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条 夫妻负相互忠实.帮助.救援的义务.
第213条 夫应保护妻,妻应顺从其夫.
第214条 妻负与夫同居的义务并应相随至夫认为适宜居住的地点;夫负接纳其妻,并按照其资力与身份供给其妻生活上需要的义务.
第215条 即使妻经营商业,或不在共有财产制下,或采用分别财物制,未经夫的许可,亦不得进行诉讼.
第216条 妻受刑事或违警事件的追诉,无须得取提其夫的许可.
第217条 即使妻不在共有财产制下或采用分别财产制,未得其夫之参与于行为或书面同意,不得为赠与.依有偿名义或无偿名义转让.抵押以及取得行为.
第218条 如夫拒绝许可其妻进行诉讼时,审判员得给与许可.
第219条 如夫拒绝许可其妻为法律行为时,妻得直接向共同住所地的第一审法院请求传唤其夫,该法院于合法传唤其夫至非讼事件审理庭听取其意见后,或经合法传唤而其夫不到时,为许可或拒绝的决定.
第220条 妻为商人时,有关其业务事项,未经夫的许可,亦得负担义务;且在此情形,如夫妻间有共有财产时,夫对于上述义务同样负责.
如妻仅就夫的商业作商品的零售经营时,不得视为商人;妻独立经营时,始得成为商人.
第221条 夫受身体刑与名誉刑的宣告,但其宣告仅系缺席判决时,妻虽已成年,在夫受刑的期间,非经审判员的许可,不得进行诉讼或订立契约;在此情形,审判员给与许可时,无须传唤夫,亦无须听取其意见.
第222条 如夫系禁治产人或不在人,审判员于调查事实后,许可其妻进行诉讼或订立契约.
第223条 一般的许可,即使订定于夫妻财产契约,仅关于妻的财产的管理有效力.
第224条 如夫为未成年人,不问关于进行诉讼或订立契约,妻必须取得审判员的许可.
第225条 基于缺乏同意而发生的无效,仅妻.夫及其继承人得主张之.
第226条 妻未经夫的许可,得为遗嘱.