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一九○七年十月十八日所签订之海牙和约第三章关于敌对状态开始之规定.5
(2)王益金等三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在窑湾街,被屠杀及拉伕未归。
(3)李长生,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九日,在赛虹桥地下室,被屠杀。
(4)唐万氏,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间,在赛虹桥,被屠杀。
(5)王叶氏,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间,在下码头,被屠杀。
(6)曹玉兰等,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珍珠巷,被屠杀。
(7)叶包氏,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窑湾街,被屠杀。
(8)贾长延等三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赛虹桥北,被杀及拉伕未归。
(9)唐大叁子,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赛虹桥,被屠杀。
(10)唐金和,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赛虹桥,被屠杀。
(11)许家楼等,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三日,在宝塔根,被屠杀及被拉伕未归。
(12)徐二等二人,于二十六阴历十一月间,在金陵兵工厂附近,被屠杀。
(13)黄德昭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间,在赛虹桥,被炸死。
(14)高大有,于日军入南京城之日,在宝塔根,被屠杀。
(15)锡士云等,于日军入南京城之日,在珍珠巷,被屠杀。
(16)王南生,于日军入南京城之日,在宝塔山被拉伕未归。
(17)张荣富,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间,在宝塔山,被拉伕未归。
(18)程永发,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小百花巷,被刺伤胸部乳房后复用蓝布勒死。
(19)赵太富,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间,进城时在下码头,被屠杀。
(20)藏功发,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间,在下码头,被屠杀。
(21)邓能兴,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间,进城时在新营村,被屠杀。
(22)王有富,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间,在城南村,被屠杀。
(23)曹步云,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江梅巷,被打死后抛入河内。
(24)王宝川,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进城时,在西园村,被炮弹打死。
(25)王张氏,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进城时,在赛虹桥,被屠杀。
(26)周万祥,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赛虹桥,被炮弹打死。
(27)刘宝发,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赛虹桥,被屠杀。
(28)秦张氏等十一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赛虹桥,被屠杀。
(29)管如模,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进城时,在赛虹桥,被炸弹打死。
(30)杨久之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二十日,在赛虹桥,被拉伕未归。
(31)李如学等五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进城时,在赛虹桥,被拉伕未归。
(32)唐乔氏,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进城,在赛虹桥,被屠杀。
(33)王顺林子等十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至十四日,在珍珠巷、雨花里、石观音、集合村等处,被屠杀。
(34)田余汉等三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在雨花里,被拉伕未归。
(35)王连保,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在沙洲圩被水淹死。
(36)吴永财等十三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二十日及阴历十一月十一日至二十日,在沙洲圩、赛虹桥、集合村等处,被拉伕后生死不明。
(37)刘长春,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芜湖,被拉伕后致死。
(38)王有福等十人,于十二月十四日,在沙洲圩、凤游寺、长乐街、石观音等处,被拉伕后致死。
(39)莫启东等三人,于十二月十二日,在安德门、土城头、高辇柏村,先刑后杀。
(40)张吾才等四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至二十日,在西营村,因日兵放火求救而被杀死。
(41)蔡宋氏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五日,在集合村,被打死。
(42)陈有森,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在双桥门,被杀害。
(43)郭志高等七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在宝塔根,被烧死。
(44)王李氏等二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大沙井,被炸死。
(45)郭绍周等五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养虎巷,被打死。
(46)汤贵兴等二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土城头,被杀死。
(47)刘锡祥等十三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在沙洲圩,被打死。
(48)刘学德,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八日,在赛虹桥,被害死。
(49)王殿臣,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西街,被屠杀。
(50)赵殿高,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四日,在下码头,被杀害。
(51)王汉臣,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四日,在钓鱼台,被拉伕未归。
(52)童章余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四日,在西街,被枪杀后复用火焚尸。
