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构陷家门逢厄运 诅书吏屯卒雪冤情
军屯内的制度套利
透过一张又一张冗长的谱图、一篇又一篇俗套的传记,族谱背后的麟阳鄢氏家族史充满戏剧性,部分情节甚至令人难以置信。故事以飞来横祸降临兴旺之家开篇,这只是噩梦的开始,祸殃接踵而至,鄢家几乎倾覆。几名幸存族人卧薪尝胆,最终克服种种困难,东山再起。我们要讲述鄢家的故事,就必须把目光转向明代军事制度的另一组成部分:为卫所驻军提供官俸军粮的军屯。
﹝第一世﹞
入闽始祖奉议大夫金华公,讳识,字知几,江西抚州府临川县人,家于四十七都中天堂。以经术起家,登明洪武甲子科举人。初选四川嘉定州荣县知县,升授浙江金华府同知,旋署知府事。故称为金华公云。
公莅郡,治声为诸郡最。适寇警邻疆,邻疆失守。公先与于川谷理事,至是聚委咎于公,乃论公戍延平中卫,一时知者咸为扼腕。公不为辩,怡然曰:“君犹天也。天命之矣,又何辞戒?”家人束装就道,会遘疾,先行期而卒,葬抚州原籍。
始祖妣杜氏淑真宜人,原籍名家女,事金华公,聿全妇道。公卒时,有子三人:法真公、舍孙公、法春公。妣携之以入尺籍,戍延津。至永乐二年,奉红牌例,改调分屯吾永之麟阳(初名利洋),有田三十亩,营室限柄坊居焉。草昧之初,险阻备尝,实称首功云。葬麟阳榜里,坐丙兼午。
男:法真、舍孙、法春。
﹝第二世﹞
法真公,字伯定,行三。金华公长子,生卒葬难后莫详。
妣刘氏,原籍人。生卒葬难后莫详。
男:琼、璥。女一,适洋尾林棠子嵩(嵩于吾门难后,赎回法春公子璶于连江,是有功德于吾宗者,故书之。)
公状貌魁梧奇伟,一饭能如廉将军,而性喜刚克,以故不谐井里。尝与乡豪顾瞬有隙,又与二十都陈子希争名山院檀樾主。希不胜,两人尝切齿欲龁公而无繇。会邓茂七骚乱沙尤,时瞬为都司吏目,希本都司吏也,因合谋诬公党贼具首。
﹝第三世﹞
…………
璇公,字仲章,行五。舍孙公子。生宣德丁未,卒宏﹝弘﹞治己酉六月初六日,寿六十三。
妣白湾张氏,生卒莫详,合葬草坪尾,坐丑兼癸。
男:铤、铎、铜、钦。
正统戊辰之难,公已出行,至郑坑。张妣止之,曰:“可去矣!行,罪且不测,如宗祀何?”乃与男铤二人驰走白湾,并得脱,寻复故业。成化甲午,建大厦五间于限柄坊,至今赖之。(族孙材笔)1
生活于明初的鄢家始祖被称为金华公,因其曾于浙江金华做官。鄢家正是在金华遭逢第一场大难。浙江“倭寇”猖獗,金华公是当地唯一成功剿灭“倭寇”的官员。同僚忌惮,合谋构陷。金华公被弹劾,因一个莫须有的罪名没入军籍。就在鄢家动身前往驻地时,金华公去世了。这对他而言或许是件幸事。毕竟,他是个遭人陷害的好人。
金华公遗下妻子和三个儿子。他们“入尺籍”,被调入闽江上游的延平卫。2永乐二年(1404),鄢家又被调往附近的永泰县,奉命耕种属于延平卫的一分屯田(参见图15)。屋漏偏逢连夜雨,鄢家再次厄运临头。金华公的长子鄢法真性格刚烈、脾气火爆,“尝与乡豪顾瞬有隙,又与二十都陈子希争名山院檀樾主”。不幸的是,鄢法真的对手都是当地有权有势之人。他们也出身军户,任管屯书吏。两人对鄢法真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正统十二年(1447),邓茂七发动起义,两名书吏趁机诬陷鄢法真勾结叛军、意图谋反。
图15 鄢家与胡家的故事示意图
审理此案的判官,让鄢家雪上加霜。判官直言,只要鄢家肯出钱打点,事情不难平息。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鄢法真与乃父一般为人耿直、刚正不阿。他拒绝行贿,坦然接受审讯,最终罪成判死。临刑之时,他向天发下誓愿,死后定化成厉鬼,将陷害自己的两名书吏绳之以法。言毕,引颈就戮。3
鄢法真犯的是滔天大罪。“谋反”位列“十恶”,乃明代律法中最严重的罪行。除了鄢法真本人,他的“九族”也惨遭株连,同时被处以极刑。经此一案,鄢家数十名族人罹难。只有几人侥幸逃脱,一名鄢家少年逃往附近城邑躲藏,一户人家先是收留了他,而后却又将他出卖为奴。
终于,鄢家时来运转。据族谱记载,是孝道挽救了整个家族。鄢法真的侄儿鄢璇是鄢家第三代中唯一逃出生天之人。他本想远走高飞,但妻子劝他三思。她义正词严地说,保存性命固然重要,但如果这意味着抛弃祖先坟茔,那就因小失大了。鄢璇被妻子说服,决定到妻子的娘家暂避风头,最终幸免于难。4
数年之后,鄢法真沉冤昭雪。幸存的鄢氏族人得以回归永泰老家。在那里,他们恢复了军籍。鄢璇也“复故业”,重新获拨鄢法真的那分屯田。否极泰来,鄢家迅速复兴。鄢璇之子生于家道中落之时,如今则做了商人,家财万贯。鄢璇之侄(亦即鄢法真孙辈中的另一人),同样靠经商赚了大钱。在往后的日子里,鄢氏后人还将读书应举、步入仕途。
