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操在谈到治军时说:“我在军中持法是也”①;又说:“礼不可以治兵也”②。可见,治军尚法重法的思想是非常明确的。但对于治国行政又作何主张呢?建安十九年(公元214年)曹操初建魏国曾对丞相理曹掾高柔说:
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是以舜流四凶族,皋陶作士;汉祖除秦苛法,萧何定律。掾清识平当,明于宪典,勉恤之哉!③
这是为了任命高柔为管理刑狱的理曹掾而发的令文,因此文中强调了刑法之用,并鼓励高柔努力做好这件事。论者或以此为据塑造曹操的法家形象,实在是有失于偏。很清楚,令文中谈到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背景,所谓治定“以礼为首”,强调了“首”字。“为首”而不是“惟一”,因此它不排斥刑法之用,只是“首先”和“其次”的关系;同理,所谓拨乱“以刑为先”,当然也不排斥礼之用,只是“先”与“后”的关系而已。
曹操的诸多言论和行动,使我们不能不承认他的思想受儒家影响很深,根基属于儒家思想范畴,崇尚仁义礼让,并试图以仁义、道德、礼让教民。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不重视曹操思想中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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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②《孙子•谋攻篇》注。
③《三国志•魏志•高柔传》。
法尚法的一面。他是一个矛盾统一体。
陈寿说,曹操“揽申、商之法术,该韩、白之奇策”①;傅玄说,“魏武好法术而下重刑名”②;刘勰《文心雕龙•论说篇》也说,“魏之初霸,术兼名法”。可见,曹操重法尚术,古所共认。但论者或据以论定曹操为法家,实属非然。细品古人所论,不难发现,诸论都是在置其主体思想而不谈的前提下特意突出其有别于众的思想和主张。例如,陈寿用“揽”与“该”字。“揽”是收揽的意思,“该”通“赅”,是包容的意思,很明显还有一个占有主体地位的东西没有提。这个主体的东西是什么呢?就是他自己所说的“好学明经”,就是儒家思想。同理,诸如“好法术”、“术兼名法”以及“特好兵法”云云,都不宜将其所“好”所“兼”视作主导思想,至多是同时所“好”和兼而习之而已。
事实也证明,曹操处于乱世之中,虽然在更多的场合强调刑法,但同时也没有忘记礼教之用,始终是两手俱用,而且在两手俱用之中表现出了特有的谲诈之能。
一、尚仁重德,倡礼嘉义
曹操尚仁重德、倡礼嘉义的话说过很多,但由于为人谲诈,常给人以不真实的感觉。其实,只要联系当时的社会环境看,他竟说出如许言论亦不失为其真实思想的反映。
曹操在一首《秋胡行》的乐府诗里指出“仁义为名,礼乐为荣”,意喻自己行事,本于仁义,以施行仁义为职责,以制礼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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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②《晋书•傅玄传》。
厘定制度作为安定社会的辅助手段,以期社会大治。他在题为《善哉行》的一首诗里,大赞积德重仁之人,以明自己所尚。
古公亶父,积德垂仁。思弘一道,哲王于豳。太伯仲雍,王德之仁。行施百世,断发文身。伯夷叔齐,古之遗贤。让国不用,饿殂首山。智哉山甫,相彼宣王。何用杜伯,累我圣贤。齐桓之霸,赖得仲父。后任竖刁,虫流出户。晏子平仲,积德兼仁。与世沉德,未必思命。仲尼之世,王国为君。随制饮酒,扬彼使官。(《乐府诗集》卷36)
古公亶父是周的祖先。《史记•周本纪》说,古公亶父“积德行义,国人皆戴之”,后因避少数民族熏育攻掠,由豳(今陕西彬县一带)迁至岐下(今陕西岐山境),“豳人举国扶老携弱,尽复归古公于岐下。及他旁国闻古公仁,亦多归之。”太伯、仲雍是古公亶父的两个儿子,因知古公想立季历以传位姬昌,主动让位,避居荆蛮之地。伯夷、叔齐,殷末贤者,兄弟互相让国,后来不食周粟,饿死首阳山(今山西运城南)。仲山甫,周宣王大臣,《诗•烝民》专颂其德:“仲山甫之德,柔嘉维则,令仪令色,小心翼翼……既明且哲,以保其身,夙夜匪解(懈),以事一人。”仲父,指管仲,辅助齐桓公,改革政治,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据《国语》载,齐桓公想使鲍叔为相,鲍叔荐管仲,说自己有五个方面不如管仲,(1)宽和惠民,(2)治国家不失其柄,(3)忠惠可结于百姓,(4)制礼义可法于四方,(5)执炮鼓立于军门,使百姓皆加勇。另外,曹操还在《短歌行》诗里盛赞周文王“圣德”,赞齐桓“正而不谲,其德传称”,赞管仲之德,“民受其恩”。
曹操非常重视并提倡礼让,他赞扬许由的谦让精神;他在《礼让令》中提出:“里谚曰:‘让礼一寸,得礼一尺’,斯合经之要矣。”又说:“辞爵逃禄,不以利累名,不以位亏德之谓让。”他对仁义礼让之风下降感到伤心。建安八年(公元203年),曾发出《修学令》说:
丧乱以来,十有五年,后生者不见仁义礼让之风,吾甚伤之。其令郡国各修文学,县满五百户置校官,选其乡之俊造者而教学之,庶几先王之道不废,而有以益于天下。