(53)徐洪氏兄弟三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四日,在百花巷,被拉伕未还。
(54)俞永年,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三日,在凤游寺,被屠杀。
(55)孙廷林,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三日,在金陵兵工厂,被枪杀及刀刺。
(56)陈金贵,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在长乐路,被拉伕未还。
(57)刘兆昌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船板巷,被屠杀。
(58)宋继德等十九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进城时,在下码头,被屠杀。
(59)王开田等十七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在西街、小市口、半边营、下码头等处,被屠杀。
(60)张陈氏等十八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八日至十五日,在下码头、武定门、小心桥、花露岗等处,被屠杀。
(61)严松林等十七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二十六日,在集庆路、宝塔山、李府巷、致和街等处,被屠杀。
(62)王瑞宝等三十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至十四日,在西街、长乐路、小党家巷等处,被屠杀。
(63)朱知礼等七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至十六日,在中营、三坊巷、中华门等处被屠杀。
(64)史海澄等三十四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至十四日,在海新乡、集庆路、沙洲圩、五间厅等腰三角形处,被屠杀及强迫工作。
(65)陈吉祥等三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及二十八日,在门西、仓门口、太平桥等处,被屠杀并强迫工作。
(66)吴金魁,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在小门口,被屠杀。
(67)单吕周等二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进城时,在小心桥,被屠杀并破坏财产。
(68)魏为仙等三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大树城,被屠杀。
(69)张玉发等十二人,于二十六年十二月进城时,在西街,被屠杀、强奸。
计共三百十人
乙、关于强奸部分
(1)王乐氏,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六日,在珍珠巷,行奸未遂后因护其丈夫而被枪杀。
(2)杨刘氏等二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黄泥塘,由地洞拖出轮奸后枪杀。
(3)陈王氏等五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至二十日,在雨花路,被强奸及勒索姑娘未遂而被刺杀。
(4)赵殿高等十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至十三日,在中华门车站及羊巷地洞中,被拉伕及强奸未遂而被刺杀。
(5)凌起发等八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日至二十日,在珍珠巷塘边,西街等处,因语言不通及强奸未遂而被刺杀。
(6)周丁氏,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沙洲圩,被强奸。
(7)刘宝琴等四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至十八日,在赛虹桥南村及北村,被强奸。
(8)陈二姑姑娘等三人,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至十六日及十二月九日,在沙洲圩,被日兵强奸。
(9)唐荷弟子,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九儿巷十九号家中,被日兵先奸后杀。
(10)伍大毛,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毛管渡,被日兵先奸后杀。
(11)伍马氏,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六日,在黄泥塘本宅,被日本先奸后杀。
(12)汤氏,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在仁厚里五号,被日兵先奸后杀。
(13)孙刘氏,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二日,在雨花路,被日兵先奸后杀。
(14)王娄氏等三人,于二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在高辇北[柏]村及双哑巴村,被日兵先奸后杀。
(15)赵陆氏,于二十六年十二月间,在太平桥,被强奸屠杀。
计共四十三人
丙、关于抢劫及肆意破坏财产部分(1)陈嗣哲,被抢劫二十八箱衣物等件,其财产并遭破坏一空。
(2)盛实甫等九人财产,在长乐路二一Ο号,于二十六年阴历十一月十一日,悉被日破坏。
(3)陈朱氏等七人,在海新乡及中华门外西街、中华路等处,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十三日及阴历十一月十一日,悉被日兵破坏。
计共十七人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870]
(2)《中央日报》记者在南京小营战犯拘留所访问战犯谷寿夫等的报道
(1946年12月)
二十九日上午九时,记者驱车国防部军事法庭,说明要到战犯拘留所访问举世惊骇的南京大屠杀案主犯谷寿夫。我们明知这种采访干系很大,而手续又极麻烦,因为战犯在极度不安的情绪中,神经已不许再受任何刺激了。
陪我去的,是李审判官,介绍我们和拘留所的负责管理人杨上校坚白见面,杨上校是一位极审慎的军人,他约我们下午再去。
下午的天气不十分明朗,我们又到了战犯拘留所。
杨上校娓娓为我们闲谈战犯的日常生活,起先,他讲了管理的原则:一、以宽大的心怀,优待战犯。二、以严格的方法,管理战犯。其次,再谈到战犯的日常生活:一、待遇:主副食与我官兵相同,副食费约一万五千元左右,虽然物价高涨,也想尽方法,为战犯们得到合理的营养。二、所中不能看,但也常常供给他们改造日报,及日侨管理处留交下来的书籍,藉以安定战犯们的心神。三、早晨七时,可以放出来散步三十分钟,下午二时到三时,又是战犯们散步的时间。四、更有多余的时间,为战犯们洗澡换衣衫。日本人很自爱,所以,在拘留所中找不出一个虱子。
现在共有战犯卅七人。内中将五人,大佐一,中佐一,少佐一。那五中将为:一、高桥垣(华北军参谋长)。二、内田孝行(七十师团长)。三、谷寿夫(南京大屠杀案主魔)。四、矶谷廉介(香港总督)。五、土桥勇逸(军团长)。
最后,他说到谷寿夫。谷寿夫由沪来京,已有二个月了。进所时,曾对杨上校说:从前,我把中国看得错误,如今,看明白了。他是天天记日记的,我想,谷之所语,未必出自衷心。看他狡辩罪行时的一副尴尬相,又何尝承认自己的错误呢?谈到这儿,一群战犯,都散放到草地去了。
五个中将,自成一组,往来如穿梭,他们很珍重这个散步的时间,更不忍把这短短的时间,匆匆的在脚底溜走。
谷魔穿了一件黑大衣,戴一顶灰色礼帽,黄呢军装,扎起了裤管,足登一双布棉鞋,又短又小,又黑又老,远远看去,觉得怪可怜的,昔日雄风,而今安在哉?
