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20年代,颜俊彦在广东担任推官。此时,给商人发放执照的制度实行多年,海外贸易禁令已是陈年旧事。现在比以往更加强调走私与合法贸易的界限在于买家卖家的身份,而非流通货物的种类——颜俊彦审判过的最复杂的一起案件便就涉及这个问题。
洋船阑入内地黄正等 二徒八杖
﹝颜俊彦:﹞看得外洋之船,假以飘风为名,阑入内地,业经前院具疏,奉有明旨:“诡异船只潜伺贿放,违者处以重典。”兹据李参将所报,洋船一只飘入虎门,此正明旨所谓诡异之船也。沿路官兵,所司何事?听其飘入。若有奸人叵测,亦可任其出入自如耶?事干封疆,非同儿戏。伏乞宪台严檄海防捕盗及该地方县官,查其来历,再议发落。若朦胧放入,报饷完事,似于明旨有碍,非职所敢与闻也。伏候宪裁。呈详。
海道批:洋船擅入,官兵放行,昨已批府严查究处矣。本道所谓速查果系飘风别无夹带,正所谓查其来历,所谓盘验封固候解审定夺,即所谓再议发落也。事系封疆,该府素著风裁,似难谦让。若本船货载,既不泊之内海,能保其无僭运匿赃?作何防守?应否盘验?一并确议速详。
﹝颜俊彦:﹞看得飘风之船,倘果系差官以宣谕红夷飘风至此,其船上二百余人及装载多货,夫岂奉差宣谕者所宜有耶?奉宪檄府盘诘审究,职因病痢给假,不能即出。此等诡异之船,内无勾引,外必不入。所载重货,不难贿通地方巧为搬运,恐盘验稍迟,尽属乌有。即严行哨守官兵加谨巡察,而此哨守官兵非能见利不动,则所称巡察之人未必非即搬运之人也。伏乞宪台,行两县正官即时亲往盘诘,庶即尚有着落。且旧年郭玉兴、高廷芳等船仅拟罚饷,此辈得志,遂复再逞。此审断不可不重惩之,以杜其后也。伏候宪裁。详蒙
海道批:船货已行两县盘验,差官黄正、陈鼎业押发查质。中间情弊,一审自明,确究速报。
﹝颜俊彦:﹞看得洋船既入,据报载有重货,自应速委盘验,免其私自搬运。但职既卧病不能前往,所以具文详请,委两县正官亲验,非推避也。若迟之时日,恐便有不可问者。伏候宪台速赐裁夺。详蒙
海道批:仰速行盘验,缴。
﹝颜俊彦:﹞看得洋船突入,凡在守土,俱无所谢其责。职凑以痢病给假,僵卧不能出。奉宪檄,以三尺从事恐迟延时日,此辈狡计百出,已转属两县,据审明申报在案。或即听院道发落,或并候制台入境处分,统候宪裁。解详,蒙海道转详。
察院批:阅黄正等所执福建抚院札付,止云侦探海上耳。乃竟聚众三百余人,入夷地,贩夷货,又违禁直逼粤省,而民间之住粤者,且为奔走,布置窝接。是岂无因而至,尚得以“飘风”二字为解耶?船中违禁之物,为番为倭,不可不亟行盘明,以免奸徒私运匿赃而并卸罪也。该道仍移福建海道查明,将人货关发彼处定罪,并候新军门定夺另详。
﹝颜俊彦:﹞照得洋船突入一案,职凑以病给假,宪檄云及已行两县审明转详。此复若欲操不律以佐宪台,三尺刑官事也。蒙批盘验,职遵查《大明会典》载,各府推官,职专理狱,通署刑名文字,不预余事。况职兼视府篆,一日之内,应接不遑。盘验洋船,势难一日两日可以结局,岂能抛废府厅诸事,往为料理。若不奉宪台批定某衙门某官,彼此推卸,迁延时日,恐致耽误。具详。
巡视海道批:仰候按院详示缴。
﹝颜俊彦:﹞看得洋船一案,奉宪檄委两县正官盘验,两县具文,以盘验实责成市舶司为言。详蒙宪檄,本府会同两县参酌。查律例,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番货并入官。又查前院条奏,奉明旨:“诡异船只潜伺贿放,违者处以重典。”今据黄正等所执帖札,未辨真伪。然细看帖札首尾,从无“许其装货”字样。据黄正等诉称:将所有压载碗铫向彼倒换胡椒、藤香、豆蔻等物,回需水稍家丁月量、造船制器等费。夫军需自有定额,货贩不入章程。朝廷律令闽粤一天,此不待移会而知其支离也。今若欲据律正罪,只须着市舶司照单没入其货,问罪发落。此中院道为政,一言而决耳。若欲移会闽中,只须行原经手放入将领,封固看守其船。一面移文闽中,关会作何发落。若一经此处府县官盘验,便是粤中私货,万无退闽之理。还闽而路上听其搬运发脱,不免涉于贿放矣。府县官原供上台奔走,敢不东西南北唯命。但此事既经再四推敲,情事重大,上凛祖宗之法度,下遵宪令之森严。庄读院批:“违禁通番,擅入粤海,以粤为壑者,即拿究解,以凭参题。”字字风霜,职辈唯知操三尺从事,若敢有游移,上台以职辈为何如人?通国以职辈为何如人?义之所不敢出也。至胡吏目往看,有文申报宪台,据称其船内装有椒香、豆蔻等货,在船且伙,多人拟似商人形境。胡吏目之原看语具在,黄正等已称具单,初词具在,不须职辈再查也。详蒙海道转详。
