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98条 委任人对于受任人依授与的权限所缔结的契约,负履行的义务.
委任人对于受任人权限外的行为,仅在其为明示或默示追认时,始负责任.
第1999条 受任人因履行委任所垫付的款项及费用,委任人应偿还之,如定有报酬时,委任人应支付之.
受任人如无任何过失时,即使事务未完成,委任人不得免除其偿还及支付费用的责任;委任人亦不得以费用及垫款原可较少为理由而减少其数额.
第2000条 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非由于自己过失致受损失时,委任人应负赔偿的责任.
第2001条 对于受任人垫付的款项,委任人悉经证明垫付之日起负偿还利息的责任.
第2002条 数人为共同事务选任受任人者,各委任人对于受何人因委任所发生的一切效果,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