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藏祸心恶少诬富族 噤蜚语军叔访故亲 士兵与亲属的新社会关系
叶向高(1559—1627)出生于福清的一个军户家庭。福清位于泉州和福州之间。叶氏先祖于明初被强征入伍——派驻江苏镇江卫。后来,他的儿子补伍,却被调到遥远的北方卫所,很可能要么是因应军事需要的正常调动,要么是针对作奸犯科的充军发配。但在叶家的集体记忆中,原因却与上述两个猜想大相径庭。根据叶家口耳相传的家族史,15世纪初,本户正军坚决反对朱棣的篡位之举。新登基的永乐帝闻知后恼羞成怒,下旨将他斩首,然而转念之间,又发现自己实在不忍失去这样一位“义士”,于是最后仅处以徙戍北疆之罚。北部边地环境严酷,如此惩罚,实则与死刑相差不远。
宜兴公七世孙曰大者,以洪武九年谪充镇江卫军,籍名叶大郎。大郎死,不嗣,行籍勾补。时族人多迁徙,其存者又窜入他籍,独康公、宏公兄弟二人当行。而宏公幼,父母恋不忍割。康公慨然曰:“我不可以惮役忧我父母,且我长也,我固当行。”于是携妻子赴役。未几调龙江右护卫,荷戈之暇,辄诵说诗书、忠孝大义。其曹偶皆倾听悦慕之。
康公没,季子贵公嗣。文皇帝入南京,下令军中予我者左袒,不则右。贵公独右。文皇帝怒,命斩之。已而曰:“此义士也,其为我备北边。”乃徙戍怀来。子孙遂世怀来为老家。屯田产亦蕃,至有牛数千蹄、羊数千角矣,然以远故声问绝。
而其时淮公父子以富名,诸恶少年屡要挟不遂,则恐喝(吓)之:“汝家军也,何得久逋?”淮公无以辩,则腰百金,与所善者林确疾走怀来访之。相见欢甚,解腰金为赠,辞谢数四,乃受留月余归。恶少乃罢不敢言。
而自是怀来军每十余岁辄一来视族人,族人辄敛钱为治装,更相饮食,毕欢而后去。诸儿童辈皆呼之曰“军叔”也。嘉靖乙卯后,倭难流离,族人多贫困。军叔来而意怜之曰:“我奈何复以军装累族子弟哉,且为是仆仆道路也。”遂去绝不来。
盖贵公之后独贤矣。贵二子,长全,次胜。全亦二子,长京,次恕。京三子,长佛受,余皆失其名。而当贵公移屯时,康公有长子壹,次子贰,留居镇江。其后有仲辉者,以孝廉同知吾郡。尝一至云山展墓去,今亦不相闻。1
“以远故声问绝”,叶氏族谱写道。由于悬隔千里,福清老家的叶氏宗亲和北方的正军失去了联系。尽管族谱只字未提,但我们可以根据第一章的内容得知,双方失联的真正原因,很可能是“义士”携妻已于北境安家。补伍之时,勾军官吏只需找到其生活在卫所中的子嗣即可,不用再向原籍福清要人。本地化的改革,令卫所军户与原籍军户之间的联系日益生疏。
与此同时,福清的一些叶氏宗亲变得腰缠万贯。他们很可能是靠背地里从事海上走私贸易发家。海上走私(本书第三章的讨论重点)乃本地繁荣富裕的主要因素之一。明代中叶,一伙“恶少年”阴谋敲诈叶家一名富有的族人淮公。他们恐吓淮公:“汝家军也,何得久逋?”显然,这项指控,或是意指淮公就是逃兵,或是在说叶家缺伍已久,而淮公不去补伍,乃是推脱责任。大概这些阴险小人都是受本地官府委派向百姓征收赋役之人,他们的要挟令叶家感到恐惧。能为叶家辩护的军籍文书业已过期作废。唯有设法证明“恶少年”所言子虚乌有,方能渡过难关。
所幸叶家不缺果敢能行之人。他长途跋涉至帝国北疆,找到了本家的正军。可惜族谱没有记载他在路上的任何信息,但我们可从其他史料处推知那肯定是一趟历尽艰辛的旅程,历时数月乃至数年之久。2他寻得失散多年的亲人,受到了热情的款待,并赠予正军一笔金钱。当他回到福清,随身携带着一份文书,很可能是叶家军籍黄册的副本,证实了叶家正军在伍,并未犯法。文书公诸世后,“恶少乃罢不敢言”。
自此,叶家两边的亲人恢复联系,北方正军开始回乡探亲(图8)。福清宗族的孩子们把来访者唤作“军叔”。族人则筹钱相赠。卫所军户在没有任何津贴的情况下一直补伍,已历数代。如此看来,他们获赠的银两恐怕不是一般为保证正军服役的报酬,而是对他们愿意证明原籍军户清白的谢礼。当然,这笔钱也可能兼有报酬与答谢之意。