察院批:驭洋必万斛之舟,中藏不知何物。该道前后以盘明为请,本院亦屡批速盘。盖速盘则货免潜搬,罪无所掩。乃议论迭更,竟未归着。今府详既应就粤究没,何容宽假,该道即便会同布、按二司议酌妥确,速委盘明,按法究拟通详,毋再迁延,反启奸徒潜搬脱卸之弊也。速速。
﹝颜俊彦:﹞查看得盘验洋船,据厅县会同称:船上之人有兵无商,船上之货有粗无细,欲尽数查验,须半月余,应否就一舱以概众舱,早结斯局,此听上裁,非职辈所擅议。具详。
巡视海道批:既经厅县会同,亲诣抽舱盘验,与册报相同,似无欺隐。姑一面究拟详夺,以遵毋再迁延之批可也。此缴。
﹝颜俊彦:﹞看得洋船之人,非经盘验,则其船之为兵船,为货船,与船中之货为违禁,为非违禁,俱难臆拟。职初请盘验,既请定盘验之官,已蒙宪委两县正官。两院以应责成市舶司,该司现无正官。既在地方,县官亦无容推避。但据报其船既大,则所贮之货必多。奉上委盘,必须彻底,不堪朦胧塞责,断非一日两日可以了事者。海防督捕,俱有责成。合无并委两厅与两县,每人认盘几舱或轮盘几日,庶事得速完。其船应否唤令泊有公署之所,庶便盘验。至于船中之人不许带货上岸,岸上之人不许到船携货,则须仍责之原奉檄防守之兵将耳。船中之人,据宋名臣手本,以绝食为请,并请行两县,于市上取米,酌给数日之粮。候盘验完日,或即于货内销算,亦无不可。无听其饥毙之理,亦无听奸徒接济之理。伏候宪裁。呈详。
海道批:洋船既奉批速盘,准唤泊附近,如详仰府转行厅县,彻底分盘,庶事易完而弊尽绝。粮米两县查给销算,仍督防守官兵严缉携带搬运,违玩解究。
﹝颜俊彦:﹞审得黄正、陈鼎等之船,初据突然报到船上如许多人,以为必诡异之船,于地方不便,法所必讨。今据厅县会同盘验,船系兵船,船上之人俱系兵役,无一商人,则其借巡海而行私贩无疑也。夹带私货,托名飘风,突入粤境,黄正、陈鼎何辞越渡之律,拟徒。黄国铉、吴清、陈成林、孙李瑞、黄彩、程少宇、高廷炳奔走窥探,争趋逐利,并杖不枉。其货据厅县约算,册上近有万金,而内有浥烂不堪变价,应否如议,或半没,或量追价没,尚听上裁。屡查成案,俱取裁于上。以招拟责刑官,敢不据律例从事,持筹核饷非职分内事也。蒙批一面究拟详夺,以遵毋再迁延之批。具招呈详。
海道批:仰候转详示行缴。55
地方官员报告,一艘洋船停靠在广州附近的虎门,自称因风高浪急而偏离航道。朝廷此前有旨意下达,提醒各地官员务必注意“诡异船只”,并警告说,若不仔细查验,定将处以“重典”。正如文中所言:“事干封疆,非同儿戏。”本案颇为棘手,颜俊彦无意亲自审理,于是一次又一次地称病不出。但他积极地为上级建言献策,告诉他们应当下达何种指示,以此弥补自己缺席之过。不排除颜俊彦此时真的身染沉疴,徘徊于生死之间。但更可能的情况是,他清楚本案极其难办,因而决定能躲多远就躲多远。
洋船船主黄正一开始声称自己是“奉差宣谕者”,要去和葡萄牙人交涉。尔后又说自己受福建巡抚之命,在执行巡海任务。然而,他的供词漏洞百出。该船有两百多名船员,远远超出外交使团或巡海部队的规模。船上满载货物,负责查验的官员说,货物数量之多,须花半月有余的时间才能清点完毕。至于黄正所执福建巡抚的帖札,不论真伪,并无一字一句允许该船运货。当黄正再次被提审时,他供称之所以载货,的确有买卖之意,但这是为了应付供给船员口粮、维护修理船只等开销。办案官员指出,按军方律例的明文规定,军饷由国库支出,从未许可军官私自通过对外贸易筹集。此外,黄正说洋船因遇风浪偏离航道,偶然来此,而当该船在岸边停泊时,“民间之住粤者,且为奔走,布置窝接”。黄正的辩解苍白无力——该船显然既非官方使团,也未在执行巡海任务。