我们由翻译官介绍,向他们说明来意。谷魔却显出狰狞的笑。连说:这有什么值得访问,又有什么意思。记者回忆此笑,心中十分难受,想当日南京数十万同胞,也在他此狰狞一笑中,做了刀下鬼,现在虽然做了阶下之囚,而一笑之可怕,依旧不减当年。
另一群阶级小的战犯,则掷球、追逐、下棋为嬉,待请他们照相时,大家一齐向后转,原来也怕难为情。
囚房整齐清洁,高级的战犯,都每人一室,约略看了一看,留在脑子里的印象,是严肃、安谧、整齐、清洁。(警画社郭思一)[《中央日报》,1946年12月]
(3)《中央日报》关于许传音等在军事法庭作证的报道
(1947年1月25日)
……
讯问至此告一段落,庭上传证人出庭作证,第一位是当日负责掩埋尸体之红卍字会京市分会会长许传音,据称:民廿六年,余任红卍字会京市分会会长,对日军进城时情形,极为清楚。当时秩序混乱,日军任意杀人、强奸、放火、抢劫,置一切法律人道于不顾。红卍字会之出而担任掩埋尸体工作,经数度交涉,日军当局允保障掩埋队队员安全及发给通行证。余于十二月十五日乘车自宁海路红卍字会会址出发,经新街口、中华门、建康路等地,沿途尸体无数,皆陈尸道旁,或仰或俯或跪等等情状,至为凄惨。十二月二十二日,掩埋队始完成第一批尸体掩埋。统计表上所列数字,全不确实,实际被害者,远超此数目。
许氏陈述时,谷犯神情紧张,凝视并频阅京市地图。旋即又曰:余之部队驻区,仅限中华门一带,在战事进行中,平民中弹乃难免之事,刚才所述,全乃余部队防区以外之事。
审判长对之称:现在不是抗辩之时,候开辩论抗辩庭时再行抗辩可也。被告至此,点头答曰:“明白了。”
因时间关系,庭上仅续传四位证人出庭作证。二人为金陵大学美籍教授,当时皆在城中难民区中工作,曾目睹日军种种暴行,虽向日军当局提出抗议,皆无结果。并声称在其写作之文件及报告中,所有罪行皆确系事实。其余二人,一名姚加隆,在庭上供称家为日军放火焚烧,妻子及儿女皆遭刺杀。一名陈二姑娘,在庭上供称:曾遭日军二名轮奸。
[《中央日报》,1947年1月25日]
(4)《中央社讯》关于军事法庭公审战犯谷寿夫五百余证人到庭作证的报道
(1947年1月)
(中央社讯)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定六日至八日每日下午二时起,假励志社公审南京大屠杀案主犯谷寿夫。此案证人多为被害人身历其境者,计有殷有余、陆李秀英等五百余人。当时从事难民区救援工作之金大美籍教授史迈士(Dr.Smythe)、贝德士(Bates)及曾赴东京作证之前红卍字会南京分会会长许传音,均将到庭作证。据悉:现已搜集之物证有:(一)南京市参议会调查南京大屠杀案之报告书及表册(有确实人证之案件计二七八四案)。(二)世界红十字会掩埋被日军屠杀之南京市民尸体统计表。(三)崇善堂掩埋被日军屠杀之南京市民尸体统计表。
(四)外交部罪证审查表。(五)司法行政部战罪审查表。(六)曼彻斯特导报驻华通讯员田伯烈(Timeercy)[Timperley]对于日军在华暴行之著述。(七)南京安全区档案。(八)日军自摄之暴行照片十六帧。(九)红十字会医务科长蒋公及处长金诵盘合著之《陷京三月记》。(十)《南京蒙耻记》。(十一)发掘之被害人尸骨三千具。(十二)日军自摄之屠杀影片(放映作证)。根据世界红十字会南京分会救济队掩埋组报告,自廿六年十二月廿二日至翌年十月三十日,共掩埋尸体四万三千○七十一人。
崇善堂掩埋队,自廿六年十二月廿二日至廿七年四月廿三日,共掩埋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六人(内男一○九、三六三,女二、○九一,孩八一三人)。上述两团体掩埋之尸体,已达十五万五千余人,其残酷罪行于此可见。
[《中央日报》,1947年1月19日]
(5)军事法庭传讯证人周一渔的口述笔录
(1947年2月3日)
右证人民国三十六年度审字第壹号,为谷寿夫战犯一案,于民国三十六年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时,在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讯问。本庭出庭官佐如左:
审判长石美瑜
书记官施泳
命引证人周一渔入庭。
问:姓名、年、籍等项?
答:周一渔,年六十岁,南京人,住中华路金沙井32号。
问:本庭听说当南京沦陷【时】你在崇善堂,做过收埋尸体工作吗?
答:崇善堂是大家办的,我当时是董事长,经手收埋尸首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六具,印有统计表,容我明日送来给庭上参考,尚有未掩埋者为数尚多。(附抄表一份附卷)
问:本庭现定于二月六日起在励志社公审谷寿夫战犯,届时仍请你出庭作证陈述关于南京沦陷时日军之暴行呢。
答:可以的。
问:日军何时进城呢?
