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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弗兰克·巴约尔/译者:陆大鹏 当前章节:15513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14:15

特博文的慷慨馈赠就是第三种侵吞犹太人财产的方式:一些组织机构代表德意志帝国的利益,将犹太人财产收缴,然后在不受监管的情况下将其分配,甚至是挥霍出去。这种对“犹太人和敌产”的挥霍在立陶宛特别猖獗,有些“大庄园”只卖115帝国马克,一座房屋售价仅为21.5帝国马克,每只羊只卖3.9帝国马克。

在塞尔维亚,国防军系统性地将犹太人财产出售转手。在占领贝尔格莱德之后,第599野战指挥部将犹太人商店的存货全部没收,然后以赔本价转手给国防军成员,有些军人就利用这个机会,大肆收购。例如,一名作战管理顾问购买了166米的布料,一名中尉买了217米,一名作战管理总监则收购了500米的各色布料。出售这些货物的收益被存到一个特别账户上。经济全权总代表的财产管理部门将原属于犹太人的首饰和贵重物品以“上限物价”卖给占领当局的工作人员。他们还可以用优惠价买到“犹太人地产”。例如,1941年10月,一名被委派到贝尔格莱德的帝国银行行长的妻子以约100万第纳尔的价格买下了“艾森施莱伯尔别墅”,到1942年3月又以三倍的出售价将其转手。

在下施蒂利亚,德意志民族性强化专员在当地的办事机构在转手所谓“已经移民的犹太人”(这是官方的术语)的时候,尤其慷慨大方。有2000万帝国马克的资产从他们的管辖下轻易地转入了省自治政府的账户。政府对犹太人商店的存货不加准确的估价,就以赔本价甩卖给了德国人开的商店。德意志民族性强化专员在当地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互相帮忙,去搜罗家具、陈设、金银首饰和钻石。在某个案例中,超过20公斤的白银被白送给了一位珠宝商。在另外一个例子中,虽然没有白送,但买家,一位来自格拉茨的银匠,却可以自行定价。对于充公的财物,通常既没有财产清单,也没有具体状况或使用说明。因此,究竟有多少资产被贱卖和挥霍了出去,始终无法确定,尤其是几百张所谓的借条已经“遗失”了。

虽然很多人参与了对被驱逐和谋杀的犹太人财产的不受监管的分配——就像先前在“雅利安化”期间那样——这些财产却主要被当作纳粹统治集团网络(它就是通过互相交换物质利益而建立和巩固起来的)内打通关节用的贿金。为了讨好元首,荷兰占领区帝国专员阿图尔·赛斯—英夸特购买了价值800多万帝国马克的艺术品,赠送给林茨的“元首博物馆”。这些钱是他从充公的“犹太人财产”中拨出的,并没有得到帝国财政部长的批准。维也纳省部书记和前任“帝国青年领袖”巴尔杜尔·冯·席拉赫的妻子亨丽埃特在她的回忆录中写道,她有一次在荷兰时,有人丝毫不加掩饰、直截了当地要帮她捞一笔油水。一名党卫军军官将堆积成山的结婚戒指和宝石指给她看,并问道:“只花一点小钱,您就能买到钻石。您要吗?毫无瑕疵的宝石,都是专业人士小心翼翼地从托座上取下来的。我当然不用跟您解释,这些宝石是从哪儿来的。……”亨丽埃特·冯·席拉赫回忆道:“他们肯定以为,我是像一个盗窃死人财物的贼一样来收购东西的,因为在这种交易中,价格自然是最不重要的因素;重要的是,我是一个大人物。大人物看见过什么,做过什么事情,是没人能够要求他们负责的。”

除了上文所说的“疯狂”的中饱私囊、未经授权的没收和不受监管的分配之外,还有两种有组织的侵吞犹太人财产的方式,即对这些财产的托管和利用,以及有组织的分配。这两种方式中也有谋取私利和腐败现象,比如前文讲到的各托管机构在波兰总督区的活动,以及东欧托管总局在被并入德意志帝国的东欧地区的活动——东欧托管总局的职责是对波兰国家财产和充公的私人财产(主要是犹太人的)进行“统一管理”。这些财产托管人滥用职权,大捞油水,一方面领着极其丰厚的薪水,一方面系统性地侵吞和敲诈钱财和贵重物品。

对被害犹太人财产进行有组织分配的主要是党卫军全国领袖海因里希·希姆莱,他同时担任德意志民族性强化专员。希姆莱利用自己的职权,将被害犹太人的遗产分配到自己的势力范围中去:他把犹太人隔离区的机器设备,以及所谓莱因哈特基金的数百万资金交给党卫军所属的企业;他给自己的高级军官准备了大量的“犹太人房产”作为官邸;他向武装党卫军成员和集中营人员赠送毛皮衣物和手表;党卫军家属获赠童装;由他负责照顾的移民到东欧的帝国德国人家庭则得到了大量的衣服和家具陈设。为了对这种纳粹统治下典型的恩典和提携作道德上的辩护,公文中常常将被害犹太人财产称为“犹太人窝藏和盗窃的赃物”。

