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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抑制兼并,改革租税制度.2

作者:张作耀 当前章节:5311 字 更新时间:2026-6-27 08:36

尽管如此,曹操推行租调制的积极作用仍然是首先应肯定的。对老百姓来说,承包性质的定额田租多产不多收,较之比率地租,能够更大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按户征收绢、绵,较之按口计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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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国渊传》。

②《文献通考•田赋一》。

③《后汉书•仲长统传》。

亦消减了农家人口之累,利于人口增长。对统治者来说,租调制为其解决租税问题提供了新路子。曹操开租调制之先,后代统治者便可在此基础上考虑得失,不断充实,从而提出较为相对合理的土地、租赋制度。

以西晋为例,我们就可以明显地看到它的继承性。晋武帝司马炎平吴之后,鉴于曹魏之弊,立即开始了限田和“制户调之式”的工作。《晋书》卷26《食货》记载:

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

征收量增加了,但发展了曹操的办法,区分了丁男户和女及次丁男户,区分了内地与边郡,因而也更相对合理了。更重要的是,西晋统治者已经看到了不建立于田制基础上的曹操租调制的弊端,因而确定了占田课田制度。同上书记载: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①。

另外,还规定了官吏的占田限额,“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最高第一品占田五十顷,以五顷为差,至第九品占田十顷。关于田租,《晋书》不载,据《初学记》卷27《绢第九》条说:

《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②。

可见西晋之租调制比曹操推行于河北之制完善多了,其最为突出之点就是把租调同占田、限田制度以及人丁状况联系起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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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晋书•食货》载明:“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

② 转引自韩国磐:《魏晋南北朝史纲》第128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4月版。

不再含有曹操制度的临时性与地方性特点了。因为它不再是亩收四升,而是五十亩收四斛,即亩收八升了。客观地说,太少不足支用。所以东晋在和平时期曾一度改收亩三升或二升,但不久便无法施行,从而破坏了田租制而改为口税制,结果反比西晋田租加重了许多。历史证明,凡行占田、均旧制而规定亩租仅数升者,无不另有田税、口税、杂税。据韩国磐先生计算,唐代行租庸调制,但农民一般不能全额受田,平均受田三十亩产粮三十石,按规定一丁交租二石,另外还有地税市二川(合六斗),共需二石六斗。但不管怎么说,我们永远不能忽视一个事实,即没有曹操推行于河北的租调制,便不会有略呈完善的西晋的占田课田制。就是以后北朝的均H制及其赋役制度,逮至唐代租庸调制度等等,都可在这里找到其最初的源头。

四、重视水利事业,倡行盐铁官营

1.重视水利事业

曹操一生的主要精力大都用在军事、政治斗争上,但也注意到国计民生对于战争和政治斗争的影响,因而时或表现出对经济,特别是对农业的重视。小如马踏麦田“割发代刑”,颁行禁杀耕牛之令①,大如行屯田,恤民疾苦,颁行减轻民赋之策。

对于水利事业曹操虽无系统言论,亦无可称之大举,但其实践表明,他是相当重视的。曹操的水利事业,主要是为适应战争和屯田的需要而建立的。因此,也可反过来说,战争和屯田推动了曹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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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国志•陈矫传》载,曲周(今县)民父病,杀牛为父祈祷,按法当判死刑,陈矫考虑到他是个孝子,表请赦之,得到曹操的同意。

及其后代的水利事业。

第一,鼓励将守建设水利,以利屯田,惠及民人。

建安初年,曹操以刘馥为扬州刺史。刘馥既受命,单马到达合肥空城,建立州治,“于是聚诸生,立学校,广屯田,兴治芍陂及茹陂、七门、吴塘诸塌以溉稻田,官民有畜。”①据《三国志集解》注引《方舆纪要》说,芍陂在寿州安丰城南(今安徽寿县南),亦名期思陂,周围224里,引淠水开六门灌田万顷;茹陂(《御览》茹作茄)在光州固始县(河南今县)东;七门堰在庐州庐江县(安徽今县)东南,刘馥断龙舒水,灌田千五百顷。七百年后宋人刘敞《七门庙记》记谓七门三十堰灌田“凡二万顷”;吴塘在舒州怀宁县(治今安徽潜山)西。可见其规模之广大,收益之丰,利及后世。