答: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进城。
问:是谁部队进城呢?
答:谷寿夫部队先进城,到十四日中岛部队始进城。
问:你当南京沦陷时有离开没有?
答:未离开。
问:你家有被害没有?
答:没有。
问:你曾亲眼看到日军暴行吗?
答:屠杀者我目睹有七八次,有十个一次,八个一次。
问:大约怎样被害呢?
答:当收尸时看到有用刺刀由前后刺入的。
问:你在何处收尸呢?
答:随处收的,当时遍地皆是尸体。
问:还有怎样被害呢?
答:亦有日军在地下室外面,用枪打进地下室去。
问:当收埋时有工人在场?
答:有的。
问:现在尚可以找到当时工人吗?
答:可以的。容我找到后于二月六日带到出庭作证。
问:当收尸时,所收的尸体有军人在内没有?
答:均是穿老百姓衣服,没有穿军装的,男女老幼均有。
问:你曾看到最惨的被害吗?
答:我亲见在内桥菜市斗姆宫地方,有一卖鸡女人,约有五十余岁光景,被日军三人轮奸后,用破布等件塞入阴户,致该妇腹胀而死。时期是在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问:南京沦陷时,屠杀最多的是在什么时候呢?
答:进城第一星期杀的顶多,亦有烧的。
谕知作证之义务及伪证之处罚,命具结附卷。
周一渔
以上笔录经授示证人,认为无异,愿签名如上。谕本案证人周一渔候再传讯返庭(当庭送达传票,送达证附卷)。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官施泳
审判长石美瑜
证人结文(讯问后
前)
今到场为证人,当
系据实陈述,决
并无匿饰增减。此结。
证人周一渔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二月三日
注意: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证人供前或供后具结而为虚伪陈述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870]
(6)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为送谷案被害人遗骸鉴定书致军事法庭公函
(1947年2月5日)
首都地方法院检察处公函检平字第四一四号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二月五日
案准贵庭本年元月廿日(36)国审字第五七号函开:本庭受理谷寿夫战犯一案,为调查被告犯罪证据起见,定期本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时会同世界红卍字会南京分会负责人,前往中华门外发掘被害人坟墓,检验遗骸,相应函请贵处查照,届时派员随带检验人员莅场协助为荷。等由。
准此。经即派检察官陈韵篁、丁承纲率领检验员宋士豪等前往,检验完毕,相应检附
鉴定书乙份,函复查照为荷。此致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首席检察官陈光虞
鉴定书
呈为鉴定事,奉钧座谕,业准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函开,挖掘战犯谷寿夫屠杀南京市民案内尸骨,当众检验,以凭参考作证,仰即克日前往工作具报。等因。奉此。职等于民国三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随检察官陈韵篁会同红卍字会、该管区公所以及被害人家属,连同在场有原掩埋人,指出中华门外同善堂后山挖掘被害人尸体掩埋处,发现尸骨千余具,其中可辩[辨]者有完整女髑髅骨三颗(按男女骨殖之区别:医宗金鉴并洗冤录验骸骨解记载,男子头骨三叉缝,女子头骨十字缝,系在顶心可辩[辨]。复查法医学男女头盖骨相比,其枕骨与顶骨之半月状线,并颞颥骨乳嘴突起,各别不同,男子颜面较度且广,女子骨较短窄狭为证)。
验毕,复往京芜路旁普德寺后山挖掘两处,亦发现尸骨千余具。以上三处尸骨,兹因被害尸体甚多,尸骨零乱不堪,残缺不齐,旋即使当场选获较为完整髑髅骨数十颗洗刷检验伤痕,结果均系刀砍、中弹,或钝器击损脑骨身死为多数,其所受之伤痕,各头骨上显明可证。然被害情形,照骨殖上检验推测,个个不同。复于同月三十一日,又随检察官丁承纲往中华门外兵工厂后山,亦有原埋人指出被日人挖塘暴露之被害人尸骨两大堆,并挖掘掩埋尸骨一处,计三处约千余具。详细检查,均伤痕历历显明可证,皆与上述被害相同(并检获无名骨即胯骨及腿骨各一根,均现穿孔弹洞一个)。以上六处骨殖,均属掩埋年久,地气薰蒸,各尸骨毁腐不堪,暴露者日晒雨淋,兼之野犬衔蚀,以致尸骨残缺不全,年幼尸骨易于毁腐,更难于可证。
