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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清-李圭 当前章节:10882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5:52

惟此法,行之一方为宜,若统筹全局,则令其由原路折回,滞于此者或销于彼,仍为不了之局。详察事宜,断非加洋药土烟税捐不可。税捐加,则洋药土烟之价必贵,价贵则瘾轻者必戒,瘾重者必减,由减以至断瘾,尚有可期。若徒恃空文禁制,丁役之弊索,官吏之欺隐,由此而生。案牍纷繁,讼狱纠扰。特恐政令不行,而闾里骚然,未睹严禁鸦片之效,而先受其弊也。

自古整齐世宙,不能无藉乎政刑;政刑之用穷,不能不剂之以罚。周课田功,有里布夫家之罚;汉重酒禁,有误酬免侯之罚,其明征也。近如海国土产出口,辄按其成本而倍征之。英人于好嗜之物,更加征两倍,亦与赎刑遗意相近。况加征洋药土烟税捐,意在加倍减瘾,以期坊民正俗,复厥本初,多取亦不为虐。且议加者,中国吸食之价,非取之出产之地外国兴贩之徒。

权自我操,谁能过问?稽经诹律,理有同然,而措正施行,又无烦再计决也。臣奉命与各国事务,责无可辞。曾于接晤英使威妥玛时,论及鸦片宜加征税厘,翼可减瘾,威妥玛亦无以难之。适李鸿章至,臣偕赴总署,与威妥玛会商一次,李鸿章又独与威妥玛晤商两次,威妥玛意见不同,语多反覆,而于加价一节,尤断断然若重有所惜者。臣等如从其后议,以每箱八十两为定则,加数甚微,不但瘾无由减,适足为兴贩洋药者广其销路,而内地种罂粟贩烟土者得以藉口,并加征捐厘亦多窒碍。

是与拟增税捐,期收实效,本谋大相刺谬,而其事且有所难行。

兹拟总口原征洋药进口每百斤税银三十两,仍由总口征收,毋庸置议外,其总口厘捐,由中国自办,于总口附近地方,设立总局,遴委廉干大员,总司洋药厘捐。凡洋药进口完纳税银后,听洋商分销各口,或留存趸船,或起存行栈。税务司查明箱数,报知总局复验,登簿盖印,设立三联票,一存总局为票根,一填发税务司为备核验票,一给洋药商人为运销各口验票,三联骑缝钤印,编立号数,彼此执存,轮流互核。遇有偷漏及土烟夹杂诸弊,无难一览而知。似此销路一清,讥禁可得而施,市价相若,税厘可得其实。以言增加税厘,期收禁烟实效,庶有当焉。至于增税加厘办法,各有攸殊。或议于总口征洋商之税,即并内地应捐之厘而加征之,是为合办;或议于总口照税加厘外,于内地分销各口加征华商之厘,是为分办。两者衷诸一,是朝廷执中有权,推之而准,与洋人毫无干涉。按照现今厘章,于两起两验中,寓周代儆惰农,汉世严酒禁遗意,每洋药百斤统税厘合计征实银一百五十两,理法均得其平。总较之洋法,别国土产货物进口,照本征税,其嗜好之物进口征加两倍,轻减为多。而以古昔省刑薄敛之意义论之,固考之不谬,而质之无疑者也。若内地私种罂粟,所造土烟,行销浸广,应即照洋药税则,加捐示罚。惟土烟味淡气薄,吸者弗尚,其价值亦较洋药为轻,税厘之加,未宜与洋药一律。如按其斤重价值,准洋药推算议加,乃与罚捐之意允协,而贫难之民因惜费而减瘾,其实效亦复相同。”