德国的普通老百姓也从对被害犹太人财产进行的有组织分配中获益。早在1939年,在德国很多城市,就有公开拍卖“犹太人白银”的事情。在战争期间,从全欧洲抢来的犹太人财产被运往帝国本土,拍卖给公众。仅在汉堡及其周边地区,自1941年起就有超过10万人买过原属于犹太人的财物;由于战争期间后方男人比较少,因此买家大多是女人,她们在面对这种捞油水的好机会时和男人一样肆无忌惮。一名汉堡妇女回忆道:“普通的家庭妇女……一下子穿起了毛皮大衣,享受起咖啡和首饰,用起了荷兰和法国来的、运到港口的古董家具和地毯。”大量的家具陈设被运往科隆,以至于科隆市财政局长在1942年7月报告称,当地所有仓库都已塞满。在有犹太人社区的村庄,已经被驱逐的犹太人财产被拖到大街上拍卖。很多村民没心没肺地购买这些东西,尽管他们一定很清楚,这些东西的原主人就是他们的邻居和熟人。而在大城市,被出售的犹太人财产都是“没名没姓”的,买家更不会有道德顾虑。

纳粹统治者老谋深算地用这种手段来腐蚀群众的道德,他们认为,德国人民越是彻底地断绝了自己道德上的退路,就越能强烈地认同和支持纳粹统治,也就会更加“狂热”地为“最终胜利”而战。宣传部长戈培尔就此在日记中写道:“尤其是在犹太人问题上,我们已经走得这么远,绝没有任何退路了。这样也好。已经破釜沉舟的政治运动和民族,战斗起来要比还有退路的人坚决得多。”

但纳粹党的这个算计在战争末期却被证明是落了空的。一位汉堡的犹太商人由于“享受特权的跨种族婚姻”而在纳粹统治中活了下来,他在1945年初在自己的私人文件中写道,一部分德国群众对盟军即将取得的胜利非常恐惧。他写道:“很多占据了犹太人房屋和财物的人,今天非常害怕,担心犹太人会卷土重来,索回自己的财产,然后控告他们的抢劫和盗窃罪行。”

考虑到纳粹灭绝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劫掠、“疯狂的”中饱私囊、未经授权的没收以及不受监管的对犹太人财产的分配和浪费到了多么惊人的规模,就可以得出结论:腐败绝非孤立的边缘现象,而是体制固有的普遍现象,或者说是纳粹统治系统的一个根本性行为。

一些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将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看作精确运转的官僚机器的齿轮组。比如,汉斯—京特·阿德勒的巨著《被管理的人》就持这样的观点。劳尔·希尔贝格认为纳粹官僚具有“不可腐蚀的计划和管理上的细致缜密”。一个非常夸张的例子是,社会学家齐格蒙·鲍曼将纳粹国家的体制阐释为马克斯·韦伯设想的那种官僚体制。而历史真相与上述的这些观点是不相符的。鲍曼对纳粹统治手段,比如帝国保安总局所属机构或占领区行政机关的世界观责任的认识是错误的。纳粹体制的结构和行为与韦伯描述的官僚体制概念的范畴完全无法调和。

当然,如果没有现代国家的官僚机构,对欧洲犹太人的规模如此之大的屠杀是不可能办得到的。但我们绝不可以简单化地将大屠杀视为一场不带个人感情的、官僚的、精确执行的国家罪行。专断残暴、个人和组织的公开谋取私利、个人的极端手段和措施,以及有时达到无政府主义程度的对犹太人的掠夺和谋杀——这些同样是大屠杀的特点。谋求物质利益不是大屠杀的动因,而只是它的一个伴随现象。但对于很多参与者来说,物质利益却是一个不可低估的动机。除了意识形态的狂热和道德败坏的官僚常规外,“低级”的动机(比如贪婪),也对大屠杀起到了推动作用。在这样一个统治系统(重要的国家机构的运作不再受到正常原则的约束和监管,受害者被剥夺人性,受害者的财产则被以意识形态手段诬蔑为赃物)内,腐败找到了理想的温床。

腐败行为对大屠杀有三种形式的影响:1.腐败是伴随大屠杀发生的“顺带效果”,对谋杀过程的影响是间接的;2.腐败是大屠杀的促进因素,即凶手为了消灭自己腐败罪行的证人,将受害者谋杀;3.有时,腐败阻碍或迟滞了大屠杀的实施,即受害者通过贿赂官员,挽救了自己的性命,或者暂时缓解了危局。

纳粹政权对“雅利安化”及随后的大屠杀过程中典型的腐败现象的态度是模棱两可的。一方面,腐败对纳粹政权的图谋是有利的,因为它给“犹太人政策”和大屠杀的执行者提供利益驱动,同时让他们深陷大屠杀罪行中,将他们紧紧地捆缚在纳粹体制的战车上,让他们不得脱身。从纳粹政权的角度来看,腐败的这种影响是有用的,否则腐败也不会达到现实中那种程度。

另一方面,纳粹政权的领导人,尤其是党卫军全国领袖海因里希·希姆莱,致力于将大屠杀与普通的谋财害命区别开,以维持一种建立在意识形态之上的道德观。希姆莱要求党卫军人员在执行大屠杀时也保持“正直”,即将谋杀视为不带个人感情色彩的意识形态的斗争任务,无私地予以执行。腐败与这种要求无法协调起来,因此让这种扭曲的道德观很成问题。主要是希姆莱企图用这种道德观来为大屠杀辩护。因此,与一般的实践相反的是,在处理犹太人的问题上,普通刑法仍然有效:在第三帝国,如果有人出于低级的动机杀死犹太人,而并非在完成组织赋予的任务,那么就算是谋杀犯。例如,柏林帝国铁路公司的一名工人于1943年底杀害了一名犹太妇女和她的“有一半犹太血统”的女儿,为的是侵吞她们的首饰。此人因双重谋杀被判处死刑,于1944年3月被处决。

