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见证与记录:南京大屠杀史料精选(中方史料)(出版书)》作者:张宪文【完结】 > 见证与记录:南京大屠杀史料精选(中方史料).txt

  (五)违反一九○七年十月十八日所签订之海牙和约第三章关于敌对状态开始之规定.6

种种暴行,更仆难数。日本投降后,谷寿夫在东京被捕,经我驻日代表团解送来京,由本庭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由:

查本案被告谷寿夫,于民国二十六年,由日本率军来华,参预侵略战争,与中岛、牛岛、末松各部队,会攻南京,因遭我军坚强抵抗,血战四昼夜,始于是年十二月十二日傍晚,由中华门用绳梯攀垣而入。翌日晨率大队进城,留驻一旬于同月二十一日,移师进攻芜湖各情,已据供认不讳(见侦查卷六六页,审判卷七宗一六页、二三页)。至其陷城后,与各会攻部队,分窜京市各区,展开大规模屠杀,计我被俘军民,在中华门、花神庙、石观音、小心桥、扫帚巷、正觉寺、方家山、宝塔桥、下关草鞋峡等处,惨遭集体杀戮及焚尸灭迹者,达十九万人以上。在中华门、下码头、东岳庙、堆草巷、斩龙桥等处,被零星残杀、尸骸经慈善团体掩埋者,达十五万人以上。被害总数共三十余万人。此项事实,匪特已据身历其境之证人殷有余、梁廷芳、白增荣、单张氏、鲁甦、殷南冈、芮芳缘、毕正清、张玉发、柯荣福、潘大贵、毛吴氏、郭岐、范实甫、姚加隆、万刘氏、徐承铸、僧隆海、莲华、尼慧定一千二百五十余人,及当时主持掩埋尸体之许传音、周一渔、刘德才、盛世徵等,具结证明(详见附件甲一号至二八号、附件乙一号至八五八号,京字九号至一二号各证暨本庭侦查及审判笔录)。且有红卍字会掩埋尸体四万三千零七十一具,崇善堂收埋尸体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六具之统计表,及伪南京督办高冠吾为丛葬于灵谷寺无主孤魂三千余具所立之碑文为凭(见京字三号、一六号、一七号各证)。复经本庭按丛葬地点,在中华门外雨花台、万人坑等地,发掘坟冢五处,起出被害人尸骸头颅数千具,由法医潘英才、检验员宋士豪等,验明尸骨,多有刀砍、中弹或钝器击损伤痕,填具鉴定书在卷可稽(见本庭勘验笔录及京字一四号证)。并有当时日军为炫耀武功,自行拍摄之屠杀照片十六帧,及实地摄制之屠城电影,经我军于胜利后扣获,可资印证(见京字一号、二号及一五号证)。至陷城后,日军各部队分窜各区,奸淫肆虐,如乡妇陶汤氏被奸后剖腹焚尸,丁小姑娘遭轮奸后刺死,即孕妇、老妪亦同遭奸污。

又放火烧毁民房、掠劫财物,以及闯入安全区内强奸妇女,劫取外人财产等情,亦据各生存之被害人及目睹之证人萧余氏、陈二姑娘、柯荣福、方鹤年、张孙氏、范实甫、张万氏、周一渔、何庆森、夏鸿贵、毕张氏、倪春富、曾有年、常许氏、冯兆英、石筱轩、徐兆彬等百余人,分别结证是实。核与国际委员会所组南京安全区内档案列举之日军暴行,及外籍记者田伯烈(H.J.Timperley)所著《日军暴行纪实》[即《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史密斯(LewisS.C.Smythe)所作《南京战祸写真》暨当时参加南京战役之我军营长郭岐所编《陷都血泪录》,胪载各节,悉相吻合(详见附件丙、丁、戊、已,及京字九号至一二号各证暨本庭侦查及审判笔录)。又经当时留京之美籍教授贝德士(M.S.Bates)、史密斯(LewisS.C.Smythe)本于目击实情,到庭宣誓并具结证明无异。是会攻南京之日军各将领,共同纵兵,分头实施屠杀、强奸、抢劫、破坏财产之事实,已属众证确凿,无可掩饰。虽据辩称(一)被告部队入城后,系驻扎中华门,于十二月二十一日全部开赴芜湖,当时中华门一带,正值激战,居民迁徙一空,并无屠杀对象。且被害人均未能指出日兵番号,故屠杀事件,应由中岛、末松及其他部队负责,即罪行调查表亦多载有“中岛”字样,可见与被告无涉。