有官员提出,本案应由福建官府负责,呼吁将船只和船员移交福建。也有官员力主在广东就地审理。但他们一致认为,处理此案既要谨慎小心,又要速战速决。拖得越久,证据越有可能流失。船员会设法偷偷卖掉船上的货物。看管的士兵也可能监守自盗,把窃取的货物转售出去。“即严行哨守官兵加谨巡察,而此哨守官兵非能见利不动,则所称巡察之人未必非即搬运之人。”又或者,船员会声称自己有断炊之虞,要求在当地市场上变卖货物以换取补给。后来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颜俊彦建议:“无听其饥毙之理,亦无听奸徒接济之理。”(颜的建议会招来一个麻烦:如果禁止变卖货物,那么为船员供粮的责任就落到了当地官员头上。这一让县令自掏腰包养活嫌犯的建议,想必很难引起他的兴趣。)若将船只移交福建,则到埠之时,恐怕船舱里已空无一物。即使船员没有变卖货物,看守的士兵也会这么干。
当务之急是清点船上的东西。衙役发现有大量的胡椒、豆蔻,这些都是东南亚的特产。此次清点,还促使官员们做出了关键性判断:“船系兵船,船上之人具系兵役,无一商人。”真相水落石出。嫌犯确系有罪,黄正等两人发配边疆充军,其他船员被处以杖刑。56
本案十分复杂。我们没有十足的理由认为官府掌握了全部情况,甚至也没有十足的理由相信颜俊彦的记载准确地反映了案件的发展过程。但这都无关宏旨。最有趣的是办案官员做出的各种假设与考虑的各种可能情况。一艘被风浪吹上岸的船只,可能是商船,也可能是兵船。若是后者,那它可能是在单纯地执行公务;或一边执行公务,一边私下做一些小买卖;又或在上官的默许下,打着执行公务的幌子从事海上贸易;也可能所谓的公务纯属子虚乌有,一切都是嫌犯事先为应对被捕后的审讯而编造的谎言。对官府而言,上述多种可能情况均有其合理之处。办案官员假设与本案相关的各方——船员,看守洋船的士兵,搬运货物以方便查验的劳工,甚至洋船停靠地附近的居民——都具备买卖外国商品的资格、技巧、资金和市场知识。尽管官府努力对涉案人员进行分类,但在17世纪初的海洋世界,商人、走私者和士兵之间的界线可能非常模糊。
还记得本章开头那个故事吗?嘉靖八年(1529),一次欠饷引发了士兵哗变,皇帝才发现当地的军官在从事走私活动。一个世纪之后,明朝末代皇帝朱由检看到的奏疏中,两类事件再次交织在一起。官府在沿海地区拦下了两艘走私货物的船只。调查显示,当地两名军官是此次走私行动的幕后主导。货物扣押期间,卫所士兵受两名军官的眷属煽动,以抗议欠饷为由闹事。兵变期间,一名把总闯入指挥的营帐,抢走了他的官印和被扣押的货物。第二天,两艘船只的船员带着失而复得的货物重新启航,他们在船上敲锣打鼓,庆祝“胜利”。57
在这起事件发生前几年,西班牙耶稣会传教士德·拉斯·科尔特斯曾写道,那些“被派到战舰上并奉命剿灭海盗、保卫沿海地区的士兵对沿海村庄发动攻击,对穷苦的中国农民烧杀抢掠”。他们抢夺每一艘遇到的船只,声称它们属于“敌寇”。德·拉斯·科尔特斯接着写道,在澳门地区遭遇明朝海军的人经常性命不保,明兵往往杀死船上所有人,谎称受害者都是“倭寇”和“盗贼”。“他们可以很容易地满足上级官员——分给他们一些贼赃就好了。”58
终明之世,军人利用自己靠近海防体制的优势牟利自肥。参与走私的官兵“胆大妄为”的程度有所不同——或偷偷摸摸,或稍加掩饰,或明目张胆。在王朝近三百年的历史中,状况并非一成不变。明代中叶,倭患一度加剧,随后朝廷调整了相关的贸易管制条例。欧洲人的到来使问题复杂化。但有一件事没有改变:军官及其部下利用自己在一个规管制度——军队——中的有利地位,在另一个规管制度——国际贸易体制——中捞取好处。镇守东南沿海地区的士兵,主要的军事任务是维持海上秩序、消灭走私和海盗行为。平定“倭寇”是他们的职责所在,但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却正是那可怕的“倭寇”。
结论