纳粹党人试图把杀害犹太人的行为按照意识形态分成两类:要么是谋杀,要么是,按照希姆莱的话说,“在过去和将来都永远不会被书写下来的光辉一页”。但蔓延的腐败让这种区分很成问题。如果某人是在上级的保护和授意下,或者凭借公职权力杀死犹太人,那么就算在此过程中捞点油水,也不用担心受到刑法追究。如果凶手在此过程中表现出了“低级动机”(这是谋杀罪名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如贪婪、虐待狂、奸诈——虽然官方对此不能接受,但却默许地予以容忍,因为“低级动机”在功能上对大屠杀有用。只有那些追求私利,并且在体制框架之外杀死犹太人的凶手,才会被视为谋杀犯,遭到严惩。

现实中越是腐化堕落,党卫军全国领袖海因里希·希姆莱就越是慷慨激昂地要求党卫军人员无私和正直。在晚期的讲话中,希姆莱把腐败的责任推向了受害者,就好像犹太人被掠夺和杀害全怪他们自己似的。1944年1月,希姆莱完全不顾事实,但是忠实于“一切罪孽都怪犹太人”的反犹逻辑指出:“我们还没能消灭腐败,是因为我们还没有解决犹太人问题。”前文讲到的那位柏林帝国铁路公司工人和双重谋杀犯也信奉这样的荒诞逻辑。他在狱中给自己的妻子写信称:“犹太人毒害了我的灵魂,他们把我变成了猪狗。……对犹太人的仇恨永远不要停歇,他们给我们带来了不幸。”

4 反腐斗争及其局限

“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为柏林的“冬季救济行动”准备的圣诞节礼包(图片来源:Bundesarchiv, Bild 102-17313/CC-BY-SA)。这些福利行动多成为纳粹各级组织中饱私囊的工具。

政治上对反腐的利用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其他政权,能够像国家社会主义政权这样,对所有形式的腐败展开如此彻底和坚决的斗争。”党卫军法官康拉德·摩根于1943年如此浓墨重彩地赞扬了第三帝国的反腐措施。在纳粹政权典型的自吹自擂中,为了将纳粹主义装扮成政治廉洁的化身,他们丝毫不会吝惜夸张的形容词,尽管宣传和真实情况——纳粹政权在体制上缺乏反腐能力——之间有着巨大的鸿沟。

在1933年初的纳粹夺权阶段,纳粹党人大力煽动了一场反腐斗争——这与右翼分子针对魏玛共和国腐败现象的宣传鼓动有关,他们还将民主体制诬蔑为“腐败透顶”。在这些斗争中,新官上任的普鲁士司法部长汉斯·凯尔特别活跃。他不仅发布了很多道反腐命令,还在国家检察官系统内设立了专门的反贪局。这些反贪局精神百倍地投入到对魏玛共和国腐败行为(有真实的成分,也有子虚乌有的)的调查中去。仅仅在普鲁士,反贪局就调查了超过1500起案件,尤其偏好针对民主党派的著名政治家展开调查,比如阿尔托纳市长马克斯·布劳尔或杜塞尔多夫市长罗伯特·莱尔。除了确凿的渎职和越轨行为之外,查出来的绝大多数只是鸡毛蒜皮,电台和报纸却把这些事情夸大成了骇人听闻的丑闻。汉堡的一名市政府官员对这些腐败案件调查结果的评价是:“不值一提,因此都被驳回到了发起者那里。”这尤其是因为,这些所谓的腐败行为“和后来纳粹党的行径相比,完全是小巫见大巫”。

1933年5月,纳粹政府对欺诈和贪腐的量刑标准予以提高,“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最高十年监禁。“情节严重”是指“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是典型的纳粹法学概念,弹性极大,可以随心所欲地加以解释。

虽然对刑法作了修订,还设立了专门的反贪局,但纳粹党人希望看到的潮水般的民主党人腐败案件却没有出现。这不仅是由于深度的调查并没有查出多少可以起诉的东西来,还因为纳粹党人对于反腐的利用是非常政治化的——首先是为了对“一体化”进行合法化,还有就是改建政治环境,以利于独裁。

在1933年初夏,纳粹独裁已经巩固,于是就不需要利用反腐来将自己的某些行为合法化了。新政权在国内的政治稳定不再受到先前的政敌的威胁。新的威胁是纳粹党自己的“革命”活跃分子,这些人是绊脚石,威胁到了纳粹党与保守精英阶层的联盟。于是,在1933年5月31日,希特勒向各省总督发布通令,“在最近几周内出现了一种过激倾向,即对过去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穷追不舍,时隔多年还要把人拉出来控告,这种事情必须立即停止”。经济界利益的代言人委托了刑法专家弗里德里希·格林起草一份备忘录,要求“对过往的腐败犯罪行为实施大赦”。帝国经济部长库尔特·施密特告诫,在腐败问题上要“保持克制和冷静”,以避免经济遭到恣意损害。另外,对魏玛共和国腐败案件的“嗅探”对纳粹党来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在纳粹党上台后的最初几个月内,就暴露出了大量的纳粹党人贪污腐败案件。原本用来清算旧“体制”代表人的法庭如果再开下去,就会变成审判新的统治者了。

