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服兵役贤弟勇代兄 分家产幼子竟承嗣 征兵、军役与家庭策略.2
明初福建军户有三种应对征兵的基本策略,可以分别称之为“集中”(concentration)、“轮替”(rotation)和“补偿”(compensation)。它们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相重叠。许多家族会同时采取两到三种策略。“集中”策略,即家族的共同义务集中由一人履行。该人或代表自己,或代表自己的子孙,承担起整个军户的服役重任。我们之前已经见过“集中”策略的两个实例:勇于代兄从军的郑家次子,以及精明惜财的朱尚忠(当然,两人之所以形象迥异,是因为我们对前者的认识来自郑家的内部史料,而对后者的认识则来自谈及朱家的外部史料)。
“集中”策略的逻辑延伸是“代役”。军户很快发现,集中承担本户义务的人不一定非得是本户成员。他们通常以支付酬劳的方式,说服外人代己服役。
第二种基本策略是“轮替”,即家庭和宗族(由最初的祖军家庭开枝散叶而成)内部的不同群体轮流服役。“代役”策略几乎毫无例外地涉及金钱上的报酬或“补偿”,而“轮替”策略则并不一定要付出金钱上的代价。回过头来看,我们会发现漳浦郑氏同时采取了“集中”和“补偿”策略,而颜家则同时采取了“集中”“轮替”和“补偿”策略。明代家族靠两种基本途径筹集资金,用作实行“集中”或“轮替”策略的报酬。其一,按人头向家族成员收钱;其二,建立一份固定家产,用其收益支付补偿金。
泽朗郭氏因罪没入军籍。洪武二十八年(1395),当地县令被害,郭元显的儿子郭建郎受到了牵连,被判有罪,充入军伍(郭氏族谱竭力辩解,此乃奸人陷害,令郭建郎含冤负屈)。在京师的黄册中,郭家条目开头的姓名是郭建,很可能就是郭建郎之名的缩写。之后发生的事情清楚地表明,郭元显的全部子嗣均被纳入同一军籍。郭建郎被远调西北边地,戍守在陕西的卫所(图7)。他只身前往,与子孙永别,于永乐三年(1405)在卫所孤独地死去。郭氏族谱与前述的《双珠记》一样,关注官僚体制细节。“营无次丁,发册行勾。”勾军官文随即送发泽朗。
图7 郭家的故事示意图
吾宗之军始于人房祖建公代,役泽朗寨弓兵。洪武二十八年,从本官杨巡检欧康、知县解部,以越递公文,问发陕西甘州右卫军。无何,张国公以南人不服甘州水土,奏调西安后卫右所百户景琳名下,后又派轮守榆林边卫,屯种武功县马午里青口村。
永乐三年,建公病故,营无次丁,发册行勾。唯时荧公孱弱,地房尾公拈阄赴补,合族嘉其义举,津贴以壮行色。
尾公入伍后,擅改军名郭建为贵轻。至永乐十四年,尾公回籍置办军装,公议鸠银五十两,令尾公写立收约,再不复来祖家取讨盘缠。尾公遂携胞弟贞公入陕,贞公之孙彪公、玉公、英公入籍西乡,枝条蕃衍。35
勾军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父死子继。但这在郭家是行不通的。郭建郎之子已故,他唯一在世的孙子尚幼。可是,郭家负有继役之责。现今缺伍,他们必须遣人补伍。为解决这个问题,郭建郎的弟弟和侄子们一致决定,通过拈阄的方式决定参军人选。成年的侄辈皆参加抽签。郭尾不幸中签。郭家将他的姓名上报官府。官府立即将郭尾录入黄册,并知会京师的黄册库,使其同时更新郭家的条目。郭尾之所以接受命运前去补伍,并非仅仅由于他遵循公平的精神,“合族嘉其义举,津贴以壮行色”,也就是说,他因服役获得了报酬。
被勾补军伍、远赴西北后,郭尾做出了一个奇怪的举动。“尾公入伍后,擅改军名郭建为贵轻。”我们无法尽知他目的何在。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此乃结合“集中”和“补偿”策略的又一范例。他收到“津贴”,其作用类似于郑家不平均分配家产。大家都心知肚明,此项“津贴”将世代相承,补偿的不只是郭尾一人,还有自此承担起本户服役之责的一房子孙。郭尾所在支派将会依次补伍,而家族其他支派的后人则得到豁免。因此,郭尾更改黄册上的军名,是为了确保除本房外的郭家其他儿孙不再被勾军骚扰。
十年后发生的事情,使这个解读更具说服力。永乐十四年(1416),郭尾返乡。“公议鸠银五十两,令尾公写立收约,再不复来祖家取讨盘缠。”郭尾带着弟弟回到陕西的卫所,准备让他在自己退役或去世后补伍。族谱中以“明志科公历叙军由”为题的一段文字讲述了这个故事,但它不只是一则解释事情来龙去脉的平淡无奇的故事,同时也是一份合同协议。36我们将在下文中看到,在之后几百年里,它正是作为合同而发挥效用的。
