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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抑制兼并,改革租税制度

作者:张作耀 当前章节:15585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08:36

为了说明曹操的一些经济主张,本章时或追述一下给曹操以重大影响的两汉社会存在的突出经济问题。

封建主义的社会制度必然导致土地兼并和赋役不均的现象。豪民侵夺,土地集中,小民兼赋,陷入极度贫困。正如《汉书•食货志》所说:“庶人之富者累钜万,而贫者食糟糠。”亦如董仲舒所说,自秦用商鞅之法,“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事实证明,历代统治者凡能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者就能得到民人的拥护,百姓乐业,生产发展,社会稳定;反之,如秦时“男子力耕不足馕,女子纺绩不足衣服”,就难免“海内愁怨,遂用溃畔”;亦难免如董仲舒所论,“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

在中国的历史上,西汉曾经有过一度繁荣时期,经济和文化都有了不少发展。这个时期,就是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抑制兼并的时期。史载,汉兴,天下既定,刘邦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汉文帝前元十二年(公元前168 年)“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以后又全免了租税,“其除田之租税。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数。”直到汉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亦即十三年后,才恢复了田租,“令田半出租。”半租,就是三十税之一。体恤民人疾苦,薄赋的结果是,其后至汉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 财。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但自此之后,汉武帝“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役费并兴,而民去本”。董仲舒说,力役三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大概是接近事实的(放屁,这是指秦朝的事!)。所以,王莽篡汉后下令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①

汉武帝时是汉朝鼎盛时期,也是走向衰落的开始,问题已相当严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的主张。农民起而反抗,频有起义暴动之事发生。

东汉初年,光武帝刘秀接受历史的教训,又曾实行薄赋政策。建武六年(公元30年)下诏说:“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其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②可见,刘秀开始行什一税,后来行三十税一之旧制。这一政策,大概执行了几十年。直到中期以后还常见减免税赋的诏书。诸如和帝永元四年(公元92年)诏:“今年郡国秋稼为旱蝗所伤,其什四以上勿收田租、刍藁”③。

尽管东汉时期没有抑制住“田宅过制”,本想通过“度田”的办法检核天下田亩与人口,以便考虑租税标准,由于受到地方官吏与豪强的反对,结果也失败了。但轻徭薄赋的结果还是明显的。《后汉书•明帝纪》说,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天下安平,人无徭役,岁比登稔,百姓殷富,粟斛三十,牛羊被野。”④不过,这种情况为时并不很久,天灾频仍,人祸不断,统治集团的腐败加重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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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以上参见《汉书•食货志》。

②《后汉书•光武帝纪下》。

③《后汉书•和帝纪》。

④《后汉书•明帝纪》。

灾的损害,豪民乘天下动乱之机,大肆兼并土地,以致出现了仲长统在其《昌言》中所说的那样:“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执(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虽亦由网禁疏阔,盖分田无限使之然也。”①

曹操面对的就是仲长统所说的局面。仲长统,字公理,山阳高平人。尚书令荀彧闻统名,举为尚书郎,后参丞相曹操军事。曹操死后的第二年以病卒。可以想象,仲长统之《昌言》首先就是写给曹操、荀彧等人看的。因此也不难推见,曹操既秉汉政,面对社会现实,鉴于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尽管把主要的精力用在军事和政治上,但为了政治地位的巩固和社会安定也不得不认真对待经济问题,尤其是抑制豪强兼并、体恤民瘿、减轻百姓负担的问题。

一、重豪强兼并之法

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曹操打败袁绍,基本上控制了河北以后,针对袁绍弊政所造成的恶果和战乱以来民生凋敝、经济萧条以及豪民兼并的严重情况,发出了两道命令,一为《蠲河北租赋令》,令说:

河北罹袁氏之难,其令无出今年租赋。②

这是一种恤民性质的临时措施,虽然仅免一年的租赋,但对于争取民心当有极大好处。另一道命令是更能反映曹操思想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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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仲长统传》。

②《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材料:《抑兼并令》。令文说:

“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街鬻家财,不足应命。审配宗族,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盛,岂可得邪!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①

此令的中心思想是抑制兼并,制止强民将其负担转嫁到小民身上;同时反映了曹操秉政期间一改汉代租赋制度而向租调制度的转变。这里先就抑制兼并的问题作些分析。

1. 从儒家思想中撷取理论根据

曹操抑制兼并的理论根据和前提是孔子对冉有和子路说的两句话。《论语•季氏》说,季氏将伐颛臾,冉有和子路(二人时为季氏家臣)去告诉孔子,孔子表示反对并批评了二位弟子,然后阐明了自己的思想:“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根据“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分析孔子的前两句话,应作“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和,不患贫而患不均。”当然,曹操引用时并未作此考证,只是从中汲取其思想内涵而已。这就是说,曹操抑兼并、重豪强兼并之法的思想是很明确的,就是减少不均,缓和矛盾,从而减少或避免社会的不和、不安。