于是,1933年秋季,纳粹党的“反腐热情”迅速消退了。早在1933年9月11日,普鲁士司法部长就解散了新建的反贪局,而且没有任何组织机构来接替反贪局。纳粹党的政治盟友,比如“反贿赂协会”,在共同反对魏玛共和国腐败的过程中还非常受到纳粹党的欢迎,现在却被束之高阁,并被要求与纳粹“合作”。另外,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反腐本身也变成了一门油水很足的生意。例如,普鲁士州总理赫尔曼·戈林将烟草工厂主菲利普·F.雷姆茨马的名字从普鲁士司法部的腐败案调查清单上画去。作为回报,在随后的年月中,雷姆茨马向戈林“捐赠”了几百万帝国马克,还给他奉上很多贵重礼品。如此看来,反腐斗士是在贼喊捉贼。

科尔杜拉·路德维希以柏林为例,详细描述了新的统治者是如何厚颜无耻地利用反腐来达到政治和个人的目的的。在帝都,戈林于1933年3月将柏林纳粹党议会党团主席和后来的市长尤利乌斯·利珀特任命为“国家特别专员”。利珀特凭借这个身份,立即开始大力打击他所认为的魏玛共和国“体制”内的腐败,拿过去的很多要么真实要么虚构的丑闻大做文章,非常狡黠地加以利用。在利珀特的领导下,纳粹党首先将柏林市政府的“数量众多的腐败无能分子清理出门户”,也就是说,排除异己分子,而把大量纳粹党员安排到公职岗位上。在对过去的腐败案的调查中,国家特别专员利珀特采用的手段虽然原始,但非常有效:他命令将犯罪嫌疑人予以“保护性监禁”,然后利用其困境,敲诈钱财,令其减免租金,或给予其他形式的好处。嫌疑人会“多少是自愿”地将财物奉上。于是利珀特就把这些财物作为反腐斗争的“成果”,展现在公众面前。

私营经济界,尤其是德累斯顿银行,也从国家特别专员利珀特的“友善干预”中获利,并随时向其报答。例如,利珀特从恩格尔哈特啤酒厂的总经理伊格纳茨·纳赫那里敲诈到价值250万帝国马克的股权,名义上是“补偿金”,实际上是转给了德累斯顿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则将“格里尼克公园”转让给柏林市政府,并提供了85.1万帝国马克的现金。在这笔“交易”中,利珀特当然也要照顾自己的私人利益。他用15万帝国马克的公款将格里尼克公园内的“狩猎庄园”扩建,用作自己的豪华宅邸。国家特别专员利珀特对反腐斗争的利用不仅是为了政治目的,还是为了一己私欲。

独裁的体制问题

第三帝国蔓延的腐败问题的体制基础早在1933年初的“夺权”阶段就已形成。柏林的国家特别专员利珀特的专制手段——利用“保护性监禁”敲诈钱财——就是一个生动的例子。政治分权制度被废除,所有能够实施权力监管、阻止腐败蔓延的分权制衡机制都被排除掉了。议会被解散,或者被改造成唯一功能就是为领导人鼓掌喝彩的拍马机器。于是议会对行政权力起到平衡作用的监管功能也消失了,对财政的监管权、对违法行为的公开讨论、批判性的质询都不复存在,也不可能由议会任命监管和调查委员会。

第三帝国的统治者在短短几个月内就摆脱了对自己的行为做解释的所有责任,并通过对新闻界的“一体化”,让公众的批评都噤声了。在1933年之前,新闻界还能让很大一部分公众知晓当时的腐败现象,调动他们的情绪,甚至使得他们做出过激反应(右翼在反对魏玛“体制”的斗争中对此加以了利用)。1933年之后,新闻界的领导者就确保读者只能读到对政府的丰功伟绩歌功颂德的宣传。只有在统治者认为有利的时候,才会允许对贪赃枉法行为做报道。有的时候,这种报道非常晦涩模糊,读者必须要有读懂字里行间言外之意的本事才行。新闻界在报道针对贪腐纳粹党官员的诉讼时,会对被告的政治身份做出非常艺术性的改写。于是,纳粹党的政工干部在报道中就变成了“在某位任职的领导干部”。

“元首国家”发展起来的统治结构是特别能够滋生腐败的温床。以希特勒为核心的纳粹政权领导层对反腐没什么兴趣,并且他们自视为一个国家社会主义同志集体的领导者,在这个集体里,元首和追随者的关系不仅是基于元首的领袖魅力,还特别依赖提携党羽的网络。从这个角度看,希特勒就是一个政治匪帮的头子。

与此同时,纳粹政府山头林立、叠床架屋,权力出现了无政府主义混乱状况。各种机关如野草般蔓生,把权力监管弄到了荒谬的地步。如果有新的任务,并不是将其委派给现有的机关,而是交给“领导层直属”的特别办公室和国家专员。党和国家的机关之间的区别也越来越含糊不清。于是,不仅是统一的国家结构,就连统一的国家财政结构也在渐渐瓦解。各种黑基金和特别基金蛀空了国家财政结构,对其生存构成了威胁。在这过程中表现最突出的是那些与元首有着直接关系的机构和个人,比如各省部书记和总督,越来越没人能对他们有所约束。