建安六年,曹操自谯至浚仪(今河南开封),亲自督治睢阳渠。建安七八年间,大旱蝗虫起,夏侯惇“乃断太寿水作陂,身自负土,率将士劝种稻,民赖其利。”②建安十五年,曹操在邺建铜雀台,凿渠引水自邺城西,向东经铜雀台下伏流入城,穿城过,名长明沟。因此,曹操《登台赋》有“引长明,灌街里”之句③。

曹操亲督水利并鼓励将守重视水利,对于他的许多遗臣以及儿子曹丕都有影响。操死当年,曹丕以操之爱臣、谏议大夫贾逵为豫州刺史,贾逵“外修军旅,内治民事,遏鄢、汝,造新陂,又断山淄长溪水,造小弋阳陂,又通运渠二百余里”④。

文帝即位后,郑浑为沛郡太守,“郡界下,患水涝,百姓饥乏。浑于萧(今安徽萧县西北)、相(今安徽濉溪县西北)二县界,兴陂遏,开稻田。……遂躬率吏民,兴立功夫,一冬间皆成。比年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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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刘馥传》。

②《三国志•魏书•夏侯惇传》。

③《水经注•浊漳水》。

④《三国志•魏书•贾逵传》。

顷亩岁增,租入倍常,民赖其利,刻石颂之,号曰郑陂。”①

另如牵招为雁门太守,“因山陵之宜,凿原开渠,注水城内,民赖其益”②;野王(今河南沁阳)典农中郎将司马孚在沁水上垒石为堰,以资溉田,谓之石门。

第二,凿运渠,通粮道,以利军事。曹操甚知水运之便,因而甚重开凿运渠事宜。

建安九年正月,为征袁尚,“济河,遏淇水入白沟以通粮道”③;建安十一年,将征乌桓,“筑渠,自呼施(今滹沱河)入泗水,名平虏渠;又从沟河口凿入潞河(今北运河前身),名泉州渠,以通海”④。另外还为了沟通泉州渠与濡水(今滦河),修了一条人工渠,名曰新河⑤。十八年,又“凿渠引漳水入白沟以通河”⑥。

2. 倡行盐铁监卖与禁酒

盐铁酒榷一向为封建王朝所重视。秦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兴循而未改,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置盐铁官,“敢私铸铁器鬻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⑦。东汉初期,“郡有盐官、铁官者,随时广狭置令长及丞”;和帝时“罢盐铁禁”⑧。由此可知,献帝建安以前,盐铁均已弛禁。

曹操秉汉政以后,实行了一种近乎官营,但带有折中性质的政策。史载,建安初曹操以治书侍御史卫觊使益州,至长安,因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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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郑浑传》。

②《三国志•魏书•牵招传》。

③《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④ 同上。

⑤ 见《水经注•濡水》。

⑥《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⑦《文献通考•征榷二》。

⑧ 同上。

不通,留镇关中。卫觊与荀彧书说:“盐,国之大宝也,自乱来散放,宜如旧置使者监卖,以其直(值)益市犁牛。若有归民,以供给之。”荀彧以卫觊书告诉曹操,“太祖(操)从之,始遣谒者仆射监盐官,司隶校尉治弘农”①。从卫觊的“宜如旧置使”和曹操“始遣谒者仆射监盐官"看,曹操恢复了盐官和食盐专卖;但又不像西汉和东汉和帝以前那样严格,似乎也未把盐的生产完全控制到官府手中,对私制和贩卖者也没有严格的处罚制度。这种既监卖,又不控制过死的做法,体现了曹操从实际出发的关于食盐政策的指导思想。

铁的生产,依然由政府派出的铁官控制。史载,韩暨由乐陵太守“徙监冶谒者。旧时冶作马排(排为吹火工具),每一熟石用马百匹;更作人排,又费功力;暨乃因长流为水排,计其利益,三倍于前。在职七年,器用充实。制书褒叹,就加司金都尉,班亚九卿。”②这条史料说明,铁的生产不仅规模较大,而且不断进行技术上的革新,收益也归了国家,主事者还升了官,所以只能是官营的。