2. 重兼并之法的现实意义在于抑制豪强、争取与心

历史表明,东汉是土地兼并的最厉害的历史时期之一。如果说,在其初年尚能注意这个问题,时有“假民公田”(将公田租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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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

贫民使用)和“赋民公田”(将荒芜的公田赐给贫民)的记载,如汉明帝诏令“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①;章帝“诏以上林池田赐与贫人”。又诏“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赐贫民”②。及至后期,本已势力很强的豪族地主和官僚地主的势力迅速地膨胀起来,如梁冀竟然占有西至弘农(河南灵宝北),东界荥阳,南极鲁阳(河南鲁山),北达河(黄河)、淇(淇水)的方圆千里的土地。豪强广占土地推动了田园经济的膨胀,又进一步促进了兼并的加剧。豪强地主、官僚地主、商贾地主的田园,既是一个经济实体,又是一个地方武装实体。到了东汉末年,情势便完全如仲长统所言:“百夫之豪,州以千计”,“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这样的实体发展的结果,一方面是“民无立锥之地”,或啼饥号寒,挣扎在死亡线上,或不得不投入豪强、官僚地主门下,成为依附民;另一方面,对于朝廷来说,无疑是一股股离心力量。他们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可以自保,他们把负担国家租赋的编户齐民变为自己的依附民,直接损害了国家赋税的收入和徭役的征发。因此,作为执掌国家政权的曹操甚知,要想巩固中央集权,必须给地方豪强以限制;要保证社会的稳定,必须考虑小民活命的基本条件;要想提高自己的威信,必须争取与心。

豪强地主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兼并的加剧,就当时来说,全国皆然。曹操所以首在河北抑制豪强、抑制兼并的原因概在以下几点:(1)河北本为社会矛盾、阶级矛盾特别尖锐的地区,前时巨鹿(今河北平乡)人张角兄弟发动的黄巾起义,博陵(今河北蠡县南)人张牛角、常山(今河北元氏西北)人张飞燕等发动并领导的黑山军起义,都发生在河北地区,足见民心思变,社会不稳;(2)袁绍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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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明帝纪》。

②《后汉书•章帝纪》。

平六年(公元189年)为勃海太守,后领冀州牧,统冀、幽、青、并四州之地,至建安九年(公元204年),前后十五年,社会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日趋严重,正如曹操令中所说:“袁氏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下民贫弱,代出租赋彷鬻家财,不足应命”。根据历史记载分析,当时河北的豪强地主经济较之其他地区的确更为集中。不仅原来宗族豪强地主得到发展,如田畴入徐无山中,“营深险平敞地而居”,“百姓归之,数年间至五千余家。”①而且还因为东汉末年中原战乱更巨,一些外地豪族也迁到河北,投靠袁绍,并建起了自己的地主经济。如荀彧、高柔等就是从河南迁往河北的。史载,荀彧本颍阴人,“将宗族至冀州”,“弟谌及同郡辛评、郭图,皆为绍所任”②。高柔本陈留人,亦是“举宗”到了河北③。(3)袁绍被打败,同时打击了依附于袁氏的诸豪强,相对削弱了反抗力量,如审配宗族的势力本来就很大,“至乃藏匿罪人,为逋逃主”,审配被诛,自然就树倒猢狲散了。其田产或即收归公有,亦未可知。(4)袁氏的统治不得人心,“信用群小,好受近言,肆志奢淫,不知稼穑之艰难”,“邑有万户者,著籍不盈数百,收赋纳税,参分不入一。招命贤士不就,不趋赴军期,安居族党,亦不能罪也。”④曹操趁河北初附,正可铲除袁氏弊政。(5)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条,曹操打败了袁氏,占有邺城,立即自领冀州牧,目的是要在河北建立自己的根据地,因而除旧弊,立新政,减轻民人负担,稳定社会秩序,便成了争取与心、巩固地盘的不可或缺的应有之议。

抑制兼并是曹操的重要的经济思想,但其具体措施史记不多。严格说来,曹操对于豪强地主及其兼并活动,并没有采取很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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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田畴传》。

