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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2

作者:加-宋怡明/译者:钟逸明 当前章节:15845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19:40

国家创制档案,档案作为一种工具,主要是为了帮助统治者了解百姓的状况。如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揭示的,现代国家致力于制作显示其人口和疆域的详细“地图”,这类地图不但描绘出国家政权的干涉行动,还使这些行动成为可能。33但是,制作这类地图的努力并非始于现代。古代的国家政权也制作地图,使百姓的状况一目了然。如果我们因为前现代的国家政权缺乏先进技术,无法像现代国家一般精确作图,就对它们的努力不屑一顾,那就是想当然了。诚然,前现代国家的技术能力与现代国家的不同,但它们的野心也有所不同。和现代国家一样,前现代国家也会评估提高调查精确度的回报及其行政负担,仔细权衡利弊。

清初官员大多满足于利用明代留下来的簿册材料,因为其他选项的成本似乎太高了。这一决定,为档案与现实之间形成制度性落差创造了条件。明代卫所的军户资料被收录在独立的军籍黄册中,而这类黄册已不复存在。留存下来的民籍黄册没有军户的资料。到了康熙年间(17世纪晚期),清代福建的县令采取折中的方案以对付上述落差。在结构上,这些折中方案并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在明代,一些人家因规模太小或经济状况太差而无须直接纳税,他们附入在籍家庭,成为“附籍”家庭。这项政策的预期是,在籍家庭和附属家庭会自行公平合理地安排诸项事宜。清朝官员尝试对昔日军户实施类似政策,将他们附入业已存在于明代民籍黄册中的家庭,期望相关人员协商,公平合理地安排一切。

借用斯科特的术语:清初国家并没有“看见”军户,而是对他们视而不见。铜山和福全民众创立的社会组织,以关帝庙和全氏宗祠为实体,正是他们对这种处境的回应。国家政权对他们视若无睹,于是他们想方设法让国家政权看见自己。在国家政权眼中,这些组织中的家庭面目模糊。是他们,使自己一目了然。34

在第一章中,我证明了那些应付兵役的技术手段与应对商业风险的技术手段如出一辙。如果据此认为一者在另一者之先,认为华南居民通过与国家政权打交道学会了如何应对市场风险,就未免推论过头了。但是,我们有理由设想两个领域是相互建构或相互强化的,设想其中的策略来自一个用以处理问题的共同的文化宝库,并设想当策略在应对一种处境中有效时,会鼓励众人将之应用于另一种处境。清初百姓还创立了各种组织应对新的赋税制度;其背后的原因也大致相同。大众运用自己熟悉的非正式制度类型,就他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展开协商。

关帝庙之所以能够成为清初铜山居民缴纳赋税的组织结构,或者换句话说,各种社会行动者建构他们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场所,完全是因为地方官员意识到非正式地方组织可以有效地维持地方秩序。他们对地方组织操纵赋税制度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们手头上的史料没有谈到这个话题,但是这种默许肯定伴随着一些不成文的协议。譬如,操纵行为不得太过分;社会行动者可以灵活地调整自己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但灵活不意味着放纵;同意某些规则必须被遵守,等等。同理,决定把关帝认作祖先,以此应对纳税义务的铜山居民并非生活在一个真空环境里,也不仅仅是钻着制度的空子。他们肯定有一定信心,和他们打交道的衙门书吏将会容许这种对赋税制度的操纵。

调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明代晚期日常政治的关键部分。个人和群体认真思考着国家提出的要求以及满足这些要求的最佳方式。这意味着实现关系结构的最优化,并想出解释这种结构的最合适的语言。他们仔细斟酌着自己将如何同国家政权打交道,如何描述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单个家庭以及由家庭组成的群体利用国家的语言以及一套熟悉的组织性常用语,既是为了和国家政权打交道,又是作为和地方社会其他群体打交道的一种政治资源。当事人并非想宣称自己独立于国家政权,而是希望含蓄地承认国家权威,同时强调自己用以满足国家要求的手段的合法性——尽管严格来说,这些手段未必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部分地采用国家规定的表达形式,不仅决定了他们申诉不满的形式,还形塑了一般的社会组织。它不仅在当事人与国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中发挥作用,还能够在他们与邻居打交道时派上用场。它是当事人参与日常政治的关键组成部分。

注释

1平海周德兴游神会期间,也有人提出了类似的观点。阴阳大师是游神会的随行神明,被认为能够左右世人命运的鬼魂。即使到了今天,每当阴阳大师经过时,老妇都会遮挡她们的孙子,使他们免受侵害。

2顾诚:《卫所制度在清代的变革》。

3其中有些例外:利用世代当兵的士兵解决沿着大运河运输税粮的问题似乎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因此,清政权保留了承担这项任务的卫所。于志嘉:《卫所、军户与军役》;赵世瑜:《“不清不明”与“无明不清”》。