奏上,光绪七年五月初九日,奉上谕:左宗棠奏禁食鸦片请先增洋药土烟税捐,以收实效一折。鸦片流毒中国,为害甚深,近因民间吸食愈多,销路愈广,于国计民生,大有妨碍。

朝廷轸念时艰,何难申明禁令,齐之以刑。惟虑陷溺既久,兴贩吸食之徒日众,空文禁制,既属徒法难行,讼狱滋繁,又将别增扰累。左宗棠所奏拟加增税厘,参用罚惩遗意,冀可渐挽颓风,不为无见。各省原定洋药厘捐,本较洋税为重,乃总计所收厘金,竟远不及进口之税。是承办之员,奉行不力,减成折收,任令奸商隐匿偷漏,巡役包庇分肥所致,情弊显然。左宗棠所拟每洋药百斤统税厘合计征银一百五十两,内地土烟价值较低税厘准照洋药推算征收,亦尚平允。此项系取之于吸食鸦片之人,与华洋各商并无干涉。着南北洋大臣、福州将军、各直省督抚、粤海关监督,将各关口及地方情形详细体察,将稽查征收章程悉心妥议,于一月内覆奏,候旨定夺。此事务在必行,该大臣等当熟筹办法,期于大局有裨,实为至要。原折均着抄给阅看。又奏香港偷漏过钜,请由广东督抚委员赴港查其出入之数,轻总理衙门会北洋李大臣,以香港久画为英埠,政令不及,若在港查其出入实数,仍不能不与英官商办等词覆奏。当增税之谕到浙,浙江巡抚谭钟麟、委道员蒋国桢,于五月二十八日,抵宁波总口,体察情形,浙省可加,而苏省以上海有洋人聚居处所,免厘之章,未便遽加。江浙毗连,加于此而不加诸彼,不啻为渊殴鱼。闽之于粤情形亦然。煌煌天语,率格不行。而罂粟之禁,自是转不弛而弛。嗣复经总理衙门与威妥玛商办洋药税厘并征,在香港设局,每百斤先收正税三十两,带征内地厘金八十两。威使仍有意推延,始终以咨回本国为词。维时有天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者,德国人,上书北洋李大臣,请先奏派大员往印度查勘种制鸦片情形,兼探印度总督意旨。李大臣韪之,因派道员马建忠由津赴印,将应议各节带往,面商印督。印督亦深喜我国自操此项贸易之权,庶可缓缓断绝,即抽收税厘,亦可由我国自主。于是德璀琳建议办法十条,陈之李大臣。略谓印度每年运来鸦片约九万箱,即准此数,由中国就印度设局收买,运回分售,别商不得买卖,以三十年为限,每年递减三千箱。请印督晓谕种罂粟者,每年少种三千箱之罂粟,减至三十年,此患可绝。而英人又谓中国土植罂粟,年盛一年,宜先自禁,以是又不果行。然所议由官收买,立限递减,底于断绝,固至善也。办法附:(一)应奏明特简有名望、才略大员,先赴印度,与印督将中国现拟设局收买洋药,彼此均有利益各节,详细陈明,再赴英京伦敦,告知英廷,请将《烟台条约》第三端内之第三节删去。缘此条英廷从前未经允行,以致中国迄未举办。现既与印督商明办法,自应销除前节,另立专条,以昭信守。

(一)特简大员抵印度时,须详言中国受洋药之害已数十年,非不欲迅即禁绝,奈自今关税亦以此项为大宗,实亦难于禁止;而印度向以栽种罂粟为立国之基,若骤欲禁绝,揆情审势,亦断办不到。现在彼此商议以三十年为限,每年印度运到中国洋药,以九万箱为则。自立约之年起,此九万箱统由中国派员设局收买。以后按年递减三千箱,至第三十年限满,洋药即可断绝。印督须将此意,晓谕通国种植罂粟之人,遵照按年少种三千箱之罂粟,减至三十年,此患永除。在中国不禁之禁,而在印度并不减少饷源,又得禁止毒药害人之美名。此三十年中,尽可设法变计,讲求树艺黍稷,皆能获利。又必须印督允准,除中国收运洋药之外,他商一概不许购买,即香港、新嘉坡、槟榔屿等处所需烟土,历年若干,亦应由出使大臣与英外部商定,查明按年递减,不准溢出原数,致被滋蔓。其印度属地有产洋药之区,亦由印督行知照办,并须印督派员在各该属从严稽查,以杜偷、漏、浮、冒诸弊。至外洋各口抽收税课,亦须商令照中国各口一律,以免畸轻畸重,致生弊端。