另外,很多机构的非常规的办事方式也让人很难对其进行监管。如果谁不受法律规章的约束,自然就没人能对其问责。在纳粹德国,不仅“措施国家”38的经典机构(比如警察)是这样,那些“规则国家”行政机关的核心领域也是如此。这些核心领域同样不按有规则约束的行为准则行事,而是将自己从法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那些仍然存在的监管机构,比如司法部门,在纳粹统治系统中丧失了独立性,蜕变成“元首国家”的依赖性很强的功能性组成部分。帝国审计总署作为“规则国家”机构的一个典型例子,再也无力对行政部门实施监管,在纳粹统治系统中被贬为次要机构。只有在各机构的明争暗斗中赢得了强有力的政治盟友时,帝国审计总署才能在个别案件中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这个曾经非常强势的财政监管机构就这样被剥夺了独立性,只能从事“支持与顾问”工作,正如赖纳·韦纳特对帝国审计总署的缜密研究得出的结论那样。

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帝国审计总署在维护国家财政秩序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在财政部长面前也很强势。但从1933年初开始,它的权威就不断遭到消解。1933年4月4日,希特勒的帝国内阁决定,不允许帝国审计总署插手对国防军的监管,也就是禁止它去监管猛涨的军备支出。这个决定给帝国审计总署的地位造成了深远影响,因为其他部门从这件事情受到了鼓励,纷纷摆脱帝国审计总署的监管,完全无视国家财政秩序。帝国邮政部长奥内佐格甚至禁止帝国审计总署的审计员进入邮政部大楼,并指责帝国审计总署死守着“植根于最深度的自由主义”的传统。

1938年,帝国审计总署的新任署长、纳粹党人海因里希·米勒从总署监管职能的不断丧失中得出了教训,把总署的任务定性为“预见性的支持和顾问工作”,并与各机关做好了安排。他这么做是为了让总署能够继续生存下去。比如,在1941年3月,他与纳粹党总财务官施瓦茨约定,明确放弃了对从国家财政拨款给纳粹党这种行为的监管权。于是,施瓦茨就变成了事实上的“党的审计总署署长”,尽管正如前文所示,他实际上从来没有办法对党的财政进行有效监管,因为他对国家财政资金向纳粹党的很多流动情况根本不知情。

对帝国审计总署署长而言,对监管权的正式放弃还算可以忍受,因为在开战以后,他在“老帝国”境内虽然仍无权进行审计工作,但可以把主要精力投向占领区。但是,在占领区,帝国审计总署的审计权仍然与纳粹党统治系统发生了冲突。在波兰总督区,汉斯·弗兰克设立了自己的“波兰总督区审计局”,于是架空了帝国审计总署的审计权。由于帝国东欧占领区事务部的阻挠,帝国审计总署一直到1943年才取得对这些地区的审计管辖权。正如赖纳·韦纳特研究得出的结论,帝国审计总署“受到政治和意识形态上的驱动,主动放弃了对党卫军和警察的监管权”,因为党卫军全国领袖海因里希·希姆莱往往会倾向于“摆脱党卫军之外机关的讨厌的监管”。事实上,帝国审计总署的努力往往是无功而返,他们的审计档案中充斥着“财务凭证被扣留”、“搁置至战后”、“无法进行审计”或者“审计总署于1942年2月28日将案情陈述给帝国总理府幕僚长,但直到1945年3月也没有做出任何决定”之类的字眼。

地方性的审计部门处境更为艰难。各地的审计局在1937年4月之后被改编为帝国审计总署的分支机构。由于势力强大的省部书记、总督和州总理们的阻挠,几乎完全无法进行财务监管和审计。早在1934年,普鲁士州总理戈林就将普鲁士州高级审计局阉割掉了,因为后者(在戈林看来)居然胆敢对演员的薪俸标准提出非难。对戈林而言,这种批评与元首原则是无法调和的,于是他斥责道,没有人比“我,普鲁士的最高领导人”更懂得普鲁士州的利益。这简直是“朕即国家”的一个冗长的翻版。

在汉堡,当地审计局的局长、纳粹党员库尔特·朗格试图迫使当地的权贵进行合法合规的财务管理,却酿出了一场大乱。朗格对数量众多的小金库和特别基金(它们不受任何监管,在国家财政计划的框架之外运行)作了批评;因此他和州政府高官格奥尔格·阿伦斯大吵了一番。最后,朗格向当权的总督兼省部书记考夫曼发出了呼吁,反映出了汉堡行政部门对待审计局的粗暴无礼和肆无忌惮:

在这方面,我还必须指出,我当时的代表尽职尽责地对基金进行审查时,阿伦斯先生对他大加威胁,声称要扫荡审计局,“打他个鸡飞狗跳”。在议会的监管权被撤销之后,审计局就成了这个专制国家中硕果仅存的审计机关,其职责是对国家依法进行的金融和经济行为做出监管。毫无疑问,就连审计局的威望和权力也遭到了系统性的破坏。

总督接到朗格的报告后,没有任何支持这位陷入困境的审计局长的意思。于是,朗格把关于汉堡腐败情况的报告交给了一位在党卫军保安处任职的好友。这份报告最后被送到了希姆莱和海德里希的办公桌上。但他们对澄清此案没有任何兴趣,因为他们不想影响自己和省部书记考夫曼的关系。后来,朗格被汉堡市长撤职,并受到了处分调查。但朗格在党卫军领导层很有靠山,于是针对他的调查被撤销了,他本人被调到新成立的四年计划机关。这个“解决方案”一方面让涉及此事的各方都有个台阶可下,但另一方面却表明,再也没有人能够对汉堡财政进行系统性监管了。