4其中一部族谱是《吴江郑氏族谱》。卢正恒替我找到并抄录这部台湾族谱,对此我十分感激。

5“建制沿革修理志”(康熙三年),《南屿陈氏族谱》,9页a。

6相传梅花林家捕鱼的族人在康熙四年(1665)前往附近的马祖岛躲避风雨。这不禁让人怀疑这是他们移居外海、逃避迁海的尝试。“梅花‘调羹境’——林位宫”,《梅江林氏族谱》,80页。

7“光绪三年岁次丁丑春新撰全中谱序”,《福全全氏宗谱》。

8“重修祖坟记”,《南屿陈氏族谱》,11页a。

9例如:《龙溪县志》卷五,4页a;《邵武县志》卷十,3页a。

10“祖屯”,《安溪胡氏族谱》,1418—1419页。

11“田氏始祖”,《萧山田氏宗谱》,1页a—5页a。

12“田氏始祖”,《萧山田氏宗谱》,1页a—5页a。即使没有经历改朝换代,某些家族还是改变了族产的用途。如我们在第一章所见,湖头感化里的名门望族李家(即李光地的家族)的大多数家庭都是民户。明代初年,李家的其中一个支系因犯罪而被没入军籍。后来这个支系划出了一部分族产;部分族产的收入将归遥远西南地区的正军所得。到了万历后期,这个支系其他族人开始发达起来。李懋桧(天启元年逝世)看到身为“军户”的李家宗亲,心生怜悯,便通过关系将他们调到附近的泉州。既然李家的那个支系不再需要如此庞大的地产,李懋桧就改变了地产的用途。李家正军将继续获得地产百分之十五的收入。其余的地产用作祭祀祖先;后来李家将地产收入充作修建宗祠的经费。“太常公”,《清溪李氏家谱》卷三,42页a—45页a。

13Szonyi, Practicing Kinship, ch. 3.

14“饶平县正堂周为城居例免力役”(雍正八年),大城所城隍庙碑刻。

15这部分主要参考杨培娜:《滨海生计与王朝秩序》,234页及其后。

16“铜山所志旧序”,《铜山志》重印版(乾隆十六年),309页。

17刘永华、郑榕:《清初中国东南地区的粮户归宗改革》,81—87页。

18郑振满:《明清家族组织》,242—257页。

19“合户始末”,《漳州府志》(光绪三年)卷十四,20页a。

20实行改革的县份的县志里,相关的记载非常简略(有时甚至十分隐晦),导致我们很难理清事件的先后顺序。后人认为由陈汝咸实行的某些改革措施实际上可能是他的前任实施的。

21“合户始末”,《漳州府志》(光绪三年)卷十四,19页及其后。

22《漳浦县志》(光绪十一年),214页。

23《晋江县志》卷二十一,1页b。

24“族谱引”,《永春汤氏族谱》。

25“丁粮沿革杂记”,《南屿陈氏族谱》,13页b。

26随着18世纪初卫城被撤销,这一切也将发生改变。

27“公立关永茂碑记”(康熙五十二年),东山关帝庙碑刻。

28“丁粮沿革杂记”,《南屿陈氏族谱》,13页b—14页a。

29“公立关永茂碑记”(康熙五十二年),东山关帝庙碑刻。

30根据郑振满对家族组织的分类,这属于合同式宗族;这个时期合同式宗族在福建各地越来越普遍。《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103页及其后。

31“康熙五十三年七月日约字底重新”(康熙五十三年),《福全全氏宗谱》。

32“花户册”,陈盛韶:《问俗录》,93页。诏安的前军户家族在关世贤名下入籍,为铜山居民带来启发。

33Scott, Seeing like a State, 2.

34中国历史上的每个新王朝都必须保障旧时代精英的利益、争取其支持,否则根本生存不下去。历代王朝都维持作为招聘机制的科举制度,最明显地体现了这个原则(张乐翔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观点:如果延伸这个原则,就会发现,在捐官制度下,家庭在获得官职之前多年就向国家捐纳钱物;这笔“沉没成本”进一步将精英与国家政权捆绑在一起。Zhang, “Power for a price” ,269-270.)然而,随着我们理解的“精英阶层”的扩大,我们在界定“精英阶层的利益”的时候也应该采取更宽泛的定义。新建立的王朝继续保留(以争取精英阶层的支持)的特权就包括税务特权。实行税务特权的最著名的案例是康熙初年(17世纪60年代)的江南“奏销案”。漳浦赋税改革的这则故事,反映了清政权同样在远离政治中心的地区实行这个方针。就连一般的民户都对赋税改革提出抗议,认为改革损害地方利益。清政权之所以在赋税制度上采取萧规曹随的方针,部分原因在于新建立的国家政权无法得罪从中受益的精英阶层。

