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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作者:岳南 当前章节:15379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0:56

在迷雾中穿行

两个器物坑性质之争,冯汉骥当年的断言再度被忆起,窖藏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两坑的发掘者“二陈”给予坚决否定,风云一时的“祭祀坑说”由此出笼。学术界纷争再起,火葬墓与盟誓之说的加盟。徐朝龙的否定之否定,亡国宝器掩埋坑的再度提出与肯定。孙华盖棺难定论,学术界依然是雾中看花,两个器物坑仍是迷雾重重难窥真容。

祭祀坑之说的出笼

早在1986年,在广汉召开的“巴蜀历史与文化学术讨论会”上,就有为数众多的专家,高屋建瓴地注意到了三星堆遗址两个器物坑性质的重要,并提出了“墓葬陪葬坑说”“亡国宝器掩埋坑说”等多种说法。在这次会上,有的学者又把当年冯汉骥提出的观点旧事重提,仍坚持认为应属于窖藏性质。

1976年9月,当冯汉骥躺在病榻上,在生命的最后一段历程中,指导他的爱徒童恩正,在论述月亮湾出土的玉器时,曾有过这样明确的表示:“广汉玉石器埋藏的性质,过去有人认为是古代蜀国帝王的墓葬,有人认为是祭山川之所。现在看来,以属于窖藏的可能性较大。根据我们解放后多次在广汉调查和试掘的情况来看,这里文化层的堆积很厚,范围也相当广泛,很可能此处原来是古代蜀国一个重要的政冶经济中心,而发现玉器的地点,即为其手工业作坊所在地。历年来出土的玉石成品、半成品和石坯,应该就是这个作坊的遗物。但不知由于什么原因,这个作坊突然废弃,人们只能仓促将所有的产品埋藏起来,以后也就没有机会再来挖掘,所以保存至今……对此我们亦有一假设:据《蜀王本纪》和《华阳国志》的记载,蜀的统治者原为杜宇氏,以后为开明氏所取代。据《华阳国志·蜀志》载开明氏位十二世,《路史·余论》则记开明氏经十一代三百五十年为秦所灭。按秦灭蜀为公元前316年,经上推算则开明氏取代杜宇氏的时间约在公元前666年左右,广汉玉石器作坊的突然废弃,可能与这一历史事件有关。”

继冯汉骥与童恩正发表这一观点之后的1986年,曾主持三星堆考古发掘的四川省博物馆著名考古学家沈仲常和另一位同事黄家祥,又发表了《关于广汉土坑出土石璧的认识》一文。文中说:“在本世纪30年代,广汉土坑出土了石璧等遗物。这种土坑到底是墓葬或是一种祭祀坑?石璧等遗物是作为墓葬的或是作为祭祀坑的埋藏物?弄清这些问题,对于我们认清石璧的性质,解开埋藏或随葬石璧之谜无疑是有所启迪的……我们认为解放前广汉土坑出土石璧、玉琮等一组玉石礼器当是作为随葬品埋入墓葬的,出土石璧、玉琮等一组玉石礼器的土坑当是一座墓葬。这座墓的墓主人当是有一定地位、一定身份和级别的显贵者。同时还说明,林名均和郑德坤先生有关解放前广汉土坑出土石璧在坑中置放的情况,当以‘葛氏据董君所闻,谓璧在地中布置,由小而大,分三道,一列坑左,一列坑右,一列坑面,形如长方坑之装饰’。比林氏从摄影员晋君所闻石璧大小不等‘叠置如笋,横卧泥中’的记载,更接近于墓葬随葬石璧的置放情况。虽然良渚的墓葬、齐家的墓葬随葬的玉石璧没有显示出分成几道、几列,但仍可看出石璧的置放是有特定的位置。这里可举皇娘娘台齐家文化第48号墓随葬的83件石器的置放情况为例。从发表的考古资料中可看出大量石璧在墓坑中部,墓坑内其他地方也零星有一部分。另一部分石璧压在人骨架之上,一部分石璧在墓坑底部的人骨架之下。因此,从记载的广汉土坑出土的石璧情况,我们可以推知,放在坑面的石璧,当是墓坑的底部。这座墓葬之所以无人骨架发现,从当时记载看,由于墓坑在溪底,燕氏‘疑其下藏有金珠宝物,乃待至深夜,始率众匆匆前往掘取……’这可说明只是为了索取宝物,即便坑内有残留的人骨架痕迹,在黑夜的挖掘过程中,是绝不会发现和保留下来的。再参照中原一带商、周之际大量遗存的发掘,我们可以说,不能一见到有人骨架的遗迹就判定为墓葬,有的遗存尽管有人骨架却不是墓葬。由于某些特殊的地理环境,土壤中酸碱程度不一样,有些墓坑内人骨架全部腐朽,荡然无存,连骨架的痕迹也难以辨认,而随葬器物却放置在墓坑原处保存下来,特别在发掘早期墓葬中会遇到这种情况。遇到此类现象,我们也不能断然就判定它不是墓葬。这些情况,在今后的田野考古工作中,可能还会出现的。广汉土坑出土的石璧等玉石礼器,我们通过上面与其他考古资料的比较研究后,推测这个土坑是一座墓葬,出土的石璧等玉石礼器是作为随葬品埋入墓坑内的可能性极大,而且随葬有璧、琮这类玉石礼器的墓主人,在当时是有一定地位和身份的显贵者。这种组合的玉石礼器的随葬品,在前面所列举的考古资料中均已看出。因此,广汉出土玉石礼器的土坑是祭祀坑的可能性极小。”令沈仲常、黄家祥意想不到的是,就在他们发表此文的两个月后,震惊中外的三星堆器物坑被发现了。面对两个大型的土坑和埋藏的奇特古怪的器物,在随后召开的学术讨论会上,沈氏除了坚持以前的观点——即新发现的两个器物坑,同此前燕氏发现的玉器坑一样同属墓葬之外,还稍有缓和地表示:“即使不是墓葬,也应与墓葬有关。”

