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职人及出身限内,悉令铨除实官及外号,随才加授。
据此可知,担任一定期限的流外,则可获得出身资格。还有以勋功和入粟出身的情况,《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记载:
庄帝初,承丧乱之后,仓廪虚罄,遂班入粟之制。输粟八千石赏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职人输七百石,赏一大阶,授以实官。白民输五百石,听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无第者输五百石,听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
阶,原本与品相同,各品又分为上下阶,因此上下又分别称作半阶,合起来为一阶,二阶称作一大阶。加一大阶出身,意味着本应自从九品出身一跃升为自从八品出身。《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中记载了悬赏逮捕逃亡者的命令:
若获刘辉者,职人赏二阶,白民听出身进一阶,厮役免役,奴婢为良。
与之前的入粟制相比,职人进二阶,即授予一大阶,自从八品出身;白民进一阶,即从正九品出身。与此相似的还有《魏书》卷十《孝庄纪》“建义元年”条记载:
诏诸有私马仗从戎者,职人优两大阶,亦授实官;白民出身外,优两阶,亦授实官。
此处实官指的应是与虚号将军相对的文散官。
北魏职人幸运的话,可以入流,因此视为流内官的预备阶段,当时特意设置规定以防贱民混入职人中。《魏书》卷九《肃宗纪》“神龟元年”条记载:
诏以杂役之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
下令调査职人身份。此处所言“杂役之户”,可能与上文中的“厮役”同为贱民。
不过流外职人即使入流,按道理也不得就任清官。《魏书》卷十九中《元顺传》记载,孝明帝时元顺为吏部尚书,录尚书事高阳王雍试图让尚书三公曹的令史(都令史?)朱晖任廷尉评(正六下),对此元顺坚持表示反对:
朱晖小子,身为省吏,何合为廷尉清官!
自流外而上,容易获得的职位可能为太常博士(从七下)、尚书都令史、门下录事、中书主书(均为从八上)、律博士(正品上),及地方县的令长等。然而即使是流内,将军号也另当别论,职人带将军号也不能称为入流。
五、武官的入选
武官的入选与职人的入流看起来相似,实则有别。武官带将军号,但此将军号多为虚号,与吏部的铨选几乎没有关系。吏部铨选是为了补充空缺,为立功者进官职,每年四次,于每季的最后一月举行。《魏书》卷七下《高祖纪》“太和十六年”条记载:
自今选举,每以季月,本曹与吏部铨简。
此时中正也会参与其中,《通典》卷十四:
后魏州郡,皆有中正,掌选举,每以季月,与吏部铨择可否。
据此记载,中正拥有否决权。铨选之际,有资格者纷至沓来,以求得一官半职。《魏书》卷八十七《节义传》记载了这样一个可悲的故事:
时有元承贵,曾为河阳令,家贫,且赴尚书求选,逢天寒甚,遂冻死路侧。
当时地方长官的任期为六年,期限一到就必须去职,称为“下代”“更满”或“代还”等。吏部铨选的主要工作就是补充这样的下一届的空缺,及中央官府升迁者走后的空缺。这当然也意味着对下级的提拔。
有资格到吏部参加铨选的人,最初似乎并无武官。原本武官的将军号分内号和外号,内号将军如同文官,亦有散官,与文散官待遇无差。《魏书》卷十一《前废帝纪》记载:
诏员外谏议大夫、步兵校尉、奉车都尉、羽林监、给事中、积射将军、奉朝请、殿中将军、宫门仆射、殿中司马督、治礼郎十一官,得俸而不给力。
此处的“力”为“事力”或“吏力”等,是官府配给的随从。在上述十一种官职中,步兵校尉、积射将军和殿中将军等属于所谓的内号,作为纯粹的武官与仅有虚号头衔的将军完全不同。与此相对,仅有虚号的外号将军,只能凭军功晋升将军号,不能参加吏部的铨选。但是孝明帝神龟二年有名的“羽林之变”以后,灵太后胡氏开始允许禁军羽林武官入选。《魏书》卷六十六《崔亮传》记载:
灵太后令武官得依资入选。
进而领军元叉掌握政权,招集代郡迁来的鲜卑人组成勋附队,使其各自依资出身,此事见于《魏书》卷八十一《山伟传》。“入选”与“出身”意思略有不同,而现在的问题是“依资”的“资”到底所指为何。
“资”有两重意思,当“资”作“门资”“资荫”等讲时,是指凭家世而自然产生的资格,与“门第”“姓第”,或单称为“第”意思相同。此乃先天资格。然而“资”还有依据个人的经历后天取得的资格之意。上述孝文帝的官制改革于太和十九年末颁布中令时,规定必须重新审定天下官吏的现有官品。《魏书》卷五十七记载了崔振的情况:
改定职令,振本资惟拟五品,诏曰:“振在郡著绩,宜有褒升。”除太子庶子。
此处提到的“本资”,显然是指凭其个人能力到达的地位,同样的用法可见于《魏书》卷十一《前废帝纪》“普泰元年诏”:
除名免官者,特复本资,品封依旧。
“武官得依资入选”中的“资”,即为“本资”之意,应为根据武官各自的地位,平迁适当的文职官之意无疑。
据《魏书》及《通典》的记载,这些武官的入选令吏部的铨选变得极为困难。可是仔细想来,在北魏初期,这种铨选方法反而应该是正常的。在以尚武为立国方针的北魏制度中,本就没有文官与武官的区别,无疑所有的官吏都是武官。外号将军的出现,并完全成为另一个系统的虚号,大概是孝文帝中期以后的现象。孝明帝时代,灵太后的改革恢复了北魏的古制,因此这就是北朝与南朝的根本差异。据此还可看出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魏书》的作者魏收几乎是完全站在南朝人的情感角度去看待北魏的社会及历史的。
六、北魏的中正
孝文帝制定九品官制的同时,为保证其顺利运行,完善了中正制度。北魏的中正制度起源十分古老,据《魏书》卷三十三《李先传》记载,李先于太祖道武帝时任定州大中正,之后太武帝时,崔浩任冀州大中正,长孙嵩任司州大中正,世称得人。但这个时代的中正有何职权尚未明确,大概与当时江南一样,专门掌管州郡僚属的人事。崔浩举冀、定、相、幽、并五州名门数十人起家为郡守,显然不是以冀州大中正的身份,而是以司徒之名举荐的。随着崔浩被诛杀,中央政府中汉人的势力也暂时衰退,但在地方上仍以中正为中心进行州官的人事甄选,此事必然形成对家世的评定,因此中正地位十分重要。孝文帝官制改革的同时,中正突然开始在中央政府的舞台崭露头角。《通典》卷十四概观其情况道:
自太和以前,精选中正,德高乡国者充。其边州小郡、人物单鲜者,则并附他州。其在僻陋者,则阙而不置。(中略)及宣武、孝明之时,州无大小,必置中正,既不可悉得其人。
又引崔亮写给外甥刘景安的回信:
昔有中正,品其才第,上之尚书,据状量人授职,此乃与天下群贤共爵人也。吾谓当尔之时,无滥举矣,而汝犹云“十收六七”。
可以说孝文帝时中正的职务与魏晋中正的职务完全一致。若果真如此,那么可以认为,中正需要授予官吏候补者从一品到六品以下的乡品。且如上所述,中正参与吏部铨选,拥有否决权。
除参与中央人事外,中正还负责地方僚属的人事推举。《魏书》卷二十七《穆亮传》记载孝文帝尚未迁都洛阳、以平城为都时的情况:
于时复置司州。高祖曰:“司州始立,未有僚吏,须立中正,以定选举。然中正之任,必须德望兼资者。世祖时,崔浩为冀州中正,长孙嵩为司州中正,可谓得人。公卿等宜自相推举,必令称允。”尚书陆叡举亮为司州大中正。
此后迁都洛阳,司州也迁往河南,遂命咸阳王元禧为州牧。《魏书》卷二十七《穆弼传》记载孝文帝向咸阳王推荐穆弼时的情形:
高祖谓禧曰:“朕与卿作州都,举一主簿。”即命弼谒之。
可知,州中正的任务是推荐僚属,有时也奉命推荐人才。《魏书》卷七下《高祖纪》“太和二十年”条记载:
诏诸州中正,各举其乡之民望,年五十以上守素衡门者,授以令长。
“乡”字屡被用作州郡之意。“民望”并非指庶民,而是指民间有声望的名门。总之,中正以推举人才为职,据《魏书》卷四十三《房坚传》记载,房坚为齐州大中正时,应诏与幽州中正阳尼一起各举其子,孝文帝认为堪比晋大夫祁奚故事,甚是赞赏。中正与州郡的秀才孝廉选举也有关系,容我后述。
虽然中正自身的任免涉及错综复杂的权力关系,但名义上仍由司徒负责。《魏书》卷四十五《裴询传》记载了孝明帝时一事:
时本邑中正阙,司徒召询为之。询族叔昞自陈情愿此官,询遂让焉,时论善之。
裴询将中正之职让与其族叔,但并非仅引退,可能还进一步做了推荐,当时的舆论对此大加赞赏。大约司徒在任命中正时,形式上需要有分量的推荐。《魏书》卷六十四《郭祚传》记载:
初,高祖之置中正,从容谓祚曰:“并州中正,卿家故应推王琼也。”祚退谓密友曰:“琼真伪今自未辨,我家何为减之?然主上直信李冲吹嘘之说耳。”
孝文帝欲以第一名门王琼担任并州第一届大中正,因此命郭祚推荐王琼。王琼的后继者为郭祚,此时孝文帝又命宋弁推荐郭祚,此事见于《魏书》卷六十三《宋弁传》。孝文帝试图以一流名家担任州中正,意在借此详定姓族,此事也容后述。
据《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记载,宣武帝以后,屡罢中正:
正始元年十一月,罢郡中正。⑦
(正光元年)十二月,罢诸州中正,郡县定姓族,后复。
此二条记录中后者为临时性措施,暂且不表;前者可理解为永久性措施,《通典》卷十四中也曾引用,但事实上此后郡中正依然存在。《魏书》卷九十三《赵邕传》记载:
邕转给事中、南阳中正,以父为荆州大中正,乃罢。
此应为世宗宣武帝统治中期之事,故无疑在正始元年以后。又据《魏书》卷六十八《甄琛传》记载,甄琛去世后吏部郎袁翻上奏皇帝:
