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卷二二《汉纪一四》,第738页。
参郭津嵩《公孙卿述黄帝故事与汉武帝封禅改制》,《历史研究》2021年第2期。
汉武帝时期诛杀文成、五利已见前述,究其本质,仍然是方术得不到验证,且刻意欺瞒皇帝而被发觉。《资治通鉴》载田千秋之言曰:“方士言神仙者甚众,而无显功,臣请皆罢斥遣之!” 所谓“无显功”是说方术士们的承诺大多没有验证,然而后来汉武帝也没有再诛杀方术士,是对方术士们存有期待,也是因为方术士们为求自保发明新的话语体系。
3.技术的不验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史料中也有因技术失败而被诛杀的例证,本书认为这也属于广义上的“不验辄死”。《三辅黄图》提到汉武帝曾经在扶荔宫进行荔枝移植的试验,其中提到:
何清谷:《三辅黄图校注》,第208-209页。
扶荔宫,在上林苑中。汉武帝元鼎六年,破南越起扶荔宫,以植所得奇草异木:菖蒲百本;山姜十本;甘蕉十二本;留求子十本;桂百本;密香、指甲花百本;龙眼、荔枝、槟榔、橄榄、千岁子、甘橘皆百余本。上木,南北异宜,岁时多枯瘁。荔枝自交趾移植百株于庭,无一生者,连年犹移植不息。后数岁,偶一株稍茂,终无华实,帝亦珍惜之。一旦萎死,守吏坐诛者数十人,遂不复莳矣。
何清谷认为扶荔宫在夏阳,并且认为这里是汉武帝多次东巡经过的地方,而且又是设置铁官的要地,有黄河水运之便,所以在此营造行宫并种植从南方运来的奇草异木是有可能的。值得注意的是“守吏坐诛者数十人”,论者大多认为汉武帝酷烈,但如果从“不验辄死”的角度来看也就能够理解了。这也说明“不验辄死”的应用范围并不仅限于“方术”。
《汉书》卷二一上《律历志上》,978页。
参陈美东《中国古代天文学思想》,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第331页。
汉昭帝时代,有人因言天文历法不验险些被诛杀。《汉书·律历志》载,汉昭帝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指出当时使用的《太初历》存在诸多问题,请求改历,他认为“今阴阳不调,宜更历之过也”。汉昭帝派遣“主历使者”鲜于妄人询问情况,后来鲜于妄人“请与治历大司农中丞麻光等二十余人杂候日月晦朔弦望、八节二十四气,钧校诸历用状。奏可。诏与丞相、御史、大将军、右将军史各一人杂候上林清台,课诸历疏密,凡十一家。以元凤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尽五年十二月,各有第”。 也就是说,这次检验是以历法对照实际天象,来证明《太初历》的精确性。 最后的结果是“寿王课疏远”,有司认为张寿王“非汉历,逆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如果按照这个罪名定罪的话,张寿王当被处死。汉昭帝“有诏勿劾”,张寿王才免于死刑。也就是说,张寿王推步天文的方法得不到验证,同样属于“不验辄死”的范畴。
《汉书》卷三六《楚元王传》,第1928-1929页。
《三国志》卷二二《魏书·徐宣传》,第646页。
《三国志》卷一四《魏书·孙资传》,第459页。
汉代设置有“尚方”负责为皇室制作精良的器物,管理机构对尚方技术有着严格的要求,如果技术失败也可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汉成帝时刘向“典尚方铸作事”,献《枕中鸿宝苑秘书》铸黄金之法。但尚方以此法铸黄金,“方不验”,“乃下更生吏,吏劾更生铸伪黄金,系当死。更生兄阳城侯安民上书,入国户半,赎更生罪。上亦奇其材,得逾冬减死论”。 可见,刘向献方“不验”,是要被处死的。与之类似,魏明帝朝“尚方令坐猥见考竟”,徐宣“上疏陈威刑大过”; “杨丰子后为尚方吏,帝以职事谴怒,欲致之法,(孙)资请活之”。 尚方令被“考竟”,杨丰子“以职事谴怒”,当皆源自制作或监制器物出现质量问题。刘向和杨丰子都险些因制作器物无法达到要求被杀,同样也属“不验辄死”。
《汉书》卷二五下《郊祀志下》,第1264页。
《汉书》卷七五《眭两夏侯京翼李传》,第3193页。