《修学令》反映了曹操重视教育的思想,也反映了他试图用什么内容教民育民的思想。
曹操赞赏“积德垂仁”之先圣前贤,同时也很重视具有此种品德人的任用。比如,他尊崇儒学名人,盛赞卢植“名著海内,学为儒宗,士之楷模,乃国之桢干也”①。他喜欢博学经典之人,像本为县令长、后迁南阳太守的杨俊,因为“宣德教,立学校,吏民称之”,被提拔为征南军师,魏国建时,迁中尉②;凉茂,经常督促自己的儿子读诗书,“少好学,论议常据经典,以处是非”,被辟为司空掾③。他善纳倡德之言,如袁涣初归操,说操“鼓之以道德,征之以仁义,兼抚其民而除其害”,提出“世乱则齐之以义,时伪则镇之以朴”的建议,曹操“深纳焉”;后袁涣行御史大夫事,又言于操说:“今天下大难已除,文武并用,长久之道也。以为可大收篇籍,明先圣之教,以易民视听,使海内斐然向风,则远人不服可以文德来之。”曹操“善其言”④。
特别有趣的是曹操非常注意用一些儒学根底很深的人教导自己的儿子。崔琰,“读《论语》、《韩诗》。至年二十九,乃结公孙方等就郑玄受学。"曹操以崔琰傅文帝,琰以《书》、《春秋》、《诗》、《礼》教。有一次曹丕出猎,“志在驱逐”,崔琰书谏说:“盖闻盘于游田,《书》之所戒,鲁隐观鱼,《春秋》讥之,此周孔之格言,二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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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卢毓传》注引《续汉书》。
②《三国志•魏书•杨俊传》。
③《三国志•魏书•凉茂传》。
④《三国志•魏书•袁涣传》。
明义。殷鉴夏后,《诗》称不远,子卯不乐,《礼》以为忌(古代迷信,以子日、卯日为不吉利的日子),此又近者之得失,不可不深察也。”①曹操为其诸子置掾选令有着明确的标准。史载,曹操为“诸子高选官属,令曰:‘宜得渊深法度如邢颙辈。’”邢颙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时人称之为“德行堂堂邢子昂”( 颙字子昂)②。还有一位名叫任暇者,“年十四始学,疑不再问,三年中诵五经,皆究其义,兼包群言,无不综览”,礼教所化,远近闻名,曹操“召海内至德,暇应其举,为临菑侯(曹植)庶子”③。庶子,官名,属太子近侍官。汉制,太子属官除太傅、少傅外,还有庶子、舍人、洗马,以及太子詹事及其属官。时曹操有意立曹植为太子,故有其设。更有一位丞相东曹掾何夔,对操说:“自军兴以来,制度草创,用人未详其本,是以各引其类,时忘道德。夔闻以贤制爵,则民慎德,以庸制禄,则民兴功。以为自今所用,必先核之乡闾,使长幼顺叙,无相逾越。显忠直之赏,明公实之报,则贤不肖之分,居然别矣……”。显然是一篇道德说教,曹操亦称“善”,遂拜夔为尚书仆射,继而命为太子(曹丕)少傅,不久转为太傅,史称“每月朔,太傅人见太子,太子正法服而礼焉”④。
曹操很重视“孝道”。他可以借“孝”字誉人,也可以借“不孝”之名杀人。据载,曹操为兖州牧时,以毕谌为别驾,张邈劫谌母弟妻子,曹操对谌说:“卿老母在彼,可去。”谌表示决无二心,但遂后乘机跑到张邈那里去了。不久曹操破吕布、张邈,生擒谌。大家都为谌担心,曹操对大家说:“夫人孝于其亲者,岂不亦忠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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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崔琰传》。
②《三国志•魏书•邢颙传》。
③《三国志•魏书•王昶传》注。
④《三国志•魏书•何夔传》。
乎,吾所求也。”①遂以为鲁相。这几句话,完全是孔子所说的“其为人也孝弟(悌),而好犯上者鲜矣”②的翻版。曹操杀孔融,故意把祢衡的话“父母与人无亲,譬若缶器,寄盛其中”(称衡是否说过此类话也值得怀疑),硬安在孔融头上,说孔融忤逆不孝,“违天反道,败伦乱理”。罪名虽然是捏造出来的,但反映出他的确是要显示自己重视伦理、提倡孝道。
曹操其人的两面性格很突出,时或翻脸不认人,寡恩少义,但时有颇重义气,立意倡导义气之风。部将陈宫叛后被擒,曹操“召养其母终其身,嫁其女”③;关羽奔刘备于袁绍军,左右欲追之,操令勿追并说:“事君不忘其本,天下义士也”④;王修哭袁谭之死并乞收尸、脂习抚孔融尸大恸、郭宪不参与斩送韩遂头,曹操皆赦其罪而叹其志义。
二、峻刑苛法
严格说来,两手政策共用同施或时有侧重,这并不是什么殊闻罕例,而正是历代所有获得成功的政治家所共同的特点或优点。
1.随宜设科
乱世用重典,实是儒法诸家的共同主张。曹操迎帝都许之后,理事处狱大较皆以汉法。但时局大乱,法有不宜,律有不及,执法亦有轻重不当。曹操很快就看到这一点,因此,立即从两个方面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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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②《论语学而》。
③《三国志•魏书•吕布传》。
④《三国志•蜀书•关羽传》注引《傅子》。
手整肃。