(二)被告所属部队,军纪严肃,可保证未曾杀害一人。除已经证人小笠原清到庭证明外,应请传讯被告所属之参谋长下野一霍,旅团长坂井德太郎,柳川参谋长田边盛武,高级参谋藤本铁熊等,即可明了。(三)本案证据全系伪造,不足为论罪根据等语,以为免责之辩解。但关于第一点,按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之人,在合同意思范围以内,各自分担犯罪行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为,以达其犯罪之目的者,即应对于全部所发生之结果,共同负责(参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三一一○号,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一七四四号各判例)。被告既系会攻南京之高级将领,因遭守军猛烈抵抗(见审判卷七宗一六页)。乃于陷城后,会合中岛、牛岛、末松等部队,分窜各区,实施大屠杀及奸、掠、焚烧等暴行,我被俘军民惨遭杀戮者达三十余万人之众,已与监督不严之偶发事件显有不同。况经当时驻京外侨,以国际团体名义,于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即在被告部队驻京之期间内,前后十二次,分向日军、当局及日大使馆,提出严重抗议。并在照会内,附录日军烧、杀、淫、掠暴行,计一百一十三案,促请日军注意管束部属,防止暴行扩大(见南京安全区档案原文一至四九页,及附件已、京字一○、一一号各证)。而被告等各将领,又均置若无睹,纵兵肆虐如故,且反将此种惨烈屠城情状,摄成电影及照片,藉以表彰战绩。其系与各会攻将领,基于合同意思,共同纵兵,分头窜扰,而作有计划之大规模屠杀及焚、烧、奸、掠,至为明显。纵令被告部队,仅在旬日间,分担京市一隅之屠杀等暴行,既然与各会战将领,本于联络之犯意,互相利用,以达其报复之目的。依照上开说明,即应就全部所发生之结果,与松井、中岛、牛岛、末松、柳川各将领,共同负责。奚容以罪行调查表载有“中岛”字样,以及被害人未能指出日兵番号等词为藉口,希图诿卸。矧查京市各区,屠杀奸掠等事件,泰半系发生于被告部队驻京之期间内(即十二月十二日至同月二十一日),即在被告自承为其防区之中华门一带而遭烧、杀、淫、掠之居民有案可稽者,已达四百五十九起(详见附件甲九、一二、一八、一九、二○、二四、二六、二八号,乙一至三七○号,丙一至二一号,丁一至五七号,戊一至三号各证,暨本庭侦查及审判笔录)。其中被害人家属及证人,且多能切实指明被告部队之罪行。如据范文卿之子范实甫供称:“谷寿夫部下杀人、放火、强奸,无所不为,最残忍的,要算是谷寿夫部队,杀人最多约有十几万人,我家对门丁道台的孙女,被谷寿夫部下十三个人强奸,这小姑娘因受不了惨叫,被日军一刀刺破小腹而死。我还看见邻人魏小山,因谷寿夫部队放火,他去救火,被日军一刀砍死。”丁长荣供称:“我儿子丁连宝,被谷部(指被告)士兵用枪打,又戳一刀死了,当时一共打死七个人。又在中华门、赛虹桥,见两个妇人被日兵强奸后,用刺刀从阴户刺入腹部,致腹破肠流而死。”徐承铸称:“我胞兄徐承耀,被谷寿夫部队拉伕,经母亲哀求,不肯释放,当被拉到雨花台下,用枪打死。”又据证人欧阳都麟供称:“日军谷寿夫部队,攻陷南京,由中华门首先进城,先行屠杀,就此两天内(十二、十三两日),中华门内外,遍地尸首,惨不忍睹。有的用刺刀刺孕妇腹部,致腹破胎坠而死。有的用刺刀从妇女阴户刺入,刀尖透出臀部致死。亦有八十岁老妇,被强奸致死。”证人张鸿如供称:“日军于二十六年农历十一月初十晚进城,杀人、放火、奸淫最厉害的,是谷寿夫部队。”各等语(见本庭审判卷一宗三○页,三宗三五页、三九页、四三页,七宗六○页、六一页)。尤足见被告部队分担实施暴行之事实,昭然若揭,尚有何狡赖之余地。关于第二点,查被告部队,远在保定、石家庄一带作战时,即曾抢劫居民陈嗣哲所有之衣服、古玩二十八箱,及红木家具等物多件。又在浙江德清县境,惨杀平民卜顺金、卜玉山等人(见附件乙八四六号,戊四号各证)。是其军纪之败坏,已可概见。迨会攻南京陷城后,更暴行累累,凶残无匹,乃反谓军纪严肃,未曾杀害一人,显属遁辞。至证人小笠原清,于被告部队会攻南京之时,尚在日本求学,徒以臆测之词,漫谓被告部队在南京并无暴行,自属无可采信。又查被告所属参谋长下野一霍、旅团长坂井德太郎,及柳川参谋长田边盛武、高级参谋藤本铁熊等,均系参与会攻南京之高级军官及参谋长官,对于实施有计划之南京大屠杀事件,本有共犯嫌疑,纵使该嫌疑犯等到庭为被告所预期之陈述,亦不外瞻徇袒庇,自难据为被告有利之判决。兹被告犹斤斤请传该嫌疑犯等到庭作证,无非藉端希图延宕。关于第三点,查本案证人千余人,均系身历其境,将当时目击日军暴行痛陈如绘。被害人尸骸头颅数千具,并经本庭在丛葬地点掘出。灵谷寺无主孤魂三千余具之墓碑,至今犹存。郭歧所编《陷都血泪录》,远在民国二十七年即在西安写成,并于同年八月披露于西京平报(见京字一二号证第一页)。国际委员会所组南京安全区之档案,外籍记者田伯烈所著《日军暴行纪实》[即《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及美籍教授史密斯所作《南京战祸写真》,皆为当时未曾参加作战之英、美、德人士,本其目睹情形,所作之日军暴行实录。日军以杀人为竞赛娱乐,且系在被告本国《东京日日新闻》登载(见京字一○号证第二八四及二八五页)。屠杀照片及屠城电影,俱为当时日军所摄制,藉以夸耀武功。均系被告及会攻南京各将领共同实施暴行之铁证。被告竟以空言抹煞,妄指为伪造,可谓毫无理由。综上各点抗辩,均属狡展图卸,殊无可采。查被告在作战期间,以凶残手段,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肆施强奸、抢劫、破坏财产等暴行,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各规定,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其间有方法结果关系,应从一重处断。

