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aul S. Reinsch 芮恩施707,An American Diplomat in China《一个美国外交官使华记》(1922年,多伦多),第12章;又见王芸生498,《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1934年,天津),第6册。
2.“二十一条”的全文和最后签订的中日《民四条约》并有关文件,参见John V. A. MacMurray麦默里688编,Treaties and Agreements with and Concerning China,1894—1919《中外条约与协定:1894—1919》(1921年,纽约),第2册,1915·8号,页1216—1237;美国国务院,Paper Relating to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15《1915年美国外交关系档案》(1924年,华盛顿),页79—206。中文的全文参看王芸生498,《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6册,页80—400。
3.MacMurray麦默里688,《中外条约与协定》,第2册,页1235,英文本系据日本官方公布的原文。
4.王芸生498,《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6册,页398。
5.1915年2月3日中国驻日本大使陆宗舆致中国外交部的电报,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6册,页121;1915年2月16日发的另一电报见同书,页142—143。
6.1915年2月22日中日谈判记录,见同书,页145—156。
7.同上书,页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