凡薨亡者,属所即言大鸿胪,移本郡大中正,条其行迹功过,承中正移言公府,下太常部博士评议,为谥列上。谥不应法者,博士坐如选举不以实论。若行状失实,中正坐如博士。
此为孝明帝正光五年事。这里说的是当时的现行法,故当时诸郡一定存在大中正。如其所述,中正管辖内的官吏,从起家之际起直至死后谥号,中正都一直是其行为、身份的保证人。
然而中正如此重要的作用,却渐渐无法认真落实。原本中正的职务具有双重性,其举荐官吏时既要评价门地,又要评价才能。若是看重门地,则会被指责为蔑视才能;若只重才能,则又会因无视门地而遭到反对。《魏书》卷八《世宗纪》所录的“正始二年四月诏”说:
任贤明治,自昔通规,宣风赞务,实惟多士。而中正所铨,但存门第,吏部彝伦,仍不才举。遂使英德罕升,司务多滞。
乃是在警戒中正的贵族化。从颁布此诏的宣武帝时期开始,寒人任中正者逐渐增多。《魏书》卷九十三《恩倖传》中的寇猛,为虎贲武人出身,因侍奉天子左右而突然得到晋升,史载:
自以上谷寇氏,得补燕州大中正,而不能甄别士庶也。
《通典》卷十六记载了孝明帝时期清河王怿的奏章:
州置中正之官,清定门胄,品藻高卑,四海画一,专尸衡石,任实不轻。故自置中正以来,暨于太和之日,莫不高拟其人,妙尽兹选。(中略)今之所置,多非其人。乞明为敕制,使官人选才,备依先旨,无令能否乖方,违才易务;并革选中正,一依前轨。庶清源有归,流序允穆。
该意见认为在谈论才能之前,应该先正门地。有看法认为,这样的批评不如说是批评者在强词夺理;但是若中正收受贿赂,左右人事,那就没有辩解的余地了。《魏书》卷七十八《孙绍传》记载,他于宣武帝末的延昌年间上书道:
且法开清浊,而清浊不平;申滞理望,而卑寒亦免。士庶同悲,兵徒怀怨。中正卖望于下里,主按舞笔于上台,真伪混淆,知而不纠,得者不欣,失者倍怨。使门齐身等,而泾渭奄殊;类应同役,而苦乐悬异。
认为中正堕落的原因在于屡屡任命寒人为中正,这种贵族方面的说辞也有一些道理。如上所述,州的属吏中,别驾、治中、主簿以下皆应以该州的名门望族充任。而欲为州刺史只需要在中央积累功绩,任命时不会额外考虑门地。州的属吏由贵族独占,门地低者极难跻身其中。然而中正并非专职,而是兼官,多由中央京官兼领。因此,中正并无官品,亦无俸禄。《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记载:
旧制,直阁、直后、直斋,武官队主、队副等,以比视官,至于犯谴,不得除罪。尚书令任城王澄奏案:“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载,又无禄恤,先朝已来,皆得当刑。直阁等禁直上下,有宿卫之勤,理不应异。”灵太后令准中正。
当时任城王澄任尚书令,说明是孝明帝初期。以中正为比视官,且由中央掌握其人选,故门地低而为高官者常常上下打点,意图成为原籍的中正,以此提高门地。《魏书》卷九十三《恩倖传》的传主基本都是寒人出身,但宣武帝时,王仲兴为雍州大中正,寇猛为燕州大中正,赵怡、赵邕父子为荆州大中正;之后的孝明帝时,侯刚为恒州大中正,其子侯详为燕州大中正。更奇怪的是出现了宦官中正。《魏书》卷九十四《阉官传》记载,杨范任华州大中正,成轨任燕州大中正,均为孝明帝时之事,因此大概为灵太后的任命。北魏末期,尔朱氏专权,《魏书》卷八十八《良吏传》的窦瑗,卷九十一的刘灵助,均为寒微出身,却分别任平州、幽州的大中正。窦瑗虽为寒士,但其父为秀才,在地方上也是有地位的家世。
虽史载北魏中正自宣武帝以后屡遭罢免,但事实上中正制度一直延续到北魏末。在即将消亡的孝庄帝时代,中央政府于徐州设行台时,都督尔朱仲远还请求设置行台中正。尔朱仲远试图摆脱天子掣肘、自由进行人事铨选的意图昭然若揭,但我们也可以由此得知,当时人事安排在形式上必须要得到中正的认可。《魏书》卷七十五《尔朱仲远传》记载:
窃见比来行台采募者,皆得权立中正,在军定第,斟酌授官。
可见直至灭亡前夕,北魏制度仍承认中正对官吏任命的否决权。
然而正如魏晋先例所示,中正的职务终有一天走到尽头。因为贵族制度渐具明确形态,开始以家世确定起家官,中正就迅速失去了活动的空间,进而失去推荐人才的积极作用,最多也只能以门地不够为理由对吏部的任命行使否决权。孝明帝时,吏部尚书崔亮已制定停年格,并在《魏书》卷六十六本传中自嘲道:
今日之选,专归尚书,以一人之鉴,照察天下。刘毅所云:“一吏部、两郎中,而欲究竟人物,何异以管窥天而求其博哉。”
可见决定人事的实权已悉数回到吏部手中。
此外,北魏中正所承担的最重要的职务之一,即详定姓族这个重大问题,容后再述。
七、详定姓族