但三星堆两个器物坑的主要发掘者陈德安、陈显丹则不管沈仲常这位考古界老前辈振臂高呼的“祭祀坑的可能性极小”那一套高见,发掘刚一结束,就本着一位西方哲人所说的“我爱我师,但更爱真理”的格言,很快就断定两坑是不折不扣的祭祀坑,并在随后发表的权威性简报中,明确地向学术界正式提出了三星堆两个器物坑是祭祀坑的论点,并直接把“祭祀坑”三字作为一、二号发掘简报的标题公之于世,并这样论述道:

一号祭祀坑开口于三星堆遗址第五、六层以下。从地层的叠压打破关系分析,此坑年代的下限不会晚于三星堆遗址第三期后段。

坑内出土的青铜头像、人面像等为国内首次出土,目前尚无可比材料。璋、戈等玉器,从器形特征看有的可早到二里头文化时期,有的又晚到殷墟时期,也不能做断代的依据。只有出土的陶器和青铜容器,为推断祭祀坑的年代提供了较科学的根据。陶器中的广肩平底罐和颈部施凹弦纹的壶,是三星堆遗址第三期出现的典型器物,尖底盏器座是第三期偏晚出现的新器物。尖底盏形体较大,胎较厚,尖圆唇,腹较深。器座底部较平,边缘较锋利。形制呈三星堆遗址第三期特点,与第四期器物明显不同。故可进一步推测此坑的时代为三星堆遗址第三期后段。

二号坑出土的顶尊跪坐人铜像

二号坑出土的青铜持璋跪坐人像(图:视觉中国)

青铜容器中罍的形制、花纹与河北藁城台西村墓葬出土的铜罍相似,尊的形制、花纹和铸造工艺与安徽阜南月儿河段打捞出的商代前期(晚于郑州二里岗上层,与殷墟文化第一期相当)的龙虎尊一致,时代也应与之相当,盘也是商代前期的形制特征。据此,我们推测一号祭祀坑的相对年代相当于殷墟文化第一期。

过去有关商代祭祀的考古材料,主要有“人祭”和“杀牲祭”两种。而以“俑”代替人牲作为祭品,则尚无发现。在殷墟妇好墓中,随葬的玉人、石人,似乎可以看作是用“俑”替代人殉的发端,广汉三星堆一号祭祀坑内出土的铜人头像,颈部做成倒三角形,出土时有的内装海贝,有的内插象牙,均被火烧过。这种情况,不像是作为祭祀对象——“神祇”,而像是作为祭品——“人祭”的代用品。颈部做成倒三角形,很可能用它们象征被杀的“人牲”。

燔燎的现象,过去也很少见,仅在殷墟丙组基址内发现有“烧牲祭”。但甲骨文中有关“燎祭”的卜辞屡见不鲜,祭祀的名目相当繁多,对象很广泛,祭品尤为丰盛,有牛、羊、羌、犬、豚等,有的用牲多至十五头牛及卅牛,可见“燎祭”是隆重的大祭典。三星堆一号祭祀坑内瘗埋了约三立方米经火燔燎敲碎的骨渣,出土的金器、青铜器、玉石器、陶器、象牙、贝等均用火烧过。我们认为,这些遗物是在举行一次规模浩大、祭典隆重的“燎祭”活动后瘗埋下的。

三星堆一号祭祀坑既使用“燎”祭,再将“燔燎”后的祭品“瘗埋”,我们推测祭祀的对象是天、地、山、川诸自然神祇之一,而祭祀先公先王等人鬼的可能性很小。

二号祭祀坑与一号坑相比,出土遗物不论种类还是数量都丰富得多。在二号坑出土的遗物中,提供判断时代依据的器物主要是铜尊、罍等容器及大型青铜立人像、青铜树上的鸟及其他纹饰。但上述器物的时代差距较大,我们选择其中铸造年代最晚的,作为此坑下埋年代的上限。

二号坑与一号坑同处一个区域,相距仅三十米。但一号坑开口于第2发掘区的第六层下,其时代相当于殷墟一期。而二号坑则开口于第2发掘区的第五层下。就地层关系而论,二号坑显然晚于一号坑。

二号坑出土的璋、戈、瑗等玉石器的形制和一号坑所出相比,显得体形长大而厚重。青铜头像比一号坑出土的种类增多,造型也有所变化,显得更为成熟。因此时代应比一号坑晚。

二号坑出土的青铜尊多为侈口,高领,束颈,鼓腹,圈足上镂方形或长方形孔。这些器物的器型及纹饰特征,均与晚期商文化特征相同,约相当于殷墟二、三期。从二号坑内出土的大量鸟的形象来看,头上都有冠,钩喙,尾上翘。而殷墟一、二期所发现的鸟纹,头上都无冠羽,尾普遍下垂,直至殷代末期容器上的鸟才普遍有冠,尾上翘。故就鸟纹相比,二号坑的时代也晚于殷墟一、二期,大致相当于殷墟晚期。