(一)印度洋药价值,自立约开办之日起,每箱需银若干两,此三十年内,不得加减。在印度设局收运,必须验明真正好土,然后按箱给银。

(一)印度总督须保其洋药除中国收买之后,不得分毫余胜。缅甸等国,一概不准购买,以免浸灌云南等省。

以上四条,与印度总督、英国外部商定之款,增损随时再酌。

(一)既与印度立约收买洋药,则中国罂粟本干例禁,自应请旨严饬各直省禁绝,否则无以服印度之心。

(一)设立总局,拟名曰“督销洋药局”,取销毁之义,派员总办,由此洋大臣主持,即在天津创设总局,香港、上海各设一总厂,其通商口岸各设分局。查照历年洋药进口税册,各该口每年进口若干箱,即分运若干箱,只准照此定数,亦按年递减,不准加多。

(一)洋药税课,每箱输关平银一百八十两,内拟提出十八两充作公费。缘开办之际,设局有费,缉私有费,察探有费,及逐年递减,通都僻壤施药劝戒,一切皆应有费。皆出自公费之内,非十中提一,不能敷用。

(一)洋药运到,各口存置栈房,不得零星寄顿。售出若干,即纳税若干。其税仍在该口新关完纳。无论运往内地何处,厘捐一概免完。各关监督、税务司、应令会同督销局,认真查察。

(一)在印度买洋药时,价值必须一律。抵中国后,除去印度原价及沿途水脚、保险、关税等项,其各口卖价,须由总局核定,禀报稽考。

(一)此项收买洋药之款,应由总办自向银行立约,言定在印度收买若干,即由该银行付银若干。俟洋药抵华售出,将银付还。其间往返,约两三个月,均以每年每百两七两合算,按月付息。其设局建厂栈各款,须各向银行借垫,即于每箱扣提十八两内,分年加息付给。均由总办之员,自行担承经理,如有短付情事,与国家无涉。

以上六条,乃中国自行办理之大略。所有详细节目未尽事宜,随时禀请核办。

九年正月,总理衙门仍持七年左相之议,奏奉谕旨,饬出使英国大臣曾纪泽,将洋药加征税厘一节,与英外部商办,议久不决。十年九月初五日,奉皇太后懿旨,着户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会同预筹军饷。十二月初八日,户部等衙门议上《开源节流疏》,其一为推广洋药捐输。内开:“查广东省光绪初年筹备海防,由藩司招商黄近源包抽通省洋药,捐银每年认交洋银四十二万圆,五年为满,每年递加二万圆。嗣于光绪七年,经两广督臣奏准新商李玉衡自光绪六年接办,每年包抽洋银九十万圆,仍五年为满。各省如能仿照广东办法,招商包抽,每沿海各省以百万两,不沿海各省以数十万两为率,均可得银数百万两。惟各省水陆情形不同,或有不能仿办,自应另筹办法。

查《通商善后条约》内开:洋药只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外国商人不得护送,其如何征税,听凭中国办理等语。是运入内地之洋药,如何征税,按照条约,洋人原不能干预。今拟不分洋药、土药,发给华商行坐部票,按票捐银,以助军饷。其行票一项,应填写商人姓名、籍贯,按年请领。每票定以十斤,每斤捐银二钱,经过关卡查验另纳税厘,并由各关卡于部票内,填注该货经过年、月、日上,盖印戳为凭,以杜重复影射。无票者,将货充公,并行严办。于行店坐票,填写铺户姓、名、字号、住址,无论资本大小,按年令捐银二十四两,每年仍换票一次。如无票者,不准开铺售卖,并行惩治。惟洋药一离口岸,散漫难稽,且私带私贩,如何防杜,应俟各省议覆定章,一律举办。其未经离口之洋药,仍照条约办理,不在此例。”十二月,曾大臣电奏“洋药税厘,现争到一百一十两,刻将议约”等语;而香港设局未据陈及,盖设局香港仍办不到也。