前文中提到,太武帝末期崔浩全族被诛的一个原因,就是崔浩试图区分姓族,确定贵族的门地高下。当时他的朋友卢玄曾说此事为时尚早,而时机却意外地早早降临。距崔浩的悲剧正好四十年后,孝文帝开始亲政,这次,天子亲自施行了详定姓族。当然这并非天子个人的考量,而是大势所趋。如果放任贵族社会不着边际地争论,可能引起很大的纷争,甚至发展为党争。因此,天子主动介入这一问题,在调停贵族之间的纷争的同时,天子自身也在贵族化,他想将皇室置于贵族群体顶点的这个意图不容忽视。天子向贵族主义示好,门地高低的讨论在朝堂迅速公开化,尤其是吏部铨选之际争论似乎十分激烈。《魏书》卷六十《韩显宗传》记载了迁都洛阳不久后的情况:
朝廷每选举人士,则校其一婚一宦,以为升降,何其密也。
即要据其祖先的仕宦经历及婚姻关系确定门地,再依门地确定任官的上下先后。婚姻关系在南朝当然也是确定门地的重要参考,然而南朝的门地大都在悠久的历史中自然确定下来,同等门庭之间相互通婚,因此除非特殊情况,门地一般不存在问题。而北魏汉人社会的情况则比较特殊,他们正处于异族的统治下,在官场的显达受运气左右,不能以此决定门地。反倒是婚姻关系,因更能够正确地反映门地而备受重视。若一不小心与寒族通婚,无论怎样的名门,其门地都会骤降。这会连累整个家族,因此若有与寒族通婚者,全族人必定与之断绝来往。《魏书》卷三十三《公孙表传》记载,公孙表有二子轨与质,他们又分别有儿子叡、邃,即叡和邃是堂兄弟。但是因为他们各自的母亲门地悬殊,因此全族人根本不把公孙邃放在眼里:
叡、邃为从父兄弟,而叡才器小优,又封氏之生,崔氏之婿;邃母雁门李氏,地望县隔。巨鹿太守祖季真,多识北方人物,每云:“士大夫当须好婚亲,二公孙同堂兄弟耳,吉凶会集,便有士庶之异。”
像这样虐待与寒族通婚者,不外乎是族人的自我防卫手段。
为方便考察,以下将孝文帝的详定姓族,分为针对鲜卑族与针对汉人两种情况。首先是负责的官员,在中央归司徒府,在地方是中正。当时的司徒是冯诞,他自太和十六年至太和十九年去世为止,一直在任。作为冯太后的侄子、孝文帝皇后之兄,他尚孝文帝之妹,可以说是典型的外戚。然而,实际上负责详定汉人姓族的是司徒左长史宋弁。《魏书》卷六十三本传记载:
时大选内外群官,并定四海士族,弁专参铨量之任,事多称旨。然好言人之阴短,高门大族意所不便者,弁因毁之;至于旧族沦滞,人非可忌者,又申达之。弁又为本州大中正,姓族多所降抑,颇为时人所怨。
可见人们对宋弁判定姓族颇有异议。从贵族的心理来说,一般会阻抑比己高者,提拔比己低者,无论由谁负责评判都难免受到同样的责难。本来贵族的门地就应在漫长历史过程中自然形成,而统治者却从旁干涉,意图钦定门地,本就毫无道理。这种强行的方式一直持续到唐代。宋弁虽自以名门身份担当此任,本身门地却并不算太高。其本传中孝文帝曾言:
卿自汉魏以来,既无高官,又无俊秀。
据此可知其门地不高。这句话值得注意的是“汉魏以来”一词。汉族名门的资格,不仅取决于北魏以来的任官经历,过去的历史依然有效。北魏王朝虽出自异族,但此时已具作为最高统治者的风范,因此谈及汉魏以来的历史时也可泰然处之。
地方的中正负责协助司徒府详定姓族。尤其在与北魏王室渊源很深的并州,似乎问题颇多。此时负责并州的是郭祚,其祖先乃魏名臣郭淮之弟郭亮,家族中虽此后并未再出现高官,但依然被视为名门,这大概是由于与崔浩的姻亲关系。郭祚在并州分定姓族时并无太多异议,可能是因其门地为世人认可。可见州大中正必须任用能够镇住异议、有威望的名门。《魏书》卷五十七《崔挺传》记载:
诸州中正,本在论人,高祖将辨天下氏族,仍亦访定,乃遥授挺本州大中正。
崔挺出自博陵崔氏,比清河崔氏稍逊,世称“博崔”,仍为天下望族。当时的州大中正按例由京官兼领,而孝文帝特命光州刺史崔挺兼任定州大中正。
孝文帝详定姓族一事,在太和二十年前后大致有了结论。自然也有不少非议,关于家世的议论直至后世仍不绝于耳。但议论到底也没有结果,朝廷必须按照大致的结论将其落实。那么结论到底是什么呢?首先,确定了天下名门的顶级,称为四姓,分别是范阳卢氏、清河崔氏、荥阳郑氏和太原王氏。四姓之外,再加上陇西李氏、赵郡李氏,共称五姓。以上均属于堪与王室通婚的名门,天子将他们的女儿纳入后宫,又命令近亲诸王进行婚娶。《魏书》卷二十一上《咸阳王禧传》记载,咸阳王娶陇西李辅之女,广陵王羽娶荥阳郑平城之女,颍川王雍娶范阳卢神宝之女,始平王勰娶陇西李冲之女,北海王详娶荥阳郑懿之女。
但也有人认为将崔卢王郑称作四姓是流俗不经之说,另外展开了解释四姓的讨论。《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引柳芳的观点道:
“郡姓”者,以中国士人差第阀阅为之制,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粱”,有令、仆者曰“华腴”,尚书、领、护而上者为“甲姓”,九卿若方伯者为“乙姓”,散骑常侍、太中大夫者为“丙姓”,吏部正员郎为“丁姓”。凡得入者,谓之“四姓”。
即“膏粱”“华腴”属于甲姓中的特殊形态,甲乙丙丁四级即为“四姓”。四姓的条件于表二十九中清晰可见。