和本章开篇登场的郑家一样,郭家有效地计算出一段无限期的、很可能是永久性的兵役的货币价值。家族指定一名族人承担补伍之责,并支付等价的金钱作为交换。这将使祖军的其他后人免于服役。责任“集中”在一人及其子孙身上,他们因自己的付出而获得相应的“补偿”。
郭家采取的策略,并非仅见于军户之中,更可被视为常见的家庭多元化模式之一种。在明代的精英家庭中,可能一子读书应举,一子管理家产,一子下海从商。在贫寒之家,可能一子成为租地耕种的佃农,一子成为按日计酬的散工。对军户而言,则是一子肩负补伍之责,其他人因此得以另谋高就,经营家计。军户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其多元化会通过家庭内部订立的合同正式确定下来,并牵涉一笔钱财上的补偿。
兵役之责并非一定要集中在正军(正在服役的族人)一家身上。运用“集中”策略的家庭,还可以雇佣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外人“代役”。实际上,这相当于找一个替身后裔。这正是温州英桥王氏的所作所为。根据王氏族谱记载,王家在14世纪末大规模征兵行动中被编入军户:
洪武二十年,沿海筑城,凡家有四人者,率出一人,附近从军。樵云、翁鲜兄弟,乃以义男胡谦益及佣人吴转僧籍。充宁村所军,再调蒲岐所,三调宁波龙山所。胡谦益后裔永袭王姓,承继军役。翁置田三十亩,备军装云。37
这段记述引出数个有趣却又难以回答的问题。王家的义子胡谦益和吴姓佣人起先怎么会被编为僧籍?先入僧籍的举动本身是不是一种策略性行为?文中提到胡谦益(后改姓王)拥有后裔,那么,他究竟是还俗娶妻了,还是压根儿从未真正皈依佛门?抑或他重施故技,接着雇佣外人代役?无论这些问题的答案是什么,“代役”策略使王家从世袭兵役中解脱出来。他们个人无须再为洪武二十一年(1388)的垛集征兵制造出的军伍名额负责。虽然军籍黄册中仍有王家的名字,但军户之责已通过“代役”转移到他人身上。38
“代役”策略太过普遍,以至于被有些人家费尽心机地滥用,而官员则采取措施,应对“代役”的泛滥。宣德四年(1429),一封事关“过房子女”顶补军伍的奏疏上呈皇帝裁夺。该疏提议,若义子或女婿愿意承担其义父或岳父的世袭兵役,不妨“听补亲父之家军役”;但是,义子或女婿去世后,补伍者必须来自原先的军户。39经皇帝批准,奏疏成为“条例”——具有法律效力成文先例与次级法规——它被收入法律汇编类书籍,并留存到今。40官员就地方特殊情况提出一些看法并最终得到朝廷的认可,便形成了诸如此类的条例。明代至少有两部军政条例汇编,分别颁布于嘉靖三十一年(1552)和万历二年(1574)。这些条例汇编告诉我们,明代法律如何应对百姓的策略。朝廷的条例,正是因应军户策略而生的对策。虽然我关注的是“家”而非“国”的策略,但在现实中,家庭和官僚的互动意味着制度总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问题的起因显而易见:百姓竭力规避兵役,于是辩称,既然祖军留下的名额已由替身——义子或女婿——填补,那么世袭义务便已随之转移到替身的后人身上。
王谦益决定服役,使王家摆脱了作为军户的沉重负担。但是,他们必须确保王谦益的子孙继续承役。如果不这样,王家将重拾补伍的责任。为了打消这方面的顾虑,王樵云将一部分家产划拨为固定资产,并承诺其租金收入永久性地用来资助王谦益及其子孙。41换句话说,不同于郑家或郭家的一次性补偿,王樵云置办了一份能够持续提供收入的产业,用以为正军提供津贴。如此一来,王家将“集中”和“补偿”两种策略合而为一。 安溪县湖头镇的清溪李氏也采取了同样的做法。李家在明初颇有权势,家道殷实。第四代后人李则成科举及第,做了一任小官。
四世祖固斋公﹝李则成﹞,主内黄簿,坐长官墨累不首发,谪戍湖广五开卫。当日建国,法纪严密如此。
固斋公卒于戍所,其后顶当,则孙曹推一人焉承之,道之云远,行役维艰。一卒本卫,一没鄱湖,间关跋涉,不无人逸我劳之惮。六世祖朴菴公与道斋祖伯计久长,佥拨田租五十笼,岁收八百栳,用为军装,俾顶当者羡衣食,无内外顾忧,往者安焉。其事在景泰六年。当日东派妈生,实膺此役,食此亩也。产分东西二房,貱纳推公正一人,掌出入,其赢余以润夫宗之士而贫者。田区悉隶在苏、化跬步之间,征收毕足,斯亦谓谋周而意盛矣。42
时乖运蹇,因上级被控渎职,李则成受到株连,被发配充军,一家没入军籍。“当日建国,法纪严密如此。”(与其说这是底层人民对日趋衰败的明朝制度自下而上的观察,毋宁说是为李则成当时为何没有纳金收赎在事后找的理由。)他远赴西南地区的卫所,驻守在桂黔湘交界处的偏远山区,最终命丧于此。接替者之命运同样悲惨,“一卒本卫,一没鄱湖”。最终,一位被指定补伍的李家后人央求家族网开一面。“行役维艰……不无人逸我劳之惮?”他的两名富有的堂哥想出了解决之法。景泰六年(1455),他们捐赠了一份地产,用以满足正军日后的需要。
