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同上,第15条。
4.该法律于1912年3月11日颁布。部分原文,可查李剑农288,《宪法上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太平洋》2卷1号(第2版,1920年5月5日),页3。
5.参见高一涵256,对《治安警察条例》的批评,《新青年》7卷2号(1920年1月1日),页15—23,这个规定先由袁世凯在1914年3月2日公布,为教令第28号,后来由他所控制的参政院通过。
6.该法律于1914年3月3日颁布。见胡适、蒋梦麟等277,《争自由宣言》,重印于《东方杂志》27卷6号(1920年8月25日),页134。再参见高一涵《报律私议》,《甲寅》月刊(1918年)。
7.该法律于1914年4月2日颁布。见胡适、蒋梦麟等277,《争自由宣言》,页134。若要查看1901—1915年中国出版法的原文,见戈公振260,《中国报学史》(第2版,1927年、1928年,上海),6章17节,页332—371,重印于张静庐9、10编,《中国近代出版史料初编》(1953年,上海),页311—333;《中国近代出版史料二编》(1954年,上海),页397—418。
8.该法律于1914年12月4日颁布。见李剑农288,《宪法上的言论出版自由权》,页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