综上检验论断,系各髑髅骨被刀砍身死者(骨上有刀痕可验),身首异处者(脑骨白色,因身部血气不能冲上,故脑骨白色囟门,无血),中弹身死者(骨上有弹洞可验),钝器击伤身死者(头部有骨损可验,若致命之胸腹等处囟门牙根现红色血),焚烧身死者(骨殖黑焦且有灰未因年久骨腐未获)。对于所验骨殖种种被害身死不同之征像,理合鉴定如右。
谨呈
陈
检察官丁核转
首席陈鉴核
首都地方法院检验员宋士豪
陈文浩
代法医潘英才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二月四日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870]
(7)军事法庭检察官陈光虞对战犯谷寿夫的公诉词
(1947年2月8日)
检察官陈光虞起称,本检察官曾经说明在南京大屠杀案中,杀、奸、烧、劫在调查中已经中外人民证明,种种暴行多在被告防区之内,兹分别说明:(一)烧,日军进城即到处放火。(二)劫,亦经红卍字会长证明。
(三)强奸妇女,已经美国证人证明,有一妇女被强奸至三十七次之多,又有妇女因拒绝强奸被刺三十三刀。又据证人程洁证明,被奸的妇女最幼者仅有十五岁,最大者六十六岁,而强奸后复遭杀害者不可胜计。
(四)关于屠杀,在调查证据中,集体大屠杀在下关草鞋峡一次达五万余人,汉中门外二千余人,又在鱼雷营有七千余国军被解除武装后集体射死,又在下关码头一次屠杀九千余人,又在调查证据中有人到庭证明被刺七刀又打二枪。关于屠杀之统计,据崇善堂统计表载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六人,又红卍字会埋葬表计四万余人,其余如高冠吾所立无名英雄碑计埋三千余人。在屠杀中,尚有被害者家属自行收埋者不可计数,总计南京大屠杀牺牲者约达四十万人,是何等的惨酷,虽被告万死亦不足以蔽其辜。至于被告驻扎中华门,虽短短一周间,其据临参会调查确实者即达二千七百八十四案。南京大屠杀是日军有计划之行为,因南京系我国首都,抗战情绪最高之所,实行大屠杀乃日本军企图降低我民族精神。南京大屠杀虽系整个的,但被告亦系参加者之一,应负责任。尤其是屠杀以十二、十三两天为最烈,其时南京只有被告之部队,并无其他部队,故被告实为屠杀之罪魁,决不容诿卸责任。至于被告提出证据问题,据临参会调查均系具结证明,红卍字会及崇善堂所收埋尸体统计表以及照片、影片等等,均系确证,毫无疑义,可谓众证确凿,无可诿饰。应请庭上依法处以极刑。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870]
(8)《中央日报》关于战犯谷寿夫一再狡辩推诿罪行的报道
(1947年2月9日)
(本报讯)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昨(八)日下午在励志社开辩论庭,续审当年大屠杀案罪魁祸首谷寿夫,出席旁听者约千余人,座无虚席,沈市长怡亦在场旁听。二时零五分,被告举步蹒跚,由一宪兵扶持入庭。法官宣布继续调查罪行证据后,谷犯举手请求发言。略谓:两日来根据证人所述,罪行大多发生于中华门一带,实际上十二、十三两日战争进行猛烈,该区已无平民,假使有居民留住,被告亦绝对不允许有杀害行为。在调查文件中,被告发现许多罪行都为中岛部队所为,不在其防区内发生。以上陈述,请庭上加以注意。审判长旋即列举三件集体屠杀事件:(一)廿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被俘麇集慕府山下之中国军队及难民五万七千人,被日军驱至下关江边,用机枪扫射及刺刀戮杀,弃尸江中,为被屠杀事件中人数最多之一次。(二)二十五日,难民九千余,亦于下关被屠杀。(三)十六日晚上,难民五千余从华侨招待所被押至下关中山码头,机枪扫射,弃尸江中。以上三次,均有死里逃生之受害者出庭具结做证。法官另附述南京会战时,东京日日新闻所登载关于两日兵作杀人竞赛之新闻,三天之内一杀一百零五人,一杀一百零六人,问被告对上述诸事有闻否?谷犯狡辩称:法官所述,被告尚属初次听见,下关集体屠杀乃海军或其他部队所为,与被告无关。余防区内,又如无人之境,诉诸神明,全没此事。庭上认被告为大屠杀主犯,实属错误,倘能将当日最高指挥官传讯至庭,则屠杀暴行,当能明了。