鄢法真的仇家下场如何?诅咒应验了。他肯定在阴曹地府告了他们一状(此类冥府官司是中国民间宗教的常见元素),并最终胜诉。根据一个世纪后编纂族谱之人的记载,鄢家“嗣续至今,而三氏﹝两名书吏加上索贿判官﹞子孙反无噍类”。鄢法真的死后复仇远不止于此。判官死后,其身患残疾的弟弟流落街头,以乞讨为生,最终竟是靠鄢家的施舍度日,身后也未能留下子嗣延续香火。5
鄢氏族谱是否可信?对先人进行夸张的,甚至子虚乌有的描述,在族谱中屡见不鲜。但此类描述一般都在彰显家族积极、光荣的一面。令家族蒙羞(哪怕是蒙冤)的记载却极其罕见。因此,这则故事应该有值得挖掘之处。另一方面,我确实没有找到任何相关的佐证。6然而,即使我们摒弃金华公遭人陷害、鄢法真死后复仇的情节,剩下的核心故事——发配充军,运乖时蹇,然后东山再起——是相当可信的。无论鄢家有何背景,无论他们是家道中落的地方精英,还是被征入伍的平头百姓,被调往福建便意味着彻底的“解域化”,他们被迫背井离乡,于一个陌生的、艰苦的地方安家。“解域化”催生出“再域化”的反作用力,新环境滋生出新关系——有些和谐融洽,有些则剑拔弩张,如鄢法真与两位书吏之间的恩怨纠葛。
我们可能认为,几经灭顶之灾的鄢家会当逃兵,从军事系统中彻底抽身而出。鄢氏族人却不是这么看问题的。鄢家一经平反,他们立即找回自家获分的屯田,重拾在军事制度中扮演的角色。尽管屡受朝廷官吏的陷害,他们依然没有脱离军籍。此后鄢家的家族史,成为本书第一章所示策略的一个极佳的阐释。鄢家努力让军籍带来的好处尽可能惠及更多的族人,同时将其带来的负担尽可能限制在一个最小的范围内。他们显然认为身为军户有利可图。数百年后,明王朝行将就木之际,他们依然在表面上尽职尽责地执行着军中的任务。7
制度
明代军队的士兵,大多数其实根本不是真正的士兵,至少不是大家想象的那种从戎之徒,而是务农之人。即使是在明初,各卫所中仅有少数正军做着我们通常认为的士兵工作——练武、出操、巡逻或偶尔奔赴战场。其余正军都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夫。他们很像民户,但与民户绝不相同。
想要理解这一表面上的悖论,就必须追溯到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身上。一个刚建立的国家在解决征兵问题时,要在几个方案中做出选择,军队财务及补给问题的解决也同样如此。其中一个极端是“征服型国家”(conquest state),它将战利品作为军队主要的乃至唯一的收入来源。形式更为复杂的国家一般则会向平民征税,以此满足军事开支。8
“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 9这句长久以来为人津津乐道,但很可能是后人捏造的话,很好地概括了朱元璋解决军队后勤补给问题的方针。世袭军户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明军拥有持续而稳定的兵源。军队的后勤补给体制则致力于确保军队能够自给自足。上述两个方针,实际上是同一计划的两个部分,其背后的逻辑是相同的。朱元璋希望他的军队成为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系统,既不需要投入新的人力,又不需要提供额外的供给。有能力喂饱自己的军队,必然是一支亦兵亦农的军队。
为了实现军队的自给自足,明初,朝廷恢复了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屯田制。“屯田”一词的核心含义便是由士兵开垦并耕作田地。据估计,明末时,军屯面积占到全国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10在各个卫所,部分士兵负责垦殖屯田,为执行军务的同袍提供粮米。这些亦农亦兵的屯兵没有生活在卫所里,而是和其他农民一起散居在乡间。他们的社交世界非常不同于那些居住在戒备森严的卫城或所城里的士兵,在军屯及其周边地区的微生态中,他们有着自己的策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为了更好地了解屯田制的实际运作,我们还是先来看一户军屯人家的具体经历吧。胡家和第一章的倪家一样,并非出于虚构,而是真实存在的,他们生活在明代福建,他们的后人现在依然生活在那里。明初,胡家生活在安溪县湖头镇外。正如倪家仅有只言片语的资料,我们对胡家亦知之不多。他们于洪武九年(1376)入军籍。当时,周德兴在福建大规模垛集抽军,胡家被征入伍,在“胡六仔”名下受编为世袭军户。类似于之前登场的一些家庭的情况,胡家属于“正贴军户”。该军户由胡氏、王氏和林氏三家组成。胡氏族谱不惜笔墨地将各家在军户中的身份写得清清楚楚,因为不同的身份承担不同的义务。理论上,王家为正军户,军户的具体义务要由其承担,王家无法履行时,义务将转到林家和胡家身上。林家为贴军户,率先承责。胡家为凑军户,只有在王家和林家均不能完成义务时,才会轮到胡家出面。
