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一九○七年十月十八日所签订之海牙和约第三章关于敌对状态开始之规定.2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127]
(三)南京大屠杀立案及战犯名单
1.战犯处理委员会讨论南京暴行资料如何办理的第七次常会记录摘要
(1945年12月25日)
乙:讨论事项
C:南京暴行如何办理
决议:由外交部移由司法部办理。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201]
2.《中央日报》关于南京人民陈诉南京大屠杀案资料初步整理的报道
(1946年1月6日)①
《中央社讯》蒋主席巡视南京所接受人民陈诉之函件,计共一千零三十六件,连日加紧分类整理,初步工作业已完成。函件性质大致与在北平所接受者相同,仍以请求抚恤救济及派委工作者为最多,共二百七十九件。请求抚恤救济者,多为参加抗战伤亡之军民家属及遭受敌侨暴行家产荡然、贫困无告之民众,请求派委工作者则多系曾参加抗战工作之军人及公教人员,亦有因案被押请查明开释者,因亲友参加抗战失踪请求查访者。次多为检举敌伪罪行函件,共有三百二十件,其中六十七件系检举南京大屠杀案中之日寇暴行,所陈敌军奸杀掳掠种种非常残酷行为,令人惊心怵目,想见当年面目狞狰之兽军与惨绝人寰之呼声。陈诉者多属身历其境,颇多极为真切与极可珍贵之资料。如当日金陵女中收容所的记录尤堪重视。
(①此件无年代,据有关文件提供,当为1946年。)
[《中央日报》1946年1月6日]
3.《中央日报》社论:要求引渡战犯松井石根等来南京伏罪
(1946年7月29日)
京市临参会所组织的南京大屠杀案调查委员会,曾于廿六日决议“电请国民政府转函远东战犯法庭引渡大屠杀案首犯松井石根等来京审讯。”我们对此有深切的同感。因为日军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攻占南京起,便进行其惨绝人寰的大屠杀,南京市民惨死在这罪恶的屠杀中的数字,约计是二十五万以上。就中由红卍字会及崇善堂收殓的尸体,计十五万五千三百三十八具,其由日军掷尸江中的或焚化者则虽无正确的统计数字可资证明,要也不下十万左右。像这样的血债如果不清算一次,或是只由东京战犯法庭去清算,而不递解来京审理,实无以平死难者的冤愤之气。
南京大屠杀案的执行者,就是最近在东京战犯法庭受鞫的松井石根及桥本欣五郎。他纵容所属部队屠杀毫无抵抗力的市民,不止屠杀了壮年的男女,并且屠杀了白发老翁,黄口幼童,不止任意从各家宅中间拖出市民来屠杀,并且从收容所难民的地区拖出难民来屠杀。其屠杀手段的残忍,绝非文字言语之所以形容。除了用机枪乱射之外,还有炮烙、活埋、刺刀乱砍、棍棒乱击、灌煤油、剜目、劓鼻、割舌头、刺额、剜乳、刺下体、嗾使军犬狂噬、倒悬受鞭等酷刑。他们以目击我同胞的惨死为乐,所以死于大屠杀的同胞男女老幼,往往是备受种种惨无人道的酷刑而死。
他们除了进行罪恶的大屠杀之外,更进行其罪恶的强奸轮奸,而且遭强奸轮奸的妇女,十九也都死于他们的割乳刺阴诸酷刑的下面。当时在京的若干中立国人,都目击过他们强奸十一岁的幼女和六十岁以上的老妪,奸后以刺刀结束其生命。
对于青年学生和壮年男子,往往在屠杀之前,逞其毫无人性的残忍手段,或割其肉而浇以刺激性极强的药水,使其痛澈[彻]骨髓,或以刺刀乱刺,使其体无完肤,必俟声嘶力竭,反拨力完全消失,然后才肯发枪弹把他打死。他们恨那些青年学生和壮丁的抗日意识无法予以削弱,所以恣意蹂躏、打击,聊以快意。在他们的观念中,没有战时应守的国际法规,没有人类社会所应尊重的人道,只有杀尽“抗日分子”的仇意。
现在他们虽已放下武器,但这一笔血债,却不能没有一种象征的清算方法。最好的象征清算法,自然无过于公开审讯他们的渠魁,并明正其罪刑,垂为千秋万世的炯戒。但审讯及行刑的地点,却似乎有采取属地主义的必要。因为如果把他们解到犯罪的地点受鞫伏罪,则后读史者必有所警惕,不致再蹈蔑绝人道的覆辙,其教育的意义必甚深长。
因此,我们赞成市临参会的决议,希望政府能向战犯法庭交涉,把南京大屠杀案的首犯松井石根递解到京,就其犯罪的地点,鞫讯其当时犯罪的过程,并使其就地伏法。
我们相信这是政府应该做的事:一则南京大屠杀的祸首罪魁,如果不当南京市民的面前受鞫伏诛,不止无以告慰二十五万以上惨死于非命的同胞在天之灵,并且也无以平死者亲族戚党的愤气。二则这个大屠杀的祸首罪魁如果不以我们的法官为主体而在南京受鞫,多少也会使抗战军民感到抗战史的没有光辉。三则血债固不必一一求债,但也不容没有一种象征的取偿法,如果松井石根不在南京偿还大屠杀的血债,那就似乎连象征的索偿血债都没有做到了。连象征的索偿血债都没有做到,则将来异族如再以我为懦弱不足畏,岂不是一种最大的损失?