传统的监管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帝国审计总署)被解散或边缘化,使得纳粹党人可以摆脱烦人的审查和责任义务,但却导致腐败现象猛增,而且并非所有的腐败现象对纳粹政权来说都是有利的。保安警察及党卫军保安处长官莱因哈特·海德里希指出,“腐败案件数量激增”,但他将此完全归咎于1939年开战后的新局势,而没有去探究腐败的体制原因。对于这个困局,纳粹政权做出的反应对“元首国家”来说是很典型的:它没有返回到传统的“规则国家”的统治基础上去,重新将权力和职能赋予传统的监管机构,而是开展了“措施国家”的活动。

于是,1941年,帝国保安总局第五局在帝国刑事警察的框架内组建了一个“反腐特别处”,也称为“帝国反腐中央处”。帝国反腐中央处的规模有时达到了一百多名官员,任务是对反腐调查进行中央协调。它的模板是20世纪30年代曾调查西墙工程腐败案的帝国刑事警察威斯巴登分局。

当时,建筑公司的诡计花招和豆腐渣工程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比如,混凝土的砾石和水泥比例有问题,导致西墙工事出现了很多孔洞,而且漏水,根本无法抵挡炮击,下雨的时候碉堡内的人员就只能淋雨。帝国刑事警察威斯巴登分局开展了几百项调查,但始终未能抓到足够证据提起诉讼,因为纳粹宣传机器将西墙鼓吹为“前无古人的宏伟工程”,如果提起诉讼,就会戳破这个美丽的泡沫。为了把丑闻封堵住,建筑工程总监弗里茨·托特把所有的调查都叫停了,还迫使建筑公司向冬季救济行动“捐款50万帝国马克”。尽管出了这么大的娄子,希特勒仍然向托特赠送了10万帝国马克的免税礼金,以表彰他“在建设德国西线防御工事中的卓越贡献”。

帝国刑事警察威斯巴登分局的反腐经验令人垂头丧气,因为他们的每一个活动都会触及统治集团的底线。以它为样板的帝国反腐中央处的经历也好不到哪儿去。负责国防军、党卫军、警察和军械工业界腐败案的部门主任,党卫军少校弗里茨·基纳后来回忆时说,帝国反腐中央处的工作往往是“徒劳无功”的。他谈到了“工作上的举步维艰”以及主要是建立在“党和私人政治”之上的“政治冲突”。随着战事吃紧,人手也越来越成问题,于是他“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了我们的工作毫无意义”。这句话一针见血地说明了,帝国反腐中央处的活动空间是多么狭窄,效率是多么低下。

朋党之交、门阀统治与官官相护

有效的反腐措施遇到的最严重障碍是纳粹统治集团的关系网以及纳粹运动的朋党之交。这些现象一方面通过提携和扶助党羽,形成了腐败的一个重要来源,正如前文所示;另一方面,通过官官相护,以多种手段保护腐败官员免受处罚,嫌疑犯往往得到自己上司的庇护,批评者则遭到公开的威吓。纳粹统治系统的基本特征植根于纳粹“运动”,系统性地阻挠反腐和调查。下面将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此做一番详细分析。

第三帝国时期最大的一起腐败丑闻,杜塞尔多夫市税务局长埃施的案件,非常典型地体现出了纳粹体制特有的结党营私和官官相护。这起丑闻的开端要一直回溯到魏玛共和国末期。埃里希·埃施当时还是“杜塞尔多夫—北方”财政局的财务秘书和税务监察官。他收受了一些企业的贿赂,于是慷慨地对其逃税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纳粹党掌权之后,已经成为冲锋队中队长的埃施加入了市长和纳粹党人汉斯·瓦根菲尔的亲信圈子,于是很快飞黄腾达,得到多次跳跃式提升,从高级税务秘书一直升到杜塞尔多夫市税务局长,于是他的腐败行为就更加有恃无恐了。作为税务局长的埃施俨然是一位“税务独裁者”,不仅收受企业的贿赂,还向著名的大企业(比如曼内斯曼钢管厂和汉高公司)系统性地敲诈勒索,故意向它们征收远远超过规定的税款,在收到这些企业的“捐款”之后才高抬贵手。仅仅汉高公司就向埃施行贿60万帝国马克,埃施把这笔钱放在了自己办公室的一个钱箱内。埃施的活动一共有15个同谋,大多数来自杜塞尔多夫的党和冲锋队组织,其中有些人,比如议员兼县级机关干部奥托·舒尔伯甚至是纳粹党的“老近卫军”。在选择同谋的时候,埃施特别重视政治靠山。在“捐款”的分配上,他也是这样考虑的。例如,在敲诈曼内斯曼钢管厂的时候,埃施及其同谋不仅自己拿到了相应的“酬谢”,还让曼内斯曼公司向市长的“市政厅新建工程账户”打了5万帝国马克的“捐款”,另外还给当地的冲锋队第39旗队的领导人送了一辆汽车。

