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目 消费借贷的性质
第1892条 消费借贷为当事人一方交付因使用而消费的物品的一定数量于他方,他方负返还同一种类.同一品质的同数量物品于贷与人的义务的契约.
第1893条 因消费借贷的结果,借用人变为借用物的所有人;在任何情形下发生损失时,其损失由借用人负担.
第1894条 种类虽同而个体上有区别的物品,例如兽类,不得依消费借贷的名义与之:其借贷应为使用借贷.
第1895条 由金钱借贷所发生的义务,通常为偿还契约上所记载的金额.
在偿还金额前,如贷币价格有涨落时,债务人应返还其所借的金额,并仅负担以偿还时通用的贷币支付此项金额的义务.
第1896条 前条的规定,对于经金银条块为借贷者,不适用之.
第1897条 借用金银条块或商品时,不问其价格的涨落,债务人应返还同一质量.同一数量的物品,且仅负返还此种物品的义务.
$$$$第二目 贷与人的义务
第1898条 消费借贷的贷与人负第1891条使用借贷所规定的义务.
第1899条 在约定期限届满前,贷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借用物.
第1900条 如未定返还期限时,审判员依据情形得允许借用人以适当的期间.
第1901条 借贷契约如只约定借用人能偿还时或有偿还能力时即行偿还者,审判员得依据情形指定偿还期间.
$$$$第三目 借用人的义务
第1902条 借用人应负担在约定期日返还与借用物同一数量.同一质量的物品的义务.
第1903条 借用人如不能以同一质量.同一数量的物品返还时,应按照契约规定应返还该物的时间与地点的价格,偿还其价金.
如未约定返还时间与地点者,按照该物借贷时及借贷地的价格,偿还其价金.
第1904条 借用人在约定期日不返还借用物或前条的价金时,从贷与人提起诉讼之日起,负支付利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