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一九○七年十月十八日所签订之海牙和约第三章关于敌对状态开始之规定.4
叶童氏(指印)
命引朱马氏入庭。
问:姓名、年、籍、住址、职业?
答:朱马氏,六十五,南京人,住库山六号,机房。
问:南京沦陷时,你家有什么人被害?
答:我丈夫朱志礼,在二十六年冬月十一日,在中营十六号门口,被日本人打死了。
问:当时你看见的么?
答:我未看见,是听说的。
问:你还知道别的有人被害么?
答:别的我不知道。
朱马氏(盖章)
命引方鹤年入庭。
问:姓名、年、籍、住址、职业?
答:方鹤年是我丈夫,在家有病。我是方李氏,六十岁,南京人,住库山三号,机房。
问:南京沦陷时,你家有人被害么?
答:我儿子方锦如。在二十六年冬月十一日,我儿子同我一同到难民区去的,在内桥附近撞见了五六个日本人,就一枪把我儿子打死了。
问:是你收的尸么?
答:尸首没有收。
方李氏(指印)
命引马张氏入庭。
问:姓名、年、籍、住址?
答:马张氏,五十六岁,南京人,住库山七号。
问:南京沦陷时,你家有什么人被害?
答:我丈夫马春华,在二十六年冬月十一日下午在家内,有日本人到我家敲门,我丈夫开门的,被日本人打死的。
问:你要说实在话呀!
答:是实在话。
马张氏(盖章)
命引朱永发入庭。
问:姓名、年、籍、住址、职业?
答:朱永发,三十四岁,南京人,住三条营一号,杂货业。
问:南京沦陷时,你在什么地方?
答:在三条营二十三号。
问:你家有人被害么?
答:我父亲朱之富,在二十六年冬月十二、三日,在家里看门,躲在剪子桥防空壕内,被日本人打死了,尸首也没有了。
问:你父亲那时多少年岁?你看见他被害的么?
答:那时六十七岁。我那时只有二十四岁,躲到难民区去了,没有看见,是听说的。
朱永发押
命引于郑氏入庭。
问:姓名、年、籍、住址、职业?
答:于郑氏,五十岁,南京人,住西街四十号,裱画店。
问:日本人进南京城时,你家有人被害么?
答:我丈夫于锦庭,在二十六年冬月十一日,在沙洲圩被日本人打了一枪,打死了。
问:你看见的么?
答:我儿子看见的。我收的尸,埋在汉中门旁边。
问:你还看见别人被害么?
答:别的我未看见。
于郑氏(盖章)
命引臧马氏入庭。
问:姓名、年、籍、住址?
答:臧马氏,五十五岁,宿迁人,住下码头一三六号。
问:南京沦陷时,你家有什么人被害么?
答:我哥哥臧世奎,在二十六年冬月十一日上午,在下码头妹妹家,被日本人打了两枪死的。
问:你看见的么?
答:我看见,我丈夫将他埋起来的。
问:你这话实在么?
答:实在。
臧马氏(指印)
命引谢鸿宝入庭。
问:姓名、年、籍、住址、职业?
答:谢鸿宝,十九岁,镇江人,住升州路二九七号,火腿店。
问:南京沦陷时,你家什么人被害?
答:我舅舅朱尚阳,在二十六年冬天,在难民所被日本人机枪扫死的。
问:你看见的么?
答:是我舅母看见的。舅母到别的地方去了。
问:埋在什么地方?
答:我不知道。
谢鸿宝押
命引马又良入庭。
问:姓名、年、籍、住址、职业?
答:马又良,五十七岁,宿迁人,住五贵村三十二号,面业。
问:南京沦陷时,你家有人被害么?
答:我女儿小凤,在二十六年冬月十三日,在沙洲圩许家湾庄姓家内,被日本人强奸不遂,刺了三刀刺死了。
问:有几个日本人?
答:三个日本小兵。
问:你看见的么?