酒禁是自古迄汉的老大难问题。汉兴有酒禁之令,律谓“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③。汉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 年)“初榷酒酤”,昭帝时从贤良文字之议弛禁,王莽时“始立法,官自酿酒卖之”④;东汉亦多酒禁之令,但均收益不大。曹操鉴于年饥兵兴,天下穷困,表制酒禁。但孔融“频书争之”,大讲了一顿饮酒的好处,“发辞偏宕,多致乖忤”。争论之后,没有下文。据分析,曹操表奏酒禁没有行得通。其实,曹操本人就是好酒者,“对酒当歌,人生几何",“何以解忧?惟有杜康”,“朝日乐相乐,酣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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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三国志•魏书•卫觊传》。

②《三国志•魏书•韩暨传》。

③《文献通考•征榷四》。

④ 同上。

不知醉”,不少诗文中充满着酒气。由此可知,曹操从国家的大政出发,主张禁酒;但其态度不会是很坚决的,所以经孔融一争,就不了了之了。酒禁之奏表,成为一具空文。

3. 谋复钱币之用

货币是担负一般等价物社会职能的特殊商品。中国古人虽然不能从理论上认识到这一点,但却在实践中不断加深着对货币的认识,从而不断丰富着中国的货币思想。

等价物是必须要有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但等价物的内容与形式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中国自春秋后期金属货币已广泛流通,汉兴以为秦钱重,令民铸荚钱,开始了任民铸钱的政策。任民铸钱,带来币制混乱、恶钱流行的弊病,诸多思想家如贾谊、晁错、桑弘羊等都反对任民铸钱,主张把铸钱的权力收归中央。中间虽有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们的激烈反对,但汉武帝终于建起了集权于中央的统一的五铢钱制度。

在金属货币和货币思想获得稳定与发展的同时,也不断受到实物论思想的干扰。他们提出:“疾其本者绝其末,宜罢采珠玉金银铸钱之官,亡复以为币,市井勿得买卖,除其租铢之律,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一归于农,复古道便。”①王莽篡汉,搞乱了货币制度,破坏了比较行之有效的五铢钱。东汉光武帝废除了王莽货币,因而东汉初期不得不“货币杂用布帛金粟”。后来“复铸五铢钱,天下以为便”。汉章帝时,谷价贵,县官经用不足,一度用尚书张林言,令天下悉以布帛为租,市买皆用布帛,封钱勿出。但不久就废止了。至董卓焚宫室,劫銮驾西幸长安,悉坏五铢钱,更铸小钱,尽取洛阳及长安铜人、飞廉之属,充鼓铸。其钱无轮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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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贡禹传》。

章,不便时人,由是货轻而物贵,“谷一斛五十万”(或谓“谷一斛至钱数百万”)①。

由上可见,曹操秉汉政,在货币问题上,第一,面对着董卓留下的小钱流行,物贵钱贱的局面;第二,面临着用钱、用布帛两种思想的选择。不难看出,曹操在建安初年虽然迫于谷贵钱贱的形势,不得不改按人头征收钱币为主的口赋、算赋制而为以户征收绵绢的户调制;但他并没有接受废钱而用布帛作等价物的思想,而是经过一段准备,在建安十三年担任丞相以后,毅然宣布罢董卓小钱,恢复五铢钱。当然,他对形势的严峻性,估计有点不足,没有考虑到“是时,不铸钱既久,货本不多,又更无增益”,会出现另一方面的问题,即谷贱而钱贵的问题。很可惜,他没有来得及解决这个问题,而他的后继者又没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魏文帝黄初二年宣布罢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买。这是愚蠢的表现,不久废钱用谷的弊病就暴露出来。“至明帝代,钱废。谷用既久,人间巧伪渐多,竞湿谷以要利,作薄绢以为市,虽处以严刑而不能禁也”。最终又不得不听司马芝等人的意见。司马芝等“以为用钱非徒丰国,亦所以省刑,今若更铸五铢,于事为便”。于是魏明帝“更立五铢钱”。史载,“至晋用之,不闻有所改创”②。折腾了一顿还是回到了曹操的主张上,足见曹操较其子孙要聪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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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通典•食货八》。

②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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