明洪武九年,抽充南京留守左卫军。二世诒斋公,以胡六仔姓名,与林遂帮、王丙仔轮当。王为正军,林为贴军,胡为凑军。至宣德三年,照例拨回永宁卫福全千户所寄操,后收入李世康名伍屯田。至嘉靖十四年,三姓合约,轮各十年,租轮收,米轮纳。至隆庆四年十月,内本卫所分给二帖,一付林遂,顶种故军王拱政田;一付王丙仔,顶种故军倪宗显田,不登胡六仔名字。11
明初,三家轮流出丁补伍。12胡家的第一个士兵胡六仔抽充南京。宣德三年(1428),该正贴军户被调回福全所(亦即在第三章中登场的蒋家担任千户之地)。这次换防,肯定是拜“自首政策”所赐(导论中的颜氏族人也通过同一政策得以回到福建)。胡家所在军户没有长驻福全。不久之后,他们又经历了一次调动。此次调动的性质与之前不同。他们依然在福全所辖下,而非调入另一个卫所。这纯粹是一次功能性的调动。他们如今奉命耕田,为卫所驻军提供军粮。
这令胡家进入了军屯体制。明帝国的各个卫所均配有耕地,并会拨出一定比例的士兵前去屯种。比例视当地情况而定,考虑的因素包括卫所的战略地位与区域的土地肥力。军事威胁愈严重的地区,承担作战任务的士兵便愈多;土地愈贫瘠的地区,负责屯种的士兵便愈多。一般而言,在边地,屯军数量占总兵力的百分之七十;而在腹里,这一比例上升到百分之八十。13
福全所的部分屯田坐落在南安县,胡家即被调入那里的军屯。胡六仔(也可能是另一位胡氏族人)在南安获派一块屯田,亩数也要视当地情况而定。福建的标准是一军受田三十亩(大约两公顷,差不多有两个足球场那么大)。每块屯田都会授予一位特定的正军或军余,这些田地有时也被称为一“分”屯地或一“名”屯地。它们都被记录在屯田黄册中。这些黄册好比民政官吏用来记录民户土地所有情况的鱼鳞图册。
无论被分配到卫所还是军屯,世袭军户的核心原则始终如一。每户人家必须按定额派出一名男丁到军屯耕地——他的姓名就登记在屯田黄册上。当他变老或去世时,军户需派出替役者。上任正军的军屯分地将由替役者继承,后者的姓名也将加入屯田黄册。久而久之,和卫选簿一样,屯田黄册看起来就像一部族谱——一部记录军屯军户为明代国家服役的族谱。但是,耕种军屯和戍守卫所之间存在重要差别。卫所正军通常是军户中唯一一名当兵的人,而军屯正军则实际上并不是独自承担屯田的全部农活。和中国历史长河中的所有农民家庭一样,他和直系亲属共同劳作。
根据第一章中粗略估算的亩产数据,三十亩的军屯分地应该能够生产六十石左右的大米。明初数十载,朝廷规定福建屯军每年向官府上缴二十四石大米,比总收成的一半还少一点。半数上缴的粮米会发还屯军,作为其每月的口粮。这一半粮米被称为“正粮”。另外一半则被称为“余粮”,会运至卫所,供给官兵,作为其军粮。每个士兵每月的官俸军粮应是一石大米,理论上屯军和卫所驻军待遇相同。永乐二十年(1422),为了鼓励屯军恪尽职守,朝廷将余粮减半,每名屯军每年仅需上缴十二石大米。官吏还发现,整个安排根本不需要这么复杂。与其先缴纳收成再逐月发还,还不如让屯军自我管理,显得更为合理。正粮被取消了,屯军只需上缴六石大米。令人费解的是,尽管“正粮”之名不再使用,上缴的六石大米依旧被称为“余粮”。就这样,到了15世纪中期,福建屯军对官府的主要义务是交出六石粮米,大约相当于他们军屯分地平均收成的十分之一。14
胡氏族谱并未提及胡六仔和另外两个家庭起初是如何协商分担军屯义务的。但在一百年后的嘉靖十四年(1535),他们约定“轮各十年,租轮收,米轮纳”。换句话说,他们用以分配纳粮责任的原则和卫所军户用以分担兵役的原则如出一辙。此时,三户人家的后人已不再亲自耕作,而是将田地外租,交由佃农打理。胡家甚至搬回了安溪老家。但是,正如勾军官吏只关心缺额是否有人顶补,而不管顶补之人来自何方,管屯官吏最关心的是余粮是否按时上缴。至于正军人在哪里,或屯地由谁耕作,都无关宏旨。
胡家一直很重视自家的军屯分地,并认真对待规管体制的规则和程序。我们之所以知道这一点,是因为胡家将两份隆庆四年(1570)的“帖”抄入族谱,记录着他们获得了两名已故屯军的军屯分地。两名屯军很可能没有在世亲属,管屯官吏干脆将屯地转到胡家名下,保证余粮的缴纳,从而省却了寻找替役者的麻烦。万历十二年(1584),朝廷勘合土地,相关文书有胡家军屯分地的记录。当时,胡家族人已将这份文书收入族谱,在接下来的五百年里,该文书被抄入各个版本的族谱中。他们的一丝不苟,使我们有机会一窥来自明代地方册籍库的官方文书,虽然文书本身与收藏该文书的府库已湮没于历史长河中。当前的版本经过重新排版,我们已无法看到文书的原始样貌。但我们可以从内容推测出其最初的格式。它很可能类似于现代的表格,上方是印刷的抬头,下方是手写的正文。印刷体抬头阐述文书主旨,并说明该如何填写,此外还包括永宁卫指挥奉旨丈量土地的命令。抬头后面是主要内容,在原始文书中肯定是手写的,记录土地勘合的结果。