一是重视选用执法之人。曹操选用执法之人同处理别的事情一样,也常表现出两面性。主导的方面,例如他指出,"刑,百姓之命也。”主张“其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①。如以高柔为刺奸令史。高柔处法允当,狱无留滞,夙夜匪懈,至拥膝抱文书而寝。史载,“太祖(操)尝夜微出,观察诸吏,见柔,哀之,徐解裘覆柔而去。”②但另一方面,他又从实用主义出发,起用一些心术不正的人。例如,他以卢洪、赵达等为校事,使察群下,高柔认为达等人品不好,不适合做校事官,曹操说“卿知达等,恐不如吾也。要能刺举而辨众事,使贤人君子为之,则不能也。”③这是明知其为小人而故用之。
二是“随宜设辟”、制置“新科”。魏明帝时,散骑常侍刘劭作考课论,制下百僚,司隶校尉崔林说,“太祖(操)随宜设辟,以遗来今,不患不法古也。以为今之制度,不为疏阔,惟在守一勿失而已。”④可见,曹操“随宜设辟”,已为后代继承,成为曹魏“守一勿失”的制度。
曹操新科,同原来的法律相比,更加严峻,表现在:
(1)不考虑具体条件而一之。史载,曹操制定的新法,不区别具体情况要求各地一律照办。长广(治今山东莱阳东)太守何夔曾“以郡初立,近以师旅之后,不可卒绳以法”为由提出意见,说:“自丧乱已来,民人失所,今虽小安,然服教日浅,所下新科,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也。”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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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②《三国志•高柔传》注引《魏氏春秋》。
③《三国志•魏书•高柔传》。
④《三国志•魏书•崔林传》。
⑤《三国志•魏书•何夔传》。
(2)加重旧法。曹操在许多方面都加重了原来的法律。比如,“旧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犹不息,更重其刑。”史载,有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金有母妻及二弟皆被捉进官府,主者奏尽杀之。理曹掾高柔认为这样作于军不利,因对曹操说:"士卒亡军,诚在可疾,然窃闻其中时有悔者。愚谓乃宜贷其妻子,一可使贼中不信,二可使诱其还心。正如前科,固已绝其意望,而猥复重之,柔恐自今在军之士,见一人亡逃,诛将及己,亦且相随而走,不可复得杀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曹操总算接受了高柔的意见,“即止不杀金母、弟,蒙活者甚众”。①更有甚者,妻子到丈夫家刚数日,而未与其夫见过面,夫逃也要坐罪“弃市”。史载,“文帝为五官将,召卢毓署门下贼曹。崔琰举为冀州主簿。时天下草创,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亡士妻白等,始适夫家数日,未与夫相见,大理奏弃市。毓驳之曰:‘夫女子之情,以接见而恩生,成妇而义重。……今白等生有未见之悲,死有非妇之痛,而吏议欲肆之大辟,则若同牢合卺之后,罪何所加?……苟以白等皆受礼聘,已入门庭,刑之为可,杀之为重。'太祖曰:'毓执之是也。'”②死罪虽然免了,但仍然要受刑,是“刑而不杀”,可见处罚仍然很重。另如记载中所谓曹操“重”某某法以及限时执行某种法令和某些新增科禁等等,实质上,都是为了加重旧法。
(3)执法随意。曹操重视随时设辟,因而设科、执法便常常表现出随意性。如对待俘虏,建安五年烧袁绍乌巢粮谷,降卒千余人,操令“皆取其鼻”以示绍军,继而降者七万余人,也统统活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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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高柔传》。
②《三国志•魏书•卢毓传》。
了。建安十一年征高干,围壶关,曹操又令曰:“城拔,皆坑之”①。曹操诸令及其所为,逐渐变成正式“法令”,所以当镇压了河间民田银、苏伯起义后,议者皆说:“公有旧法,围而后降者不赦。”②曹操杀降之巨,此不赘述。他甚至制令,征发的民夫如果逃亡,也是杀无赦。曹操讨袁谭,川渠水冻,征民破冰通船,民有惮役而逃者,曹操下令“民亡椎冰,令不得降”。据载,有一椎冰逃民到曹操那里去自首,操对其说:“听汝则违令,杀汝则诛首,归深自藏,无为吏所获。”③民知不免,垂泣而去,最后还是被杀了。即使自首也得不到轻处,可见立法之随意和执法之严酷。曹操时或感情用事,怒而行事令人发指。史载,建安二十三年(公元218年)汉太医令吉本与少府耿纪、司直韦晃等反,攻许,烧丞相长史王必营,王必伤重而死,“王(操)闻王必死,盛怒,召汉百官诣邺,令救火者左,不救火者右。众人以为救火者必无罪,皆附左。王以为‘不救火者非助乱,救火者乃实贼也'。皆杀之。"④可见,盛怒之下,已无法可言。
(4)重连坐之法。史载,建安二十四年九月西曹掾魏讽反,坐死者数十人,甚至一向被曹操所重用的相国钟繇也因曾经推荐过魏讽而被免官。
2.不以故旧废法
曹操用法虽多诡诈,但主张执法公平,用戮不违亲戚,不以故旧废法。这是应当受到赞许的。在这方面留下不少生动的故事。