许多明代福建军户族谱都提到用以提供正军报酬的产业。这类产业应是脱胎于过往的一些制度。启发可能来自理学家提倡的旨在维护父系宗族凝聚力的族产,可能来自宋代百姓农村为缴纳赋税而设立的“义庄”,也可能来自布施家财用以支持佛寺、书院与村塾的传统。43这些前代的组织性手段,都是明代军户在应对被国家统治的挑战时可以参考的前鉴。
在前面的例子中,军户后人都力图清楚明白地指定补伍之人,并为之提供充足的薪资。他们的策略利用了简单的体制逻辑与复杂的家族现实之间的出入。他们还利用了纯粹基于亲属关系的征兵制度与劳动市场的现实状况之间的差距。
军户应对兵役的另一个基本策略是“轮替”。“轮替”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勾军制度预期父死子承,而在现实中,至少在部分家庭里,能够补伍的子孙数量一代多过一代。“集中”策略承认市场原则——只要提供合适的报酬,就能雇到劳动力。“轮替”系统依据的原则是:继承自祖军的义务应由其全部后人共同承担。和捐建产业一样,轮替策略也可能脱胎于多个前代制度。它可能源自早期百姓管理公产的实践,也可能是从明代平民轮役制度(我们将在第六章讨论)演变而来的。
居住在泉州附近的大仑蔡氏以“轮替”策略应对兵役。
其军户祖名蔡景凤,洪武九年,户抽充南京留守中卫。洪武十九年,调凤阳卫。宣德三年,军名蔡习,照奉勘合,将蔡习发泉州卫寄操,系中所第八百户李某下。
此后继当事例祖议。特优宗孙一人免与。支派衰微、三丁以下者特矜免。二十岁以下、五十岁以上者,念其老弱,亦免。子生员者,时奖并免其父如应役。方入学者,即追役父子并免。余依房分长次轮当,率以十年一更。其该当房分以阄为定。退役者,本房再拈阄承当,期满方过别房。其军装每年众科贴银若干,随丁科派,亦责在户长。二十岁以下、六十岁以上与痼疾者免出,生员特免其身出。余通族不问杂职役及已仕者俱出。
成化二十年,勾丁,族仍会议,以十年交代为太聚者,于是易以一世三十年之说,特推长房丁蔡进应役,进即愈杰。嘉靖九年,将营丁蔡椿补役,装贴依旧,后并其贴而亡之,抵今役尚未有代也。此则祖法之变甚矣。盖自愈杰出徙应役后,彼此久不相闻,八十年间,祭扫吊贺之礼废,而相资助、相纠正之义亦固以不举。44
蔡家于洪武九年(1376)被编为军户。祖军抽充南京留守中卫。宣德三年(1428),正军须要顶补。彼时在世的蔡氏族人商定,应根据“事例祖议”决定该何人补伍。这些“事例祖议”——白纸黑字写下来的策略——允许部分人豁免兵役,包括:家族的宗孙、男丁稀少的支派、老人与幼童、生员及其父亲。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得强迫他们服役。其他人,则实行轮替式的补伍安排。此时,蔡家共分为六个支派。每支派均有责任推出一人,在一定时间内服役。当轮到某支派时,能补伍的男丁则由拈阄决定人选。若正军在其所属支派的服役期内丧失服役能力,该支派会再次通过拈阄找出补伍者,以完成本支的役期。长房率先服役,然后根据房分先后依次轮流参军。当六个支派均完成定期服役后,便开启下一轮循环。因此,这个安排结合了轮替承责(在祖军的后代支派中进行)和拈阄定人(如泽朗郭氏的做法)。为了安抚正军,蔡家约定每年给他一笔报酬,“每年众科贴银若干”。这笔钱由正军所属支派(也可能是整个家族,此处文本并未交代清楚)的所有男丁分摊筹集。
蔡家的这套系统顺利运行了几十年。成化二十年(1484),补伍之责再次轮到长房头上。家族成员共聚一堂,商讨修改规则。大家一致同意将服役期限延长为三十年。这对之后正军的影响不言而喻。如今,拈阄中签即意味着要当一辈子的兵。后来补伍的蔡愈杰便真的服役近五十年。当他退役(或去世)之时,蔡家的系统又发生了变化,接替他的人不是来自另一支派的远亲,而是他自己的儿孙。鼓励正军携眷入伍、安家卫所的本地化政策开始奏效。显然,蔡愈杰已娶妻生子,且至少有一个儿子在卫所伴随着他。
有时,即使族谱并未明确提及轮替策略,我们依然可以将轮替服役的模式投射到族谱论述的结构上,从而推断出军户确曾用此策略。举例来说,于宣德元年(1426)被编为军户的金门黄氏,其族谱的谱序指明本家入籍的渠道——“为抽军事”——但这似乎不太可靠。如果年代无误,他们更可能是因犯法被没入军籍(这可以解释为何他们非要说清楚自己是怎么成为军户的——掩人耳目罢了)。最终,黄家被分派到金门千户所。在那里,他们肯定曾与倪五郎的后人同袍共事。