汉哀帝时代方术士夏贺良等人也因方术不验被诛杀。哀帝青年继位,但和成帝一样也是身体久病,而且同样没有继嗣,《汉书·郊祀志》说他“博征方术士,京师诸县皆有侍祠使者,尽复前世所常兴诸神祠官,凡七百余所,一岁三万七千祠云”。 与此同时,汉哀帝也听信方术士夏贺良等人建议“更受命”,夏贺良告诉皇帝如果“更受命”就会延年益寿,而且会有皇子出生;而如果“不应天命”就会像汉成帝那样没有继嗣,还会有洪水灾火等灾异。只是汉哀帝虽然听从夏贺良等人的建议改元再受命,身体状况却并没有好转,不仅祥瑞现象没有出现,反而是灾异继续发生,所以汉哀帝最终“以其言亡验,遂下贺良等吏”。汉哀帝在诏书中深刻检讨,强调自己为国民福祉听信了夏贺良等人,但“卒无嘉应,久旱为灾”,所以决定改过,并且认为“贺良等反道惑众,奸态当穷竟”。最后有司判“贺良等执左道,乱朝政,倾覆国家,诬罔主上,不道。贺良等皆伏诛”。 夏贺良等人伏诛的主要原因是试图干预朝政引起大臣不满,整个事件其实也可以视为一场政治斗争。只是夏贺良等人失去哀帝信任还是因为他们的方术无法得到验证,即哀帝想要身体康复、灾异减少等都未实现,所以给了反对派攻击他们的机会。
总的来看,“不验辄死”的法律是秦人加强技术类管控的手段,存在于巫术、方术以及医术、天文推步之术等领域,并非针对方术而设立。只是巫术和方术的本质内容是求取鬼神降下福佑或者灾祸,以及求取长生不死之药等方面,这些注定无法持续有效验证,秦始皇时代的方术士面对这项秦法极为紧张而选择逃亡,汉代文献中甚至有人因为技术无法验证而被诛杀。另外也要注意到,在医术、天文推步之术以及器物制作、农作物栽培等领域,相关从业人员在“不验辄死”的压力之下不断精进技术,使得相关的技术逐渐进步,传统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不验辄死”制度之间的关系应当引起特别注意。
三、说“不得兼方”
前文论及侯生、卢生逃亡之时讨论秦法,除了“不验辄死”之外,还有“不得兼方”一句,这其实也是秦人对各类宣称有技术的人进行管理和考察的基本手段。“不得兼方”来源于“禁民二业”的共识,考虑的是生产技术进步的问题,对于认识古代技术的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1.兼方考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8页。
司马迁撰,(日)泷川资言考证,杨海峥整理:《史记会注考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362页。
姚范:《援鹑堂笔记》,清道光姚莹刻本。
郭嵩焘:《史记札记》,郭嵩焘撰,梁小进主编:《郭嵩焘全集》。
历来学者对什么是“兼方”有不同的理解,《史记正义》认为:“言秦施法不得兼方者,令民之有方伎不得兼两齐,试不验,辄赐死。” 所谓“两齐”就是“两伎”,也就是两种方技。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引冈白驹曰“秦法,凡方士不得兼两伎”, 大体上同意《史记正义》的说法。然对于《史记正义》的解读,姚范《援鹑堂笔记》认为不妥,他认为“方”字应该连下读,即此句应该读为“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 姚范此说显然是因为不理解何为“兼方”,而且也没有办法解释“秦法不得兼”是何意。所以中华书局点校本没有采纳这些建议,依然读为:“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郭嵩焘《史记札记》首先对“方”的字义进行了辨析,认为《说文解字》中“方”为“并船”之意,而《大射礼》中说“左右曰方”,所以这里“方”的意思应该是辨方、居方,所以他认为:“谓若东西方向有定位,不得参差交互为说也。疑此‘方’字不当为方伎,惟不听其参差互易,是以其言之验否易辨也。” 这种解释其实过于迂曲了,“不得兼方”的“方”还是应当作“方技”“方术”解。
杨宽:《秦始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99页。
李梓:《秦始皇资料选编》,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40页。
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第70页。
吴国泰遗著:《〈史记〉解诂》,《文史》第43辑,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
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第329页。