曹操初迎天子,以杨沛为长社令,“时曹洪宾客在县界,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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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曹仁传》。
②《三国志•魏书•程昱传》注引《魏书》。
③《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④《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山阳公载纪》。
不肯如法,沛先挝折其脚,遂杀之。”由此,曹操以杨沛为能,累迁九江、东平、乐安太守。后来,杨沛因与督军争斗,违法,被判髡刑五岁。服刑未满,会曹操出征在谯,“闻邺下颇不奉科禁,乃发教选邺令”,条件就是“当得严能如杨沛比”,因此曹操从服刑的徒役中起杨沛为邺令。曹操见杨沛,问“以何治邺?”杨沛回答说:“竭心尽力,奉宣科法。”曹操称“善”,并顾谓坐席说:“诸君,此可畏也。”据说,杨沛尚未到邺,“而军中豪右曹洪、刘勋等畏沛名,遣家骑驰告子弟,使各自检敕”①。
刘勋最终还是没有逃过法网。据《三国志•司马芝传》称,征虏将军刘勋,贵宠骄豪,“自恃与太祖有宿,日骄傲,数犯法,又诽谤”。被人告发,曹操将其收治,“以不轨诛,交关者皆获罪”,并免掉了刘勋侄子刘威的豫州刺史职务。
魏国初建,曹丕立为太子,以鲍勋为中庶子,徙黄门侍郎,出为魏郡西部都尉,太子郭夫人弟为曲周县吏,因盗取官布,法应弃市。当时操在谯,太子曹丕留邺,丕“数手书为之请罪”。尽管太子说了话,鲍勋还是不敢擅纵,便将所有情况上报曹操。从曹丕对于鲍勋“及重此事,恚望滋甚”的记载看,曹丕的舅子大概还是被依法斩首了②。
曹操曾以满宠为许令,“时曹洪宗室亲贵,有宾客在界,数犯法,宠收治之。”曹洪写信给满宠,让满宠放人,满宠不听;后来曹洪去找曹操说情,满宠怕曹操让他赦免犯人,立即把犯人杀了。曹操很赞赏满宠的做法,高兴地说:“当事不当尔邪?”(做事难道不就该这样吗?)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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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贾逵传》注引《魏略》。
②《三国志•魏书•鲍勋传》。
③《三国志•魏书•满宠传》。
建安二十三年,代郡乌桓反,曹操以其子鄢陵侯曹彰为北中郎将,行骁骑将军。临行前,曹操告诫曹彰说:“居家为父子,受事为君臣,动以王法从事,尔其戒之。”①
诸此,皆见曹操的确“不以亲旧废法”,而且做到了“用戮不违亲戚”。
曹操不仅要求亲戚、部属和所有军士、老百姓奉法,而且自己也重视带头奉法。典型事例当数“割发代刑”。《三国志》注引《曹瞒传》说,有一次出军,行经麦田中,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骑士皆下马,拨开麦子,牵马行进。就在这个时候,曹操的坐骑腾入麦中,踏倒麦子一大片,曹操令主簿议罪,“主簿对以《春秋》之义,罪不加于尊。”曹操说:“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然孤为军帅,不可自杀,请自刑。”于是“援剑割发以置地”,表示已受刑。此举不无滑稽,说明曹操其人的确诡计多端;但从另一角度说,我们不能不承认他对待法令的执行是认真的。就其客观情势说,当时做到这一点就表示了执法的严肃性,不仅能得到士众的谅解,而且必能激励士卒重视奉法。
3. 执法亦有宽贷时
曹操立法苛峻,执法随意。所以从本质上说,他不是那种论刑皆本于法的法家,而是一位特别主张人治的专权主义者。在重人治的情况下,会出现两种现象,一是超越法律从重论罪,一是废损法律减等论罪。两者表现形式虽然不同,但本质却是一致的,即虽然法有规定,但统治者可以根据形势需要或自己的好恶或重其刑,或轻其刑。
论者都很重视曹操严刑酷法、越律而杀的问题,但往往忽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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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曹彰传》。
他执法亦有宽贷时的一面。
史载,有人偷了官府的丝绢,吏疑女工,便把女工捉到监狱里,管理诉讼刑狱的大理正司马芝提出:“夫刑罪之失,失在苛暴。今赃物先得而后讯其辞,若不胜掠,或至诬服。诬服之情,不可以折狱。且简而易从,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从之义,不亦可乎!”曹操接受了司马芝的意见。可见,当时刑罪苛暴,屈打成招是有的,因而司马芝提出"宥所疑,以隆易从之义”,曹操觉得司马芝的话有道理,便“从其议”,把女工放了①。
再如,建安二十四年魏讽反,黄门侍郎刘廙“坐弟与魏讽谋反,当诛。(陈)群言之太祖,太祖曰:‘廙,名臣也,吾亦欲赦之。’”②曹操为了释放刘廪引经据典下令说:“叔向不坐弟虎,古之制也。”叔向,春秋时晋国大夫,其弟叔虎因晋国内部斗争被范宣子杀死,大夫祁奚说服范宣子,没有连坐叔向。曹操遂将刘廙赦免不问,徙署丞相仓曹掾。