图8 远距离家庭纽带示意图
嘉靖中(16世纪中叶),整个东南沿海地区饱受岛寇倭夷之患(对此第三章将有进一步的讨论)。福清深受其害。当北方的叶家人再次回乡时,发现原籍亲族已是穷困潦倒,濒临绝境。来访者依然获得赠礼,但为此寝食难安。他们无意增加原籍亲族的负担,于是决定终止探亲之旅。这是福清叶氏最后一次与北方正军联络。
我们在上一章看到,自永乐年间(15世纪早期)以来,朝廷先是鼓励、最后强制新军携妻共赴卫所。推行改革的官员,头脑中想的是国家的军政大事,而非士兵的婚姻问题。他们的目标,不是士兵一家的“花好月圆”,而是保证军队战力,降低管理费用。这项改革使正军扎根卫所,进一步削弱了他们与原籍的联系。改革不仅影响着正军及其在卫所的家庭,也波及原籍的亲属。现在,军户的命运开始朝着不同方向发展,原籍军户和卫所军户分道扬镳。但是,他们的关系并未完全断裂。悬隔千里的双方又发展出了新的利益关系。原籍军户利用这种远距离关系实现各种目的:保护自己,对抗仇雠,豁免赋税。本章讲述的就是福建一些原籍军户如何利用自己与卫所军户的远程联系为己谋利。
在卫正军和原籍宗亲可以纯粹基于现实考量维持彼此的关系(或许也有情感因素,但在我们的史料中并不多见)。当士兵随军队换防,调入远方的卫所,并被要求在当地安家时,他们肯定对新政策将会维持多长时间毫无把握。政策有朝一日会废除吗?他们最终能否落叶归根?如果他们在原籍拥有田地家产,则不得不决定何去何从,是应该抱着终有返乡之日的希望保留产业,还是应该将之变卖,怀揣现钱奔赴驻地?当士兵被调到距离原籍几千里的地方(譬如北部边地或西南丛林)时,变卖家产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朝廷在福建的征兵方式——自14世纪80年代的抽军到十年之后换防政策,再加上昙花一现的自首政策——意味着大多数士兵分派到的卫所虽与家乡有一段距离,但又并非那么遥远。许多刚调入新驻地的士兵肯定认为,保留家乡产业乃明智之举。(而且短时间内也不大可能立即找到买主。再加上一下子调转那么多士兵,肯定会压低产业的售价。)洪武二十七年(1394),福建北部的福宁陈氏家族有一名族人被征入伍,派戍福建南部的福全所,他随身“带有合同阄书,福宁坟地、厝地、山荡、田业,俱载在上”。之后很多年,正军在卫所的家人会定期返回福宁——约八百里地的路程,在明代要走几十天——征收那些田业地产的租金。
原旧本载,吾祖自福宁州来住福全所,带有合同阄书,福宁坟地、厝地、山荡、田业,俱载在上。历年该当军,往福宁收取租税以及帮贴银两,计有百余金。此乃先人设立,使后世子孙,源源来往,知为一脉联贯,亲亲之意,即在是焉。
至永侯公,将阄书合同尽付之火,仅存族谱一本。既无凭藉,是以不敢再往祖里省亲戚坟茔矣。3
如我们在上一章所见,原籍军户经常给正军提供津贴或建立公产,以物质上的酬劳激励他坚守岗位,降低出现逃兵的风险。这类财务安排并没有因为正军安家卫所而消失。福宁陈氏便一直给福全的正军提供报酬。第一个前往福全所的正军,随身携带的除了自家田屋地契外,还有一份报酬合同的副本。陈氏族谱将此描述成陈家为维护宗族团结而做出的努力,这一安排“乃先人设立,使后世子孙,源源来往,知为一脉联贯,亲亲之意,即在是焉”。福全正军一家定期遣人回乡,收取租金和津贴,前后八代,代代如此。但是,随着正军手中的合同和房契毁于一场火灾,他们便不再返乡。“既无凭藉,是以不敢再往祖里省亲戚坟茔矣。”4显然,促成宗族团结的高尚情怀需要以物质利益为依托。
原籍军户为在卫正军提供津贴,这类财务安排,诚如某部族谱所言,“我族各房鸠银,历年解送到南京卫中,割付其支理辛勤力役,不胜劳苦”,可以无限期持续下去。5《醒世恒言》中有一则故事,讲的是明朝宣德年间,一名年迈的正军在儿子的陪伴下从服役的北京卫所出发,回山东老家收取津贴,给妻子治办丧事。故事开始不久,老兵就在路上去世。看至此处,读者肯定纳闷,为何老兵之子不担心自己会被征入伍,替父当兵?故事到达高潮时,谜团终于解开了:老兵的“儿子”原来是个女扮男装的女孩儿。6