②《三国志•魏书•荀彧传》。

③《三国志•魏书•高柔传》。

④《三国志•魏书•袁绍传》注引《九州春秋》。

打击和限制。曹操《营缮令》规定“诸私家不得有畿冲等船”①,另外还有一些试图削弱地方武装的作法。这说明,他对地方武装还是有所注意的,因而对于地主武装可能作过限制。但在经济及其经营规模上,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措施。

曹操抑兼并的措施主要是试图解决豪强广占土地而隐匿所有、逃避负担、从而将负担转嫁给弱民身上的问题。具体说来,第一,他要解决袁氏遗留下来的“邑有万户者,著籍不盈数百,收赋纳税参(三)分不入一”的问题,即把所有豪强庄园经济统统登记入册,“无令强民有所隐藏”;第二,他要解决“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的问题。所谓“代出租赋”,可作两方面的理解,一是“下民”的土地已被豪强兼并去了,但仍要照旧负担租赋;二是豪强广占土地而逃避租赋,这些负担自然摊转到了“下民”身上。从曹操的令文中看出,这些负担是相当重的,致使贫弱小民变卖了家产,还“不足应命”;第三,制定并执行统一的租赋标准,按亩缴租,按户出调,田多者多负担,田少者少负担,并令郡国守相进行检察,从而通过租赋政策给豪强地主以限制。在曹操看来,这几条做到了,兼并就会受到抑制,弱民兼赋的问题也就解决了。

综上可见,曹操的所谓抑兼并,并没有治本的措施。他既没有提出如董仲舒的“限民名田”的主张,也没提出如师丹之“限田”措施。甚至时人荀悦提出的“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宜乎”的意见②,以及仲长统的“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的意见③,也没有认真地考虑。所以,对其评价不宜过高。但是,在解决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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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御览》卷770。

②《后汉书•荀悦传》。

③《后汉书•仲长统传》。

上,他没有接受司马朗、仲长统等人的行井田的复古主张,证明了他的头脑很清醒,而且他的一些具体作法,对于解决“下民”负担过重,缓和社会矛盾也终究有一定益处。史载,曹操“重豪强兼并之法,百姓喜悦”①,也非完全是一句空话。再加他在政治上确曾给了豪强以打击和限制,并支持了地方官惩办逃避徭役、“征调不肯如法”的豪族势力②,所以还是应该给予一定肯定评价。

二、减轻赋役,恤民疾苦

重民赋,搜刮民脂民膏,是统治集团走向腐朽的表现,无异于自掘坟墓。因为残酷的租赋和徭役,使得广大老百姓难为生计,离开了土地,甚至亡逃山林,沦为“盗贼”。相反,薄赋役,减轻负担,民人乐业,倒使统治者获得拥护,社会得到安定,当权者的地位也巩固了。

曹操自秉汉政,即试图行农战之策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州郡例置田官,实行屯田,是其重要决策之一。同时他对广大的自耕农也给了应有的注意。例如,建安四年(公元199年)曹操同意治书侍御史卫觊的建议,利用卖盐得到的钱买耕牛,“若有归民,以供给之”③,并常对重农、劝农的官吏予以嘉奖。史载曹操征关中,郑浑为京兆尹,“浑以百姓新集,为制移居之法……勤稼穑,明禁令,以发奸者。由是民安于农,而盗贼止息。及大军入汉中,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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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② 参见《三国志•魏书•司马芝传》和《贾逵传》注引《魏略•杨沛传》。司马芝为管(今山东章丘西北)长,因郡主簿刘节藏匿宾客拒不服役,芝强以刘节代客服役;杨沛为长社(今河南长葛东)令,对“征调不肯如法”的曹洪宾客,“挝折其脚,遂杀之”。

③《三国志•魏书•卫觊传》。

军粮为最。”因此,郑浑受到曹操的嘉赏提拔,而“复人为丞相掾”①。杜畿为河东太守,“班下属县,举孝子、贞妇、顺孙,复(免)其繇(徭)役,随时劝勉之。渐课民畜将牛、草马,下逮鸡豚犬豕,皆有章程。百姓勤农,家家丰实。”及至曹操西征至蒲阪,“军食一仰河东。及贼破,余畜二十余万斛”。于是曹操下令以孔子赞美夏禹的话赞美杜畿,并为他增秩,令说:“河东太守杜畿,孔子所谓‘禹,吾无间然矣'。增秩中二千石。”②“禹,吾无间然矣”(《论语•泰伯》),原意是孔子说,对于夏禹,我没有什么批评的话好说。曹操转引之意是表示对杜畿非常满意。二千石,是指官秩。汉时,二千石的官,还有中二千石、比二千石之分。中是满的意思,中二千石一般只有朝廷的九卿,如太仆、太常、光禄勋、卫尉、廷尉、大鸿胪、大司农、宗正、少府卿等才可得;郡国守相一般都是二千石。因而时以“二千石”称呼郡太守;比二千石,一般授给一些武官,如各种名号的中郎将和校尉等。杜畿为郡守,本为二千石,改为中二千石,就是增秩了,就相当于九卿的俸禄了。