又其接连肆虐之行为,系基于概括之犯意,应依连续犯之例论处。按被告与各会攻将领,率部陷我首都后,共同纵兵肆虐,遭戮者达数十万众,更以剖腹、枭首、轮奸、活焚之残酷行为,加诸徒手民众与夫无辜妇孺,穷凶极恶,无与伦比。不仅为人类文明之重大污点,即揆其心术之险恶,手段之毒辣,贻害之惨烈,亦属无可矜全。应予科处极刑,以昭炯戒。

据上论结,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前段;海牙陆战规例第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战时俘虏待遇公约第二条、第三条;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四款、第二十七款,第十一条;刑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前段,第五十七条,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本庭检察官陈光虞莅庭执行职务。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三月十日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审判长石美瑜

审判官宋书同

审判官李元庆

审判官葛召棠

审判官叶在增

右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张体坤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三月十日

附件:关于集体屠杀

1.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即农历十一月十六日)夜间,日军将被俘之国军及难民计五万七千四百十八人囚禁于幕府山之下四、五所村,断绝饮食,冻饿死者甚多。复用铅丝两人一扎,排成四路,驱至下关草鞋峡,用机枪悉予扫射后,复用刺刀乱戳,最后浇以煤油,纵火焚烧,残余骸骨悉投于江中,在此大屠杀中有教导队冯班长,及保安队警察郭某,将绑扎挣脱,佯仆地上,拖尸盖身,因而得免。

