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委 任 $$$$第一节 委任的性质及方式
第1984条 委任或委任书为一方授权他方以委任人的名义处理其事务的行为.
委任契约须经受任人的承诺而成立.
第1985条 委任得以公证书.私证书或书信为之;亦得依言词成立.但只在依照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章的规定下,始许以人证证明.
委任的承诺得依默示并基于受任人执行委任事务而成立.
第1986条 委任在无相反的约定时,为无偿的.
第1987条 委任或为关于委任人的一项或数项事务的特别委任,或为关于委任人的一切事务的概括委任.
第1988条 以概括词句委任者,仅包括管理行为.
委任如有关所有权的出让.抵押权或其他有关所有权行为的设定时,应以明示的授权为之.
第1989条 受任人不得在委任书所记载的范围以外处理任何事务:因之,和解权限的授权与并不包括公断的权限.
第1990条 已婚妇女及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得被选任为受任人;但委任人对于未成年的受任人,只依有关未成年人义务的一般规定而有诉权,对于未得其夫许可而承诺委任的已婚妇女,只依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章的规定而有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