关于二号坑的性质,或认为是“墓葬陪葬坑”,或认为是“异族入侵”等等,我们认为二号坑应是祭祀(埋)坑,其理由是:

一、半个多世纪的调查发掘,附近没有发现墓葬区。在两坑的周围,砖厂十余年烧砖取土,也没有发现墓葬。因此,是墓葬陪葬坑的可能性很小。

二、古书记载中有荆人“鳖灵尸随江上,遂活”,“望帝以鳖灵为相”,最后“杜宇禅位于开明”的传说,这仅仅是意味着政权的变更。其间虽然不免有争斗,但似乎没有发生过将宗庙彻底“犁庭扫穴”的剧烈事件。况且,二号坑中出土遗物的投放都有一定顺序,同类遗物的分布也较为集中,这反映出投放这些遗物是有目的而不是盲目的,有规律而不是任意的。

三、出土的青铜人头像、人面像、神树以及玉璧、瑗、璋、戈等,都应是祭祀用品。特别是边璋上遍刻的图案,应是蜀人祭祀礼仪的反映,其中一组图案是插璋祭山。《周礼·春官·典瑞》载:“璋邸射以祀山川,以造赠宾客。”边璋的图案印证了古书的记载,也为我们判断二号坑的祭祀性质提供了证据。

二号坑出土的遗物均有火烧过的痕迹。结合文献记载,我们推测,当时的祭祀应有“燔燎”祭天、“瘗埋”祭地、“悬庋”祭山等形式,二号坑正是一次重大综合祭祀活动的遗存。

对于陈德安、陈显丹提出的这套新观点,三星堆发掘的主持人之一、四川大学考古系教授林向表示在器物坑性质的判定上不能认同。他认为蜀文化是有别于中原文化的地域性文化,有自己的原始宗教信仰,不能用中原祭祀坑来硬套。在林向看来,这种合坑埋藏的情况,很可能是古代世界风行的巫术——“萨满文化”的产物,大概是附近场地上举行了巫术活动后的“厌胜”性埋藏。林向说:“我们知道,原始宗教的灵物和偶像也可能遭到蔑视和责罚。民族志材料告诉我们,有些原始部族认为,不灵验的灵物可以抛弃另找代替,不灵的灵物加以虐待、捶击、辱骂,可以刺激灵验起来。偶像如果不能满足崇拜者的希望,也有可能被打击、丢弃或烧毁。例如:奥斯蒂亚人在出猎不获时,就要责打偶像。坑里的酒樽与失宠的神像大概也是如此被埋入地下的。至于神像为什么会失宠,已不可深究,但笔者颇疑此事与蜀地洪水及战乱有关,时间应发生在杜宇时代。三星堆遗址第八层上有一层厚约20—50厘米的淤土,青黑色,包含物极少,此层以上出筒瓦、汉砖等物。第八层相当于第四期,殷末周初,正是祭祀的年代。这大概就是巫术厌胜性埋藏的原因吧。神灵不能制止洪水,只好埋入地下,开明治理了水患,就取得了政权,当是地下埋藏器物的谜底。”

林向的观点一经传出,作为他的学生,陈显丹立即做出了回应,并拿出了比先前还要详尽的论证、论据,对自己的老师进行了毫不留情的反击。陈氏以洋洋洒洒的长篇大论反驳道:

出土时破碎的青铜人头像

三星堆遗址两个坑的出土情况,其中有一些重要的现象,就是这些遗物被火烧、涂朱、涂蓝色、有意毁坏等。林向教授根据坑内出土遗物被捣毁这一现象,认为两个坑是“厌胜”的结果。这种将坑内的其他现象置之一边,单以此点来判定两坑的性质是缺乏依据的。如果说坑里的神像、神树等遗物中损毁一两件崇拜物作为不灵的灵物进行刺激的话,还可以说得过去。而实际上坑内的各种礼器和遗物几乎都遭到损毁,难道说一个民族所崇拜的偶像全都失灵了吗?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何况在民族志的材料中所反映的各民族对崇拜的偶像或神灵,大都是极端崇拜而又忠实。至于坑内为何要将这些偶像损坏埋入坑内呢?根据文献记载,在我国古代有许多王者或巫为祈雨、祀社等祭礼不惜“以身为牺牲”。如《吕氏春秋·顺民》载:“汤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不收。汤乃以身褥于桑林。曰:‘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予一人,无以一人之不敏,使鬼神伤民之命。’于是剪其发,磨其手,以身为牺牲。”这件事情亦见于《淮南子》《尸子》《尚书大传》等。当然,以身为“牺牲”,并非真的王者本人或巫要断其发、磨其手或自焚,而是制作一些偶像作为替身,以献诸神。这也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进行的。

因此,一、二号坑的情况只能是古蜀人在遇到了某些特大问题时(如外敌入侵等),为求得神灵的保佑或宽恕,非自我牺牲不可,因而在祭祀礼仪中制造出若干替身代己。但其中也不排除是他们仇视的人或鬼神以及战俘的偶像。因此笔者认为要正确得出结论,不仅要分析坑中所出的实物,更重要的是还应分析坑中各种遗迹现象。

从出土的遗物来看,除人、动物等偶像外,其余均属礼器。且从两个坑内发现大量的红砂泥芯、铜渣及部分范模和黄金料等情况来看,坑内的遗物系就地铸造和举行某种仪式时在现场使用后而埋入坑中的。由此可见所谓“不灵之神物”又何必临时来进行铸造呢?灵物之灵否,是经过一段时期的供奉祈祷后才能得知其灵与不灵,故所谓“厌胜”的说法是不存在的,它只能是作为某种偶像的替身。