2.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即农历十一月十三日)夜间,有平民、官兵共九千余人,被日军俘获,押往海军鱼雷营,用机枪集体扫射,除殷有余等九人逃出外,其余全体牺牲。

3.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即农历十一月十四日)傍晚,有难民五千余人,被日军由华侨招待所押至中山码头江边,用机枪集体射死,当时有梁廷芳、白增荣两人跳江自戕,幸而脱险。

4.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即农历十一月十四日)上午,日军在鼓楼五条巷四号难民区内,搜捕青年徐静森等十余人,押至大方巷广场上,以机枪扫射。

5.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至十七日,在煤炭港英商和记公司内,将首都电厂工人许江生等四十五人,捕禁于煤炭港下游之江边,初以机枪扫射,继集薪油之类,堆积茅屋四周,放火燃烧,致被害人一部分有被烧死者。

6.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即农历十一月十六日),在下关南通路之北,将我军人及难民约三百余人,集合该处麦地内,用机枪射杀,无一幸免。

7.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即农历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时,在挹江门姜家园南首,将居民三百余人集中,用机枪射杀,或纵火烧毙,无一幸免。

8.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即农历十一月十四日),在鼓楼四条巷难民所,将张义魁等五十余人集体枪杀。

9.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即农历十一月十五日),在三汊河放生寺,及慈幼院难民所等处,集体枪杀平民四五百名。

10.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北圩,将熊桂弟等三十余人集体机枪射杀。

11.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即农历十一月十六日),在大方巷难民区内,将青年单耀亭等四千余人押送下关,作机枪射杀,无一人生还。

12.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即农历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时,在中山北路前法官训练所旧址,将平民吕发林、吕启云、张德智、张德亮、张德海等一百余人,拖至四条巷塘边,用机枪射杀,无一幸免。

13.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晚六时,在中华门外西街一四五号,将张玉发一家,及亲戚王福和、张书新、张马氏、张玉根、张玉福、张小六子、张小狗子等十二人,悉予枪杀,仅张玉发本人面部受伤,幸免于死。

14.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即农历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在龙江桥江口,将我军五百余名绑扎后,全体堆于马路空地旁,以机枪射杀后纵火烧毙,尚有气息者更以刺刀连续刺毙。

15.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在鼓楼五条巷四号难民区内,将军民石岩、陈肇委、胡瑞卿、王克村等数百人,驱集大方巷广场上以机枪射杀。

16.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一时,在司法院难民所内,将着制服长警一百余名,另有军民一千余名,总共二千余名,排成四队,用机枪十二架及步枪押送至汉中门外,分别捆扎,用机枪扫射,其已死及受伤者,复用木柴、汽油焚烧。

17.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即农历十一月十四日),在傅佐路十二号,将平民谢来福、李小二等押送至大方巷塘内枪杀,罹难者二百余名。

18.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即农历十一月十二日),在石观音十七号,将居民柯大才、柯徐氏、柯荣贵、柯方氏、柯荣春、柯根荣、小巧子、赵雪美等八人集体枪杀。

19.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即农历十一月十一日),在门东小心桥三八号消灾庵内,将避难该之平民卓吕同、卓三元、吴朱氏等计九名,以步枪射杀,其未死者以刺刀戳毙,该庵主持慧定腿部及小肚均受枪伤,幸免于难。

20.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即农历十一月十一日),在扫帚巷十七及五十二号,将沈有功、梁本义等十二人枪杀。

21.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间,在城外宝塔桥及鱼雷营一带,屠杀军民三万人以上;在燕子矶滩,屠杀我解除武装青年在五万人以上。尸横遍野,惨不忍睹。

22.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间,在上新河地区,屠杀军民二万八千七百三十人,所有尸体,均由湖南木商盛世徴、昌开运等掩埋。

23.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间,军民五百余名在下关九甲圩江边等处被枪杀,所有尸体,由红十字会会员姜鑫顺等抬至仁丹山及姜家园南首等处掩埋。