……唯吾祖佛宗公,字廷谊,娶蔡氏,生六子。……为抽军事,本户六丁与本里十八都五图谢来子孙共凑九丁,垛南京留守左卫军。拈阄系三房黄与解当。至元二十年,为监囚不严事,调山西大同左卫军,故。解叔祖黄发补,故。复解叔祖黄胪,继殁。蒙册清勾,将四房黄苗补伍。正统四年,调发广东惠州龙州守御千户所,苗功侄黄灏在伍,后故。长房曾孙顺英字怀武第五男黄泽补伍。45
黄家的第一个正军是通过拈阄产生的。他叫黄与,被分派到南京。后来,他因看守囚犯时玩忽职守,被调往山西大同,46并死于当地。黄与的一个叔叔顶补,也死在那里。接着是另一个叔叔,死时没留下任何子嗣。一道勾军批文发来,这次被解送着伍的是黄与的堂弟。族谱没有指明黄家选派这几人当兵的缘由,但是我们可以清楚地从他们在家族中的房分发现,黄家实际上采取了“轮替”策略,由属于三个支派的子孙依次服役。由此不难理解为何接替黄与当兵的是他的两个叔叔,而非他的弟弟或儿子。当第二个叔叔在伍去世后,又轮到黄与所属支派补伍。而在支派内部,很可能仍是通过拈阄决定人选。
靖海戎氏肯定也采取了“轮替”策略。
万历七年,戎文权继役……役满,戎继继役,上梧州身故。
万历十七年,戎端继役。
万历二十七年正月初一日起,戎文植继役。
万历三十七年,戎启敬继役。
万历四十七年,戎凤继役。
崇祯二年,戎正继役。
崇祯五年,戎卫宸继役。
崇祯十二年,长房继叶承伍……47
梳理戎家的服役记录,就会发现,正军退役与补伍的时间依次是万历七年(1579)、十七年(1589)、二十七年(1599)、三十七年(1609)、四十七年(1619),及崇祯二年(1629)、五年(1632)、十二年(1639)。这只有一种可能,即戎家运行着轮替系统,直到明朝覆灭前夕(崇祯五年发生的不规则轮替,很可能是因为正军提前身亡)。
军政官员必然乐见军队没有缺员,但轮替的方式易于被滥用。随着日常政治的长时段影响日渐显著,15世纪早期,轮替连同勾军其他方面的问题开始浮出水面。正统元年(1436),华北地区的一名官员发现,军户在用轮替系统规避兵役之责。“因私家父子弟兄不和,相互推调。其卫所受其买嘱,容其替换。每人一年,往来轮流。在役者不过消遣月日,未满即逃。连年勾扰,军伍久空。”48
大仑蔡氏或靖海戎氏的安排,与其说是尝试钻军户制度的空子,不如说是努力以族人更易接受的方式服从制度。他们的策略,减少了兵役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其可预测性。当“轮替”策略按计划实行时,无论是军队失额被填补的概率,还是正军坚守岗位的记录,均能得到提升。同时,它减轻了国家代理人的负担,降低了他们在监督和确保军户服从制度中所付出的成本。部分官员之所以对该策略青眼相加,也许是因其与明朝“祖宗之法”的基本取向不谋而合——将维持国家运作的成本转嫁到属于社会最低阶层的百姓身上,依靠地方的自发性搞定一切事务。但是,随着策略滥用的变本加厉,嘉靖三十二年(1553),朝廷最终颁布“军丁不得更番私替”的条例。该条例宣示:“直待其人老疾,方许告替更代。不许执信私约十年五年轮房,私自更替。”49
无论是“轮替”还是“集中”,都无法完全消除不确定性。因为总是存在这样的可能:应当补伍的男丁拒绝参军或半路逃逸。这也是为何“轮替”策略要靠“报酬”撑腰。在实践中,军户给正军提供报酬的方式多种多样。(对我们来说,这些方式或策略看起来就像是处理同一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但当时的军户家庭未必如此认为。)有的军户,如漳浦郑氏,给的是一次性报酬,或补偿一位正军的终身服役,或酬谢家族一支的世代补伍;有的军户,如颜魁槐家,则承诺通过向在世亲族筹钱,为正军提供固定收入;还有些军户,会建立起公产;最后一种方式,则形同给正军发年金。那些没有公产的军户,如郑家和王家,不得不逐年估算兵役价值几何。套用一个现代的比喻,他们乃是选择以浮动利率抵押贷款。建立公产的军户,如蔡家,便可避免郑、王两家面对的挑战,无须一直估算补伍的实际现值。
实施策略时,报酬的多寡可能千差万别。没有证据显示存在固定或标准的数额。50如何比较李家公产带来的收入和郑家幼子继承的遗产孰多孰少?给郭尾的五十两津贴与还俗的胡谦益从王家公产获得的报酬是否相若?中华帝国晚期的农业产量和生产力是中国经济史研究中一个充满争议的领域,但一些粗略的估算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上面很多例子。我们可以假定福建农业的平均产量为每亩二石,这大概是对明代农业亩产量的众多估算的中间值(尽管这些估算通常是基于附近江南地区的情况)。同时,假定平均耕地面积为二十亩。51这样一来,每块耕地的收成在四十石左右。明代成年人一年吃掉约三石大米(朝廷认为一石大米足够一个人吃一百天)。回想一下,给胡谦益提供酬劳的公产面积为三十亩,比平均耕地面积稍大,产量约六十石。如果我们假定佃租为收成的百分之四十,那么这些公产就能带来二十四石左右的租金收入,足够一个八口之家的基本生活需求。湖头李氏的公产收入为六百或八百“栳”(两个数据都出现在族谱中)。“栳”是当地的计量单位,约等于半石。由此可见,这笔家产相当可观,足够养活几十人。在军户家族中,富裕的成员显然乐意用一大笔钱换取子孙免于服役;恰好,贫寒的成员也乐意为这笔收入承担起当兵的义务。