姓第 三世有官 后令品
膏粱 三公 正一品
华腴 尚书令 正二品
仆射 从二品
甲姓 尚书 正三品
领军、护军 正三品
乙姓 九卿 正三品
方伯(上州刺史) 正三品
丙姓 散骑常侍 从三品
太中大夫 从三品
丁姓 吏部郎中 正四品上
正员郎 正五品上
方伯有各种意思,这里解作上州刺史,盖上州刺史一般由都督兼任。此姓族分定结束时,后令尚未颁布,因此应是用了中令。而中令里的官品不明,故权以后令替代,亦并无特别不妥之处,由此可知中令与后令的内容应无太大变化。柳芳认为北魏的四姓是像上面所说四级贵族的总称,反对以崔卢王郑为四姓之说。其实二者并存亦无妨。因为自古以来中国提到四姓时,就存在这两种用法。⑧不过总的来说,柳芳所说的四姓具有更大的社会意义。四姓的阶级一旦确定,根据其阶级就会产生任官权的差异。柳芳继续论述道:
魏太和时,诏诸郡中正,各列本土姓族,次第为举选格,名曰“方司格”,人到于今称之。
评定姓族是为选举之用。具体而言,因为确定起家官时所必要,故为方司格。
针对北方民族进行的详定姓族按照汉人的标准执行。负责此事者也应为司徒,然而因事情棘手,因此在孝文帝的亲自指挥下,调动司空穆亮、领军元俨、中护军广阳王嘉、尚书陆琇等人负责这一难题。首先,王室的分支有九姓,加上王室共为十姓,被认为是同姓,不通婚。其次,鲜卑及相当于鲜卑的各族,据称开国之初有三十六国九十九姓,恐是传说。据《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所见,孝文帝时期,包括后来的归降者在内,共一百一十姓左右。其中地位最高的有八姓。王室由“拓跋”改为“元”姓,八姓也将复姓改为汉式的单姓,即:
穆(丘穆陵) 陆(步六孤) 贺(贺赖) 刘(独孤)
楼(贺楼) 于(勿忸于) 嵇(纥奚) 尉(尉迟)
此八姓等同于汉族的四姓,被视为可与王室通婚的名门。咸阳王禧等娶汉族名门之女时,孝文帝之弟河南王干选穆明乐之女为妃。朝廷向司州和吏部下达旨意,表明上述八姓与汉人四姓相同,不得充任猥官。
至于其他各族,要看其祖先中是否有三世登贵位者,以此来划分等级。《魏书·官氏志》记载:
原出朔土,旧为部落大人,而自皇始已来,有三世官在给事已上,及州刺史、镇大将,及品登王公者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职官三世尚书已上,及品登王公而中间不降官绪,亦为姓。诸部落大人之后,而皇始已来官不及前列,而有三世为中散、监已上,外为太守、子都,品登子男者为族。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三世有令已上,外为副将、子都、太守,品登侯已上者,亦为族。凡此姓族之支亲,与其身有缌麻服已内,微有一二世官者,虽不全充美例,亦入姓族;五世已外,则各自计之,不蒙宗人之荫也。虽缌麻而三世官不至姓班,有族官则入族官,无族官则不入姓族之例也。
这段引文甚为难解,但以表格形式展现则一目了然。从结果来看,北方民族第一阶级为姓,第二阶级为族,第三阶级为姓族五世已内的旁支亲属,第四阶级为缌麻服亲内一、二世有微官者,应与汉人的四姓对应。
条件
姓族 始祖 皇始以来三世有官、品
(一)姓 部落大人 (1)给事、州刺史、镇大将以上
(2)王、公
非部落大人 (3)尚书以上
(4)王(中间不降官绪)
(二)族 部落大人 (1)中散监、太守、子都以上
(2)子、男
非部落大人 (3)令、副将、子都、太守以上
(4)侯
(三)族 (一)(二)姓族支亲(五世以内)
(四)族 缌麻服以内有一、二世微官者
由此可见,要列入(一)姓(二)族之内,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其中的一种。(三)(四)相当于姓族,以上被视为士族。然而姓与族在名称上的区别,实际上并不会严谨地遵守,二者屡屡互换。分定北方民族姓族的诏书颁布于太和十九年,命司空穆亮等详细审定,翌年大概基本完成。然而随后异议不断,于是世宗时,再度命令尚书于忠、尚书元匡、侍中穆绍、尚书元长等人重新裁定。整体来看,对北人的条件比对汉人宽松得多。因为北魏北方民族的地位恰如清朝的八旗一般,自然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宽待。
如上所述,详定姓族是为了用于选举,无论是汉人的四姓还是北人的姓族,均可根据其门地起家。这种权利或者说资格,称为“姓第”,或单称为“第”。《魏书》卷十《孝庄纪》“建义元年”条记载了招募武勇之士时的情况:
但射槊翘关一艺而胆略有施者,依第出身外,特优一大阶,授实官。若无姓第者,从八品出身,阶依前加,特授实官。
前面的“第”与后面的“姓第”为同义。通过这段记录可知,事实上若非战时,北人即便有姓第也不容易任官。