先是,左相督军闽省,奏请加闽省洋药厘金二十两,合原征之数共为八十六两,令江、浙各省一律加重,以免避就。苏省因于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每百斤先加银二十两,浙省亦自四月初一日起,照加二十两,仍按开源节流议内所加之数也。

二月十五日,户部、总理衙门会奏曰:“查原奏内开:值此时艰饷绌,财源无可再开,拟请将局征华商洋药税厘,量予加重。

闽省洋药进口,每百斤完洋税银三十两,照旧办理,至进口后,华商贩运行销,每百斤征华税银三十两、票税银十五两、厘金银十六两、军饷银五两,共征银六十六两。今拟请加增华税银二十两,应收耗余各款,照章随正加缴。厦门向归包征,责令核数加缴。惟江、浙、粤东各省,若不一律议加,私贩避就充销,有碍大局。仰恳敕下江西、浙江、广东各省督抚,一律加重征收等语。臣等窃维洋药一项,流毒已深,一时禁绝未能,则加重税厘,正可藉资补救。第恐抽厘愈重,走私愈多,必须设法严查,方不致有名无实。左宗棠等以时艰饷绌,财源无可再开,请将局征华商洋药税厘加重,自系实在情形。拟请旨先行照办,以济要需。原奏又称闽省洋药华税议加,江、浙、粤东各省,壤地相接,若不一律加收,私贩避就充销等语,此亦势所必然,所虑甚是。应请敕下江西、浙江、广东各省督抚,一律加重征收,以杜奸商,而维全局。再江南为南洋总汇,上海尤为商船所聚,拟请一并敕下两江督臣、江苏抚臣,将洋药厘金酌量加重,以归画一。至严防偷漏,设法稽查,是在各省将军督抚委任得入,认真办理,庶私贩可绝,而实效可期矣。”

又片奏曰:“洋药一项,除洋税定章每百斤征银三十两外,各省厘税,尚未画一定章。在抽收局所,惟恐彼盈此绌,暗地减成;在贩运客商,无不避重就轻,任意绕漏。查光绪七年大学士左宗棠奏请加重洋药厘金,据各省督抚覆陈:直隶津海关向章,每百斤收正加厘捐银二十四两,地方善举耗资等银八两零;山东东海关向章,每百斤收厘金银二十四两;江苏、上海向章,每箱收厘金银二十五两,减为五五折;镇江每箱三十余两,减为四折;浙江宁波、温州向章,每百斤收厘金银三十四两,洋行、土行劳金六两;广东向章,每百斤收厘金银十六两,贴饷七两,海防经费膏厘元茶每百斤共收银四十八两三钱,白茶每百斤共收银五十六两六钱;江西九江关向章,由华商完纳水路洋药税银三十两;湖北汉口、宜昌向章,每百斤收钱二十余串;安徽芜湖关向章,仿照九江关办法;福建向章,与该大臣等此次所奏相同,惟尚有府局征厘四两八钱,及随缴各款耗余银两不计收数。此外,尚有商人包抽之法,此省有而彼省无,内地厘金之捐,此省轻而彼省重。至于未通商各省口岸局所,则有洋药、土药分别,抽收亦有不论洋药、土药一律抽收,且有与百货厘金合并抽收。办法既属参差,抽厘遂无确数。今且以洋药行销各口之数言之,上海、镇江二口,每年约销二万五千余箱;天津、牛庄、之罘三口,每年约销三四千箱;宁波、温州二口,每年约销八千余箱;福州、淡水、打狗、厦门四口,每年约销一万七千余箱;汕头、广州、琼州、北海四口,每年约销五千余箱,九江一口,每年约销一千数百箱;汉口一口,每年约销三千数百箱,合计每年各口,约共销洋药七万箱上下。