另如,魏国初建,徐邈为尚书郎。“时科禁酒,而邈私饮至于沉醉。校事赵达问以曹事,邈曰:‘中圣人。’达白之太祖,太祖甚怒。度辽将军鲜于辅进曰:‘平日醉客谓酒清者为圣人,浊者为贤人,邈性修慎偶醉言耳。’竟坐得免刑。”③
历史上有关曹操宽法赦免有罪的记载还有一些,不再一一列举。从诸多记载分析,可以明显得到两点认识,第一,曹操主动或听从大臣意见,赦免或轻罚有罪,当属特例,否则便勿需记载下来。所以说,曹操行法,虽然时有宽贷,但尚严峻苛仍然是主要方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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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司马芝传》。
②《三国志•魏书•陈群传》。
③《三国志•魏书•徐邈传》。
二,宽贷之例,大都发生在魏建国以后,这说明曹操行法虽然常受情绪制导,但根本原因是他所统治的北方的秩序渐趋稳定,一味严刑酷法,不仅不合乎社会形势,而且也不为诸大臣所认同,因此我们可以认定,这正是曹操“治定礼为首,拨乱刑为先”思想的中和与体现。
4. 议复肉刑
曹操复肉刑之想,虽然没有付诸实践,但在历史上却有很大影响,成为中国刑法史上必书的一页。
建安中期以后,曹操欲复肉刑,因令大臣们讨论复肉刑的问题。他知道陈群父子都是主张复肉刑的,因而想让陈群主持此事,并让其首先发表意见,对陈群说:
安得通理君子达于古今者,使平斯事乎?昔陈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于仁恩者,正谓此也。御史中丞能申其父之论乎①
陈鸿胪名纪,官至鸿胪卿,是魏国御史中丞陈群的父亲。史载,“后汉献帝之时,天下既乱,刑罚不足以惩罪,于是名儒大才崔实、郑元(玄)、陈纪之徒咸以为宜复肉刑。”②陈群根据操的发问回答说:"臣父纪以为汉除肉刑而增加答,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书》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易》著劓、刖、灭趾之法,所以辅政助教,惩恶息杀也。且杀人偿死,合于古制;至于伤人,或残毁其体而裁剪毛发,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夫三千之属,虽未可悉复,若斯数者,时之所患,宜先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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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陈群传》。
②《通典•刑六》。
用。汉律所杀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余逮死者,可以刑杀。如此,则所刑之与所生足以相贸矣。今以答死之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支体而轻人躯命也。”①
陈群之言,要在四点,第一,汉除肉刑而增答,本想轻刑,结果是名轻而实重;第二,肉刑之法,合乎古制,正可以“辅政助教,惩恶息杀”;第三,与其把没有死罪的人“答死”,还不如改用肉刑,以保全人的生命;第四,肉刑之属甚多,未可复悉,劓、刖数数者,"时之所患,宜先施用”。
为了便于理解曹操、陈群等人的主张,有必要略述有关肉刑的源流。据《尚书•吕刑》载,有所谓“五刑”,一曰墨刑,即刺面涂墨;二曰劓刑,即割鼻子;三曰刖刑,即削足趾;四曰宫刑,即男子“割势”,女子幽闭于室;五曰大辟,即死刑。其中墨罚、劓罚之属各千,刖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因称“五刑之属三千”。后来,汉高祖初入咸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秦法,兆人大悦。《通典•刑一》说,“然大辟尚有三族之诛,先黥、劓、斩左右趾,答杀枭其首。范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吕后称制时,曾除三族罪。汉文帝尽除收孥相坐律令,继除诽谤之罪,刑法大省。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又感齐女淳于缇萦之言,除肉刑。从记载看,除肉刑的直接原因就是有感于淳于缇萦替父淳于意赎罪。史载,汉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逮系长安当刑,其女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廉平,今坐法当刑,妾痛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由),妾愿没入官婢,赎父刑罪。”汉文帝悲怜其意,遂下令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人弗犯,今法有肉刑三(黥、鼎二,刖左右趾一)而奸不止,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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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国志•魏书•陈群传》。