至万历十二年,奉文丈量,再给二帖分管,如旧抄给。付王丙仔文帖:
永宁卫指挥使司马,为丈田亩、清浮粮以更民困事,准卫掌印兼管屯指挥使干关,蒙钦差督理屯盐兼管水利道福建按察司佥事刘宪牌,准布政司照会,奉按、抚院案验,题奉勘合,丈量过通省屯田粮额,备案行司,即使转行屯田道,行所属,将今次丈过屯田,逐户查造源顶故军姓名,开载坐落地方四至号段,各军田帖另填拨换执照等因到道。除通行外,为此票牌,仰本卫管屯官照依事理,即将所丈过实在四至号段填送卫用印,赴道挂号给照等因。蒙此,理合就行。为此,遵将原拨丈过各军实在屯田亩数四至号段文册逐户依式照填由帖,依蒙呈送挂号,给付本军执照,务遵今丈过实在屯田亩数四至号段管种,依期纳粮,毋致抛荒,亦不许诡寄冒顶。如违查出,本田追夺,决不姑息。须至帖者。
计开福全所屯军王丙仔,系本所百户柳毓芳所屯军,顶故军倪宗显本邑屯田一分,坐贯南安县九、十都土名等处。今丈实田七段共三十亩,辨纳本邑粮六石。后田被水抛荒,止实纳五石三斗五升五合。
一田,佛内垄一亩五厘五毫三丘,东至雷君贞田,西至杨凤鸣田,南至李春田,北至李继宗田。
一田,佛内乾一亩四分三毫三丘,东至澄献及李春田,西至杨凤鸣田,南至李继芳,北至山。
一田,门口垄不等丘七亩二分八厘二毫,东至侯家田,西至李继芳田,南至山,北至杨凤鸣田。
一田,铺后五亩一分五丘,东至黄以敦田,西至山,南至雷中田,北至杨凤鸣田。
一田,崎坑垄不等丘八亩七分五厘五毫,东至自田面,南北至山。
一田,乌桥垄二十九丘五亩三分五厘,东南至侯家田,西至戴以选田,北至山。
一田,至黄埔山地园一厢一亩五厘。
共三十亩,东北至林凤翔田,西南至山。
万历十二年十二月□日,给付王丙仔执照。15
屯地共有七段,表格列出了它们的方位和面积。正如我们所料,屯地总面积为三十亩,共需缴纳六石余粮。由于洪水导致部分田地受涝,官府稍微减少了相应的税负。
洪武初年,胡家成为军户,被纳入军事制度。永乐时,他们成了亦兵亦农的屯军,或拨一分屯地。万历初年,他们除了负责最初的军屯分地,还获得了更多屯地。事实上,他们与屯地的关系将持续到明亡之后。我们会在第七章看到,直至清朝的乾隆年间,世袭军户制久已废除,胡氏后人仍在缴纳与军屯体制相关的赋税。
大多数官方史料对军屯制度持负面评价。早在永乐年间,就已有朝廷大员抱怨军屯制名不符实。户部尚书郭敦(1370—1431)在奏疏中写道:“各卫所不遵旧例……虽有屯田之名,而无屯田之实。”军屯税粮远少于规定数额,意味着卫所军粮供给不足。数年之后,江西左布政使上报:“各处屯种卫所下屯军人,百不遗一。”16数据肯定有所夸张,但问题无疑十分严重。有些屯军被征调去作战,他们留下的名额却一直无人顶补;有些则当了逃兵;还有些要被迫为军官或其他官员做苦役。屯田则不是荒废,就是被他人非法侵占。
此后的事态依循税收赤字的一般规律持续恶化,陷入亏空愈来愈大的恶性循环。泉州本地人朱鉴(1390—1477)在请求赋税减免的上疏中道出了这个问题。急于完成征税指标的官吏不择手段,对屯军敲骨吸髓,以致“无力者典卖妻孥”,造成更多屯军的逃亡,并使得余下屯军的负担愈来愈重。面对亏空,官吏的对策是重新分摊税负,从不考虑屯军拥有多少军屯分地。其结果是,有些屯军尽管已不再耕种屯地,却仍旧必须为之上缴余粮。17
为了确保税收,地方官寻人替代逃兵耕作荒废的屯地。“军余”——正军在军屯的眷属——是逃兵现成的顶替者。官员们开始允许乃至强迫军余耕种屯田,是为“顶种”。这就是倪宗显名下屯地归入王丙仔名下的来龙去脉。
来自军屯的余粮日渐减少,愈发难以满足卫所官俸军粮的需求。在明帝国的部分地区,官府通过“开中法”解决军粮短缺问题。该政策规定,商人若想取得盐引(食盐贸易许可证),必须向边境地区输送粮米。18福建官吏也曾实行过该政策,并多方尝试,反复调整。有段时间,军队的军饷甚至就是食盐。但军饷不足的应对之策主要还是仰赖抽取民户赋税。这无疑严重违背了开国皇帝朱元璋的初衷。但此时朝廷上下一致认为形势逼人、别无他选。官府命令民户将部分赋税上缴到附近卫所。早在洪熙元年(1425),镇东卫就已在向福清县百姓抽税了。最终,在福清县令的坚持下,卫所粮仓搬入县城,从而免除了百姓为缴税而长途跋涉之苦。久而久之,民政系统和军政系统相互交织,如民户的赋税愈来愈多地使用白银,而军屯“余粮”也逐渐以白银上缴。19
