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愿确定之。同盟国之武装部队将留于日本,直至波茨坦宣言所规定之目的达到为止。

贝尔纳斯(签字)国务卿。”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七八七/50]

3.日本天皇裕仁关于投降的诏书

(1945年8月14日)

朕深鉴于世界大势及帝国之现状,欲采取非常之措施,以收拾时局,兹告尔等臣民,朕已饬令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愿接受其联合公告。

盖谋求帝国臣民之康宁,同享万邦共荣之乐,斯乃皇祖皇宗之遗范,亦为朕所拳拳服膺者。前者,帝国所以向美英两国宣战,实亦为希求帝国之自存与东亚之安定而出此,至如排斥他国主权,侵犯其领土,固非朕之本志。然自交战以来,已阅四载,虽陆海将兵勇敢善战,百官有司励精图治,一亿众庶之奉公,各尽所能,而战局并未好转,世界大势亦不利于我。加之,敌方最近使用残酷之炸弹,频杀无辜,惨害所及,真未可逆料。

如仍继续交战,则不仅导致我民族之灭亡,并将破坏人类之文明。如此,则朕将何以保全亿兆之赤子,陈谢于皇祖皇宗之神灵。此朕所以饬帝国政府接受联合公告者也。

朕对于始终与帝国同为东亚解放而努力之诸盟邦,不得不深表遗憾;念及帝国臣民之死于战阵、殉于职守、毙于非命者及其遗属,则五脏为之俱裂;至于负战伤、蒙战祸、损失家业者之生计,亦朕所深为轸念者也。今后帝国所受之苦难固非寻常,朕亦深知尔等臣民之衷情,然时运之所趋,朕欲忍其所难忍,堪其所难堪,以为万世开太平。

朕于兹得以维护国体,信依尔等忠良臣民之赤诚,并常与尔等臣同在。如情之所激,忘滋事端,或者同胞互相排挤,扰乱时局,因而迷误大道,失信义于世界,此朕所深戒。宜举国一致,子孙相传,确信神州之不灭,念任重而道远,倾全力于将来之建设,笃守道义,坚定志操,誓必发扬国体之精华,不致落后于世界之进化。尔等臣民其克体朕意。

御名御玺

昭和二十年八月十四日

各国务大臣副署

[复旦大学历史系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4.日本政府关于投降致中美英苏四国电

(1945年8月15日)

一、关于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之各项规定事,天皇陛下业已颁布饬令。

二、天皇陛下准备授权,并保证日本政府及日本大本营,签订实行波茨坦宣言各项规定之必需条件。

天皇陛下并准备对日本所有海陆空军当局,及在各地受其管辖之所有部队,停止积极行动,交出军械,并颁发盟军统帅部所需执行上述条件之各项命令。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七八七/222]

5.日本向中国投降的《降书》

(1945年9月9日)

一、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已向联合国最高统帅无条件投降。

二、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命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之将领,愿率领所属部队向蒋委员长无条件投降。

四、本官当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全部日本陆海空军各级指挥官及其所属部队,与所控制之部队,向蒋委员长特派受降代表中国战区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上将,及何应钦上将指定之各地区受降主官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海陆空军立即停止敌对行动,暂留原地待命。

所有武器、弹药、装具器材、补给品、情报资料、地图、文献档案及其他一切资产等,当暂时保管。所有航空器材及飞行场一切设备,舰艇、船舶、车辆、码头、工厂、仓库及一切建筑物,以及现在上第二款所述地区内日本陆海空军,或其控制之部队所有,或所控制之军用,或民用财产,亦均保持完整,全部待缴于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指定之部队长及政府机关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日本陆海空军所俘联合国战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释放,并保护送至指定地点。

七、自此以后,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区域内之日本陆海空军,当即服从蒋委员长之控制,并接受蒋委员长及其代表何应钦上将所颁发之命令。

八、本官对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以后对投降日军所颁发之命令,当立即向各级军官及士兵转达,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区之所有日本军官佐士兵,均须负有完全履行此类命令之责。

九、投降之日本海陆空军中任何人员,对于本降书所列各款,及蒋委员长与其代表何应钦上将嗣后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迟延情事,各级负责官长及违犯命令者愿受惩罚。

奉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签字人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陆军大将冈村宁次

昭和二十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分签字于中华民国于南京。

代表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并为对日本作战之其他联合国之利益接受本降书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公历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时分,在中华民国南京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蒋中正特派代表中国陆军总司令陆军一级上将何应钦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十八/2596]

(三)日军暴行与战争国际法和中国刑法

1.中国对日军暴行进行调查

(1)军事委员会关于英国建议同盟国组织战犯罪行委员会致参事室代电

(1943年6月13日)

参事室王主任勋鉴:据外交部吴次长呈报,英方建议召集同盟国代表讨论组织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请指定人选等情前来。兹将原签呈及附件随文转发,即希核议,并拟议代表人选具候核。中正。已阮。侍秘。

附发原签呈一件,附件中西文各二件[缺]。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七六一/208]

(2)参事室拟具日军罪行委员会节略及组织纲要呈

(1943年6月19日)

接英建议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事室拟呈“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节略”,呈委员长。

六月十九日

组织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节略

军兴以来,日本陆海空武力对我进行侵略战争,使用禁制武器,屠戮无辜平民,劫掠焚烧,种种罪恶不一而足。查海牙陆战规例公约,原定交战国对于本国武装部属之一切行为须负其责。凡非法作战致平民蒙受损害,该国政府有担任赔偿之义务。同时对于行为者之个人,一方既为破坏战争法规,他方即为刑事罪犯。受害国家有权加以审判定罪,不因其为作战中所犯之行为而减轻其刑事之责任。例如抢劫,盗窃,放火,杀人,强奸,略诱等,既为战争法规所禁止,则刑事条件即已满足。国际公法学者对此已有一致主张,各国军律亦有此项规定,凡尔赛条约并已创立前例。该约于民事之赔偿损害,刑事之个别责任,均经分定条款。关于战时刑事罪犯,德国承认各国有提交军事法庭之权。如果查明为有罪之人,应判以军法规定之惩罚。德国应将被控为违反战争法律与惯例之行为者,或经举出姓名,或举其官阶职务,送交协商国政府(二百二十八条)。对协商国之一国人民犯有刑事行为者,应提交该国军事法庭。对协商国一国以上人民犯有刑事行为者,应提交关系国所组织之军事法庭(二百二十九条)。为惩处过去日军在我国境内所犯罪行,及为防止将来撤退时更大规模之可能破坏,我政府应即切实调查一切罪证,以为战争终结时提出要求之准备。兹谨草拟“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组织纲要”,以供采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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