朝廷官员一边鼓励士兵在卫所安家,一边仍乐意让原籍军户承担养兵的部分费用。明末,福建推官祁彪佳曾审理过一起案件,涉及持续数十年乃至更久的此类财务安排。
本府一件急救孤军事 免罪 许廷春等
审得许之祖军充于四川, 每十年一次回莆取讨军装。四十三年讨装,有合同为据。今苏加祥同妇人吴氏来莆,称四十三年之合同被奢酋作乱烧毁,只有万历十三年合同,众因不认。许廷春等坚称,无合同又无府县印信,无以为据,其言亦似。然苏加祥万里来闽,决非假伪,况又历指许氏之宗支,毫无差错,而许廷春等又新立合同与之,则初亦信之矣。原例每丁三两,共三十两,合应与之。若恐后又有执合同来者,则十年之期,今年适当其时,决无有越年来取者矣。倘许族不之信,或一人同之至川,或众人养之至明年。今坚不认,而使男妇流落,又必待已毁之合同,非法也,各免供。7
自从许廷春的祖先入伍并往四川服役以来,正军就一直定期返回莆田,向祖家讨取军装盘缠。到了万历四十三年(1615),双方订立书面合同,把此项财务安排正式确立下来。后来,一个名叫苏加祥的人突然出现,向许家索要津贴。(判牍没有解释一名苏姓人士为何会来讨要属于许家正军的军装。可能他是受许家正军所雇,代之来莆收钱。一个更有趣的猜想是,许家正军将自己收取军装的权利卖给了苏加祥,这将意味着军装合同业已成为某种金融工具。)苏加祥声称万历四十三年之合同意外被毁,但他手头上有一份更早的合同,订立于万历十三年(1585)。许廷春不承认该合同,并拒绝交钱,致使“男妇流落”。但推官站在了苏加祥一边,他质问许家:若不是有根据,苏何以跋涉万里来到福建?此外,苏可以准确列举出许氏各宗支,毫无差错,这进一步获得推官的信任。苏加祥肯定看过许家的军籍黄册。许廷春败诉,衙门命他付钱给苏加祥。本案与很多其他涉及军户的案件一样,推官判决的根据之一便是家族不同支派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
许家故事说明了在卫所与原籍的远程联系中,正军一方的动机:获取军装盘缠。如果这是维系双方的唯一因素,可想而知,原籍一方的积极性肯定不高。但是,原籍军户同样情愿与卫所远亲声气相通。他们的动机至少有二:其一,保护自己免受勾军官吏的骚扰;其二,维护自己在税务方面的特权。
尽管远隔千山万水、世事变幻无常,军户的两支都希望与彼此搞好关系,最显而易见的目的是管控勾军的风险。在正常情况下,原籍军户成员本来基本上不用再受这种不确定性的影响。明代初年,如果军户家庭利用本书第一章讨论过的那些方法,有效地制订策略,他们就能预测官府何时前来勾军并提前做好准备。随着朝廷在卫所士兵中间实行本地化政策,原籍军户知道,如无意外发生,补伍将由卫所军户的子嗣完成,而自己则免于被勾军的风险。然而,如我们在福清叶氏的故事中看到的,原籍军户永远无法享有绝对的安全。在勾军官员眼中,让老兵在卫所里的子嗣补伍,肯定是更省事、更经济的做法。但这些在伍正军的子嗣,归根结底仅是军户家族的部分代表,不过是官府更容易接触到的一群人罢了,而军户本身仍是在原籍地被编入军籍的。正因如此,即便卫所军户已历十数代人,最初安家于此的正军已是一个枝繁叶茂的庞大家族的始祖,卫所的文书簿册对正军的描述依然是“原籍甲地,充乙卫”。这也是为什么朝廷必须不断更新藏于京师的军籍黄册。补伍的最终责任始终属于原籍军户。因此,无论军户百姓如何周密安排,他们的策略总有可能只是白费心机。如果在卫正军膝下无子,或一时间军情紧急,或勾军官吏太过尽职尽责,抑或官僚程序中一个小小差错,皆有机会招来勾伍人员,使得某位族人被强征入伍。当上述情况真实发生时,和本军户哪怕只有一丁点关系的人,都有可能遭殃。来自社会上下、体制内外的各种史料显示,勾军过程腐败至极、臭名昭著。郑纪是15世纪莆田的一名杰出的士绅,在一封书信中,他痛陈朝廷新任命的一个“雄心勃勃”的官员如何为当地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去岁兵部勘合,有逃军十分为率清楚三分之例……郭绣衣按闽,欲立奇功,以缴显擢。故将十年里老加以必死之刑。或妇翁丁尽,则报其女子,名曰“女婿军”。或籍前军,后则考其谱图,名曰“同姓军”。或买绝军田产,则受争田之人,首告曰“得业军”。朝锻夕炼,务足三分……并里老之家,丁户俱尽,而根株尤未息。8