至此,续传被害人连腾芳、向振荣、陈福保、刘振汉、定惠等证人出庭。其中有孤苦伶仃的寡妇,失去儿子的慈母,身披道衣的僧尼,白发秃顶的老翁,虎口余生的受害者,不同的身份,不同的年龄,众口同声,痛述当年日军暴行及目击惨状。惟被告仍矢口否认,推诿责任于中国便衣队及乘机抢劫之汉奸。
提及被告在石家庄、保定等地纵容部属抢劫居民陈嗣哲衣服、古玩及强迫妇女做肉体慰劳时,谷犯供称:当时在香月司令官指挥下,忙于准备南下,进军之际,抢劫绝无可能,亦不会有,所言既不详细,而又为前所未闻之事。
休息十分钟后,四时二十分,辩论庭开始。首由陈检察官光虞起立发言,加以论断。陈氏有条不紊,语气坚决,态度严肃,略谓:在第一日开始公审时,检察官曾简述屠杀情形,经三天来之审判及男女老幼暨中外人士之出庭作证,均足说明日军在南京犯有屠杀、放火、破坏财产、抢劫、强奸等等无人道之残忍罪行。根据红卍字会及其他慈善团体掩埋尸体统计调查,南京市遭惨杀人数达四十万人。此种旷古未有暴行,实为人类文明史上耻辱,虽处分千百个谷寿夫,亦不足以洗此耻辱,雪此深恨。
又根据两千多份调查表及程洁女士所述,因中华门离难民区较远,故此区内受害人最多,此种证据确实之罪行,非被告一言两语所能推诿抹煞。
其次,南京大屠杀是一种整个行为,全国各大城市,以南京所受摧残最惨烈,究其原因,无非在企图摧毁我民族意识,打击我抗战情怀。盖南京乃完成中国统一之首都,准备抗战之首都,指挥抗战之首都,革命情绪最高,民族意识最浓。此一整个屠杀行为,凡是参与者不论驻区何在,都应负起屠杀责任。谷寿夫十二日率部抵中华门,十三日进城,此两日中城内只有被告部队,被告实为发动大屠杀罪魁,不能逃避责任。
最后,谈及证据问题,陈氏称:三天之审讯,市参议会及地方法庭调查表,红卍字会掩埋尸体统计表,欧美人士报告书中所提述之罪行,安全区中档案,美籍牧师所拍电影及日军自摄影片等等,都证据确实,被告倘不能提出有力反证,仅以狡赖不负责任言词搪塞推诿,实不能摆脱应负责任。
陈氏又称,被告态度蛮横,言语无理,责任不容其胡乱推诿。以此种旷古未闻之大惨案,虽十万个谷寿夫,以千万种刑罚加于其身,亦不能洗刷此种耻辱及惨痛,此种穷凶极恶之罪魁应予判处极刑。
言毕,旁听席上一片掌声。被告在聆听日语翻译官译述时,庭上勤务兵在被告席上点蜡烛一支,烛光摇曳中,谷犯神色已不复如前之自若矣!搔首弄鼻,时而仰首若有所思。
继而答辩开始,被告态度倔强,饰词狡辩图赖,对所有罪行,全加否认。
谷犯首称:检察官论断完全错误,因为渠以被告担负中华门一带罪行责任为出发观点,假造没有事实根据的记录,故意造作,认被告为大屠杀罪行者,马马虎虎,作不正确及单方面之调查,被告对此,绝不能承认。
继曰:许多平民,因曾受其他日军部队之残害,所以利用这个不容易得的机会报仇,将罪行都放在被告身上。两天来,在庭上作证的证人所陈述的,都非被告部队所为。
旋又称:以揣测做根据,不能构成犯罪条件,如此审判,可说是世界审判史上无前例。犯罪事实,应将加害者与被害者□□传讯到庭,才能决定犯罪有无,单方陈述,不能成为犯罪事实。被告希望能获得公正没有错误的判决。
最后,谷犯又曰种种口实,如中国便衣队破坏,飞机轰炸,及空空洞洞之“军纪严明”与一些数字统计,否认狡赖暴行责任,惟时已六时许,庭论退庭,被告还押,定期再行审讯。
[《中央日报》,1947年2月9日]
(9)某报关于军事法庭检察官陈光虞驳斥战犯谷寿夫的狡辩的报道①
(1947年3月3日)②
(本报南京三日发专电)国防部军事法庭三日午后二时续审战犯谷寿夫,审判长石美瑜偕检察官陈光虞及陪审官葛召棠、叶在增等于二时半升庭后,即传谷寿夫。谷出庭时着草绿毕吱[哔叽]军服,精神疲倦,步履蹒跚,且频频咳嗽不已。审判长当即嘱翻译官继续译述上次公审时检察官之谕告,唯谷仍要求继续渠上次之辩论。渠申辩时,反复说明“中华门附近居民经雨花台之激战后,皆避难他去,留下者非小偷即与日军勾结之密探。且本人自率部在杭州湾登陆后,沿途中万室皆空,宿营时无论个人或部属均居空屋或公共建筑内。十五、十六两日到安德门视察出发准备情形时,并未见有居民及有居民回来,则本人部队业已出发,故在京驻防期内实无任何事件在防区内发生。至于庭上所述之暴行,应由警备司令官负责,本人于十五日接受柳川命令时,并未以维持治安之责相委。历次中国证人所列举之事实均系捏造,不足置信。如被告方面能有良心之证人,则可证明被告所陈述者悉系事实。”