根据姓第进行选举是非常贵族化的人事方式,对于孝文帝的这种贵族主义,朝廷中也有很多异议。太和初年被举为秀才、自著作佐郎起家的韩显宗论述了重门地的不合理之处,其言论载于《魏书》卷六十本传:
夫门望者,是其父祖之遗烈,亦何益于皇家?益于时者,贤才而已。苟有其才,虽屠钓奴虏之贱,圣皇不耻以为臣;苟非其才,虽三后之胤,自坠于皂隶矣。
韩显宗乃燕郡公韩麒麟之子,为当时的望族;但是政治上却反对贵族主义。他还曾在孝文帝面前,与著名的宰相李冲等人一起讨论是否应该以门地取官。李冲也是陇西的望族,为五胡十六国时代西凉的后裔,但他是凭个人的才华受到孝文帝重用的。讨论的内容稍长,现引用《魏书》卷六十《韩显宗传》如下:
高祖曾诏诸官曰:“自近代已来,高卑出身,恒有常分。朕意一以为可,复以为不可。宜相与量之。”李冲对曰:“未审上古已来,置官列位,为欲为膏粱儿地,为欲益治赞时?”高祖曰:“俱欲为治。”冲曰:“若欲为治,陛下今日何为专崇门品,不有拔才之诏?”高祖曰:“苟有殊人之伎,不患不知。然君子之门,假使无当世之用者,要自德行纯笃,朕是以用之。”冲曰:“傅岩、吕望,岂可以门见举?”高祖曰:“如此济世者希,旷代有一两人耳。”冲谓诸卿士曰:“适欲请诸贤救之。”秘书令李彪曰:“师旅寡少,未足为援,意有所怀,不敢尽言于圣日。陛下若专以门地,不审鲁之三卿,孰若四科?”高祖曰:“犹如向解。”显宗进曰:“陛下光宅洛邑,百礼唯新,国之兴否,指此一选。臣既学识浮浅,不能援引古今,以证此议,且以国事论之。不审中、秘书监令之子,必为秘书郎,顷来为监、令者,子皆可为不?”高祖曰:“卿何不论当世膏腴为监、令者?”显宗曰:“陛下以物不可类,不应以贵承贵,以贱袭贱。”高祖曰:“若有高明卓尔、才具隽出者,朕亦不拘此例。”
从上述问答来看,高祖孝文帝似是向臣下展示门阀与起家的对照表草案以求赞成,而不是没有主见地一起讨论对错。虽然几乎所有的官僚都表示反对,但孝文帝不予其话语权,驳回反对意见。这段问答之所以能留下比较详细的记录,大概是依据了孝文帝创设的起居注官的笔录。孝文帝还向宋王刘昶阐述了同样的意见。据《魏书》卷五十九《刘昶传》记载,太和十九年十月,孝文帝根据新颁发的中令,亲临光极殿进行大选,其时他说道:
我国家昔在恒代,随时制作,非通世之长典。故自夏及秋,亲议条制。或言唯能是寄,不必拘门,朕以为不尔。何者?当今之世,仰祖质朴,清浊同流,混齐一等,君子小人,名品无别,此殊为不可。我今八族以上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之外,小人之官,复有七等。若苟有其人,可起家为三公。正恐贤才难得,不可止为一人,浑我典制。故令班镜九流,清一朝轨,使千载之后,我得仿像唐虞。
此为孝文帝的贵族主义拥护论。其意见甚为大胆,参照当时的实情,亦有不得已之处。坚持贵族主义否定论的人,比如韩显宗,如果究其本意,可见《魏书》卷六十本传:
今令伎作家,习士人风礼,则百年难成;令士人儿童,效伎作容态,则一朝可得。是以士人同处,则礼教易兴;伎作杂居,则风俗难改。
士人之家代代学问相传,礼教不堕,家风优良,这是一般庶民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模仿的。考虑到当时的文化非常封闭且不对普通人公开的情况,他的话确实言之有理。若果然如此,则虽言求才,结果却只能向士族中寻求,与以门地为尊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只是对于孝文帝来说,他的烦恼在于北方民族的名门不一定是与汉人士族同样拥有教养的贵族,这也是北方民族出身的帝王所共通的烦恼。
八、北魏的秀孝制度
孝文帝的贵族主义背后,隐藏着皇室欲趁汉族贵族制之便,将北方的名门提升为贵族、形成特权阶级,从而使其成为王室藩屏的意图。因此我认为孝文帝完全明白原则上贵族主义是不合理的。为纠正这种不合理,孝文帝采用的就是汉魏以来的秀才孝廉制度。北魏自道武帝平定并州以来,安抚汉人,其后太宗明元帝永兴五年时也曾分遣使者寻求俊逸之才。世祖太武帝时,曾命州郡举贤良,虽为“贤良”之名,但应类似制科,并非秀才那样的定制。北魏秀才的起源不明,大约应始于孝文帝初期、太上皇显祖听政的时代。《魏书》卷七上《高祖纪》“延兴二年六月”条记载:
诏曰:“顷者州郡选贡,多不以实,(中略)今年贡举,尤为猥滥。自今所遣,皆门尽州郡之高,才极乡闾之选。”
此处所指显然是秀才孝廉。当时尚无汉人以姓第起家之制,除秀孝出身之外未见其他途径。依以上诏文,秀孝应也是依门地取人。但是既然已经详定姓族,那么秀孝就必须转向按照个人的才能来选拔。强烈持此主张的正是前面提到过的韩显宗。《魏书》卷六十《韩显宗传》记载了他的上奏:
今之州郡贡察,徒有秀孝之名,而无秀孝之实。而朝廷但检其门望,不复弹坐。如此则可令别贡门望,以叙士人,何假冒秀孝之名也?