结 论

在本书中,我们遇到的家族面临着独特的挑战,因为他们被编为了军户。但是,他们不得不和国家体制打交道这一事实并没有使他们与众不同,甚至没有让他们变得异乎寻常。和过去数百年间生活在今日中国版图之内的大多数人一样,这些家族须做出的关键政治抉择不在于是否要与国家互动,而在于如何与之良性互动。对大部分人而言,所谓“政治”,往往主要是些日常性的、一般性的问题:在与国家的正式代理人及其非正式委托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如何应付、交涉乃至操纵,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如何在其他互动中将自己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一种资源加以利用。除了发生一些极端的情况,百姓与国家政权的互动并不意味着逃避、变革或公开反抗国家,而是尽力与国家周旋,尽可能满足其代理人的要求。本书提到的族谱、合同和碑铭是明代百姓日常政治的存档,记录着他们在自己所身处的政治体制、文化体制下争取利益的努力;而这些利益,恰恰是由政治体制、文化体制所定义的。将这种复杂巧妙的“被统治的艺术”仅仅诠释为在“顺从”或“反抗”之间发生的变奏,不但无用,而且会使我们对中国历史的理解变得贫乏而肤浅。

本书各章节介绍了明朝百姓为国家提供徭役之时所运用的部分策略类型。之所以说是“部分”,乃是因为本书只讨论了一种户籍人口——军户——采取的策略(尽管其占全国人口的比例相当高)。此外,在本书中,并非各种类别的军户均受到平等的对待和讨论。世袭军官享有普通士兵所没有的令人羡慕的特权,他们更有可能尽忠职守。因此,我们运用的史料大多来自世官军户,其比例超出世官在军队中所占的比例。一般而言,相比于卫所驻军,军屯士兵承担的徭役较轻,逃逸的人数较少,因此大量屯军军户的族谱得以留存,且易于获得。本书总结的策略类型也难言完备,主要侧重于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的策略:首先,它们被使用者记录了下来;其次,关于它们的记录能够掩人耳目,以奉公守法的面貌呈现(也许第三章探讨的走私活动属于例外。尽管我们也看到,某些军官明明参与了走私,却坚称自己在正当地执行任务)。

尽管只是部分策略类型,但依然告诉了我们不少信息。之前的各章节阐释了四大策略类型:“优化处境”策略(strategies of optimization)、“近水楼台”策略(strategies of proximity)、“制度套利”策略(strategies of regulatory arbitrage)、“诉诸先例”策略(strategies of precedent)。第一、二章探讨了明代军户在管理兵役之责时采取的“优化处境”策略。这些策略大多运用于明初家庭(及由之发展而成的宗族)内部,是军户和宗族自我组织以应付国家义务的手段。虽然他们在规制中的定位十分明确——须出一丁补伍——但现实情况则复杂得多。有些家庭子嗣众多,有些家庭则香火断绝;家庭壮大为宗族,拥有数个支派,各支派成员的服役意愿和能力不尽相同。家庭策略则致力于优化规制定位和实际处境之间的差异。

从家庭的角度看,旨在维持军队数量的国家政策可能变化无常、难以预料。正在帝国另一端当兵的远亲之死,或地方书吏在整理户籍簿册时的粗心大意,都可能导致军户被突然勾军。因此,在明王朝刚建立的数十年里(14世纪末至15世纪初),军户想方设法在此种处境下应付他们的兵役之责,确保自家以最小的代价完成任务,提高补伍的可预见性,降低种种不确定的风险。为达目的,他们采取了三种基本手段:“轮替”“集中”和“补偿”。他们建立起一些机制,或是让家族内部的各支派系统地轮流补伍,或是将参伍的责任集中到某个人或某支派身上。此外还有“代役”,即安排第三方代替自家履行军户义务,这是集中策略的自然延伸。代役几乎总是涉及财物上的补偿。补偿策略则通常构成其他策略的一部分。后来明代朝廷的所作所为,为我的解读——上述策略旨在优化制度规则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国家开始努力针对更多的社会可能性制定具体的条例,从而巨细靡遗地规定应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差异。

在卫所安家的士兵及军眷要面对不同的挑战。在本书的第三至第六章中,我们看到明中叶(15到16世纪)的军户如何发展出外向型策略,超越了家族本身的内部管理。他们利用多个官方体制之间的重叠和出入为自己谋取好处。一些卫所军官和士兵甚至利用自己在军事体制中的特殊地位参与非法贸易,浑水摸鱼。我们可以将如此行径称为“近水楼台”策略,因为它们利用了与国家机器的某些部分的密切关系,“近水楼台先得月”,从中获得相对于其他人的竞争优势。被调入军屯的屯军擅长运用套利策略,借由军田与民田的差异渔利。这些策略所牵涉的并不只是找出并钻营制度之漏洞。策略实践者意识到,多重规管制度形塑着自己的日常生活,他们顺水推舟,设法在对自己最有利的体制中谋得一席之地。此类策略是依靠多重规管制度的差异性趋利避害,因此可被称为“制度套利”。

本书的最后一章展示了入清之后军户如何试图维护自己在明朝体制中所享有的特权,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为旧体制招魂。它们都是基于“诉诸先例”而制订的策略。