总之,我们要求把松井石根送到南京受鞫伏罪,并不是基于报复的心理,而是要惩罚犯弥天大罪的渠魁,来象征我们决非甘受异族大屠杀的民族,来象征我们决非不能直接惩罚祸首罪魁的国家。这种象征的清算血债,并不失我们宽大的旨趣,也无害于我们和盟友的合作惩凶。
[《中央日报》1946年7月29日]
4.军令部对南京大屠杀案战犯调查表
(1946年9月19日)
部队番号:总指挥官
阶级:陆军中将
部队长姓名:朝香宫鸠彦王
籍贯:皇族
年龄:五七
经历:陆大教官、步兵第一旅团长、近卫师团长。民二十六年十二月任会攻南京总指挥官,二十七年调军事参议官。二十八年八月晋级大将。
罪行调查:二十六年十二月渠任会攻南京之总指挥官,计划屠杀南京无辜人民,抢夺物资,皆出于彼之指挥。
陆军中将
吉住良辅
东京
步兵第三十六旅团长,二十五年调第九师团,二十八年编入预备役,该师参加上海、苏州、南京诸役,系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该部由中华门入城直接指挥部下任意烧杀抢夺物资、奸淫民妇之惟一罪魁。
陆军中将
荻洲立兵
知爱
二十四年八月任台湾军参谋长,二十六年九月调第十三师团长,二十八年一月编入预备役。
十二月参加南京血役,该部系于十一月由通济门入城,监督部下惨杀我无辜人民并任意强奸民妇、抢夺物资的无所不为之罪魁。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9]
5.战犯处理委员会对处理南京
大屠杀案的决议摘录
(1946年10月25日)
(二)日本战犯案件,送经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审查通过者,应即行逮捕,其已回日本者(以重要而证据确凿之战犯为原则),应与盟军总部接洽引渡之。
(三)与南京及其他各地之大屠杀案有关之首要战犯,应从严处理。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135]
6.司法行政部关于南京大屠杀案战犯名单(1946年)
被告姓名、官阶、隶属单位及职位
1.朝香宫鸠彦王,中将,会攻南京总指挥官
2.谷寿夫,中将,第6师团师团长
3.吉住良辅,中将,第9师团师团长
4.荻洲立兵,中将,第13师团师团长
5.松井石根,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
6.本间雅睛,中将,第27师团师团长
7.原田熊吉,日特务机关首长
8.天谷直次郎,第27师团第24旅团旅团长
9.藤田进,第3师团师团长
10.山室宗武,第11师团师团长
11.中岛今朝吾,第16师团师团长
12.牛岛贞雄,第18师团师团长
13.中岛晒三雄,大佐
14.山田次郎,属中岛部队
15.冈本保之,大佐,属中岛部队
16.中岛袈裟郎,属中岛部队
17.桥本贤二郎,属中岛部队
18.陆岛三郎,中岛部队伍长
19.畑俊六,中国派遣军总司令
20.加六田,大尉,属1625荣队
21.向井敏明,少尉,属片桐部队
22.岩尾野田,少尉,属片桐部队
23.广三,中佐
24.橘光,中岛部队上校[大佐]
25.胁坂,胁坂部队指挥官
26.藤井,藤井支队指挥官
27.一茶,一茶支队指挥官
28.山田,山田分队指挥官
29.长野,长野分队指挥官
30.大野,大野分队指挥官
31.片桐,片桐分队指挥官
32.今中,今中部队指挥官
33.三国,三国分队指挥官
34.松井,松井分队指挥官
35.助川,助川部队指挥官
36.长谷川,长谷川部队指挥官
37.竹下,竹下支部队指挥官
38.野田,野田部队指挥官
39.天谷,天谷支队指挥官
40.人见,人见部队指挥官
41.冈本,冈本支队指挥官
42.伊藤,伊藤分队指挥官
43.千叶,千叶部队指挥官
44.芹川,芹川炮兵队指挥官
45.野中,野中工程队指挥官
46.下枝,下枝部队指挥官
47.川村,川村航空队指挥官
48.宫川,宫川部队指挥官
49.神奇,神奇航空队指挥官
50.泷,泷航空队指挥官
51.桥口,桥口部队指挥官
52.山本,山本部队指挥官
53.原口,大佐,属特务机关
54.猪木,猪木部队指挥官
55.德川,德川部队指挥官
56.水野,水野部队指挥官
