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密歇根田径队的教练却说,如果他能读、能写、能撑杆,他就会顺利毕业。后来,他做得比教练要求的要好得多。他的成绩非常好,参加了一个互助会,还在餐厅里打工供养自己。他对同学们不同的生活方式也非常敏感,"我记得许多家伙根本不用去打工,他们开着车到任何想去的地方。"而斯普伦格尔关心的仅仅是如何顺利毕业,如何找份工作--这是他这样背景的人通常考虑的。他二十一岁生日的第二天,也就是他刚开始上大学二年级时,他和大学里的心上人结婚了。
1962年6月,当毕业邻近时,他开始考虑以后做什么。他不想每天打卡上下班,他想要的是一份事业。他也曾考虑过读商学院,但最后还是选择了法学院,因为他认为这更有趣。尽管当时正在普及民权运动,他并不激进;但他仍然对人权问题非常关心,并特别反对不平等待遇。他记得格罗斯伊尔海军基地的士兵们仅仅因为他住在那里,也认识他们,有时就给他一些特殊待遇,他们允许他完成工作后去游泳,或在敲完熄灯铃后再回去。"这很有意思,但同时也削弱了我的权威感。我意识到人们本来应该按某种方式做事,但有些人也可以其他方式去做。当时,我就意识到这种优待的背后是歧视。"同时,斯普伦格尔年轻时和那些富有而有特权的同学的接触也使他慢慢产生一种对经济安全的渴望。只有在很多年之后,他才找到将这两个极端结合起来的方式。
他申请了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并被录取了,这是全国最好的法学院之一。毕业后,他应聘到"约翰逊&桑兹"律师事务所。以后的七年,他一直在为保险公司做辩护工作,为此,他平均每周从明尼苏达州去中西部一次。案件类型无所不包,从摔伤到汽车事故再到产品责任。对于一个诉讼律师而言,这段经历非常宝贵--许多诉讼律师一年才代理一两个案子。他的出庭技巧、法庭上的直觉、如何应对法官、判断陪审团倾向于什么等,在这段时间里都锻炼得炉火纯青。但一旦他成为经验丰富的出庭律师,他就开始厌倦了。
他职业生涯中的催化剂是一个名叫威尔·多尔的妇女,她母亲曾是一个奴隶,她起诉威斯康星州,要求得到一个远房亲戚留给她的一小笔遗产。斯普伦格尔被要求接手这个案件。"她是一个非常古怪的证人,"斯普伦格尔回忆说,"她举起一只手,说'赞美主',她谈论在一条小河里受洗,在一间地板很脏的屋子里长大的事情。法官也写了一个很有趣的意见,说威斯康星州对奶牛的记录比对人的记录还要周全。"这就是斯普伦格尔。
经济的原因使斯普伦格尔继续为"约翰逊&桑兹"律师事务所工作,但是他再也找不到代理威尔·多尔一案时的满足感--威尔·多尔,是一个真正独立的人,而不是哪个公司的层层代理人。同时,他知道像威尔·多尔这样的人通常都是原告,而代理原告要比代理作为被告的公司在经济上冒更大的风险。就稳定而言,公司是最好的客户:不管是否胜诉,他们都按小时付费。
但原告请你代理他们时,其付费却是基于一种非常偶然的情况:只有胜诉才能得到佣金,因此,你只能拿到应得报酬的一部分。这首先就产生了选择客户的问题。想做原告的人有很多,但既值得信任又有合法要求的好客户却很难找。即使你找到了一个好客户,他的理由也必须强有力;但被告,特别是公司或参加保险的被告,比原告更有能力处理诉讼过程中必须先用现金支付的费用。有经验的辩护律师背后通常都有一个强大的律所作为支撑,能把诉讼费用抬到一个很高的水平,原告的律师通常只能先骂"大爷",然后接受陪审团做出的虽足以支付其费用但却离原告本来的要求相差甚远的判决。
放弃保险辩护律师的工作将会使他的经济状况下滑,因此,斯普伦格尔不想采取什么激进的举动。但他确实开始关注其他像威尔·多尔案一样能让他感兴趣的案子。