由此可见,我在这里讲述的历史并不是层叠累积的历史,而是由不同阶段组成的历史,揭示出百姓与不断变化着的体制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四个周期。在每个周期内,老百姓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运用他们的文化资源,以求更好地处理个人、家庭及集体与制度之间的交流互动。明代制度的编年史透露出制度演变如何为不同群体带来不同的挑战,以及他们又如何对这些挑战做出策略性的回应。

“制度套利”是我从经济学中借来的术语,它可以总括各个周期出现的不同策略。这是因为,前述四种策略其实都衍生自这样一个中心思想:利用规管体制之间的差异性或规管定位与现实处境之间的差异性,从中套利。该术语突显出家庭策略如何抓住时机、减少代价;如何利用重叠的司法辖区和各种先例降低不确定性、提高可预测性并赢取经济利益;如何将一种义务转化成另一种义务;如何将顺从国家规定作为资源运用于另一情景之中,并通过设立非正式机构以处理自己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百姓想出并实行的具体套利行为并非一成不变,它们必须适应制度的变化,但套利的动力始终存在。

对套利策略的关注,挑战了依然颇具影响力的现有范式;这些范式要么纯粹地关于正式机构(如皇权体制),要么纯粹地关于文化先见(如家庭主义或儒家思想),认为它们是中国社会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动力。本研究进路将会影响以下领域:明史、中国的国家史以及前现代帝国史。它还可能为一般的日常政治研究提供某种启发。

非正式机构与明代国家

明朝统治者设立各种攫取性制度的初衷在于以最低的间接成本满足小政府的需要。为实现此目标,朝廷委托半正式和非正式的代理人收取赋税并在地方上履行其他职能,事实上是将体制运作的大部分成本转嫁到家庭和社群身上。黄宗智针对清朝提出的“集权的简约治理”概念,同样适用于明朝。1实行“集权的简约治理”,要求国家及其代理人接受家庭和社群为满足国家要求而建立的非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程序。

军户必须世代服役,意味着他们的各种非正式安排无可避免地要与父系亲属关系相结合。其他义务(包括担任里长和甲首)的空间分布,则意味着农村(特别是寺庙)的非正式机构要经常充当百姓与国家代理人的调解者。朝廷给予这些非正式管理机构事实上的认可,推动了它们的散播——明代的宗族、寺庙和市场的发展某种程度上都要归功于国家制度。当然,这并不是说亲属团体或庙会节庆是明代的发明;早在明代之前,父系亲缘关系和寺庙附属网络便已然作为原则强有力地建构着、引领着中国社会。但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对这些原则的特定制度性表达的散播,其驱动力乃是来自特定时期的日常政治的迫切要求。

明代晚期的非正式机构很好地说明了以下事实:社会史和文化史能够揭示出,一些现象,看似植根于永恒的文化元素之中,实则更应被视为特定的历史产物。表面上看来,内部组织高度复杂的宗族以及同时强调凝聚力和彰显差异性的庙会,似乎是中国文化的典型表现。但正如你在前文所见,我们有时可以相当精确地追溯这些现象的具体表现的起源。其实,它们不只是历史性产物,还可以更狭义地说,是制度性产物;换言之,它们是在个人、群体与国家之间的互动中产生的。

后世的观察者发现中国宗族与现代公司之间的相似之处,这绝非巧合。就其最简单的定义而言,公司是一群由法律授权、可作为单一实体行事之人。2军户完全符合这个定义:其成员为国家提供劳役,既是一种共同义务,又为法律明文所确认。在本书和之前的著作中,我都认为,世袭兵役强加给明代军户的压力,促使他们进行自我组织,从而催生出公司式的宗族。3宗族组织并非一种业已存在的、静止的社会形态,恰好能够满足这些需求。它本身正是日常政治策略的产物。日常政治的限制和机会催生出特定的组织模式。这些组织模式可能在日后被描绘为符合正统的意识形态,但是仅仅靠正统性,并不能解释它们的出现或散播。亲属结构不只是文化馈赠或历史进程的被动产物。如詹姆斯·斯科特所言,它们是政治选择。4在明代中国,被统治的艺术包括通过非正式机构与国家及其代理人进行斡旋和协商。

明王朝对非正式组织的依赖是相辅相成的。为了获得所需资源,国家不得不容许地方上的一些安排。明王朝的覆灭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此种事态。但是,进入19世纪以后,内部压力和外部刺激的结合带来新的紧张局势,将中国推入建构现代国家的进程之中。当这一切发生时,那些同样曾推动政治运作的非正式机构开始被视为中国前现代问题的一部分。各政治派别的改革者此刻一致认为,中国要成为一个现代国家,就必须废除这些机构。此乃中国在20世纪遭遇诸多创伤的缘由。

