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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有利息的借贷

作者:法-多人 当前章节:638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8:50

第1905条 对于金钱.商品和其他动产的消费借贷,得为支付利息的约定.

第1906条 借用人已支付未约定的利息者,不得请求返还,亦不得在原本内扣除之.

第1907条 利息有法定的利息或约定的利息.法定利息为法律所规定.约定利息得超过法定利息,但以法律未禁止者为限.约定利息的利率,应在书面上订定之.

第1908条 约与原本的收据而未载明利息尚未支付的保留者,认为利息已经支付且免除其支付的义务.

第1909条 人们得约定贷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原本而以利息并入原本分期支付.

此类借贷称为定期金契约.

第1910条 前条定期金得依两种方式订立:一为永久定期金,一为终身定期金.

第1911条 永久定期金按其性质可以买回.

当事人只能同意在不超过十年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买回,或同意非在预先约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后,不得买回.

第1912条 永久定期金债权人在下列情形下,得向债务人买回之:

一.债务人已二年不履行其义务时;

二.债务人未依契约所定,向贷与人提供担保时.

第1913条 永久定期金的原本,在债务人破产或非商业破产时,应认为债务到期.

第1914条 关于终身定期金的规定在本法赌博性契约章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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