在北部边疆,屯田大多都是来自开垦荒地。每分屯地皆由一整块耕田组成,而属于同一卫所的屯地则连成一片。福建是另一类型的边疆,这里没有可供开垦的广袤土地,没有可资开拓的边疆界域。在福建,屯田大多是元明鼎革之际的荒废之土与明初强征的寺院之地。因此,一分屯地往往由零零散散的多块耕田拼凑而成,与民田交错相间。20官府只能将闲置的隙地和荒地划为屯田,因此军屯很可能会远离其所属的卫所,甚至往往跨州越县。不少沿海卫所的军屯都分布在内陆山区(见图16)。朱鉴写道:“所拨旗军屯田,俱系深山窎远处所。山岚瘴气所侵,军民亡故不少,以此惧怕前去。名虽下屯,实在卫所。”21屯军不愿亲至军屯,并非仅是因为害怕瘴气。他们都来自沿海地区,缺乏开垦高山土地所需的技能。即使他们或他们的子孙掌握了这些技能,当地恶劣的环境条件依然让农事困难重重。农具、种子、肥料只能靠人力运输,部分地区甚至连灌溉用水都要肩挑背扛到山上。(有一次,我和永春县的一位老人聊天。他是屯军的后人,热心地帮我寻找晚明一封遗嘱提到的军屯方位。老者仍然能够辨认出大部分屯田的所在地,并一一为我说明。他举手指深山,那里浓雾缭绕,布满山坡的层层梯田依稀可见。)
图16 部分军屯及它们所支持之卫所的大概位置示意图
我们有理由说,军屯体制的历史就是一个持续衰落、最终失败的故事。毕竟从长期来看,军屯制确实未能实现令卫所自给自足的预期目标。但是,我们在这里无意探讨军屯制的失败原因,也不想描述其衰落过程,正如我写本书的宗旨不在于展现明代军事制度的失败一样。我想要揭示的是,随着明代军事制度演变,百姓如何顺势变通地与之打交道,如何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利用制度的具体特征实现趋利避害。即使军屯制没有实现其初衷,它势必对一般民众——无论军户还是民户——的生活影响深远。
徐仕盛讦告书吏 祁彪佳怒斥刁徒
存世文献中有关土地的诉求和纠纷的记录,有助于我们了解14世纪入伍屯军的后人如何与军屯的制度遗产打交道,如何以他们自己的方式一边规避制度,一边利用制度。我们之所以能够再现这些家庭策略,乃是因为它们被记录了下来,正如第一章讨论过的那些“优化处境”策略的情况一样。因此,虽然盗窃、偷懒等行为也是制度运转的必然组成部分,但我不会讨论它们。部分相关文书,如赋役黄册,产生于屯军与军屯行政机构之间的互动;而其他材料则产生于他们与法律体系之间的互动。明朝百姓常常通过司法系统解决土地纠纷,记载当时家庭将大量时间、精力投入法律诉讼的史料可谓汗牛充栋。福建军户也不例外。军户将来自这些互动的文书抄入族谱,有时甚至将之刻上石碑。地方推官的判牍则构成另一类信息来源。由两位著名推官刊印的判牍,就收录着事涉屯田纠纷的案件摘要。他们已经是我们的老朋友了:颜俊彦,这位在第三章中告病推脱审案的广东推官;祁彪佳(1602—1645),在第二章中的四川访客案件就是他办理的。判例判牍既描述了诉讼当事人的所作所为,又记录了他们的辩护之词,因此可以帮助我们挖掘当事人的行为动机。
从上述多种多样的史料中,我找出了二十六份文书,它们均涉及东南沿海地区军屯土地纠纷问题,其中多数发生在万历年间(16世纪末与17世纪初)。二十三份来自福建,三份来自广东。22它们通常会提供丰富的背景资料——地契的文字内容回顾了土地产权的变化;公正的案件判决要求推官掌握纠纷的来龙去脉。因此,这二十六份文书所透露的信息,实际上可以追溯到它们产生之前很久很久的事件,涵盖的范围也远远超过它们所处理的具体问题。
在文书中,土地被买卖,被抵押,被继承。此外,还被擅自挪用,被非法占用,或被以虚假的名义登记在册。土地所有权的获取、强化或争夺,有时会借由到官府注册或提交书面资料的方式完成。卷入事端的各方并非总是自愿的参与者,他们有时甚至到事后才意识到自己的相关权利发生了什么变化。“交易”一词无法囊括以上种种可能性。因此,我会用不那么直接的土地转让“事件”一词,来描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对这些权利的诉求。二十六份文书提供了总共八十一起事件的信息。表2列出了部分事件。将这八十一起事件合在一起看,我们便能拼凑出一幅描绘人员、土地与制度在本地军屯中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全景图。
表2 涉及军屯土地转移的实例
标识 事件 来源 时间
1/5/01 徐君爱(及其兄君道)以六十七两的价格将军屯分地售予汪二观 祁彪佳《莆阳谳牍》,107页 约1624—1628之前
1/5/02 汪二观将所获土地在官府注册,得到土地所有凭证(“屯道帖”) 祁彪佳《莆阳谳牍》,107页 约1624—1628之前
1/5/03 判官准许徐君爱加价二十五两赎回售予汪二观之屯地 祁彪佳《莆阳谳牍》,107页 约1624—1628之前
2/21/01 黄建昭获拨军屯分地 颜俊彦《盟水斋存牍》,537页 约1630年之前
2/21/02 黄建昭将屯地租给李代滋和伍世懋耕种 颜俊彦《盟水斋存牍》,537页 约1630年
2/21/03 黄建昭将屯地转让予壬德 颜俊彦《盟水斋存牍》,537页 约1630年
2/21/04 黄建昭寻求从壬德手中赎回屯地 颜俊彦《盟水斋存牍》,537页 约1630年
4/24/02 倪宗显获拨军屯分地 “祖屯”《安溪胡氏祖谱》,1417—1418页 明初(?)