(①该文为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中的剪报。)
(②时间是参阅其他资料确定的。)
谷寿夫仍作狡辩:
至是谷寿夫复要求庭上传讯会攻南京之最高司令官及各部队长,俾所有事实可以水落石出,并称:“如庭上根据片面之证据将被告处以极刑,则可以不必传被告来审判,违反人道之审判非情理所许可者。至于本人所述事实绝对真确,可质诸天地神明。当时本人之部队既未参加暴行,本人又仅系一部队长,故对于分担大屠杀之责任不能承认。今谨恳求庭上主持公正,如不传其他证人,而将毫未犯罪之被告处以极刑,则此种审判不特不合法,而且违法,在司法史上开未有之先例,亦在中日亲善之前途投一暗影。”
于是翻译官译述检察官之论告,谷寿夫于听完后,立即加以辩驳,略谓:“两度来华,皆系奉命,并非自愿,故不应负破坏和平及支持侵略政策之罪名。屠杀是主力军之行为,自不能令被告负责。至于检察官所谓中国人不愿离家一节,枪林弹雨之下,此说殊不可能。起诉书之错误,为未能顾及事实,将其他部队长之罪名放诸被告身上,实为莫大遗憾。检察官协同暴行之论告,在法律上情理上均不可解。从事暴行者,例如盗贼侵入家宅,事主被杀,应寻求凶手,非任何人皆有刑事之责。”
检察官加以驳斥:
谷辩驳至此,检察官陈光虞即加以驳斥,认为被告支持侵略是事实,如真主张中日亲善,何不早行退伍?大屠杀乃共同行为,故谷亦为共犯,所有证据远在审讯被告之前即已归集,绝非伪造,且尚有国际人士作证,自非片面证据。被告所要求传讯之证人皆有共犯嫌疑,实不足作证。谷寿夫继检察官之后复又申辩,仍将暴行之责任委诸其他部队,并谓如将此种情形在日宣布,真正罪人必自行投案。
辩护律师张仁德旋亦为被告辩护,据称:“被告犯罪事实为参与侵略预谋及纵属屠杀、强奸、抢劫,唯望庭上慎为斟酌,并调查清楚,当时进入中华门时是否尚有其他部队。如不调查最高负责者及共同负责者,而以被告首当其冲,则殊不妥。故仍望庭上力秉大公,不偏不倚,以昭慎重。”
检察官对辩护律师陈述各点一一加以反驳,谓支持侵略已构成罪名,且被告历变口供,足见心虚,故断定只有被告部队进中华门。最后谷寿夫仍自行辩护,强调说明:(一)职务上不能违抗命令。(二)中岛部队与本人部队绝不相同,实未共同行凶。(三)中华门有计划屠杀之论断不确。
(四)人民被害皆系其他部队之行为。至是审判长宣布本案辩论终结,定三月十日下午三时宣判。谷寿夫聆庭谕后,抗议称:如此迅速宣判,不传讯证人以真正的事实作基础,实难心服。七时半退庭。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五九三/94]
(10)军事法庭对战犯谷寿夫的判决书及附件
(1947年3月10日)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三十六年度审字第一号。
公诉人:本庭检察官。
被告:谷寿夫,男,年龄六十六岁,日本人,住东京都中野区富士见町五十三号,日本陆军中将师团长。
指定辩护人:梅祖芳律师。
张仁德律师。
右被告因战犯案件,经本庭检察官起诉,本庭判决如左:主文:
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
事实:
谷寿夫系日本军阀中剽悍善战之将领,远在日俄战役,即已从军,并著战绩。迨民国二十六年中日战起,充任第六师团长,于是年八月,率部来华,参预侵略战争。先转战于河北永定河及保定、石家庄等处。同年十一月杪,我京沪沿线战事频告失利,转移阵地,扼守南京。日本军阀以我首都为抗战中心,遂纠集其精锐而凶残之第六师团谷寿夫部队,第十六师团中岛部队,第十八师团牛岛部队,第一一四师团末松部队等,在松井石根大将指挥之下,合力会攻,并以遭遇我军坚强抵抗,忿恨之余,乃于陷城后,作有计划之屠杀,以示报复。由谷寿夫所率之第六师团任前锋,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即农历十一月十日)傍晚,攻陷中华门,先头部队用绳梯攀垣而入,即开始屠杀。翌晨复率大军进城,与中岛、牛岛、末松等部队,分窜京市各区,展开大规模屠杀,继以焚烧奸掠。查屠杀最惨厉之时期,厥为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至同月二十一日,亦即在谷寿夫部队驻京之期间内,计于中华门外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处,我被俘军民被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十九万余人。