57.大穗,大穗部队指挥官
58.难波,难波部队指挥官
59.富田,南京宪兵队队长
兹另将已知部队名称而未知其长官姓名者附列于后以供参考。
60.田上部队
61.炽田部队
62.西部部队
63.山田部队
64.田中部队
65.谷川部队
66.日本海军施设部队
67.红尾部队
68.太田部队
69.铃木部队
70.治骨部队
71.日本俘虏收容所
72.幕府山警备队
73.加藤部队
74.后藤部队
75.板胁部队
76.青野次部队
77.上田部队
78.西游队
79.日本运仓库
80.石岗部队
81.中岛野战队仓库
82.自动车修理工厂
83.海军部阿大卡舰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七/8705]
7.《中央日报》关于战犯处理委员会要求盟军总部将南京大屠杀案战犯引渡来华法办的报道
(1946年)①
(本报讯)据悉:南京大屠杀案有关人犯,当局现正积极准备引渡中,下周战犯处理委员会开会时,将对此事加以讨论。然后要东京盟军总部将该批人犯押解来华讯办,以慰数十万无辜被害冤魂。闻名单中将包括当时进攻南京日军最高统帅松井石根,司令官柳川、中岛,及谷寿夫于历次申辩书中所要求引渡之共犯如下野、田边等人。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97]
(①原件无年代,据有关文件判断当为1946年。)
8.合众社关于南京大屠杀案战犯都将押解来华受审的报道
(1946年)
(合众社南京十七日电)据此间十七日获悉,国防部外务局曾送交东京战犯法庭名单一纸,要求引渡松井、柳原[川]及其他参加南京大屠杀之将领,东京战犯法庭顷已表同意。据悉,除在东京战犯法庭受审者外,列入名单内之一切战争嫌疑犯不久均将被押来华受审。松井乃抗战初期中之日军司令,柳原[川]及谷寿夫乃南京大屠杀时攻击南京中华门之日军司令。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97]
三、国民政府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开庭审判
(一)首审战犯谷寿夫
1.战犯谷寿夫引渡来华受审
(1)战犯处理委员会关于谷寿夫罪行调查表摘要
(1945年9月19日)
部队长姓名:谷寿夫,经历:步兵第二旅团长,东京湾要塞司令官。
二十五年第六师团长。二十七年一月调中部防卫军司令官。二十八年八月编入预备役。三十三年任机械化国防协会副会长。罪行调查:该师于二十六年九月参加永定河、保定诸役后,南调与18D、114D等参加杭州登陆战、南京会战,系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参加南京之役。十三日该部由中华门先行入城,直接指挥部下任意烧、杀、抢夺物资、强奸民妇等,实为惨杀我无辜人民最众之罪魁。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135]
(2)国防部战犯管理处关于解送战犯谷寿夫等赴沪致上海军事法庭代电
(1946年8月2日)
上海军事法庭公鉴:准中国驻日代表团午俭代电,略以奉国防部命派占领军官佐常家铠等四名,将战犯矶谷廉介与谷寿夫二名押解返国,并请交上海军事法庭审讯。等由。兹经矶、谷等二名业经押解到处,特电呈国防部并电复外,特派本处徐组长益三,押同该战犯矶谷廉介、谷寿夫两名送请贵庭收押,给据。并祈见复为荷。国防部战犯管理处处长邹任之。未冬。正二。印。
附日本战犯矶谷廉夫[介]及谷寿夫两名。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201]
(3)国防部战犯管理处关于战犯谷寿夫移解书
(1946年8月3日)
战犯级职:陆军中将
姓名:谷寿夫
年龄:六十五岁
籍贯:东京都中野区富士见町五三号队部:熊本第六师团长
右开战犯因由中国驻日代表团嘱解军事法庭审判一案,奉令逮捕。
兹解贵庭审讯,即请查收结据为荷。此致军事法庭
计送谷寿夫壹名
国防部战犯管理处启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201]
