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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魏晋的九品官人法.2

作者:日-宫崎市定/译者:王丹 当前章节:15468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19:41

关于官位的评价,除上下清浊之外还有一个标准,那就是要职与闲职。区别要职、闲职,根据看重原则还是现实,会出现不同的观点。太学博士、助教等学官因为是掌管教育的官职,有认为它是至高要职的看法;但如果政府对教育不热心,它就成了毫无用处的闲职。《晋书》卷九十一《儒林传》云:

自魏晋以来,多使微人教授,号为博士。

可见太学博士不仅是闲职,而且接近于浊官。

御史中丞、侍御史等整肃官规的职务,地位重要,却因肩负弹劾他人之职而遭到厌恶,虽然是要职,却不是清官。相反,司徒左长史在司徒之下,为实际总揽中正乡品之职,吏部郎负责下级官吏的任免,因此他们既是要职,又是清官。

地方官一般在清浊之外⑩,根据地点的重要性决定是要职还是闲职。地方官的俸禄收入比中央官吏多,但基本在中央有出人头地希望的人不愿意出任外官。《世说新语·品藻第九》注引《中兴书》记载:

王述从骠骑功曹出为宛陵令。述之为宛陵,多修为家之具,初有劳苦之声。丞相王导使人谓之曰:“名父之子,屈临小县,甚不宜尔!”述答曰:“足自当止。”时人未之达也。后屡临州郡,无所造作,世始叹服之。

通过这段逸话可以看出,名族对出任地方官感到痛苦。这是东晋初期的事情,稍后《南齐书》卷五十二这样记载丘巨源:

除武昌太守,拜竟,不乐江外行。

不过因为外官的收入多,所以也有贫穷者自请外任,被称为请“外禄”,或只称请“禄”。外任归来时常常腰缠万贯,这被称为“还资”“归赀”。有人把“还资”的一部分献给天子,此为“献奉”。

至于人事的进退,不仅有官位上下之别,还出现了清浊、要闲之分,因此既要满足本人的愿望,又要晋升其官位就非常困难。即使特意为某人升官,却升到了浊官上,如果此人之前一直都处于下层的清官,就会不领情,甚至予以拒绝。为了调和这种不满,于是产生了加官制度。即如果某人必须担任某一算不上是清官的实职时,就会在此实职上加上同品或是高一级的清官之名。常被用来加官的多是散骑常侍、散骑侍郎等员外所设之官。然而麻烦的是,清官受人欢迎是因为稀少,后逐渐滥加,不少庸俗鄙薄之人也拥有清官头衔,令从前的清官失去了作为清官受人尊崇的地位。《唐六典》卷八“左散骑常侍”条注记载:

自宋以来,用人杂,故其官渐替。梁天同虽革选比侍中,而人终不见重。

这些清官的价值滑落。与此相反,像司徒左长史、尚书令、仆射、吏部郎,这些不置员外的清要官日益受人重视,有人不惜降低官品也要得到这些官位,从而引发了升迁顺序与官品表不一致的情况。

所谓官职的清浊,其实是非常相近贵族主义的思想,具有直接转化为贵族主义的性质。实际上,历史的事实也能证明官职清浊思想与贵族主义的发展是并行的。为了记述方便,我在前面的论述中尽量不过多涉及魏晋间贵族制的发展,在此我们有必要回头考察一下魏晋的中正与九品官人法的变迁,尤其是贵族化方面。

八、九品官人法与秀才、孝廉

魏的九品官人法本为纯粹的官僚性质,在于摆脱门阀而根据个人才德将合适的人才选拔至合适的官位上。然而汉代以来社会基础雄厚的贵族主义刹那间就将该制度改变为贵族性质,或者说九品官人法从实施当初开始就以相当贵族化的方式进行运作,步履维艰。

前面提到的华表,是曹魏功臣华歆之子。他二十岁就官拜第五品的散骑黄门侍郎,时值魏黄初四年(223年),是九品官人法实施的第四年。若他确实被举为乡品一品,那么不得不说此评价过于宽容。华表活到七十二岁高寿,殁于晋咸宁元年(275年),仕魏晋两朝,历任侍中、太子少傅、光禄勋、太常卿等职,最终止于三品官,没能升上二品。据说他是个老好人,同时也可以认为他很无能。

由此可见,他被评为上品,不得不说是看在其父华歆是魏朝司徒的面子上。更何况司徒是中正的总领导,中正当然会对其阿谀奉承。可能就是以此为先例,前述的任子制度才会被引入九品官人法中。权势子弟享受特殊待遇是贵族主义的开始,这样的事例积累起来就会形成贵族制。

也可从其他方面一窥九品官人法的贵族化运作,即与汉代以来其他的选举法如秀才、孝廉、贤良、太学试经等进行比较。作为东汉的常用举荐制度,秀才孝廉制度几乎被魏朝全盘继承,不过是在人数方面略有变化。《三国志》卷二《魏书·文帝纪》“黄初二年”条记:

初令郡国口满十万者,岁察孝廉一人;其有秀异,无拘户口。

规定各郡国举荐孝廉一人,看似比东汉时代少,但其实是人口减少且郡更加细分的结果。《宋书》卷十一《志序》记载:

魏晋以来,迁徙百计,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

这里虽并没有提到秀才,但秀才大概与前代一样,每州举一人。东汉时为避光武帝讳而改称茂才,后恢复旧名,《通典》卷十三夹注曰:

汉曰秀才,后汉避光武讳,故曰茂才。魏曰秀才。

秀才孝廉及第者,同汉代一样任命为郎,不过监督郎的三署似乎已废。《唐六典》卷十五“光禄寺”条记载:

魏晋以来,无三署郎。

虽说如此,但其实并非废止三署郎,而只是废止了三署,?郎则按其官阶分别被称作议郎 (七品)、中郎和郎中(皆为八品)等名称。州郡举荐的秀才和孝廉在中央参加考试,根据成绩定等第,但此等第须与中正所下的乡品对应。由于魏代实例甚少,以下主要论述晋代之制。

秀才的成绩似乎分为三等,不妨暂且称之为甲、乙、丙。甲相当于乡品二品。前述《晋书》卷六十七《温峤传》记载:

后举秀才,灼然二品。

此乃最高级别。前述李含亦为秀才,乡品二品,所以他的秀才成绩应为甲。另有《晋书》卷五十五《潘尼传》记载:

太康中举秀才,为太常博士。

同书卷七十一《高崧传》记载:

举州秀才,除太学博士。

可以认为他们是凭借秀才成绩才赢得乡品二品。此外《晋书》卷六十九记载,刘绥从秀才除驸马都尉(六品)。

其次,乙第对应乡品三品。《晋书》卷七十一《熊远传》记载:

举秀才,除监军华轶司马。

熊远后出任丞相府从事中郎,故其乡品无疑应是三品,秀才成绩大概比温峤等人低一等,应该是乙第。又,《晋书》卷四十三的乐广和卷四十四的卢谌均为太尉掾(七品),《晋书》卷六十八的贺循与卷七十六的顾众都是县令(七品),卷五十八的周玘除议郎(七品)。

可是以上所述均为特例,一般人大多只能及第丙等。秀才丙等相当于乡品四品,自八品官起家。而丙等又分上下,同为八品官但上可除为中郎,下则除为郎中,似乎是有这样的差异。《晋书》卷七十《甘卓传》记载,甘卓为湘州刺史时,举桂阳谷俭为秀才,当时几乎没有秀才进入中央,朝廷意图取消秀才策试,谷俭特请求策试:

俭耻其州少士,乃表求试,以高第除中郎。

由此可见,丙之上者一般称为高第。不及此等的普通秀才几乎都是除官为同属八品的郎中,应属于丙之下者。也有如《晋书》卷八十八李密那样的特例,李密被荐为秀才而不应举,后以特诏授予郎中职位。

孝廉的资格比秀才稍低,秀才是由州举荐,孝廉由郡举荐。中央的考试,秀才问策,孝廉问经义。即使是庸才,书读百遍也能在经义上取得成就,而文学性的对策则要求才思敏捷。不过根据其成绩获得的乡品似乎与秀才并无区别。即从孝廉的起家官来看,同样分为甲乙丙三等,与秀才的三等完全对应。首先来看甲第的例子。《晋书》卷八十二《陈寿传》对他在蜀国灭亡之后的情况是这样记载的:

举为孝廉,除佐著作郎。

佐著作郎在晋代是六品官,如据孝廉的成绩而被授予乡品二品的话,则当属孝廉的甲等,其价值可等同于秀才的甲等。同样的例子还有东晋的张凭。关于他的记载,见于《世说新语·文学第四》。方便起见,依据其注文所引宋明帝的《文章志》:

凭字长宗,吴郡人。(中略)选举孝廉,试策高第,为惔所举,补太常博士,累迁吏部郎、御史中丞。

如果是按孝廉的成绩评乡品的话,乡品为二品,则反推成绩应属甲等。不过吴郡张氏乃江南名门,又是在东晋,因此也许是考虑其门地给予了宽松评价。

其次是孝廉乙第。《晋书》卷九十《范广传》:

举孝廉,除灵寿令。

《晋书》卷一百《祖约传》记祖约从秀才被任命为成皋令(七品);又《晋书》卷五十二《阮种传》记载:

察孝廉,为公府掾。

如果以上各例皆是根据孝廉的成绩自七品起家的话,那么他们的孝廉成绩应该都是乙等,应同秀才乙等一样,对应乡品三品。可是上述各例均属极为少见的情况,孝廉通常从郎中(八品)起家。又根据《晋书》卷九十《窦允传》,窦允先为孝廉后为浩亹县长,县长为八品,但因县长是实官,地位多少高于郎中,故应属丙之上。若以上推测准确无误的话,则孝廉就同秀才一样也分为三等,甲乙丙等各自对应。但孝廉从最初就逊色于秀才,因此若非特殊人才,应一概归于丙之下。

九、九品官人法与制科、试经

自汉代以来,就存在着与常设的举秀才孝廉对应的、用以临时寻求人才的选举途径,相当于后世的制科,并且为魏晋所继承。《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中“太和四年”条记载:

诏公卿,举贤良。

自此开始,魏晋多次设贤良科,此外还有方正、直言等科。?贤良科同样分为甲、乙、丙三等。首先来看应属甲第的情况。《晋书》卷六十《索靖传》记载:

郡举贤良方正,对策高第。傅玄、张华与靖一面,皆厚与之相结。拜驸马都尉。

魏晋时代,贤良与方正通常为两科,索靖得到双方举荐,应该也参加了两次考试。驸马都尉在后世成为公主夫婿专享的起家官,可驸马并没有婿的意思。驸马都尉与奉车都尉、骑都尉一起被称为三都尉,仅是谒见天子(朝见请召)的奉朝请官。

其次来看当属乙第的情况。据《晋书》卷五十二《郤诜传》,郤诜泰始中举贤良,对策天下第一,不过仅被拜为议郎(七品),相当于乡品三品。不仅制科,大凡需要考试的场合,虽设有甲第,但事实上不会有及第者,大多取乙第。所谓对策第一,也只是因为没有人在他之上,成绩依然为乙第。后来他成为车骑府从事中郎,因此其乡品三品似乎更成了不可动摇的事实。与他同时举为贤良的阮种也是成绩上第,立即被除为尚书郎(六品),若郤诜已为第一,那么阮种就不应在其上。或许因为他曾是公府掾属(七品),所以晋升了官品。当时初任尚书郎的人还要接受策试(例如《晋书》卷七十八《孔坦传》),阮种获得第一等的成绩而被任命为中书郎(五品)。

低于此一等的事例,见于《晋书》卷五十一《挚虞传》:

举贤良,与夏侯湛等十七人策,为下第,拜中郎。

这里提到的下第并非成绩最低的意思。一起对策的夏侯湛,《晋书》卷五十五本传云:

泰始中,举贤良,对策中第,拜郎中,累年不调。

与挚虞相比,夏侯湛的成绩当不算好。中第,虽也有中等及第的意思,但此处应理解为考中。中郎与郎中在魏晋均为八品官,但其秩自汉代以来却相差甚远。据《三国职官表》,魏朝中郎比六百石,而郎中比三百石。晋代的秩数虽不甚明确,但无疑中郎位于郎中之上。故贤良的第三等丙等虽均对应于乡品四品,但丙之上自中郎起家,而丙之下则自郎中起家。

寒素科与贤良同属于制科。前面提过的霍原就是举此科而获得乡品二品的。据《晋书》卷四十六《李重传》记载,寒素为甲第,故其乡品似限为二品。《霍原传》 ?中还记载了霍原在担任秘书郎或诸王文学之后举寒素科,而他实际上是因寒素科被定为二品以后,才需面对任官问题的。

其次,在太学中还存在着学生试经的制度。《宋书》卷十四《礼志》记:

晋武帝泰始八年,有司奏:“太学生七千余人,才任四品,听留。”诏:“已试经者留之,其余遣还郡国。”

太学举行学生经义考试时,及第者中最下等相当于乡品四品,参照其他贡举事例,应该相当于丙等。《晋书》卷三十六《刘卞传》记载:

后从令至洛,得入太学试经,为台四品吏。

他因丙等成绩而及第,取得乡品四品资格,出任台吏,相当于一般的八品官。台一般指御史台或尚书省,有时也从广义上将中央政府的官衙都称为台,因此不清楚这里具体指的是哪个官职。通过试经取得更好成绩、获得乡品四品以上的例子则尚未看到。

综上所述,秀才、孝廉、贤良和试经,似乎皆分为甲、乙、丙三等,丙等又有上、下之分。且这些分别与乡品的二品、三品和四品一一对应。现用表七来展示。

表中左侧成绩一列我暂时称之为甲、乙、丙,当时的名称现已无法考证。随着时代发展,《南齐书》卷三十六《谢超宗传》这样记录了之后宋明帝泰始年间的情况:

三年,都令史骆宰议策秀才考格,五问并得为上,四、三为中,二为下,一不合与第。(中略)诏从宰议。

成绩 乡品 起家

官品 秀才 孝廉 贤良 寒素 试经

甲(上) 二 六 驸马都尉

太学博士

太常博士 佐著作郎

太常博士 驸马都尉 (灼然二品)

乙(中) 三 七 公府掾

县令

议郎 公府掾县令 议郎

丙上(下) 四 八 中郎 县长 中郎

丙下(下) 四 八 郎中 郎中 郎中 四品吏

(八品官)

五个问题中,如答对两问就可以及第,其成绩分为上、中、下三等,中第之中又细分为二等,故加起来应共有四等。秀才策试出五问一事应始于晋代,据《晋书》卷五十二《华谭传》,华谭被举为秀才来到洛阳时,特为武帝亲策,策问即为五道题目。同卷的《阮种传》记载,阮种被举为贤良,策问也是五道题目。由此可见,无论秀孝还是制科,都是五问,五题全部通过,则为我所说的甲,通过四题为乙,三题为丙上,二题为丙下。也有可能以前甲称为上第,乙称为中第,丙称为下第。根据前面所举实例可知,个人传记中出现的高第,不一定就是规则里的上第。宋时又有骆宰之议,似乎想把以往的丙上提升为乙等。