答:我们被日本人撵到外面来了,等日本人走了,我走进去看,就是死了的。
问:你看见刺在什么地方?
答:刺在胸口里。
问:还在[有]其他的人被害么?
答:邻居廖风仪也被害了。
问:你女儿的尸体埋在什么地方去了?
答:埋在小门。
问:你说的话都实在么?
答:实在。
马又良(指印)
命引证人高锦坤入庭。
问:姓名、年、籍、住址?
答:高锦坤,三十四岁,住宝塔山一三四号。
问:你家何人被害?
答:父亲高强科,兄弟高锦有、高锦荣都被害。
问:是哪一天?
答:冬月十一日上午十时。
问:在什么地方?
答:宝塔山家门口。
问:用枪还是用刀杀的?
答:是枪打的。弟弟是拉到扫帚巷打死的。
问:你亲见吗?
答:看见。尸我收的。
命引李德才入庭。
问:姓名、年、籍、住址、职业?
答:李德才,四十四岁,南京人,住养德村四号之一,兵工厂。
问:南京沦陷时,你家有什么人被害?
答:我母亲在二十六年,被日本人在宝塔山用机枪扫死的。
问:你看见的么?
答:我那时在四川,是听说的。
李德才(指印)
命引张孝友入庭。
问:姓名、年、籍、住址、职业?
答:张孝友,六十八岁,湖南湘乡人,住南行营十一号,湖南公所看门的。
问:南京沦陷时,你家有人被害么?
答:我弟弟张孝宾及王周全,在二十六年冬月十五日,被日本人用枪打死了。
问:你看见的么?
答:我那时不在南京,是听说的。
张孝友(签名)
命引王夏氏入庭。
问:姓名、年、籍、住址、职业?
答:王夏氏,六十二,南京人,住西河沿十八号,小工。
问:南京沦陷时,你家有人被害么?
答:我大儿子在二十六年冬月十一日,在家内被日本人两枪戳死,名字叫王有才,那时二十九岁。
问:有几个日本兵?
答:四个日本兵。我求他的,没有求下来。
问:别的还有人被害么?
答:我二儿子王有富,在第三天,在家内被日本兵拉夫去了,至今生死不明。
问:你说的是实在话么?
答:实在的。
王夏氏(指印)
命引周荣庆入庭。
问:姓名、年、籍、住址、职业?
答:周荣庆,二十八岁,南京人,住膺府街三十九号,成衣。
问:南京沦陷时,你家有人被害么?
答:我伯母在二十六年冬月十一日在家内,有日本人叫门,我伯母去开门,日本人进来,讲话不懂,就两枪打死了,倒在地上,被猫狗啃了耳、目、鼻子等处。
问:你是看见的么?
答:是我收的尸。当时我也看见的。
问:你说的是实在话么?
答:都实在的。我是在家内的,我伯母去开门的,所以看见。很确实。
周荣庆(签名)
右记录经当庭朗诵,受讯人承诺无异,捺指纹及签名于上。
审判官谕饬回退庭。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书记官丁象庵
审判官宋书同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870]
4.军事法庭审判战犯谷寿夫
(1)军事法庭检察官对战犯谷寿夫的起诉书及附件
(1946年12月31日)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检察官起诉书被告:谷寿夫,男,年六十五岁,日本人,住东京,军官。右开被告,民国三十五年度侦字第三五号战犯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为应行起诉。
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叙述如左:一、事实:
谷寿夫,日本东京都中野区富士见町人,曾先后在日本陆军士官学校及陆军大学毕业,为日本侵略运动中之一激进军人。一生充任军职,历任陆军士官学校学员队附及大尉,参谋本部部员,及陆军大学教官。
民国十七年任第三师团参谋长,调至我国山东济南等地,阻碍我国之统一运动。旋调参谋本部演习课长,陆军省军事调查委员长。至民国廿六年八月,率军来华,在香月指挥下,至永定河作战,继向保定、石家庄前进,在途纵使部属任意抢劫居民陈嗣哲家中衣服古玩廿八箱及红木家具等物。并强迫我国妇女作肉体之慰安。旋会合预备部队牛岛、末松两师团,合为一军,名柳川军团,于十一月初旬实行杭州湾登陆后,由杭州而[经]昆山、太湖,直扑南京,攻陷中华门,于是年十二月十三日晨进城,分驻中华门外一带。该犯于十七、八日两日,参加进城式及慰灵祭,以宣扬其威武,并为摧残我国抵抗精神与民族意识起见,与中岛今朝吾部,发动举世震骇、旷古惨劫之南京大屠杀,被害人达数十万人之众。其所属部队,于留驻之十二月十三日至廿一日周余期间之罪行:第一为屠杀,计在中华门外鸡鹅所、南村、沙洲圩、赛虹桥、集合村、涉公桥、双桥、雨花台等处,及城内门东营、转龙巷、仓门口、锦绣坊、仁厚里、瞻园路、莲子营一带,枪杀与刺杀及以其他残酷方法杀害李锦有、王珍全、陈锦福、张书城、周洪氏、韩马氏等九百余人。就其杀人之原因言,吴学诗等拉伕不从被杀,李又名等完成伕役亦被杀,殷德才等见放火施救即被杀,张贡才等见燃烧民房哀恳亦被杀。又李孙氏之被杀,以其避难于防空壕中。韩马氏等数十人之被杀,因强索柴米之告罄。又向赵陆氏等索姑娘不获杀之,强奸周张氏不遂杀之,强奸或轮奸杨刘氏等后又杀之。又张世准等维护子女而被杀,王二毛见父母被害号泣而被杀。就其杀人之手段言,邓家镛则缚而杀之,盛怀连则迫令跪地而杀之,冯天祥等则集体而杀之,莫启东等则先刑而后杀之,程永庆则刺伤而后勒死之,童章余等则枪毙之余又焚其尸。是无事不可杀,无人不可杀,无地不可杀,无术不可杀,诚近代文明史上之耻辱。其次为强奸,计在城内外沙洲圩、赛虹桥、九儿巷、安德门一带,强奸陈二姑娘及轮奸杨刘氏等四十余人。又次为肆意破坏财产,计在上列地带被害者有盛实甫、张老存等十数户。种种罪行,罄竹难书。及战争结束后,该犯在日本东京被捕,由中国驻日代表团嘱解来华,经国防部战犯管理局移送侦查到庭。
二、理由:
查该被告以其毕生精力,推行日本征服东亚必先征服中国之侵略国策。历任参谋本部部员、演习课长、陆军省军事调查委员长,参预侵略之阴谋,及支持对我国之侵略行动。历任士官学校队附、教官及参谋长、旅团长、师团长,训练以侵略为目的之军事人才与部队。又进兵我国,阻碍我国之统一运动,侵害我国之主权,及参加对我之侵略战争。此项事实有日本内阁迭次之各种策动,如近卫声明、广田三原则、东亚新秩序等文告与行动,可以覆按。并有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致日本首相书,以及华北驻屯军参谋长酒井隆受命发动华北侵略之行动之战犯酒井隆卷证可稽,即该被告对于迭任各职,亦供认不移。复有其自撰之履历存卷足证(见侦查卷),均相吻合。次查该被告行军所之,在河北保定,抢劫陈嗣哲之衣服古玩廿八箱及红木家具。在南京中华门附近,勒索韩马氏等柴米,告罄之余,加以杀害。此类罪行,有被害人即现任司法官陈嗣哲等及目睹之证人黄昌庆等数十人,分别具结证明,并由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及南京临时参议会,先后派员调查属实(见附件丙)。又查该被告纵属在南京中华门内外之沙洲圩,强奸周丁氏及陈二姑娘等三人,于赛虹桥强奸刘宝琴等四人,于九儿巷、黄泥塘各处,向陈王氏等强索姑娘肉体之慰劳。以上事实,亦各有被害人或目睹之证人陈士兴、刘李氏、陈二姑娘、伍李氏、朱修古、贾学书等分别具结或到庭证明历历(见侦查卷及附件乙),复经地检处及临参会派员查明无讹。又查该被告纵属在南京中华门内外鸡鹅所枪毙李锦有等三人,于南村枪毙王竹全等二人,于沙洲圩枪毙陈锦福等四人,于门东各地枪毙周小二子等数百人。又于新路口刺杀夏叔兰等八人,于雨花台各地刺杀赵殿高等数十人。又于正觉寺、雨花路、石观音、四方城各地,集体屠杀广善等八十余人。在土城头、高辇柏村各地,先刑后杀张李氏、老侯、莫启东等人。又于西街等地,将童章余等杀毙之余,又焚其尸。此类犯罪事实,除有证人黄修印、陆隆、王万氏、王田氏、王富有等数十人分别具结或到庭证明属实外,复有调查卷可稽(见侦查卷及附件甲)。又查该被告纵属在长乐路、中华门、膺府街等处,肆意破坏陈沈氏、王子亭、陈长余、冯兆美、刘汉钦等户之财产,既有被害人或目睹之证人丁万和、陈沈氏、陈长余、叶姚氏等分别具结或到庭证明在卷,又有调查人签注可资佐证(见侦查卷及附件丙)。综上以观,该被告于战前及战时,违反国际条约及公告,阴谋预备发动并支持对我国之侵略,复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直接或间接施暴行等犯罪行为,实属罪证确凿,无可饰辩。虽该被告仍一再辩称:(一)本人在返日之前,并未闻部属有强奸杀人一类罪行,所谓种种暴行殊难置信。(二)当时到南京部队繁多,纵有罪行,亦不能证明为本军所为,本人实难负责。(三)本人统属部队甚严,并一再告诫,不得对非战斗人员加以暴行,本人部队曾作战各地,并无人指控有何罪行,足证南京之大屠杀,并非本军所为。
(四)设立慰安所系向当地长官商量,并征求慰安妇女之同意,始行设立云云。然查南京之大屠杀,为日本摧残我国抗战精神与民族意识之行动,在作战之中,我国国土沦陷过多,除南京外,亦不无他处如南京之大屠杀,不能因该被告在他处无类此大屠杀,即证明在南京亦无此类暴行。
况该军在保定抢劫平民财产,有被害人证明在卷,是其部属并不如所陈之良善。其次南京之大屠杀,被害人达数十万人之多,而最初一周,亦即大屠杀之最高峰,即该被告之驻区。就现存证据言,则无时无地,不有种种暴行发生,而该被告竟诿称一无所知,一无所闻,显见情虚畏究,饰词诡辩。且南京大屠杀,既为举世共知之事实,并有影片、照片、各种记载、档案以及数千份表结,数十人到庭结证属实,殊难因该被告空言不能置信,免其刑责。又况中华门内外一带,为该被告驻军之区域,此系该被告所自认。在其驻军期间,有屠杀、奸淫种种暴行,被害人可证明者,已达数千之众。该被告所属,不自行犯罪,决无任其他部队前来犯罪之理。
又其他部队,各有驻区,亦各有可杀可奸之对象,又决无舍近图远之理。
况进攻中华门者,为该被告之部队,进城即杀人,尤将何以诿卸。再次,我国妇女及社会风尚,向无以肉体作慰劳之习惯,即本国行军,亦不能使其同意牺牲色相,况为敌军。且就其在南京强索妇女不遂杀人观之,尤足证所谓征其同意为虚饰。至于被告之服役,及来华作战,固系奉行国策,执行命令,第阴谋侵略及发动侵略战争,均系违反国际条约,破坏国际和平之行为。且该被告于作战期间,纵属肆意屠杀、强奸、抢劫,尤属违反战争法规,决难减免其罪责。是该被告种种罪行,实无诿卸余地。
查国联盟约第十条,九国公约第一条,均揭著应尊重会员及我国领土之完整,与政治之独立。巴黎非战公约,则斥责以战争为随行国家政策之工具。海牙和约,关于敌对行为,又有明文。讵该被告,始则对于侵略之阴谋与行动,作有力之支持;继则出兵山东,阻碍我国之统一运动,侵害我国之主权;终则参加对我不宣而战之侵略战争,显系违背各该国际公约之规定,自应成立破坏和平罪。又其在我国作战期间,肆意抢劫及破坏财产,对于平民作有计划之屠杀与强奸,强迫妇人入慰安所以及强奸之后加以杀害,拉夫之余予以屠戳[戮],与夫集体屠杀、杀后焚尸等暴行,违背海牙陆战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以上违反和平罪,虽连续达二十余年之久,战争及违反人道罪,虽反复行之,然既系基于概括之故意,自应各论以一罪。又违反和平罪与战争及违反人道罪,并非有方法结果关系,自应分别论罪,合并处罚。又该被告处心积虑,从事侵略,破坏国际和平,侵犯我国主权,在战争中又以违反人道及战争法规,种种暴行,加诸手无寸铁之平民,并在南京造成旷古未有之浩劫,穷凶极恶,举世共愤。并应科处极刑,以维正义与和平。
据上论结,爰依中华民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七款、第二十四款、第二十七款、第三十六款、第三十八款,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起诉。此致
本庭审判官