(4)国防部二厅关于战犯谷寿夫等已押解到沪致南京军事法庭代电
(1946年8月10日)
国防部快邮代电令二宫字第1655号本部军事法庭公鉴:兹检战犯管理处三号字第八号代电开:奉中国驻日代表团午检代电开:战犯矶谷廉介、谷寿夫等两名奉国防部电押交上海军事法庭审判。等因。兹派占领军官佐常家铠等四员押解返国,即请收押转交上海军事法庭审讯。等因。该战犯矶谷廉介及谷寿夫两名,业于本(八)月一日下午四时抵沪,除遵即收押电上海军事法庭处审讯,并电复外,谨电呈备核等情。除分电外,相应电请查照为荷。京国防部第二厅。(卅五)未灰。机军研十一。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140]
(5)国防部军法司刘慕曾关于战犯谷寿夫等将解京受审致军事法庭代电
(1946年9月9日)
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公鉴:奉交下战犯管理处本年八月十九日正利字第二四号呈,附日战犯矶谷廉介及谷寿夫二名研讯摘录译文五份报请核办等由。准此。查本案前准第二厅未灰机军研十一代电,以该犯等业由东京押解至沪,现由上海军事法庭审讯等语。当以该矶谷廉介、谷寿夫二名系侵华最力之重要战犯,而谷寿夫尤为南京大屠杀案之要犯,为便利侦讯起见,经提战犯处理委员会第三十八次常会决议:“移本部军事法庭审判”等语。记录在卷。除另电第一绥靖区司令部及战犯拘留所分别转解验收外,特电附送该犯等研讯摘录译文一份,即希查照办理为荷。
司长刘慕曾。战。印。附摘录译文一份。
谨将战犯日中将谷寿夫研讯记录译文抄呈鉴核。
问:从日本出发,至抵达中国,其经过野战概略若何。
答:在任职第六师团长时,于八月一日从熊本出发,经过朝鲜,至八月下旬,以一个师团集合,由最高司令官香月中将指挥,参加永定河作战,嗣向保定、正定、石家庄前进。九月下旬,在石家庄接受密令进至大沽,复经海道至八口浦集中演练,次期登陆作战(因八口浦相似杭州湾)时,于海程中接奉登陆命令,与所派牛岛师团、末松师团(皆日本派来预备师团)参合实行杭州湾登陆。
问:登陆地点系在何处。
答:金山卫。
问:登陆时我军抗战程度如何。
答:反抗非常激烈,幸彼时中国军调防交替之际,所受损害较轻。
问:登陆时最高指挥官系谁。
答:三个师团合并为一军,经作战后,称为柳川兵团,其绰号为覆面将军。迄至南京各地,直到最后,仍尽用绰号,其确实之编制,及一切行动,始终如谜,一般毫无知者。
问:登陆后进攻何地。
答:进至松江、昆山,目的系切断中国军之退路(下略)。
问:当时有中国军被俘否。
答:无。
问:此后部队之行动如何?
答:与末松部队经太湖之南入南京。
问:在何时入南京城。
答:十三日师团全部入城。
问:入城时,在城内有无战斗行为。
答:处处有残兵着便衣,潜入城内,与日本巡兵发生小战斗。
问:在南京城内捉到便衣兵时,如何处置。
答:关于此项,系由部属经办。
问:南京入城后,你们部队于驻扎地区如何搜索。
答:现已记忆不详,仅知系中华门大马路左边。
问:自入南京,至开拔芜湖其间,经过几日。
答:约一星期。
问:作战期间补给粮食如何办法。
答:主要系各人及部队携带而行,但适应环境,亦有实施征粮之事。
又野战时,关于征粮一项,即系战争必然的附带行为。
问:日军部队所设之慰安所,系如何设立。
答:其警备地区之长官,即卫戍司令官掌有权限,向其警备地区之市长以及保长商量,征求慰安妇女之同意,而检讨待遇保证等后,始行设立。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140]
(6)国防部军法处检送战犯罪证致该军事法庭公函
(1946年9月30日)①