仅就这一点而言,孝文帝似也无异议。《魏书》卷七下《高祖纪》“太和十五年八月”条记载:
诏诸州举秀才,先尽才学。
换言之,即要把门地置于才学之后。接着在太和十六年一月,孝文帝亲临思义殿策问秀孝,大约是想通过考试了解前一年诏令的实施情况。
秀才的策问有别于孝廉的策问,沿袭魏晋之制规定秀才问论议、孝廉问经义。《魏书》卷六十五《邢峦传》记载:
有司奏策秀、孝。诏曰:“秀、孝殊问,经权异策。邢峦才清,可令策秀。”
策权的秀才居于策经的孝廉之上。然而秀才与孝廉之间更重要的差异在于,虽说先尽才学而不问门地,但实际上却仍然受到门地高下的影响。当时南朝也是如此,门地高的贵族爱好文学,寒士则学习经学。大概是因为经学比较固定,只要有经书就能学习,而文学需要不断追随新潮流,在印刷术尚未普及时,寒士很难获得参考书。且贵族子弟恐怕没有研读枯燥章句的耐心,而寒门子弟似乎天生富有韧性。因此修文学者举秀才,与此相对,习经学者察孝廉,二者之间产生了阶级性差别,朝廷上也反映出重秀才轻孝廉的倾向。于是经学遂为寒士之业,孝廉与经学,连同以经学为专业的博士官都受到轻蔑。《魏书》卷七十七《羊深传》记载了前废帝时他对时政的评论:
至如当世通儒,冠时盛德,见征不过四门,登庸不越九品。以此取士,求之济治,譬犹却行以及前,之燕而向楚。
《魏书》卷八十四《儒林传》所载董征的情况正是此种情况。《魏书》卷八十五《文苑传》记载了许多自秀才起家的名士,而前面的《儒林传》则多记载孝廉出身的寒士,少有荣达之辈。可见被举为孝廉,既是荣耀,似乎也令人苦恼。《魏书》卷八十四的刘献之举孝廉后,被郡太守强命上京,而他不应策问,称疾逃返。孝廉出身却意外飞黄腾达者,大约只有同卷的孙惠蔚,被封为开国县男,食邑二百户,肃宗孝明帝时官至光禄大夫。
秀孝的推荐及其成绩的认定与中正有关。《通典》卷十四记载:
后魏州郡,皆有中正。(中略)其秀才对策,第居中上,表叙之。
上文中称秀才成绩中等亦予录用,这实际始于孝明帝初期,《魏书》卷七十二《阳固传》云:
肃宗即位,除尚书考功郎,奏诸秀孝中第者听叙,自固始。
据《魏书》卷九《肃宗纪》记载,此为熙平元年之事。大约当时北魏国势衰颓,因此朝廷试图通过进一步优待地方豪族出身的秀孝,以结豪族之欢心。
九、北魏的封建制度
孝文帝的官品表中,列有封建诸侯的爵位。这些爵位会关系到子孙的起家官品。原本爵为封建制度,与官僚制度的官品分属不相关的系统。然而魏晋以来,有比照官品将爵位写入官品表的先例,北魏也沿袭了此法。先前在道武帝天赐元年时,过去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被改为王、公、侯、子四等,王比第一品,以下累降,至子比第四品。后来又在该制度基础上,加上之前被省去的伯、男二等,成为王、公、侯、伯、子、男六等,这应为孝文帝初期事。据《魏书》卷七下《高祖纪》“太和十年八月”条记载,赏赐尚书与五等品爵以上者朱衣、玉佩等,此处的五等无疑是指除王之外的自公以下五等。
除赏赐国吏,以及有利于子孙起家之外,北魏的封爵几乎是毫无实际利益的空名,因此爵位滥授。例如《魏书》卷六十《程骏传》记载了这样的习惯:天子死后,庙中执事官也会被授予爵位。孝文帝亲政以后,改革这种封建制度,意在综核名实,故有必要整顿以前滥赐的封爵。因此于太和十六年,下令将过去的封爵一律下降一等或二等,⑨又称为“开革”或“例降”。“开革”一词见于《魏书》卷四十二《薛辩传》;降一等之例见于同书卷三十八《王琼传》,降二等之例见于同书卷六十一《薛安都传》。
如此例降之后,又于太和十八年颁布了食邑制,称为“开建”,见于《魏书》卷七下《高祖纪》“同年十二月”条:
诏王、公、侯、伯、子、男开国食邑者:王食半,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
食邑制伴有实际利益,然而仅限拥有开国食邑特权者,因此徒有空名者依然存在,称为“散爵”。散爵的官品要比开国爵低一等。