计送卷贰宗及原卷壹宗,附证件叁件(缺)
中国民国卅五年十二月廿五日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主任检察官陈光虞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中国民国卅五年十二月卅一日
书记官张殿桐印
附件
甲、关于杀人部分
(一)枪杀
(1)李锦有等三人,在南门外(即中华门外)三元庵内避难,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被日兵以步枪射死。
(2)王竹全等二人,在中华门外南岳行宫守门,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五日,被日兵以步枪射死。
(3)陈锦福等四人,避难于中华门外沙洲圩许家湾村等地方,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二日,被日兵以步枪射死。
(4)唐金和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三日,在赛虹桥南乡附近柴洲,被日兵拖去找姑娘未遂而遭枪杀。
(5)张书城等六人,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躲在赛虹桥西城角下防空壕内,被日兵枪杀。
(6)李又名等三人,在中华门外集合村拖板桥等地被拉送马草,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至十七日在归途中各被枪杀。
(7)盛怀连等六人,在中华门外涉桥北村及桥南等处,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至二十日,被日兵拖去找姑娘未遂,均被枪杀。
(8)黄其兴等二人,藏在中华门外东岳庙内,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三日,被日兵枪杀。
(9)周洪氏,在大膺府街三十九号家内看家,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被日兵拉出枪杀。
(10)魏兴荣等二人,在雨花路家内看家,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被日军拖出枪杀。
(11)朱智礼等二人,藏在中营边营等处家内,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三日,被日军枪杀。
(12)陶金芝等二人,躲在转龙巷家内,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二日,被日军枪杀。
(13)梁本茂等二人,躲在仓门口家内,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被日兵枪杀。
(14)朱德铭等三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往难民区途中锦绣坊口,被日兵枪杀。
(15)韩马氏等七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三日,在仁厚里家中看家,被日兵枪杀。
(16)殷德才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均因往瞻园路水巷口救火,被日兵枪杀。
(17)隆禹之因屋内悬有着制服照相,于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被日兵在三坊巷空场上枪杀。
(18)陈志先等二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分别在莲子营家中及门外塘边,被日兵枪杀。
(19)徐子全,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躲在转龙巷家中,被日兵枪杀。
(20)周小二子等七人,避难正觉寺内及乌衣巷,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三日,被日兵枪杀。
(21)张海秋,在豆腐巷家内看屋,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被日兵拉出枪杀。
(22)于锦庭等四人,在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二月十四日,行于沙洲圩及沈家庄途中,被日兵枪杀。
(23)王开香等三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赛公桥、珍珠巷等地防空壕及厕所内,被日兵枪杀。
(24)王家富等二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在小市口地方,被日兵枪杀。
(25)吴学诗等三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七日,在宝塔山及拖板桥等地,被日兵强行拉伕不从及被迫带路言语不通,均被枪杀。
(26)杜怀根,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二月二十一日,在雨花路行路途中,被日兵枪杀。
(27)殷华芳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二月二十日至二十一日,被日兵在桑树园三号用机枪杀死。
(28)方德高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在城南村地洞外,被日兵枪杀。