1973年的一天,当地的全国妇女组织找到他,问他是否愿意为在三菱公司,明尼苏达州一个相当大的公司,工作的一群妇女做代理人。这些妇女诉称,她们在工作中因为性别而在招聘条件、雇佣、培训、工作分配、工资和解雇等方面处处受歧视。虽然从来都没有代理过权利案件,斯普伦格尔还是接下了这个案件。后来,斯普伦格尔推断,这个案件之所以能找到他,是因为他为当地酒水零售协会做代理,进行反托拉斯集团诉讼时引起了一些公众的注意。"这个案件的事实很奇特。在招聘过程中,申请者都被以颜色标记:男人是蓝色,女人是粉色。"他对案件探讨的越深就越意识到三菱公司除性别歧视外,还存在其他问题,后来,他修改了诉状,将案件的范围扩展,使得对黑人雇员的性别歧视也包括在内。
三菱公司案是根据1964年人权法案第七条判决的第一例就业歧视集团诉讼案--也是联邦第八巡回法院根据第七条审判的第一起集团诉讼案件。最后,当该案于1977年判决时,斯普伦格尔得到大约八十万美元的佣金。
其实在代理三菱公司案件之前,这位三十五岁的律师也已经在就业歧视领域有了一些名气。"这并不难,在七十年代的明尼苏达州,还没有太多的律师会对就业歧视集团诉讼案实行风险代理。"1975年,他接到明尼苏达州大学化学院一位临时教授助理,夏马伦·雷詹德女士打来的电话。雷詹德申请一个能被长期聘用的职位,但是被忽略了,她相信其原因是她是一名女性。她还认为学校通常都不把这些职位给符合条件的女雇员。斯普伦格尔接下来这个案件,并把它作为一个代表学院所有女雇员的集团诉讼案件向法庭提起。
1977年,在雷詹德诉明尼苏达大学一案的判决尚未做出时,斯普伦格尔就决定离开"约翰逊&桑兹"律师事务所而自己开办新所。他和所里其他两位律师在同一栋大楼上租了房间,成立"斯普伦格尔、奥尔森&舒特"律师事务所。尽管他们也以风险代理的形式接手一些人权案件,但主要收入来源却是客户按小时付给他们的报酬。
第二年,在雷詹德案件中作为被告方的明尼苏达大学破天荒地同意支付给原告十万美金。此外,明尼苏达大学为解决女雇员受歧视问题,专门制定了一个行动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明尼苏达大学的行动计划很快成为全国其他大学的典范;在法律界,雷詹德案件也成为高校就业歧视案件中的一个里程碑。
但斯普伦格尔至今也没有拿到这个案件的代理费。许多联邦法案都规定法院可以判决败诉方向胜诉方律师支付代理费,而第七条就是其中一条。在协议书中,明尼苏达大学曾同意支付"合理数额的律师费",但却没有写出具体数额。后来,该案由迈尔斯·洛德大法官负责。1982年,迈尔斯大法官最后做出判决:付给"斯普伦格尔、奥尔森&舒特"律师事务所一百四十万美元律师费,给"约翰逊&桑兹"律师事务所五十万美元作为斯普伦格尔仍在该所效力时的报酬。该判决创下了对高校提起的就业歧视案中律师费用的最高记录。这个数额是通常支付的律师费的三倍,他解释说如此高的费用对避免歧视以及鼓励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是必需的。
明尼苏达大学认为律师费过高,并立誓上诉。几个月后,斯普伦格尔与该大学达成协议:斯普伦格尔同意大学立即支付一百一十七万五千美元,而不再要求可能日益增加的数额。同样,"约翰逊&桑兹"将按照同样的比例得到三十万美元。
此后,总是有人打电话请斯普伦格尔代理就业歧视案件,或与第七条有关的案件。"我开始想,"斯普伦格尔后来说,"单凭代理就业歧视集团诉讼案件我就可以维持生计。"这是很冒险的,因为这类案件基本上都是风险代理,并且通常好几年才能结案。但斯普伦格尔逐渐认识到只有冒险才能生存。
大多数律师都乐于知道他们到底能做到什么程度。如果不按小时收费,他们就不能做得更好,但也不会更差。但斯普伦格尔一想到按小时收费,就非常沮丧。这让他想起曾主宰他父亲生活的打卡上班,而这样的生活会让他发疯。实际上,每当他能预见到不久的将来,他就会非常厌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