明初军户家庭似乎明白永久性兵役的实际价值,而且有能力计算出一笔收入的净现值。(当然,他们不会使用这样的语汇。)其实,他们的计算比这还要复杂得多,因为总是存在下面两种风险:首先,出现逃兵。即使付钱让人代役,家族的其他成员很难确保自己有朝一日不会被征入伍。如果正军当了逃兵,不见踪影,衙门派来的勾军官差便会上门,那么付出的报酬就打了水漂。其次,军队如果急需兵员,会向军户勾取第二名正军。我们将在下文看到,确实发生过这类偶然事件。因此,军户的实际计算,乃是将补伍之责集中在一人身上的价值,再减去某些风险因素。
服役之责和付酬之责不必同属单一策略,百姓可以将两者区分开来。这正是长乐林氏家族的选择。
筑堤家长林士恩等有祖樊诸郎,于洪武二十年,为防倭事,抽充镇东卫梅花千户所军。二十七年,改调永宁卫高浦千户所百户王安下军,一向出海。原籍分作八房,递年共贴银二两四钱。至弘治十四年军弟樊仲继役,有叔廷选代赴,丁海道,告免出海,蒙准。在营充为旗甲。
于正德元年,叔廷选思见原籍弟侄贫难,自将俸余银买得军田一十四亩,坐产五都西亭洋,其田内子粒,递年扣除,纳粮外更有租银四两一钱,准为通家津贴军装盘缠。正德十一年,樊仲病故,樊统替役,掌管收租。52
林家的先祖樊诸郎于洪武二十年(1387)入伍。他起初在离家不远的梅花千户所服役,后来调入永宁卫的高浦千户所。至少在正德十一年(1516)之前,林家一直在出丁补伍。据林氏族谱记载,八房宗亲共同建立起一项制度,规定每年给正军二两四钱银子的报酬,由每房轮流提供。将服役和付酬分开存在弊端,因为这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不仅正军有可能不履行约定,而且应付酬的支派也有可能拒绝履责。问题的解决办法是捐赠一笔永久性公产。正德元年(1506),家族中的一支家道殷实,还出了一位进士樊廷选。樊廷选“思见原籍弟侄贫难,自将俸余银买得军田一十四亩”。在缴纳赋税后,公产带来了四两一钱租银的净收入——数目可比一般的报酬高出不少。在林家,公产由正军自己直接管理,这可能是为了减少他当逃兵的风险,从而确保家族其他成员免役。当正军于正德十一年(1516)去世时,补伍者继续管理着公产及其税粮。
地域性的不测之事,使本就复杂的制度蕴含更多变数。在一些地方,正军携带另一名族人前往驻地,这名族人被称为“军余”,必要时将接替正军之位。在其他一些地方,两个或更多家族共同承担出丁参伍之责,组成所谓的“正贴军户”。我们已经在颜魁槐的故事中见过这项制度。“正贴军户”是元代的遗产。在元朝统治下,许多军户实际上是由两个或更多家庭组成的复合军户,其中一户被称为“正”,其他户被称为“贴”。“正”户在替补军役中负主要责任。若“正”户缺少役龄男丁,则出丁任务将临时性地由“贴”户承担。另一个地域性差异体现在同时被编为军户和灶户(负责为国家供应食盐)的家族身上。温州王氏即属此类,受此编户,可能是该家族有意采取的一种策略,旨在降低自家的税务负担。其他意图拥有多重户籍的家族,同样希望借此钻体制的漏洞。53
结论
在人类历史上,不计其数的国家会要求部分国民服兵役。无论在什么地方,士兵及其家庭都努力将服兵役的代价和不确定性降至最低,同时最大化所能享受到的种种特权。本章是对此一般性主题的具体描绘。
一个家族,无论是独立军户,还是和其他家族组成复合军户,抑或拥有着多重户籍,其策略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将下述情况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正军因死亡、负伤、衰老或逃逸造成缺伍而军户却无法以最小的代价立即自动遣员顶补。利用体制规则与现实处境之间的差距,及某一体制的规则与其他体制的逻辑之间的出入,明代家族得以让替补军役之事尽可能地符合自身利益。