杨宽理解“不得兼方”为“人民有方术的不能把多种方术兼试”, 是《史记正义》意思的进一步延伸。另外也有人将这一句翻译为“秦朝规定每一方士只许掌握一种方技,不准同时持两种以上的方技”。 后来也有人进一步联想,认为:“因为他们的方术和药方,直接关系到皇帝的生命安全,故立此专条,规定一个人不得兼营两种方术,他们的方术和药方,如果没有效验,便要立即处以死刑。” 另外也有人认为“兼”有“美”意,吴国泰引《孟子·公孙丑下》“王馈兼金一百”句赵注“兼金,好金也。其价兼倍于常者,故谓之兼金”,认为“兼方”应当就是好方、良方,此句的文意是秦法规定如果得不到良好之方,或方不验,就会被赐死。 此说有一定道理,然过于迂曲。据《说文解字》,“兼”的本意是“持两禾”, 而金文中的写法也是单手握两禾;与之类似的是“秉”字,其意思是单手握一禾。是以兼方之兼还应理解为“兼有”“兼持”为是。
赵淡元主编:《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及选读》,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91页。
另外一个关键之处是对“方”的理解,自《史记正义》以来学者们大都认为“方”指的就是方术、方技,但也有人认为“方”指的是“方案”“药方”。例如有学者就认为“方士不得献两种以上药方,一种试验不灵,就得处死”, 径直把“方”理解为“药方”。应当认为,尽管《史记》中“不得兼方”的说法出自方术士之口,但也没有必要一定把“方”理解为方术。这条秦法显然并非针对方术士而设立,“不得兼方”的主语除了方术士之外,还有可能是医者、巫者、农人、工匠以及其他技术类人员,那么这里的“方”就包括医术、巫术、农业技术以及手工业、工程技术等等。这是以往学者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所没有留意到的。
2.“禁民二业”的共识
虽然“兼方”的说法仅见于《秦始皇本纪》,但文献中却屡见“兼技”“兼官”“兼事”等说法,与本书讨论的“兼方”类似。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兼技”之类的行为,古人常持否定意见,其基本思想来源于“禁民二业”理念,也就是反对民众同时从事两种及以上的职业。
《盐铁论·贫富》文学曰:“古者,事业不二,利禄不兼,然诸业不相远,而贫富不相悬也。”王利器校注广引史籍中关于“事业不二”的记载,现摘录如下:
桓宽撰集,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224-225页。
《荀子·富国》篇:“能不兼技,人不兼官。”《慎子·威德》篇:“古者,工不兼事,士不兼官。工不兼事则事省,事省则易胜,士不兼官则职寡,职寡则易守。故士位可世,工事可常。”《韩非子·难一》篇:“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淮南子·主术》篇:“工无二技,士不兼官。”又《齐俗》篇:“是以人不兼官,官不兼事,士农工商,乡别州异。是故农与农言力,士与士言行,工与工言巧,商与商言数。是以士无遗行,农无废功,工无苦事,商无折货。”《后汉书·文苑黄香传》引《田令》:“商者不农。”又《刘般传》:“先是时,下令禁民二业,般上言:郡国以官禁二业,至有田者不渔捕。”注:“谓农者不得商贾也。”又《桓谭传》:“先帝禁人二业。”又《张衡传》:“官无二业,事不并济。”张之象注曰:“《齐俗》训曰:治世之体易守也,其事易为也,其礼易行也,其责易偿也。是以人不兼官云云。《诠言》曰:贾多端则贫,士多技则穷,心不一也。”
相关的研究参朱绍侯《秦汉“禁民二业”政策浅析》,《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2期。另参赵光怀《两汉“禁民二业”政策的历史考察》,《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2期;陈英《汉代行业贫富差距与“禁民二业”政策》,《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这些材料都是在讨论“禁民二业”政策。 这项政策规定民众只能在士农工商四者中择一而为,不能同时兼营两种职业;而且同一职业内部也不允许“兼职”,例如《淮南子》所谓的“工无二技”,以及“漆者不画,凿者不斫,工无二伎”之类。可以认为,前者侧重于对“利”的平均,而后者更关注效率的提高,以下分而论之。
《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第2521页。参孟祥才《“禁民二业”——董仲舒的社会财富分配论》,氏著:《秦汉人物散论续集》,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9年。
