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姆加登在他的《形而上学》第20~24节,以及第306~313节中重复使用沃尔夫的划分区别。
赖马鲁斯在他的《理智论》第81节划分为:1.内在根据,与沃尔夫的"存在的理由"解释一致,如果不把仅运用于概念的东西转移到事物中的话,这种解释甚至可运用于"认识的理由";2.外在根据,即原因——第120节,以及之后诸节,他把"认识的理由"正确地界定为这一命题的一个条件;但是,在第125节的例子中,他却把它与原因混为一谈。
兰伯特在《新工具论》中,没提到沃尔夫的区分;然而,他表现出他已认识到认识的根据和原因之间的区别。①因为他说,上帝是真理的"存在的理由",真理是上帝的"认识的理由"。 ①兰伯特:《新工具论》第一卷,第572页.
普拉特纳在他的《格言》第868节中说:"我们在认识中称作为根据和结论的东西,实际上是原因和结果。每一个原因都是一个根据,每一个结果都是一个推论。"因此,他认为原因和结果与我们思维中的根据和推论概念实际上是一致的;前者与后者有类似的关系,例如,本质与偶相跟主体与属性的关系,又如客体的特性与我们对此特性的感觉的关系,如此等等。我认为无驳斥此看法的必要,因为我们很容易看出判断的前提和结论相互间的关系与因果认识完全不同;虽然在个别情况下对于一个原因的认识可以成为用来说明结果的判断根据①。 ①比较本书的第三十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