碰巧,有一个经济学术语很适合形容这类行为:制度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它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被频繁使用。有学者提出,正是金融部门的制度套利行为,导致房贷市场的崩溃。54然而,制度套利的理念由来已久,而且不难理解。从事套利行为,就是利用两个市场之间的差异牟利。同一份资产——同一件东西——可能在不同的市场里拥有不同的价值。从一个市场低价买入,再到另一个市场高价卖出,就是最简单形式的套利行为。“制度套利”指利用不同规管制度之间的差异,或者某人的真实处境与他在规制中的身份——规管制度对他的定位——之间的差异谋利的努力。在此不妨举一个非常简单的现代制度套利的例子:假设某人发明了一种新的草药配方,如果以之作为药物售卖,则会受到相应规管制度的严格约束;如果以之作为食品售卖,相应规管制度则宽松一些。因此,该人选择了后者,尽管他明知大家是以药用为目的购买配方。此时,他的所作所为就是制度套利(当然,导致房贷危机的行为比这个例子要复杂得多)。在本章中,我们一次又一次地看到军户竭力利用制度规则与现实情况之间的出入,优化自身的处境。这些策略性行为都是明代“制度套利”的表现。
明代国家从未彻底解决逃兵问题。大量士兵逃亡,且无人顶补。到了明代中后期,特别是在作为战略要地的北部边疆,卫所常年驻兵不足。久而久之,以重金招募的募兵成了常备军的主力。正因如此,学者大多认为明代兵役制度十分失败。但本书无意于解析体制的问题,而是将关注焦点集中在体制内的百姓:随着制度的演变,在制度中的他们是如何围绕着制度生活的?他们是如何将制度的特点转化为自身优势的?
明代兵役制度承自先朝,最初旨在满足定鼎之初的迫切需要,而后又因应世事变化进行改革,有其自身的运作逻辑。就律例规定而言,该制度是按“系谱”和“算法”运作的。律例明文规定兵役世袭,并概述了应如何理解这种世袭性。理论上,正军退役或身故后,补伍者将通过一种“算法”决出。此“算法”最简单的形式即父死子承。若开国之初的正军都有且仅有一个儿子,“算法”就会以此极简形式运作下去。但是,社会要比“算法”复杂得多。
军户的运作逻辑,则在“算法”的范围之外。家庭内部关于谁该参军的争论数不胜数,都是对这些不同逻辑的清楚表达。从军户的角度来看,甄选机制正是谋划与决策的目标。在一大群符合条件的族人中选出服役之人,被认为是宗族的内部事务。许多争论同样清楚地显示出,一旦宗族内部做出决定,国家代理人将会采纳该决定,并予以执行。明代法律文本书中与兵役相关的各种章程、条律和案例,基本上就是为了修正“算法”,以应对日趋复杂的社会。
在处理和国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时,军户也会运用策略,一方面,尽可能与他们保持距离,并设法以最低的代价服从他们的命令;另一方面,如随后几章所示,军户会操弄由循规蹈矩而获得的资源,从而在其他方面获得好处。这些家庭策略有哪些共同原则呢?策略制订的第一个核心原则是:将国家的要求具体化、集中化,将其尽可能地限制在一个越小越好的范围内,从而使家族成员远离国家的干涉。(我们将于第二章发现,与此原则相伴的是努力在越大越好的范围内捞取并分配循规蹈矩带来的甜头。)我们看到的每个案例背后,都存在着多层面的利弊权衡和博弈协商。最终成为正军的族人会斟酌服役的得失,盘算自身利益与家族利益。其他族人则衡量自己以其他各式各样的可能方式与军事制度打交道的代价与收益。
策略制订的第二个核心原则是:提升可预测性,避免《双珠记》男主角那噩梦般的遭遇。无论是雇佣宗族以外的人代役,还是争取让某位族人同意补伍,抑或是安排特定群体轮流定期服役,以上种种策略都是为了让人更容易地提前知悉:谁人将会去补伍,以及他将何时被解送参军。
策略制订的第三个核心原则是:始祖的全部后人应当共同承担军户的世袭责任。我们可以称之为“替补军役的公平伦理”(尽管史料并未出现类似表述)。“轮替”策略即暗示出这种公平伦理。当一名族人承担起兵役之责,令其他族人免于服役时,他应当得到补偿。补偿的形式多种多样,或是一份财产,或是得到收入的权利,或是祭祀仪式中的优先地位,等等。获得补偿后,他和他的子孙应一直承役。这一公平伦理并非绝对,而是受文化的形塑,如宗族会明确规定几类人可以豁免兵役。它似乎也因家族而异。文书中只字不提为国效劳或尽忠的伦理观。这压根就不是家庭内部关心的东西。
当然,策略不可能完美无缺,因为补伍之人可能逃逸,或无法胜任职责。有时,尽管本户已遣派一名正军,国家依然会强征额外人员参伍。但是,这些旨在减少不确定性的策略整体而言肯定是成功的。不足为奇的是,它们和用来削减风险、降低意外的市场策略十分类似。选择一名宗亲或一个外人当兵,并给予报酬,是在将当兵的全部风险集中到该人身上,从而使宗族其他成员规避风险。轮替系统则降低了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让大家提前知道自己或自己所属的支派何时承役。专项公产的建立创造出可靠的收入来源,让大家提前估算自己对军籍相关费用(包括给正军的报酬及军装)的承担能力。
