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优先权及抵押权 $$$$第一节 通则
第2092条 负担债务的人,负以现在所有或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或不动产履行其清偿的责任.
第2093条 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抵押品;因此其财产的价金依债权人债权额平等分派之,但债权人中如基于合法原因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存在时,不在此限.
第2094条 合法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原因为优先权和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