在东南沿海地区,许多官兵及军属利用自己在军队中的关系,通过走私或海盗活动发家致富。当然,并非所有官兵都是走私者,也并非所有走私者都是官兵。我希望在此强调,并不是说与执法机构和规管机制离得越远、分得越开,才越容易出现非法行为;有时正相反,士兵、官员、军属能够从非法贸易中获利,恰恰因为他们靠近国家机关。在“顺从——抵抗”的光谱上,和前两章提到的“优化策略”相比,本章登场军户的所作所为更近“抵抗”的一端。但是,诸如“抵抗”或“渎职”之类的词汇仍无法完全描述此类行为,它们没能抓住关键的一点:正是由于军户被以特定的方式纳入国家制度中,他们才能如此胆大妄为。在第一章中,军户试着计算替补军役的成本,并想方设法地降低或重新分摊这些成本。在本章中,军户则计算着——虽然不是那么明显——通过继续承担兵役成本,他们能获得什么好处。军户斟酌事态、调整行为,其结果却违背了他们所在体制的初衷,但他们似乎对此不以为意。
军户在被征入伍时,已然深深嵌入原籍的社会网络之中。看到这一点,有助于理解朱元璋及其继任者为何坚持推动军队的“解域化”。之所以必须将士兵迁离原籍,不只是出于军事上的考量,还有着其他原因:若士兵留在本乡,他们更容易为所欲为,从而破坏军队的宗旨。这一问题在东南地区最为明显。在那里,长期存在的非法贸易网络是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换防政策还是无法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当士兵扎根于新的卫所,他们开始“再域化”,形成新的社会网络,并让一切重蹈覆辙。到了16世纪中叶,类似福全蒋氏的卫所军户家族已被嵌入一系列新的网络。他们利用这些网络颠覆着他们所服务的制度。
明代官员经常试图说服海上团体——包括商人和“倭寇”——的首领归附朝廷,成为良民。招抚政策和此处讨论的行为是一体两面的。两者是同一冲突的产物,冲突的一方是沿海地区百姓的模糊身份,另一方则是国家政策为百姓划分的鲜明类别。无论是“倭寇”还是士兵,都可以在服务自身目的的同时利用这种身份的模糊性。根据采九德所述,当“倭寇”在嘉靖年间扰乱沿海时,“多效吾乡民装束,又类吾军装束,混而无别,遂致常胜”。59其他史料亦提及同类现象。对该时期的一场战斗的描述如下:“贼佯为我兵装束,绕出阵后……腹背夹击。”60(这令我们不禁浮想联翩。“倭寇”究竟是从何处得到官军装束的?有没有这样的可能:这些人身上其实就一套装束,只不过当他们是官兵时,该装束被称为军装;而当他们行同“倭寇”时,该装束就变成了“伪装”?)英勇的铜山把总张万纪反其道而行之,伪装成百姓,将贼匪杀了个措手不及:
每雨云阴晦,意贼且出,辄驾小舟,身携一剑,以骁勇数辈自随,装束如渔人,因以诱贼。贼相遇,手自击杀之,或死或缚。61
军户成员与海上贸易之间关系如此密切,可想而知,他们肯定参与了早期的出洋活动。根据蒋继实家的族谱记载,蒋氏宗亲曾跨海抵达台湾岛。这不算什么,蒋家人走到了更远的地方,有的在东南亚的海外华人社群中落地生根,有的则“流入东洋贩货为生,子孙颇蕃育”。李伯衍是永宁卫军户的九世孙,于16世纪末移居吕宋。62明代福建军户的子孙是不是最早移居海外的中国人?虽然我不该过度强调这一点——毕竟福建民户族谱中记录着数十万乃至数百万曾移居海外之人——但一想到明代军户成员有可能是最早的一批海外华人,我感到兴奋不已。也许这要比郑和的宝船更能证明历史上的中国曾一度是海洋强国,也更能体现明代军队研究对于在全球史观下定位中国的重要性。旨在限制中国与世界各地之经济联系的明代制度,事实上却在构建这一联系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那些谋划着在军事制度中如何更好地生活、操纵着体制为自己谋利、决定着在何种程度上接受或拒绝国家控制的军户家庭,则在中国海外侨民及全球贸易网络的发展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注释
