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8条 对于物件或权利的持有或享有,称为占有;该项物件或权利,由占有人自己保持或行使之,或由他人以占有人的名义保持或行使之.
第2229条 为使时效完成,应具有以所有人的名义继续.不断.和平.公然并明显的占有.
第2230条 在任何情形均推定以所有人名义为自己而占有,但如证明其开始为他人占有者,不在此限.
第2231条 占有人开始占有时如为他人占有者,推定其此后亦为他人占有,但有相反的证明时,不在此限.
第2232条 如仅系单纯的授与他人为某种行为或容忍他人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行为,不得成立占有或时效.
第2233条 胁迫的行为亦不得据以成立主张时效的占有.
有效的占有仅自胁迫停止之时开始.
第2234条 现在占有人如证明过去亦有占有者,在前后两时之间,推定为继续占有,但有相反的证明时,不在此限.
第2235条 占有人得将自己的占有与让与人的占有合并而使时效完成,不问占有人依何种方式继承让与人的占有:或基于包括的或特定的权利根源;或基于有偿的或无偿的权利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