郑纪所言不无夸张之词,但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官方文书的讨论中。隆庆六年(1572),即郑纪作书近一个世纪后,皇帝收到了一封呼吁“禁止违例妄勾妄解”的奏疏。奏疏的部分内容与郑纪所言如出一辙:与军户同姓却并无血缘关系的人以及耕种正军田地的佃农统统被强行勾补军伍。
奏疏接着写到,即使已有正军着伍,勾军官吏依然可能骚扰原籍军户。“至于军不缺伍而复勾余丁,则又卫官、正军掯害户丁之故也。”大概由于正军调入另一个卫所并就地安家,但军户原本分配的卫所及负责的出丁名额并未随之更改,相关文书也未及时更正。这既可能是无心之失,也可能是贪腐官吏从中作梗。原卫所的官吏出于一己之私,对军籍黄册的更新不闻不问。如果士兵调转情况未被如实记录,他们便可一直贪墨调走士兵的军饷,以之中饱私囊。因此,为补充一个兵额勾取两三个男丁,乃是明军痼疾。据《明实录》记载,早在宣德元年(1426),就发生过一个军户被强征两三名正军之事,而皇帝则下旨要求手下官员从宽处理。9
原籍军户维持与卫所军户的联系,是一种证明本户没有缺伍的有效手段,可以避免额外勾军。天顺六年(1462),古田县令接到的一纸诉状表明,若军户被控未履行补伍之责,后果可能相当严重。发现这份文书的是李仁渊博士,文书收录于申诉者苏铎所在家族的族谱中,李博士以之分析明代古田县百姓应用的各类型书面文本。在这里,我将从另一方向使用它——分析正军和原籍军户之间的社会关系。
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福州府古田县廿三都第二图民臣苏铎谨奏,为妄指军平民为军,冒并户籍等事:
臣曾祖苏文本,洪武四年关领户部象字乙百叁拾玖号民户由帖,应当民差。洪武十四年苏文本为户。洪武二十四年叔祖苏彰弟、永乐元年祖苏吕昌、永乐十年父苏琼为户,一向继承民籍。
有邻居二十都同姓人苏冻才。洪武九年,为抽军事,抽调南京金吾卫总旗身役。天顺三年,有军丁苏广回家取讨盘缠,具状二十都里长林建处,告称伊都民得招卖伊基地。有里长林建同老人陈太富,追出原卖价银给还苏广,回卫去讫。天顺五年,复回到家,因见伊户丁苏宗、苏禄,家遭艰难,臣颇有衣饭度日,意图骗害。节次捏词,其状本县并福建等处提刑按察司佥事清军宋钦处告蒙批。县拘集本都十年里老邻佑人等结勘明白,二次保结,申缴去讫。
本丁不肯回卫,本年十一月内又具状宋钦处告准,牌仰本县拘提父苏琼并十年里老邻佑陈永居、卢眉等。十二月二十一日差人解府,本官患病听候。至天顺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进司审问明白。此时本司官员俱不在堂,当有本官将十冬邻佑发下丹墀听候,叫父前去案桌下面审问。时父再三哀告:“虽与苏广同姓,委系各都异图,另户别籍,结无相干。”有宋钦向父说称:“老蛮子,你不是军,今到此间,可自分晓。你若知理军役无干,不然定要承认并籍。”说讫,将父等并里老转发本府候官县知在。为因家财先被强贼劫掠罄空,无所从与,父命臣回家变卖田屋。又因山僻,一时无人出头承买,措办不前。