甚自愧。夫训道不纯,愚人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刑者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岂称为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根据文帝的旨意,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议定律令:“诸髡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杀人先自告(意为自首可免罪),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意为犯有死罪,又犯笞罪者,执行死罪)……”①
从汉文帝的诏令看,肉刑似乎仅指黥、劓、刖三种。据马端临《文献通考•刑二》载,汉景帝元年有诏说:“孝文皇帝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可见,汉文帝除肉刑,是指不包括死罪在内的黥、剿、刖、宫四种。
对于汉文帝除肉刑,一直有两种不同评价,或曰“德侔天地”,或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②,所以,汉景帝时,又减笞打之数。从汉文帝除肉刑到曹魏建国,肉刑之不用已三百余年(实际并未完全根绝)。三百年中,常常有人批评笞刑之酷,笞未毕而人已死。所以大多数人认为,笞刑之酷远较肉刑为甚。
那么曹操议复肉刑,是欲宽刑,还是想严刑呢?古来就有两种评论,陈群赞同复肉刑,指出除肉刑而增答是“名轻而实重”,相国钟繇也持相同意见,先时荀彧亦曾根据曹操的意图“博访百官,欲复申之”。可见,他们都是从轻刑的角度去体会曹操的意图。相反,孔融则不同。孔融曾于建安中针对欲复肉刑之议,发过一篇长论:“古者俗庞,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代凌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以时消息者也。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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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典•刑六》。
②《通典•刑八》。
削朝涉之胫,天下谓之无道。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俗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全生,志在必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不为非也,适足绝人还为善耳。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正,一罹刀锯,没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南睢之骨立,卫武之初宴,陈汤之都赖,魏尚之守边,无所复施也。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①另如大司马郎中令王修等皆以为“时未可行”。“时未可行”云云,史无明义,因而不知是从“重”的角度,还是从“轻”的角度说的,但史家常将孔融、王修并提,“曹公秉政欲复肉刑,陈群深陈其便,钟繇亦赞成之,孔融、王修不同其议,遂止。”②由此推测,王修的观点可能同孔融是一致的。我以为不可以不变看曹操,好像曹操只会峻法严律而不会考虑轻法的问题。曹操是个政治家,他要审时度势以制策。曹操认为,建安中期以后,刑律问题应该考虑,否则不利于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统治。他本想立即恢复所有肉刑,但当孔融、王修等提出不同意见,他的确又考虑了“时未可行”,即条件尚不具备的问题,第一,反对者甚多,“当时议者,唯钟繇与群议同,余皆以为未可行”;第二,军事未罢,行肉刑,恐不利招附来者。
复肉刑未得即行,但曹操其人,想做的事总想做到,于是便采取了一种变通的形式表示了他复肉刑的决心、目的以及意在轻刑之思。“于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又以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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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典•刑六》。