奉交下南京市临时参议会本年九月十日临(卅五)字第1106号公函内开:查本会前奉国民政府主席蒋谕,协助调查南京大屠杀案,当经本会驻会委员会提付讨论进行办法,经决议组织调查委员会,除本会全体参议员一体参加外,并转请有关机关团体之负责人员担任调查委员,更分区设置调查小组,计分个案调查、普遍调查两种方法进行,务期调查工作之普遍与确实。迄现时止,已经调查有确实之证据而足为敌人罪行之证明者,计一千八百四十余案。其中有柏鸿恩、殷有余二人,系于敌人实施集体屠杀时从九死一生中逃出。而已身受重伤者,又有陆李秀英一人,系被数敌人欲实行强奸而与之拚力格斗,身受刀伤三十三处之多,几濒绝命,卒赖鼓楼医院医师施救,而能幸存人世者。此三案情形极为惨重,而证据亦极确凿。本会因鉴于东京战犯法庭正在审讯南京大屠杀案之罪犯,为提出来供作证起见,业经本会驻会委员决议,先将柏鸿恩等三案连同调查表、照片等件,电请中国驻日代表团上海通讯处姚更生先生,转我国驻日检查官向哲浚先生提向东京战犯法庭征调作证。至其余案件,类此情形者固多,现正在整理案查之中,当再陆续检送作证。除分函司法行政部、外交部外,相应函达查照为荷。等由。准此。查南京大屠杀案要犯谷寿夫,业电第一绥靖区司令部转送贵法庭审理,并经以申佳电请办理在案。兹该会对本案罪证调查既多协助,自宜与其切取联系,除另电东京我国驻日代表团知照并函复外,相应函请查照办理为荷。此致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处长刘慕曾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870]
(①标题所示日期为发文日期。)
(7)《中央日报》记者关于目睹南京大屠杀案战犯谷寿夫等的报道①
(1946年10月3日)②
(①该文为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中的剪报。)
(②时间是参阅其他资料确定的。)
罪大恶极并不亚于戈林、里宾特罗甫等纳粹巨犯的两个日本的元凶巨憝——谷寿夫和矶谷廉介。在百万市民天天期望的当中,终于在昨晨七时,从上海押来了南京。把杀人的人,交给被害的人民去审判;要杀人的人,在当年逞恶行凶的地方来忏悔,这是最应该而合理的处置。
为了把这两位魔鬼的情形介绍给读者,记者昨午四时后身到小营拘留所去访探了一回监。恰好正当他们“放风”的时候。感谢翻译官岑先生的帮助,我在“群魔乱舞”的草场上,加入了谷寿夫、矶谷廉介、高桥垣、内田孝行这四个“中将”的小组里,坐在草地上谈了将近半个小时的天。
他们一边扯着小小的青草,一边畅快地回答我所有的问题。
他们在东京被捕时,谷寿夫正做着广岛军管区的司令。(原广岛军区司令被原子弹炸死,故由谷氏继任。)而矶谷则在东京种田。他们由东京坐飞机引渡来沪,关在杨树浦上海监狱,到今天解来南京时,恰恰已是坐了六十天的牢了。
问到他们的监狱生活时,谷寿夫说:与普通囚犯是一样的,不过有时得到些便利。问到他家庭情形时,从那露着满脸胡子根鹅蛋形的肥脸上,浮起了一阵苦笑。他说:“我没有儿子,只有两个女儿,都出嫁了。两个女婿都是军人,现在都没有了职业。我自己的太太也在东京。两个月了,我也没有得到他们的信息,经济情形一定是很困难的!”
“酒井隆被判处死刑了,知道吗?”
“不知道。”
“戈林、里宾特罗甫、季德尔等一群德国战犯前天宣判绞刑了,知道吗?”
“不知道,我们都没有报纸看的。”
“对他们的判决,有何感想?”
“我是在一个‘无我梦’中,对他们没有什么感想。”接着又是一个苦笑。
“那么,在审判时你们想请律师替你们辩护吗?”
“如果可能,我很希望。”
“你们自己有了答辩的准备吗?”
“有了准备了。不过我不知道我是为什么被捕的。我从去年六月以前的六年当中,完全没有做过一件犯罪的事。我只准备在法庭上把过去的事,坦白地陈述一下。”谷寿夫这一来,使我禁不住“撲[噗]”的①一声笑了出来。这位师团长才天真得可以,他那秃光的脑袋,可真健忘的惊人了。他简直不知道他何以会被捕的?那么,听着罢,不久法官就会告诉你了。
突然,我转了一个弯问他:“请问,阁下最初是怎样到南京来的?”
“廿六年八月一日,我还是第六师团长,当时奉命从熊本出发,经过朝鲜。到八月下旬,集合了三个师团,由香月中将指挥,参加永定河作战。随后向保定、正定、石家庄前进。九月下旬在石家庄受密令进至大沽后,经海道到八口浦集中做登陆作战演习(记者按:因为八浦口地形与杭州湾极为相似),随后又奉到密令,与牛岛师团、末松师团共同进攻杭州湾,最后在金山卫登陆成功。接着就进攻松江、昆山,目的在切断中国军队的退路。此后又同末松部队经太湖的南部前进,我的部下便在十二月十三日完全进入南京城。”他一口气说下去,每当说到一次战役成功时,他左脸那蜜豆般大的黑疤,都涨起一阵光彩,很容易使人想到当年他那杀人不眨眼的凶像。
“现在阁下,又再度地光临我们南京城了,请问有何感想?”