曹操提倡重农、劝农,自然也注意老百姓的困苦。他曾作《谣俗词》一首,“瓮中无斗储,发箧无尺缯。友来从我贷,不知所以应。”③以表示对穷困者的同情。曹操常有一些恤民疾苦的政策发出。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曹操、袁绍相拒官渡,袁绍举兵南侵,遣使招诱豫州诸郡,惟阳安郡(治今河南确山西南)不动,郡都尉李通急录户调,朗陵长赵俨见李通说:“方今天下未集,诸郡并叛,怀附者复收其绵绢,小人乐乱,能无遗恨”,因说李通“缓调”,并即与荀彧书:“今阳安郡当送绵绢,道路艰阻,必致寇害。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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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郑浑传》。

②《三国志•魏书•杜畿传》。

③《初学记》卷18。

困穷,邻城并叛,易用倾荡,乃一方安危之机也。且此郡人执守忠节,在险不贰。微善必赏,则为义者劝。善为国者,藏之于民。以为国家宜垂慰抚,所敛绵绢,皆俾还之。”荀彧立即把这件事报告了曹操,因即“公文下郡,绵绢悉以还民”,于是“上下欢喜,郡内遂安”①。又,长广太守何夔对曹操讲,按照“先王辨九服之赋以殊远近”的精神,长广郡(治今山东莱阳东)“宜依远域新邦之典”纳绵绢,曹操也同意了何夔的意见②。建安七年(公元202年),军谯,见旧土人民,死丧略尽,不由凄怆伤怀,因下令说:“其举义兵以来,将士绝无后者,求其亲戚以后之,授土田,官给耕牛,置学师以教之。”③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河北平定后,全额免除了河北的当年租赋,“河北罹袁氏之难,其令无出今年租赋。”建安十四年秋七月,特令存恤战死之家,“其令死者家无基业不能自存者,县官勿绝廪”④。“县官勿绝廪”,就是政府保证供给。建安二十三年(公元218年),又针对上年冬天发生严重瘟疫,老百姓病死者甚多,农田垦殖减少,发出了《赡给灾民令》说:“去冬天降疫疠,民有凋伤,军兴于外,垦田损少,吾甚忧之。其令吏民男女,女年七十已上无夫子,若年十二已下无父母兄弟,及目无所见,手不能作,足不能行,而无妻子父兄产业者,廪食终身。幼者至十二止。贫穷不能自赡者,随口给贷。老耄须待养者,年九十已上,复不事,家一人。”⑤这是一道救济性的文告,讲了三条赈灾措施,一是寡妇七十岁以上和孤儿十二岁以下,以及残疾而无产业者,由国家养起来,“廪食终身”(幼者十二岁止);二是贫穷无力养活自己的,政府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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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赵俨传》。

②《三国志•魏书•何夔传》。

③《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④《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

⑤ 同上。

予帮助,借给粮食,“随口给贷”;三是耄耋老人需要人照顾,年九十以上者,免其家中一人的徭役,“复(免除)不事,家一人”。

以上说明,曹操甚明统治之术,颇知存恤贫民的必要。建安期间,曹操统治地区的天灾,较之以往,尚不算频繁、严重。从《后汉书•献帝纪》看,发生过几次大水和瘟疫。曹操的一些措施大都是针对天灾人祸的实际情况发出的,因而必然收到实际的效果。孔子认为,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论语•雍也》)所以,对曹操的恤民和减免赋役政策应该看到它的积极意义。当然也不宜估价过分。因为相对来说,第一,曹操虽然有过免赋役的政令,但与西汉、东汉之较稳定时期相比不及其多,也不及其广;第二,曹操统治地区的赋役负担远较吴、蜀为重,所以民反之事也较多;第三,他的重农思想也不及诸葛亮的劝农思想明确。诸葛亮主张“唯劝农业,无夺农时;唯薄赋敛,无尽民财”①。诸葛亮接受刘备托孤,辅后主刘禅,首先考虑并于建兴二年(公元224年)推出的是“务农殖谷,闭关息民”②的政策。在战争期间他还常常通过“休士劝农”的方式,以解决军食,减轻农民的负担,因此得到好评,“亮之治蜀,田畴辟,仓廪实,器械利,蓄积饶,朝会不华,路无醉人。”③对曹操,则未见此等誉词出于时人或后人之口。质言之,诸葛亮治蜀,经济得到了恢复与发展,人口也有了增加④;而曹操统治区,虽然不无恢复,但严格说来,始终没有恢复元气,“天下户口耗减,十裁一在”⑤,直至魏明帝太和年间(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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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诸葛亮集•文集》卷3。