(29)仲巴结子,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在万竹园,被日兵拉伕未从,被枪杀。
(30)邓连兴,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二月十七日,被日兵拉伕未从,在西营村铁路旁被枪杀。
(31)曾金堂,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二月十四日,在钱家村,被日兵枪杀。
(32)施兆福等四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九日至十一日,在循相里西福德祠地方,被日兵枪杀。
(33)王贵才,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毛管渡路边,被日兵枪杀。
(34)沃兆华,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七日,在天板桥被日兵拉伕未从,被枪杀。
(35)胡长营,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琥珀巷,被日兵疑为中央军而遭枪杀。
(36)景根寿等十七人,均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二月十日至二十五日,在善德乡送驾村、西善桥、沙洲圩等地,被日兵枪杀。
(37)周大勇等四人,均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二月十二日,在周家楼子,被日兵枪杀。
(38)吕长兴等十人,均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二月九日至十八日,在单家楼子,被日兵枪杀。
(39)邓甫银等三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二月十二日至十四日,在七里街、雨花路等地避难时,被日兵枪杀。
(40)汪少坤等二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至十四日,在凤凰村及双塘趟等处,因言语不通,被日兵枪杀。
(41)程玉书,于二十六阴历十一月十日,在南圩乡刘家高地,被日兵强找姑娘未遂,被枪杀。
(42)尹大和,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二月十二日,在尹西村看守门户,因言语不通,被日兵枪杀。
(43)王金和等五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二月十二日,因逃难在车前村途中,被日兵枪杀。
(44)荣长有,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四日,在西云村,被拉伕后,被日兵枪杀。
(45)陈广荣,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在能仁里京市救济院,因言语不通,被日兵枪杀。
(46)张汉全等三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在小行里被拉伕至途中,被日兵枪杀。
(47)张振江等七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循相里福德祠西防空壕中,被疑为中央军而遭枪杀。
(48)赵贵启等六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九日至十五日,在沙洲圩朱家窝及戚家大地草蓬中避难及被拉伕,在途中而遭日兵枪杀。
(49)张福龙等三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至十三日,在赛虹桥被拉伕,在中途被日兵枪杀。
(50)娄兴正等三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及阴历十一月十日至十一日,在大胜村及安德门城隍庙内,被日兵拉伕力不胜任,而遭枪杀。
(51)韩德有,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在郭家山岗,因被拉伕语言不通而遭枪杀。
(52)邓泽民等二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日,在油坊桥及铁心桥附近,被拉伕于途中被枪杀。
(53)李孙氏等三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至十一日,在循相里防空壕内及两旁,被枪杀。
(54)唐启全等二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至十三日,在沙洲圩高桥及龙王庙等处,被拉伕言语不明,被枪杀。
(55)姜锦山,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下码头河沿防空壕内,被枪杀。
(56)汪必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小行里,被拉伕言语不通,而被枪杀。
(57)刘凤叶等七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至十一日,在城南村义冢地防空壕内,被枪杀。
(58)贾红英等二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在安德门及沙洲圩,因避奸及语言不通,而被枪杀。