其次,从两个坑中出土的大量玉石器的用途分析来看,在我国,玉石器的使用很早,也是很普遍的。虽然当时玉、石不分或难以区别,但人们至少已把它视为珍宝一类的贵重物质。石器时代遗址中出现的璧、琮一类的玉石器,可能是作为礼器进行一系列宗教活动乃至于人类社会等级划分的标志。过去在遗址中很少发现玉琮。考古学家王巍在论述良渚玉器时曾说“迄今所发现的玉琮,皆出自于规模较大的墓葬,这一点说明玉琮是氏族部落中的首领及其权势者才拥有的贵重之物”。王氏之言是有道理的。到了奴隶社会,玉器仍以其质地、色彩、光泽等赢得人们的喜爱而作为珍宝利用和收藏,尤其是商代,这种观念更为明显。而三星堆遗址一、二号坑出土的大量璧、圭、璋、瑗、琮等玉石礼器,应属与商同一时代的祭祀之礼器。从一号坑出土的一件残长167厘米、宽23厘米的特大型玉璋和二号坑出土的一件璋的外表雕有人物的情形来看,祭祀的特点就更加突出了。

再者,我国考古材料中用牲作为祭礼之物是屡见不鲜的。在崇拜鬼神祭祀之风盛行的商代,祭祀更是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之大事,在祀于戎”,就是这一情况的生动写照。贵族奴隶主十分重视祭祀,并把它作为国家的大事。殷代经常举行各种祭典,祭祀对象包括天地、山川、日月、风雨、神鬼、祖先等。在这些祭祀活动中都要进行杀牲。三星堆遗址一、二号坑所出的七十余枚(节)象牙门齿、臼齿、象骨及三立方米左右的动物骨渣,无疑是当时作为祭祀之牲被杀后填充于坑内的,只不过在形式上与中原文化略有差异罢了。一个是杀牲后整体埋入坑内,一个是放血、焚烧、砸碎再埋入坑内,但其总的性质应是一样的。这种现象再一次说明了两个器物坑并非“厌胜”之结果。

最后,从二号坑内出土的青铜神树来分析,所反映的正是祀社的情况。《吕氏春秋·顺民》篇载:“汤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不收,汤乃以身祷于桑林……”《艺文类聚》十二引《帝王世纪》说汤“祷于桑林之社”。这个“社”字至关重要,它于树(桑林)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自商、周以来,不论是行军出师祭祀还是社祀,可以说都是离不开树的。学者陈炳良在《中国古代神话新释两则》一文中说:“桑林是殷商民族,以及古代若干其他民族祭祀祖先神明的圣地。”可见树是祭祀之器。

从上述的各种遗物现象结合文献记载分析表明,三星堆遗址一、二号坑应是祭(埋)祀坑。从两座祭祀坑中发现的各种遗物和遗迹现象分析研究,可知采用了以下四种祭祀方法:

一、燔燎法。根据两个坑内所出遗物上都有火烧、烟熏痕迹和大量的竹木炭、灰烬及被烧熔的青铜器和烧得裂片的玉石器等分析,两个坑的祭祀者在此进行了燔燎。

二、瘗埋。两个坑的数百件遗物和牲物经火燎后,又全部埋入坑中,这显然是瘗埋的手法。

三、血(灌)祭。是将祭祀之牲杀戮放血。一号坑内出土的三立方米的动物骨渣烧后均呈白色,表明当时是将牲物放过血的,放血的目的是为了血(灌)祭。

四、悬祭。二号坑内出土的青铜树上均悬挂着许多飞禽异兽、果实和其他仿昆虫类的青铜饰件,以及铜器、石瑗等。这些遗物一方面反映着“桑林”的景象,另一方面映照出了古人祭祀所采用的悬法。

从以上四种祭法,再结合两个坑内出土的各种遗物来看,不论是一号坑还是二号坑,都不是单祭某一物事,而是由燔燎、瘗埋、血祭、悬祭等组成的合祭。这种祭法是古代特别隆重的祭礼,其反映的祭祀内容主要是祭天、祭地、祭山、迎神驱鬼、迎敌祭祀等。

自1980年省、县各方联合对三星堆遗址进行大规模发掘以来,考古人员对这三个土堆的断面和底部进行了多次考查分析,证明是人工逐层堆积起来的三个土堆,而非自然堆积。其包含物主要是商代或更早时期的陶片,不见晚于商代的遗物。三个土堆到底做何用途,与两个器物坑有什么关系?这也是判断两个祭祀坑不可忽视的问题。按照我的推断,所谓三星堆的三个堆子,实际上就是以土祀社的产物。土,在殷契中与社字同属一字,其形有作、、等,意在表现这些突出于地平线上隆起的土包,土包周围又有滴血之形。这种方法可能由原始的土地神祭祀发展为社主祭祀。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直接崇拜土地,向着土地祈祷、献祭,把供物撒在地上或埋入地下。随后在祭地时搞一个土堆作为祭祀的对象,或规定一个地方作为祭祀场所。这个土堆或祭祀场所天长日久之后,就变成了土地神存在的象征或载体。故《诗·大雅·绵》把象征土地神的土堆称为“冢土”。冢土即是隆起在地平线上的高大土堆。三星堆三个土堆也就是高出地面十米(现存半个土堆的高度,原来可能还高)左右的高大土堆。古人为什么要筑冢土祭社呢?应劭在《风俗通议·祀典》中说:“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不可遍敬,故封土为社而祀之,报功也。”而古代的国家就是建立在社的基础上的。在甲骨卜辞中还常见唐土(社)、亳土(社)和“豢社”的记载,可见每个“邑”里都可能有社。因此卜辞中“作大邑于唐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邑之所在必定有社。三星堆遗址城墙的发现以及大量的房屋建筑、作坊遗迹的发现,显系城邑之设施。因此三星堆的三堆土作为蜀人祀社的“冢土”也就不觉为奇了。而三星堆遗址出土的神树反映了“桑林”的情形,而两个祭祀坑的方向也恰好对着这三个土堆。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三星堆的三个堆子和两个祭祀坑应是一个整体,是蜀人在此举行各种祭礼的一个重要场所。