十、秀孝制度的衰颓

关于举秀才孝廉时中正的职务,虽然这是州郡长官刺史、太守的责任,但实际上中正无疑充当了顾问的角色。而具体主持考试的是尚书,天子有时候也会亲自进行策问。根据《晋书》卷六十八《纪瞻传》,纪瞻举秀才时,对他进行策问的是尚书郎陆机,陆机当时可能是尚书殿中郎。这次考试中,不论是策问和对策(答案),都是堂皇典丽的文章。打分可能由尚书进行。而像贤良那样的制举,保举人则不限于中正。举郤诜为贤良的是郡太守文立,举阮种为贤良的是太保何曾,举霍原为寒素的是燕国大中正刘沈。制举的策问采取天子下诏的形式。但是,实际提出策问、审查对策的依旧是尚书。

鉴于中正必须根据所得成绩进行乡品评定,因此他们可能被给予了审査答案的权限。中正决定乡品之后,需要获得司徒府的认可,司徒府有时也会行使否决权。比如司徒府曾认为霍原不应举寒素而进行干涉。由此可见,司徒府与尚书分属不同的系统,在乡品确定之前,司徒府是不参与此过程的。霍原被司徒府否决后,中正刘沈上奏天子说明自己并无过失,天子命中书同司徒进行协商,结果中正的主张得以通过,霍原被确认为乡品二品。

由此可见,在秀才、孝廉及贤良等制科中,按规定,根据成绩要授予二品至四品的乡品,然而实际似乎极少授予二、三品,一般都控制在四品。而且不利的是,当时贵族主义逐渐抬头,吏部似乎越来越吝啬于给通过个人才能获得上品者授予官位。前面虽然屡屡出现“灼然二品”一词,但其实这就是身份不相称的二品。对于这样的灼然二品,吏部并不立即授予六品官,这一点从前面第93页的表三中可以看出来。换个角度来看,这种现实也可以说体现了司徒府与尚书之间的差异。司徒仅负责审查、授予官吏资格,实际的任命则是吏部的工作。由于司徒府不能干涉吏部的人事,最后仅能发放任官资格,结果掌握人事实权的吏部自然强势。人事权由吏部掌握,而司徒、中正逐渐有名无实,在魏晋之交就已初现端倪。

参加考试不见得会受益,有时反而招损。《晋书》卷五十五《夏侯湛传》记载:

幼有盛才,文章宏富,善构新词而美容观,与潘岳友善,每行止同舆接茵,京都谓之“连璧”。少为太尉掾。泰始中,举贤良,对策中第,拜郎中,累年不调。

夏侯湛一度为七品的太尉掾,故乡品无疑在三品以上。然而被举贤良,成绩却一般,可能被列为丙等。因此只被授予乡品四品,改任郎中(八品),且长年淹滞不见升迁。此考试本以选拔贤才为宗旨,结果反而变成抑制贤才的制度。尤其对于权势之家的子弟,他们已然获得或者有可能获得很高的乡品,但此时若再去参加考试,就相当于冒很大的风险。因此举秀孝贤良,变成没有背景的贫寒子弟才会参加,而势家子弟中则流行起即使被举荐也会推辞的风气。如此一来,秀孝的地位就愈发低下,考试渐渐徒有形式,评分也多定为丙等。这样的话,有时甚至停止考试。据《晋书》卷五十一《王接传》,王接于永宁元年(301年)举秀才,然而朝廷却为了庆祝平定赵王伦之乱,免去了秀才的考试:

是岁,三王义举,惠帝复阼,以国有大庆,天下秀孝一皆不试,接以为恨。除中郎。

王接被免于考试,授予相当于丙上的乡品八品,除中郎。从此事可以看出秀才考试已完全有名无实。之后相继发生“五胡之乱”、西晋灭亡等大事件,东晋朝廷从一开始就取消了秀孝的所有考试。《晋书》卷七十八《孔坦传》云:

先是,以兵乱之后,务存慰悦远方,秀孝到,不策试,普皆除署。至是,帝申明旧制,皆令试经,有不中科,刺史、太守免官。太兴三年,秀孝多不敢行,其有到者,并托疾。

据后面的记载,朝廷自己也深感对学校制度衰落的责任,决定给试经的孝廉七年的延期,准许他们勤加勉学后再次参加考试;因秀才的考试是策问,故直接按旧制进行。然而根据《晋书》卷七十《甘卓传》记载,应该就是这个时期,甘卓举荐的秀才谷俭上京,却发现并无旁人前来参加考试。朝廷无法,想取消秀才考试(谷俭会被授予官职),但谷俭自愿要求而参加了考试。大概自此之后,秀孝的考试从未认真举行,即使举行有时也是有名无实,这件事使秀孝地位更加低下。

那么,东汉时代堪称官场登龙门第一途径的秀才孝廉制度,为什么在晋代却被去其精华、徒留其形呢?其实是因为当时的形势已经不再需要秀孝制度。东汉将地方的郡作为一个自治单位,豪族拥有势力,其中与中央有接触者右族化,这一点前文已有叙述。在地方上各郡都大体完成了豪族的排名,从上层的右族到下层的土豪,形成金字塔的形状。然而当时中央尚未形成这样的金字塔,即地方上的贵族已形成阶层秩序,而全国性的贵族制尚未成型。因此中央政府就必须不断与地方右族联络,从地方获得补给,努力在中央也建立一个和地方相同的贵族金字塔。