本官等候日久,发怒,九月初九日行取赴司,不由分说,百般拷打,又加法外之刑,连日用大夹棍将父并十年里老俱各夹倒,定要招认与苏广同祖共军。父思屈抑,再四苦告,乞送布政司揭查册籍,本官不从。十六日见父被打重伤,发出医治。二十日转加沉重身死。本官闻知,至二十二日写成草稿,勒令同姓另籍十冬苏伯愈、苏仲温抄誊。比时受刑不过,只得依从供认。有宋钦将各人并十年里老问拟杖罪的决案仰本府递发宁家。至十一月初一日本官到县清理,将臣并苏仲温、苏伯愈等户人口,一概归并苏冻才户丁苏宗户内听继,似此屈害。
臣切思各﹝丢失一段115字﹞巡按清军监察御史等处告诉,有碍宋钦,不行受理。臣思平民一旦被其冒并为军,负累子孙,委实冤枉艰伸,如蒙准奏,乞勅该部转行南京户部,揭查洪武年间军民籍册。若与苏冻才果有干预,臣等甘愿各另充军。如系民籍,乞勅转行福建布政司着落本县,将臣等改正当差。庶免平民无辜,被其冒并为军,委实枉屈。备情具本,躬亲赍捧,谨具奏。
自为字起至捧字止计九百六十一个,纸壹张
右谨奏闻
伏候勅旨
天顺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福州府古田县二十三都第二图民臣苏铎10
苏铎称他的曾祖父在明初被编入民籍。附近另一户苏姓人家差不多同时被编入军籍。军户苏家的正军苏广不久前回乡收取津贴,其亲族家道艰难,将本来用作提供津贴的产业变卖殆尽,而苏铎家则相对富裕。据苏铎所言,苏广意图谋害苏铎家。他向官府举报说,苏铎家也在军户之中,但他们一直推卸责任。苏铎之父及邻居都遭到逮捕、审讯。苏父抗辩道,自家和正军家完全是独立的两户。但衙门不相信他。苏铎家将唯一的希望寄托在收买勾军官吏上。苏铎被遣回家变卖田屋。但他无法立即找到买家。官吏失去耐心,下令“百般拷打,又加法外之刑”。苏父没能熬过连日的刑拷,最终伤重而死。主要证人已死,衙门更能肆无忌惮地处理案件。苏铎一家及其近亲被判并入苏广所在军户,从此承担服役的责任。苏铎不服,向上申诉,央求官府考虑“平民一旦被其冒并为军,负累子孙”,呼吁查询黄册,证实相关记录,使苏铎一家“改正当差”。
留传至今的文书是苏铎的诉状,乃他的一面之词。因此,无论我们多么自然地同情苏铎,还是应当保持审慎。不过,类似苏铎写到的衙门滥用职权之事,的确时有发生。大约三十年前,一名官员曾经向皇帝上疏,说道:“军户有恃豪强因充粮长里老,每遇取丁,辄贿赂官吏及勾丁之人,挟制小民细户,朦胧保勘,亦有里老俱系军籍,递年互相欺隐,不以实报者。”11
且不论本案真相如何,两户苏姓人家中,家境较差的那个无疑在利用自己与从卫所来访的正军之间的关系牟利。若苏铎所言属实,正是这一关系,使他的对手有机会实施阴谋诡计。若苏铎是在撒谎,那么这一关系有助于苏广家减轻肩上的负担,以更广泛而公平的方式分配兵役之责。
明代中后期,指控军户因正军逃逸而缺伍是谋取不义之财的惯用手段,而且相当有效。如我们在前一章所见,从15世纪初开始,泽朗郭氏替补军役的责任一直由他们居住在西北地区的宗亲承担。一百多年后,地方上的里长恫言要向官府举报郭家当逃兵,阴谋勒索钱财。巧的是,当初被转调西北的郭尾的曾孙郭雄前来探亲(本章开头叶向高家的故事或许能用来解释这个非比寻常的巧合:郭家族人应该之前去找过正军的后人)。
嘉靖六年,尾公曾孙雄公同军伴游江、张凤岐,回闽探亲。其时我家族众屡被里书藉词补勾,生端扰害。雄公以西陕现有余丁,无容行勾本籍,赴县呈明,给领执照。万历乙亥年,雄公曾孙鸿宇贸易建阳,因来省祖,族中公醵一十一金以赠。四年后复来一次后,遂不复至矣。12
郭雄提出:“以西陕现有余丁,无容行勾本籍。”他向县令要到一份证明,可能就是誊抄了一份县令对本案的判决。如果将来再遇到麻烦,他的原籍宗亲可以出示该证书,以免受官府骚扰。
卫所军户为原籍军户提供了异常宝贵的帮助:担保他们没有推卸当兵的责任。如此深恩厚谊,自然值得回报。万历三年(1575),郭雄的曾孙郭鸿宇再次回到原籍时,他额外得到了一笔钱,应当是对永乐十四年(1416)其祖郭尾所获报酬的补充。这显然不是那种给正军的津贴,因为郭鸿宇根本不是士兵。他是一个商人,来福建建阳做生意,只是途中顺道探望宗亲而已。(或许,他是趁机勒索他们?)
