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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讼争物寄托

作者:法-多人 当前章节:796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8:50

$$$$第一目 讼争物寄托的种类

第1955条 讼争物寄托有两种:一为合意的讼争物寄托,一为裁判上的讼争物寄托.

$$$$第二目 合意的讼争物寄托

第1956条 合意的讼争物寄托为一人或数人将讼争标的物,寄托于第三人,第三人在诉讼终结后,对于因判决而取得该物之人,负返还的义务.

第1957条 讼争物寄托,得为有偿的寄托.

第1958条 讼争物寄托如为无偿时,除下述不同的规定外,适用普通寄托的规定.

第1959条 讼争物寄托,不动产亦得为寄托的客体.

第1960条 讼争物寄托的受寄人,在诉讼终了前,不得免除其责任,但经全体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或经判决认为有正当理由时,不在此限.

$$$$第三目 裁判上的强制寄托

第1961条 法院对于下列物件得为强制寄托的命令:

一.债务人已被扣押的动产;

二.二人或数人间对于所有权或占有发生争执的不动产或动产;

三.债务人为清偿所提供之物.

第1962条 裁判上财产管理人的指定,在扣押人与财产管理人间发生相互的义务.财产管理人对于被扣押物件的保管,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财产管理人因扣押人的出售而免除义务时,应交出扣押物;或因解除扣押时,对受强制执行者,应交出扣押物.

扣押人对财产管理人应支付法定的报酬.

第1963条 裁判上强制寄托的财产管理人或为当事人相互间同意之人,或为审判员依其职权所指定之人.

在前述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财产管理人应负合意的讼争物寄托所生的一切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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