所谓对“利”的平均,也就是限制一部分民众通过兼营其他职业获得高利,即《盐铁论·错币》篇所说:“古之仕者不穑,田者不渔,抱关击柝,皆有常秩,不得兼利。”是说“仕者”“田者”以及“抱关击柝”者都有固定的收入,如果兼营其他产业就会发生侵夺他人利益的事件,进而会导致社会不平均和不稳定。所以董仲舒说:“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 同样关注的是“利”的平均,认为如果实现“利”的均布,民众就会富足。根据董仲舒的理解,这一政策更多针对的是商人和政府官员的“聚敛”,不允许他们兼营农业生产,其实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维系社会公平。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0页。
《史记》卷七九《范睢蔡泽列传》,第2423页。
秦国自商鞅变法起提倡“作壹”,这其实也就是“禁民二业”,据《商君书·农战》:“其教民也,皆作壹而得官爵……作壹,则民不偷营,民不偷营则多力,多力则国强。” 其中“作壹”更强调民众要专业于农,而不能兼营其他行业,即所谓“明君修政作壹,去无用,止浮学,事淫之民壹之农,然后国家可富而民力可抟”。后来蔡泽追述商君功业时也说:“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稸积,习战阵之事,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 所谓“一室无二事”指的就是商君的“教民作壹”政策。
吕不韦编,许维遹集释,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第686页。
转引自马骕撰,王利器整理《绎史》,第2818页。
另外,《吕氏春秋·上农》也说:“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攻粟,工攻器,贾攻贷,时事不共,是谓大凶。” 其基本思想与四民分职类似。而《尉缭子·治本》则说:“夫在耘耨,妻在机杼,民无二事,则有储蓄。” 从后文看,尉缭子甚至认为制作木器、金器之类的手工业都没有存在的必要,除了农业以外的其他行业都被视为“二事”,都会影响民众富裕和国家富强。《商君书》和《尉缭子》把农业以外的行业都称为“二业”,并不认可四民分业,这可以理解为较极端的“禁民二业”思想。
《史记》卷三〇《平准书》,第1418页。
《后汉书》卷三九《刘般传》,第1305页。
有学者指出,当时“禁民二业”的政策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产生了意外的流弊,所以汉明帝在刘般的建议下就取消了这项政策,参齐涛主编《中国古代经济史》,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74页。
《后汉书》卷八〇上《文苑传上·黄香传》,第2615页。
《史记》卷三〇《平准书》,第1420页。
汉代建立以后为发展生产、稳定社会经济,也采取“禁民二业”的政策,例如《史记·平准书》说:“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及至文帝时代强调节俭敦朴,所谓“宫室苑囿狗马服御无所增益。有不便,辄弛以利民”,其本质也是不与民争“利”。前引《后汉书·刘般传》说“是时下令禁民二业”,李贤注曰:“谓农者不得商贾也。” 这是汉明帝永平年间之事,但这个政策在刘般的建议下取消。 另外前引王利器注释提到《后汉书·黄香传》说:“《田令》‘商者不农’,《王制》‘仕者不耕’,伐冰食禄之人,不与百姓争利。”李贤注释引《礼记·王制》:“上农夫食九人,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耕也。” 《王制》禁止政府官员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而《田令》所谓“商者不农”是限制商人从事农业,两者出发点都在保护农民之“利”,实际关注的依然是社会的平均和稳定。司马迁总结西汉建立七十年的成就时说:“守闾阎者食粱肉,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故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义而后绌耻辱焉。” 认为民众长久稳定在固定的职业上,是社会秩序稳固和民众富裕的前提。