易读性与国家语汇

本书探讨的家庭策略中的一个共同特征是,我们能够读到它们,因为它们被记录了下来。但记录策略的白纸黑字,不仅仅是策略的(方便我们使用的)副产品;它实际上也是策略本身的一部分。这是因为,许多家庭策略的核心在于影响自己在国家及其代理人眼中的地位。和现代国家不同,明代国家并没有期望能够彻底掌握社会的实际情况。它并不寻求清楚透视整个社会。明代国家对社会的认知,来自其制作、保存和使用相关记录的方法。它不仅是一个受规则约束的国家,同时还是一个受文书约束的国家。明代国家的顺利运作,仰赖于文书的编制、流转、收藏和参考。这些文书是用一种独特的、专门的语汇书写的。当公职人员(在任何体制下,不只是中国)填写记录人口资料的簿册时,他们一定要使用某种共同的语汇,才能确保自己曾接受的训练没有白费。如果他们以不同用语描述各个家庭——类似于博尔赫斯笔下和世界同等大小的著名地图——那么,对他们的上司而言,人口情况将如天书一般难以理解。5一种共享的语言,即一个行政简化和规范化的程式,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歧义,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国家文书必须使用国家语言。

国家文书对某人的记录,将会影响国家政权对他的统治方式,因此明代臣民学会了如何利用国家语言以及它所服务的原则和实践,为自己谋利。他们试图影响自己在国家档案中的记录。文书的制作、流转及贮藏方式,极大影响着明代百姓的生活。在某种意义上,本书也是在研究明代官僚作风的社会影响。

有时家庭甚至会主动介入国家档案的编制,致力于让国家收录有关自身的信息。实现该目标的手段之一是打官司。黄宗智的研究业已表明,打官司可以是一个复杂的策略性举措,不只是为了获得有利的判决,也是为了在非正式调解中占有优势。而如我们所见,在明代(很可能明以后亦如此),通过“立案”,打官司还可能是一种进入国家档案的策略,以期在未来有所图谋。“立案”类似于树立某种先例,但不是狭义的、对其他案件有约束力的司法判决,而是指在某种意义上,一些事情——行为或状况——已得到县令的承认和授权,被合法化了。6

阿夫纳·格雷夫(Avner Greif)认为,使用国家语汇能够降低办理事物的成本,因为各方能互相理解。7但这不是唯一原因。利用国家语言表现乃至证明自己遵守国家的规定,也可能给自己往后与其他人——不只是国家行为者,还包括其他非国家行为者——打交道提供不少方便。使用国家语言,使事物办理更有可能看起来受到官方认可。因此,国家提供的先例便成了将来对其他行动者发起诉讼的资源。这部分地解释了为何一些家族会将法律判决刻在立于宗祠的石碑之上,或将官方文书抄入族谱。使用国家语言,便是在借助国家的合法性和权威,并将之转化为一种政治资源,以求实现自身的目的。如此看来,国家既可以是一种专制权力的工具,也可以是一种创造权力的工具。明代国家既是一个攫取机构,也是一个授权机构。

这类资源的价值至少部分地取决于能在多大程度上被充作他用(即在先例制作者的实际意图之外的运用)。为了优化自身在规制中的身份,有效的策略披着顺从的外衣,却干着与之不尽相符的事情。家庭遵循规制的形式,乃是为了控制其实质。遵循先例的官僚统治原则,总是为各方对先例的不同解读所破坏。站在推官的角度,先例越精确、越不模糊便越好。但站在社会行动者的角度,先例则是越含糊方才越好(至少大体如此——在有的情况下,某些行动者可能反而更倾向于精确的先例)。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明代社会中先例的功能和效力与其模糊性直接相关。对社会行动者而言,日常政治即部分涉及揣度先例潜在的模棱两可在多大程度上能为己所用。

百姓有能力将与国家之间的互动作为一种资源运用于其他类型的政治之中,这说明到了明代,国家形态与国家语言的作用并不止于统治臣民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它们已深深植根于地方文化中。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文化相似性为套利策略提供了便利。明代国家看待事物的方式,意在简化社会现实,使之得以治理,实则无可避免地导致以下情况出现的可能性:社会方方面面的本来模样与其在国家眼中的面貌有所不同,以及个人的现实处境与其在规制中的定位存在差异。无法透视一切的国家会看不到某些事物,或更确切地说,会看错了某些事物。这就为制度套利创造了空间。易言之,百姓可以在不公开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在体制之内通过体制谋取利益。若如杜赞奇所言,国家和社会的交界好比一个半透明穹顶,那么社会行动者就可以将之扭曲为对自己有利的状态,乃至蓄意操纵其半透明和透明的程度。8社会行动者只要熟悉国家的办事风格,就可享有许多政治资源。9

詹姆斯·斯科特已经证明,现代国家明显地以现代视角观看事物。但是,国家视角并非为现代社会所独有。前现代国家也有它们自己观看事物的方式,有它们自己的一套使行政、核算和管控得以可行的方法。国家的观看,促使被观看的百姓做出回应。在明代中国,社会行动者不仅被国家看到,而且还力求以特定的方式出现在国家的视线中。这就要求他们有能力像国家一样说话。在明代中国,被统治的艺术意味着能够地道、熟练地掌握国家的语言。