24.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间(即农历十一月间),难民五千余名,士兵二千余名,在南门外附近凤台乡、花神庙一带被屠杀,所有尸体,由芮方[芳]缘、张鸿儒、杨广才等,会同红万字会分别掩埋于雨花台山下及望江矶、花神庙等处。

25.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即农历十一月十一日),在通济门外四方城一号龙华寺,将避难该寺地下室之内难民约三十余人,加以枪杀,并用刺刀戳毙。

26.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即农历十一月十一日),在武定门四四四号正觉寺内,将该寺僧人慧兆、德才、宽宏、德清、道禅、刘和尚、张五、源谅、黄布堂、晓侣、慧璜、慧光、源悟、能空、倡修、广祥、广善等十七人,集体枪杀。

27.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即农历十一月十二日),在太平乡第一保第五甲,将农民陈生桂、伍长怀、孙尚仁、赵王氏、葛步广、董长明、董长洪、赵富贵、周殿臣、谢周氏、王永桥、易吴氏、王立春、赵玉喜、葛沈氏等十五人,加以集体枪杀。

28.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即农历十一月十日),在南门外方家山长生寺,将该寺僧人十九人,集体以步枪射杀。该寺主持隆海,躲存地藏菩萨佛龛中,幸免于难。

以上九、一三、一八、一九、二○、二四、二六、二八各案,系发生于中华门地区。

附件:关于分散屠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刘广松,在沙洲圩被机枪射击致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曹文党,在雨花台被刺刀刺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民余必福,在小市口被刀杀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宋小四子,在胭脂巷口被刺刀刺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陈萧氏,在长乐路三六九号内,被乱刀刺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钱永祥,在雨花台五十三号门外,被刺刀刺胸部致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陈保衡,在雨花台一三六号,被用刀杀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李其荣,因言语不通,在沙洲圩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李发来,在沙洲圩因言语不通,被用刺刀刺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郑富生,在雨花台因鸡蛋被抢恳求发还,致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张德万,在沙洲圩因言语不通,被用刀刺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景根旺,在沙洲圩被用刀杀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民史汉章之妻许氏,在宝塔根被用刀杀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王老汉,在宝塔山被刺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民贾老四,在扫帚巷五一一号被刺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施裕卿,在宝塔根被刺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鲁马氏,在宝塔根被用刀杀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王王氏,在宝塔根被刺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张王氏,在宝塔根九五号门前,因迫其拉车不从,致遭刺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陈国富,在宝塔根十二号门前被刺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王士喜,在宝塔根一五三号被刺杀。次日,复击毙王二喜、三喜等三人。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于锦庭,在沙洲圩被枪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王树堂,在城南义冢地被枪击致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僧松泉,在中华门外鸡鹅巷三元庵大殿上,被用枪击毙。同时遭害者有一李姓道人,及一不知姓名之市民。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陈国富,在雨花台合作社遭杀害。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民张高氏,在雨花台二六号宅内,被用刀砍断头颅。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民张陈氏,在雨花台二六号宅内,因被奸未遂,致遭刀砍头部而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窦长刚,在宝塔根一二四号门前遭杀害。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王朝广,在雨花台止足亭,被指为俘虏而杀害。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张来喜,在雨花台二六号宅内,因日军强奸其母,哀求饶而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陈士民,在雨花台一一号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陈王氏,在雨花台一号,因拒抗强奸,致被杀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金宜春,在李府街一号门前,被用刀杀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马忠华,在沙洲圩被枪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孙宝学,在李府街二号门外,被用枪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市民七人,在南门外双桥河东岳庙门外遭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市民傅兆元,在军师巷二七号遭枪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间,学生王清荣,在中华门外遭机枪射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间,学生马小四子,在中华门外遭机枪射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朱生辉在九儿巷九号门前遭枪杀,同时被害者尚有十九号之邻人五人。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濮孙氏及其婿,在北山门三二号,被拖至扫帚巷三号门外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夏福仪,在北山门家中,被拖至扫帚巷三号门外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曹玉兰在沙洲圩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臧世奎,在窖湾街四四号,遭机枪射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王开香,在珍珠巷厕所内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童杨氏,在赛虹桥因言语不通,被枪击后用火焚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童章余,在赛虹桥因被拉伕未从,致遭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姜锦山,在下码头河边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王天财,在沙洲圩被机枪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吉世远,在沙洲圩被用枪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邹李氏及孙万祥夫妇,在赛虹桥西城角下被用机枪射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周张氏及其夫周万祥,在赛虹桥西城角下被用机枪射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市民濮世春,在雨花路老万全后进被刺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周得云,在邓府山被枪击胸部身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韩德有,在郭家山岗,因言语不通被枪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赵殿高,在下码头被拉夫,行至中华门火车站,竟遭刺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周宏恩,在邓府山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杨刘氏,在黄泥塘被枪击头部身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市民童月樵,在三坊巷为日军搬运皮箱,因走路迟慢而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鄢冬生,在上方镇街后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柳老大,在城外煤灰堆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周在贵,在五贵桥为日军抬物后,被枪击身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民张海秋,在豆腐巷凤游寺门口被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周洪氏,在大履福街三九号门前被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李又名,在集合村与其徒王小和尚被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市民吴学诗,在拖板桥被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盛怀连及左小马二人,在涉公桥边被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市民张振香,在涉公桥二四号家中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唐起发,在涉公桥十二号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民妇谢善真,在双桥门东岳庙被用刀刺杀,并将其衣服脱下,阴部插进竹竿一根。