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80条 优先权及抵押权因下列情形而消灭:
一.主债务已消灭时;
二.债权人抛弃抵押权时;
三.占有不动产的第三人为消除其所取得不动产上的负担而履行法定方式及条件时;
四.时效完成时.
债务人就其占有的不动产,因产生抵押权或优先权的请求权时效届满,而取得其时效的完成.
第三人就其占有的不动产,依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的时效届满,而取得其时效的完成:在时效以权利证书为根据的情形,应由登录其权利证书于登记簿之日起,开始进行其时效.债权人所为的登录,并不阻止法律为债务人或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的利益所规定的时效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