两坑应是火葬墓

陈显丹投放的这个反击林向的重磅炸弹,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赞同与支持。一时间,“祭祀坑说”甚嚣尘上,大为走红,似乎成为学术界的定论。但就在这场争论的大幕即将合上之时,有位叫张肖马的学者又提出了自己的理论。

按张氏的说法,三星堆遗址发现了古蜀王国的都城,据初步调查推断,城内面积规模已相当庞大。都城的确定和两个器物坑出土大批精美的遗物,完全证明了古蜀王国已进入了文明时代。两个器物坑出土的遗物,反映出古蜀王国祭祀内容极其丰富而又复杂,与殷商王朝相比应毫不逊色。这些遗物许多应陈藏在宗庙或神庙内。但是,作为古蜀王国的都城,在所谓“祭祀坑”周围与附近区域,没有发现宗庙、神庙或祭坛一类礼仪性建筑,也未发现与祭祀活动有关的其他场所,仅发现独立的两个器物坑,相距约三十米。如在这两个土坑中举行古蜀王国恢宏的“综合性祭祀活动”,实在难以使人信服。祭祀本是国之大事,极受重视,都要修建与之有关的礼仪性建筑以供举行活动,由于受到商文化影响,古蜀王国亦当不会例外的。

张肖马接着说道:

陈显丹曾宣称三星堆遗址中的三座土堆是蜀人祭社的“冢土”,它们与两个“祭祀坑”属于一个整体,是蜀人在此举行各种祭祀的场所云云。根据四川省博物馆最早对三座土堆的田野调查,得知“三座土堆是各长数十米至百米,宽二十至三十米,高约五至八米,连接成一线的土堆”。从三座土堆的长宽比例看,不像“冢土”。三座土堆连成一线,更类似一条长土埂,与城墙体亦有相似之处。此前未见土堆上有任何建筑遗迹的报道,也未见其中有玉石器与铜器或哪怕是几个残块的报道。土堆的时代与两个器物坑的时代,二者的关系并不明确,仅猜测土堆是“冢土”,可见其立论的证据不足。土堆的功用究竟是什么?尚待考古发掘来证实。也不排除这种可能:三座土堆原来相连,后经几千年的风雨与人为的毁损,形成今日所见的分离的土堆了。

被焚毁的青铜人头像

再者,古蜀王国恢宏的祭祀典仪,应有与之相适应的庙坛一类的礼仪性建筑或其他大型祭祀场所,作为经常举行宗教祀典的固定的神圣之地。考古发现证明,在新石器时代晚期都能出现与氏族、部落与部落联盟或更大的文化共同体相适应的公共祭祀场所或宗教中心,而进入阶级社会后,中原殷商王朝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国的都城,也都有宗庙类的礼仪性建筑。甲骨卜辞中有“坛”的记载,还有其他祭祀场所。由此及彼,古蜀王国的都城一定也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庙坛类礼仪性建筑或神庙,或者其他大型祭祀场所,绝不只是已发现的两个器物坑。

前些年,经考古工作者的努力,在成都平原已经发现一处古蜀王国用于宗教祀典的神圣场所,那就是著名的羊子山祭坛。据考察,其始建年代在商代晚期,是一座三级四方无屋榭的土台,台高有十余米,底边103.7米见方,一、二级各宽18米,第三级31.6米见方,总体积为35574立方米,其规模是相当巨大的。这是一座与古蜀文明相适应的祭坛,是一个宗教祭祀中心,有着祭天礼地等功用。所以,三星堆古城范围应有庙坛类以及其他祭祀的场所。

最后尚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古蜀国为举行一两次祭祀活动,专门就地铸造数百件青铜器,加上金器与玉石器等,共计器物近千件。如此多的高级珍品,将其全部捣烂毁坏再埋入坑中,这是难以令人信服的。而古蜀王国的祭祀内容是极其丰富的,祭祀活动也是相当频繁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如果举行一次祭祀就要耗费掉近千件器物,其国力是难以承受的。既然如此,也就决定了它的不可能性。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我以这样的证据否定两个器物坑是“祭祀坑”,并不是否定坑中出土大批与祭祀有关的器物的性质,二者应严格区别开来。如坑中的神树和各类神祇与神灵,原应藏于古蜀王国的宗庙或神庙内,举行祭祀时才使用。那么,两个器物坑既然不是“祭祀坑”,其性质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待两个器物坑的全部资料公布后,经过认真而全面的研究与分析,最后才能推导出比较合理的结论。