故事并没有就此结束。和本书提到的许多家庭一样,郭家也因明代中叶的倭患而家徒四壁。宗族中的大多数人离开了祖籍地,逃往相对安全的福州城。郭家移居西北卫所的后代和叶向高那些慷慨的亲戚不同,他们对留在南方原籍的宗亲没有丝毫怜悯之心。
神宗癸卯岁,西陕军丁齮龁宗人,科搜考军由,使知所自,军丁不敢家猎户渔,详议家矩,使知所守,户丁不致偏甘独瘠。13
万历三十年(1602),北方的正军来到福州,向宗亲索要财物。郭志科利用过去两百多年来积累下来的文书据理力争,拒斥士兵的要求。“搜考军由,使知所自,军丁不敢家猎户渔,详议家矩,使知所守,户丁不致偏甘独瘠。”此处,原籍军户用合同抵制的不是外人的勒索,而是家庭内部成员的要求。郭志科告诉那位士兵远亲,他的祖先已同意承担整个家族的兵役之责,并已获得了足够的补偿。陕西的卫所军户乃是继承祖上的责任,与他无关。
李仁渊博士在古田找到了原籍军户与卫所军户维持或重建关系的又一案例。据瑞云姚氏族谱记载,洪武九年(1376),姚家被征入伍,调入广东西部的廉州卫。本来去当兵的应该是家中的老二,但是父母舍不得二儿子离开。就这样,哥哥姚子润遵从父亲的指示,携妻前往驻地。姚家故事的某些情节不太合理。明初征兵,福建新兵一般不是就近服役,就是被调到都城南京,而不是广东。既然服役的是哥哥姚子润,那么似乎根本不必提及那位备受宠爱的弟弟。也许背后另有真相:姚家乃是因二儿子犯罪才被没入军籍,最后由姚子润代弟从军。
昔在使役时,多视军为祸府为甚,世世役不休,宗人索装之费无已也。姚氏戍东粤,显身行伍,贻族以安,是在外之荣与在内之佚两相等也,作世伍。
姚氏子润,豪隽也。洪武九年,朝让防倭,携妣氏戍广廉州卫,润行当行,而弟子容幼,恋不忍割,润知父意,白父,携妻赴廉州之役,寻守珠池,以军功授指挥使。子孙蕃盛,为粤名家。然以远故声闻绝,不通。
古田以富闻,里恶以逋军恐吓之,白于直指侯公,逮捕补伍,甚急。族人计不知所出,则敛百金为装,使宗滋补伍,滋知伍丁且贵,相见大欢,留岁余,百金归,移文复直指,里恶乃不敢言。自滋归伍装之费,一切解矣。
杨志远曰:子润公之后,其贤豪间耶,惜世次名位不传,于古田贤子孙不无遗恨。宗滋朴鄙人耳,受百金之馈,而不请谱牒,使明威世胄,疏若路人,其谁咎与?姑即所传闻笔之左,后必有善印证者。14
由于古田和廉州之间路途遥远,姚家两房失去了联系。留在古田的支派于明初家和事兴,引起邻居的忌妒。里长企图以揭露他们的军籍身份作要挟,敲诈勒索。和叶家或郭家相比,姚家的处境更加危急。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到广东寻亲再携证据归来,于是只好找到一位愿意前往廉州顶补所谓“缺额”的族人,作为补偿,给他筹集了一笔军装盘缠。
然而,当这名族人到达廉州卫时,发现根本不存在缺额。姚子润在那里过得很滋润。他甚至因军功升任指挥使。“子孙蕃盛,为粤名家。”(这里面可能有夸张的成分,明代官方史料中并没有提到姚子润。)族人在廉州住了一年多之后,才返回古田老家,除了原封不动地带回当初宗亲为自己置办的军装,更重要的是,他还带来了证明真实情况的文书。这肯定是姚家军籍黄册的副本。勒索钱财的阴谋被当场拆穿,“里恶乃不敢言”。
姚氏族谱乃由一位外姓人氏受雇编纂。他偶尔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发表一些评论。(顺便一提,他是福清人,和本章开头提到的叶向高相熟,还请叶向高为姚氏族谱作序。)他对本故事有两条评论,其中一条明显语带讽刺。他注意到广东的姚氏支派已成望族,于是评论说,被派往广东的族人在金钱的方面倒是用心,却忘了顺便将那边的谱牒抄录一份带回,实在是太遗憾了,因为这本可为古田姚氏支派的族谱增光添彩,光耀门楣。他的另一条评论则很有洞察力。大多数人将军籍视为最糟糕的一种身份,“世世役不休”。但在本故事中,恰恰是承担起兵役之责的广东姚氏支派“贻族以安”,“是在外之荣与在内之佚两相等也”。15
能够证明本户没有缺伍——无论是为了避免官府的征兵,还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地方仇家的陷害——并不是原籍军户和在卫军户保持联系所能带来的唯一好处。能够证明自家是合格的军户,会产生很多正面效益。明史研究的传统观点认为,明人以消极的方式看待军籍,因此军户的地位不高。但是,于志嘉和张金奎的研究颠覆了这种观点。他们指出,出身军户的人大量涌入社会与政治的上层,其比例之高令人惊讶。16来自福清叶氏的叶向高日后成为内阁大学士(顺带一提,他还扶持了耶稣会传教士在华的活动),这一铁证,表明军籍身份并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不会阻止军户百姓在社会上获得成功。
王唯楚在她的硕士论文中,通过分析明代进士名单,梳理出一万多个明代精英阶层人士的家庭关系。在这一万多个家庭里,拥有七名以上进士的只有十五个。其中,就包括莆田林氏这家军户。林家六代人,七进士,清楚显示出军籍身份没有阻碍到他们飞黄腾达(图9)。很明显,户籍并未让林家有什么“先天不足”。