李贤《后汉书》注认为田者不农之令始于汉明帝永平年间,朱绍侯则同意李贤的看法,认为这里的“先帝”指的是刘邦,禁民二业政策起源于西汉初年。
至于黄香引的《田令》是否就是刘般提到的汉明帝“禁民二业”之令,以及是否是汉高祖所下“贾人不得衣丝乘车”之令则不得而知。 只是在汉代“禁民二业”与“不得兼方”一样都是以法令的形式颁布,成为政府的既定政策,是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问题。
朱绍侯:《秦汉“禁民二业”政策浅析》,《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2期。
慎到著,许富宏校注:《慎子集校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4页。
禁民二业思想的另外一个出发点是在专业技术的提升方面,也就是朱绍侯指出的行业专一化问题。 是说如果民众专心一种行业,则技术、技巧比较容易掌握,而且有利于同行之间的交流,正如前引《慎子·威德》说“工不兼事则事省,事省则易胜”“农与农言力,士与士言行,工与工言巧,商与商言数”。 在生产力不高的情况下,此项政策确实有利于生产工艺与技术的提升,对当时的经济发展有利。
陈直:《玺印木简中发现的古代医学史料》,氏著:《文史考古论丛》,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卢嘉锡主编,廖育群等著:《中国科学技术史·医学卷》,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2页。
中国科学院中国自然科学史研究室编:《中国古代科学家》,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第8页;张岱年:《中华思想大辞典》,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98页。
实际上,古人在医学等专业技术领域更强调不能“二业”。有学者根据山东、河南等地出土的战国时代医人玺印,认为在医学发展的早期曾经存在过“每一医人只治一病”“一人专事一技”的现象,并且认为“古人所谓技之精者,不能两工,这是战国人医学的特色”。 只是后来随着技术发展有人也在逐渐突破这种界限,例如有学者在评价扁鹊医术的时候就说他突破了“一技见称”和“秦法不得兼方”的限制,兼习了各种医疗技术,除了精通针灸、砭石、熨帖、按摩等疗法外,还善于合并几种疗法为患者治病。而到了秦汉时期医术已经获得发展,已经没有医者“不兼方”的现象。 对于医学不兼方的认识也有助于理解秦法“不得兼方”的相关规定。
王子今:《秦统一原因的技术层面考察》,《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9期。
秦人的手工业技术,尤其是其中的军事器械制造技术曾经达到过高超的水平,这也是秦人统一六国的技术层面的原因之一, 而且考古出土实物“物勒工名”制度也说明在工业技术层面秦人确实强调专业化分工,这对于保证器械的技术含量以及质量都有较大的好处。
《史记》卷二八《封禅书》,第1379页。
相关的研究参杨华《秦汉帝国的神权统一——出土简帛与〈封禅书〉、〈郊祀志〉的对比考察》,《历史研究》2011年第5期。
《后汉书》卷八三《逸民传·高凤传》,第2769页。
详参林富士《汉代的巫者》,第27页。
《后汉书》,第3594页。相关的研究参董涛《汉代方术活动中的女性角色》,《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而专业进行巫术活动的巫者,也有明确的职事划分,且不能从事其他无关职业。据《史记·封禅书》,西汉建立以后在长安设置祠祝官、女巫,其中“九天巫,祠九天……河巫祠河……南山巫祠南山秦中”。 所谓秦中就是二世皇帝,也就是说巫者都有专门祭祀的鬼神, 这与医者“一人专事一技”的现象类似。另外,《后汉书·高凤传》提到高凤拒绝仕宦时说“本巫家,不应为吏”, 巫者之家不能成为政府官员的现象引起了学者的重视, 这应当也可以视为“禁民二业”现象。而“巫家”的提法,以及《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提到的“家巫”, 提示我们巫者这类以家族为单位活动的特殊群体,职业具有世袭性特征,“不兼方”除了来自政府法令规定之外,其自身应当也考虑了技术传承的持续性以及纯粹性等问题。
王先谦撰,沈啸寰点校:《庄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5页。