埃施的自我保护策略多年来一直非常成功。他贪腐的数额特别巨大,已经不可能掩盖得住,但和他穿一条裤子的市长瓦根菲尔一直罩着他。埃施的两名下属向瓦根菲尔检举埃施的受贿行为,却遭到处分,被当场解雇。瓦根菲尔看都不看检举信一眼,就对其中一名检举人吼道:“您记好了,埃施是我的人!”瓦根菲尔对埃施贪腐行为的遮掩有时候到了滑稽荒唐的地步。有人检举说,瓦根菲尔和埃施有受贿行为。作为被检举者和嫌疑人的瓦根菲尔却命令进行审查,而且居然厚颜无耻地任命同为被告的埃里希·埃施负责审查。埃施自然是在几天后尽本分地向市长报告说,“检举的事情纯属子虚乌有”。

埃施如果不是卷入了纳粹党两个派系之间的权力斗争,说不定可以一直逍遥法外到战争结束。其中一个派系以市长瓦根菲尔和杜塞尔多夫省部书记弗洛里安为首;另一派的领导人是杜塞尔多夫警察局长弗里茨·魏策尔、主管的行政专区主席施密特和埃森省长兼省部书记特博文,他们出于不同的原因,对“埃施案”加以利用,以便扳倒自己的竞争对手和政敌。年轻的警察局长魏策尔希望改善自己的恶名,于是将自己打扮成政治清廉的捍卫者;行政专区主席施密特作为内政的代表人,与党在省内的最高代表,省部书记弗洛里安存在着潜在的对立关系;省长兼省部书记特博文则一心要整一整自己的竞争对手和死敌弗洛里安。1937年初,杜塞尔多夫刑事警察收到了关于埃施贪腐情况的秘密报告,于是埃施在当地的伪装措施也失效了。埃施的税务局起初不肯向刑事警察提供相应的信息,但后来施密特介入了此事,于是税务局不得不交出档案。现在丑闻是怎么捂也捂不住了,尤其是因为很多机关都急于对“埃施案”加以政治上的利用。随后的刑事诉讼不仅将埃施及其同伙判刑,仅埃施就获刑十五年,还导致市长瓦根菲尔被迫辞职。省部书记弗洛里安一度想保住瓦根菲尔,但省部书记特博文坚决要求将他解职。

“埃施案”不仅表明派系统治和官官相护在庇护贪腐分子时起到了多大的作用,还揭示了这种庇护的局限,因为纳粹德国的政治权力山头林立、互相竞争。当然,这种竞争关系的临时性和随意性比较大,并不能构成一个纳粹体制特有的、有效的反腐监管元素。更何况,纳粹体制中滋生腐败的力量要远远超过政治上的监管效力。

对于腐败分子来说,除非他们卷入了体制内部的权力斗争,或是在自己的靠山和保护人眼中失去了所有的利用价值,或是侵吞了党及其组织的财产,否则就不必害怕自己的腐败行为受到检举控诉。在贪污党产方面,仅从1934至1941年,纳粹党总财务官施瓦茨就在普通法庭提起了10887项诉讼。当然,如此之高的数字也仍然只是冰山一角,因为只有那些由纳粹党总财务官提出的刑事诉讼才会被提交到普通法庭,而国家检察官被明确禁止独立开展调查,也无权没收纳粹党的账簿和财务凭证。因此,法庭在判决时只能完全依赖纳粹党总财务官及其审计员提供的信息。另外,纳粹党总财务官还有权要求将案件进行秘密审理,可以指定证人和专业鉴定人员,或者将审理进程限制到个别犯罪事实上。纳粹党总财务官的审计员作为证人、专业鉴定人员和观察员参加庭审,对法庭进行监视,确保法庭遵守上述原则。于是,司法部门的调查和审理的空间被限制得很死,只有纳粹党总财务官认为有利的那些党内腐败案件才会受到审理。总财务官会从政治、私人关系或其他因素上考虑,对某些贪腐分子不予处罚,于是这些案情就会被遮掩起来。施瓦茨还特别命令,“没有他的批准,不得对任何财务过失提起诉讼,也不准在机关当局做相应的陈述和证词”。

纳粹政权对贪腐的遮掩究竟到了什么样的程度,无法做出精确的量化的评判。国家警察机关几乎定期地在其形势报告中指出,对纳粹党造成损害的腐败现象也会“被领导层捂起来”。有的时候,贪腐分子只要“承诺将赃款退还”,就可以免受刑事起诉。如果贪腐分子的亲属或家人做出退回赃款的承诺,哪怕是已经启动的诉讼程序也可以被撤销。有时仅仅将腐败的公职人员调动到其他地方,就算是处罚过了。例如,国家社会主义企业单位组织驻多特蒙德分支的一名干部贪污了3700帝国马克,几周后就在邻近的韦尔改任“国家社会主义人民福利行动”的募款人;德意志劳工阵线的一名县级领导人在盗窃案发后被从皮尔马森斯调到圣因格贝尔特;一名德意志劳工阵线干部贪污了万兹贝克一家鱼罐头厂的钱,随后被“安置”到布洛姆—福斯造船厂。

在有些案件中,腐败的纳粹党人损害的不是纳粹党及其组织机构的利益,警察和司法部门的调查和活动空间就大很多,因为他们不需要屈从于纳粹党总财务官的严格规定。但在这些案件中,他们却常常遇到纳粹高官的顽强抵抗。这些高官认为庇护自己的下属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且他们在“斗争年代”就养成了对警察和司法部门的强烈憎恶。