订立合同是控制风险的不二法门。许多家庭策略的完成都要借助合同性质的文书。它们是有约束力的协议,其中一方同意通过做某件事以换取另一方的酬劳。本书登场的军户,他们的族谱大都清楚明白地写出了正军的报酬。但是,族谱中更常见的记述,却是仅有“某某补伍”这寥寥几字罢了。我们无从得知正军获取酬劳的频率。史料经常提到,阖族上下都对正军的贡献心存感激。易言之,承担家庭负担有着道德上的价值。而对许多家庭而言,大家还意识到服役也有着金钱上的价值,从军获酬,天经地义。它们共同指示出明代中国的道德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
在当今明史的标准叙事中,市场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根据这种叙事,在15世纪的中国,社会广泛商业化,百姓习惯于市场活动,这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包括大众文化的改变,以及推动经济发展的新技能的散布。从商品交易的角度看世界的文化模式,早已成为福建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当地百姓在制订策略及合同方案时,是否在将他们的商业经验应用于处理政治关系?还是说,恰恰相反,他们为了处理政治关系,基于实践与话语设计出创新性的解决方案,然后再将之应用于应对商业方面的挑战?换句话说,国家义务经济是不是令家庭找到在市场经济中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的先决条件?这当然是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虽然没有确定的答案,但却意味深长。它使得自然道德经济(natural moral economy)——早于市场渗透而存在,最终为市场渗透所破坏——的概念复杂化。它表明,远在现代国家政权系统性地渗透中国社会之前,普通百姓就已经开发出一套与国家互动的成熟的经济模式、一套驾驭国家的索求和期望的应对系统了。从族谱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如何努力寻找与制度共存的最佳方式,如何一边遵从纸面上的规定,一边最大化自身利益,以及如何利用顺从制度的表象在其他协商中赢得优势。
当士兵被鼓励于卫所定居时,各方的利弊权衡出现了变化。定居政策的出台,旨在将卫所士兵更彻底地纳入国家结构之中,斩断他们与原籍之间的关系(即“解域化”),从而方便朝廷的调度部署,满足迫切的军事需求。但是,随着卫所士兵落地生根,建起新的社群,定居政策又反过来开启新的“再域化”历程。对原籍军户而言,关切的重点不再是出丁补伍,而是搜集证据,证明本户并未缺伍。如第二章所示,相关证据在地方政治纠纷中派上了用场。策略制订的第一阶段业已告终。镜头将转向卫所军户,在第三和第四章中,我们会看到策略制订在新阶段的新模式。
注释
1家族对家产分配的特殊安排,举例来说,可包括:为尚未婚配的女儿准备一份嫁妆,为年迈的母亲提供生活费用,或为双亲亡故后的祭礼预置一笔开销等,参见Wakefield, Fenjia。对相关律法规制的讨论,参见Farmer, Zhu Yuanzhang, 159。
2节录自“家谱小引”,《漳浦六鳌营里荥阳郑氏族谱》,8页及其后。读者可在https://scholar.harvard.edu/szonyi/ABGreferences这一网站上浏览该文的抄本,以及本书引用的其他未出版的文本。
3关于明清时期的家族如何偏离先代的原则,可参见牧野巽:《近世中国宗族研究》,5—9页。
4郑氏族谱没有明确地提到这一点,但是,从煞费苦心的策略角度看来,郑氏遗孀决定带两个年纪较小的儿子回泉,似乎事出有因,并不仅仅是因为思念故乡。或许,她除了希望郑家后人落叶归根,还希望两个幼子从此无须承担郑家替补军役的义务。
5《明太宗实录》卷三十三,永乐二年八月庚寅,589页;王毓铨:《明代的军屯》,232页;张松梅:《明初军额考》,47—52页。
6颜、郑两家的族谱恰好都相当古老,里面的资料自然也较为原始。然而,即便是新出版的族谱,有时也会收录年代久远得多的文本。文中所述之资料,通常皆会被一次又一次地誊抄入定期重修的族谱。当然,我们采用它们时,须要谨慎处理。
7Freedman, Chinese Lineage Society, 31.
