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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父行踪不明时关于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作者:法-多人 当前章节:226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8:50

第141条 父与母在婚姻关系中所生的子女尚未成年而父行踪不明时,母即监护其子女,并行使父所有的权利,不问关于子女的教养以及关于子女财产的管理.

第142条 父行踪不明后六个月,如母于父行踪不明中死亡或于宣告父不在前死亡,子女的监护应由亲属会议委托最近直系尊血亲担任之,如无此项尊血亲时,委托一临时监护人担任之.

第143条 配偶的一方行踪不明,遗有前婚所生的未成年子女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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