1前期报告见于《明世宗实录》卷一百三,嘉靖八年七月九日壬寅,2424页;之后的调查见于《明世宗实录》卷一百八,嘉靖八年十二月戊寅,2551页。
2《明世宗实录》卷三百三十,嘉靖二十六年十一月癸巳,6064页。这起事件还见于朱纨:《甓余杂集》卷六,8页a。
3如我在第一章中指出的,就地理位置而言,东南沿海卫所坐落于各府州县之内,但它们并不隶属于民政系统,而是受另一套体制的约束。永宁卫在晋江县,但它归军政系统管辖,该系统的最高机构是京城的五军都督府。对于卫所事务,晋江县令无权干涉。可以说,永宁卫虽位于晋江县,但不属于晋江县。行政体制的差别,令卫所指挥和地方县令不得不制定许多程序,以处理跨越两者的诸项事宜,包括复杂的财政和司法事项。一些具体的例子,可参见本书第五章。
4“建制沿革修理志”,《南屿陈氏族谱》,8页b。
5“建制沿革修理志”,《南屿陈氏族谱》,8页b。
6同上。
7加文·孟席斯(Gavin Menzies)的《1421:中国发现世界》(1421: The Year China Discovered the World)一书,令郑和在海外亦闻名遐迩。然而不幸的是,很多人并不知道该书的大部分说法已被彻底推翻,郑和的船队并没有到过美洲,参见www.1421exposed.com。
8关于明初的朝贡体制,参见Wills, Embassies and Illusions, 14-23.
9Li Kangying, Ming Maritime Trade Policy, 97-135.
10关于一般军官如何滥用职权,参见Hucker, The Censorial System, 126-129。一些卫所驻军艰苦生活的具体事例,可参看《明英宗实录》卷一百六,正统八年七月癸酉,2157页;《明英宗实录》卷一百二十六,正统十年二月辛亥,2515页。
11“凤岭鼎建鲤江城隍庙碑记”,莆禧城隍庙碑记;莆田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莆田县民俗学会:《莆禧所城杂记》,45页。
12朱纨:《阅视海防事》,收入陈子龙编:《皇明经世文编》卷二百五,2158页。
13Li Kangying, Ming Maritime Trade Policy, 177; So Kwan-wai, Japanese Piracy, 145-156.
14许多学术文献都认为,“倭患”深层次的原因是明王朝的国策与东南沿海地区的现实之间存在矛盾。但这种矛盾自明朝建立伊始便已出现,对于“倭患”为何集中于16世纪爆发,学术界迄今仍未提出令人满意的解释。So Kwan-wai, Japanese Piracy; Geiss, “The Chia-Ching Reign”;Higgins, “Piracy and Coastal Defence in the Ming Period.”钱江推测,葡萄牙人之所以与明军为敌,乃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贸易伙伴。 “Merchants, Smugglers, and Pirates.” 也可参见Calanca, Piraterie et contrebande au Fujian。更早的一些研究,包括林仁川:《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张彬村:《十六世纪舟山群岛的走私贸易》;陈春声:《从“倭乱”到“迁海”》。
15屠仲律:《御倭五事疏》,收入陈子龙:《皇明经世文编》卷二八二,2979页;《明世宗实录》卷四百二十二,嘉靖三十四年五月壬寅, 7310页。
16郑若曾:《筹海图编》卷十一,4页a,819页。
17何大鹏(Dahpon Ho)准确地将这一时期的南海描述为“一个类似边疆、司法模糊的区域。该区域既已军事化,又缺乏武力之外的制度性途径以处理地方纠纷或应对日益复杂的交易和贿赂”。Ho, “Sealords Live in Vain,” 81.