“——”他低下头来,没有回答。倒是一旁冷落了半天的矶谷廉介接了过去回答说:“现在,我们希望中国政府,无论是好还是坏,请快些给我们审问宣判。”啊!他们也讨厌“拖”哩!
“收风了。”我转向军事法庭,在张主任书记官的手里,我看到了两幅图画:
(①现用“地”,文中出现类似情况时不再注明。)
一幅是:新街口、上海路、下关等地,东一堆西一堆地躺着男女老少的死尸。最大一个场合,九千个同胞被机枪扫射得血肉横飞,惨叫连天。
金陵大学的难民收容所里,一队日本兵在宣布,是军人的站在一边,由皇军发遣散费送回家去;是商人的站在一边,好放出去做生意。结果那被称做军人的一大群,给机枪押出去,扫射、戳刺、淋洋油火烧,其中只有十一个人留下了生命,不久就要在法庭上拿他们身上的创伤来做铁的证据。而这一群吃人的魔鬼群里,谷寿夫,血涂红了眼,坐在高头骏马上,高擎着指挥刀,好似在说:“杀呀!杀!杀!杀!”
另一幅图画是:矶谷廉介穿着香港总督的衣裳,双手捧着一张布告:“本督手谕所有没收英军的鸦片烟土,一律着由卢光煊承包专卖,各人民等准予公开竞购争食,此令。”
看完了这两幅图画,回想到十分钟前,那吃人的恶魔,刚才还膝盖碰着膝盖地坐在一块,不由得似乎闻到了一阵浓烈的血腥同烟臭,几乎令我要呕吐起来。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94]
2.战犯谷寿夫罪行总表
战犯谷寿夫罪行总表犯罪详情
1937年8月13日中国对日全面抗战开始,国军在浙沪方面忠勇抵御日本陆海空联合侵犯,攻势达三月,使国际人士惊叹。嗣为保全实力,转进有利作战地区,而向西撤退,日军则紧随,直驱迫近中国之首都——南京。其时南京若干外国热心公益之人,计27人,包括美侨18人,德侨5人,英侨1人,奥侨1人及俄侨2人,鉴【于】中国成万难民,为颠沛死亡所威胁,乃积极筹划,拟在南京成立一外人管理之安全区域,即难民区,终于努力之下面产生南京难民区国际委员会与国际红十字会南京委员会密切合作主持划定之南京难民区,区内计收容所计25所,每所收容量最少者200人,最多则12000人,共容难民约25000人,可怜中国难民得为拯救。然旋于12月13日,日军侵入南京,救护难民之希望则岌岌可危,日军所为之暴行,则骇人听闻。嗣后日军驻防南京之军队,藉其权威鱼肉人民,勒索酷刑,时有所闻,而枉死者,亦不可胜数。依据首都地方法院之统计,八年中我国[市]人民被杀害者在30万以上。兹将已调查证明属实之案件列举于下:
A.(1)一位最受尊敬最有声望态度极为公正之外侨(南京难民区国际委员会负责人之一),于1937年12月15日致信上海友人,将日军占领南京后数天云[之]情形叙述甚明,兹特摘引译述如下:“()……但在日军进城后之二天内,整个希望幻灭,连续不断之屠杀,大规模之经常掠劫,侵扰私宅,侮辱妇女,一切均失控制。外侨目睹街道上满堆平民尸体,在南【京】中区几乎每条横街间必有一具尸体,其中大部分是13日后及晚上日军入城时被枪杀或刺死者。任何人因恐惧而奔跑,任何人在黄昏以后如为巡逻日军所执,均有就地被枪杀可能。如此暴行,实是无可辩解为,在难民区或在其他地方均系如此。……”
“未及退出之中国士兵,自己抛弃枪械,有已脱卸制服,但日军大肆搜捕,捆绑一起,而加以杀害。据吾人所知,除行将就戮之散兵或充夫役之华人外,日本军队里绝无一中国士兵俘虏。日军曾强迫华警从难民区一个所拉出400难民,每50人排成一行列,来复枪和机关枪手押着前进,若辈命运不可言喻。”
“日军进城后,对于重要市区进行有计划之破坏工作,大小店铺无一幸免,且有日军官从旁指示。日本最需要者为食物,但如有其他贵重之物自然亦掠物,大批赃物自己取不动,则强拉伕役背负。全城所有私宅,不论已占领者或未占领,大或小,属于中国人或外侨,均受日人光临,掠劫一空……”
“强奸与侮辱妇女之事件,闻之不可胜计,几无暇调查……”
“恐怖之程度,实非笔墨所能形容……”