以报部抽厘之数言之,福建省每年报收厘金等款约银四十余万两,广东报部厘金数目仅二十余万两,江苏行销洋药最多,每年所收厘金不过十二三万两,浙江未据分析报部,其余各省,仅数万两、万余两不等,合计每年各口,除征收洋税二百余万两外,约共收华商税厘银一百万余两。夫以行销数多如彼,而报收数少如此,是抽收款项,多寡不齐,抽收章程,疏密不同,其间偷漏之患,中饱之弊,必有所不免。然尚能报收华税银百万两之多。若使各省一律征收每百斤合华商纳厘税银八十余两,姑不论英人每年运来香港洋药皆在十万余箱,即以每年进口有税洋药七万余箱计之,应可收银五、六百万两,实于军饷不无裨益。今该大学士左宗棠等,奏请闽省加增华税等因,已由臣等会同另折议覆。复念及通商各口,处处相通,不特江、浙等省,壤地相接,商贩必多绕漏,即如从前上海、镇江,减折征收,销数比他省为多,收数比他省为少。而直隶、浙江,皆以商贩避重就轻偷运沪上为言。应并请旨饬下直隶、山东、安徽、两湖各省督抚,照章一律加征,除洋税着有条约,应照旧办理毋庸议加外,至通商各口岸洋药进口,以后华商贩运行销,每洋药百斤统令完纳厘税银八十六两,向归包征者,应令按箱核数加缴,向有随征余耗等款者,酌定确数抽收。均在接奉此次谕旨后,赶紧定章。自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一日起,一律加征,不准藉端延宕,以杜畸重畸轻之弊。商人知随所往皆需此数,则趋避之术穷,偷漏之数自少。并令各省仿照浙省向办稽征厘税章程,于洋关之前设立局所,每日进货、售货各数,设法稽查。务与税关收数层层核对,以杜偷漏,更须严定章程,督饬地方官役水陆弁勇协力梭巡,如有大帮私贩,抗拒横行,拿获将货入官充赏,该犯照私盐律治罪。如并无抗拒情事,只按十倍议罚,以二成归公,以八成给赏出力员役弁勇。如私贩被人指报拿获,即于八成内分给一半赏给指报之人。如能缉获私贩洋药一百斤以上者,由该督抚将该官弁记功一次,积功五次,拟请准其照寻常劳绩章程,奏请奖叙。倘查有局员乾没,丁役卖放等弊,照侵欺钱粮例议处治罪。各省通商口岸抽收洋药厘金等款,务须按洋关结数起止日期,依限照报,并将局员职名,暨某口所销洋药斤重,分析随册报部,不准混入百货厘金所收银款,听候部拨,不准擅行动支。户部稽查收数,与关税收数,外洋贸易册数,层层核对,以杜中饱卖放及私自减折之弊。如与税关收数核较,大相悬殊,亦即将该局员等从严奏参查办。

该督抚等接到此次部文后,即将现办情形,及一切章程与委员职名,于文到十五日内奏咨立案,不准稍有迟延遗漏。”军机大臣奉旨依议。于是自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一日起,各省洋药厘金每百斤一律加为八十六两。按洋关结数起止日期,依限造报,不准混入百货厘金所收之数,听候部拨。如大帮私贩,抗拒横行者,照私盐律治罪。私贩洋药,入官充赏。缉获百斤以上者,官弁记功,积加奏奖。乾没卖放者,照侵欺钱粮例议处治罪。

一时雷厉风行,尽征尽解,然折减招徕,似所不免。开办经年,各省报收之数,仍无起色,而核计进口箱数,且知其偷漏益多。

按鸦片自印度诸处,必先至香港,转运通商各口。核每年至香港之数,转运各口外,必余一万数千石至三万数千石不等。

夫此余者,即谓香港及上海洋商船栈年终余存,与夫居香港,澳门华人自食,及煮膏运往美国诸埠、南洋各岛,多亦不过数千石、万余石,余皆漏入中国,而不输税厘者也。试合税厘计之,年中少征必数十万两、百万两。今将通商各关贸易总册,近二十余年运来洋药细数列下,其纪以西历者,缘海关沿用条约,以英月三个月为一结,皆以泰西年月结计税数也。