②《三国志•蜀书•后主传》。

③《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注引《袁子》。

④《三国志•蜀书•后主传》注引《蜀书》载,蜀亡时户28万,口94万;《晋书•地理志上》载,蜀初有户20万,口90万。

⑤《三国志•魏书•张绣传》。

227-232年)杜恕上疏还说:"今大魏奄有十州之地,而承丧乱之弊,计其户口不如往昔一州之民”①。青龙年间(公元233-236年)陈群上疏也说:“今丧乱之后,人民至少,比汉文景之时,不过一大郡”②。不宜对曹操的经济政策及其思想过高评价,原因概在于此。

三、改税制,开租调制之先

前述曹操于建安九年《抑兼并令》中说“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并且责令郡国守相进行检查,“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这是一项轻民赋、抑兼并的政策,但其重要意义不全在此,更在于它透露了一项重要的租税制度的改革,以租调制代替了两汉的租赋制,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租税制度的新的一页。

1.关于曹操租调制的内容和推行地区

遍查历史记载,涉及曹操租调制内容的只有上述一条,即田租每亩四升,户调绢二匹,绵二斤。由于还有“他不得擅兴发”一句,不少学者认为,曹操的租调制,除旧租、户调外,免除了其他一切负担,包括汉时刍、藁之征③。有的学者不同意这一论断,认为老百姓直至魏明帝时仍然“当供藁秸铚粟之调”④。其实何止是征收刍藁,而且“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亦非通例,而是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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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杜恕传》。

②《三国志•魏书•陈群传》。

③ 参阅高敏:《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探讨》第59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④ 参见马植杰:《三国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引文见《三国志•魏书•高堂隆传》。

对河北的特殊情况而发。

这条法令是曹操刚刚占据了邺城、自领冀州牧之后发出的。他平定河北后,立意经营邺城以为自己的根基,法令本身带有明显的优恤性质。因此,不妨作如下理解,第一,“他不得擅兴发”,就是在河北地区,除田租和户调绢、绵以外,免除一切负担,当然包括刍藁在内。第二,既然是针对河北而发,那么一条完整的令文的前半部分,当然也是针对河北而发的。换言之,“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当是曹操的一项地方性政策。理由在:就当时全国形势来说,建安九年九月,曹操刚占邺城,袁氏兄弟还没有最后消灭,他既忙于安定河北,又急于作根除袁氏兄弟以及对付三郡乌桓的部署,此其一。其二,曹操当时的身份是冀州牧,在中央原来的官职是司空,行车骑将军,尽管他已经权极朝廷,百官总己以听,但至少在名义上,他绝无资格向全国发布如此重大的命令。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别的事情上得到旁证,诸如,在此前后,曹操对于重要人物的任免、爵赏,虽然是自己的意见,但在形式上总要表奏皇帝,办理皇帝的任免手续。至建安十三年,罢三公官,曹操自为丞相,情况才发生了重大变化。凡是实行重大的全国性的经济政策,必须是由天子行诏。历史上都是这样做的。远者不说,近如桓帝延熹九年(公元166年),皇帝下诏:“比岁不登,民多饥穷,又有水旱疾疫之困……其灾旱盗贼之郡,勿收租,余郡悉半入。”①灵帝熹平四年(公元175年),“令郡国遇灾者,减田租之半;其伤害十四(即十分之四)以上,勿收责。”②所以说,曹操建安九年发布的蠲免河北租赋令和公布租调之制都是他职权范围内的事,因为不见于汉献帝的诏书,只能是地方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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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桓帝纪》。