明代的商品化与合同

我们在本书遇到的许多策略所涉及的文书,显然属于合同。这透露出关于运用这些策略的社会的重要信息。借用孔迈隆(Myron Cohen)的区分,自宋代(甚至更早)以降,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既实现了商业化(即经济以专门化生产和市场交易为主要特征),又实现了商品化(即市场在经济文化占据中心地位)。买卖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事物可以买卖的观念也深入人心。到了明代,上述进程加速发展。明代福建军户不只买卖物质商品,还将土地使用、政治义务乃至社会关系皆视为可交易之物。10

世界上的许多地方,产权、义务和社会关系的商业化与商品化彻底颠覆了既有的社会秩序。也有少数例外,譬如明代的中国。一个明显的原因是,商业化与商品化的过程并没有和殖民主义同时发生,也不是殖民主义导致的结果。11但是,商业化和商品化先后顺序的不同,也许是另一影响。在中国东南地区,商品化不仅仅是对商业化的反应;社会关系的转变也不仅仅是市场渗透经济的直接后果。明代的商品化并不只是随商业化而来;在一些方面,它们是同步发生的,在另一些方面,商品化甚至可能出现在商业化之前并刺激了商业化。早在外国白银大量流入中国,推动晚明商业化的数百年之前,14世纪末的福建百姓就已经在把劳动义务转化为财务责任了。这是被元灭南宋所打断的商业化进程的重新启动还是说商业化过程的中断并不像之前的历史学家认为的那么严重?明代臣民学习被统治的艺术,是不是从学习市场运作开始,遵循某个特定的顺序?无论这些问题的答案是什么,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军户的日常政治策略既植根于他们的市场经验,又形塑了他们日后的市场活动。

契约盛行是商品化的重要证据。我们现在知道,契约在明代晚期十分常见,而世人也经常将围绕土地产权和婚姻、具有契约性质的协议作为官司中的证物。12这类协议旨在将某种关系正式确立下来——这种关系的其中一方往往许下某些诺言,换取一笔报酬。时至今日,这些协议是否符合契约的现代定义,以及这些协议是否能够获得有效执行,依然存在不少争议。13明代的族谱和判牍显示,县令确实执行了军户在内部协议中列出的条文。他们会根据书面协议决定某户人家服兵役的男丁。当这些契约直接涉及国家利益的时候,明代国家显然愿意予以执行。

但是,县令之所以决定在这些情况下出手干涉,既不是因为他们在原则上保障契约的有效性,也不是因为他们认为必须坚决捍卫某些权利,而是因为“集权的简约治理”的现实迫使他们这么做。县令之所以干涉,是因为如果不这么做的话,就会导致军队无法补充兵力;由此产生的许多文书,最终将会把责任指向自己。这些协议之所以能够得到执行,恰恰是因为它们涉及履行对国家的义务。围绕屯田的官司提供了许多证据,强有力地支持这个观点。没有证据表明,耕作屯田的人在被勒令缴纳“余粮”之前意识到自己能够争取屯田的产权;只有在他们发现自己必须承担税负之后才诞生了这些权利。

中国契约的性质存在许多争议,一个关键问题是契约的可执行性与财产权的安全稳定之间的关系。有人主张,安全稳定的财产权和契约是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但也有例子表明,即使一个国家无法保障人民的财产权,依然有可能取得迅速的经济增长;这一点使许多人大跌眼镜。14很显然,契约本身也不是推动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研究中国契约的历史没有任何意义。我们不能受到经济现代化叙事方式的蒙蔽,以致无法看到历史上的其他可能。契约在前现代中国经济和政治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和西方大不相同。其角色之一便是对日常政治的促进。在明代中国,被统治的艺术包括有效地利用契约以便从个人与国家的互动中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能力。

明代的国家与社会

我在本书中聚焦于某个特定的微生态环境,即东南沿海地区,研究日常政治策略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社会关系。就其性质而言,该地区的某些特点和当地地理有关;另一些则和历史相关。靠近海洋,决定了可供军户采用的策略——对于内陆地区的军户而言,从事海盗活动显然并不可行。海洋以及在海上乘风破浪的人同样决定了他们所扮演的军事角色。除了16世纪倭寇为患、大动干戈之外,特别是在官方解除海禁、允许贸易之后,沿海卫所的驻军无须经常抵御袭击,或者像戍守北方边疆的同袍一样面对严重的军事威胁。沿海卫所驻军的主要责任是在某个季节定期出海巡逻;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类似于大运河卫所驻军的任务——护送运载税粮到京师的船只。在其他边疆地区,卫所有时是唯一的政府机构;在沿海边疆和内陆地区,卫所和州县系统同时并存,使百姓能够制订各种制度套利的策略。最后,可供世人采用的策略,也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特有的文化传统。东南沿海非常隆重的民间信仰仪式,有助于解释寺庙为何会成为参与日常政治如此重要的场所。