同治三年十二月初四日起,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五年,至香港者,七万六千五百二十三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六千一百三十三石;余者,二万三百九十石。

同治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六年,至香港者,八万一千三百五十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四千五百十六石;余者,一万六千八百三十四石。

同治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六年十二月初六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七年,至香港者,八万六千五百三十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九百四十八石;余者,二万五千五百八十二石。

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七日起,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八年,至香港者,六万九千五百三十七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三千六百十五石;余者,一万五千九百二十二石。

同治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九年,至香港者,八万六千六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三千四百十三石;余者,三万二千六百五十二石。

同治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九年十一月初十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年,至香港者,九万五千四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八千八百十七石;余者,三万六千二百二十八石。

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一年,至香港者,八万九千七百四十四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九千六百七十石;余者,三万七十四石。

同治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十一年十二月初二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二年,至香港者,八万六千三百八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一千一百九十三石;余者,二万五千一百九十二石。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初三日起,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三年,至香港者,八万八千三百八十二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五千七百九十七石;余者,二万二千五百八十五石。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至香港者,九万一千八十二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七千四百六十八石;余者,二万三千六百十四石。

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光绪元年十二月初四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五年,至香港者,八万四千六百十九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六千四百六十一石;余者,一万八千一百五十八石。

光绪元年十二月初五日起,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六年,至香港者,九万六千九百八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八千四十二石;余者,二万八千九百四十三石。

光绪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七年,至香港者,九万四千二百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九千二百九十七石;余者,二万四千九百三石。

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四年十二月初八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八年,至香港者,九万四千八百九十九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七万一千四百九十二石;余者,二万三千四百七石。

光绪四年十二月初九日起,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九年,至香港者,十万七千九百七十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八万二千九百二十九石;余者,二万五千四十一石。

光绪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六年十二月初一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年,至香港者,九万六千八百三十九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七万五千三百八石;余者,二万一千五百三十一石。

光绪六年十二月初二日起,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一年,至香港者,九万八千五百五十六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七万四千五石;余者,二万四千五百五十一石。

光绪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二年,至香港者,八万五千五百六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六千九百八石;余者,一万八千六百五十七石。

光绪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九年十二月初三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三年,至香港者,九万四千三十六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八千一百六十八石;余者,二万五千八百六十八石。

光绪九年十二月初四日起,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至香港者,八万六千一百六十三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八千八百十九石;余者,一万七千三百四十四石。

光绪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至香港者,九万三百二十九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五千二百五十九石;余者,二万五千七十石。

光绪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十二年十二月初七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六年,至香港者,九万六千一百六十四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七千八百一石;余者,二万八千三百六十三石。

间尝约计吸食鸦片者,究有若干人。核之中国人数,约三万万,外洋一年进口鸦片,共一千万斤,五成煮膏五百万斤,节多补少,每人日吸烟膏二钱,一年则需膏四斤八两。以此计吸烟者,得一百一十一万余人。各省自种之土烟,亦如进口之数而两倍之。共得三百三十三万余吸烟之人。若三万万中,以四之一为长成之男,即七千五百万,则吸食鸦片者,仅逾百中之四。其数,以目前而论,似尚不多。特虑进口之数不减,或且逐年增多,各省自种者亦日广一日,则流毒有不堪设想者矣!海关税务司英人葛显礼,亦尝约计土烟之产,谓每年外洋来中国鸦片约十万石,有通商口岸之省分,如辽、燕、齐、鄂、皖、豫、苏、浙、闽、粤,凡十,每省以一万石计,则适合十万之数;余如汴、晋、秦、凉、川、湘、桂、滇、黔九省,为不通商省分,每省亦以一万石计,则需九万石。核之通各关贸易总册,外洋进口之十万石,实尚不敷辽、燕等十省之吸食。