18Reid, “Violence at Sea,” 15. Dardess指出,“倭寇”利用大海,就如陆上的土匪利用山林和边地一般,大海既是他们的栖身之所,又是他们袭击沿海府县的后方基地。陈春声将Dardess的类比向前更推进一步,提出潮州的“倭寇”和山匪往往是同一批人。名称上的不同,反映的不是两个群体,而是同一群体在特定时间做出的特定选择。Dardess, A Political Life in Ming China, 95; 陈春声:《明代前期潮州海防及其历史影响(下)》,46—52页。一个有趣的观点是,“倭寇”可以建立起同斯科特笔下的赞米亚(Zomia)类似的“逃避社会”(Escape Societies),参见Joseph McKay, “Maritime Pirates as Escape Societies”。不过他将“倭寇”与沿海平民臆断为两个截然不同的群体,这削弱了他的分析。
19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80—108页,173—183页;林仁川:《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40—84页。
20朱纨:《甓余杂集》卷三,38页b;这句话重复出现于该书卷八,64页a。
21《明世宗实录》卷五十四,嘉靖四年八月甲辰,1332—1333页。朝廷三令五申禁止私人海上贸易,每次均使用类似的表述。是以明初以降,“不许军民等私通外境、私自下海贩鬻番货”。见《明太宗实录》卷六十八,永乐五年六月癸未,946页。
22《明太祖实录》卷七十,洪武四年十二月乙未,1304页;《明太宗实录》卷六十七,永乐五年五月壬午,942页;《明宣宗实录》卷一百九,宣德九年三月辛卯,2448页。
23朱纨:《甓余杂集》卷四,24页b—25页a。也可参见山崎岳:《巡撫朱紈の見た海:明代嘉靖年閒の沿海衞所と「大倭寇」前夜の人々》,13—14页。
24《中国明朝档案总汇》卷四,41页。
25采九德:《倭变事略》卷二,9页b;王忬:“条处海防事宜仰祈速赐施行疏”,收入陈子龙编:《皇明经世文编》卷二八三,2996页。据说洪武帝朱元璋之所以决定让军队轮流驻守于远离本乡的卫所,乃是因为一份上疏,该疏称:“言事者讼本地军顾恋乡土,有误防守。”(《兴化府志》卷四八,1237页)。这可否作为官兵对村民的走私活动坐视不理的一个微妙的暗示?
26《明宣宗实录》卷八十一,宣德六年七月辛巳,1880—1881页。
27涂之尧 (顺治十一年举人):《故乡风物记》 , 收入俞达珠编:《玉融古趣》,225页。
28但也有一些例外,譬如,当一个军户的多名成员同时被征入伍时。到了明代后期,军余也常有机会替补军役,以填满军队缺额。
29《明宣宗实录》卷一百八,宣德九年二月壬申,2431页;想了解具体案例的话,可参见《明宣宗实录》卷一百九,宣德九年三月戊寅,2439页。
30《明太宗实录》卷二十八,永乐二年二月癸巳,511页;《明宣宗实录》卷九十五,宣德七年九月壬戌,2148页。
31“八代祖传记”,姓名难以辨认,《福全蒋氏四房北厅序谱》。
32洪受(活跃于1565—1568):《沧海纪遗》,91页。
33谭纶(1520—1577)此言,引自郑若曾:《筹海图编》卷十一,22页b—23页a。
34Girard ed. and trans., Le voyage en Chine d’Adriano de las Cortes (1625). 关于德·拉斯·科尔特斯被关押的地点,Girard提出一些不同的说法;Nicolas Standaert在私人书信中给出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解释,认为德·拉斯·科尔特斯提到的地方就是靖海所与蓬州所。
35《明英宗实录》卷一百二十六,正统十年二月辛亥,2515页。
36方国珍曾在浙江沿海贩卖私盐,后来成为声名远播的大海盗头子。对元王朝,方国珍总是时降时叛,并借机扩张个人势力,建立起一支拥有数百乃至上千艘船只的舰队。至正二十七年(1367)他与朱元璋发生正面冲突,最终通过谈判,被迫归顺。洪武五年(1372),朱元璋下令将方国珍手下的士兵编入军籍。Goodrich and Fang, eds, Dictionary of Ming Biography, vol. 1, 433-435.