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民黄其兴,在双桥门东岳庙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徐子金,在门东转龙巷一九号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周小二子,在门东正觉寺内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周乔氏,在门东正觉寺内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周宏元,在门东正觉寺内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民刘金泉,在门东正觉寺内被拖至乌衣巷口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李发芝,在正觉寺内遭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李宏奎,在正觉寺内遭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郭荣寿,在门东正觉寺内遭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曾金堂,在钱家村遭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仲结巴子,在万竹园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盛有华,在信府苑一六号被刺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储春香,在李府街一号,被用刀杀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朱正邦,被拖至鸽子桥用刀砍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瓦工陈寿人等八人,被拉伕至一人巷,均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平民贾长源,在涉公桥北村一四号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商民毛生云,在窖湾街被杀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茶役杨春怀,在雨花路八○号家中,因言语不通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魏为仙、魏邱氏、甘太信,在大树城一号,被拉伕未从,致遭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工人方镜如,在内桥湾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农民于殿治,在花路岗被拉至城头上,用刺刀刺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农民金和马,在库上家中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农民方金山,在李府巷三号家中,因未向日军行礼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佣工解平德,在拖板桥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农民王文家、王留柱,在扫帚巷一一九号被刺刀刺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皮工高锦有,在扫帚巷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民於怀源,在扫帚巷五一号家中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农民孙廷标,在正学路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农民陈有森,在双桥门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赵田高,在五贵桥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市民王乐氏,在拖板桥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市民王长怀,在拖板桥因拉夫不从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市民孙良盛,在沙洲圩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市民魏大顺,在沙洲圩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市民李永之,在沙洲圩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农民赵启贵,在沙洲圩朱家窝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陶成壁,在沙洲圩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潘永涛,在沙洲圩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市民查桂鑫,在长乐街二四号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农民马韩氏,在边营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农民张福龙,被拉至赛虹桥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木工唐金和,在赛虹桥南村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民张书城,在赛虹桥北村,被拉夫至西城角,遭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民冯永章,在库上八号家中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马孝和,在库上九号家中被枪射死。又肚腹被刺一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民戚文和,在中华门车站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周少候,在中华门外被拉夫,因年老无力遭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农民张孝斌、王竹全,在城南村南岳行宫看门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商民秦光第,在磊功巷二二号被拉至十九号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民徐小洪,在厨子营口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高凤鸣,在麟凤阁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王凤栖,在麟凤阁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王立宽,在珍珠巷一三七号家中,被刺刀刺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王开申,在西街被刀砍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民王宗福、王宗氏,在转龙巷南口家中,被枪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郭有文,在双桥门三○号家中,被枪射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张育有,在珍珠巷家中被打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郭兆意,在珍珠巷地下室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王顺林、王小顺子,在珍珠巷被打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市民杭银珠,在赛虹桥被打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刘大左子,在赛虹桥被打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市民冯成来,在赛虹桥被打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董孙氏,在赛虹桥被枪打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市民王文邦,在赛虹桥被枪打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秦张氏,在赛虹桥十二号被打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曹步云,在红梅巷二○号被打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周万祥,在赛虹桥十二号家中,被枪打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刘宝发,在赛虹桥家中被打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小贩王香连,在中华门涉公桥南九号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王香达,在赛虹桥九号家中,被刺刀刺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唐大参子,在赛虹桥十二号家中被打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贾长延、贾富廷、贾小连子等三人,在赛虹桥北十四号,被枪打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蔡包氏,在窑湾一六七号被打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曹玉兰、曹张氏,在珍珠巷一六八号,被枪打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市民王金堂,在糖坊桥六八号,被拉出用机枪射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民胡兆明、胡兆林,在小心桥三十二号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陈锦富,在沙洲圩被枪打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张同富,在雨花路被机枪射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邓甫银,在七里街被机枪射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柯徐氏,及房客吴庆伦、王有发、王王氏、周王氏、王小孩等五人,在石观音十七号门口防空洞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吴朱氏,在小心桥消灾庵后门口,被步枪射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小心桥消灾庵之尼僧真行、灯元、灯高等,在庵后门口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陶金芝及不知姓名二人,在门东转龙巷九号附近塘边,同被步枪打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董兴义,在转龙巷八号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朱国友,及其子德成、德铭,在中华路锦绣坊口,同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周丁氏,在沙洲圩因拒抗强奸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胡长生,在雨花路被枪打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郭永祥,在宝塔根一五九号门口,被刺刀刺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夏学香,在宝塔根一○八号门口,被刺刀刺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施庆赤、王张氏,在沙洲圩被刺刀刺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民陈福元,在沙洲圩被刺刀刺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井盛华,在雨花路被刺刀刺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林鸿喜、林陈氏,在沙洲圩沈家庄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屈贵宜,在厨子营四○号家中,被搜劫身上财物后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高祥松,在宝塔山被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王南生,在宝塔山被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郭文涛,在宝塔山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汪步阶,在宝塔山孙能炳门前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民刘仁源,在宝塔根被枪击毙命。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市民黄天义,在宝塔根一六号,因拉夫不从被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刘鸿宾,在宝塔根九三号门前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市民杜云卿,在雨花路一○三号被机枪射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市民杜云恨,在雨花路一○三号被机枪射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市民吴天才,在雨花路被指为俘虏而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市民王有才,在沙洲圩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李吉松,在油坊桥因言语不通被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吴三奶奶,在燕翅口三十六号门口,被用刀杀死,并以竹竿插入阴户。