图9 莆田林氏(改编自Wang Weichu, “Families and Regions of Ming jin-shi Degree Holders,”13)
按照常理,既然每户出一丁服役的义务固定不变,随着军户人口的增长,对家族中每位成员而言,自己被征入伍的概率将会降低,军籍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随之减少。但是,就连正军本身都并不总是认为自己的处境不可接受。虽然存在着数以百万计的逃兵,但更多的士兵留守岗位。如果军籍地位低下,百姓肯定会尽量避免成为军户,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这必然意味着,军户身份能带来一些好处,或者至少说,军籍的弊端并非不可克服。
想了解军籍对家庭成员的影响,我们就必须更深入地讨论明代的赋税制度。军户不是唯一一类必须世代服役之人。事实上,明代所有户籍类别理论上都是世袭的:灶户必须世代负责生产食盐;匠户必须世代为官家的手工作坊干活;民户则必须世代服徭役并以实物或金钱缴税。明朝通过里甲制度协调徭役。根据第一次户口清查的结果,全国人口被分为无数个由110户组成被称为“里”的单位,每个里又进一步被分为十个由10户组成被称为“甲”的单位。17每个里最大和最富裕的十户人家(事实上是纳税最多的十家)被任命为里长,负责协调各甲十户人家十年一轮的徭役。给叶家、郭家和姚家制造麻烦的“里恶”,就是当地的里长。他们都是国家的非正式代理人,经常以权谋私。他们在国家和人民之间扮演承上启下的角色,却往往激起人民的负面反应。理论上,国家每隔十年进行一次户口清查和土地登记,里甲下辖的户籍应当相应地调整更新。但实际上,一户人家在明初被编为哪个户籍,便不再改变,直到明代灭亡——尽管编户齐民的人口或因子嗣兴旺而增加,或因贫窭困苦而减少。
军户和民户一样,要为田产缴税。但是,军户享有豁免徭役的待遇。就像明代大部分的制度设计一样,徭役制度也旨在尽可能地降低朝廷的运作成本。普通农民轮流充当衙门的差役,负责征收和运输皇粮国税、维护地方治安,等等。制度设立伊始,便以里甲为主干、以每户成年男性(“丁”)的多寡编征差役。军户可免一丁的徭役,因为他们已经派出一名正军在卫所服役了。免役的家庭小心翼翼地守护着自己的特权,乃至竭力拓展自己的特权。举人也能豁免徭役,因为国家不可能让一个读书人当捕快或衙役。举人的家庭经常操纵这项特权,要求将免役的范围从个人扩大到全家。军户也采取了相同的做法。他们要求全家人都得以豁免徭役,而非仅仅正军自己。
明代朝廷先是将徭役、后来又将田赋合并征收银两,即所谓的一条鞭法。徭役经历了两次转换,先是从力役转换成现银,后来又被摊入田亩,从独立的税项转换成田赋的附加税。因此,军户享有的特权最终成为对附加税的豁免。有明一代,名目繁多的徭役(无论是提供劳力,还是折成银两)不断增加。最终,相对于徭役附加税,田赋只占到家庭整体税负的很小一部分。因此,年复一年,徭役豁免权的相对优势愈来愈大。这意味着军籍身份加上证明自己已履行军户责任的能力,是大量赋税减免的潜在基础。有时军户百姓会对体制避之唯恐不及,但这项优势,则会说服他们留在体制之内。
因此,姚氏族人从廉州携归的文书,除了可以驱除勒索,还有着其他好处。它构成了要求豁免徭役的根据。日后,它还带来了另一个意外之喜。万历三十一年(1603),县令下令重新整理户籍资料和捐税清册。彼时,姚家部分人已经搬入县城,部分人则留在了瑞云村的老家,还有另一些人移居到邻近的县。这几群人决定利用县令重整簿册的机会,分别登记为几户独立的人家。这很可能是因为,继续作为一家人共同承担税务对他们来说并不合理。为何县令允许他们这么做?这难道不算违背禁止军户分家的基本规定吗?答案是,从广东带回来的文书可以证明,对姚家而言,分门别户与律法的精神并不冲突。相关律法旨在避免因分门别户造成正军缺伍和兵力不足。但姚家可以证明,他们的名额会一直有人顶补,不存在任何问题。既然廉州卫的支派已承担起整个家族的服役之责,允许留在福建的人们分家立户也不会对其产生什么影响。他们费尽心思,在相对简单的制度规则与复杂的社会现实的夹缝间左右逢源,尽可能地优化自身的处境。
结论
对原籍军户和卫所军户均进行监督,显然符合明代国家的利益,可以在正军缺伍时,增加成功补伍的可能性。卫所军户希望和原籍军户保持联系,自有其动机。当年,始军离开家乡,携带着军装盘缠远赴驻地。如今,他们的子孙希望继续向家乡的宗亲讨要报酬。尽管必须给付报酬,原籍军户同样出于强烈的动机,希望与扎根他乡的卫所军户打好交道。能够证明军户的一个支派在履行着兵役之责,对于其他支派而言是日常政治中一项极有用处的政治资源。原籍军户可能受到他人的敲诈勒索,更糟的是受到勾军官吏的骚扰,此时,相关凭证可以保护他们,这种政治资源就是他们的护身符。当军户凭军籍身份向官府交涉,争取赋税、徭役方面的有利安排时,这种政治资源就是他们利用国家制度的复杂性为己谋利的手段。另一方面,原籍军户保持与卫所军户的联系,其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正军也可能欺压脆弱的原籍军户,榨取财物,让他们为自己的证明买单。