王仅封给天子的宗室,不予异姓。以前存在的异姓王爵均被例降,唯有长孙观被允许保有其祖道生的王爵,事见《魏书》卷二十五本传。但是孝文帝时长孙观去世,其子袭爵时被降为公。后来孝庄帝时,封母后之兄李延寔为濮阳郡王,李以异姓臣子不宜接受此爵为由推辞,事见《魏书》卷八十三《外戚传》。王爵会根据与天子的亲疏关系分等,皇子为亲王,至其子一代则为始蕃王,孙子辈为二蕃王,曾孙辈为三蕃王,其妻皆称为妃(《魏书》卷十九上《广平王匡传》)。
王爵中没有散爵,皆赐食邑。《魏书》卷七十八《张普惠传》记载:
初封之诏,有亲王二千户、始蕃一千户、二蕃五百户、三蕃三百户,谓是亲疏世减之法。
此为一般规定标准,实际情况则各式各样。既有亲疏世减之法,则承袭之际就应当减邑,公以下臣子均须如此。根据《魏书》卷八十三下《胡国珍传》记载,其子袭爵时,特免减邑,获得全封。这样不符合本来的封建制度的精神,说明北魏的封建制多少会以官僚制的方式运行。
公爵以下可授予异姓臣子,公爵分为开国郡公、开国县公、散公三种;侯以下只有开国县侯和散侯两种。⑩一旦实施开国食邑制,相应地就必须有国官管理食邑。因此后令中出现了前令所没有的国官名称,郎中令、大农、中尉、常侍、侍郎以下,基本与南朝相同。
因北魏封爵制并无完整记载,故常常引起后世误解。如《文献通考》卷二七三末尾记载,太武帝时高允虽被封为汶阳子,却仅居草屋,衣为缊袍,生活贫苦,据此断言北魏没有食邑制,大约是忽略了太和十八年的开建。《通考》又以北魏封爵所用的郡名为江南地名而认为并未赐予食邑,这一论证也不充分。北魏的食邑未必仅限于封爵名义下的土地。《魏书》卷二十一上《广陵王羽传》记载:
及五等开建,羽食渤海之东光二千户。
广陵即后来的河南息州,当时位于与南朝接壤的国境,其食邑却是在与此毫无瓜葛之地。
高级的封建诸侯,其收入很是可观。据《魏书》卷二十一下《彭城王勰传》记载,孝文帝末年,由于军费不足,他请求将自己一年的国秩、职俸、亲恤献出以作军国之用,孝文帝则保留其职俸,只接受其国秩和亲恤的三分之一。国秩即来自食邑的收入,职俸为他任使持节都督、中军大将军等官职的俸禄,亲恤为此外每年赏赐的绢和谷物等,这三种皆为正规收入。据《魏书》卷七十一《夏侯道迁传》记载,宣武帝时,他被封为丰县开国侯,食邑一千户,国秩岁入三千余匹。此外,封建诸侯似乎可从食邑征发劳力,例如上述彭城王勰死后,其子劭嗣位,在孝明帝时献上粟九千斛、绢六百匹、国吏二百人以作军费。此处的国吏,大概指从食邑作为徭役征发的人夫。
十、起家之制
贵族制度下的起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北魏也是一样。北魏初期,尚未完全脱离氏族制度,既有封建制倾向,又有官僚制色彩,同时也被认为具有浓厚的贵族制趋势。道武帝时代起,名门子弟要首先担任天子的近侍,见习武艺与政治,才有机会被委以重任。近侍分为内侍、猎郎、羽林郎、中散等名目。猎郎可能是形容擅于骑射者,然而这一官名很早就消失了,有可能改为了羽林郎。要成为羽林郎、中散等,需要一定的特殊资格,或凭父荫,或为功臣之子,其实是一样的。汉族功臣之子偶有被任命为中散者,寒微出身者的子孙也可被任命为中散,可见并未建立起如南朝那般的贵族制度。据《魏书》卷二十六《长孙肥传》记载,其家作为王室的一支,又为开国功臣,代代羽林郎、中散辈出。长孙肥的长子翰为猎郎,其子平成凭父任为中散,平成之子长孙浑也是中散。长孙肥的三子陈为羽林郎,其子长孙头为中散;四子兰同样为中散。长孙肥之弟亦干及其子石洛两代皆为羽林郎,石洛之子真及其孙吴儿两代皆为中散。最晚的吴儿任中散是在孝文帝初期,因此到此时为止还延续着北魏传统的制度。根据孝文帝的太和前令,羽林中郎、羽林郎将均为从四品上,侍御中散为正五品上,中散为正五品中,但这些官名在后令中都消失了。因此起家制度无疑也发生了巨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