试即台湾一境而论,台南之打狗,台北之淡水两关,进口鸦片,西历一千八百七十六年至一千八百八十年,此五年中,每年合计必五千石左右。台境生番所居,半皆不吸烟,其半仅内地两府地耳。以此为则,则每一通商省分,吸食最少之数,视台湾加四倍,则需二万石矣。通商省分十则二十万石矣。外洋来者十万石外,此之十万石,何自来邪?汴、晋等九省,亦以十八万石计,此又何自来邪?据此,则自种土烟,每年得二十八万石。益见禁种之令难行,而征税准售之出于不得已也。十二年正月,总署奏请饬派邵友濂、赫德赴香港,与英官商办。先后回京,赫谓中国各口设法自行征收,固为正办,然须归各口税务司经理;邵谓运销洋药,海关实总汇之区,应于进口时先令封存,俟税捐完清给商起运,若运盐之就场征课。总署因有各关监督与税务司合力稽征之议。盖其时曾大臣于英京伦敦,业与英外部将洋药允中国税厘并征,每百斤一百一十两之约议定,于十一年六月七日画诺。其约名《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计十条附后:

(一)《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一、第二两节所拟办法,现在议定,应由两国国家,日后再行商酌。

(二)《烟台条约》第三端第三节所拟洋药办法,今议定改为洋药运入中国者,应由海关验明,封存海关准设具有保结之栈房,或封存具有保结之趸船内。必俟按照每百斤箱,向海关完纳正税三十两,并纳厘金不过八十两之后,方许搬出。

(三)现在议定,凡照上节所载,正税厘金两项完纳之后,该货主即可在具有保结之封存处所,眼同海关将洋药拆改包装。其货包各种式样尺寸,应由海关官员,会同该口领事官,预先酌定,听货主择用。如货主于此时请领运货凭单,海关即当照给,不取分文,其所请凭单,或每包一张,或数包一张,悉听货主之便。凡有此等运货凭单之洋药,运往内地之际,如货包未经拆开,暨包上之海关印封、记号、码数,均未擦损私改,即无须再完税捐等项。此等运货凭单,只准华民持用,而洋人牟利于此项洋药者,不许持用凭单运寄洋药,不许抽送洋药同入内地。

(四)现在议定给发凭单章程,各口一律,其凭单式样开列于后:

为给发凭单事:照得单内所开盖用记号、码号之洋药,遵照每百斤箱应纳正税厘金章程,业经纳银共两,按照凭单背面附刊上谕批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在伦敦所定一千八百七十六年九月十三日《烟台条约》之续增专条,凡照此凭单载运之洋药,无论在于何处,只查货包未开,海关印封、记号、码号,均未擦损私改,则一切税捐等项均免输纳,记号,码号,第,何处进口,发单日期,海关统务司签名。

(五)中国国家应许此等货包,在行销洋药地方开拆者,如有应纳税捐等项,或当时所征,或日后所设,或由明收,或由暗取,均不得较土烟所纳税捐等项格外加增,亦不得别立税课。如此等税捐,系照货价计课,即应将洋药与土烟价值相较均算,其较算之法,应于洋药之市价内,扣除进口时所纳厘金。

(六)现在议定,此次所定续增专条,应与一千八百七十六年九月十三日所定《烟台条约》视同一律,其实力郑重之处,亦与逐字载入《烟台条约》无异。此专条应于画押以后六个月开办施行。此指两国批准文据,已在期内互换而言。倘期内未能互换,即自互换之日开办施行。

(七)专条所载洋药章程,议定照行四年。四年以后两国如有欲废弃章程者,无论何时皆可先期十二个月声明,一经通知届期即为废纸。惟议定:倘查所发运货凭单,于海口运送洋药前往内地行销处所之时,仍不免其输纳一切税捐等项,则无论何时,英国即有废弃专条之权。倘续增专条既经废弃,则洋药办法,应仍照现在所行之《天津条约》所附章程办法。

(八)续专条既经开办,如查其中有应行变通更改之处,两国国家尽可会同商议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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