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这类主张很有分量,然而我发现这两个准则中的第二个几乎丝毫都没有在整个认识的一个根本原则,即充足根据律中被运用。这是因为,虽然这一原则很久以来就在一般的意义上经常得到解释,但是,这种解释并没有对这一原则的两种完全不同的运用作出充分的区别,使之获得新的含义,所以就看不到各种思维能力的起因何在。如果我们把康德哲学与在他之前的所有哲学体系加以比较,我们就会看到,恰恰就在对思维能力的观察中,前人许多难以逃避的错误正是由于运用统一律而忽视与此相反的分解律所造成的,然而分解律业已产生了重大且富足的成果。因此,请允许我引用康德的一段话,这段话特别强调在我们的认识根源中运用分解律,因为这段话对我现在的努力给予了支持:——
"把各种各样的认识分离出来是至为重要的,就各种认识的性质和根源而言,它们是互不相同的,因为出于实际的目的,它们一般是结合在一起的,因此,要特别小心谨慎,以免它们互相混淆。化学家在物质分析中、数学家在纯粹数学中所从事的工作,对一个哲学家来说尤其必要,因为这有助于使他在对知性不加以区别的运用中,明确地界定那属于一类特殊认识的部分,以及它的特有价值和作用。"① ①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叛第8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