国家代理人依赖官僚程序监督军户。但是,由这些程序产生的文书簿册,既对设法监督军户的国家有用,也对登记在册的百姓有用。本章登场的部分家庭深受敲诈勒索之害,正是因为原籍军户无法拿出可以反驳谣言的凭证,给这些阴谋诡计以可乘之机。明代体制下,普通百姓很难接触到国家的文书簿册,即使能,也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如此处境,让证明自己遵守军户律例的能力成为一种宝贵的资源。与此同时,许家和苏家正军的纠纷案例表明,家庭内部制定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县令断案依据就是这些由家庭以合同形式记录下来的非正式安排。
就这样,世袭兵役制度和安家卫所政策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后果:鼓励相隔千里的宗亲长期保持联系。百姓绝对不是“自然而然”地希望维持这种联系。学者还将注意到,几百年后,散布在世界各地的华侨家庭也在设法保持与家乡父老的团结。孔飞力等学者认为,中国人的这种能力,肯定是由在国内浪迹、客居异乡的士人、商人和劳力的长期经验磨炼出来的。18明代的军队政策带来家庭行为模式的另一传统,日后同样塑造着海外华人社会。在“解域化”和家族离散的历史经验的背后,是国家制度;在鼓励离散家族建立和维持远距离社会关系的动机和策略机会的背后,也是国家制度。身处此种关系中的百姓,口口声声在“家”的名义下行事,这确实不假,但是他们的种种选择,绝不仅仅是出于文化因素,也存在着策略考量。
三种互相独立的规管制度影响着军户的日常生活。其一,民户规管制度。民籍家庭无须服兵役,却必须承担更沉重的徭役。其二,原初的勾军制度。此时,原籍军户容易被强征入伍。其三,改革的勾军制度,即实行本地化政策。此时,原籍军户基本不必再当兵,徭役也有所减轻。军户成员通过正当和非正当手段,在这些规管制度的夹缝中生存,试图确保在特定时期受到最合乎自身利益的制度的对待。本章讲述的故事,谈到人们携带合同、族谱及证明家族状况的其他文书,横跨帝国辽阔疆域,强调自己受某一体制规管而非别种并质疑其他家族的类似声明,展现着明代百姓的日常政治策略。
注释
1叶向高:《家谱宗伍传》,见于《苍霞草》卷15,29页a—30页b。虽然我们是在叶向高的文集中看到该文,但其标题显示,该文乃是为收入族谱而作。
2关于明代的行旅时间,参见Brook, “Communications and Commerce,” 619-630。
3“克中公”,《射江衍派福全陈氏族谱》。
4“克中公”,《射江衍派福全陈氏族谱》。
5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 243页。
6冯梦龙:《醒世恒言》第十卷,“刘小官雌雄兄弟”;李鹏飞的《“三言”、“二拍”中明代军事记述之研究》记录了一些明代士兵回乡向原籍宗亲讨要报酬的案例。
7祁彪佳:《莆阳谳牍》,193页。
8郑纪:《与庞大参书》,载于《福建通志》卷四十九,21页a—b。
9《明宣宗实录》卷一,洪熙元年六月甲戌,28页;《明宣宗实录》卷二十四,宣德元年正月丁未,638页;“禁止违例妄勾妄解”(隆庆六年),谭纶:《军政条例》卷五,34页b—36页a。
10“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福州府古田县念三都第二图民”(1462),《武功堂柏源村苏氏家谱》,15—16页;Li Renyuan,“Making Texts in Villages,” 126-130。
11《明宣宗实录》卷三十六,宣德三年二月戊辰,889—893页。
12“明志科公历叙军由”,《福州郭氏族谱》卷十,6页a—7页a。
13“天房志科公第二次重修支谱序”,《福州郭氏族谱》卷一,14页a—b。
14“瑞云世伍纪”,《瑞云姚氏族谱》。从族谱的另一处,我们看到姚家当初被编为军户时,并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而在一户郑姓人家的名下。或许他们不慎因婚姻或收养关系继承了替补军役的义务。换句话说,他们可能是“女婿军”(参见本书第四章)。
15“瑞云世伍纪”,《瑞云姚氏族谱》;Li Renyuan, “Making Texts,” ch.3。
16陈文石:《明代卫所的军》,198页。
17Brook, “The Spatial Structure of Ming Local Administration,” 30.
18Kuhn, Chinese Among Others, 14-16.
第二部分
在卫所 In the Gu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