②《后汉书•灵帝纪》。

令,不具有全国性效力。

2.关于曹操租调制颁行的时间

对此史学界也存在不同看法,如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大都以建安九年九月为始,根据就是曹操发布的《抑兼并令》(亦名《收田租令》);唐长孺先生则认为,当在建安五年二月,根据是阳安都尉李通“急录户调”的时间当在袁绍举兵南侵之时①另有不少人主张,应在建安五年七月,根据是司马光《资治通鉴》将李通“急录户调”系于建安五年七月条;高敏先生认为,大抵先有户调制,后有田租制,户调制最早可能肇端于曹操领有兖、豫以后的建安三四年间,颁行于四年八九月至五年二月之前;二月至十月间又增加了新的田租制,九年九月推广于河北地区,遂成普遍推行的新制。高敏先生的根据一是李通建安三年五月为阳安郡都尉,曹操抗袁绍南侵应于建安四年八九月间,李通“急录户调”即在此期间;二是何夔为长广太守和曹操破袁绍以后,这两件事发生在建安五年十月前后;三是建安九年九月令,是曹操推行新的租调制于河北地区的时间而非始创这一制度的时间。

诸家之说皆有自己的根据,其中以高敏先生说理最多,引证最广,亦最具说服力。但是,论者往往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即李通也好,赵俨也好,何夔也罢,都没有说自己是按照曹操制定的新的租调制度而“急录户调”和“又收租税绵绢”的。论者或把“是时太祖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视为一件事,以为新科即新的租调制。这完全是一种误解。第一,科不同于课,科指法律条文,《后汉书•酷吏传序》有云:“自中兴以后,科网稍密”;课指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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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60页。

税,是按照政府的规定征收赋税。因此,“始制新科”和“收租税绵绢”是两回事,其中用一个“又”字隔开,已很清楚;第二,何夔上言已把“科”的内容说明白。夔以郡初立,近以师旅之后,不可卒绳以法,“……所下新科,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也。所领六县,疆域初定,加以饥懂,若一切齐以科禁,恐或有不从教者。有不从教者不得不诛,则非观民设教随时之意也。……”①显然,所谓“新科”就是新的科禁之法。对此,司马光大概惟恐人们误解,因而以更准确的语言进行了表达,他说:“时操制新科,下州郡,颇增严峻,而调绵绢方急”②。新科“颇增严峻”是一回事,“调绵绢方急”是另一回事。

既然李通“急录户调”和何夔“又收租税绵绢”(或谓“调绵绢方急”)都没有确证是根据曹操租调制行事,那么也就很难确证曹操此前已经制定出租调制的具体办法,而且在一个比较大的范围内已经实行。

既然如此,那么此前的“户调”之征又是根据什么呢?这就是要研究的第三个问题。

3.关于曹操户调制的起源和曹操推行户调之前是否已经有了实际上的户调的问题

历史表明,曹操迎帝都许以后已经有了关于“征调”、“发调”的记录,而且,这些记录都同曹操有些关联。《三国志•贾逵传》注引《魏略•杨沛传》说:“及太祖辅政,迁沛为长社令。时曹洪宾客在县界,征调不肯如法,沛先挝折其脚,遂杀之。”《三国志•曹洪传》注引《魏略》说:“初,太祖为司空,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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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何夔传》。

②《资治通鉴》卷63,汉献帝建安五年。

县平赀。”可见,建安初年在曹操的直接控制区域以内,已有“征调”存在。但这不能说明户调制是曹操的创建。因为在此之前,据《三国志•王修传》记载,初平年间(公元190-193年),胶东多贼寇,北海相孔融令王修守胶东令,"胶东人公沙卢宗强,自为营堑,不肯应发调。修独将数骑径入其门,斩卢兄弟,公沙氏惊愕莫敢动。”胶东属青州,不是曹操的管辖范围。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户调制出现在献帝初平年间,并非曹操独家所创,亦难断定是哪家首先提出并实行的。这是当时的情况所使然。

此论不无道理。因为自董卓乱后,天下分崩离析,经济凋敞,人口流亡,已经完全失去以往按口征赋的条件。按照汉制,除田亩税即田租之外,还有按人口和年龄计征的算赋和口赋。田租是比率田租制,如前所述,先是十五分之一,汉文帝"赐民田租之半"变成三十税一,遂为成例。不过也有不同的时候,一如王莽所说,“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二如刘秀初行什一之税,等等。口赋是对少年儿童征收的人头税,规定七至十四岁的儿童每年缴纳20钱;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规定十五至六十五岁的人出120 钱为一算,商人与奴婢倍算。东汉末年,一方面是土地大量集中变成豪强地主庄园,一方面是大片土地成为荒地,而广大劳动者则没有或少有自己的土地。还有一个严重问题是,"汉自董卓之乱,百姓流离,谷石至五十万钱”①。用通俗的话说,就是钱不值钱。因此,再按原额计赋实属滑稽之举。这是一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还有谷贱钱贵的时候,据《晋书》卷26《食货》说,曹操罢董卓铸的小钱,复用五铢钱,“是时不铸钱既久,货本不多,又更无增益,故谷贱无已”。谷贵钱或谷贱钱贵都可以使得原来的租赋制度难以兑现或无法坚持下去。怎么办?史有明载,早在西汉昭帝元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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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晋书•食货》。