(59)曹小明等八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一日,在汪家村京芜公路江南铁路等处,因语言不明,而被枪杀。
(60)张玉霖等三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在贾家东村,被拉伕后遭枪杀。
(61)朱兆山等六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六日,在拖板桥,或因维护其子或语言不明以及被认有中央军嫌疑,均遭枪杀。
(62)周张氏等四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至十三日,在邓府山五家祠堂地洞内,有因强奸未遂,有拖出地洞无故而遭枪杀。
(63)戚文和,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中华门车站,因拉伕未从,被枪杀。
(64)吉世远,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沙洲圩喜家湾避难中被枪杀。
(65)陆玉龙,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在城南村防空洞中避难,被枪杀。
(66)汪四盲,双目失明,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在汪家村遭枪杀。
(67)于金有,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下码头空地,躲入地洞,被枪杀。
(68)王乐氏,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六日,在珍珠巷,被强奸未从而遭枪杀。
(69)王玉金,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间,在窑湾街,被日兵枪杀。
(70)王二毛,于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羊巷地洞内,被日兵枪杀。
(71)王天财,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沙洲圩许家湾,被日兵枪杀。
(72)杨刘氏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黄泥塘由地洞拖出及轮奸后枪杀。
(73)王树堂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城村义冢地避难地洞内,被枪杀。
(74)张世准等十七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至十六日及十二月十二日,在雨花路及地洞中,均无故被日兵枪杀。
(75)王金福,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六日,在哥望街汉记理发店内看守房屋,被枪杀。
(76)王成宝等二十一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五日至二十日,在长干桥、正学路、宝塔山等处看屋及被拉伕工作,工毕皆遭枪杀。
(77)冯国宏等六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至十六日,在雨花路同仁堂,护子、开门稍慢、拉伕工作完毕以及毫无原因均遭枪杀。
(78)陈国洪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间,在三藏殿被拉伕,工作不适其意而遭枪杀。
(79)汪清荣等三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三日至二十三日,在中华门外雨花山,被拉伕后于途中遭枪杀。
(80)杨传喜,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被枪杀。
(81)李王氏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沙洲圩避难,被枪杀。
(82)於怀源等四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三日,在扫帚巷看屋遭其任意枪杀。
(83)鄢东生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八日至十一日,在上方镇避难,被枪杀。
(84)张福元等三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二月一日,在薛家村归途中,被枪杀。
(85)童月樵,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在三坊巷被拉伕后行路较慢,被枪杀。
(86)柳老大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煤灰堆及九儿巷等处,被枪杀。
(87)周在贵等二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在中华门外五贵桥,被拉伕从事工作后,被枪杀。
(88)丁小春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中华门外邓府山,被拉伕后遭枪杀。
(89)查桂鑫,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四日,在长乐街,被拖出枪杀。