张肖马的声音刚刚发出,学界中人尚不知是为之欢呼还是高声断喝,浙江省考古所的著名学者张明华又提出了一个“墓葬坑说”,并以超越前人的论证和论据使这场争论再生波澜。

张明华说:

三星堆遗址发现商代祭祀坑的消息,轰动了国内外。但三星堆挖的两个坑何以被定名为祭祀坑?据两坑的发掘者“二陈”发表的报告云:“填土清理完了,展现在人们面前的不是什么棺椁之类或完整的器形,而是已经烧过的骨渣和变形的器物,从而认定广汉三星堆一号祭祀坑,是巴蜀文化中首次发现的祭祀坑。”但我以为,“二陈”仅以此点作为依据是比较勉强的。从遗迹所处的地理环境、结构形式、出土器物等方面观察,与目前已知的祭祀遗迹几无共同之处。商代主要的祭祀是以人祭、杀牲祭等形式出现。如:河南安阳侯家庄甲种I式大型墓HPKMI001墓道中的砍头人祭;山东益都苏埠屯甲种I 式M1“奠基坑”的人祭;郑州二里岗的人兽灰坑合葬祭;江苏铜山丘湾的人祭台地遗存;等等。更早的祭祀遗迹如:辽宁红山文化、浙江良渚的瑶山圆坛、方坛形祭祀遗存等,与三星堆的形式、结构、内容也有差异。殷墟王陵东区的祭祀坑除人祭外,亦有器物埋葬,但多与人或车马同坑,而且器物品类和数量十分有限,根本无法与三星堆一号坑丰富珍贵的瘗藏等同起来。但三星堆遗迹这一特殊情况是否无踪可寻了呢?地处中原的殷墟妇好墓的有关资料似乎为大家提供了一些线索。从双方的对比情况看,三星堆附近有马牧河与鸭子河,妇好墓附近有洹河;三星堆土坑位于长数十至百米、宽二十至三十米,高五至八米的大土堆上(不知这个大土堆所指者何,颇怀疑张氏没有到过现场,也没有把出土资料看明白——岳南注),妇好墓位于一片岗地上;三星堆土坑长4.5—4.64米、宽3.3—3.48米,妇好墓坑长5.6米、宽4米;三星堆土坑方向南北(340),妇好墓方向亦南北(100);三星堆坑中出土金、铜、石、骨、陶、象牙器三百余件,妇好墓出土玉、铜、石、骨、陶、象牙器1928件。这一切,反映了两者具有基本相似的地理环境、形式结构和丰富、珍贵、组合完整并代表当时最高生产力水平的出土文物品类。

当然,由于三星堆坑中未见棺椁和人骨架,就此认定它是墓葬似乎是不完备的。但我们不能忽视了两个重要因素:一是三星堆遗迹位于高墩上;二是坑中出土器物有明显的火烧痕迹。据有关资料统计,古代棺椁、人骨的保存好坏,除了泥土的酸碱程度和年代远近诸因素外,潜水面上下大有差别。以上海青浦福泉山遗址为例,处于同样地理位置上的墓葬,土墩上部属于唐、汉、战国、良渚文化的人骨架、棺椁腐朽严重,几乎无法辨识。相反,土墩部接近潜水面或潜水面以下的时代更早的崧泽文化时期的人类动物骨骼、木构建筑、古代种子等倒保存良好,许多人骨敲上去还铿锵有声。道理很简单,潜水面以下的地层深处是一个避光、恒温、水饱和的稳定环境,而潜水面以上,距地表浅近,一年四季、早晚、晴雨、雪冻、干湿变化频繁,对任何物体的破坏性都很强烈。因此,在潜水面以上,处于土墩高处的三星堆土坑中,即使有人骨,也早腐朽得面目全非,更何况坑中堆放着那么多的随葬器物和骨渣(原约有三立方米多),要人为地加以区别谈何容易!

三星堆遗址中的出土器物,大都被火烧过,骨渣大多数泛白,一部分呈蓝黑色,这一现象十分罕见。简报认为这就是甲骨文中的“燎祭”。但我认为甲骨文中提及的燎祭尽管名目繁多,但仍多见牛、羊、羌、豕、豚等,并无作为礼器的青铜、玉器出现。即使殷墟比较可信的燎祭遗迹——宫殿宗庙丙组基址中,也只有羊的骨灰。

三星堆遗迹(一号坑)是不是火葬墓?可资借鉴的资料很少。近年太湖地区良渚大墓的陆续发现,方知江苏寺墩良渚大墓82M3,是我国最早、最富研究价值的大型火葬墓之一。虽然时代上与三星堆存在着一定差异,但惊人的相似点反映了它们之间的可比性。

我国古时居住在西北地区的氐羌族盛行火葬。这一习俗含有祈求灵魂乘火上天而得到永生的意思。《墨子·节葬》下篇中记载:“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火熏上,谓之登遐。”壮族也有将非正常死亡(摔死、杀死、落水死、难产死等)的人烧成灰烬的习惯,意在免使恶鬼进门缠身。考虑到寺墩M3在良渚墓葬中不属地位低下的贫民小墓,如此高大的土墩墓地和随葬丰富的情况,说明墓主生前具有氏族首领或王的地位,将其视作因非正常死亡而火葬比较合理。联系三星堆坑中出土的火烧过的骨渣和丰厚器物,完全可以认为,三星堆一号坑就是一座王陵。它的主人就是殷代一位手执金杖,地位显赫而死于非命的蜀王。这位蜀王死后,人们为他举行过隆重的火葬仪式。

