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34条 由保证所生的债务,因与其他债务同一的原因而消灭.
第2035条 主债务人和其保证人,如一方为他方的继承人时,因两种资格集中于一身而发生混同;在此情形,债权人对于保证的保证人请求权并不消灭.
第2036条 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得主张属于主债务人和主债务的一切抗辩.
第2037条 因债权人的行为,致保证人不能代位债权人行使属于债权人的权利.抵押权和优先权者,保证人应免其责.
第2038条 债权人同意接受不动产或某种动产抵偿其债权时,保证人即免除责任,即使日后债权人接受的财产被追夺时,亦同.
第2039条 债权人如单纯允许主债务人延期清偿时,并不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在此情形,保证人得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强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