8更多近年来的分析,可参见Oakes, “The Alchemy of the Ancestors”; Pieke, “The Genealogical Mentality in Modern China”;饶伟新:《导言:族谱与社会文化史研究》;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
9参见Zemon Davis, Fiction in the Archives, 3,亦可参见Stoler, Along the Archival Grain, 20。
10在中国,人口登记制度与征兵之间的关系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关于户口登记的记载,参见von Glahn, “Household Registration, Property Rights, and Social Obligations”。
11关于这类档案的研究,参见Wilkinson, “Newly Discovered Ming Dynasty Guard Registers”;于志嘉:《明代军户世袭制度》。
12参见Wenxian Zhang, “The Yellow Register Archives of Imperial Ming China”;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张金红、徐斌:《王景弘及其后裔新探》。
13从姓氏来看,他们的祖上可能是宋代当地显赫的阿拉伯家族。但是,这没有让他们在征兵中与众不同。
14《中国明朝档案总汇》卷六四,346—347页。
15族谱会定期更新和再版。这种不间断传递,是我们相信族谱信息的原因之一。晚近的版本通常会重印之前版本的序言,让我们得以回溯该族谱的刊布历史。在倪氏族谱的现存版本中,最早一则序言写于崇祯十四年(1641),说明倪五郎的子孙编纂族谱的时间不晚于该年。参见“始祖五郎公”,《金门倪氏族谱》,24页。
16并非所有明军士兵皆出身军户,但军户是我们目前唯一需要关注的士兵类别。
17Langlois, “The Code and Ad Hoc Legislation in Ming Law,” 102-112;吴艳红:《明代充军研究》,132—138页。
18杨培娜提出,朝廷还通过这类垛集抽军的行动将此前不受国家控制的人群,如所谓的“蛮夷”,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参见杨培娜:《濒海生计与王朝秩序》,24—26页。
19《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一,洪武二十年四月戊子,2735页;《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七,洪武二十年十一月己丑,2799页;《闽书》卷三九,957页。正因如此,一户人家在14世纪80年代所拥有子嗣数量,会对该家之后数百年间的子子孙孙产生深远影响。参见于志嘉:《再论垛集与抽籍》。
20若想了解明朝武官的不同类型和职级,可参见梁志胜:《试析明代卫所武官的类型》,83页。
21《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三,洪武二十七年六月甲午,3404—3405页。
22《兴化府志》卷四八,1237页;《崇武所城志》,20页。
23《闽书》卷三九,957页。《大明会典》也提到了这条通例,参见《大明会典》卷二十,359页。
24如何定义中国历史上的“宗族”,相关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对此问题的简单讨论,可参见Szonyi, “Lineages and the Making of Contemporary China,” 436-441。
25关于前一立场,可参见王毓铨:《明代的军屯》,236页;关于后一立场,可参见于志嘉:《明代軍戶の社會的地位について─科舉と任官において》《明代軍戶の社會的地位について─軍戶の婚姻をめぐって》。
26Raymond huang, 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36.
27杨士奇:《论勾补南北边军疏》,载于陈子龙:《皇明经世文编》卷十五,7页a。
28杨士奇:《论勾补南北边军疏》,载于陈子龙:《皇明经世文编》卷十五,7页a;《大明会典》卷一百二十四,10页a。
29换句话说,随军眷属可以对“解域化”的士兵产生“再域化”作用。
30《明太祖实录》卷九十三,洪武七年十月己未,1628页;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二,洪武二十年闰六月乙卯,2752页。
31《明太宗实录》卷一百八十八,永乐十五年五月壬子,2005页。
32“起解军人审勘妻小”(正统元年),谭纶:《军政条例》卷六,2页b;张金奎:《军户与社会变动》;亦可参见于志嘉:《试论》。清初蒲松龄(1640—1715)写过一篇讽刺该项规定的故事。故事发生在15世纪初,主角薛禄出身军户,少不成器,众人都认为他憨笨,肯定讨不到老婆。待到该户要出丁补伍时,薛禄与兄长约定,只要兄长允许他迎娶一位女仆为妻,他就会代兄从军。兄长答应了他的条件,薛禄得以携妻奔赴卫所。后来,薛禄由于英勇善战,获封“阳武侯”。《阳武侯》,载于《聊斋志异》卷五,1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