明初官府在某地区募兵和分配驻地的具体做法——大多数正军先是被调到距离原籍较近的卫所,然后被改调到沿海地区的卫所——影响了正军和他们的族人之间的关系。和其他地方相比,他们维持这种关系的时间更久一些。

不仅如此,即使在微生态环境内,也存在着某些差异。适用于山地军屯的策略不同于沿海卫所采用的策略。部分屯军被动员镇压邓茂七起义,有些则没有——这主要视军屯依附的卫所位置而定——此后两者之间的差异将会对当地社会和政治造成巨大影响。

考虑到各地的特殊性,本书讨论的策略和社会关系是否更广泛地存在于明代社会,这个问题对我们提出了基本的方法论上的挑战。因为我之前主张百姓采取的策略必然取决于当地生态环境——所谓“生态环境”,不只是独特的自然环境,还包括当地社会结构和文化。但是,为了表明这些策略不仅出现在中国东南一隅,我无法回避上述问题。

于志嘉的研究——她的研究比我广博——表明集中、轮替以及补偿的基本策略在明帝国各地被广泛运用,尽管不同地区实施的策略各具地方特色。15在明代所有的边疆地区,而不只是海上边疆,军户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从事走私和劫掠活动,当然,官府在发现其非法行径时不会把他们称为“倭寇”。16

这并不意味着各地军户采取的策略不存在显著差异。来自东南沿海地区的史料几乎毫无例外地将兵役视为避之唯恐不及的苦差;在明代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用兵役换取军饷——尽管军方不时拖欠军饷——有一定吸引力。在这些地区,应对兵役的策略肯定大不相同。徐斌的研究表明,明清湖北的许多大地主都出身军户;他们利用徭役豁免权从没那么幸运的其他人手中攫取土地。17和东南沿海地区不同,腹里某些地区的徭役异常沉重,这些地区的军户很可能会用徭役豁免权捞取更多利益。

不同的地方微生态环境,给世人提供了实现战略性目标的不同的工具。这是当地社会演变的产物。闽南地区丰富的寺庙传统为清初的铜山居民提供了使其地位正规化的机制,但如谢湜的研究表明,湖南南岭人似乎没有考虑采取这个策略。他们缺乏公共寺庙的语言;尽管他们建立起社会网络以应对清政权,却无法借助这种语言使他们的社会网络受到清代国家的承认,因此不得不从其他地方寻找建立公共认同的基础。和福全人不同,他们似乎也没有编纂一部共同的族谱。但是,今天他们的后代将从前南岭所地方志称为“共同的族谱”时,肯定在暗示当地社群由宗族联盟构成。18

本书无法解释空间上最突出的差异。如果世代当兵的制度的性质意味着世人在履行各种义务时总是要借助父系亲属体制,同时亲属体制不是核心文化的一部分,而是一种政治选择,我们该如何解释组织严密的庞大家族发展的不同轨迹?既然军户散布在全国各地,为什么这些家族只出现在明代的某些地区,而不是其他地区?

以上讨论的主要策略之所以得到普遍应用,部分原因在于它们十分有效。大量功成名就的明代精英出身于这些军户最能够体现它们采取的这些策略的有效性。除了叶向高和林希元——我们在本书读到的两个人物——出身于军户的名人包括嘉靖皇帝内阁首辅大臣夏言(1482—1548)、著名画家兼书法家文徵明(1470—1559)、伟大的旅行作家黄省曾(1490—1540)以及其他许多人。他们当中没有任何人因为立下军功(无论是自己或是祖先)而获得自己的社会地位。即使在明清鼎革之后,他们的家族依然运用造就这些成功人士的策略;同样,即使在明代灭亡之后,这些家族也能够持续获得成功。研究清史的学者注意到,即使到了19世纪,许多地方的社会分级依然反映出明初变化的遗产,而且军户的子孙经常跻身有钱有势的地方精英之列。留在明代体制内显然有助于为家族长期繁荣发达以及保持较高的社会地位奠定基础。19

除了军户之外的社会其他阶层又面对怎样一种情况?军户为了应对替补军役的义务以及这项义务导致的各种后果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也普遍出现在整个社会里。安徽徽州的民籍家族同样运用轮替、集中和补偿等基本策略应对他们所承担的徭役。刘志伟的研究表明,广东珠江三角洲的民籍家庭运用了与我所说的“制度套利”类似的日常政治策略——里甲制度是明代朝廷用来管理地方社会的核心工具,而明代家庭注册成为里甲制度的一部分,与该制度互动,从而取得各种法律上的利益。20就连某些十分具体的举措——譬如将多个宗族注册为一个“户”,是民户和军户都采取的策略。清末安溪(即湖头所在地方)两个最显赫的家族实际上由毫无关系的群体构成;面对改变中的户籍政策,这些群体在清初伪造族谱,谎称他们同属一个宗族。同样地,在潮州,不同姓氏的群体改名换姓,以便注册为一个“户”。21