民国二十六十二月十四日,市民王文佳,在燕翅口被刺杀。同时被杀者其子等六人。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谢德班,在燕翅口被拖至制造局杀害。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黄永安,在燕翅口一二号被拖至制造局杀害。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吉田士,在燕翅口二十二号被刺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吉鲁氏,在燕翅口二十二号被刺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华庭邦,在燕翅口被刺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华锦山,在燕翅口被刺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幼童王牛桂子,在燕翅口被拉至制造局刺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李基,在小心桥三四号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王兆富,在宝塔根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王兆敖,在宝塔山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石厚英,在小心桥家中,被用刀刺入背部致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王长春,在宝塔山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小孩王小五,在宝塔山被枪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小孩王双喜,在宝塔山被枪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梅祥万,在宝塔山被枪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张荣富,在宝塔山被枪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凌起发,在五显庙被杀害。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王克田,因残废不及走避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小孩魏大毛,在小市口因言语不通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李永来,在珍珠巷塘边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许二姑娘,在中华门外火车站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民俞友钟,在宝塔山因言语不通被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王家富,在小市口被枪决。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朱玉成,在小市口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僧宗法,在雨花台被枪杀。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毕恒宝,在循相里被刺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市民姜兆龙,在循相里被刺死。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民李王氏及周岁之男孩在沙洲圩同遭击毙。

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市民王连保,因母在沙洲圩被奸,其父往救,乃与其父同遭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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