(90)马春华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中营、边营等处,无故被枪杀。
(91)朱子福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中华门外毛光渡、见子桥等地,被拉伕力不胜任及在地洞中,被枪杀。
(92)徐小洪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厨子营四十号门前,无故被枪杀。
(93)张成安等四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木匠营,被枪杀。
(94)杨小二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七日至二十日,在沙洲圩青石埂,被枪杀。
(95)冯永章,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库上八号门外,被枪杀。
(96)陈小二等三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雨花门,被枪杀。
(97)陈家贵,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二十日,在雨花台,被枪杀。
(98)邓嘉镛,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在莲子营后塘旁用绳捆后,被枪杀。
(99)杨兴元等三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至十一日,在沙洲圩及窑湾街义地等处,被枪杀。
(100)朱宝书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在林山下村,被枪杀。
(101)刘仁源,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三日,在宝塔根一二三号门前,被枪杀。
(102)王义源,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沙洲圩,被枪杀。
(103)董秀英等七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二日,在养虎巷及制造局后面,被枪杀。
(104)左金文,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赛虹桥,被枪杀。
(105)徐德宝,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间,在赛虹桥,被枪杀。
(106)刘学达,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间,在赛虹桥,被枪杀。
(107)杭银珠,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六日,在赛虹桥,被枪杀。
(108)潘长生,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间,在赛虹桥,被枪杀。
(109)李小腊子,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间,在赛虹桥,被枪杀。
(110)徐书光,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间,在赛虹桥,被枪杀。
(111)夏夏氏,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集合村,被枪杀。
(112)李良金,于二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在饮马巷财神庙前,被枪杀。
(113)郭有文,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双桥门,被枪杀。
(114)王宗福等二人,于二十六阴历十一月十三日,在转龙巷,被枪杀。
(115)杨志银,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八日,在泰平桥,被枪杀。
(116)左少甫,于二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在仁厚里,被枪杀。
(117)张育如,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珍珠巷,被枪杀。
(118)王金宝,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珍珠巷,被枪杀。
(119)金文亮,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洪武路曲园茶社,被枪杀。
(120)车炳生,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四日,在沙家圩,被枪杀未死残废。
(121)戴谷松,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东花园,被枪杀。
(122)郑老五、施木君、朱老母、朱老大、朱老二、小呆子等人氏,于南京沦陷时(城破之一日间),在方井、中营、千佛庵,义兴巷及老法院空地上,均被日兵枪杀。
合计三三四人
(二)刺杀
(1)唐怀有,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赛虹桥,被戳死。