这些相似点不应该令人意外。无论是军户还是民户,都受命为朝廷提供徭役和物资,而这些义务都由朝廷代理人及其非正式和半正式的代表处理。军户和民户在处理自己与朝廷之间的关系时,都运用着类似的文化和组织策略。

和民户比起来,明代朝廷还通过一系列独特簿册进一步监督军户。换句话说,这意味着朝廷了解民户动向的机制不如军户那么发达。这无疑影响了可供这两个群体使用的制度套利手段。有限的朝廷能力,加上朝廷允许非正式组织存在,才使百姓有可能制度套利;总而言之,明代晚期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朝廷承认非正式程序,意味着朝廷官员可能受命调解纠纷或执行各种非官方行动者之间的协议。因此,军户和民户一样认为自己最终能够请国家行动者执行协议,无论这些协议是否获得朝廷正式承认。同时,这还鼓励众人使用各种适当的“朝廷的语言”,因为这么做将会使协议更有可能获得执行。

明代朝廷或许不像现代国家一样深入百姓的生活,但是它渗入百姓日常生活的程度仍然足以制造出许多可供利用的机会。和朝廷互动,有可能带来好处,而不仅仅增加负担;不只是激起人民反抗,同时提供了操纵局势的机会。和朝廷保持近距离接触,同样可能是一把双刃剑。某人的行动自由,并非和他与朝廷代理人和组织之间的距离成正比。但具体到明代,接近朝廷以便掌握被统治的艺术,不失为明智之举。

关于明史

本书揭露出普遍的明史叙事模式复杂的一面;根据这种叙事模式,市场取代了专制政权的地位,以致到了17世纪初,明代开国皇帝的愿景“逐渐淡出了世人的视线,成了尘封在史书中的遥远记忆”。22根据这种叙事模式的主流版本,随着统治者的铁腕有所放松,社会变得更加自由——流动的,而不是固定的;灵活创新的,而不是死气沉沉的。我在本书主张,研究明史应该采取类似考古学的方法,仔细挖掘明史每个时期的沉淀。有明一代,甚至在进入清代以后,朝廷制度和朝廷代理人一直决定着百姓平时采取的政治策略。朱元璋或许一直都没能实现他的愿景。但是,该愿景却持续发挥着影响——它影响了百姓与朝廷之间的互动,影响了明初朝廷制度不经意间催生出来的社会关系。明代朝廷与社会关系的历史不仅仅是减法的历史,也不是朝廷消失或退出历史舞台的故事。明代改变中的朝廷与社会关系还必须被描述成加法的故事及新反应和新关系的故事。

这些改变,并不只是百姓发展出被统治的艺术的结果。朝廷同样发生了改变。一方面,朝廷政策经常“受到旨在根据地方条件重塑里甲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制度)的毛细效应的影响”;另一方面,官员调整政策,企图遏制甚至反击他们遇到的日常政治策略。23这样来看,这些努力以及催生出这些策略的“本地化”政策表明我们以往过度强调明代国家僵化呆板的一面。明代制度确实可能无法结构性地回应改变中的世界。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所有国家政权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制度惯性;哪怕是再先进、再复杂的国家体制,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弦易辙。24

采用非正式管理以及强有力的制度,以相对低廉的成本创造出相对强大的国家能力。但是,随着朝廷能力日趋下降,整个体制变得越来越难以改变。随着地方组织回应体制创造出来的奖励机制,它们成了既反对改变又提高改变成本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一切,加上倾向小政府的构成要素和思想潮流,意味着人们高估了明代的制度惯性;无论是自上而下的力量,还是自下而上的力量,都同样强有力地决定了它的走向。

目前的主流观点是,纵观整个明代,明代人越来越积极地参与市场导向的生产活动;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经济的商业化并没有直接导致文化的商品化。与此相反,文化的商品化可能出现在经济的商业化之前并在某些方面形塑了经济的商业化过程。从明代建立伊始,事物——包括社会和政治关系——可以被买卖的概念已经开始成为日常政治文化。明末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变化使社会精英焦虑不堪;卜正民以“纵乐的困惑”作为他的一部著作的书名——他所指的正是这种现象。明末新出现的社会流动性,促使这些精英捍卫自身群体的界限,同时哀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但是,如果我们将之视为普遍存在于早期现代与现代社会的某种张力——国家和市场形式主义的运作方式与各社群的道德标准之间的张力——那是过于简单化的。明代的“祖宗之法”本身就是某种道德标准,其基础就是立法通过的、关于各社会类别与恰当的行为之间的关系的一系列假设。25社会行动者意识到这套道德标准的客观存在;一方面,他们大都不希望遵照其戒律过日子,另一方面,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他们声称自己将这套道德标准奉为圭臬,有时还回避或操纵这套标准。他们采用的策略的演变反映出明代政治远远比我们之前的理解——后市场化的精神面貌取代了市场化之前的精神面貌——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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