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36条 为第三人占有者,不论经过任何期限,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因此,承租人.受托人.用益权人及其他一切非以自己作为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人,不得因时效而以取得所有权.
第2237条 不问依前条规定的何种原因而占有他人财产之人的继承人,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第2238条 如前两条规定之人,基于从第三人受让的原因或自己否认所有人权利而为相反的主张,致使占有名义更改时,亦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第2239条 依出让契约由承租人.受托人或其他非以自己作为所有人而占有他人财产之人受让其财产者,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第2240条 任何人得超出其取得占有的行为,依时效而取得权利:亦即任何人自己不得更改其占有的原因和性质.
第2241条 任何人得反于其设定权利的行为,依时效而取得权利:亦即任何人得依时效而消灭其所约定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