4/24/03 倪宗显将屯地转让予王丙仔 “祖屯”《安溪胡氏祖谱》,1417—1418页 1584年之前
不同文书有着不同体裁,为不同目的而生,旨在支持某个特定立场。其内容并不公正客观。判牍固然可能如实阐述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但它们被书写下来,主要还是为了突显判官对案情的洞察力和判断力。当一户人家将官府判决铭刻于石碑之上时,他们实则在表达对案件的某种特定理解的公开支持。文书涵纳了人们的指控、诉求和解释。但如本书所参考的大多史料一样,我们利用上述文书时,并不需要接受这些指控、诉求和解释的字面意义。在讼事中,即使原告对被告的指控纯属捏造,但原告显然认为提出这些指控将很可能令推官做出对己方有利的判决。无论指控之事是否确凿无疑,它们或多或少都是有可能曾真实发生的。
从天启四年(1624)到崇祯元年(1628),祁彪佳任兴化府(即平海卫和莆禧卫所在地)的推官。他也常到福建其他地区审理案件。他在职业生涯中碰到过许多纷繁复杂的案件,其中之一,乃是一位名为徐仕盛的贫寒屯军指控两位负责文书记录的书吏唐琏、夏叶(他们和陷害鄢法真之徒从事同类工作)。本案涉及十三项不同指控。祁推官展开调查。两名书吏对指控一一给予回应,表明自身清白无辜。他们的辩解看似合理,但整起事件显然另有蹊跷。祁彪佳得出的最终结论是,徐仕盛因失去军屯分地,对两名书吏怀恨在心,所以才草率地对之提出诉讼。他拒斥了徐的每一项指控,宣判两名书吏完全无罪。将孰是孰非的问题放到一边,祁彪佳对每项指控的调查和分析透露了大量的信息,可以告诉我们明末福建军屯体制如何运作,以及人们如何在体制中筹谋算计。
屯道一件势占事 杖罪 徐仕盛等
审得唐琏、夏叶系屯军,非操军也。国制屯与操异。屯军所入之正赋俱解给操军,故操舍一人只许一分,户只许二分,而屯军不然。查例称屯册见在之数县,仅屯军、屯户有壮丁三四十名,虽拨与十余分,亦不许诸色人告争退佃。盖明诏所限,原不为屯丁设。屯丁足数,方许操舍顶补,载在屯志,班班可考也。
今徐仕盛讦告唐琏一款,称琏将徐继贤名屯私改唐扬。今查琏侄唐扬兑徐继贤一屯,用价五十八两。其先继贤与其兄顶自故军谢禄者,徐仕陛系卖主,现在可质。前佥契时仕盛且为作中,乃不告之于万历三十七年,而告之于今日,何也?
一款称琏将汤国选名屯私改唐瑞,近经府断,唐琏收利己多,量减原价,令百户汤镕取赎,无容再议。
一款称琏将汤国屏一屯私改汪政初,查本屯现为政初管业,即仕盛牵证之魏如玉系本屯小甲, 其催粮俱至政初家,且不识唐琏为何人,乃云琏之私改,诬甚矣。但屯政原有听赎之例,今百户汤镕备银愿赎,应将汤国屏原典价八十五两还政初,赎回原屯。至于汤国屏代粮五年,计米三十石,相应折作赎价。
一款称琏将徐君爱名屯私改汪二观,查二观于十三年前出价银六十七两,系故军郭寿仔屯,寿仔兑之徐恕,恕故,徐君道退兑二观,小甲刘健聪可质也。
一款称琏将屯诡寄陈吉,查吉系本县书办,小甲僧细只至吉家催粮,倘唐琏营三窟于其中,可以欺他人,必不可以欺五年催粮之小甲,此理之极彰明者。
一款称琏将张亚善名屯私改唐何,查本屯系福清,唐琏执称,并无唐何之帖。即仕盛又云复改林用矣。夫屯帖之改,申自卫所,给自本道,此岂私契之可以屡改者?何仕盛忽云唐何,忽云林用,无定名耶?
