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条 婚姻仪式,于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在身份吏前公开举行之.
第166条 身份证书章第63条所规定的两次公告,应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区.乡为之.
第167条 但如现在住所仅依居住六个月的事实而设定,公告应同时于最后住所地的区.乡为之.
第168条 结婚人或其一方在婚姻事项方面处于他人亲权之下时,公告并应在对结婚人具有亲权的直系尊血亲住所地的区.乡为之.
第169条 基于重大原因,国王有权免除第二次公告;官吏亦得为此目的,提出建议.
第170条 法国人与法国人或法国人与外国人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如按照当地通行仪式举行婚姻仪式,并依身份证书章第63条规定事先进行公告,且法国人不违反前节的规定时,其婚姻有效.
第171条 在返回法兰西王国领土后的三个月内,在外国缔结婚姻的证书应登录于其住所地的婚姻公共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