②《三国志•魏书•王修传》。
减也。”① 釱(音dì),剁意。斩左右趾改成戴木镣,其他犯罪依汉律减半执行。无疑,这在形式上实已恢复了肉刑,但较汉律轻了许多。不过使用范围仅限“甲子科犯”。“甲子”似非指纪年,因为如按年记,前一个甲子年在汉灵帝中平元年(公元184年),后一个甲子年在魏齐王正始五年(公元244年),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可能是按干支纪日,特指某一甲子日的犯人。此一推论,并非无稽。据《后汉书•献帝纪》记载和《三国志•武帝纪》及其注引各书看,建安二十三年发生过一件特大事件,即汉太医令吉本、少府耿纪、司直韦晃起兵,欲挟天子以攻魏,烧王必营,旋被镇压。这事件的发生日就是正月甲子。虽然首谋者已被“夷三族”,汉官亦多“以为救火者必无罪皆附左”被杀,但仍有许多受牵连的尚未处理。此时,曹操头脑已开始有所冷静,因而便有了“甲子科犯”令的发出。正因为是特令,所以在历史上未被视为正式法律,因而也才会有“文帝(曹丕)受禅,又议肉刑,详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以及“至齐王芳,正始中征西将军夏侯元、河南尹李胜又议肉刑,竟不能决”的记载。
三、“神龟虽寿,犹有竟时”
曹操不是哲学家,没有什么系统的哲学思想可谈。但任何人,特别是如曹操者流的历代政治家、军事家的言论和行动,无不受着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制约。因此,他们的言行,亦当含有哲学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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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典•刑一》。
1.不信天命
曹操在其《让县自明本志令》中说:“或者人见孤强盛,又性不信天命之事,恐私心相评,言有不逊之志,妄相忖度,每用耿耿。”这是回答反对者的话,也是曹操认定的反对者对自己的谴责话。主客观都这样评论,所以曹操有不信天命的表现,当属事实。
曹操不信天命,实乃形势使然。他身为汉相,同时又在谋划曹魏事业的发展,即使自己不取汉而代之,也要为子孙后代奠定代汉的根基。既有此心,便不当相信天命。因为通常所谓“天命”的最主要含义是“受命于天”。所以,如言天命,首先必须回答汉祚久暂的问题。别人可以大谈汉代已进入季世、土德将代火德而兴,预言汉朝将要灭亡,但曹操不能。因为那样,篡汉野心就暴露无遗了。可见,从某种意义看,曹操不信天命,也不谈天命之事,完全是基于重大的政治问题的考虑。也正是因为“天命”同一个时代的“政权”紧紧相连,所以反对者们由此便觉察到曹操“性不信天命”,就是“有不逊之志”。曹操回答反对者的意见,也基于此。
事实证明,曹操的确也不是完全不信天命。他的天命观到了一定时机便自然流露出来了。建安二十四年(公元219年),孙权上书称臣,称说天命侍中陈群、尚书桓阶也乘机进言,说汉家期运久已尽,历数久已终,“畏天知命,无所与让也。”(《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略》)曹操在此情势下,终于道出了真话:“若天命在吾,吾为周文王矣。”
总之,曹操说他“性不信天命之事”,在其一生的相当长的时间内是真的。因为不谈天命,更利发展。晚年,对于称说天命之事,颇感兴趣,而且自言天命,也是真的。因为言说天命才利于取汉而代之。
2.不信乱神
曹操不是无神论者,也不完全是泛神论者。他不信乱神,所以敢于禁断淫祀;他是有神论者,所以“始定天下,兴复旧祀”①。禁断淫祀不自曹操始,但曹操禁断淫祀的历史影响,却远远超过以往。什么是“淫祀”?淫,滥,超过限度;祀,祭祀。淫祀,就是无节制地祭祀许许多多不在“祀典”规定范围内的神灵。淫祀之害,早已引起统治者的注意。
曹操禁断淫祀:一是前已述及的做济南相时皆毁城阳景王刘章祠屋六百余,“止绝官吏民不得祠祀”;二是“及至秉政,遂除奸邪鬼神之事”②。另外还有曹操不信左道的记载,建安四年(公元199年),他讨河内,俘虏告诉他:“河内有一神人宋金生,令诸屯皆云鹿角不须守,吾使狗为汝守。不从其言者,即夜闻有军兵声,明日视屯下,但见虎迹。”曹操即令武猛都尉吕纳,将兵掩捕,捉住宋金生,立即军法从事,将其杀了③。
《三国志》注引《魏书》说:“世之淫祀由此遂绝”。就当时的情况看,可能收到很大成效,但如历史地来看,这样估价显然是太高了。因为淫祀虽然一度被禁,但后来还是死灰复燃了。从《通典》或《文献通考》的记录中我们能比较客观地了解曹操禁断淫祀的历史影响,尤其是对于魏晋时期的影响。
《通典•淫祀兴废》说,魏武王(曹操)秉汉政普除淫祀,文帝黄初五年(公元224年)诏:“先王(指禹、汤、文武)制祀五行,名山川泽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世衰乱,崇信巫史,至乃宫殿之内、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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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典•礼•天子七祀》。