37《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二十三,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壬子,3262页。几年后,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宁波府昌国县的绝大多数人(也可能是全县的人)都从事海盗活动,面对如此刁民,朱元璋下令废县,将民户全部强征入伍,编为军籍,将他们置于当地卫所的管辖之下。理论上,他们有关航海的经验可以在卫所得到合法的应用。《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二,洪武二十五年六月己未,2745页。
38关于明代海军技术,参见Needham, ed., Science and Civilization in China, vol. 4, pt. 3, 477ff。
39“福建事宜”,郑若曾:《筹海图编》卷四,20页b。
40《明英宗实录》卷七十四,正统五年十二月癸酉,1433—1434页。
41郑履淳:《郑端简公年谱》卷一,24页b—26页a。
42这是仇俊卿(约1520—1591)之语,引自“福建事宜”,郑若曾:《筹海图编》。
43《明宣宗实录》卷一百三,宣德八年七月己未,2308页。
44《明宪宗实录》卷七十一,成化五年九月己巳,1398页。
45洪受:《沧海纪遗》,40—42页。
46《闽书》卷四十,34页a。
47《明宪宗实录》卷十九,成化元年七月戊申,379页。
48王在晋:《海防纂要》卷八,28页b。
49Dennis, Writing, Publishing and Reading Local Gazetteers, 121-126.
50“蒋继实传记”,《福全蒋氏四房北厅族谱》。整篇传记有可能是伪造的。但是,许多史料(无论来自蒋氏族谱之内或之外)清楚表明,蒋家确实如其自述在福全所担任世袭军官。因此,即使本篇传记纯属捏造,它所包含的信息——蒋家祖军被分派到福全——却是真实的。我们现在看到的族谱面貌,反映着清代百姓广修族谱的热潮。当时,很多族谱都是由不那么熟悉族谱体例的人匆忙编纂而成的。印刷本族谱的编纂乃是为家族的宗旨服务,只会记下必须留存的内容,因此军户族谱很少会详细描述本家丰功伟绩的故事。通常,我们必须通过其他史料才能了解军士如何大破敌寇、斩获匪首的详情。但是,蒋氏族谱的编纂者似乎并不了解这一惯例。
51“蒋继实传记”,《福全蒋氏四房北厅族谱》。
52Robinson, Bandits, Eunuchs, and the Son of Heaven, 164-168; Tagliacozzo, Secret Trades, Porous Borders, 5-6. 某种程度上,鲁大维(David Robinson)是在回应James Tong关于明代造反与叛乱的学术著作Disorder under Heaven。
53万表(1498—1556):《海寇议》,3页a。也可参见山崎岳:《巡撫朱紈の見た海:明代嘉靖年閒の沿海衞所と「大倭寇」前夜の人々》。
54Li Kangying, Ming Maritime Trade Policy, 177.
55颜俊彦(崇祯元年进士):《盟水斋存牍》,699—702页。
56颜俊彦的记述体现了一种明代案牍的典型风格,他在结尾处提及清点赃物的问题。该船满载货物,总价值接近一万两白银。应该以何种标准计算货物的价值?货物必须充公,这带来一个棘手的问题:除非能够准确计算货物的价值,否则办案官员如何能确定船上货物尽被没收、没有遗漏呢?整篇文书以请上官就相关问题做出指示结束。颜俊彦:《盟水斋存牍》,699—702页。书里还记录了一个类似的案例,其中的涉案商人声称自己是百户。参见《盟水斋存牍》,77页。
57《崇祯长编》卷五十五,崇祯五年正月己亥,3183页及其后。
58Girard, Le voyage en Chine d’Adriano de las Cortes (1625), 242.
59采九德:《倭变事略》卷二,1页b。
60“浙江倭变纪”,郑若曾:《筹海图编》卷五,26页b。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十六,2332页。
参见《永宁南门境李氏族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