与巫者类似,在祭祀活动中尸、祝和庖人也都有各自的职事,通常情况下他们也不能从事与自己职事无关之事。《庄子·逍遥游》有“越俎代庖”的典故:“庖人虽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矣。” 这里的庖人和尸、祝都参与祭祀活动,并有各自不同的职事,庖人负责准备牺牲,尸代表鬼神接受祭祀,而祝则负责念诵祝词一类活动,尸和祝不能够代替庖人的职事。而尸祝之所以不越俎代庖的深层次原因,或者也可以从“禁民二业”的传统理念中寻找。
《史记》卷一二七《日者列传》,第3222页。
张铭恰:《秦代“巫现象”杂谈——兼谈秦代的“日者”》,《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11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4年。
到了汉代,出现某一种占家专司某一种方术的现象,《史记·日者列传》中的一段材料提道:“孝武帝时,聚会占家问之,某日可取妇乎?五行家曰可,堪舆家曰不可,建除家曰不吉,丛辰家曰大凶,历家曰小凶,天人家曰小吉,太一家曰大吉。辩讼不决。” 五行、堪舆、建除、丛辰、历、天人、太一诸家都负责占卜择日,但每家专营一种占卜技术,所以有各自不同的名称,而且他们的占卜技术也大相径庭,在同一日占卜同一件事会有截然不同的吉凶结果。有学者认为这是秦法“不得兼方”在汉武帝时代的继续实施, 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
总的来说,“不得兼方”的秦法并非针对方术士,也不是秦法所独有,后来汉代法律中也有类似内容。实际上无论是“不得兼方”还是“禁民二业”,都是自战国以来的知识阶层基于当时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共识,其中道家学说强调其不扰民的层面,而儒家强调其“以德化民”的层面。后来这一思想逐渐为统治阶层接受,并成为政府法令,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财富平均、社会稳定,故而限制某一部分民众获得高利,同时考虑专业技术的发展,以及不同职业之间的互相促进。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得兼方”的原则开始受到冲击,前述史料记载中扁鹊兼习多种医术以及东汉明帝时期取消“不得兼方”的政策就是其例证。
四、小结
根据前文的讨论,让侯生和卢生等方术士十分紧张的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有着悠久的传统,秦法中的这一规定并非针对方术士而特意设置,而是对几乎所有“术”的管理手段。巫或者祝所施行的巫术因为无法有效验证而被诛杀,在历史早期应当是较为常见的现象,这其实也可以理解成对巫者考察与掌控的重要手段。方术也同样面临无法验证的问题,方术士们宣称的不死和升仙注定无法持续有效验证,秦始皇时代的方术士面对这项秦法极为紧张而选择逃亡,汉代文献中也记载有人因为技术无法验证而被诛杀。然而与巫术和方术不同的是,战国秦汉时代的医术、天文推步之术,以及器物制作、农作物栽培等领域的技术逐渐进步,这是因为相关从业人员在“不验辄死”的压力之下不断精进技术,行政管理政策与技术进步之间的互动关系值得进一步思考。
另外,前文讨论“不得兼方”的问题,注意到这一政策考虑了技术发展和社会平均两个方面的问题,“不得兼方”与“禁民二业”可以说是战国秦汉以来知识阶层和统治者在社会治理领域达成的共识。可以认为,“不得兼方”政策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财富平均、社会稳定,故而限制某一部分民众获得高利,同时考虑专业技术的发展,以及不同职业之间的互相促进。从前文的讨论来看,秦法中对技术有专门的管理手段,不但要求技术最好专业分工,限制兼理多种职业,而且如果有人宣称有“术”,那就要接受验证,如果无法验证,就要接受处罚。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这些管理政策对于促进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有明显的作用,秦汉以来各种技术有较为显著的发展。只是巫术和方术却由于特定的原因无法持续有效地验证,这也使得秦皇汉武以后人们对于巫术和方术的认识更加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