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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伙人间的义务以及

作者:法-多人 当前章节:2511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8:50

合伙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第一目 合伙人间的义务

第1843条 合伙,如契约上未指定其他日期时,自契约成立时开始.

第1844条 合伙存续期间如无合意时,除第1869条所规定限制外,应以全体合伙人的生存期间为其存续期间;或其事业有存续期间者,应以其事业存在期间为存续期间.

第1845条 合伙人关于其约定对合伙的出资,对合伙负债务的责任.

以特定物出资而被他人追夺时,合伙人应负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同一担保的责任.

第1846条 合伙人以一定金额出资而不缴纳时,虽未经诉讼请求,依法当然自应付金额之日起负支付利息的义务.

合伙人如由合伙会计内挪用金额时,应自为其个人利益而挪用金额之日起负支付利息的义务.

以上规定,如有其他情节时,并不影响较多的损害赔偿.

第1847条 合伙人约定以劳务出资时,应将其作为合伙标的之劳务所发生的一切利益,归入合伙名下.

第1848条 某一合伙人为他人的债权人,同时该他人亦为合伙的债务人,其债额均已到期时,合伙人应将由债务人所收取的款项依照合伙的债权与自己债权的比率均分之,即使在其收据上记明完全偿还自己的债额时亦同;但在其收据上如记明完全偿还合伙的债额时,应从其所定.

第1849条 合伙人中的一人在合伙的共同债权上已收取其应得部分的偿还而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应将其所收取部分返还于合伙,即使已开具受领应得部分偿还的收据时亦同.

第1850条 合伙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合伙受有损失时,应负赔偿之责;不得以其劳务的结果在其他事务上所提供的利益与此损失相抵消.

第1851条 仅以特定物的收益为合伙的出资,而该物虽经使用并不消费时,该物灭失的危险仍由所有人负责.

如该物因使用而消费时,或因保存致使损坏时,或决定将其出售时,或将该物存放于合伙而记载其评价于财产目录时,该物灭失的危险应由合伙负责.

如该物经评价后而灭失时,合伙人只能请求返还其评价的总额.

第1852条 合伙人不仅对于为合伙所垫支的费用,且对于为合伙事业善意缔结契约所发生的债务,及因处理业务所生不可避免的损失,对合伙有请求权.

第1853条 合伙章程如未规定合伙人分配利益或损失的成数时,应依各合伙人加入合伙的出资额的比率定之.

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其分配利益或损失的比率应与出资额最少的合伙人的比率相同.

第1854条 合伙人如同意由合伙人中的一人或第三人决定其分配利益或损失的比率时,此项决定,如未显失公平时,不得予以攻击.

主张受有损失的合伙人由得知此项决定时起经过三个月后,或在其本人方面已开始执行此项决定时,任何有关此问题的请求不予受理.

第1855条 对于合伙人中之一人约定给与合伙全部利益者,无效.

对 于合伙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投资于合伙中的金额或物件,约定免除其分提合伙损失者,亦应无效.

第1856条 依合伙章程的特别条款规定负责执行业务的合伙人,就执行业务的有关的一切行为,纵其他合伙人提出反对,除有诈欺情形外,均得为之.

此种权限在合伙存续期中,不得无合法原因予以取消;但此种权限仅在合伙章程订立后授与时,得比照普通委任取消之.

第1857条 合伙人数人负责执行业务,如未确定其职权范围时,或未约定其一人非得他人协助不得执行时,各合伙人就执行业务有关的一切行为,均得单独为之.

第1858条 如约定执行业务的合伙人中之一人非得他人的协助不得执行者,其执行业务的任何人在无新约定时,未取得他人的协助即不得单独执行业务,即使他人实际上不可能参加执行业务时,亦同.

第1859条 关于执行业务的方法如无特别约定时,依下列各款的规定:

一.合伙人被认为其彼此互相授与执行业务的权力.各合伙人的行为,即使有关其他合伙人的出资而未取得后者的同意,亦属有效;但其他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中之一人在该合伙人所为的行为尚未结束前,有声明异议的权利;

二.各合伙人得为其个人使用属于合伙的物件,但以其使用目的符合于经常使用的方式,且其使用不抵触合伙的利益或其使用并不妨碍其他合伙人使用的权利者为限;

三.各全伙人为保全合伙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对于其他合伙人有请其共同负担之权;

四.合伙人中的一人,非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得以处分变更属于合伙财产的不动产,即使此种变更对于合伙有利时,亦同.

第1860条 不执行业务的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不得出卖或设定负担,即使动产亦同.

第1861条 各合伙人就自己的股份,得不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而以第三人为其自己的合伙人:但合伙人如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为合伙的合伙人,即使该合伙人为执行业务的合伙人时亦同.

$$$$第二目 合伙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第1862条 在商业合伙以外的合伙,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不负连带责任,且合伙人中之一人非经其他合伙人授权时,不得使其他合伙人负担债务.

第1863条 各合伙人对于与合伙缔结契约的债权人,应按照〔合伙数〕各负担相等数额或相等部分的债务,即使合伙人中的一人在合伙中的股份较小者亦同;但在契约上如约定依股份的比率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时,不在此限.

第1864条 为合伙的计算订定债务的契约,仅拘束订约当事人而不拘束其他合伙人;但经其他合伙人授权时或该事件有利于合伙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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