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条 如某人停止出现于其住所或居所且经过四年毫无音信时,利害关系人得诉请第一审法院,宣告其不在.
第116条 法院基于提出的证件,命令在不在人住所地,如住所外尚有居所时,关在其居所地,在检察官到场辩论下,进行调查,以资确定其不在.
第117条 法院就请求为决定时,应斟酌推定不在人不在的动机以及通信遭受阻碍的原因.
第118条 王国初级检察官于接受判决时,不问此项判决为准备判决或终结判决,立即寄送司法部,司法部应公告之.
第119条 宣告不在的判决,非于命令进行调查的判决经过一年后,不得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