(2)南京另一位外侨(亦系主持南京难民区负责人之一)致信上海友人报告当时南京情况,兹择要摘录如下:——()“日军曾通告各国侨民离开南京,彼等厌恶留在此间之外人,因彼等不愿有旁观者,然而吾人仍留驻于此……吾人见到日军从难民区拖出成百成千已经解除武装之中国士兵,去枪杀或当作练行刺戳之靶子,并听到清晰之枪声。吾人见到大批中国妇女跪在吾人面前惊惶万状,悲伤哭泣,恳求吾人援助,脱离虎口。我人见到日军侮辱吾人之国旗,抢劫吾人之住宅。我人看到自己所最好之城市及服务机关为日军有计划地纵火焚毁,此为我有生以来首次所目睹之活地狱。”
“……日本当局虽向我等表示事态立刻即将好转……但结果适得其反,事态一天恶化一天……”
“吾人每日向使馆去抗议,去呼吁,并提出日军暴行之详细报告,使馆人员还保持表面上之礼貌,实则若辈亦乏权力,胜利之日军应享受酬劳,此项酬劳即随时掳掠、屠杀、强奸以及不可想象之野蛮残酷行为加诸中国平民……毫无疑义是现代史上最黑暗之一页。”
“……日军第一次侵入难民区是13日上午11时,吾与另两委员招待彼等,若辈似乎初无恶意,然数分钟以后,即杀死因惊骇而奔跑之20个难民。”
“来不及逃亡之士兵多避至难民区要求保护,吾人忙为解除其武装表示其缴械后可以保全生命,但吾人内心深为痛憾,乃被迫失信矣!不久彼等被日军抓去枪杀或被戮死。”
“……日军从吾人主持之收容所拉出无数男性难民,最初吾人以为是充伕役而已,然彼等一去即无音讯永不重返矣。”
“晚上吾人正在开会之时,日军把附近一收容所内难民1300人全数拖去,吾人知其中有当过兵者,当天下午日本军官已允诺决不伤害彼等性命,然何人能逆料。当时被绳子缚着,每100人缩成一团,戴帽子者,帽子被抓下扔诸于地,押向刑场前进,可是绝无呜咽之声,我人目睹当时情景,心里痛楚之至。其中有四个广东孩子从家乡跋涉而来参加抗战,直至昨日向我缴械还露出极不愿意神气,彼等亦在其内。还有来自北方之高大壮健之某下级军官,彼最后感到幻灭时所投射之目光,至今还使我不安,彼亦在其内乎?我不敢保证谓日军当局可以保全彼等性命,我人本来相信日军当局可履行诺言,会恢复秩序,终于日军野蛮残暴行为竟超出现代文明人想象之外……”
“16日早晨,我人开始闻到强奸妇女之事情……”
“12月17日星期五,掠劫、屠杀及强奸之事情有增无减……”
“下关电灯厂工程师吴君向我言起非常耐人寻味之事,该厂共有54位职工均勇于服务,直至南京失陷前一日始停止工作避入英商和记洋行,日军则籍口该厂属于国营(其实系民营)乃将其中43人拖出枪决,嗣后日方每日派人来缠扰找寻前项职工用以恢复电力之供给……”
“……金陵大学(收容所之一)内登记手续开始,日方扬言如果中国兵能出力[来]自首将罚充伕役,可保全生命,约240人真出来自首,结果则全被捆载而去杀害,其中二三人受伤后佯装已死乘机脱逃,当其前来医院求治时据称:一群被机枪扫死,一群则为日军作为演习刺刀之靶子而牺牲。”
(3)兹将金陵大学某一外国教授(亦主持南京难民区负责人之一)所写南京情形之报告择要引叙于下:“十二月二十日,日军当局宣示难民登记在金陵大学举行,有男性难民约3000人集中纪念堂前网球场上,听大声疾呼之演说,大意谓:以前当过兵或充过伕役过者,去向后面自动承认,可保全生命获得工作,否则一经发觉立遭枪决!结果二三百人自动走出……但日军当局临时又变卦失信,当日下午5时此二三百人奋勇自首难民,终又为日军分为二队押解而去。”
“翌日早晨受5处刺伤之一难民前往鼓楼医院求治……据称:其在街上为日军所捕,加入来自网球场之一群难民,在城西某处为130日兵用刺刀屠杀,同道之500个俘虏多数戳死,其受伤苏醒后,日兵已去,乃暗中匍行抵此……”
“廿七日晨来一难民,据称昨日被日军拖去在被屠杀之二三百难民中仅30余人未遭毒手,彼即其中之一,特来求我援助。”