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十五万余具。被害总数达三十万人以上。尸横遍地,惨绝人寰,其残酷之情状,尤非笔楮所忍形容。如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一时,我军警二千余名,为日军俘获后,解赴汉中门外,用机枪密集扫射,饮弹齐殒,其负伤未死者,悉遭活焚。同月十六日下午六时,麇集华侨招待所之难民五千余人,被日兵押往中山码头,用机枪射杀后,弃尸江中,仅白增荣、梁廷芳二人,中弹受伤,投身波中,与漂尸同流,得以幸免。同月十八日夜间,复将我被囚幕府山之军民五万七千四百十八人,以铅丝扎捆,驱集下关草鞋峡,亦用机枪射杀,其倒卧血泊中尚能挣扎者,均遭乱刀戳毙,并将全部尸骸,浇以煤油焚化。又如十二月十二日,乡妇王徐氏,在中华门外下码头,遭日军枭首焚尸。同月十三日,乡民魏小山,因谷寿夫部队在中华门堆草巷纵火,驰往施救,致被砍死。同日,僧隆敬、隆慧及尼真行、灯高、灯元等,亦于中华门外庙庵内,悉遭屠戮。十四日,市民姚加隆携眷避难于中华门斩龙桥,又遭日军将其妻奸杀,八岁幼儿,三岁幼女,因在哀泣,被用枪尖挑入火中,活焚而毙。同月十三日至十七日,时值严寒,驻中华门外日军,勒令乡民三十余人,入水捞鱼,从则冻毙,违亦遭戮。并将一老叟,绑悬树梢,以枪瞄准,作打靶练习,终至命中,绳断跌毙。又日军官二人,以杀人为竞赛,其一杀达百零五人,一则以杀百零六人获胜。同月十九日,乡妇谢善真,年逾六旬,被日军在中华门外东岳庙用刀刺杀,并以竹竿插入阴户,均属惨无人道。计自十二月十二日至同月二十一日,我首都无辜军民,被日军残杀而有案可稽者,达八百八十六起(见附件甲一号至二八号,乙一号至八五八号)。其在中华门一带被害者,除以上列举外,尚有王福和、柯大才、卓吕同、沈有功、刘广松、曾文党、余必福、陈萧氏等三百七十八案(详见附件甲九、一三、一八、一九、二○、二四、二六、二八号,乙一号至三七○号)。日军陷城后,更四出强奸,一逞淫欲。据外侨所组国际委员会统计,在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十七两日,我妇女遭日军蹂躏者,已越千人。且方式之离奇惨虐,实史乘所未前闻。如十二月十三日,民妇陶汤氏,在中华门东仁厚里五号,被日军轮奸后,剖腹焚尸。怀胎九月之孕妇萧余氏,十六岁少女黄桂英、陈二姑娘,及六十三岁之乡妇,亦同在中华门地区惨遭奸污。乡女丁小姑娘,在中华门堆草巷,经日军十三人轮奸后,因不胜狂虐,厉声呼救,当被刀刺小腹致死。同月十三日至十七日,日军在中华门外,于强奸少女后,复迫令过路僧侣续与行奸,僧拒不从,竟被处宫刑致死。又在中华门外土城头,有少女三人,因遭日军强奸,羞愤投江自尽。凡我留京妇女,莫不岌岌自危,乃相率奔避于国际委员会所划定之安全区。讵日军罔顾国际主义,竟亦逞其兽欲,每乘黑夜,越垣入内,不择老幼,摸索强奸。虽经外侨以国际团体名义,迭向日军当局严重抗议,而日将谷寿夫等置若罔闻,任使部属肆虐如故。再日军锋镝所至,焚烧与屠杀常同时并施。我首都为其实行恐怖政策之对象,故焚烧之惨烈,亦无伦比。陷城之初,沿中华门迄下关江边,遍处大火,烈焰烛天,半城几成灰烬。我公私财产之损失,殆不可以数字计。中华门循相里房屋数十幢均遭烧毁,居民何庆森、夏鸿贵、毕张氏等数百人,庐舍成墟,栖息无所。中华门钓鱼巷、湖北路、长乐路、双闸镇各处居民,曾有年、常许氏、冯兆英等房屋数百幢,亦俱焚烧,荡然无存。至十二月二十日,复从事全城有计划之纵火暴行,市中心区之太平路火焰遍布,至夜未熄,且所有消防设备,悉遭劫掠,市民有敢营救者,尽杀无赦。日军更贪婪成性,举凡粮食、牲畜、器皿、古玩,莫不劫取。如在石坝街五十号,抢掠国医石筱轩名贵书籍四大箱,字画古玩二千余件,木器四百件,衣服三十余箱。又在集庆路、任管巷等处,掠劫民间牲畜、粮食、钱财,不可胜计。即国际红十字会病院内,护士财物、病人被褥、难民食粮,亦遭洗劫一空。美大使职员陶格拉斯晋钦(DouglasJenkine)、美籍女教士格蕾丝苞尔(MissGraceBauer)、德人乌拉比、巴赤德、波濮罗、蒸姆生(Rabe,Barchardt,Poblo,Jeimssen)等住宅,并经先后搜劫,损失綦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