然而魏朝建立后,以强有力的军队为后盾建立起中央集权政府,地方势力则相应地衰弱了。且中央有意识地压制地方,为了方便中央统治而将郡进行细分。那些一度占据了中央政府显贵地位的权势家族,越来越倾向于维持现有地位并将现有地位传给子孙后代。这同时意味着中央也将地方的金字塔作为垫脚石,在此基础上搭建全国性的贵族金字塔。相应地,九品官人法从最初就以贵族式运作,也是形成这种结果的一大原因。魏朝末期对中正制度进行了修改,在郡中正上加设州中正,使得这种倾向更加确定。

十一、州大中正的设置

曹魏为实行九品官人法而在地方设置的中正,一般认为最初仅设郡中正。宫川尚志先生在论文《魏、西晋的中正制度》中也提到了这一点。《三国志》卷二十三《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吉茂传》云:

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中略)嘉时还为散骑郎,冯翊郡移嘉为中正。

这里只见到郡中正。但是既然郡有中正,相应地国应该也设有中正。郡国中正又称为邑中正。燕国大中正刘沈在《晋书》卷九十四《霍原传》中被称作国大中正,在卷八十九《刘沈传》中则被称为本邑大中正。“邑”在后世专指县,六朝时则指郡。《周书》卷三十二《柳敏传》中云:

累迁河东郡丞。朝议以敏之本邑,故有此授。

看来并不是在提到中正时才把郡称为邑。中正分为大中正和小中正,因其资格相异。

既然“邑”这个字被用作“郡”的意思,这里便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县中正的存在,因为过去屡屡将“邑中正”用作“县中正”之意。杨筠如先生的《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第18页列举了晋、宋、北周三代的三种邑中正,以此认为他们对应县邑的大小中正。可是从人物本身的实际任官经历来看,无疑均为郡中正。只有在《通典》卷十四的夹注里,出现了之前引用过的记载:

魏氏革命,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

同书卷三十三“总论·县佐”条中却并无任何关于县中正的记载。虽说是微职,但记录中没有留下一个实例,想来应该是魏晋南朝没有设置县中正一职的缘故。因此《通典》中的“县”字恐怕是类推北朝制度而产生的讹误。

州中正是魏朝末期根据魏大臣司马懿的建议设置的。《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干宝《晋纪》?:

晋宣帝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议曰:案九品之状,诸中正既未能料究人才,以为可除九品制,州置大中正。

此奏议年代不明,一般认为是在魏明帝死后、其子齐王芳即位的正始初年。当时司马懿任太尉(后为太傅),与宗室大将军曹爽共同辅佐天子。其时双方争雄暗流涌动,司马懿提出这个新方案应是有所图谋。他可能是想趁宗室不能担任中正的机会,让自己的心腹尽可能多地出任各地的州中正,以培植自身势力,并有可能谋求提前秘密联络地方豪族。曹爽之弟中领军曹羲对此加以阻拦。《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用《曹羲集》:

伏见明论,欲除九品而置州中正,以检虚实。一州阔远,略不相识,访不得知会,复转访本郡先达者耳。此为问州中正,而实决于郡人。

此乃对司马懿之前奏议的回答,无疑也代表其兄曹爽的态度。既然曹爽反对,大概此方案在当时未能实行。大约同一时期,太傅司马懿问时事于夏侯玄,夏侯玄的回复见《三国志》卷九本传:

自州郡中正,品度官才之来,有年载矣。

按照字面意思,无论是州还是郡都早就设置了中正。然而这里的州郡,单纯只是地方的意思。

太尉司马懿被捧上太傅高位,兵权被夺,又受曹爽的压制,最后隐退。嘉平元年(249年),他发动政变,诛杀大将军曹爽及其弟中领军曹羲等党羽,自任丞相,掌握实权。大概州大中正就是在此前后设置的。

州大中正也被称为州都,是州之都大中正的简称。中国常常将位于“大”之上者称为“都大”。尤其是北魏时代,在与州并列的镇设立都大将。根据《资治通鉴》卷一二二“宋元嘉十年正月”条胡注“北魏长安镇都大将”:

都大将,又在镇大将之上。

在后来的赵宋时代,还出现了都大提举、都大发运等号。这些大多是授予地方的临时官职名称,因此在中央任官经历中看不到。都大中正的用例,可见《南齐书》卷三十四《王谌传》:

明帝好围棋,置围棋州邑,以建安王休仁为围棋州都大中正;谌与太子右率沈勃、尚书水部郎庾珪之、彭城丞王抗四人为小中正;朝请褚思庄、傅楚之为清定访问。

这里只有建安王一人,自然应理解作州(之)都大中正;因其简称“州都”,所以《隋书》卷十一《礼志》所记的梁陈之制:

州都大中正、郡中正,单衣介帻。

就难以判定是州(之)都大中正,还是州都与大中正两种。正如大小中正可以仅称作中正,州都大中正也可以只称为大中正。

州大中正的设置与郡中正的性质略有不同。这是因为直到汉代,地方自治的单位都是郡,而州不过是对郡进行监察的区域划分,绝非郡之上的行政区。因此郡太守秩二千石,而州刺史不过秩六百石。州刺史并非驻留一地,而是要不停地巡察各地,检察非法行为。及至东汉,刺史渐渐演变成为行政官,成为将军,拥有治所,是统治郡的长官。进入魏晋以来,郡虽然是行政单位,但其自治色彩浓重;州同样也是行政单位,却有着浓重的中央驻外机构的色彩。因此比起整合郡的舆论,新设置的州大中正更多的是下达中央的方针,自然是站在监督郡中正的立场。

设置州中正以后,裁定乡品的权力越来越向中央集中,同时也更加贵族化。首先,州中正的任命是由司徒推荐的。据《晋书》卷四十五《刘毅传》:

司徒举毅为青州大中正,尚书以毅悬车致仕,不宜劳以碎务。

虽然州中正的实际人选由司徒推荐,但任命的文书大概是由尚书出具,因此尚书有时也会提出异议。又根据后文,司徒在选人的时候,下符命光禄勋石鉴等人也参加举荐。石鉴与刘毅同州,据《晋书》卷四十四本传记载,由于他出自身份低微的寒素,应该没能成为中正。因此司徒在举荐州中正之际,会征求该州出身的高官意见,却不见继续寻访当地人舆论的努力。总之,中央高官们的意见成为司徒的意见。

州中正得到任命之后,就可以参与郡国中正的任免。《晋书》卷四十七《傅咸传》云:

豫州大中正夏侯骏上言,鲁国小中正、司空司马孔毓,四移病所,不能接宾,求以尚书郎曹馥代毓。旬日复上毓为中正。司徒三却,骏故据正。咸以骏与夺惟意,乃奏免骏大中正。司徒魏舒,骏之姻属,屡却不署,咸据正甚苦。舒终不从。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州大中正可以随意更改郡国中正,而司徒府又可以任意决定州大中正。而且在郡国,大中正更会参与决定小中正的人选。《晋书》卷八十八《盛彦传》记载:

彦仕吴至中书侍郎。吴平,陆云荐之于刺史周浚,本邑大中正刘颂又举彦为小中正。太康中卒。

又《世说新语·贤媛第十九》注引王隐《晋书》:

后晫为十郡中正,举侃为鄱阳小中正,始得上品也。

《太平御览》卷二六五的引文“羊晫”作“杨晫”,且为大中正。如此,大中正的推荐对小中正的就任很有力。且中正大多由中央政府的品官兼领,《通典》卷三十二“总论·州佐”条夹注引《晋令》:

大小中正为内官者,听月三会议上东门外,设幔陈席。

可见大小中正需要相互协商而开会,会场设帷幔应是出于保密的需要。前面提到的陶侃,他任小中正的情况见《晋书》卷六十六本传:

补武冈令。与太守吕岳有嫌,弃官归,为郡小中正。

可见陶侃是专任。郡国小中正身为小官,大概多为专任。

魏朝最初设立郡中正的目的在于承认郡中正的独立地位,无疑非常重视郡的推荐。这种例子晋代以后依然可见。如《晋书》卷九十四《任旭传》:

州郡仍举为郡中正,固辞归家。

但既已新设置州中正,州中正就会插手郡中正的人事。因此产生了司徒—州大中正—郡大中正—郡小中正这样的统属关系,即把中正纳入一种可称为官僚组织的系统中,至少形成了上下级的个人关系,中正于是日渐丧失了其独立性。并且,因上司施压而产生的愤懑会不时地发泄给下级。

如此任命的中正,又会恣意评鉴地方上的官吏候选人的乡品。晋惠帝时期,傅宣任并州的州都。此事虽并未见于《晋书》卷四十七本传,但保留在《太平御览》卷二六五所引的其弟傅畅自序中:

兄宣年三十五,立为州都。令〔今?〕余以少年,复为此任。

关于傅宣所定乡品,《文选》卷四十六收录的任彦升(昉)《王文宪(俭)集序》李善注中,为解释“奔竞”二字说道:

晋诸公赞曰:傅宣定九品未讫,刘畴代之,悉改宣法。于是人人望品,求者奔竞。

可见前任评定的乡品可以被继任随意推翻。从第三者的立场公平来看,要么前者对后者错,要么后者对前者错,再或者二者都错,但是绝不可能二者都对。

当然并不是说中正所评定的乡品全都是恣意妄为,其背后实际有着一定的倾向。那就是原本应该以个人的才德为评判标准,却不知何时被贵族主义代替了。中正的本职应该是收集下面的舆论向上传达,但自从中央的司徒开始决定州中正人事、州中正开始决定邑中正人事,上控制下的道路大大拓宽了。中正评定乡品时的原则也由下情上达,转而陷入为迎合上意而捏造下层舆论的泥潭。卫瓘在《晋书》卷三十六本传中有一段著名的议论,指出了这种倾向。方便起见,将《通典》卷十四的引文录下:

于时虽风教颓失而无典制,然时有清议,尚能劝俗。陈寿居丧,使女奴丸药,积年沉废;郤诜笃孝,以假葬违常,降品一等。其为劝惩也如是。其后中正任久,爱憎由己,而九品之法渐弊。遂计官资以定品格,天下惟以居位者为贵。

中正制度最初作为清议的维护者有一定的功绩,但不久就彻底堕落为贵族性质的制度。最后一句“计官资以定品格”,是指按照父祖的官位,给予其子弟相应的乡品。因此落得一个既得权利固化、一味尊重在位者的结果。但是如上所述,九品官人法从建立之初,就是按照任子制的方式运行的,只不过随着时代发展愈演愈烈罢了。

十二、对九品官人法的批评

关于九品中正法的缺陷,其实早在魏朝时责难之声就不绝于耳。应该是在司马懿任太傅要新设州中正时,中护军夏侯玄答司马懿所问撰写了一篇议论时政的文章,见于《三国志》卷九《夏侯玄传》,其中心思想是中正的存在侵犯了长官的权限。其意见归纳如下:

人事进退的权力应掌握在中央台阁手中。在地方上、民间努力推行孝道方为基层秩序的保证。二者虽非毫无关系,但不可混为一谈。台阁将其权力委任于下级主管官吏,由其考察地方实情并向台阁推荐人才,此为本职工作。然而此外另设中正一职,不只将地方情况向上汇报,还参与评判乡品的等级,中央根据这个等级安排人事,相当于给人事铨选开了后门。后门既开,求官者纷至沓来,与其在家中修德,猎取乡党评价更为方便;而比起获得乡党好评,又不如直接贿赂中正。因故应统一人事权,使主管官吏负起职责,将属下的能力汇报给台阁,台阁则以主管官吏附上的等级为根据,参照个人才德进行人事任命。中正仅评价事实,免去乡品评定权力,而台阁也只参考其汇报,这样就可内外相参,得失有所,可获中庸。

根据夏侯玄的意见,应该维护具有汉代官僚制度特色的长官权限,即是一种出于法理立场的主张,颇为有趣。其次,到了晋代以后,比起理论的阐述,更多的是指出现实中不断出现的弊端。值得注意的是,实际的弊端均是伴随着贵族制度发展而产生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晋书》卷四十五《刘毅传》中关于中正八损的评议。刘毅认为,设置中正除了八损之外毫无益处,故应全部废除。应说明的是,这是他任尚书左仆射时的上疏,是代表负责实际人事黜陟的尚书发出的批评。现逐一介绍并说明这八损的要点:

(1)贵族主义之弊。自古以来选拔人才有三难:人物难知,一也;爱憎难防,二也;情伪难明,三也。如今中正亦不能摆脱此三难,评定九品时,高下任意,爱憎随心。结果是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

(2)州都之弊端。在郡中正之上设置州都大中正、任命朝廷的大臣,是为了协调不同意见。然而州都越权干涉下级事务,结果将地方党争带到中央,有损大臣的威严。

(3)无视实材之弊。设立中正本欲判定才德优劣,给予恰当的品第,令高低一目了然。但实际上中正徇私舞弊,将真才实学者置于下品,不肖之徒反列于榜首。

(4)不负责任之弊。中正虽肩负着一州一郡的重大责任,但对其并无奖惩之法,任其恣意妄为,肆无忌惮。诸多蒙冤者投诉无门,招致怨恨朝廷之后果,有损天子无私之德。

(5)超越能力界限之弊。现一州之士多至千数,且并非都住在本籍地。而中正不管是否了解,都进行评级下状(调查书)。结果是中正或听信其在官场的名声,或被恶意的流言迷惑。若中正依靠自己的意见,则失于狭隘;若尊重他人的意见,则流于偏颇。有所了解的随己之爱憎行事,不了解的则听凭贿赂。进官之人抛弃退而修德之古道,一味投身于猎官运动。

(6)虚名之弊。原本设立中正是为了追求政事之实效,个人才德未必有益于政治。然而现在将二者混为一谈,导致政治无能之辈却凭借德行虚名飞黄腾达,能干之人却受到道德中伤而被降品。士人于是陷于追求虚名之弊。

(7)品状不当之弊。向中正谋求品、状,是为了获得担任实际官职的资格。根据实情调查状取人时若与其品高低不符,则不能取。若与品高低相符,或因其状而受到影响。品、状相妨,人事任免变得困难。品状与实际相符尚且如此,更何况现在的中正上报的品状,疏远者匿其长处,亲近者掩其短处,当局难以据此安排人事。

(8)事实不符之弊。以前定九品的诏书要求中正善恶必书,以为褒贬。现在的中正对降品者不彰其罪,对升品者不列其善,放任自我的爱憎,培植个人势力,驱使众人谄媚自己。故升品者不以为荣,降品者不以为耻。失却惩恶劝善之义,污染社会风气,天下人自然抛弃德行而奔走人事。 