“廿七日、廿八日两天内,吾听闻并调查旁人报告有:300难民之一部分(约60人)被缚成几队,5人10人不等,从某巨厦第一室内鱼贯送入第二室内,正火光熊熊,每一队进入后,外面之人即可闻听呻吟与惨叫之声……”
(4)同前(1)之某外侨于日军占领南京匝月后致信友人,据告南京情形,摘要引叙于下:
“新年以来,难民区情形比较缓和,其最大原因,乃大批军队开往他处之故,所谓‘恢复纪律’实际无从说起,甚至派来协助恢复纪念[律]之宪兵,亦强奸掠劫,忽视所负责任,只要新军开到,日军当局依然优柔寡断,任何时候,均有新事件发生可能……”
“1万以上非武装人民,已牺牲于残酷之屠杀中矣,甚多可信朋友认为正此数,实则据掩埋之统计,尸体共达4万具。在牺牲者中间一部分是中国士兵,彼等已抛弃枪械或因不及退出而做为俘虏者,无数平民甚至毫无当过兵之嫌疑也随意加以枪杀或刀戳,其中妇孺也不在少数。据几位精明德国同志估计,强奸案件达2万次,吾则以为至少有8000次,当然此为最低之估计,设仅以金陵大学职员家庭以及美侨住宅而论,吾即有100次以上强奸案之详细纪录以及约300次强奸案之确实报告,恐怖情形使人难以想象。校内被强奸约11岁之女孩至53岁之老妪……”
“城内差不多每一所房子,均遭日兵搜劫几次,即使美英德使馆与大使住宅以及外侨财产之大部分亦未能幸免,各种车辆、食物、衣服、被褥、金钱、钟表、地毯、字画及其他稍有价值之物,皆为日兵搜劫之对象,现在还是如此……。大多数店铺先由日兵争先恐后地打开大门,略事偷窃,于是在长官之监视指导下,有计划地以卡车搬运一切,再将建筑物付之一炬,现在每天尚有几次火警,无数住宅经日本故意焚毁,日兵放火用化学的引火物……其放火步骤,吾人亦曾目睹。”
“当5万以上之日军在南京横行时,宪兵仅17人,有几天连一个宪兵的影子亦未见……据吾人所知,因强奸而被长官闯获之日兵,除受一顿责骂外,毫无其他惩罚,抢劫物件之士兵向长官举手致敬就算了事……”
B.以上所叙日军在南京之暴行事实乃引述中立外国人士之函件报告,而摘出其关于日军所犯罪行最昭著并最大之事态。此外如仅于南京难民区发生之强奸、掠劫等较琐小之罪行,经中立外国人士记录而随即向南京之日当局提出促请注意制止者亦有444件(见徐淑希(Shuzhihsii)君纂编之《南京安全区档案》[DocumentsoftheNankingSafetyZone]一书LeaseeofAisorpp.8—12,28—38,39—44,45—48,54—56,61—63,64—66,77—79,80,88—90,94—95,121—134,137—151,154—162)。
此项案件亦仅限于南京难民区国际委员会所知一部而已,但其中大部分因不易立即积极证明,嗣经《曼彻斯特导报》驻华通信员丁伯莱(H.J.Timperley)①君所著之“WhatWarMeans:TheJapaneseAtrocitiesin China”②一书按事件发生后重加择编著亦有128件(见Timperley原著WhatWarMeans:TheJapaneseAtrocitiesinChina,pp173-204),惟此项案件多强奸、掠劫等类似性质之细小之事件。兹仅将当时南京难民区国际委员会负责之外侨Smythe③,Riggs④,Fitch⑤等三君出具亲笔签名证件负责证实之案件计29件略示如下:(1)Dr.LewisS.C.Smythe陈述所见日军侵犯安全区域之罪行三件(CaseNo7、186及215)(详见附件)(2)Mr.CharlesH.Riggs陈述所见日军侵犯安全区域之罪行三件(CaneNo78、92、149及150)(详见附件)[此处疑有漏字]杀妇女,抢劫行人及政府官员住宅区,城北、城南多数住宅被烧。
(①即田伯烈。)
(②中译书名为《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
(③即斯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