张明华这显然是把两个在平地上发掘的器物坑,自作主张地搬到三星堆的高台之上。但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学术界却充耳不闻,没有人出面与其争辩。倒是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的考古学家王仁湘在此之后,又横生出了一个“盟誓遗迹”说。按王仁湘的解释:

砸烂焚毁的祭祀坑器物(余嘉 摄)

在诸侯林立的商、周时代,与兼并战争始终伴随的是频繁的盟会活动。如《春秋》所记242年内,列国间的军事行动凡483次,而朝聘盟会达450次。盟会的作用并不次于战争。盟誓时有一定的科目,主要是莅牲歃血。《春秋正义·鲁隐公元年》说:“杀牲歃血,告誓神明,若有违背,欲令神加殃咎,使如此牲。”《释名·释言语》则云:“盟,明也,告其事于神明也。”盟誓科目在不同部族并不相同,如《淮南子·齐俗训》所说:“胡人弹骨,越人契骨,中国歃血,所由各异,其于信一也。”

三星堆葬物坑中有大量兽骨遗存,发掘者断定牺牲在焚烧前都曾放血,也许就是歃血的结果。大量使用玉器也是古代盟誓的通例。侯马东周盟誓遗址发现的数百座坑穴,也都埋有玉器、牲,或有载书,有的还见到祭器。所不同的是,三星堆的祭器、祭牲都曾经炭火焚烧过。因而我曾考虑是否有另一种可能,那就是蜀部族与其他部族结盟活动所留下的遗迹。

认为这是盟誓遗存,还有一个重要证据,就是那些原本不属于一个部族的青铜偶像,它们有相当一部分代表的是蜀族以外的部族,如果纯是蜀族自己的宗教祀典,却请了若干个不同部族的代表参加,那是不可思议的。而这种现象只可能在盟誓时才会出现,那是一种多部族的联盟活动。是否可以这样设想:青铜大立人代表了主誓盟主蜀王(包括金杖在内),其他头像则代表了与盟的各部族首领。每经过这样一次盟誓,就结成了一个新的蜀族大联盟。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铜像铸造地点可能离埋葬坑不远,坑内烧骨渣中发现了铸造用的泥芯和铜渣,说明铸造活动是会盟之前不久完成的,那些青铜制品不会是经过长期陈列的宗庙祭器,而应称作为“盟器”。《孔子家语》说:“夏后氏之送葬也,用盟器。”专为盟誓制作的器具,就是所谓盟器。与其说三星堆葬物坑为礼拜自然神祇的祭祀遗迹,还不如看作是盟誓遗迹更为妥帖。盟器与牲,都是古人用以通达神灵的工具,盟会就是通过这种隆重的方式请求神灵来监督誓言实现的活动。

继王仁湘这一说法之后,四川省考古所的胡昌钰又提出了一个“鱼凫王朝灭亡”说,即三星堆两个大型器物坑是鱼凫王朝灭亡的标志。此说在总体上和陈显丹之说保持一致的共性,只是局部做了新的创意和开拓。按胡昌钰的说法:

《礼记》曰:“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说明社是建在露天场所的方坛,其上设置社神或作为社神象征的神石、神树等,作为崇拜物来祭祀。当一个国家灭亡时,战胜国则建屋掩社,即所谓“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阳也”,或捣毁对方的社或社树、社神,以求在精神上彻底摧毁对方。鱼凫氏的国家和权力的象征是被“屋之”,还是被捣毁呢?这里虽不能一一加以稽考,但他们崇拜的社神、社树却实实在在地被毁坏了,并被挖坑深埋,似乎再也不能让其“达天地之气”了。为什么这些被祭祀的诸神连同社神、社树会一起被捣毁和深埋呢?因为这些铜罍、尊、彝等器物是杜宇族以前的蜀王族用以祭祀的重器。正如《礼记》所说,“家主中溜而国主社,示本也”。所以,这些礼器对一个王族来说,无疑会是至关重要的根基和资本。礼器的被掠,被毁,正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灭亡。顺而推之,鱼凫王朝的社神、社树、权杖及大量礼器的被毁和深埋,表明这两个器物坑应是埋葬鱼凫王朝的“坟墓”,标志着鱼凫王朝的灭亡,同时也标志着杜宇王朝的建立。这是杜宇氏用战败的鱼凫国的社树、社神和所用礼器来祭祀自己祖先而专门设立的祭祀坑。从遗存迹象看,杜宇王将遗存入坑前曾举行过某种仪式,并有意将鱼凫王朝的社树、社神及礼器等损坏,然后有一定次序地再将这些遗物投入坑中。

既然两个器物坑既标志着鱼凫王朝灭亡的坟墓,同时又是杜宇王用以祭祀自己祖先的祭祀坑,那么,这两个土坑就不应像它的发掘者“二陈”所说的那样一前一后,应为同一时间所挖。

此外,两个器物坑所出器物大都有意被毁、被烧。“二陈”认为这是以燔燎法祭天,瘗埋祭地,显然两个器物坑都与某种宗教活动有关,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两个坑所出器物内容大致相同,相距不远,且坑向和下埋手法大致相同。如果说一号坑下埋下限为殷墟一期,而二号坑为殷墟晚期,两坑下埋时间间隔起码一百多年,就确实让人难以理解了。应该这样认为,一、二号土坑下埋的下限时间相同,均在殷末周初。至于两个坑内一些器物、器形的不同,这可能与杜宇氏在“厌胜”埋藏时曾有所分别有关。在此之后,诸多的文化因素仍然流行了一段时间,这是杜宇氏取代鱼凫氏以后,文化上的一些承袭反映,正如周朝取代殷商之后,文化上仍有承袭一样。