二年(公元前79年)就曾允许“三辅、太常郡得以叔(菽)粟当赋”;六年(公元前75年)又诏:“今三辅、太常谷减贱,其令以叔粟当今年赋”①。及至东汉,情况相反,是因谷贵钱贱,而以实物代钱。典型的例子就是汉章帝诏以布帛为租,“时谷贵,县官给用不足,尚书张林上言:‘谷所以贵,由钱贱故也,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从之。”②自此,正式开了以布帛为租的先例。至于原来的口赋与算赋,既然难以计钱而征,自然也就以布帛为代了。所以,东汉末年虽然还讲到过口赋、算赋的事情,如安帝元初元年(公元114年)“诏除三辅三岁田租、更赋、口算”③顺帝永和三年(公元138年)“除今年田租,尤甚者勿收口赋”④;桓帝永寿元年(公元153年)“诏太山、琅琊遇贼者,勿收租赋,复(免)更、算三年”⑤。但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示恤的形式,它没有涉及到用什么缴纳和怎么缴纳口赋和算赋的问题。因此,真正的现实已是各地封疆大吏、郡国守相,针对人口流散,谷贵钱贱和无钱可用的形势,不得不各在自己的统区内改人头税而为按户征调,这是非常自然的事。同理,改以钱计征而为征调绵绢等实物更是非常自然的事。及至曹丕继位之后,索性就宣布“罢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⑥了。况且改制并不完全违背祖训,因为溯其渊流,至少东汉初期在边远地区就有变通实行“租调”的例子。如汉明帝即位之初“赦陇西囚徒,减死一等,勿收今年租调”⑦。这里“调”字是作名词用的,不同于屡见于秦汉记载中的“征调”“发调”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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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昭帝纪》。

②《文献通考•田赋二》。

③《后汉书•安帝纪》。

④《后汉书•顺帝纪》。

⑤《后汉书•桓帝纪》。

⑥《晋书•食货》。

⑦《后汉书•明帝纪》。

可见已有租调之制。如此,甚或可以作如下概论:东汉朝的前期、中期的租税制度当以租赋制为主,而辅之以租调制;及至末造,租赋之制已难实行,仅存其名,事实上已被租调制所代替。

既然各州郡都是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改赋为调,自然其标准就不会是统一的。大率无外按照原来赋算之实值折合当时绵绢之值,因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总的趋势是加大剥削,而不是减轻剥削。由此也可作如下结语:建安九年曹操推行定额租调制于河北之前,国内已有定额租调存在,但标准极不统一。即使曹操先后直领的各州郡,也必然是随时因变、随地制宜,标准不会统一。但有一点是无疑的,即其征收总值必然超过曹操建安九年推行于河北之制。否则,曹操就不会以其所定之制作为优抚政策在河北推行。也正是这个原因,所以,我认为曹操在建安九年之前已经实行了租调制;但不认为曹操已经实行了具有量的规定性的租调制。具有明确量的规定性的租调制,即如“田租亩四升,户调绢二匹、绵二斤”是从建安九年九月“公令”(即《抑兼并令》)开始的。曹操的贡献也正在于此。因为具有量的规定性,在中国赋税制度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租调制真正的开始了。

4.关于曹操租调制的作用和影响

曹操推行于河北的租调制对于稳定形势、减轻农民负担起了很好作用,当是无疑的;对于中国租税制度的变革和魏晋以后田制、税制的变化都产生过直接或间接影响也是无疑的。

第一,它减轻了河北农民的负担。综合各方面的材料断定,各州郡,包括曹操先期领有的兖、豫诸州,不管是采用什么形式的赋税制度,其征量大都是在十分之五左右,最低不会少于十分之一。屯田民固然要交十分之五或十分之六,甚至十分之七八,如果能做到“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那么就会收到“百姓安之,人皆悦乐”的效果①;普通农民的负担,名义上是三十分之一,实际上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即使不耕豪民之田,也往往是“厥名三十,实什税五”。这并非臆断。因为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仲长统就绝不会在其上呈的《昌言》中,呼吁十一之税。仲长统说:“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吏食日禀,班禄未定。可为法制,画一定科,租税十一,更赋如旧。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②仲长统呼吁的十一税,当指租赋(或调)全部,“更赋如旧”,说明“十一”之内不包括更赋(代役钱);仲长统主张占田“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那“制”是多少呢?查两汉书皆无明确记录,若以古制论,大率“私田百亩”,或谓“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若从赵过为代田考察,提及“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邓展注谓“九夫为井,三夫为屋,夫百亩,于古为十二顷。……古千二百亩,则得今五顷。”当时的亩产量,按晁错的说法是“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斛)”,即每亩一斛;按赵过代田之法,“一岁之收常过缦田(指不按代田法做的田)亩一斛以上”,大约每亩两斛左右③;按仲长统的说法“通肥饶之率,计稼穑之入”,约为一亩三斛。当然还有更多者,如傅玄所说"白田收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④,但不代表普遍现象。