国家警察机关报告称,纳粹党的政工干部常常阻挠调查机关的工作,“甚至庇护”嫌疑犯。帝国司法部长居特纳的工作日志中记录了很多纳粹党官员绕过警察和司法部门,对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威胁恐吓的案件。例如,上巴伐利亚省部书记瓦格纳就不容置辩地告诉一名正在调查腐败案的慕尼黑检察官,“他禁止逮捕党的干部”,也“绝不会容忍”相应的司法程序。他还坚持要求,在所有案件中,“应征得他的同意,因为他是党的高级领导人”。

汉堡的一名“老战士”和警察中尉由于腐败被捕,汉堡省部书记考夫曼做出指示,如果国家检察官要对此人采取法律措施,“就必须修改法律。他会把这事知会副元首”。后来涉案的这名警官在狱中自杀,省部书记命令2500名政工干部大举出动,参加了他的葬礼,并命令治安警察为其设置荣誉警卫,另外还在讣告中称死者为“忠心耿耿、尽职尽责的楷模”。

其他的省部书记则在法官和检察官不肯屈从于他们的意志时,直截了当地向他们发出暴力威胁。1935年,卡塞尔的一些冲锋队打手将一名犹太牲畜商人打成重伤,一名地方法官“大胆”地将凶手以集体人身伤害的罪名判刑。黑森选侯省的省部书记卡尔·魏因里希把卡塞尔高级地方法院的院长找来,向他宣布,“义愤填膺的群众虽然不会对法院不利,但却很可能给法庭领导(地方法官丰克)本人一点颜色看看。警察是保护不了他的。法官是不会被撤职的,但他们也不是刀枪不入”。魏因里希以书面形式向帝国司法部的国务秘书罗兰·弗赖斯勒通知,他要“用打狗的鞭子狠揍丰克博士一顿,这是他活该”。弄不好就要发生“法官被拖出自己的家,痛打一顿,拖着游街”这样不光彩的事情。如果不是丰克的上级坚决支持他,而且卡塞尔的警察局长派遣警察保护他的话,他无疑就会遭到这样的毒手。

在有些案例中,地方法院和高级地方法院的院长们对党的干部的告诫百依百顺。1937年,什未林地方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腐败案,梅克伦堡省部书记弗里德里希·希尔德布兰特向院长抱怨,“这是在丢党的脸面”。什未林地方法院院长对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大加训斥,责怪他没有将此案进行秘密审理,“而是公开行事,坏了党的一名高级领导人的面子,也就是让党在公众眼中丢了份”。萨尔布吕肯地方法院院长对萨尔普法尔茨省部书记约瑟夫·比克尔也是奴颜婢膝。比克尔要求将一名地方法官从圣文德尔调走,因为此人胆大包天,居然在一份判决书中将圣文德尔蔓延的腐败现象称为“结党营私”,因此他就是“党和国家的敌人”。地方法院院长认为将此人调动是“有好处的”,并请求高级地方法院院长为此“打开方便之门”。

在某些案件中,司法部门已经完全是卑躬屈膝,根本不需要领导的政治干预,他们也会主动为其分忧。比如针对法兰克福的莱纳公司的调查就是这样。1938/1939年,该公司涉嫌逃汇300万帝国马克、逃税1200万帝国马克,受到调查。莱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来自柏林的奥斯瓦尔德·弗赖斯勒博士是国务秘书和后来的人民法庭庭长罗兰·弗赖斯勒的兄弟。奥斯瓦尔德·弗赖斯勒为了将此案撤销,大肆贿赂,被他拉下水的人包括省部书记尤利乌斯·施特莱彻的副官,党卫军中尉里赛尔以及黑森—拿骚省部经济顾问卡尔·艾卡特和上巴伐利亚县议会主席克里斯蒂安·韦伯。韦伯每年从莱纳公司收受的礼物价值就高达2万帝国马克。后来,柏林总检察院以行贿罪名对弗赖斯勒展开调查,将他传讯。1939年3月4日,弗赖斯勒从审讯室跳窗自杀身亡。柏林总检察院就此将此案了结,尽管他们推测,“弗赖斯勒博士行贿也不是第一次了”。总检察院还放弃对弗赖斯勒的档案进行收缴,因为他们担心,“可能会把他的兄弟,国务秘书弗赖斯勒博士也卷进来”。在此案中,司法部门虽然成功地揭露了一个私人关系的腐败网络(这种网络在纳粹统治下是司空见惯的),但却没有足够的勇气来一查到底,毕竟放弃对弗赖斯勒这样的上级的调查要安全得多,对自己的职业前景也更有利。

甚至在涉嫌腐败的人“仅仅”是达官贵人的亲属的时候,负责调查的国家检察官也要首先获得政工干部的许可,才敢提起诉讼。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德意志劳工阵线全国领袖兼纳粹党全国组织部长罗伯特·莱伊的一个兄弟弗里德里希·莱伊从联合维勒煤球厂的员工退休金账户贪污了几千帝国马克。在提起诉讼之前,负责调查的国家检察官先到科隆地方法院求得了帝国司法部的支持。这位检察官在文件中写道:“由于被告是全国组织部长莱伊博士的近亲,我认为有必要先呈送报告。”“上面”没有提出什么原则上的异议,于是诉讼就展开了,但是始终没有根据惯例,将莱伊拘留,最后也只是非常宽大地判了一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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