亡国灭族之坑

继胡昌钰的“灭亡说”之后,1955年生于四川,毕业于四川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后到日本为日人投资兴办京瓷株式会社做买办的徐朝龙,挟东洋之学以自重,又在这场众说纷纭的大论战中,毫不客气地提出了又一推断:

1986年,广汉三星堆遗址两个器物坑刚刚发现而发掘工作正在进行之时,尽管还没有进行任何科学的研究,也不知道根据什么,从新闻报道方面就已经在大肆使用着“大型祭祀坑”这一定义了。当初也曾出现过一些不同意见(如认为是“窖藏”或认为“厌胜”“宗庙犁庭扫穴的遗物”等),但很快就被淹没在“祭祀坑”说的潮流中。自那时以来,绝大多数议论都是以“祭祀坑”这一超前定义为前提进行的。

日子一长,新发现的兴奋有所降温,出土资料的面貌日渐清楚,从而使人们可以有机会冷静思考一下问题的所在。在接触大量资料(包括观察实物资料)以后,我认为:在“祭祀坑”的性质问题上,有些看法恐怕未必没有一个“当事者迷,旁观者清”的问题。

在这里,我只想以一个在国外研究者的角度就“祭祀坑”的问题以及与之有关的三星堆和“鱼凫”以及“杜宇”的关系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首先,从陈德安、陈显丹撰写的报告来看,定性为“祭祀坑”的理由显然是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顺便说一句,在“一号祭祀坑”的报告中甚至连断定的理由也不做任何交代,从标题上就直截了当地使用起“祭祀坑”这个词来)。“二陈”之说基本理由可以简单归纳如下:

1.在“祭祀坑”附近没有发现墓葬,故不是陪葬坑。

2.杜宇和开明之间的政权变更没有发生过“犁庭扫穴”的剧烈事件,而且遗物投放有目的、规律而非任意的。

3.出土遗物都应是祭祀用品,边璋图案在古书记载中是祭山用物。所以,可以证实两坑为祭祀遗迹。

很明显,仅仅用上述这些简单的理由就来断定如此重大的遗迹的性质未免有草率之嫌。这且不去说,在考虑将两坑定性为“祭祀坑”时,以下一些常识性的问题恐怕是很难视而不顾的。

1.在古代,祭祀活动是“国之大事”,当然不会是某年某日突然想起来才进行的,而必然是作为文化传统中最重要的一环世世代代经常并持久地开展下去的。那么,这样看来,如果像三星堆“祭祀坑”所见,仅仅两次“祭祀”活动,就把包括金“王杖”、金人面、青铜人像、青铜神树、玉器、海贝(钱币?)、象牙等如此巨量的社会最高财富投入进去,即便设想三星堆的青铜器时代持续了一千年左右(从二期末起算),那么,在此期间蜀人们曾举行过多少祭祀?这些祭祀需要耗费多少社会财富?按照当时的社会生产力能否承担得起如此巨大的耗费?

2.在主要生产工具还是石器的生产条件下,要生产如此大量的青铜器(逾吨!)和玉器(百余件),除了巨大的人力、财力外,无疑还需要花费相当长的周期。如果它们仅仅是为了一两次祭祀而生产的,那么,是否只有设想这些祭祀是在很多年前就计划安排好了,然后为了实现它,整个三星堆的蜀人们不惜倾其鼎盛时期的“综合国力”,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里去制造那些贵重的祭祀物,而主要目的不过在于制作好后便将它们砸碎、烧毁埋葬掉而已。我认为,无论是蜀国先民们对神灵有多么虔敬,这样荒唐的“祭祀”恐怕绝非是他们实际生活所能承担的。

3.在出土的遗物中,礼器占了多数的现象似乎是二陈主张“祭祀坑”最主要的理由。然而,我们知道礼器在中原地区多是为“子子孙孙永保用”而传之后世或者随死者埋入墓里,而像三星堆那样“祭祀”后将礼器全部砸碎烧毁,然后集中埋在一起的情况极其罕见。中原地区礼器主要是作为随葬品见于墓葬,而祭祀坑中常见的是牲口或奴隶,这样的传统到春秋时期也没有变化。这就是我们许多学者尽管在时代断定、青铜器和玉器型式甚至祭祀传统上热衷于和中原进行比较,但却拿不出中原的实例来为三星堆“祭祀坑”的断定做旁证,因而只好敷衍为“蜀地独特的祭祀”之说的原因。就拿“燎祭”来说,从来的文献材料上都是说用牲口,绝无拿珍贵的礼器等来“有意”烧、砸、埋的。在对于旨在尊畏神祇的宗教活动来看,后面这些行为是特别不好说明的。总之,礼器必然和祭祀相关也许还说得过去,但“祭祀坑说”者混淆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即:礼器的功用与埋它们的土坑的性质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要说礼器出现在土坑里,因而土坑就必然是“祭祀坑”,那么所有出土礼器的窖藏是否都只有定为祭祀坑才是呢?必须特别指出的是,“二陈”凭空弄出的这个“祭祀坑说”,其所谓“祭天”“祭地”“祭山”“迎神驱鬼”“迎敌祭祀”等种类繁多的论点,很明显都是建立在这个脆弱的假设之上的,如果该假设不能成立,则以上的诸说都将无法站住脚而成为胡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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