一款称琏将李生奴名屯私改唐□祖,查此屯系琏祖屯,相传已久,生奴之所从来即顶屯之,琏且茫不可问矣。
一款称琏将余乡名屯私改唐瑚,查唐瑚一屯李若中居半,唐瑚一半卖与李宗熹,后若中一半并归之宗熹,买者、卖者授受昭然,即使果系唐琏影匿,而今已明为李生有矣。
一款称琏将唐义一屯诡寄游经,查本屯亦属福清,未据屯帖难以审究。
又徐仕盛讦告夏叶一款,称叶将徐甫名屯私改夏姓,查项朝衡原兑自仕盛,出银六十两,后朝衡开垦,复兑与夏叶,兑银七十五两。仕盛之告,盖利本屯开垦之后,非复原业之填沙者,欲归之为己业,其如项朝衡之若执何?
一款称叶将蔡亚兴折屯私改夏环,又一款称叶将李关仔折屯私改夏环,据环称原只一帖, 因本屯沙拥水冲不足一屯,遂将别屯归并,另立夏环一帖,旧帖未换,遂有两帖。此语出自环口,因未可深信,然多顶无碍之例,正为环等屯军设也。不然环正宜匿其一帖矣,乃昭然二帖同名,以开告讦之门耶?环虽愚,不若是也。
一款称叶将庞亚安折屯私改夏云,查夏云亲伯夏文,使夏姓不宜多屯,则错在文不在环也。况夏文又原应有屯者乎?
总之,唐琏、夏叶之诡寄宁必其无。然而执有道帖,认有正丁,证有小甲,可以无深求矣。徐君爱等祖屯虽不忍俱抛,然当卖之时有价有契,今复何言?计唯有赎之一路,而君爱、仕盛等又穷军也,将何以嬴金慱寸土乎?仕盛蔑宪刁逞,杖之。23
首先,尽管官员们长久以来持续强烈批评军屯制的衰颓,但直到明朝末年,该制度的核心内容依然运作如常,并被祁彪佳视为理所当然。军屯分地依然划拨给一家又一家军户,屯田黄册依然更新着一代又一代屯军。至少在部分军屯,余粮依然被大力征缴,当数额不足时,依然会引起各方的关注。书吏还在誊抄并更新军屯文书,祁彪佳因此得以通过查阅“屯志”厘清某块屯地的泥泞历史。当屯地被转让时,都会登记入册——以类似于胡家族谱所载表格的形式——并往往制成一式多份,分藏各处。耕种屯地之人需要时刻持有一纸凭证,以证明自己是屯地的合法拥有者。祁彪佳否决徐仕盛的一项指控,正是因为他拿不出相应的凭证。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名士兵向祁彪佳同时出示了新旧两份凭证,新帖是对旧帖的修订和替换。祁彪佳感到纳闷,毕竟该士兵可以只出示对己有利那份,而隐藏另一份。若非他所言属实,又何必拿出两份凭证,甘冒不必要的风险呢?他“虽愚,不若是也”。24军屯成员各司其职,至少在某些时候,他们都恪尽职守。为了核实另一项指控,祁彪佳招来军屯小甲(负责督促屯军上缴余粮的管屯官吏)问话。虽然军屯制不断堕落,但只要还在运作,就能为置身其中的人们创造各种“战略机遇”,而这正是徐仕盛一案的题中之义。
不过,即使整个体制运作如常,事情还是分明出现变化。其中一个显著的改变是人口。正如卫所军户人口不断增殖,使他们面临生计上的挑战,经过数百年发展的军屯军户人口也大幅增加,出现类似的危机。王朝的官员们清楚地意识到,无论是卫所还是军屯,人口增长都会带来大麻烦。25这引发了是否应该将军属遣回原籍的激辩。卫所军属的就业问题难以解决,但军屯军属却别有他法。留在军屯体制中的人家,可以接管那些或逃之夭夭,或拖欠余粮,或财务困难的屯军的军屯分地。屯地的接管存在多种途径:通过官方正式登记获受耕田,通过购买获得屯地的使用权,或通过欺骗巧取豪夺。
明王朝建立伊始,百姓就开始自力更生地处理问题。在四川及其他偏远地区,屯地不足以养活卫所和军屯的所有人,因此部分军屯军户的成员会到府州县落户。这种做法被称为“附籍”或“寄籍”,以表明它并未违反禁止军户分家的律例。虽然严格来说涉嫌违法,但军户的此类安排却似乎最大限度地利用了自身的困难处境。26
如果一个军户家族持续壮大,那么即使部分族人改入民籍,问题还是会反复出现。祁彪佳必须借助“屯志”才能明晰事态,这令我们不可能无视以下事实:彼时,一个军户可能有多达数十名成年男丁。易言之,明初获派军屯分地的家庭,现在已然发展为人丁兴旺的庞大宗族。此情此景,令一个军户只能拥有一分屯地的限制变得毫无意义。祁彪佳便屡屡表现出对此限制的不以为然。在他看来,一个军户拥有十多分屯地并没什么不妥之处。颜俊彦曾提到一个军屯军户拥有十八分屯地。27推官意识到,军屯制必须与时俱进,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
判牍中明显透露出来的第二个新情况是,军屯土地与私有土地之间的界限愈发模糊。屯地在许多方面被直接视为私有土地。屯地地契本身一般不使用“买”“卖”的说法——因为屯地正式而言归属卫所——但土地的使用权则显然是在各方人士之间流转。祁彪佳曾审过一桩案子,早在原告提出诉讼之前,屯地的使用权实际上业已经过两次买卖。第二个购买者抵押了屯地,以换取贷款,而贷方则暂时获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有权从佃农那里收取租金。28转让屯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可能性为套利策略创造了空间。事实证明,军户成员非常善于利用这一空间。