由此论之,选中正而所得非人,授其权势而无赏罚,欠缺公正而无制裁,所以邪党得肆,枉滥纵横。虽职名中正,实为奸府;事名九品,而有八损。因此宜罢免中正、除九品,摒弃魏氏弊法,重立一代美制。

这道上疏乃刘毅在晋武帝平定吴国的太康元年之后上奏的,但武帝终未采纳其建议。刘毅被任命为青州都大中正,虽然推辞却未被批准,也是造化弄人。

上文中有品状一词,品即乡品,状可以认为是对品的说明。状中除有本人的情况,还必须列出父亲和祖父的状。《通典》卷十四记载:

晋依魏氏九品之制,内官吏部尚书、司徒左长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国有〔大?〕小中正,皆掌选举。若吏部选用,必下中正,征其人居及父祖官名。

本人和父亲、祖父之状合称“三状”。在本人状中应对其性行才德进行具体调査、记载,但实际上均为一些些泛泛之谈。《晋书》卷五十六《孙楚传》中记载了这样一件有名的事:

初,楚与同郡王济友善,济为本州大中正,访问铨邑人品状,至楚,济曰:“此人非卿所能目,吾自为之。”乃状楚曰:“天才英博,亮拔不群。”

应注意到此处“状”与“目”的相互换用。“目”在《世说新语》中频频出现,亦称为“题目”。用简炼的语言,捕捉人物最本质的特长并进行评论,是自东汉以来就非常流行的做法。这作为贵族社交界的话题尚可,但吏部任官需要参考时,面对诸如“天才英博”这样文学性的表达,想必难以判断该给予何等官职比较合适。这正是刘毅诘难的第七条弊端。

那么,刘毅条分缕析叙述的中正八损,一言蔽之,是对中正的报告只会妨碍吏部的人事、一向毫无助益的不满。那么,汉代的人事在设置中正以前是如何进行的呢?实际上是由长官裁量的;而长官又是通过考课而被提拔任命的。中央、地方的长官对于其属官的人员组成具有很大的权限,大部分都可以辟召,并能检查自己所辟召的属官成绩,做成功过(考课)表。尤其是在地方,郡太守会推举属官中成绩优秀者为孝廉,送往中央。若能通过中央设立的考试,即可成为郎官,变成天子的直属官员,这就拥有成为长官次官的资格,可在中央、地方担任重要职务。他们在任职处也要接受统属长官的监督,通过考课评定殿最(优劣)。根据评分的结果进行级别上的黜陟,成绩优秀者继续获得晋升。考课就是这样一种制度。

魏晋以来,即使设置中正,考课之法依然持续,这是尚书权限内的事务。据《三国志》卷十六《魏书·杜恕传》、同书卷二十一《刘劭传》、《通典》卷十五“考绩”条等记载,魏明帝时期,散骑侍郎刘劭制定了都官考课法七十二条,但未能取得预期的成绩。?不过,这是因为刘劭之法没能很好实施,而考课法本身是存在过的。例如《晋书》卷六十《解系传》有记:

父脩,魏琅邪太守、梁州刺史,考绩为天下第一。

晋代的事例,如《晋书》卷六十八《贺循传》记载:

举秀才,除阳羡令,以宽惠为本,不求课最。

这些事例说明考课法确实存在过。但是对于同一个官员,一方面有尚书根据考课定其成绩优劣,另一方面又有中正根据乡评定其品级高低。二者是如何协调的,我们不得而知。好在虽然乡品对于起家之时有一定限制,但是在实际官品赶上乡品之前,只要遵守既定路线的话,中正是不能干预升迁速度的。总之,中正规定了某种框架,限制了尚书的行动,尚书只能在这个范围内活动。结果是,掌握实权的是尚书,中正渐渐被尚书视为眼中钉,最终步入衰退没落之途。

如此,司徒中正的系统与尚书系统在某些时候存在对立关系,这正是九品官人法的目的之一,因此应该尽量避免一人身兼二职。《晋书》卷七十七《诸葛恢传》记载:

吏部尚书。累迁尚书右仆射,加散骑常侍、银青光禄大夫。领选。本州大中正。尚书令,常侍、吏部如故。?

诸葛恢暂时兼任了州大中正和右仆射,但《通典》卷三十二“总论·州佐”条引用《晋起居注》云:

仆射诸葛恢启称:州都大中正、为〔衍?〕吏部尚书及郎、司徒左长史掾属,皆为中正。臣今领吏部,请解大中正。以为都中正职局同,理不宜兼也。?

上文中第一个“为”字恐为衍字,下面的“为中正”三个字中“为”应读作阳平,解为公正地处理人事。又“领选”指在吏部之上管理人事进退,有时也称为“参掌大选”,亦可简称为“参掌”。诸葛恢的话概括来说,司徒系统与尚书系统皆为处理人事的机构,不应兼任。其所请应是被采纳了。

西晋时代,除上述刘毅之外,卫瓘、李重、段灼、潘岳等人也对九品官人法进行了严厉批判与议论。由于九品官人法已经成为维护当时的贵族上流阶层利益的制度,结果他们的批判不足以撼动整个社会。随着贵族社会不再需要九品中正,它就随之衰落了,最后当专制君主试图建立官僚体制时,中正制度就唯有牺牲,等待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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