姑以农夫之家能耕百亩和亩产三斛以及仲长统“亩及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的精神,计其负担。什一之税的公式是:

3(斛)×100(亩)×1/10=30(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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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晋书•慕容默传》。

②《后汉书•仲长统传》。

③ 均见《汉书•食货志上》。

④ 《晋书•傅玄传》。

即使按亩产一斛计,也需缴纳10斛。而曹操定额田租制是亩收四升,另加户调绵二斤、缉二匹。则得公式如下:

0.04(斛)×100(亩)=4(斛)

这个数字若以亩收三斛计仅为七十五税一;若以亩收一斛计,约为二十五税一,大体接近三十税一的比率。事实上,群雄割据,战乱不停,对于各州郡和国家来说,什一之征肯定不足军政之用。如果是达到什五的比率,那么同曹操的定额田租相比较,差别就更为巨大了。这就是我之所以说曹操租调制减轻了河北农民的负担,而不同意说曹操已在河北以外更广大的地区实行了他推行于河北的租调制的重要原因。理由很简单,如非和平安定时期,这样的低租制是不能满足军国支出的。

第二,它促进了河北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对于稳定曹操后方起了很好的作用。历史证明,曹操对河北的统治是成功的。东汉末年,河北地区是最不稳定的地区,几股大的、重要的农民起义,如张角黄巾以及随后而起的张牛角和褚飞燕领导的黑山军等都起自河北。公孙瓒、袁绍先后残酷镇压。公孙瓒迎击黄巾、黑山于东光(今县),斩首三万余级,收得生口七万余人;袁绍击左髭丈八、刘石、青牛角、李大目等,斩首数万级;曹操也曾协助袁绍镇压黑山军,但始终没把起义军镇压下去。相反,黑山军数万人竟然联合魏郡反兵攻下袁绍老巢邺城,杀魏郡太守。质言之,袁绍统治下的河北,一直是义军蜂拥,社会处于动荡之中。及至建安九年,曹操拔邺,自领冀州牧、颁布免除河北当年租赋和租调令后,情况很快起了变化。九月颁令,次年四月,张燕便率十万黑山军投降了。嗣后,河北地区再无大的起义,直到曹操西征韩遂、马超期间,才有河间民田银、苏伯的起义,但很快便被镇压下去。当时,国渊为居府长史,统留事,参与镇压,在其回答曹操的问话时,特意提到:“河间在封域之内,银等叛逆,虽克捷有功,渊窃耻之。”① 足见当时曹操的“封域”之内起而反抗曹操统治的是不多的。所以取得如此效果,固然与曹操的势力不断壮大有关,同时也与本地区经济恢复、稳定,人心思业,百姓乐安有关。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促进了社会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尤其是河北的稳定,又带动了整个北方地区的稳定和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使曹操无后顾之忧,放心用兵天下。从这个道理上说,我们对曹操统一北方、发展北方经济作肯定评价的时候,不能不充分估价曹操推行的诸多经济政策,尤其是抑兼并、减轻民赋的政策。

第三,它对后代赋税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蓝本,产生了积极影响。严格说来,曹操推行于河北的租调制并不是一项完整的制度。完整的租调制度,必须是同占田制度相结合的。曹操面临严重的土地问题,当时荀悦、仲长统等人都看得很清楚,并提出过建议。荀悦进言:“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②;仲长统提出:“限夫田以断兼并”③。作为一个政治家的曹操当然不会看不到问题的严重性,也绝不是不愿听取这些建议,实是尚未具备进行这样重大改革的条件。光武、明、章之时,度田尚且难行,分夺豪强之田,谈何容易。因此,对曹操未能制定限田、占田政策不应责备。但作为一个问题的研究,我们又必须注意到曹操没有走此一步,便大大限制了其“租调”制度的积极作用。田租很低,按户出调,何人得利最多?不言而喻,当然是广占田地的豪强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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