(2)王香连,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赛虹桥,被戳死。
(3)黄德昭,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赛虹桥,被戳死后复被焚烧。
(4)施广来,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在赛虹桥,被刺死。
(5)姚有发,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在中华门外小街,被刺死。
(6)夏淑兰等三十六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一月二十日及国历十二月十二日至十五日,在新路口、信府苑、下江考棚、凤游寺等处,被刺死。
(7)宗法等二十六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九日至二十一日及国历十二月十三日,在雨花台、沙洲圩、小心桥、北山门及制造厂前等处,被刺死。
(8)郭大兴等六十四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八日至十四日及国历十二月九日至十五日,在宝塔根、通惠里、双闸圩、安德门、徐家岗等处,被刺死。
(9)潘刘氏等三十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至十五日及阴历十一月十日至二十日,在井二村、花神庙、安德门、大定坊、小行里、循相里、城下等处,被刺杀。
(10)马在山等二十一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二十一日及阴历十一月九日至十四日,至城门口、钱家村、大恩古巷、涉心桥南等处,被刺杀。
(11)黄布堂六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八日至十一日,在正觉寺内及循相里西首,被刺杀。
(12)张德洪等三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九日,在双闸镇同时被刺杀。
(13)邵兆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四日,在西街,被刺杀。
(14)屈贵选、徐荣财、凃德荣等三人,于南京抗战时暂居中华门厨子营四十号,在城破之第二日,有驻中华门之驻军日兵三人前来检查,复在门前用刺刀刺死。
计共一百九十五人
(三)集体杀害(枪杀或刺杀屠杀)
(1)夏福仪等十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集体拖至扫帚巷、雨花台枪杀。
(2)冯天祥【等】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库上、雨花门被集体枪杀。
(3)刘少堂等三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二月八日,在六廊镇神山头至南头,被集体刺杀。
(4)广善等十五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正觉寺空地上,被集体屠杀。
(5)鲁马氏等,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在雨花路合作社,被集体屠杀。
(6)王二喜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九日、十日在方家巷长生寺,被集体屠杀。
(7)赵雪美等十一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石观音地洞,被集体屠杀。
(8)肖宏有等四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四日,在四方城、武定门等处,被集体屠杀。
(9)卓三元等七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小心桥消灾庵,被集体屠杀。
(10)何徐氏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石观音门前地洞,被集体屠杀。
(11)黄海泉【等】,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间,在铁心桥,被集体屠杀。
(12)不知姓名七八人又十九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至十五日,在东岳庙及方家巷长生寺左右,被集体屠杀。
(13)王宗福【等】,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四日,在转龙巷,被集体屠杀。
(14)范周氏等六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至二十六日,在四方城附近,被集体屠杀。
(15)佛道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四方城,龙华寺,被集体屠杀。
计共九十五人
(四)其他杀害(屠杀、打死、烧死、勒死、抛水淹死、暗杀即拉伕未归或生死不明之类)
(1)袁长兴,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珍珠巷拉伕未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