然而,军屯土地和一般土地之间仍存在一个至关重要的区别。当军户和民户就屯地发生纠纷时,一般情况下,推官会更倾向军户一方,因为他们本来就是负责耕种屯田之人。在刚刚提到的案件中,一名李姓士兵(甲)将屯地使用权卖给林姓民户(乙)。之后林姓民户又转而将之卖给刘姓民户(丙)。刘姓民户抵押了屯地,向郭姓民户(丁)贷款。根据郭姓民户(丁)与刘姓民户(丙)之间的约定,若贷款未及时偿还,则郭姓民户(丁)将获得其永久所有权。然而,尽管合同上有这样的规定,推官依然裁决李姓士兵(甲)的后代有权重新获得该屯地的所有权。这意味着,即使屯军或其后人已出售屯地,乃至土地易手数次之后,他们依然保有对屯地的某些权利。
薛良言贪利争土 张三郎破财免灾
薛良言的祖先是一名屯军。“倭患”期间,他当了逃兵,回到原籍,负责的军屯分地自此荒置。后来,一位名叫张三的军余花了一大笔钱,重新开垦了那块屯地。万历四十七年(1619),张三在军屯书吏处登记屯地,获得凭证,确认了自己享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履行上缴余粮的义务。拿到凭证之后,他又将屯地租给佃农。佃农对过去的情况一无所知,只认为土地归属张三。数年间,他们向张三交租,没有任何意外发生。
如今,薛良言突然出现,并索要屯地,理由即这是自家祖军获拨的军屯分地。他一纸诉状将张三告上官府(也可能是张三对薛良言提出指控),要求取回自己的合法遗产。案件最终交由祁彪佳审理。
屯道一件灭屯异变事 杖罪 陈云标
审得屯田地瘠粮重,故屯种之军有抛荒以逃者。如军余出顶,屯一分即认屯军一名,每恐以输粮殆子孙之累。故屯不易顶,亦有不肯顶者。薛良言之祖军薛孔安原有屯田三十亩。自嘉靖倭变之后,以田久荒无利,遂付郑均玉耕种,而孔安逃回原籍长泰县。均玉人故,回复抛荒,屯乃属之张三矣。其时开垦已费五六十金,兼之原搭陈敬荣一分,共四十三亩五厘。今佃户黄世杰等皆只知佃张三者,不知三已(以)前事也。良言原系应捕之丁,已经长泰县查明,则是良言应早到卫,顶其原屯入籍,乃数十年来何在?
今以有尺土之利方始出争耶?此良言之当罪也。百户陈云标原系管屯,薛孔安一军久缺,应蚤清勾,何待今日?且近无勾军之文,而以尺土饵之来争,此云标之当罪也。本道万历四十七年之帖,系张三之帖也,黄世杰历来承佃输租系张三之佃也。仍付张三、震夏管业,尚复何辞?然卑馆又有说焉,迩来各卫屯政废弛,屯军零落,故以民户而冒军田者有之矣,以一人而兼数分者有之矣。阅屯志,开诏书内一款,官舍军余名下占种系故军之田,仍与领种代纳粮草,如军见存无田者,即令退还本军为业。近又新奉明旨申饬。若良言者,非军之见存者乎?其愿顶一屯,则永籍一军于该卫矣。倘后日田瘠粮累,良言且任之。以良言之祖军所抛荒,而拨与其子孙耕种,此亦理之当然者。况震夏之父为管屯指挥。司屯者,而割己之业以还故军之子孙,不又为屯政之美善也?然张三开垦已重有所费,且请帖输粮亦已年久, 岂宜尽为良言所有。正应拨十亩,令良言管业。请本道新帖仍与张三、震夏,一体照下则例纳穙价,良言、云标杖之。29
祁彪佳调查发现,原来的屯军(亦即薛良言的先祖)逃逸后,官府曾下令征召替役者。若薛良言履行义务,当时就到军屯报到的话,他自然而然会继承屯地,也就不会出现现在的局面。然而多年以来薛家蓄意违抗勾军命令。祁彪佳怀疑薛良言与当地军官沆瀣一气,因为该军官一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追查薛良言的行踪。薛良言之前东躲西藏,“今以有尺土之利方始出争耶”?
祁彪佳推测,张三对屯地的投资,使地价上涨,而薛良言希望趁机捞一笔油水。他的解决方法,恰似将军户应对服役的策略搬到司法领域:将薛良言对土地的特别诉求量化、货币化。祁彪佳允许张三保有土地,但命令他赔偿薛良言一笔钱。尽管这看起来对张三有失公允,但祁彪佳认为,要使整个体制得到应有的尊重,就不得不如此。
判牍中好几起事件的基本叙事模式皆类似于薛良言与张三之争:一名屯军在过去某个时刻将自己的军屯分地转让给了另一方,而如今则希望重新索还屯地。在徐仕盛的案子中,他寻衅指控两名管屯书吏,称自己过去将军屯分地转让给第三方。该人开垦屯地,而后又以一笔更高的价格将之转卖给其中的一名书吏。由于盐碱化,那块屯地已变得贫瘠,徐仕盛希望索还,重新垦殖,恢复地力。推官祁彪佳对个中原因一清二楚:徐仕盛不过是眼看着地价上涨,想要从中谋财图利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