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芮恩施707,《一个美国外交官使华记》,第32章,页373。
19.同上,页373—374;美国国务院763,《1919年美国外交关系档案》,页694,698—696。关于“五四”事件后西方在华传教士对学生运动的谨慎的支持,参见美国传教月刊《教务杂志》(The Chinese Recorder)的一系列社论,50卷7期(1919年7月,上海),页434—437。关于西方在华报纸同情学生罢课的社论的中译文,参见龚振黄编,《青岛潮》(1919年,上海),附录4,重印于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523编,《五四爱国运动资料》(1959年,北京),页227—236。
20.莫里斯致美国代理国务卿的电报(1919年3月23日,东京),见美国国务院763,《1919年美国外交关系档案》,页689。
21.见上海通讯社编,《上海研究资料》(1936年,上海),页127—153,483;张君劢,《上海公共租界法租界之自治组织及上海市民对于自治之责任》,《东方杂志》19卷7号(1922年4月19日),页119—124;H. G. W. Woodhead伍德黑德784编,The China Year Book,1921—1922《中国年鉴:1921—1922》(1922年,伦敦),页731—734;E. C. Pearce皮尔斯,“How Shanghai is Governed”《上海是如何被治理的》,Millard’s Review《密勒氏评论报》19卷9号(1920年10月30日),页444—446。
22.(编者)690,“Merchants’ Strike in Shanghai”《上海商人的罢市》,The NorthChina Herald《北华捷报》131卷2704号(1919年6月7日),页650。
23.The NorthChina Herald《北华捷报》131卷2705号(1919年6月14日)页685。
24.芮恩施致美国代理国务卿的电报(1919年6月24日,北京),美国国务院763,《1919年美国外交关系档案》,页708。
25.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