②《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
③《御览》卷337。
牖之间,无不沃酹,甚矣。自今敢设非礼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著于令。”明帝青龙初年又诏:“郡国山川不在祀典,勿祀。”可见,魏朝文帝、明帝都曾比较认真地贯彻过曹操“普除淫祀”的主张,虽然阻力甚大,但亦当收到一定成效。
晋武帝继承魏制,即位之初即于泰始元年(公元265年)下诏,肯定了魏朝的制度,诏说:“昔圣帝明王修五岳、四渎、名山、川泽各有定制,所以报阴阳之功故也。……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世信道不笃,僭礼黩神,纵欲祀请,曾不敬而远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煽,舍正为邪,故魏朝疾之,其按旧礼具为之制,使功著于人者必有其报,而妖淫之鬼不乱其间。”因此,次年二月有司奏春分“祠厉殃及禳祠”,即诏:“不在祀典,除之。”
南北朝时,南朝宋武帝永初二年(公元421年)“普禁淫祀”;北魏“颇用古礼,祀天地宗庙百神而犹循其旧俗,所祀神甚众”,魏太武拓跋焘从崔浩议,“存合于祀典者五十七所,其余重复及小神悉罢之”。
淫祀不仅是一般的迷信活动,而是有着深厚社会基础,反映着一种社会思想认识,代表着一定社会阶层的利益,所以在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下,完全禁断是不可能的。因此,随后魏武影响渐消,淫祀之风复盛。
淫祀时盛时禁,反反复复,不管从什么角度看,曹操做济南相禁断淫祀及其秉汉政普除淫祀之举,都应给予充分肯定。因为,第一,这确实反映了曹操有不信乱神的思想。虽然,这还谈不上曹操有什么唯物主义思想,但他“信神不笃”,当是真的。就当时的社会现实来说,这已是超然于世的不同凡响的认识;第二,禁断淫祀,打击了迷信落后和利用淫祀胶削人民的地方豪强势力,对于一时的社会稳定和人心风俗的纯洁产生过积极的影响;第三,曹操开反对淫祀之先,尽管后来淫祀之风依然很盛,但曹操普除淫祀之举,依然常常为人所称道,足见其影响之深广。
当然,还应该看到曹操不信乱神的局限性。他反对淫祠、淫祀,重点当在“淫”字。淫者滥,滥则带来许多社会问题,不可不禁。“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礼记•曲礼下》)从诸多记载看,曹操同其他后世反对淫祀者一样,他们都强调“凡不在祀典者”,除之。换言之,曹操并不是反对一切祭祀,尤其是不反对已列于祀典者。汉魏之祀典为何?不得知。但可以断言,各朝祀典大都是依照《周礼》、《礼记》而定。《周礼》、《礼记》反映着万物有灵、泛神论的观点,所祭已经够滥了,不仅当祭先帝前贤,当祭祖先,而且天地日月星、山川湖泊亦当祭。
曹操在这样的时代,又是在这样的所谓“祀典”范围内考虑问题,当然不会是真正意义上的“不信乱神”。
这里还要特别讲一下,曹操虽然反对淫祀、反对邪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得非常坚决,但另一方面又不时透露出矛盾的心理。诸如:第一,曹操相信鬼魂的存在。史载,曹操爱子仓舒死了,司空掾邴原的女儿早亡。曹操想为子结“阴亲”,欲求邴原女合葬,原辞曰:“合葬,非礼也。原之所以自容于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训典而不易也。若听明公之命,则是凡庸也,明公焉以为哉?”所谓“合葬,非礼也”,是指《周礼•地官•媒氏》所言:禁迁葬者与嫁殇者。据郑玄说:“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即葬,迁之使相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以乱人伦也。”①邴原说以古礼而坚辞,曹操不得已只好作罢。第二,曹操重祥瑞信异兆。曹操有《内诫令》一道说:"百炼利器,以辟不祥,摄服奸宄者也。”(《御览》卷345)“百炼利器”指的是曹操做的“百辟刀”五把。他把五把经过千锤百炼的宝刀分给儿子们,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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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通典•礼六十三》。
除凶避邪,震慑奸人。曹操从汉中回到洛阳,建造建始殿,濯龙祠有树妨碍施工,迁移时,根伤“出血”。曹操见状而恶之,以为不祥,还遂寝疾。
诸此说明,其一,曹操反对淫祀,但并不否定鬼神和灵魂的存在,而是否定祭非其类,反对非其所祭而祭之。孔子说过:“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论语•为政》)大概此话对曹操也有相当的影响。其二,曹操反对邪神乱鬼,但由于本身并没有从神鬼论的羁绊中解脱出来,所以还相信灵魂不灭,相信异兆,因而必然对异象产生恐惧,以至恐慌致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